GB51236-2017 民用机场航站楼设计防火规范及条文说明.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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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51236-2017 民用机场航站楼设计防火规范及条文说明.pdf

3.3.5行李提取区与迎客区宜独立划分防火分区,行李处理用房 应独立划分防火分区。当采用人工分拣方式托运行李时,行李处 理用房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有关单 层或多层丙类厂房的要求划分防火分区;当采用机械分拣方式托 运行李且符合下列条件时,行李处理用房的防火分区大小可按工 艺要求确定: 1行李处理用房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行李处理用房采用不燃装修材料; 3行李处理用房内的办公室、休息室、储藏间等采用耐火极 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乙级防火门进行分隔。 3.3.6当行李处理用房采用多套独立的行李分拣设施时,应按每 套行李分掠设施的服务区域分别划分防火分区。 3.3.7航站楼的地下或半地下室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与地上空 间分隔。地下公共走道、无任何商业服务设施且仅供人员通行或 短暂停留和自助值机的地下空间,可与地上公共区按同一个区域 划分防火分区。 3.3.8航站楼公共区内上、下层连通的开口部位,当无法采取防 火分隔措施时,该开口周围5.0m范围内不应布置任何商业服务 设施;其他部位布置的商业服务设施不应影响人员疏散,距离值机 柜台、安检区均不应小于5.0m。公共区中的商业服务设施宜靠近 航站楼的外墙布置。 3.3.9除白酒、香水类化妆品等类似火灾危险性的商品外,航站 楼内不应布置存放其他甲、乙类物品的房间。存放白酒、香水类化 新业开一业

简分隔。地下公共走道、无任何商业服务设施且仅供人员通 短暂停留和自助值机的地下空间,可与地上公共区按同一个 划分防火分区。

3.3.8航站楼公共区内上、下层连通的开口部位教学科研楼装饰工程施工组织设计 附图纸.zip,当无法采

火分隔措施时,该开口周围5.0m范围内不应布置任何商业 设施;其他部位布置的商业服务设施不应影响人员疏散,距离 柜台、安检区均不应小于5.0m。公共区中的商业服务设施宜 航站楼的外墙布置。

楼内不应布置存放其他甲、乙类物品的房间。存放自酒、香水类化 妆品等类似商品的房间应避开人员经常停留的区域,并应靠近航 站楼的外墙布置。

场所应靠近航站楼的外墙布置,使用相对密度(与空气密度的比值)

大于或等于0.75的燃气的场所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燃气管 道的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 规定。

3.4.1航站楼内每个防火分区应至少设置1个直通室外或避难

.4.2公共区内任一点均应至少有2条不同方向的蔬散路 当公共区的室内平均净高小于6.0m时,公共区内任一点至 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40.0m;当公共区的室内平均

行李处理用房内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 60.0m。除行李处理用房外,非公共区内其他区域的安全疏 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有关 建筑的规定

.4.4航站楼内的防火分区可利用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 火门或通向高架桥的门作为安全出口。当出发区内的人员利 架桥等可直接疏散至室外时,该区域的疏散净宽度可按现行 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有关单层公共建筑的疏 求确定。

3.4.5公共区可利用通向登机桥的门作为安全出口,该登机桥的

3.4.5公共区可利用通向登机

置,在该出口处附近的明显位置应设置相应的使用标识。登机桥 一端应与航站楼固定连接,并应设置符合下列要求的楼梯: 1楼梯的倾斜角度不应大于45°,栏杆扶手的高度不应小于 1.1m; 2梯段和休息平台均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 3通向楼梯的门和梯段的净宽度均不应小于0.9m; 4 楼梯应直通地面。

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包括在首层扩大的封闭楼梯间)或室外 疏散楼梯。层数大于等于3层或埋深大于10.0m的地下或半地 下场所,其疏散楼梯应采用防烟楼梯间。公共区的疏散楼梯净宽 度不应小于1.4m;其他区域,不应小于1.1m。 3.4.7航站楼内不同功能区的设计疏散人数宜按表3.4.7的规 定计算确定。

航站楼内不同功能区的设计疏散人

注:设计机位的飞机满载人数:C类机位,180人;D类机位,280人;E类机 人;F类机位,550人。

3.4.8下列区域或部位应设置疏散照明:

1公共区、工作区、疏散走道: 2登机桥、疏散楼梯间及其前室或合用前室、消防电梯前室 或合用前室; 3建筑面积大于100m^的地下或半地下房间; 4避难走道、与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相连通的部位。 3.4.9疏散照明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3.4.9疏散照明的地面最低水平照度应符合下列规定:

1避难走道、疏散楼梯间及其前室或合用前室、消防电梯前 室或合用前室,不应低于10.01x; 2公共区,不应低于5.01x; 3其他区域或部位,不应低于3.01x。 3.4.10二层式、二层半式和多层式航站楼的疏散照明系统应采 用集中控制型。

3.5防火分隔和防火构造

3.5.1航站楼连通地下交通联系通道等地下通道的部位应采取 防火分隔措施,该防火分隔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连通处的 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3.5.2设置在地下通道两侧的设备间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 于2.00h的防火隔墙。 3.5.3航站楼内地下通道的防火设计要求,可按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有关城市交通隧道的规定确定。 3.5.4在公共区内布置的商店、休闲、餐饮等商业服务设施应符 合下列规定: 1每间商店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m,并宜相隔一定距离 分散布置;每间休闲、餐饮等其他场所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

于2.00h的防火隔墙。

3.5.3航站楼内地下通道的防火设计要求,可按现行国

《建巩设计防火规范八B50016有天城币父通隧道的规定确定。 3.5.4在公共区内布置的商店、休闲、餐饮等商业服务设施应符 合下列规定: 1每间商店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m,并宜相隔一定距离 分散布置;每间休闲、餐饮等其他场所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 500m”。当商店或休闲、餐饮等场所连续成组布置时,每组的总建 筑面积不应大于2000m²,组与组的间距不应小于9.0m。 2每间商店、休闲、餐饮等场所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

2.00h的防火隔墙,且防火隔墙处两侧应设置总宽度不小于2.0m 的实体墙。商店、休闲、餐饮等场所与其他场所之间应设置耐火极 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顶板,设 置防火隔墙确有困难的部位,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 火卷帘等进行分隔。 3当每间商店、休闲、餐饮等场所的建筑面积小于20m且连 续布置的总建筑面积小于200m时,每间商店、休闲、餐饮等场所 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防火隔墙分隔,或间隔不应 小于6.0m,与公共区内的开敬空间之间可不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但与可燃物之间的间隔不应小于9.0m。

3.5.5行李处理用房与公共区之间应设置防火墙。行李

穿越防火墙处的洞口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卷 进行分隔。

穿越防火墙处的洞口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卷帘等

防火板等封闭,行李传输夹层应采用耐火极限均不低于2.00h的

3.5.7下列部位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耐

1有明灭作业的厨房及其他热加工区; 2库房、设备间、贵宾室或头等舱休息室、公共区内的办公室 等用房。

梯等上、下层连通的开口部位周围,应设置凸出顶棚不小于 500mm且耐火极限不低于0.50h的挡烟垂壁,但挡烟垂壁距离楼 地面不应小于2.2m。

3.5.9综合管廊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不燃性结构与

9综合管廊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不燃性结构 楼进行分隔。综合管廊的其他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 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50838的规定。

3.5.10航站楼内的电缆夹层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

O 航站楼内的电缆夹层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

0 航站楼内的电缆夹层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 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楼板与其他空间分隔。 航站楼外墙和屋面的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均应为A级

表4.1.1室内消火栓的设计流量

不应小于13.0m。消火栓箱内应设置消防软管卷盘。

4.2.1下列场所或部位应设置自动喷水火火系统: 1行李处理用房、行李提取区、行李输送廊道内; 2有顶棚的值机柜台区; 3柴油发电机房; 4其他室内净高不超过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最大允

4.2.2行李处理用房内设置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JB/T 8603.3-2019 重型回转工作台 第3部分:技术条件.pdf,其设

4.2.2行李处理用房内设置的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其设计参数应 按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火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有关中 危险Ⅱ级火灾危险场所的要求确定。

4.2.6烹饪操作间的排油烟罩内及烹饪部位应设置自云

置,并应在厨房内的燃气或燃油管道上设置与该自动灭火装置联 动的自动切断装置:

4.3排烟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4.3.1航站楼内的下列区域或部位应设置排烟设施,并宜采用自 然排烟方式: 1出发区、候机区、到达区、行李处理用房; 2长度大于20.0m且相对封闭的走道; 3建筑面积大于50m且经常有人停留或可燃物较多的 房间。

4.3.2航站楼与地铁车站、轻轨车站及公共汽车站等城

通设施之间的连通空间应设置排烟或防烟设施。当采用机械排烟 或防烟方式时,该连通空间的防排烟设施应独立设置;当采用自然 排烟方式时,自然排烟口的总有效面积不应小于该区域地面面积 的10 %

4.3.3航站楼内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聚苯板外饰仿砖质感涂料保温工程施工方案,其中有可燃物的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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