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0814-2013 电子工程环境保护设计规范(完整正版书扫描).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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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50814-2013 电子工程环境保护设计规范(完整正版书扫描).pdf

3.4.9沉淀池用于去除化学沉淀法产生的污泥时,除应符合现行 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的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 下列规定: 1采用辐流式沉淀池时,应采用机械排泥,坡向泥斗的底坡 不宜小于5%; 2采用斜管(板)沉淀池时,应设置斜管(板)的清洗装置,并 宜采用机械排泥; 3从反应池进人沉淀池的进水,宜采用渠道,流速宜控制在 0.5m/s~0.7m/s; 4沉淀池污泥宜回流至反应池,回流量应通过试验确定,无 试验数据时,可按污泥量的20%~30%进行设计。 VI水解酸化池 3.4.10水解酸化池的有效水深不宜小于5m,水温宜控制在 20℃~30℃。 3.4.11水解酸化池应设置液下机械搅拌或间隙式液下空气搅拌。 3.4.12水解酸化池的pH值应通过试验确定,当无资料时,宜控 制在6.8~7.4。 3.4.13水解酸化池应设置臭气收集和处理设施。 I废水生物处理池 3.4.14废水的生物处理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计 规范》GB50014的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pH值应控制在6.5~8.0; 2进人生化处理系统的废水,应限制有毒物质的含量。 Ⅲ排放池 3.4.15排放池的容积宜按系统处理能力的0.5h水量计算。 3.4.16排放池应设置在线监测仪表。 区事故池 3.4.17事故池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8·

1事故池有效容积不宜小于最大一种废水处理能力6h的排 水量; 2当事故池与消防排水收集池合建时,其有效容积不应小于 一次消防产生的排水量。 3.4.18事故水池内应设置与废水水质相适应的监测仪表,事故 水池储水的处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废水水质满足排放要求时,可直接排放; 2废水水质不满足排放要求,但满足废水处理站进水水质要 求时,应限流进人废水处理站进行处理; 3废水水质不满足废水处理站进水水质要求时,应采用预处 理措施或外运处理。 X水泵及泵房 3.4.19废水处理的水泵及泵房的设计,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室外排水设计规范》GB50014的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 规定: 1应按废水的性质选择合适的耐腐蚀泵; 2泵房地面应根据废水性质进行防腐处理; 3自然通风条件差的地下水泵房,应设置机械送排风系统; 4废水收集池出水泵的供电,应按二级负荷设计。

3.5.1生物活性污泥的产生量应根据有机物浓度、污泥产率系数 进行计算;物化无机污泥量应根据废水浓度、悬浮物、药品投加量、 无机物的去除率等进行计算。 3.5.2污泥脱水设备应根据污泥性质、污泥产量、脱水要求等,经 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 3.5.3无机脱水污泥含水率不应大于70%YB/T 4776-2019 免烧砖用铁尾矿.pdf,生物活性脱水污泥 含水率不应大于80%。

3.5.4污泥脱水前宜进行污泥加药调理,药剂种类应根据污泥性 质和干污泥的处理方式选用,投加量应通过试验或按同类型污泥 脱水的数据确定。 3.5.5污泥管道应设置水冲洗设施,宜采用自动冲洗方式, 3.5.6散发有毒、有害或臭味废气的污泥脱水机房,应设置废气 收集和处理系统,经处理后排放的废气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排放 标准的规定。

3.6.1化学药剂的储存应符合下列规定: 1化学药剂储存间宜单独设置或靠外墙设置; 2化学药剂应按物理化学特性分类储存,物理化学特性不允 许同库储存时,应采用实体墙分隔; 3化学药剂储存、配置和投加场所应采取机械排风措施;当 所使用的化学药剂有较强的挥发性时,应经处理后排人大气; 4化学药剂的储存量应经计算确定,并不宜少于3d的用 药量; 5药剂配置槽的设置数量、容积等应经计算确定,每个工作 ·10·

班次的药剂配置次数不宜超过一次。 3.6.2液态危险化学品的储存、配置区域应采取溢出保护措施,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储罐或罐组应设置保护堤,保护堤内的有效容积应大于最 大罐的容积: 2保护堤的最小高度不得小于500mm。 3液态危险化学品的储存、配置区域设有消防设施时,保护 堤内的有效容积还应包括该区域一次消防的用水量。 3.6.3化学药剂卸货区应采取泄漏保护措施,并应符合下列 规定: 1应设置泄漏收集沟,泄漏收集沟的有效容积应大于最大载 货车的全部泄漏量及该区域20min的设计雨水量之和; 2泄漏收集沟内应采取确保泄漏化学品受控排出的措施。 3.6.4化学药剂的储存、卸货、配置、投加等场所以及保护堤、泄 漏收集沟,应采取防腐措施。 3.6.5管道材料及其接口形式应根据所投加的化学品的物理化 学特性确定。 3.6.6药剂投加系统应设置计量装置,并宜采用自动投药方式。 3.6.7投加含有可沉淀固体颗粒物的药剂时,药剂投加系统应符 合下列规定: 1药剂投加管道系统宜采用循环方式; 2药剂投加泵应耐磨、抗堵塞; 3应设置系统清洗装置

? 一般规定 3.7.1废水处理系统运行应进行监测和控制。 3.7.2废水处理系统设计应根据工程规模、工艺流程、运行管理 的要求确定监测和控制的内容。

4废气污染防治 4.1一般规定 4.1.1散发有毒有害废气的工艺生产设备,应设置局部排风系 统;储存有毒有害工艺气体、易挥发液体原料、化学品的库房和配 送站,应设置全室通风和事故排风系统。 4.1.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应设置气体净化设施和排气筒: 1含有有毒有害物质污染源的局部排风系统; 2含有剧毒物质污染源的事故排风系统。 4.1.3废气排气筒的平面布置与设置高度,除环境影响报告书 (表)已有明确要求外,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废气排气筒的平面布置应符合工程总体设计和工艺布置 要求; 2工艺废气排气筒的最低高度不应低于15m; 3排放氯气、氰化氢、光气的排气筒以及事故排风系统的排 气筒不应低于25m,且排气筒的最低高度应高出周围200m半径 范围内的建筑物5m以上。 4.1.4废气净化设施和排气筒的采样孔及采样平台的设置,应符 合现行国家标准《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 样方法》GB/T16157的有关规定;排放口标志牌的设置标志应符 合现行国家标准《环境保护图形标志》GB15562.1的有关规定。 4.1.5排风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易燃易爆的气体,蒸汽体积浓度不应超过其爆炸下限浓度 的25%,粉尘浓度不应超过其爆炸下限浓度的50%; 2废气净化装置应设置在通风良好的场所,并应有安全疏散 通道; ·13·

3设置在有爆炸性气体环境中的废气净化装置,应采取防爆 措施,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 规范》GB50058、《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GB12158的有关 规定: 4含有腐蚀性物质的排风系统,应采取防腐措施,并应符合现 行行业标准《工业设备、管道防腐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HGJ229 的有关规定。

4.2.1废气污染防治处理系统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按废气种类和“不相容”原则设置; 2有毒废气处理系统必须独立设置。 4.2.2集气罩、排风量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宜采用密闭式集气罩,应使罩内形成均匀负压; 2有毒有害物质集气罩的吸气口应布置在气流稳定的位置: 3排风量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工业企业卫生设计标准的 要求。 4.2.3排风系统管路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废气管道的管材应按废气性质、废气浓度和废气温度等因 索选择: 2管路内易形成积液的排风系统,其排风管道应采取密封措 施,并应设置坡度和排液收集口; 3含有粉尘的排风管道,宜沿排风气流方向垂直或倾斜向下 数设,倾斜敷设时,与水平面的夹角应大于45°;必须小坡度或水 平敷设时,排风管内的气流速度应保证粉尘不在管道内产生沉积, 且应在适当的位置设置观察口和清扫口; 4布置在寒冷地区的室外排风管道应采取防结露保温措施; 5输送高温废气的排风管道应采取隔热保温措施; 6排气筒的出口内径应根据出口流速确定,出口流速不得低 ·14·

于该排气筒出口处平均风速的1.5倍,并不宜小于.15m/s; 7排气筒应采取防雷措施。 4.2.4废气净化系统的选择应按下列要求进行: 1应根据工艺废气性质、组成、污染物浓度、排放标准等因素 综合确定: 2采用体外再生固定床吸附剂处理废气时,吸附剂更换周期 不应小于3个月; 3有毒废气宜进行源头处理; 4处理剧毒物质的废气净化系统办公楼维修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应设置备用净化装置; 5风机的备用应根据生产工艺要求确定。 4.2.5废气净化设施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工艺流程应紧凑、合理,并应符合工程总体设计和总平面 布置的要求: 2废气净化装置宜靠近污染源集中布置; 3在寒冷地区废气净化装置宜布置在室内。 4.2.6排风系统的供电应符合下列要求: 1排风系统风机的供电负荷等级应根据所服务的工艺设备 的负荷等级确定; 2事故排风及有毒有害排风系统的风机必须设置应急电源。

S 固体废物、废液收集和处置

3 散规定 5.1.1一般固体废物与危险废物不得混合收集、装运与堆存。 5.1.2固体废物、废液的处理设计应根据其数量、性质并结合地 区特点等,进行综合比较,确定其处理方法。有利用价值时,应采 取回收或综合利用措施;无利用价值时,可采取无害化堆置、填埋 或楚烧等处理措施。 5.1.3固体废物、废液的临时贮存,应根据废物、废液的产出量、 运输方式、利用或处理能力等情况,设置堆场、贮罐等缓冲设施,不 得任意堆放。 5.1.4生产设备及辅助设施、作业场所、废水处理设施等排出的 各种固体废物、废液,应分类收集并进行处理,不得采取任何方式 排入自然水体或任意抛弃。 5.1.5固体废物、废液的综合利用,其工艺技术应可靠合理,并应 配置控制二次污染的措施。 5.1.6生产工艺应选择能进行清洁生产的原辅材料。 5.1.7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贮存和处置,应按现行国家标准《一般 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的有关规定执行。 5.1.8危险废物应采取防治措施。 5.1.9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等设施及场所,均应按现行国家 标准《环境保护图形标志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GB15562.2 的有关规定设置警示标志。 5.2危险废物收集和处置 5.2.1危险废物的贮存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危险废物贮存污 ·16·

染控制标准》GB18597的有关规定外,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同的危险废物宜分别单独贮存; 2两种或两种以上危险废物混合贮存时,不应产生化学反应 及有毒有害物质: 3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沾染危险化学品的废物应按危险废物 要求单独贮存和处置。 5.2.2危险废物应设置专用区域贮存,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危险废液贮存区域应设置于相对独立且地势相对较低的 场所: 2危险废液应采用罐体收集,贮存区域应设有防渗漏和在线 监测设施: 3危险废液贮存区域应设有漏液收集和其他应急处置设施, 并应符合本规范第3.6.2条的要求; 4危险固体废物的贮存区应采取防止扬尘、雨水淋溶物料而 造成污染物流失污染的措施; 5散发挥发性有毒有害气体的危险废物贮存区域,应设置紧 急排风系统,紧急排风系统应采用应急电源。 5.2.3废液应按其不同性质分类收集,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废液系统的储存容器、管道材料及其接口形式应按废液性 质确定: 2产生静电的有机废液收集系统,应采取防静电措施。

6电磁辐射、噪声污染防治

6.1电磁辐射防治 6.1.1电子工程的选址,应根据下列因素综合确定电磁辐射防治 措施: 1建设场所附近已有架空输电线路的工频电磁场强度; 2建设场所附近已有广播、干扰发射台以及大功率电视信号 发射天线等的电磁辐射源。 6.1.2电子工程建设场所的工频电磁场强度不宜超过表6.1.2 规定的限值。

6.1.3电子工程建设时,厂区内建设的35kV及以上变配电所, 宜单独设置。 6.1.4当电子工程建设场所35kV以下变配电所的正上方、正下 方、紧邻人员密集的办公场所时,应采取屏蔽措施,其工频电磁场 强度限值应符合本规范表6.1.2的规定。 6.1.5电子工程建设场所电磁场强度限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环境电磁波卫生标准》GB9175的有关规定。 6.1.6室内人员密集的办公场所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环境电磁 波卫生标准》GB9175一级标准的限值规定,不符合时,应采取屏 蔽措施。 6.1.7大功率整机调试、雷达试验场测试、微波管热测,以及高频 ·18

6.1.3电子工程建设时,厂区内建设的35kV及以上变配电所, 宜单独设置。 6.1.4当电子工程建设场所35kV以下变配电所的正上方、正下 方、紧邻人员密集的办公场所时,应采取屏蔽措施,其工频电磁场 强度限值应符合本规范表6.1.2的规定。 6.1.5电子工程建设场所电磁场强度限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环境电磁波卫生标准》GB9175的有关规定。 6.1.6室内人员密集的办公场所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环境电磁 波卫生标准》GB9175一级标准的限值规定,不符合时,应采取屏 蔽措施。 6.1.7大功率整机调试、雷达试验场测试、微波管热测,以及高频

6.1.8射频和微波设备电磁辐射防护应采用局部屏蔽,但在下列 情况之一时应采用全室屏蔽: 1局部屏蔽实施困难,并影响工作效率; 2保证周围环境的电磁干扰噪声低电平。 6.1.9全室屏蔽时,应对工作间六面设置屏蔽体。遥控工作间屏 蔽室应设置屏蔽观察窗。对有人员操作的工作间应在屏蔽室内壁 敷设电波吸收材料或在室内设置移动式电波吸收屏。工作时设备 应连接假负载涵洞台背填土技术交底,工作人员应穿戴个人防护用具。 6.1.10电磁屏蔽室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防护电磁辐射用屏蔽室应与降低环境电磁干扰噪声的屏 蔽兼容。 2屏蔽材料应采用反射损耗率大或吸收损耗率大、耐电化腐 蚀性好、便于施工和价格便宜的金属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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