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CWEC 24-2021 河湖生态修复工程运行与维护技术导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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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CWEC 24-2021 河湖生态修复工程运行与维护技术导则.pdf

应根据河湖生态修复的目的和功能需求,选择适宜的本土动植物,

体强度加强效果试验,并应采用植被化河床的阻力系数计算方法确定生长植物河道的水力糙率,利用水 动力分析方法评价河道过流能力。生态型护岸技术见附录C.1、C.2。

定期巡检水生动物的活动和水质变化,巡检频率可由实际情况确定,保证水生动物生活环境良 好巡检记录三莎高速公路SS-4标房建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最终),建立管理日志。

5.3.3应定期监测水体中底栖动物、虾类及鱼类的种类与数量,形成监测数据与评估报告,监测方法可 参考生物物种监测技术指南中淡水底栖大型无脊椎动物、内陆水域鱼类部分;应针对种群规模不足的水 生动物(如小型鱼类)进行资源补充;应对大型鱼类进行捕捞,轮捕轮换;应加强对水体中草食性/滤 食性鱼类种群的数量、规模、优势度的控制,具体规模依据河湖生态系统初级生产力、次级生产力而定。 5.3.4应对水生动物疾病、虫害等加强防控,做好病害预防,对病残水生动物及时救治或捕捞。 5.3.5应通过捕捞或适当投放肉食鱼类等,调节草食性鱼类的数量,减少草食性鱼类对沉水植物的过渡 摄食,维持沉水植物合理密度;应控制对底泥扰动强烈的大型水生动物的投放。 5.3.6应加强对工程全生命期内水生动物种类的管控,以当地水生动物资料作为依据,优先考虑本土物 种,严禁投放入侵动物。 5.3.7涉及水生野生动物“三场一通道”(即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及洄游通道)重要栖息地的,应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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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对“三场一通道"的保护。如重要栖息地受损,应在秉持有限性、可操作性的原则下,结合水生生物生 态习性及“三场"分布等信息,重点采取水生生物资源保护、栖息地保护与修复措施;对超载严重、受损 严重且不可恢复的河湖生态系统,按照系统治理的要求,制定重要栖息地生态恢复与修复方案并科学实 施

开展运行与维护工作。 6.1.2河湖水质保障措施,应优先控制及处置污染源输入,并通过水生态措施提升水体自净能力;结合 措施运行和水质改善状况,在必要时启用水质净化、曝气增氧、补水活水、水动力调节、水质水量联合 调控等措施。

6.2水质净化设备维护和管理

6.2.1应定期检查曝气增氧等相关水质净化设备,检查频率应按各设备厂家运行维护要求确定,确保设 备按设计参数正常运行。对设备运行不正常或损坏的,应及时检修或换新。 6.2.2对因河流水体上下游或湖泊周边陆域环境改变较大、导致水质净化设备无法正常运行的,应及时 与河湖生态修复工程设计人员沟通,调整水质净化设备的运行方案,必要时宜更换水质净化设备。

6.3补水及水动力保障管理

6.3.1对有补水条件的河湖,应与水利管理部门充分协作,保障闸、坝、泵等水利设施按照设计运行参 数正常运行。 6.3.2对无补水条件的河湖,可采用曝气增氧、局部微循环、安装布水系统等措施,改善死水区的弱水 动力条件。

6.3.3 3在雨季污染冲击或发生水环境突发事故导致水体水质恶化时,应及时启动应急方案,实施改善水 动力的生态调水补水,安装布水系统,实现水质快速恢复至原有水平。

6.4.1进行河(湖)水域纳污能力分析或制定污染物入河(湖)量控制方案时,控制指标应包括化学需 氧量或高锰酸盐指数、氨氮,湖泊和水库可适当增加总磷、总氮、叶绿素等富营养化指标,部分水域应 考虑特征污染物的控制。

6.4.2应定期监测排污口、雨污混流口污水水质及污水处理设施的出水水质。排污口、雨污混流口污水 监测频率及监测指标,应按照GB8978及国家行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监测管理办法、污染源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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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监控管理办法中的监测要求进行监测。污水处理设施出水监测频率及监测指标,应布设在线监测设施 实时监测污水处理设施设计处理指标。对污水处理设备出水不达标的情况,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对污水 进行应急处理,尽快联系相关技术人员进行维修。 6.4.3面源污染治理应包括源头减量、过程削减等,内源污染治理包括底泥清淤处置、原位处理等。 6.4.4应定期监测河湖底泥厚度、污染物含量,监测频率不少于两年一次,必要时宜进行生态清淤,

7.2人为损坏活动管理

7.2.1应定期巡查并防止各类对河湖岸带植被采收等人为损坏活动。 7.2.2禁止对河湖水生动物采取商业捕捞行为。 7.2.3禁止损坏水体内及岸边水体净化装置、曝气增氧等设备,以及河湖水体保护宣传标

定期巡查河湖内部、岸带周边等受影响范围内的过度放牧、水产养殖、自然资源开采、乱堆 自放生等活动,防止影响河湖水质、破坏水生态的人类活动发生。

1.1 应根据河湖生态修复工程的目标开展监测管理,包括生境监测、生物调查和综合管理。 1.2 监测时应明确监测目标、监测方法、责任主体、

8.2.1生境监测因子包括水文情势、水位、水质、地貌等,监测宜采用相关部门公开的、具权威性的数 据,或有资质的第三方监测数据,

生态调度、生态流量相关跟踪监测计划,针对水利水电工程、水文站点等控制断面,开展生态流量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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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力建设,明确监测项目和频次要求等。 8.2.3水质监测应包括布设监测断面,确定监测项目、监测频次和监测方法等,并应符合SL219、H 91.1、HJ494和HJ495的相关规定。 8.2.4地貌多样性监测应符合GB50707、SL383、SL257、SL709相关规定,对河流的深潭、浅滩、 故道、洲滩等地貌单元变化情况以及河湖水系连通情况进行定期监测,

8.4.1应建立河湖生态修复工程运行与维护全过程管理机制,根据生态监测和评估的结果开展适应性管 理,不断优化和改进河湖生态修复工程运行与维护措施和方案。 8.4.2应提出补偿激励、责任考核等制度和机制建设要求,对涉及多个利益相关方或流域上下游多个工 程的区域,应推动建立决策会商机制。 8.4.3应加强河湖生态修复工程在超标洪水、极端气温、严重干旱、突发水污染事故等特殊条件下的应 急监控能力,制定应急预案和应对措施,建立人员、物资储备机制和技术保障体系,提高应急能力

1.1 河湖生态修复工程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事故应急体系,并制定相应的巡查制度以及安全、环 自然灾害等应急预案。

9.1.2应急预案的制定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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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应根据不同的风险因素类型选择不同的应急预案,包括自然因素、社会因素、设备因素、管 等

9.2.1自然因素包括气象灾害、藻类爆发及水生动植物过度繁殖等。

2.1 自然因素包括气象灾害、藻类爆发及水生动植物过度繁殖等。 2.2 气象灾害包括台风、暴雨、降雪、冰冻等不利气象,应提前了解气象预警信息,做好预防控

9.3.1社会因素包括入河湖排放水水质超标、有毒有害物质及油脂性液体进入河湖等。 9.3.2入河湖排水水质超标时应按下列规定执行:

9.3.1社会因素包括入河湖排放水水质超标、有毒有害物质及油脂性液体进,

a)应立即停止处理水排放; b)应会同相关人员对水质超标原因进行分析,制订相应对策,调整操作流程; c)应切断进水,将雨污水抽回最前端工艺,进行二次处理; d)恢复正常生产流程后,水质应经检测合格后排放。

9.3.3有毒有害物质进入局部水域时,首先应判定有毒有害物质的种类与可能导致的破坏情况,再清除 污染源,或及时使用幕帘式围隔封堵隔离,并使用潜水泵将污染水抽离水体后妥善处置。 9.3.4油脂性液体扩散时应用半浮式围隔圈隔,逐渐缩小周长,待油脂性液体相对集中后,向水面抛撒 吸油毡或人工打捞,清除油污。

设备因素包括设备突发故障、设备停电等,应及时检查故障原因并清除,必要时启动其他备用 低对河湖水质及正常运行的影响,

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JGJ46-2005 (1).pdfT/CWEC24— 202 T/CAQL177—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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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因素包括运行与维护人员的操作失误等,应建立运行与维护工作章程,明确风险责任,加 培训管理,降低管理环节造成相关事故的风险。

10.1.1运行与维护管理机构或团队应由专业团队组成,将水生态系统保护纳入河湖长制常态化管理, 有条件时宜设立水生态系统运行与维护管理部门,并从人员配置、资金支持等方面予以保障。 10.1.2有条件的地区可积极探索第三方评估与技术咨询模式,由第三方机构进行运行与维护过程监督 和效果评估,由技术咨询单位为管理决策提供专业建议,

10.2.1应根据河湖的性质明确河湖生态修复工程的运行与维护管理主体。 10.2.2应组建运行与维护机构或团队,建立健全运行与维护制度,落实设施维护责任制,加强人员管 理培训。 10.2.3运行与维护机构或团队负责河湖生态修复工程日常与应急运行与维护管理,保证效果。 10.2.4应形成日常巡检记录,建立管理日记,明确档案管理责任。 10.2.5应根据河湖生态修复工程运行与维护效果建立奖惩机制;应加强宣传教育和引导,并根据条件 鼓励公众积极参与。 10.2.6应建立重大环境风险、事故的应急处理预案,加强与生态环境、水利等各相关部门的联动机制, 降低河湖遭受环境风险、事故的影响。

10.3.1应建立维护人员管理制度和方法,明确人员具体职责。 10.3.2各类设施的日常运行维护和管理,应配有经过专业技术培训的专职人员;应根据维护需要合理 安排人员数量、维护时间,保证各类设施维护工作顺利进行;维护工作应做好维护管理记录。

小沙河参场危房改造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技术标)T/CWEC24—2021 T/CAQL177—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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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A.5河湖水系动态格局调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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