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B/T 10854-2021 煤矿瓦斯综合治理会诊评估方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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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B/T 10854-2021 煤矿瓦斯综合治理会诊评估方法.pdf

5.7.1矿井应建立以矿长为首的瓦斯治理责任体系、以总工程师为首的技术管理体系,总工程师对瓦

斯防治工作负技术责任,负责组织编制、审批工作规划、计划和措施,检查措施落实情况。 5.7.2有突出煤层的煤矿企业、煤矿应设置满足防突工作需要的专业防突队伍。突出矿井的矿长、总 工程师、防突机构和安全管理机构负责人、防突工应满足下列要求: a)矿长、总工程师应当具备煤矿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具有3年以上煤矿相关工作经历; b)防突机构应当配备不少于2名专业技术人员,具备煤矿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 c)防突工应当具备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新上岗的煤矿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具备高中及以上文化 程度),具有煤矿相关工作经历,或者具备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相关专业学历。 5.7.3突出矿井的管理人员和井下工作人员应接受防突知识的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各 类人员的培训应达到下列要求: a)突出矿井的井下工作人员的培训包括防突基本知识以及与本岗位相关的防突规章制度; b)突出矿井的区(队)长、班组长和有关职能部门的工作人员应当全面熟悉两个“四位一体"综合 防突措施、防突的规章制度等内容; c)突出矿井的防突工应接受防突知识、操作技能的专门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 d)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技术负责人和突出矿井的矿长、总工程师应当接受防突专项培训,具 备突出矿井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5.7.4矿井应制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目标管理制度,安全教育与培训制度,事故隐患排查、治理 和报告制度,安全监督检查制度,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安全会议制度,劳动定员制度等安全生产规章 制度。 5.7.5矿井应制定瓦斯检查制度、瓦斯抽采机构制度,通风瓦斯日分析、突出预警分析与处置和突出预 兆的报告制度,通风设施管理制度,综合防突措施实施、检查、验收、审批、核查分析制度,防突技术管理 制度,局部通风管理制度,安全监控管理等瓦斯防治管理制度。 5.7.6矿井应建立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安全投入应专款专用,安全费用的提取和使用应符合《企业安全 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 5.7.7煤矿企业应建立瓦斯抽采达标评价工作体系,制定矿井瓦斯抽采达标评判细则,建立瓦斯抽采 管理和考核奖惩、抽采工程检查验收、先抽后采例会、钻孔施工验收、技术档案管理等瓦斯抽采制度。 5.7.8瓦斯抽采工作机构健全,抽采系统管理职责、分工明确,人员、装备配备满足需要,相关图纸、管 理制度、台账等齐全。 5.7.9突出矿井应建立应急规章制度并编制突出事故应急预案。突出煤层每个采掘工作面开始作业 后10天内应当进行1次突出事故逃生、救援演习,以后每半年至少进行1次逃生演习,当安全设施或者 作业人员发生较大变化时也应进行1次逃生演习。 5.7.10突出矿井宜建立瓦斯治理“五项指标”报批、验收与考核奖罚制度。

瓦斯相关重大事故隐患判定依据

6.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定为“超能力、超强度或者超定员组织生产"重大事故隐患: a)煤矿全年原煤产量超过核定(设计)生产能力幅度在10%以上,或者月原煤产量大于核定(设 计)生产能力的10%的; b)煤矿或其上级公司超过煤矿核定(设计)生产能力下达生产计划或者经营指标的; c)煤矿开拓、准备、回采煤量可采期小于国家规定的最短时间,未主动采取限产或者停产措施, 仍然组织生产的(衰老煤矿和地方人民政府计划停产关闭煤矿除外);

DB15/T 822-2015 在用电梯安全评估规则.pdfNB/T 108542021

d)煤矿井下同时生产的水平超过2个,或者1个采(盘)区内同时作业的采煤、煤(半煤岩)巷掘 进工作面个数超过《煤矿安全规程》规定的; e)瓦斯抽采不达标组织生产的; f)煤矿未制定或者未严格执行井下劳动定员制度,或者采掘作业地点单班作业人数超过国家有 关限员规定20%以上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定为“瓦斯超限作业”重大事故隐患: a)瓦斯检查存在漏检、假检情况且进行作业的; b)井下瓦斯超限后继续作业或者未按照国家规定处置继续进行作业的; c)井下排放积聚瓦斯未按照国家规定制定并实施安全技术措施进行作业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定为“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未依照规定实施防突措施”重大事故隐患: a)未设立防突机构并配备相应专业人员的; b)未建立地面永久瓦斯抽采系统或者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 c)未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区域或者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的(直接认定为突出危险区域或者突出 危险工作面的除外); d)未按国家规定采取防治突出措施的; e)未按照国家规定进行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和验证,或者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和验证不达标仍然组 织生产建设,或者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和验证数据造假的; f)未按照国家规定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的; g)使用架线式电机车的。 **

行”重大事故隐患: a)按照《煤矿安全规程》规定应当建立而未建立瓦斯抽采系统的或者系统不正常使用的; b)未按照国家规定安设、调校甲烷传感器,人为造成甲烷传感器失效的,或者瓦斯超限后不能报 警、断电或者断电范围不符合国家规定的。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判定为“通风系统不完善、不可靠”重大事故隐患: a)矿井总风量不足的或者采掘工作面等主要用风地点风量不足的; b)没有备用主要通风机或者两台主要通风机不具有同等能力的; c)违反《煤矿安全规程》规定采用串联通风的; d)未按照设计形成通风系统,或者生产水平和采(盘)区未实现分区通风的; e)高瓦斯、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任一采(盘)区,开采容易自燃煤层、低瓦斯矿井开采煤层群和分 层开采采用联合布置的采(盘)区,未设置专用回风巷的,或者突出煤层工作面没有独立的回 风系统的; f)进、回风井之间和主要进、回风巷之间联络巷中的风墙、风门不符合《煤矿安全规程》规定,造 成风流短路的; g)采区进、回风巷未贯穿整个采区,或者虽贯穿整个采区但一段进风、一段回风,或者采用倾斜 长壁布置,大巷未超前至少2个区段构成通风系统即开掘其他巷道的; h)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未按照国家规定装备甲烷电、风电闭锁装置或者有 关装置不能正常使用的; i)高瓦斯、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的煤巷、半煤岩巷和有瓦斯涌出的岩巷掘进工作 面采用局部通风时,不能实现双风机、双电源且自动切换的; j)高瓦斯、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建设矿井进人二期工程前,其他建设矿井进人三期工 程前,没有形成地面主要通风机供风的全风压通风系统的。 有下列情形之,的刺定为“使用明金核大体用式者沟斗丝设备重共手大市甘路*

7.1.1会诊矿井应编制《煤矿瓦斯综合治理会诊评估自评报告》。 7.1.2《煤矿瓦斯综合治理会诊评估自评报告》宜采用分析现状和技术的方法,逐一、全面地进行资料 查阅、现场调查,总结瓦斯治理成果和经验,查找会诊矿井在瓦斯治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改进的 措施。 7.1.3《煤矿瓦斯综合治理会诊评估自评报告》宜参照附录A进行编制。

7.2.1煤矿瓦斯综合治理会诊评估专家组应明确专家职责。 7.2.2专家组根据企业提供的《煤矿瓦斯综合治理会诊评估自评报告》,提出需进一步完善和补充的技 术资料。 7.2.3专家组对矿井瓦斯地质保障、开拓开采系统、通风系统、抽采系统、安全监控系统、煤与瓦斯突出 防治、瓦斯防治管理7个方面的技术资料(见附录B)进行查阅和分析,初步提出矿井存在的瓦斯综合治 理主要隐惠与问题、安全工作经验和建议

7.3.1 依据初步评估成果,对会诊矿并进行现场调研(必要时列出清单),核实相关数据和 隐惠。

依据初步评估成果,对会诊矿井进行现场调研(必要时列出清单),核实相关

7.3.2专家组现场调研应包括地面和井下调研,地面调研应重点查看风机房、瓦斯抽采泵站、监控机房 等设施设备运行情况,煤矿井下现场调研应重点查看矿井通风、采掘工作面抽采、安全监控设备安设等 情况。

7.4.1专家组讨论并形成会诊意见和建议,其中专家意见和建议宜按照附录C格式进行梳理。 7.4.2根据煤矿企业自评报告、现场调研资料以及技术资料,总结会诊矿井在瓦斯治理方面存在的问 题和成功经验,对会诊矿井存在的与瓦斯相关的隐患进行评估,提出消除隐患的建议、安全投入的方向 和重点、会诊矿井需立项的项目建议,并在此基础上编写《煤矿企业瓦斯综合治理会诊评估报告》。 7.4.3《煤矿企业瓦斯综合治理会诊评估报告》宜参照附录D进行编制,报告编制应符合下列原则: a)评估报告应符合煤矿瓦斯治理相关法规、标准、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应符合煤矿现有瓦斯治理 技术与装备实际情况,并随瓦斯治理技术与装备变化不断改进和完善; b)评估报告中专家意见应具有可操作性,评估报告内容应可靠、完整、描述准确、条理清晰。 7.4.4会诊评估报告完成后应由专家组组长签章后提交会诊矿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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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联合车间施工组织设计.doc附录A (资料性) 自评报告提纲 下面给出了矿井瓦斯综合治理自评报告宜采用的提纲

1.1矿井概况 1.1.1煤矿简介 1.1.2矿井资源条件 1.1.3主要生产系统 1.2瓦斯地质保障 1.2.1地质情况 1.2.2探测技术与措施 1.2.3瓦斯基本参数测试与分析 1.2.4瓦斯地质图 1.3开拓开采 1.3.1井田开拓 1.3.2采场接替 1.3.3采掘工作面现状 1.3.4生产准备 1.3.5生产组织 1.4矿井通风 1.4.1通风系统 1.4.2通风设施 1.4.3矿井风量 1.5瓦斯抽采 1.5.1抽采系统 1.5.2抽采措施 1.5.3抽采效果 1.5.4效果检验 1.5.5瓦斯利用 1.6安全监控 1.6.1监控系统 1.6.2监控数据 1.6.3监控效果 1.6.4系统维护 1.7煤与瓦斯突出防治 1.7.1防突现状 1.7.2防突措施 1.8瓦斯防治管理 1.8.1管理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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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1煤矿企业提供的技术资料应以电子版为主、纸质版为辅,保证提交资料的真实性 瓦斯地质保障、开拓开采系统、通风系统、瓦斯抽采系统、安全监控系统、煤与瓦斯突出防 理及其他方面资料。

上海浦东电缆南宁生产基地第二特种车间高大模板施工方案矿井设计说明书、安全专篇、矿井勘探(精查)报告; 矿井地质报告、采区地质说明书、采煤工作面地质说明书、掘进工作面地质说明书、井巷揭煤地 质说明书; 地质探查钻孔设计、钻孔施工记录、钻孔验收资料、钻孔峻工图、地质预报; 采掘工程平面图、瓦斯地质图、采掘工作面防突预测图; 矿井生产能力核定报告、矿井生产计划、防突计划、“三量"计算表及分析记录; 通风系统图、通风网络图、通风设计及安全措施、矿井需风量计算、通风报表、测风报表、通风阻 力测定报告、通风机性能测定报告、反风演习报告; 抽采系统图、瓦斯涌出量测定报告、瓦斯抽采设计、瓦斯抽采管路系统图、瓦斯抽采报表; 矿井瓦斯抽采达标评判报告、采掘工作面瓦斯抽采达标评判报告; 安全监控系统布置图、安全监控日报、安全监控设计、传感器调校记录; 煤层突出危险性评估与鉴定报告、突出煤层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报告、瓦斯参数测定报告、保 护层有效保护范围考察报告、区域预测临界值考察报告、采掘工作面预测敏感指标及临界值考 察报告、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单; 矿井、采区、采掘工作面、井巷揭煤工作面防突专项设计; 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 区域与工作面防突措施效果检验报告、钻孔施工设计、钻孔峻工图; 工作面防突技术措施、钻孔施工安全技术参数; 煤与瓦斯突出记录卡片; 安全投入保障制度、安全费用提取使用制度; 各工种岗位责任制和操作规程; 突出事故应急预案; 防突机构和技术人员配置; 会诊评估专家要求提供的其他技术资料。

C.1会诊评估专家提出的意见宜包括问题题目、现象描述、判定依据、建议与对策四

会诊评估专家提出的意见宜包括问题题目、现象描述、判定依据、建议与对策四个方面内容。 会诊评估专家提出的意见应符合问题题目言简意、现象描述部分指出问题和可能造成影响 依据可追溯、建议与对策可操作性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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