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LNHES 02-2022 辽宁省农村饮水安全评价准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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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LNHES 02-2022 辽宁省农村饮水安全评价准则.pdf

本文件规定了辽宁省农村饮水安全评价指标、评价标准和方法。 本文件适用于辽宁省农村居民的饮水安全评价

辽宁省农村饮水安全评价准则

下列文件中的内容通过文中的规范性引用而构成本文件必不可少的条款。其中,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仅该日期对应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 文件。 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SL310村镇供水工程技术规范 T/CHES18农村饮水安全评价准则

某区域农村集中式供水工程与城市供水管网延伸工程供水人口占该区域农村供水总人口 人口或常住人口,取高值,下同)的比例。

施工组织设计[1].教程供水保证率guaranteeprobabilityof watersuppl 农村居民取得充足安全饮用水的可靠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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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农村饮水安全评价指标包括水量、水质、用水方便程度和供水保证率4项。 4.2水量评价和供水保证率评价时东中部、西北部根据实际情况按不同标准进行评价。其中:东中部包 括:沈阳市、大连市、鞍山市、抚顺市、本溪市、丹东市、营口市、辽阳市、盘锦市;西北部包括锦州 市、阜新市、铁岭市、朝阳市、葫芦岛市。辽宁省农村供水分区情况见附录A。 4.3 1 农村饮水安全评价4项指标全部达标才能评价为安全;4项指标中全部基本达标或基本达标以上才 能评价为基本安全;只要有1项未达标或未基本达标,就不能评价为安全或基本安全。评价为基本安全及 以上的,说明饮水达标。辽宁省农村饮水安全指标评价标准和方法见附录B。 4.4对未实现基本达标要求的评价指标,当地政府部门应督促指导供水单位采取适宜措施,限期达标。 4.5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本准则对本地区农村饮水安全开展评价工作,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 内农村饮水安全评价工作进行监督管理,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评价工作进行行业监管,定期或不定期 开展抽查工作,保障评价结果符合要求。 (农村供水工积八类应第人主1的坝定

4.6农村供水工程分类应符合表1的规

单位应综合采取改造、配套、升级、联网等方式,不断提高农村供水保障水平。 万人供水工程应每天连续供水,供水入户,水量充足,水质达标;千吨万人以下集中式供水工 水,供水入户,水量充足,水质达标或基本达标,

水量,包括居民生活饮用水量、散养畜禽用水量、家庭小作坊生产用水量以及居民点公共用水量等, 不包括规模化养殖畜禽、二、三产业及牧区牲畜用水量

5.2.1东中部地区水量不低于40L/(人·d)为达标,不低于20L/(人·d)为基本达标;西北部地区水量 不低于35L/(人·d)为达标,不低于20L/(人·d)为基本达标。 5.2.2对于集中式供水工程用水户,水量评价应根据工程实际供水能力与供水人数测算,并结合用水户 问询等方式进行。 5.2.3对于分散式供水工程用水户,水量评价可根据一定时间内分散式储水设施设备的储水量或能获取 的水量与供水人数测算,并结合用水户问询等方式进行

6.1.1 水质,是指农村居民生活饮用水质量。 6.1.2水质评价指标应综合根据当地农村供水水源水质特点、污染源分布特征、供水工程规模、人群健 康风险的可控性,科学地开展评价。 6.1.3不存在放射性指标污染风险的地区,可不评价放射性指标。 6.1.4有污染源或近期发现特征污染物的地区,应增加特征污染物指标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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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1对千吨万人供水工程的用水户,宜依据工程运行期出厂水或末梢水水质检测报告进行水质评价, 水质检测结果符合GB5749的规定为达标。 6.2.2对千吨万人以下供水工程的用水户,可依据工程出厂水水质检测报告,或采用现场检测等方法进 行水质评价,水质检测结果符合GB5749中的农村供水水质宽限规定为达标。 6.2.3对分散式供水工程的用水户,可进行水质检测,结果符合GB5749中的农村供水水质宽限规定为 达标。

用水方便程度,指用水户获得饮用水的便利程度,通常以供水是否入户、以及人力或简易交通工具 取水往返时间或距离进行评价,

7.2.1对于供水入户的用水户,用水方便程度评价为达标;因用水户个人意愿、风俗习惯,具备入户条 件但未入户的,评价为达标。 7.2.2对于供水未入户的用水户,人力取水往返时间不超过10min,或取水水平距离不超过400m、垂直 距离不超过40m为达标;人力取水往返时间不超过20min,或取水水平距离不超过800m、垂直距离不超过 80m为基本达标。

8.2.1东中部地区供水工程用水户供水保证率达95%及以上为达标,90%及以上且小于95%为基本达标; 西北部地区供水工程用水户供水保证率达93%及以上为达标,90%及以上且小于93%为基本达标。 8.2.2对于千吨万人供水工程的用水户,供水保证率可通过现场查看工程日供水量记录,并结合用水户 问询等方式,确认用水量需求得到的满足程度进行评价

8.2.3对于千吨万人以下供水工程或分散式供水工程的用水户广州市某绿化广场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供水保证率可通过入户查看、问询工程 实际供水情况以及用水户水窖、水罐等储水情况,确认用水量需求得到的满足程度进行评价,

实际供水情况以及用水户水窖、水罐等储水情况,确认用水量需求得到的满足程度进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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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明确了本标准引用的规范性文件。

6.2.3对分散式供水工程的用水户,可采用“望、闻、问、尝”等简单适宜方法进行水质现场评价 饮用水中无肉眼可见杂质、无异色异味、用水户长期饮用无不良反应可评价为基本达标。

本条明确了辽宁省农村饮水安全供水保证率评价内容、标准和方法。除8.2.1“供水保证率评价标准 依据辽宁省农村供水区域划分外,其他条文的术语主要引自《农村饮水安全评价准则》(TCHES18 2018)。 8.2.1一年以365d计,供水保证率95%为347d,差值18d;供水保证率93%为340d,差值25d;供水保 证率90%为329d,差值36d。 8.2.3家有自来水,也有自家小井,无论采取一种还是多种供水方式,只需统计或测算用水户能否 获得符合本准则水量要求的天数。如有特殊情况(自来水停水断水等),自家小井能满足本准则水量要 求,也视为满足要求。 对于极端天气或当地基础设施施工过程中造成供水设施损坏导致用水户断水的情况,在供水设施维 修期间政府采取送水或用水户储水等方式,水量、供水保证率符合本准则要求的,可视为饮水安全。

DB32/T 4153-2021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对文物建筑影响评估技术规范.pdfT/LNHES 202

附录A (规范性) 辽宁省农村供水分区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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