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GDCS 001-2021 湿拌砂浆生产与应用技术规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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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GDCS 001-2021 湿拌砂浆生产与应用技术规程.pdf

表6湿拌砂浆的保塑时间

6.6 民用建筑工程所使用的湿拌砂浆的放射性核素限量 应符合表7的规定

表7湿拌砂浆的放射性核素限量

7.1.1 质量检验分为型式检验、出厂检验、进场检验。 7.1.2在正常生产情况下,湿拌砂浆生产企业应每年对其产品进行至少一次型式检验;在 新产品投入生产前、原材料发生重大变化时、生产工艺进行调整及连续停产超过六个月后恢 复生产时、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均应进行产品的型式检验。 7.1.3进场检验为进场时的质量验收,抽取实物试样,以其检验结果为依据。

DB44/T 1941-2016 产品碳排放评价技术通则.pdf7.2.1 型式检验项目为第六章规定的所有项目 7.2.2出厂检验应符合表8的规定。

7.2.3进场检验项目应符合表9的规定

7.4.1稠度、保水率、凝结时间、表观密度、14d拉伸粘结强度、抗压强度、28d收缩率、 抗冻性的试验应按JGJ/T70的有关规定进行。冻融循环次数按夏热冬暖地区15次、夏热冬 冷地区25次、寒冷地区35次、严寒地区50次确定。 7.4.2保塑时间的试验应按本规程附录A的有关规定进行。当试验目的为判定湿拌砂浆保 塑时间是否合格时,只需检测砂浆初始时间和保塑时间的各性能指标,各试验项目应符合表 A.1的规定要求。型式检验和进场检验的初始稠度和初始表观密度由生产厂家提供。 7.4.3氯离子含量的试验应按本规程附录B的有关规定进行。 7.4.4放射性核素限量的试验应按GB6566的有关规定进行。

检验项目符合本标准第6章相关要求时,判定该批产品合格;当有一项指标不符合要求 时, :则判定该批产品不合格

8.1.2运输车在运输过程中应保证湿拌砂浆拌合物的均匀性。运输车运输过程中不应洒漏, 不应在运输和卸料过程中向砂浆加水

8.3.1工地应有湿拌砂浆存放设施,不应直接与地面接触。 8.3.2存放设施应有防雨、防风及遮阳措施并应在醒目位置标明砂浆的种类、强度等级、 加水时间、保塑时间,严禁混存。 8.3.3应在保塑时间内使用完毕,存放和使用期间均不应加水。如存放砂浆出现泌水现象 应在使用前拌和。 8.3.4存放设施在储存砂浆前应清洁、无杂物,砂浆使用后应立即清洗干净。 8.3.5储存地点的环境温度宜为5C~35℃。

9.1.1品种、性能等应符合设计和相关标准要求。生产单位应提供法定检测部门出具的、 在有效期限内的型式检验报告、产品合格证等质量证明文件。 9.1.2生产单位应向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 9.1.3施工单位施工前,应根据湿拌砂浆生产单位提供的性能、使用方法等,结合设计和 工程要求编制施工方案,并严格按照施工方案进行施工。 9.1.4露天施工时,环境温度、基层温度和材料温度宜为5℃~35℃,施工现场风力应不 大于5级。气温或施工基面低于5℃时,应采取有效的保温、防冻措施。 9.1.5不同品种、规格的湿拌砂浆不应混用,同一品种的砂浆应先到先用。 9.1.6施工过程遇突然下雨时,应及时保护已施工部位。已施工完毕的部位,应及时做好 保护。

9.2.1.1砌体砌筑时,块材应表面清洁,外观质量合格,产品龄期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 准的规定。 9.2.1.2砌筑非烧结砖(砌块)砌体时,块材的含水率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 9.2.1.3砌筑烧结砖砌体时,砖应提前湿润,其湿润程度宜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不应采 用干砖或处于吸水饱和状态的砖砌筑。 9.2.1.4砌筑轻骨料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时,应提前浇水湿润。 9.2.1.5所有块材在砌筑时,表面不应有明水。

9.2.2.1依据设计要求、块材规格和灰缝厚度在皮杆上标明皮数及竖向构造的变化部位。 控制砌体表面的平整度、垂直度、灰缝厚度及砂浆饱满度。砌筑砂浆的水平灰缝厚度宜为 10mm,允许误差宜为土2mm。 9.2.2.2采用铺浆法砌筑砖砌体时,一次铺浆长度不得超过750mm;当施工期间环境温度 超过30C时,一次铺浆长度不得超过500mm。 9.2.2.3对砖砌体、小砌块砌体,每日砌筑高度宜控制在1.5m以下或一步脚手架高度内; 对石砌体,每日砌筑高度不应超过1.2m。 9.2.2.4砌体的灰缝应横平竖直、厚薄均匀、密实饱满。砖砌体的水平灰缝砂浆饱满度不 得小于80%;砖柱水平灰缝和竖向灰缝的砂浆饱满度不得小于90%;小砌块砌体的水平灰缝 和竖向灰缝的砂浆饱满度,按净面积计算不得低于90%;填充墙砌体灰缝的砂浆饱满度,按 净面积计算不得低于80%,竖向灰缝不应出现瞎缝和假缝。 9.2.2.5当砌体上的砖或砌块被撞动或需移动时,应将原有砂浆清除再铺浆砌筑。 9.2.2.6对于砌筑的挡土墙及承重墙,承重受力前须养护不少于7天。 9.2.2.7湿拌砌筑砂浆的稠度可根据块材吸水特性及气候条件确定,湿拌砌筑砂浆的稠度 宜按表10选用相应等级

2.3.1对同品种、同强度等级的砌筑砂浆,应以50㎡为一个检验批,不足一个检验批的 量时,应按一个检验批计。 2.3.2每检验批应至少留置1组抗压强度试块。 2.3.3砌筑砂浆取样时,宜从运输车出料口或储存容器随机取样。砌筑砂浆抗压强度试 的制作、养护、试压等应符合JGJ/T70的规定,龄期为28d。 2.3.4砌筑砂浆抗压强度应按验收批进行评定,其合格条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a)同一验收批砌筑砂浆试块抗压强度平均值应大于或等于设计强度等级所对应的立 方体抗压强度的1.10倍,且最小值应大于或等于设计强度等级所对应的立方体抗 压强度的0.85倍; b)当同一验收批砌筑砂浆抗压强度试块少于3组时,每组试块抗压强度值应大于或等 于设计强度等级所对应的立方体抗压强度的1.10倍。 2.3.5砌筑砂浆施工或验收应符合GB50203的规定。出现下列情况,可采用GB/T50315 JGJ/T136的方法,委托有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现场检验: a)砂浆试块缺乏代表性或试块数量不足; b)对砂浆试块的试验结果有怀疑或有争议; c)砂浆试块的试验结果,不能满足设计要求

9.3.1.1基层应平整、坚固,基层表面应洁净。上道工序留下的沟槽、孔洞等应进行填实 修整。 9.3.1.2不同材质的基体交接处,应采取防止开裂的加强措施。当采用在抹灰前铺设加强 网时,加强网与各基体的搭接宽度不应小于100mm。门窗口、墙阳角处的加强护角应提前抹 好。 9.3.1.3在烧结砖等吸水速度快的基体上抹灰时,应提前对基层浇水湿润。施工时,基层 表面不得有明水。 9.3.1.4在混凝土基层、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混凝土多孔砖等基体上抹灰时,宜对基层 进行界面处理,界面处理施工方式宜采用机械喷涂的方式。 9.3.1.5天气炎热时,应避免基层受日光直接照射。施工前,基层表面宜洒水湿润。

3.2.1湿拌砂浆抹灰层的总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3.2.2抹灰施工应在主体结构完工并验收合格后进行。 3.2.3抹灰工艺应根据设计要求、抹灰砂浆产品说明书、基层情况等确定。 3.2.4湿拌抹灰砂浆的施工技术要求如下: a)施工前,施工单位宜和砂浆生产企业、监理单位共同模拟现场条件制作样板,在规 定龄期进行实体拉伸粘结强度检验,并应在检验合格后封存留样; b)每遍涂抹厚度不宜大于10mm。当抹灰砂浆厚度大于10mm时应分层抹灰,且应在前 一层砂浆凝结硬化后再进行下一层抹灰。每层砂浆应分别压实、抹平,且抹平应在 砂浆凝结前完成。抹面层砂浆时,表面应平整: c)当抹灰砂浆总厚度大于或等于35mm时,应采取加强措施; d)抹灰砂浆不宜在比其强度低的基层上施工; e)室内墙面、柱面和门洞的阳角做法应符合设计要求; f)抹灰砂浆层在凝结前应防止快干、水冲、撞击、振动和受冻。抹灰砂浆施工完成后, 应采取措施防止玷污和损坏; g) 抹灰砂浆层凝结后应及时保湿养护,养护时间不得少于7天; h)外墙大面积抹灰时,应设置水平和垂直分格缝。水平分格缝的间距不宜大于6m, 垂直分格缝宜按墙面面积设置,且不宜大于30㎡"。 3.2.5采用机械喷涂抹灰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JGJ/T105的规定。 3.2.6湿拌抹灰砂浆的稠度根据施工要求,可参照表11选用,

表11湿拌抹灰砂浆的稠度选择

9.3.3湿拌抹灰砂浆的质量验收

9.3.3.1抹灰工程检验批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a)相同材料、工艺和施工条件的室外抹灰工程,每1000m²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 足1000㎡时,应按一批计; b)相同材料、工艺和施工条件的室内抹灰工程,每50个自然间(大面积房间和走廊 按抹灰面积30㎡为一间)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50间时,应按一批计。 9.3.3.2抹灰工程检查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a)室外抹灰工程,每检验批每100㎡²应至少抽查一处,每处不得小于10㎡”; b)室内抹灰工程,每个检验批应至少抽查10%,并不得少于3间;不足3间时,应全 数检查。 9.3.3.3抹灰层应密实,无脱层、空鼓。面层应无起砂、爆灰和裂缝。 9.3.3.4抹灰表面应光滑、平整、洁净、接槎平整、颜色均匀,分格缝应清晰。 9.3.3.5护角、孔洞、槽、盒周围的抹灰表面应整齐、光滑,管道后面的抹灰表面应平整、 9.3.3.6室外抹灰砂浆层应在抹灰工程完成后14天或28天进行实体拉伸粘结强度检验, 有争议时,应以28天拉伸粘结强度值为准,实体拉伸粘结强度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a)相同材料、工艺和施工条件的室外抹灰工程,每5000m²应至少取一组试件;不足 5000m时,也应取一组; b)实体拉伸粘结强度应按验收批进行评定。当同一验收批实体拉伸粘结强度的平均值 不小于0.25MPa时,可判定为合格,否则,应判定为不合格; c)实体拉伸粘结强度的检验方法应符合JGJ/T220的相关规定。 9.3.3.7当抹灰砂浆外表面粘贴饰面砖时,应按JGJ126和JGI110的规定进行验收

9.3.3.1抹灰工程检验批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a)相同材料、工艺和施工条件的室外抹灰工程,每1000㎡²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 足1000㎡时,应按一批计; b)相同材料、工艺和施工条件的室内抹灰工程,每50个自然间(大面积房间和走廊 按抹灰面积30㎡为一间)应划分为一个检验批;不足50间时,应按一批计。 9.3.3.2抹灰工程检查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a)室外抹灰工程,每检验批每100㎡²应至少抽查一处,每处不得小于10㎡”; b)室内抹灰工程,每个检验批应至少抽查10%,并不得少于3间;不足3间时,应全 数检查。 9.3.3.3抹灰层应密实,无脱层、空鼓。面层应无起砂、爆灰和裂缝。 9.3.3.4抹灰表面应光滑、平整、洁净、接槎平整、颜色均匀,分格缝应清晰。 9.3.3.5护角、孔洞、槽、盒周围的抹灰表面应整齐、光滑,管道后面的抹灰表面应平整、 9.3.3.6室外抹灰砂浆层应在抹灰工程完成后14天或28天进行实体拉伸粘结强度检验, 有争议时,应以28天拉伸粘结强度值为准,实体拉伸粘结强度检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a)相同材料、工艺和施工条件的室外抹灰工程,每5000m²应至少取一组试件;不足 5000m时,也应取一组; b)实体拉伸粘结强度应按验收批进行评定。当同一验收批实体拉伸粘结强度的平均值 不小于0.25MPa时,可判定为合格,否则,应判定为不合格; c)实体拉伸粘结强度的检验方法应符合JGJ/T220的相关规定。 9.3.3.7当抹灰砂浆外表面粘贴饰面砖时,应按JGJ126和JGJ110的规定进行验收。

9.4.1.1地面找平层和面层砂浆的厚度应符合设计要求重庆市市政工程施工图消防设计文件技术审查要点(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20年7月),且不应小于20mm。

湿拌地面砂浆的基层处理应付合下列规定: a) 基层应平整、坚固,表面应洁净,浮浆应清除,上道工序留下的沟槽、孔洞等应进 行填实修整; b) 基层表面宜提前洒水湿润,施工时表面不得有明水; C) 光滑基面宜采用相匹配的界面砂浆进行界面处理。

9.4.2.1面层砂浆的铺设宜在室内装饰工程基本完成后进行。 9.4.2.2地面砂浆铺设时应随铺随压实。抹平、压实工作应在砂浆凝结前完成。 9.4.2.3做踢脚线前,应弹好水平控制线,并应采取措施控制出墙厚度一致。踢脚线突出 墙面厚度不应大于8mm。 9.4.2.4踏步面层施工时,应采取保证每级踏步尺寸均匀的措施,且误差不应大于10mm。 9.4.2.5地面砂浆应一次成活。 9.4.2.6地面砂浆铺设时宜设置分格缝,分格缝间距不宜大于6m。 9.4.2.7地面面层砂浆凝结后,应及时保湿养护,养护时间不应少于7天。 9.4.2.8地面砂浆施工完成后,应采取措施防止玷污和损坏。面层砂浆的抗压强度未达到 设计要求时,应采取保护措施。

9.4.3湿拌地面砂浆的质量验收

9.4.3.1地面工程检验批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每一层或每层施工段(或变形缝)应作为一个检验批; b) 高层及多层建筑的标准层可按每3层作为一个检验批,不足3层时,应按一个检验 批计。

a)每检验批应按自然间或标准间随机检验,抽查数量不应少于3间,不足3间时,应 全数检查。走廊(过道)应以10延米为1间,工业厂房(按单跨计)、礼堂、门 厅应以两个轴线为1间计算; b)对有防水要求的建筑地面,每检验批应按自然间(或标准间)总数随机检验,抽查 数量不应少于4间,不足4间时,应全数检查。 4.3.3砂浆层表面应洁净,并应无起砂、脱皮、麻面等缺陷;砂浆层应平整、密实,无 空鼓、裂缝;当空鼓面积不大于400mm”,且自然间(标准间)不多于2处时,可不计。 .4.3.4踢脚线应与墙面结合牢固、高度一致、出墙厚度均匀。 .4.3.5砂浆面层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应符合表12的规定。

表12砂浆面层的允许偏差和检验方法

9.4.3.6对同一品种、同一强度等级的地面砂浆,每检验批且不超过1000m应至少留置 组抗压强度试块。试块的制作、养护、试压等应符合JGJ/T70的规定,龄期为28天。 9.4.3.7抗压强度试块应按验收批进行评定。当同一验收批砂浆试块抗压强度平均值大于 或等于设计强度等级所对应的立方体抗压强度值时,可判定该批砂浆的抗压强度为合格DB4110T 2-2020 活化胶粉复合改性沥青路面施工技术规范.pdf,否 则,应判定为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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