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版-建材价格预警-全国政策文件汇编(2018-2021).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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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版-建材价格预警-全国政策文件汇编(2018-2021).pdf

西南地区/97 【22】重庆市/97

Part4广材信息服务(广材网+企业材料库) /127

Part 1 序言 Preface

1.已经发文的省市:小编重点扫描了2018年~2021年11月各地发文情况武汉某大厦高空、大跨度悬挑外脚手架搭设施工方案,发现 除了(辽宁、天津、广西、四川、西藏、青海、新疆)7个地区没有找到近年的材料价格 调整文件,其他24个省市地区均有发文,尤其是从2021年5月到11月份,各地陆续 发文,上海市、合肥市、福建省、浙江省、安徽省、北京市、陕西省、河北省、甘肃省 按照区域排列)等地发布预警,发文加强建设工程人工、材料、设备等市场价格风险约 定管理工作。 2.颁发单位:主要包括省市住建厅/建设局、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建设工程标准 定额站、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各行业协会等。 3.文件性质:小编理解,各省市关于建筑材料价格调整的政策性发文从法律位阶上看 属于管理范畴的指导性规范文件,即为了行政指导而制定的、对承发包双方非强制力的文 件,不应与上位法相抵触。 4.调价的范围:各地文件规定不一样,部分地区给定人工、主要材料的参考范围及确 定方法,调价范围至少包括材料,有些地区还有工程设备、施工机械、人工等。 5.风险幅度:各地文件规定不一样,很多地区对承包人承担的风险幅度有的没有明 确,但在明确的风险幅度大致在±3%~10%,其中以±5%居多。以上海地区11月1 日的沪建市管12021」36号中明确:“人工价格±3%,主要材料价格±5%,其他材料, 施工机械价格±8%。” 6.价格依据:各地文件对基准价格的价格依据规定不一样,但是基本都是以行管部门 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价或双方共同认可的市场价格为依据。例如: ①上海市:沪建市管【2021]36号中明确:基准价格和风险幅度可依据基准期本市 造价管理部门或双方共同认可的第三方机构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价及波动幅度确定。本市 造价管理部门未发布的,以发承包双方共同确认的市场价格为依据确定。 ②合肥市:合建【2021]173号中明确价格依据:《合肥建设工程市场价格信息》发 布的人工、材料信息价或经发承包双方确认的价格。

建筑材料价格风险监控预警 全国政策文件汇编(20

7.调差实施:各地文件规定不一样,应用时注意本地化的规定,例如: 上海市:沪建市管【2021]36号,从设计阶段、交易阶段、合同履行阶段、合同价 款结算阶段四个阶段说明对差额费用的计取。交易阶段对于可调价差的假设工程要素可以 采用列举法和比例法来确定,并对交易阶段列出了价差的具体计算公式;合同履行阶段对 于调差的程序进行了说明。 8.计算方法:各地文件规定不一样,有些地区明确了调差的计算方法,比如上海沪 建市管[2021]36号中明确计算公式,也有很多地区没有明确具体的计算方法。 9.调价的原则:主要是诚信和公平的原则。各地住建部门的发文是对合同价格调差 的依据,鼓励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协商达成一致,减少纠纷,避免矛盾,风险共担,合理 分摊。

各地关于建筑材料价格调整政策目录

市关于建筑材料调整的政策文件

2007、2008年

早在2007、2008年,因人工、材料、台班价格出现持续大幅度的涨落,全国多个 已出台文件,就“合同中未明确或强行约定承包人承担全部风险”的问题作出明确 要求发承包双方需签订补充协议,进行价差调整

各地政府关于建筑材料价格调整的政策文件目录表(2007、2008年)

建筑材料价格风险监控预警 全国政策文件汇编(20

应对材料价格风险的相关建议

1、新签合同中明确约定调差条款 面对现阶段各地建材市场多变的形势,双方应当充分考虑履约风险,建议工程发承包 双方必须在招标文件、施工合同中合理设置和约定人工、材料价格市场风险条款,明确可 周整价差人工、主要材料(品种)、工程设备、施工机械的等可调差的范围、承包人承担 的风险幅度及调整方法。合同中约定的调差条款,应遵循风险共担和合理分摊原则,体现 交易的公平性

?行管部门发布的工程造价信息: 1发布周期:按照发布周期,归纳一下大致有三类 第一类是按月发布的,包括人工、材料或相关的指数指标,按照上旬采集、中旬整 理、下旬发布的原则,一般适用于本月。 第二类是按季度发布的,包括人工信息价、人工工种成本信息、实物工程量成本信息 等华城公寓工程总施工组织设计,应予每季度第三个月中下旬采集、整理、发布,适用于本季度。 第三类是不定期发布的,有些包括规费和税金的费率发布,应根据国家和省里的法律 法规、政策文件要求,适时测算发布调整相应的费率。 ②价格区间:各地工程造价信息,多数人材机的价格都是唯一的数值,但是也有一些 地区发布工程造价信息价有上、下限的(比如上海地区月度信息价中人工参考价就是一个 区间值),具体应用应约定参考标准; ?承发包双方认可的市场价格(或采购价) 未发布工程造价信息价的,通常以发承包双方共同确认的市场价格为依据确定。合同 履行期间的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可选用施工期市场价或采购价。但是建筑材料品种纷繁 复杂,品牌高中低档,工程采购数量、付款方式、交货方式等等都会影响市场价或采购 价,导致选材定价较为困难。除了传统的建材市场上摸底价格,内部供应商询价,历史工 程主要价格参考对比等手段,也建议选择一些业内较为知名的第三方信息平台进行参考 比如广材网、西本新干线等进行对比参考。 5、合同价款结算 ·结算支付:发承包双方在合同明确,工程实施过程中已经确认的工程计量的结果和 合同价款调整,可以在工程各个过程阶段进行计算与支付,还是在峻工结算办理中进入集 中结算。 ●费用计取:应明确人工、材料、施工机械价格调整后的差额只计取税金,还是也计 取其他费用。 6、针对原合同中没有调差条款约定的,尽快与业主方协商签署补充协议 各地行政主管部门,在材料价格大幅上涨的情况下,往往会发布相应的调差文件,希 望各建设方引起注意,在投标报价、合同签订、材料采购时能够充分考虑材料上涨因素 及时采取有效措施,积极防范因价格上涨带来的工程价格风险。从效力层级而言,这类文

01【新】各省市关于建筑材料调整的政策文件

01【新】各省市关于建筑材料调整的政策文件

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福建省、江西省、山东省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人材机市场价格波动风险防控的指导意见

上海市建筑建材业市场管理总站

沪建市管(2021)36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人材机市场价格波动 风险防控的指导意见 各有关单位: 近期,全国范围内建设工程人工、材料、施工机械市场 价格出现异常波动,本市建设工程所用的水泥、钢材、砂石 等基础性建材价格持续上涨,由此产生建设工程成本持续变 动创新大道施工组织设计,为了维护发承包双方的合法权益,确保本市建设工程项 目的顺利推进,现结合本市的具体情况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设计阶段 设计单位在编制设计概算时,应当在工程预备费中考虑 建设周期内市场要素价格波动所产生的差额费用。若人工、 材料、施工机械市场价格波动所产生的差额超过设计概算工 程预备费中考虑的费用,建设单位应当报原概算审批部门。 二、交易阶段 (一)发承包双方应在施工合同中明确约定人工、材料,

(三)在月度结算、阶段结算、过程结算、竣工结算中, 发(承)包人均可发起合同价款调增(减)意见。发(承) 包人在收到合同价款调增(减)报告及相关资料之日起14 天内应当对其进行核实,予以确认的应当书面通知承(发) 包人。有疑问时应当提出协商意见。14天内未确认,也未提 出协商意见的,视为意见已被认可。承(发)包人提出协商 意见的,发(承)包人应当在收到协商意见后的14天内对 其审核,予以确认的应当书面通知承(发)包人。在收到协 商意见14天内既不确认,也未提出不同意见的,视为意见 已被认可。但均须按合同或协议的约定执行。 (四)经发承包双方确认要素价格调整的合同价款作为 追加(减)合同价款,应当随工程进度款支付。 四、合同价款结算 (一)发承包双方在合同工程实施过程中已经确认的工 程计量的结果和合同价款调整在工结算办理中应进入结 算。 (二)人工、材料、施工机械价格调整后的差额只计取 税金。 五、其他事宜 已签订工程施工合同但尚未结算的工程项目,参照以下 指导意见,双方协商签订补充协议。 (一)合同对风险范围和幅度有约定的,按合同约定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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