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GJ32/TJ 11-2016 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附条文说明).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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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类别:电力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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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GJ32/TJ 11-2016 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附条文说明).pdf

1居住区一级负荷应由双电源供电,一级负荷中特别重要 的负荷另应增设应急电源,并严禁将其他负荷接人应急供电 系统。 2居住区二级负荷应由双回路供电。 3居住区三级负荷一般由单电源供电,可视电源线路裕度 及负荷容量合理增加供电回路。 4.3.2中压供电应符合下列要求: 1居住区一般采用10kV供电,20kV专供区域则采用 20kV供电。 2居住区宜采用开关站、配电室供配电设施形式供电。对 于区内无一、二级负荷的零星(1~2栋)多层住宅建筑,可采 用配电室供电,只有当建设配电室确实困难,方可采用箱式变电 站供电,零星(1~2栋)多层的农村集中居住区可采用柱上变

压器供电。各种不同形式住宅建筑的居住区典型供电方案示例详 见本标准附录A。 3中压电缆截面积应力求简化,并满足规划、设计的要求 且按表4.3.2进行选择

闵行区吴中路某商贸城施工组织设计表4.3.2中压电缆截面积

1居住区内公共服务设施用电设备总容量在250kW或需用 变压器容量在160kV·A及以下者可采用低压供电。 29层及以下的建筑住宅采用经低压电缆分支箱放射式供 电;10~18层的高层住宅,视用电负荷的具体情况,可采用放 射式或树干式向楼层供电;19层及以上的高层住宅,宜采用分 区树干式供电,向高层住宅供电的垂直干线宜采用插接母线,并 根据负荷要求分段供电。 3新建居住区,低压供电半径不宜超过200m。 4400V电缆分支箱位置应接近负荷中心。 5配电室、箱式变电站应装设低压无功补偿装置,柱上变 压器具备条件时宜装设低压无功补偿装置。 6低压线路应采用三相四线制,各相负载电流不平衡度应 小于15%。 7低压电缆及单元接户线、每套住宅进户线截面积应力求 简化,并满足规划、设计的要求,且按表4.3.3进行选择。

表4.3.3低压电缆截面积

建筑面积较大及设有供生活所需的特殊大功率用电设备的住宅按需

8为公共服务设施供电的低压线路不应与为住宅供电 压线路共用一路。

4.3.4接线应符合下列要求: 1开关站应采用单母线分段接线方式,并设置母联:配电 室可采用单母线或单母线分段接线方式,单母线分段接线应设置 母联;环网箱、箱式变电站采用单母线接线。 2具备2台及以上配电变压器的配电室低压应采用单母线 分段接线,并装设母联开关

4.3.4接线应符合下列要求:

1接近负荷中心。 2进线、出线方便。 3设备运输方便。 4不应设在地势低注和可能积水的场所。 5与建筑结合时,开关站、配电室应设置在靠外墙部位, 不应设在浴室、厕所、厨房或其他经常积水场所的正下方和贴邻 处,也不应设在住宅的正上方、正下方、贴邻和疏散出口的 两旁。

4.4.2开关站、配电室原则上

件所限且建筑物有地下二层及以下的,可设置在地下层,但应满 足下列要求: 1配电室设置在地下一层独立房间内。 2配电室内净空高度不小于3.6m。 3配电室所在的地下二层层高不小于2.2m,且地下二层建 筑面积不小于地下一层。 4.4.3开关站、配电室应满足环保、消防等要求,并采取屏蔽 减震、隔声及防正变压器与建筑物共振的措施,配置自动抽排 水、防渗水、隔热和通风设施,应具有消防及运输检修通道。 4.4.4建筑高度为100m或35层及以上的超高层建筑,配电室 可根据负荷分布情况分设在避难层、设备层等建筑物中上部,应 留有电气设备运输通道,并充分考虑电气设备对楼面的荷载。 4.4.5居住区内的开关站或配电室至少有一座应具备存放安全 工器具、备品备件等运行维护物品的功能。 4.4.6环网箱、箱式变电站应在户外地面单独设置,低压电缆 分支箱可根据需要在户外地面单独设置或地面及以上户内落地 挂墙设置。户外设备基础应高于设备周边地面30~50cm。 4.4.7开关站、配电室内宜装设除湿、通风换气设备,并具备 根据设定条件自启动的功能。使用SF。气体作为绝缘或灭弧介质 的开关站、配电室内应设置SF。浓度报警仪,底部加装强制排风 装置。 4.4.8电缆通道应与居住区道路规划及区内环境相适应,按终 期规模一次建成,同步考虑通信光缆的通道要求,并符合下列 规定: 1电缆通道根据使用场所、地质状况采取相适应的敷设方 式,可采用电缆隧道、排管、沟槽、电缆夹层或电缆桥架形式。 2电缆通道在集中敷设区段应按实际使用回路数的20%进 行预留(最低不少于2回),作为事故备用通道。

4.4.8电缆通道应与居住区道路规划及区内环境相适应,

1电缆通道根据使用场所、地质状况采取相适应的敷设方 式,可采用电缆隧道、排管、沟槽、电缆夹层或电缆桥架形式。 2电缆通道在集中敷设区段应按实际使用回路数的20%进 行预留(最低不少于2回),作为事故备用通道。

3理地电缆通道穿越车行道路、停车场等载重路段或区域 时,应采用抗压力电缆保护管,其他区域可采用非金属电缆保护 管。电缆保护管管材应满足《电力电缆用导管技术条件》DL/T802 的规定。 4电缆通道采用排管方式时,在直线每隔50m左右及分 支、转弯处宜设电缆工作井,采用混凝土现浇或预制结构,其防 水等级应达到3级,抗渗等级达到P6级。工作井盖板应与路面 平齐,并能开启,不应设于机动车道内。 5电缆通道与其他管线的间距应满足《电力电缆工程设计 规范》GB50217的要求

4.6.2当每套住宅用电容量在12kW及以下且无三相用电

时,应采用单相供电到户计量方式;每套住宅用电容量超过 12kW时,可采用三相供电到户计量方式

4.6.3住宅区域内不同电价类别用电负荷应分别装设计量装置

4.6.3住宅区域内不同电价类别用电负荷应分别装设计量装置。

住宅区域内不同电价类别用电负荷应分别装设计量装置。 行同一电价的公用设施用电,应相对集中设置公用计量 配电变压器应设置考核计量点:安装考核计量装置

4.6.4配电变压器应设置考核计量点,安装考核计量装置。

1供配电设施在重要区域(城市、重要城镇)内应具备 三遥”(遥测、遥信、遥控)功能,一般区域(城镇、农村)内 应具备“两遥”(遥测、遥信)功能,留有遥控接口。居住区内 干关站均应具备“三遥”(遥测、遥信、遥控)功能。 2居住区的配电网应根据配电自动化规划要求,同步建设 与现有配电自动化建设标准相一致的配电自动化终端及通信设 备,同步敷设通信线路。 1)新建居住区涉及的供配电设施应按下列原则配置配电 自动化终端: (1)城市范围内均应配置“三遥”自动化终端; (2)重要城镇范围内适当配置“三遥”自动化终端, 未配置“三遥”自动化终端的供配电设施均应配置 “二遥”标准型终端,有故障隔离要求的可配置“二 遥”动作型终端: (3)一般城镇范围内配置“二遥”动作型终端安山煤矿20米预制空心板施工方案,实现 单相接地故障及相间短路故障的就地隔离; (4)农村范围内配置“二遥”标准型终端,实现遥测 遥测功能: (5)一般城镇、农村若确有必要,经论证后可配置少 量“三遥”终端。

2)通信组网应按下列原则建设

通信轴网应按下列原则建设: (1)通信线路及有线组网宜采用光纤通信介质,以有 源光网络或无源光网络方式组成网络,与区域现有配 电自动化网络一致; (2)有源光网络宜采用工业以太网交换机,无源光网 络宜采用EPON系统: (3)无线组网可采用无线公网(2G/3G/4G)方式; (4)根据实施配电自动化区域的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 通信方式,配电自动化“三遥”终端应采用光纤通信 方式,“二遥”终端一般采用无线通信方式。 4.7.2新建居住区内的开关站、配电室应设置具有远传功能的 视频监控系统,至少具备环境监测、防盗、火灾报警等功能。 4.7.3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新建居住区所有车位应100%预留充电设施建设安装条件。 2按照不低于10%车位数的比例完成变压器、低压开关柜 低压电缆分支箱、电缆及表箱建设。公共停车位应优先考虑设置。 3新建居住区电动汽车交流充电桩容量配置应按下列原则 确定: 1)交流充电桩基本配置容量按每个桩位7kW计算; 2)变压器容量计算,当车位总数小于200时,K,按0.4 选取:当车位总数为200及以上时,K,按0.3选取。 4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供电的变压器宜与为住宅及其他公 共服务设施供电的变压器分开设置

1新建居住区所有车位应100%预留充电设施建设安装条件。 2按照不低于10%车位数的比例完成变压器、低压并关柜 低压电缆分支箱、电缆及表箱建设。公共停车位应优先考虑设置。 3新建居住区电动汽车交流充电桩容量配置应按下列原则 确定: 1)交流充电桩基本配置容量按每个桩位7kW计算; 2)变压器容量计算,当车位总数小于200时,K,按0.4 选取:当车位总数为200及以上时,K,按0.3选取。 4为电动汽车充电设施供电的变压器宜与为住宅及其他公 共服务设施供电的变压器分开设置

4.7.4智能化采集应符合下列规定

GB/T 39334.1-2020 机械产品制造过程数字化仿真 第1部分:通用要求.pdf1居住区住宅应预理电表、水表、气表等计量表计集采管 线至公共区域。每表预理管线不应少于2条2×1.0mm的屏蔽 双绞线。 2电表箱内应预留水、电、气数据采集设备安装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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