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 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规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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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建筑工程安全防护、 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规定》.pdf

关于印发《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规定》

施工准钢筋技术交底各市建设局(建委):

2006年3月22日

附件: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障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 活环境,防止施工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建设部《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 用管理规定》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以下简称安措费),是指 按照国家现行的建筑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 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安全施工费、文明施工费、临时设 施费、环境保护费的总称。 建设单位对建筑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有其他要求的,所发生费用一并计入安措 费。 第三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新建、扩建、改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及与其配套 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和拆除工程所发生的安措费 及使用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安措费管理工作。 各级建筑安全监督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安监机构)具体监督检查工程项目安措费使用情 况。 第五条建设单位及其委托的概(预)算编制单位在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应当依据 现行建设工程费用定额规定的费率确定安措费。 第六条依法招投标的工程项目,招投标时应当单独列出安措费,但此项费用不得参与 竞价。投标方应当根据现行标准规范,结合工程特点、工期进度和作业环境要求,在施工 组织设计中制定相应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 第七条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项目总费 用,以及费用预付计划、支付计划、使用要求。 实行工程总承包的项目,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在分包合 同中明确安措费,并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管理。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由分包单位实施的, 分包单位应制定专项安全防护措施及施工方案,经总承包单位批准后及时支付所需费用。 第八条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将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安全防护、文明 施工措施项目费用支付计划作为保证工程安全的具体措施提交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九条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单位落实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情况进行现场监 理。对施工单位已经落实的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及时审查并签认所 发生的费用。 监理单位发现施工单位未落实安全防护和文明施工措施的,有权责令其立即整改;对施 工单位拒不整改或未按期限要求完成整改的,监理单位应当责令其暂停施工,并向建设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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