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1/T 965-2022 电站锅炉安全、节能和环保管理基本要求.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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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1/T 965-2022 电站锅炉安全、节能和环保管理基本要求.pdf

电站锅炉立即停止向炉膛输送燃料的情形包括:

即停止向炉膛输送燃料白

a) 锅炉严重缺水时; b) 2 锅炉严重满水时; c) 直流锅炉断水时; d) 锅水循环泵发生故障,不能保证锅炉安全运行时; e) 水位装置失效无法监视水位时; f) 主要汽水管道泄漏或锅炉范围内连接管道爆破时; g) 2 再热器蒸汽中断(制造厂有规定者除外)时; h) 炉膛熄火时; i 锅炉燃油、燃气压力严重下降时; i) 安全阀全部失效或者锅炉超压时; k) 热工仪表失效、控制电(气)源中断,无法监视、调整 1) 1 严重危及人身和设备安全以及制造单位有特殊规定

5.5.1使用单位应对电站锅炉及其系统的节能管理工作负责,进行能源资源的综合利用规划,开展电 站锅炉节能减排技术改造和应用。 5.5.2使用单位应采购具有相应许可资质单位制造的锅炉。产品的能效指标应符合有关安全技术规 范、标准或采购合同的规定。使用单位不准许采购国家明令淘汰、能效超标、报废或超过设计使用年限 的锅炉。

a)锅炉系统应在保证安全性能的前提下,充分提高能源利用效率,减少水、自用电、自用热以及其 他消耗,促进热能回收和梯级利用; b)锅炉的辅机配置应与锅炉匹配,鼓励采用高效节能型配套辅机,满足锅炉及其系统高效运行的 要求; c)锅炉的燃烧系统应根据锅炉实际负荷、燃料品种、排烟处空气含氧量、烟气的温度和排放指标 进行智能化调整。 5.5.4锅炉及其系统经安装、改造和维修后,应符合本文件相关能效指标。锅炉安装、节能改造和重大 维修后应进行性能验收试验,试验工作应由取得原国家质检总局授权的锅炉能效测试机构进行。 5.5.5锅炉能效考核指标见附件A;电站锅炉的性能验收试验按照GB/T10184进行,试验项目由委托 单位和能效测试机构协商确定。 5.5.6锅炉安装、改造和维修后的性能验收试验结果未达到推荐值或合同约定的,项目验收不予通过; 锅炉运行试验结果未达到推荐值的,能效测试机构应及时通知使用单位,同时上报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 理部门,及时督促使用单位进行节能改造或调整运行参数。 5.5.7使用单位应严格执行节能管理相关制度DBJ41/T 159-2016 装配式住宅建筑设备技术规程.pdf,并建立锅炉节能技术档案,档案中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a)锅炉安装验收性能试验报告; b)锅炉改造、重大修理后的验收性能试验; c)水处理设备的安装调试技术资料; d)锅炉及系统日常使用状况和节能检查记录(至少包括燃料分析记录、运行记录、维护保养记录、

水质检验记录、巡回检查记录); e) 能源计量监控仪表检定或校准证书和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f)锅炉管理人员、作业人员,水处理作业人员的节能知识培训考核记录。 5.5.8使用单位应对锅炉及其系统的能源计量状况进行日常检查和监测,应定期对锅炉及其系统中配 置的能源计量监控仪表按相关规定进行检定或校准。重点检查和监测的项目至少应包括:锅炉燃料消 耗量、温度、压力,介质流量、温度和压力,进风量、温度和压力,排烟温度、氧量和成分,炉体表面温度,配 套辅机的负荷以及系统有无跑冒滴漏等情况。

5.6.1锅炉应采取烟温控制装置及其他有效措施消除石膏雨和有色烟羽等现象。 5.6.2锅炉大气污染物的排放应按锅炉特点分别达到DB31/963、DB31/387和DB31/768的要求。 5.6.3锅炉应按GB/T16157、HJ/T397、DB31/963、DB31/387和GB18485的规定设置永久检测孔 和采样平台。 5.6.4锅炉大气污染物采样方法、采样频率、采样时间和运行负荷等要求,应按GB/T16157、 HJ/T397、DB31/963、DB31/387和GB18485的规定进行。 5.6.5大气污染物排放未达到DB31/963、DB31/387和DB31/768的控制要求,应对设备进行整改, 重新测试并符合要求后才能投入使用。 5.6.6使用单位应依法依规申领排污许可证,做好排污自行监测和台账记录等要求并及时编制提交排 污许可证执行报告

5.6.1锅炉应采取烟温控制装置及其他有效措施消除石膏雨和有色烟羽等现象。 5.6.2锅炉大气污染物的排放应按锅炉特点分别达到DB31/963、DB31/387和DB31/768的要求。 5.6.3锅炉应按GB/T16157、HJ/T397、DB31/963、DB31/387和GB18485的规定设置永久检测孔 和采样平台。 5.6.4锅炉大气污染物采样方法、采样频率、采样时间和运行负荷等要求,应按GB/T16157、 HJ/T397、DB31/963、DB31/387和GB18485的规定进行。 5.6.5大气污染物排放未达到DB31/963、DB31/387和DB31/768的控制要求,应对设备进行整改, 重新测试并符合要求后才能投入使用。 5.6.6使用单位应依法依规申领排污许可证,做好排污自行监测和台账记录等要求并及时编制提交排 污许可证执行报告

.7.2在下列情况下使用单位应根据检修计划安排定期检查: a)锅炉重大修理和改造后; b)锅炉严重缺水后,受热面大面积严重变形时; c)根据运行情况,对设备安全有怀疑时。 .7.3使用单位锅炉安全管理人员应组织人员每月对锅炉系统进行一次自行检查,并且做记录,安全 管理负责人宜每年参加一次自行检查,并且做记录。自行检查记录至少包括以下内容,且有检查人员和 安全管理人员签字: a)安全与节能管理制度是否齐全、有效,是否按要求填写使用管理记录; b)作业人员证书是否在有效期内; c)锅炉是否按规定进行定期检验,安全标志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d)安全阀是否在校验有效期内使用,是否定期进行手动排放试验; e)压力表是否在检定有效期内使用,是否定期进行连接管吹洗; f)水位表是否进行冲洗; g)联锁保护装置是否进行可靠性试验; h)是否对水(介)质定期进行化验分析; i)大 是否根据水汽品质变化进行排污调整; j) 锅炉承压部件在运行中是否出现裂纹、过热、变形、泄漏等影响安全的缺陷; k)锅炉范围内管道在运行中是否出现裂纹、变形、泄漏、爆破等影响安全的缺陷:

5.7.4锅炉使用单位每年应对燃烧器进行检查,检查内容至少包括燃烧器管路是否密封、安

锅炉使用单位每年应进行防爆防磨检查,具体应注意以下内容。 a)根据机组检修计划及锅炉设备运行状况制定出锅炉检修滚动计划、大小修检修项目及相应的 技术措施,并组织实施。 b)结合机组检修,安排锅炉受热面管检查,找出受热面管存在的主要问题,并加以解决。 c)机组检修停炉后,应按预定的项目,对锅炉受热面进行一次较全面的检查,并将检查情况与上 次记录的数据进行对比。发现超标和隐患应经研究后组织处理。发现重大的缺陷,应及时报 告厂部,并参与分析原因,提出处理措施,经厂部批准后组织实施。 d)发现锅炉受热面有较大的磨损、结垢及腐蚀等情况时,应分析原因,制定对策。 e)锅炉受热面管排排列应整齐,管距均匀,必要时可用增装结构合理的定位装置来保证,防止个 别管子出列而造成严重磨损。对不易查到磨损情况的可疑部位应定期(一般1个大修周期或 以上)抽出部分管排进行彻底检查(另行制定范围、方案),摸清情况,提出处理或更换计划。 f) 1 锅炉受热面的防磨装置应结合停炉进行检修,必要时更正,凡脱落、歪斜、鼓起、松动翻转、磨 穿、烧损变形的均更换处理。 g)检修中应彻底清除残留在受热面上的焦渣、积灰以及遗留在受热面的检修器材、杂物等。 h)加强锅炉本体、烟道、人孔、看火孔等处的堵漏工作,减少漏风,降低烟速,同时消除漏风形成的 涡流所造成的管子局部磨损。 1D 2 加强对联箱和短管座进行角焊缝的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或制定出处理计划。 ji 2 检修时应割管检查炉膛热负荷区水冷壁内壁结垢腐蚀情况,对下部省煤器人口段应割管检查 腐蚀情况,对末级过热器、再热器出口管段应割管作金相检查。在洗后的第二次大修或酸洗 后运行超过6年的一次大修前,应结合小修割管检查垢量,以确定是否安排酸洗。 k)锅炉受热面重点检查部位包括: 1)燃烧器区域水冷壁; 2)烟气走廊、水平烟道的尾部受热面; 3)定位管与管排间、定位卡子处; 4)吹灰器附近受热面; 5)炉膛各密封区域,重点是密封不好造成漏风、漏烟处。 D 1 加强锅炉受热面管异种钢接头、不锈钢管内壁氧化皮的监督检查工作。 m)化学监督应对锅炉给水水质、防腐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如出现问题应及时制定处理和防范 措施。 n) M 热工监督应按照相关计量法规要求,定期对锅炉设备的仪表、保护进行校验、检查,确保正常 投用。 0)检查锅炉范围内管道是否有泄漏和保温层脱落:支吊架是否有裂纹,脱落,变形鹰蚀、焊缝县

1)燃烧器区域水冷壁; 2)烟气走廊、水平烟道的尾部受热面; 3)定位管与管排间、定位卡子处; 4)吹灰器附近受热面; 5)炉膛各密封区域,重点是密封不好造成漏风、漏烟处。 D 1 加强锅炉受热面管异种钢接头、不锈钢管内壁氧化皮的监督检查工作。 m)化学监督应对锅炉给水水质、防腐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如出现问题应及时制定处理和防范 措施。 n) 热工监督应按照相关计量法规要求,定期对锅炉设备的仪表、保护进行校验、检查,确保正常 投用。 检查锅炉范围内管道是否有泄漏和保温层脱落;支吊架是否有裂纹、脱落、变形、腐蚀,焊缝是 否有开裂,吊架是否有失载、过载现象,吊架螺帽是否有松动。

2)烟气走廊、水平烟道的尾部受热面; 3)定位管与管排间、定位卡子处; 4)吹灰器附近受热面; 5)炉膛各密封区域,重点是密封不好造成漏风、漏烟处。 D 1 加强锅炉受热面管异种钢接头、不锈钢管内壁氧化皮的监督检查工作。 m)化学监督应对锅炉给水水质、防腐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如出现问题应及时制定处理和防范 措施。 n) 热工监督应按照相关计量法规要求,定期对锅炉设备的仪表、保护进行校验、检查,确保正常 投用。 O2 检查锅炉范围内管道是否有泄漏和保温层脱落;支吊架是否有裂纹、脱落、变形、腐蚀,焊缝是 否有开裂,吊架是否有失载、过载现象,吊架螺帽是否有松动。

电站锅炉使用单位应制定档案管理办法,明确锅炉技术档案管理的责任人、技术档案的内容和档 存时间和方法,并逐台建立锅炉技术档案,技术档案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a 1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和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

b)锅炉的出厂资料及监督检验证书; c)锅炉安装、改造、修理、化学清洗技术资料及监督检验证书;安装、改造、修理技术资料应包括主 蒸汽管道、主给水管道、再热蒸汽管道及其支吊架和焊缝位置等内容; d)水处理设备的安装调试记录,水(介)质处理定期检验报告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 e)锅炉定期检验报告; f) 锅炉日常使用状况记录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 g)锅炉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装置及其测量调控装置校验报告、试验记录及日常维护保养 记录; h)使用管理记录,其中运行记录中应包括管道和阀门的有关运行和事故等内容; i)能效测试报告以及节能改造技术资料。

6.1 使用单位应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的要求综合楼工程s施工组织设计,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前一个月向特种设备 出定期检验要求。

a)锅炉外部检验,是指在锅炉运行状态下,对锅炉当前使用管理状况进行的检验。锅炉的使用管 理包括三个主要方面.即锅炉技术管理、设备管理以及运行管理。 b)锅炉内部检验,是指锅炉在停炉状态下,对锅炉设备当前安全状况进行的检验。 c)锅炉水(耐)压试验,是指按照规定的压力、规定的保持时间,对锅炉的受压元件进行的一种压 力试验,检查受压元件有无泄漏、变形等问题,以验证锅炉受压元件的强度、刚度和严密性。 申站锅恒的定期检验固期规定如下:

a)外部检验,每年进行一次;

b)内部检验,一般每2年进行一次,成套装置中的锅炉结合成套装置的大修周期进行,A级高压 及以上电站锅炉结合锅炉检修同期进行,一般每3~6年进行次;首次内部检验在锅炉投人 运行后一年进行,成套装置中的锅炉和A级高压及以上电站锅炉可以结合第·一次检修进行; c)水(耐)压试验,检验人员或者使用单位对设备安全状况有怀疑时,应进行水(耐)压试验;因结 构原因无法进行内部检验时,应每3年进行一次水(耐)压试验; d)锅炉由于检修周期等原因不能按期进行锅炉内部检验时,锅炉使用单位在确保锅炉安全运行 (或者停用)的前提下,经过使用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后,可以适当延期安排内部检验(一般不 超过1年并且不应连续延期),并且向锅炉登记地特种设备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注明采取的措 施以及下次内部检验的期限; e)除正常的定期检验外,锅炉停运一年及以上需恢复运行时,也应进行内部检验和水压试验; f)锅炉范围内管道应按照TSG11和市监特函[2018]515号文的要求进行定期检验。母管制运 行的锅炉,主蒸汽母管的检验周期不准许超过锅炉定期检验周期,一般应随锅炉进行内部 检验。 当外部检验、内部检验和水压试验在同一年进行时,一般首先进行内部检验,然后再进行水压试 外部检验。锅炉通过内部检验、外部检验和水(耐)压试验后,且在有效期内,方可使用。 锅炉使用单位应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向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及其检验检测人员提供相关 科和必要的检验检测条件,并对资料的真实性负资。

6.5.1基本技术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GB/T 18930-2020 耐火材料 术语6.5.2检验前应具备的现场条件:

7.1发生特种设备事故,按照《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 处理规定》《特种设备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导则》的规定特种设备事故分类进行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 7.2发生特种设备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报告;事故发生单位的负 责人接到报告后,应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情况紧急时, 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事故发生地特种设备安全监管部门报告。 7.3特种设备安全事故报告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地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概况以及特种设务种类

8.1.1使用单位应结合本单组织机构的形式和锅炉系统的特点制定适应的应急预案。 8.1.2应急预案应根据演练或执行情况和反馈意见及时进行修订、完善,一般两年评估一次,最长三年 修订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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