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206/T 44-2021 智慧农贸市场建设与管理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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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4206/T 44-2021 智慧农贸市场建设与管理规范.pdf

5.1.2.3.7移动终端

市场应配备符合相关标准要求的手机支付、POS机等移动终端,实现市场智慧支付,

幕墙及钢结构制作安装工程施工组织设计5.1.2.4广播和视频

5.1.2.5系统安全要求

5.1.2.5.1基本要求

5.1.2.5.2网络安全

5.1.2.5.3接口安全

接口安全包括(但不限于)以下: a 2 应检测重要用户数据在传输过程中完整性是否受到破坏; 2 可对重要信息进行备份和恢复; C) 指定或授权专人对重要数据的管理和保密,加强数据安全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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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2.5.4访问安全

5.1.2.6运维管理要求

应采取以下措施,保障系统正常运行: a) 实行有效的运行维护管理原则,以保障业务系统准确可靠运行; b) 指定专人对系统的运行、管理、维护和安全负责; C 定期对系统和数据进行备份和恢复; d) 对系统运行情况进行监控并定时进行健康检查,分析系统运行状况并及时进行必要的优化 调整、修正,及时消除隐患。并及时处理系统运行过程中异常情况和故障,

5.2.1市场基本管理

5.2.2智慧系统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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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2.5快速度定性检测结果应及时录入或自动上传智慧系统,并能通过智慧系统进行查询。 5.2.2.6市场销售商品的价格可以通过智慧系统由管理人员进行调整与管理,或由经营户自行进行调 整,并实时进行同步与显示。 5.2.2.7市场应按GB/T33659一2017中5.1的要求进行追溯电子称的配置,摆放应平稳、扎实,接 线插座要牢固,显示信息应方便消费者察看。 5.2.2.8市场对追溯电子秤实施统一采购、统一维护、统一检定。对使用的追溯电子秤采用500g(土 25mg)巡查专用砝码进行定期巡查,确保追溯电子秤在检定合格周期内正常使用。 5.2.2.9市场用水、用电系统等应能与智慧系统联网,实现数据同步。对用水、用电实行一户一表, 并采用集中远程自动抄表与结算。

5.2.3.1市场应按物价部门应当加强对菜市场摊位费的监管,指导菜市场经营者做好明码标价工作, 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的要求开展对经营户的诚信经营管理。 5.2.3.2市场宜建立经营户证照、技能证明、商品进货信息及诚信记录等电子档案,作为服务评价系 统信用等级评价的依据。 5.2.3.3经营户应培育良好的社会信誉与诚信经营意思,自觉抵制欺诈、违规经营、偷税、漏税、欠 税等情况的发生。 5.2.3.4市场依据经营户信用评价细则开展信用等级评价,并将信用等级评价结果公开在摊位显示屏 上。 5.2.3.5市场宜开展优秀或诚信经营户的评选表彰活动。对信誉差的经营户进行曝光公示,情节严重 的,可以清退出场。

5.2.4.1市场管理人员应具备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求的相应从业资格,应按照职责分别参加有 关部门组织的岗前培训或轮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并佩戴统一印制的胸标。 5.2.4.2经营食品的从业人员应持有当地卫生主管部门出具的有效健康证明。 5.2.4.3市场应建立食品卫生及业务规范培训机制与培训制度,定期对相关人员进行食品安全、消防 等相关知识的培训。

5.2.5.2市场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标准及管理要求发布智慧农贸市场评价细则并实施评价,

6.2农贸市场追溯节点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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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1宜采用适用于农贸市场温湿度等环境的服务器或工业控制计算机,支持农贸市场节点管理软 件、识别软件、追溯系统等 6.2.1.2每台服务器或工业控制计算机应至少支持50台追溯秤。 6.2.1.3应保证服务器在市场正常经营期间稳定运行,有应急处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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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2.1应实现称重结算、票据打印、记录功能。

6.3.2.8离线交易数据能实现网络恢复后自动

6.3.2.9应能实现追溯数据的下发和销售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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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2.10智能追溯秤出现数据上传或故障问题时,系统能自动报警并定位故障秤编号,通知维保人员, 农贸市场应配有备用秤供使用。 6.3.2.11智能追溯秤出现数据上传或故障问题时,系统能自动报警并定位故障秤编号,通知维保人员 农贸市场应配有备用秤供使用。 6.3.2.12智能追溯秤出现数据上传或故障问题时,系统能自动报警并定位故障秤编号,通知维保人员 农贸市场应配有备用秤供使用。 6.3.2.13能提供多维度的数据查询和统计功能,比如可查询、统计销售明细数据,包括销售的摊位号 销售序号、追溯码、销售时间、食用农产品品名、重量、单价、金额数据、

6.3.3自助服务终端

6.3.4.1快检室的使用面积应不小于8m。 6.3.4.2具有显著标识的功能分区,包括样品存放区、样品前处理区、样品检验区、试剂耗材存放区、 清洗区。 6.3.4.3配备试验台、食品安全快速检测仪、快检前处理箱、离心机、电子天平、移液器等主要设备 设施和实验器材。 6.3.4.4能对水产、蔬菜、肉菜、水果、副食品进行安全检测,检测项目包括对甲醛、农药残留、二 氧化硫等项目进行定性检测。 6.3.4.5快检检测结果应在农贸市场的LED显示屏播出,并及时有效上传至市场经营者和监督管理部 门。 6.3.4.6配套相应的抽检检测系统,主要功能有:任务管理、抽检结果统计分析和管理、异议及后处 理、文档管理、检验项目管理等。 6.3.4.7能实现与食用农产品快检系统的对接,获取不同批次食用农产品的快检结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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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5.7支持点选、框选或圈选一定区域内的视频,批量打开视频监控图像,可搜索查找、快速定位 视频监控。 6.3.5.8能进行视频集中监看模式切换,可从地图显示模式切换为视频全监控模式。可设置视频标题 边框,支持多组视频轮询

6.3.6LED显示屏

6.3.7一点一码信息公示牌

.7.1在门店、摊位部署信息公示牌。

7.1智能计量管理要求

7.1.1.1农贸市场主办者应按照GB/T21720和《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湖北省计量监督管 理条例》的要求管理。 7.1.1.2农贸市场的计量活动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正确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保证 智能溯源电子秤和商品量的准确。智能溯源电子秤宜由农贸市场主办者统一配备、统一管理、统一检定、 统一轮换。 7.1.1.3农贸市场主办者与经营户签订的入场经营协议中,要有明确的计量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 7.1.1.4农贸市场主办者应对用于贸易结算的强制检定智能溯源电子秤进行登记造册,并配合法定计 量检定机构做好强制检定工作。 7.1.1.5农贸市场主办者应与制造、销售或维修单位签订维护协议,明确智能溯源电子秤的维修、更 换及防改装要求保证统一配置知能潮源中子秘的正常有效使用

1.1.1农贸市场主办者应按照GB/T21720和《集贸市场计量监督管理办法》、《湖北省计量监 条例》的要求管理。 1.1.2农贸市场的计量活动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正确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能溯源电子秤和商品量的准确。智能溯源电子秤宜由农贸市场主办者统一配备、统一管理、统一检 一轮换。

市场应有智能溯源电子秤配备、检定、修理、更新报废、公平秤管理制度,以及智能计量监管系统 管理、计量巡查、诚信计量、计量投诉、计量岗位职责等管理制度。

7.1.3.1农贸市场主办者

农贸市场主办者为计量管理第一责任人,其主要职责是: 宣传贯彻计量法律、法规、政策; b) 配备农贸市场计量管理人员,明确计量岗位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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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制定农贸市场计量工作发展计划和发展规划: d) 提供计量工作资源保障和经费保障: e) 开展计量工作岗位检查,落实计量工作的奖惩制度

农贸市场至少应配备一名经过培训的计量管理人员,执行下列计量工作: 贯彻执行计量法律、法规、政策和农贸市场计量管理制 建立农贸市场智能溯源电子秤台账,管理计量档案,并提前一个月提出检定申请; 配合法定计量检定机构开展智能溯源电子秤的强制检定工作; 开展日常计量巡查工作; 对新增秤、不合格秤及时送检(修)、报废; 受理计量投诉,处理计量纠纷。

农贸市场经营户应履行下列职责: 使用法定计量单位; 明示商品单价; 在交易时,将商品价格正确录入智能溯源电子秤,并向顾客展示食品称量过程和结果; 应对配置的智能溯源电子秤进行维护保养; 不得自带智能溯源电子秤进场经营,

7.1.4.1农贸市场应建立强检智能溯源电子秤台账,对属于强制检定的智能溯源电子秤进行编号、登 记造册,并向当地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7.1.4.2农贸市场应建立动态计量管理台账,及时记录日常开展的计量管理、计量宣传、计量巡查 计量检修、计量投诉处理等活动内容。

7.1.5.1农贸市场应实施每周计量巡查制度,对经营户使用的计量单位的合法性、智能溯源电子秤标 识的完好性和计量准确性、商品量计量准确性进行抽查。巡查记录详见附录A。 7.1.5.2发现有经营户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应立即纠正。 7.1.5.3发现在用智能溯源电子秤的检定合格证、检定铅封损坏的,应立即停止使用,及时向市场监管 计量单位申请检定,以确保溯源电子秤检定合格。

7.1.6智能溯源电子秤统一管理

农贸市场主办者应定期对经营户进行抽查,并重点抽查农贸市场智能计量监管系统推送预警较多的 智能溯源电子秤及档位。如果发现经营户擅自使用自带智能溯源电子秤或故意损坏农贸市场统一配备智 能溯源电子秤的,不得用于贸易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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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农贸市场对经营户新增或更换的未经检定的智能溯源电子秤,应及时向当地计量行政主 申领智能溯源电子秤身份标识,并及时送检。 2.1.3对经检定合格的智能溯源电子秤,应及时在计量台账中登记编号和铅封号,

7.2.1.4.1农贸市场在用智能溯源电子秤应在计量检定有效期内使用。发现有未检、失准或超检定周 期的,应停止使用,应立即向当地计量行政主管部门报批检定合格后方可正常使用。 7.2.1.4.2智能溯源电子秤在使用过程中应保持秤体平稳,对使用环境较差的场合,应有适宜的防水、 防尘、防虫措施。 7.2.1.4.3智能溯源电子秤的摆放应使显示屏面向消费者,其高度应能让消费者看清数据。 7.2.1.4.4农贸市场经营者应按要求规范使用、上传交易数据。

农贸市场对日常计量巡查中发现的不合格智能溯源电子秤,应及时维修GB 2811-2019 头部防护 安全帽,并经具有资质的第三 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每个独立的销售区域不应少于1台公平秤,

7.3.1智能计量监管系统使用要求

7.3.1.1使用环境要求

智能计量监管系统的使用环境应满足以下要求: a) 农贸市场应实现无线网络(WIFI、4G等)全覆盖; b) 每个档位应配备220V交流电源插座; C) 每个档位应配备商户信息屏,用于显示证照、价格、食品安全、评价等信息; d) 农贸市场内应配置信息查询屏及系统演示屏,

渝19J03 既有建筑外墙节能改造--外保温.pdf7.3.1.2系统管理要求

DB 4206/T 44—2021智能计量监管系统的系统管理应满足以下要求:a)农贸市场主办者或经营户应及时在系统录入市场联系人、智能溯源电子秤、档位、经营者证照等基本信息,并及时更新;b)农贸市场主办者应及时登录系统处理投诉、异常交易(计量异常、物价异常、总量异常)等;c)农贸市场主办者应根据系统提示及时约检;d)农贸市场主办者或经营户应及时登录系统录入台账、巡查、进货等信息。7.3.1.3系统使用要求农贸市场主办者、经营户应规范使用系统,按要求上传相关信息,及时处理系统推送的约检、异常等信息。7.3.2称量要求7.3.2.1农贸市场零售商品的计量负偏差应符合《零售商品称重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见表1。表1零售商品允许计量负偏差食品品种、价格档次称重范围(m)计量负偏差(g)m≤1kg20粮食、蔬菜、水果或不高于6元/kg1k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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