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规范(试行)(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3年2月).pdf

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规范(试行)(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3年2月).pdf
积分0.00
特惠
积分0
VIP全站资料免积分下载
立即下载
同类资料根据编号标题搜索
文档
仅供个人学习
反馈
标准编号:
文件类型:.pdf
资源大小:1 M
标准类别:建筑工业标准
资源ID:382017
VIP资源

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内容预览由机器从pdf转换为word,准确率92%以上,供参考

浙江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规范(试行)(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3年2月).pdf

中止施工的工程项目恢复施工,建设单位应向监督机构申请办理恢复施工安全监督手续, 提交《恢复施工安全监督申请表》及经建设、监理、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的复工条件验收报告。 监督机构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复工申请资料后,经查验符合复工条件的,应及时向建设单 位发放《恢复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对工程项目恢复实施施工安全监督

2.8.3终止施工安全监督

南新街2#楼施工组织设计1.终止施工安全监督的情形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终止施工安全监督: (1)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后3个月内未开工,又未申 请施工许可延期或超过延期次数、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同步自行终止施工安全监督; (2)完成施工总承包合同约定的各项施工内容; (3)完成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各项施工内容。

2.完工项目终止施工安全监督确认

完工项目办理终止施工安全监督手续的流程如前2.6.2所述。 工程项目已完成施工总承包合同约定的各项施工内容,但建设单位不主动办理终止施工安 全监督手续的,监督机构可向建设单位发放《终止施工安全监督告知书》。建设单位拒绝签收的, 监督机构可按照《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 将 告知书送达当事人

责任主体拒绝签收《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停工通知书》等文书的,监督机构可按照《浙 江省行政程序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有关规定,将相关文书送达当事人。

2.9监督人员的权力和责任

2.9.1监督人员的权力

监督人员实施监督抽查抽测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1.要求工程建设责任主体提供有关工程质量安全的文件和资料; 2.进入工程施工现场进行质量安全监督抽查: 3.发现质量问题、安全隐患,依法责令限期改正或责令停止施工; 4.发现违法违规行为,按权限实施行政处罚或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采取的其他措施。

2.9.2监督人员的责任

1.监督人员在工程监督过程中应依法尽职履责,按本规范开展监督工作,对监督工作质量 承担责任。 2.监督人员若有下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情形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行 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发现施工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不予查处的; (2)在监督过程中,索取或接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3)对涉及施工质量安全的举报、投诉不处理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不承

(1)按照工程监督工作计划已经履行监督职责

(2)因目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导致质量安全事故的: 1)因地震等不可预见的自然灾害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 2)因特别重大、重大自然灾害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 3)因台风、大风、暴雨、城市内涝、大雪、寒潮等可预见预报的自然灾害发生质量安 全事故,但事前已按上级规定督促工程建设责任主体组织防范和应急处置的。 (3)工程项目中止施工安全监督期间或者施工安全监督终止后,发生安全事故的。 (4)现行法规标准尚无规定或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弄虚作假,致使无法作出正确执法行为的: 1)因勘察深度达不到规定要求,或设计文件不符合工程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造成质量安 全事故的; 2)因工程建设责任主体弄虚作假,对监督机构指出的违法行为和隐患未真实、完整改正, 或提供的检测、检验、鉴定报告等与工程实际不符,致使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无法发现实际存 在问题的; 3)因水文地质条件复杂(如不良地质作用强烈发育,岩土种类多、很不均匀、性质变化大, 有影响工程的多层地下水,或其他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施工工艺自身风险较大等非人力可控因 素造成质量安全事故的。 (5)对发现的施工质量安全违法行为和安全隐患已经依法查处,工程建设责任主体拒不执 行监管指令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 1)对发现的施工质量安全违法行为和隐患已经依法责令改正,工程建设责任主体未按要求 及时对违法行为和隐患进行改正,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 2)对发现的施工质量安全违法行为和安全隐患已经依法责令停工,工程建设责任主体未执 行监管指令发生质量安全责任事故的。 (6)其它法律法规及容错机制规定可不承担责任的情形。

3.1.1监督抽查主要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 《浙江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3.1.2建设单位监督抽查重点

污水处理厂首期工程施工组织设计3.1.3勘察设计单位监督抽查重点

3.1.4施工单位监督抽查重点

3.1.5监理单位监督抽查重点

3.1.6质量检测单位监督抽查重点

3.2房屋建筑工程实体质量监督

3.2房屋建筑工程实体质量监督

3.2.4钢结构工程

某工程逆做法施工方案3.2.4钢结构工程

3.2.5砌体结构工程

©版权声明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