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L 605-2013 水库降等与报废标准(清晰无水印,附条文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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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L 605-2013 水库降等与报废标准(清晰无水印,附条文说明)

本标准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 本标准主持机构: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 本标准解释单位: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 本标准主编单位:水利部大坝安全管理中心 本标准参编单位:南京水利科学研究院 长江科学院 本标准出版、发行单位:中国水利水电出版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雷盛金保杨正 张士辰王昭升彭雪

程卫帅江超 本标准审查会议技术负责人:程晓陶 本标准体例格式审查人:陈昊

总则 水库降等适用条件 2.1库容与功能指标 2.2工程安全条件 + 2.3其他情况··· 4 3水库报废适用条件 5 3.1库容与功能指标 5 3.2工程安全条件 5 3.3其他情况 ·· 5 善后处理 4.1水库降等善后处理 4.2水库报废善后处理 8 标准用词说明 。 10 条文说明

空心板吊装施工方案总则 水库降等适用条件 2.1库容与功能指标 2.2工程安全条件 2.3其他情况··· 3水库报废适用条件 1 3.1库容与功能指标 5 3.2工程安全条件 5 3.3其他情况 5 善后处理 4.1水库降等善后处理 4.2水库报废善后处理 8 标准用词说明 10 条文说明

1.0.1为加强水库安全管理,规范和指导水库降等与报废工作 根据《水库降等与报废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2003年第 18号)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与技术标准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总库容10万m”及以上的各类已建水库。 1.0.3水库降等是指因库容减小或功能菱缩等原因,将水库原 工程等别降低进行运行管理,相应调整水库管理机构与职责、管 理措施及调度运用方式,以保证水库工程安全、节约运行维护成 本和发挥相应效益的处置措施。 水库报废是指因库容或功能基本丧失等原因,停止水库运 行,拆除大坝等水工建筑物和撤销水库管理机构,以确保安全和 消除风险、节约运行维护成本的处置措施。 1.0.4当水库实际工程规模达不到原工程等别划分标准,或功 能衰减,或病险严重且难以限期除险加固,或管理缺失不能安全 运行时,应进行降等或报废论证,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应作降等或 报废处理。 水库降等与报废论证应按本标准从库容、功能效益、工程安 全、经济社会与环境影响、运行管理等方面进行分析评价,小型 水库可适当简化。大型和重要中型水库应进行风险评估。 1.0.5确定降等与报废的水库,应按本标准要求进行善后处理, 以确保工程安全、环境安全和社会安全。 美后处理必须进行设计、并控西式地行安本和安批租商,关

1.0.4当水库实际工程规模达不到原工程等别划分标准,或 能衰减,或病险严重且难以限期除险加固,或管理缺失不能 运行时,应进行降等或报废论证,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应作降争 报废处理。 水库降等与报废论证应按本标准从库容、功能效益、工和 全、经济社会与环境影响、运行管理等方面进行分析评价,小 水库可适当简化。大型和重要中型水库应进行风险评估。

1.0.5确定降等与报废的水库,应按本标准要求进行善

1.0.6本标准的引用标准主要有下列标准:

本标准的引用标准主要有下列

《防洪标准》(GB50201) 《水库工程管理设计规范》(SL106) 《水利水电工程等级划分及洪水标准》(SL252)

《水库大坝安全评价导则》(SL258)

《水库大坝安全评价导则》(SL258) 1 水库降等与报废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 ? 规程、规范和标准的规定。

2.1.1库容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而又无法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恢 复的水库,应予降等: 1实际总库容不足10万m”,但注册登记为水库且按水库 进行管理的。 2工程未完建即投人使用,实际总库容未达设计工程规模, 但仍按原设计工程规模进行注册登记和管理的。 3因规划、设计等原因,水库建成后总库容达不到原设计 工程规模,但仍按原设计工程规模进行注册登记和管理的。 4水库淤积严重,现有总库容已达不到原设计工程规模的。 5因其他工程建设分割集水面积,致使来水量减少,总库 容达不到原设计工程规模的。 6因防洪或抗震等安全需要,通过拓挖溢洪道等措施降低 水库运行水位,现状总库容达不到原设计工程规模的。 2.1.2功能指标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而又无法采取有效措施予 以恢复且无新增功能的水库,应予降等: 1因规划、设计、施工等原因,水库实际防洪、灌溉、供 水、发电等功能指标达不到原设计工程规模,但仍按原设计工程 规模进行注册登记和管理的。 2因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原设计的防洪、灌溉、 供水、发电等功能需求降低或被其他工程部分替代,现状实际功 能指标达不到水库原设计工程规模的。

1 当水库工程存在险情或安全隐惠,无法按设计条件安全 行,而除险加固经济上不合理、技术上不可行,或因缺乏资金

运行,而除险加固经济上不合理、技术上不可行,或因

难以限期进行除险加固,必须限制蓄水才能确保工程安全, 1 蓄水后的工程规模按GB50201和SL252达不到原设计工程等 标准时,应作降等处理

2.2.2工程安全条件符合下列情况之一,降等后可保证工

全并可继续发挥效益的水库,应予降等: 1工程存在质量问题,运行中出现险情的。 2因洪水、地震等原因,工程局部破坏或出现险情的。 3经复核鉴定,大坝属三类坝,降等后可满足相关规范要求的。

2.3.1经济社会与环境影响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水库,宜予 降等: 1因征地、移民问题未妥善解决,水库不能按设计标准正 常蓄水运用,现状蓄水量达不到原设计工程规模,且今后也难以 解决的。 2库区有重要考古发现,限制蓄水才能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文物保护法》规定,限制蓄水后达不到原设计工程规模的。 3库区发现珍稀或濒危动植物物种,限制蓄水才能符合国 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限制蓄水后达不到原设计工程规模的。 4水库蓄水引起周围生态环境及水文地质条件恶化,限制 蓄水才能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限制蓄水后 达不到原设计工程规模的。 5水库蓄水引发上、下游严重水事纠纷,限制蓄水后可解 决矛盾,限制蓄水后达不到原设计工程规模的。 2.3.2运行管理条件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而当地生产、生活确 实需要的水库,宜予降等: 1管理严重缺失、工程老化失修,不能安全运行的。 2无防汛交通道路与通信等设施,出现险情后,难以组织 人力、物力进行抢险的。 222、用甘他特殊原用经诊证后委西降第的水库、应予降等

2.3.3因其他特殊原因经论证后需要降等的水库,应予

3.1.1库容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而又无法采取有效措施予以恢 复的水库,应予报废: 1淤积严重,有效库容已淤满或基本淤满的。 2库区渗漏严重,无法蓄水,且无防洪功能的。 3引水水库失去水源,无水可蓄的。 4因规划、设计、施工等原因,水库从未蓄水运用,且无 利用价值的。

3.1.2功能指标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水库

3.2.1当水库工程存在严重险情或安全隐患,而除险

.1当水库工程存在严重险情或安全隐患,而除险加固经济 不合理、技术上不可行,或缺乏资金难以限期进行除险加固 等仍不能保证工程安全时,应作报废处理。

3.2.2工程安全性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同时无恢复利用价

且降等仍不能保证工程安全的水库,应予报废: 1工程存在质量问题,运行中出现严重险情。 2因洪水、地震等原因,工程遭到严重破坏。 3经复核鉴定,大坝属三类坝。

3.3.1 经济社会与环境影响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水库,宜予 报废: 1 因征地、移民问题未妥善解决,水库无法蓄水运行,目

今后也难以解决的。 2库区有重要考古发现,不得淹没破坏,又无法迁移,需 空库予以保护的。 3库区发现珍稀或濒危动植物物种,其原生地不得淹没破 坏,又无法迁移保护,需空库予以保护的。 4水库大坝阻断了水生生物洄游通道,为保护珍稀生物物 种,需拆除大坝的。 5水库蓄水引起上、下游生态环境及水文地质条件严重恶 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当地社会和公众 反应强烈,需拆除大坝恢复河道功能的。 6水库蓄水引发上、下游水事纠纷,严重影响当地经济社 会的和谐发展,报废后可解决矛盾的。 3.3.2运行管理条件符合下列情况之一,且溃坝后果严重、利 用价值低的水库,宜予报废: 1管理缺失,工程老化失修严重的。 2无防汛交通道路与通信等设施,出现险情后,无法组织 人力物力进行抢险的。 22,用共纱特件原用经冷江后年要报座的水率,广承报座

4.1水库降等善后处理

4.1.1水库降等应采取必要的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进行善后 处理,对管理机构、人员、设施作相应调整。 4.1.2应按GB50201和SL258确定降等后的水库工程规模、 工程等别、建筑物级别及设计洪水标准,重新拟定水库特征 参数。

4.1.3应根据降等后的工程等别、建筑物级别、洪水标准 库特征参数,复核水库防洪安全和水工建筑物安全,不满足 时,应采取工程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1.4水库降等应采取如下非工程措施:

1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原则,重新确定水库的相 关责任主体和落实安全责任制,并按照《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办 法》(水管〔1995]86号)规定,办理注册登记变更手续。 2重新拟订水库调度原则和编制调度规程,并报有关部门 批准后执行。 3依据SL106,调整水库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编制,拟订 运行管理和维修养护制度。对降为山塘的,可撤销管理机构。 4对已有安全监测设施,应保留和妥善维护,并继续开展 监测工作。 5对原水库资产及有关债权、债务进行妥善处置,并做好 原水库管理机构富余员工的安置工作。 6工程技术档案应长期保存。对主管部门变更或管理机构 撤消的,应做好工程档案的移交和管理。

4.2水库报废善后处理

4.2.1水库报废应采取必要的工程措施和非工程措施消除遗留 工程安全隐患;撤销管理机构,对人员进行安置;对水库部分功 能进行补偿,并采取相应的水土保持、环境保护和生态修复 措施。

1宜拆除大坝,恢复河道功能。当分阶段拆除大坝时,应 提出工程措施要求。 2大坝不能全部拆除时,除应保证残留结构安全外,还应 满足河道行洪安全。 3适合改造为淤地坝的,应按淤地坝安全管理要求进行 改造。 4 拆坝废弃物应作妥善处理,防止环境污染、水土流失或 造成次生危害。

旋山工柱佰施安求。 2大坝不能全部拆除时,除应保证残留结构安全外,还应 满足河道行洪安全。 3适合改造为淤地坝的,应按淤地现安全管理要求进行 改造。 4 拆坝废弃物应作妥善处理,防止环境污染、水土流失或 造成次生危害。 5善后工程措施完工后,应组织验收。 4.2.3水库报废应采取如下非工程措施: 1撤销水库管理机构,对管理人员进行妥善安置。 2不能全部拆除大坝留有残余结构的,应落实管理措施: 对改造成淤地坝的,应转人水土保持工程管理。 3对原水库资产及有关债权、债务进行妥善处置。 4淤积严重或对生态环境有严重影响的水库报废后,应开 展必要的监测工作,直到河流重新达到较为稳定的平衡状态。 5水库报废工作验收后,应按照《水库大坝注册登记办法》 (水管【1995】86号)的有关规定,办理注销手续。 6工程技术档案应长期保存,并移交上一级主管部门保存 或移交有关单位代为管理。

4.2.4应对库区沉积的泥沙进行分析评估和妥善处置。可根据

具体情况,综合运用自然冲蚀、水力疏浚、机械挖除和原地固 等处理方法。

4.2.5应分析大坝拆除对上下游河道的影响,并采取必要的整 治和防护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行业标准

总则· 水库降等适用条件 水库报废适用条件 盖后处理·

防雷接地施工方案0.2本条为本标准的适用范围。与一般水利行业标准不同

.0.2一本东为本标准的适用范围。与一般水利行业标准不向, 本标准适用于所有规模的各类已建水库。从水库安全管理实践与 需求看,库容1000万m”以下的小型水库是降等与报废的主体。 1.0.4本条规定了水库降等与报废的前提条件,强调水库降等 或报废必须经过论证,确保科学决策,避免随意性,并提出了水 库降等与报废论证的总体要求,具体要求可参见《水库降等与报 废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2003年第18号)。 1.0.5本条强调水库降等与报废后必须进行善后处理,并规定 了善后处理的总体要求。

2.1.1本条规定了水库因库容指标达不到原设计工程规模而应 予降等的具体条件,全国各地均有很多实际案例,可操作性 较强。

2.1.2本条规定了水库因防洪、灌溉、供水、发电等功能指标

2.1.2本条规定了水库因防洪、灌溉、供水、发电等功能指标 达不到原设计工程等别划分标准,又无新增功能,而应予降等的 具体条件,实际案例较少。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产业结构调整,一些水库功能达不到 原设计等别标准或被替代,但可能增加新的功能,如供水、生 态、景观等,对这类水库,在进行降等论证时,需考虑新增功能 要求。

2.2.1本条规定了水库因工程安全原因而应予降等的前提条件。 全国有很多病险水库长期限制蓄水控制运用,实际处于降等使用 状态。严格执行本规定,可以提高病险水库除险加固决策的科学 性,并促进各级政府加大对病险水库除险加固的资金投人。 对因缺乏资金难以限期进行除险加固的,一般不超过《水库 大坝安全鉴定办法》规定的大坝安全鉴定周期6~10年。 2.2.2本条规定了水库因工程安全条件而应予降等的具体情况, 实际案例很多。

建筑大学施工组织设计2.3.1本条规定了水库因经济社会与环境影响而适于降等的具

.3.1本条规定了水库因经济社会与环境影响而适于降等的 体条件,实际操作难度大,案例也较少,因此未做强制性要求 在水库大坝管理实践中,还存在如下造成水库实际处于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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