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L/T 2404.1-2021 电力需求侧管理通用规范 第1部分:总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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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L/T 2404.1-2021 电力需求侧管理通用规范 第1部分:总则.pdf

6.2.1电力需求侧资源应实施监测。

6.2.1电力需求侧资源应实施监测。 6.2.2参与需求响应或负荷管理或辅助服务等的电力需求侧资源应符合相应调节或控制要求。 6.2.3电力需求侧资源宜优先采用节能设备。 6.2.4电力需求侧资源宜采用新技术、新装备,提高灵活性和可控性。 6.2.5对于微电网、虚拟电厂以及综合能源系统等,宜聚合内部源荷储协同参与需求侧管理

1.1 能效管理宜加强能效监管,因地制宜推出能效激励奖惩措施。 1.2 能效管理宜开展电力能效数据管理、能效对标及评估、电能质量管理、电能优化管理等工 1.3 能效管理宜通过管理提升、工艺改进、设备改造等管理或技术手段,持续提升能效水平。

6.4.2.1用户参与电力需求响应宜建立需求响应机制,制定实施方案,可采用改变用电方式或调整用 负荷特性确定。 6.4.2.2需求响应应纳入需求侧管理统一规划。 6.4.2.3需求响应宜建立与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协调互动的激励机制。

6.4.3.1符合条件的电力需求侧资源宜参与电力辅助服务。 6.4.3.2 辅助服务应根据辅助服务市场规则制定实施方案和实施细则等北涯村A10#住宅楼 施工组织设计方案,明确参与方实施内容和参 与流程。 6.4.3.3参与辅助服务的电力需求侧资源应符合需求方容量、响应时间、响应速率、持续时间等要求。

6.4.4综合能源服务

6.4.4.1综合能源服务宜为参与方提供节能服务、电能替代、能源托管服务、电能质量治理、电力运维 服务、金融服务和信息服务等多种服务。 6.4.4.2综合能源服务宜针对用能行业和不同用户,采取差异化策略,应以用户价值为导向,为用户提 供深层次、多元化的用能服务,应探索创新综合能源服务机制。 6.4.4.3用户宜开展电力运维托管,实现社会化运维,提质增效。 6.4.4.4金融机构宜创新管理模式和产品,为电力需求侧管理项目提供金融服务、

6.4.5.1市场交易主体宜包括电能供应商、电力用户、需求侧聚合商、售电商和综合能源服务商等。 6.4.5.2需求侧可参与电能量市场、辅助服务市场交易,条件具备时也可参与容量市场交易。 6.4.5.3需求侧可参与中长期交易和现货交易,条件具备时也可参与期货交易。 6.4.5.4条件具备时,需求侧管理可开展用能权、碳排放、绿证以及其他与能源相关的服务和金融衍生 品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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