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7T 5212-2022 既有建筑地下增层技术规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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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7T 5212-2022 既有建筑地下增层技术规程.pdf

既有柱与托换桩间隔设置地下增层示意图

6.1.3当既有建筑竖向构件为墙体时,宜在墙体底部两侧设夹墙梁,沿夹墙梁每 隔一定距离设垂直穿过墙体的托换梁和连接键。托换梁两端由托换桩支撑(图 6.1.3)

GB/T 32023-2015 鞋类 整鞋试验方法 屈挠部位刚度筑物移位地下增层(先施工地下空间)施

建筑物移位地下增层(先施工地下空间)

7.1.1既有建筑地下增层结构设计宜采用极限状态法,以分项系数的设计表达式 进行设计。 7.1.2结构设计极限状态应分为下列两类: 1承载能力极限状态:结构构件达到最大承载能力;土体变形导致结构破坏或 周边环境破坏。 2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结构变形影响结构的正常使用、地下结构施工或周边环 竞的正常使用功能。 7.1.3既有建筑地下增层结构设计应根据结构破坏可能产生的后果,采用不同的 安全等级及结构的重要性系数,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托换结构作为永久结构时,其结构安全等级和重要性系数不得小于地下结 购安全等级和重要性系数; 2托换结构安全等级和重要性系数应按施工与使用两个阶段选用较高的结构 安全等级和重要性系数; 3当地下增层结构的部分构件只作为临时结构构件的一部分时,应按临时结构 的安全等级及结构的重要性系数取用。当形成最终永久结构的构件时,应按永 久结构的安全等级及结构的重要性系数取用 7.1.4既有建筑地下增层结构设计时的作用组合和分项系数应符合《工程结构通 用规范》GB55001的相关规定。 7.1.5既有建筑地下增层结构设计的荷载应符合下列规定: 1水平荷载:应包括施工阶段支护结构所传递的水压力、主动土压力或静止土 压力、坑外地面荷载的侧压力。作为永久结构的构件在使用阶段,应包括外墙 结构所传递的水压力,静止土压力、坑外地面荷载的侧压力。 2竖向荷载:应包括地下增层施工各阶段结构构件自重及取土、运土时可能作 用于结构上的施工荷载。作为永久结构在使用阶段的竖向荷载,应包括结构自 重、活荷载、风荷载和地震作用引起的竖向力,作用于底板的水浮力。 7.1.6采用桩基托换法既有建筑地下增层结构设计应进行下列计算和验算:

1水平荷载:应包括施工阶段支护结构所传递的水压力、主动土压力或静止土 压力、坑外地面荷载的侧压力。作为永久结构的构件在使用阶段,应包括外墙 结构所传递的水压力,静止土压力、坑外地面荷载的侧压力。 2竖向荷载:应包括地下增层施工各阶段结构构件自重及取土、运土时可能作 用于结构上的施工荷载。作为永久结构在使用阶段的竖向荷载,应包括结构自 重、活荷载、风荷载和地震作用引起的竖向力,作用于底板的水浮力。 1.6采用桩基托换法既有建筑地下增层结构设计应进行下列计算和验算: 1承载能力极限状态的计算和验算:

1)支护结构的稳定性计算,包括整体抗滑移、抗倾覆; 2)降水设计计算,抗浮、抗隆起验算; 3)支护结构在施工和使用阶段受弯、受剪、受压承载力计算; 4)主体结构兼作围护结构、支撑结构时,结构承载力计算和稳定性验算; 5)托换桩的受压承载力和稳定性验算 6)托换承台的抗弯和抗冲切验算; 7)托换梁的抗弯和抗剪验算; 8)托换构件与原竖向构件界面的抗剪承载力验算: 9)拟建地下空间的地基和基础承载力验算。 2正常使用极限状态的计算和验算: 1)主体结构兼作支护结构的沉降验算; 2)竖向托换构件(托换桩)的沉降计算; 3)支撑体系和围护结构的内力和变形宜采用空间作用的整体分析方法;当 施工与使用阶段构件的使用条件变化时,应按最不利情况验算: 4)拟建地下空间的地基变形验算。 1.7拟建地下空间顶板应作为上部结构嵌固部位进行设计。 1.8采用移位方式地下增层结构设计应按建筑物移位的结构计算方法,应符合 建(构)筑物移位工程技术规程》JGJ/T239的相关要求,

7.2.1既有建筑地下增层可在开挖基坑外单独进行基坑支护,也可利用新增地下 空间外墙兼作支护挡墙。地下空间的梁、板或托换梁等水平构件可兼作支护的水 平支撑。 7.2.2当支护结构兼作地下空间外墙时,新增地下空间楼板可作为支护结构的水 平支撑,围护结构与楼板处的支点可视为不动铰支点,支护结构可根据受力条件 分段按平面问题进行计算。 7.2.3支护结构在施工期间水平荷载和抗力标准值应按当地可靠经验确定,无经 验时可按《建筑基坑工程技术规范》JGJ120规定取值

7.2.1既有建筑地下增层可在开挖基坑外单独进行基坑支护,也可利用新增地下 空间外墙兼作支护挡墙。地下空间的梁、板或托换梁等水平构件可兼作支护的水 平支撑。

7.2.4当进行构件的承载力及稳定性计算时,支护结构体系的内力及支点力的设 计值应按其施工阶段和使用阶段各个工况中可能出现的最不利内力组合值进行 计算。 7.2.5在既有建筑地下增层结构的施工阶段,作为临时结构的各构件承载力计算 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7.2.6既有建筑地下增层支护结构,在使用阶段兼作永久结构的各构件承载力计 算,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7.2.7地下连续墙在使用阶段作为地下空间的外墙,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不带内衬墙时,应按地下空间防水等级要求做好地下连续墙防水; 2)当有内衬墙时,应按防水要求做好内衬墙防水及墙间的疏水排水设计: 3)当排桩与内衬墙作为地下空间的外墙时,应按地下空间防水等级做好内衬 墙防水。

1)当不带内衬墙时,应按地下空间防水等级要求做好地下连续墙防水; 2)当有内衬墙时,应按防水要求做好内衬墙防水及墙间的疏水排水设计: 3)当排桩与内衬墙作为地下空间的外墙时,应按地下空间防水等级做好内衬 墙防水。

7.3.1当托换桩作为施工完拟建地下空间后需拆除的临时托换构件时,可仅对施 工荷载作用下的强度、稳定性进行验算。 7.3.2当托换桩作为地下增层施工完成仍需使用的永托换构件时,其设计不仅 要考虑施工期间的荷载,还需按照永久设计状况和地震设计状况作用下对其强度 和稳定性进行计算。 7.3.3当托换桩稳定性不满足要求时,应通过增设侧向支撑的方式提高其稳定性 7.3.4根据材料的不同,托换桩的强度和稳定性计算应符合下列要求: 1以钢管桩等单一材料桩基础作为竖向托换构件时,其强度和稳定性应按《钢

1)桩土作用特征系数T,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E一一桩的弹性模量(N/m²); I一一桩的惯性矩(m4);

E.I T=5 mb.

bo一一桩身计算宽度,通常取值为2倍的桩身直径(m); 2)桩的临界入土深度ho,应按下式计算:

代中,l一一桩的计算长度(m); 一一桩的外露长度(m); h一一桩的实际入土深度(m); μ1一一计算长度系数:当桩顶为铰接时取0.7;当桩顶为固接时取0.5; 4)当桩的实际入土深度小于临界入土深度(h

1)当确定最顶层侧向支撑与桩顶承台或托换梁板间桩的计算长度时,应按 下式计算:

式中,l1一一最顶层侧向支撑与桩」 3一一设置最顶层侧向支撑时,桩身计算长度系数。当桩身可靠地嵌入桩 顶承台取0.7;其他情况取1.0; 2)当确定中间层侧向支撑之间桩的计算长度时,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l2一一中间层侧向支撑之间桩的实际长度(m); μ4一一设置中间层侧向支撑时,桩身计算长度系数,取1.0; 3)当桩的实际入土深度大于等于临界入土深度(h≥ho)时,最底层侧向支 撑与入土部分间桩的计算长度应按下式计算:

[=us(ls+4T)

式中,l3一一最底层侧向支撑与土层开挖面之间的距离(m); μus一一计算长度系数,取0.7; 4)当桩的实际入土深度小于临界入土深度(0

lc=u6(l3+h)

式中,u6一一计算长度系数:当桩尖未嵌岩时取1.0;当桩尖嵌岩时取0.7.

7.3.6桩间侧向支撑的承载力应按下列规定进行验算: 1按强度验算时,应按下式验算:

2按稳定性验算时,应按下式验算

式中,。 侧向支撑应力值(N/mm²); Ac一一侧向支撑的净截面面积(mm²)

Ni一一侧向支撑的轴向力设计值,按本规程7.3.7条规定计算(N); β一一侧向支撑的稳定性系数,若支撑材料为钢材,其长细比应根据《钢 结构设计标准》GB50017附录C轴心受压构件的稳定性系数取值; f一一侧向支撑材料强度设计值,若支撑材料为钢材,其强度应按《钢结 构设计标准》GB50017第3.4.1条取值。 7.3.7间侧向支撑约束桩时在支撑内所产生的轴向力设计值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N一一桩的受压承载力设计值(N)。 7.3.8托换桩竖向极限承载力可按照《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中的原位测试 或经验参数确定。当计算桩侧阻力时,可按照土方开挖后埋置在土体中桩身实际 长度计算。

7.4.1当托换桩和上部结构柱间隔布置,上部结构柱与托换桩通过托换梁传递荷 载时,托换梁的抗弯和抗剪承载力应按《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010附录 G的相关规定计算。 7.4.2当该托换梁采用实腹式钢骨混凝土梁,其承载力计算方法可参考《组合结 构设计规范》JGJ138确定。 7.4.3可采用凿毛、植筋等方法提高托换梁与原竖向构件之间的整体性,构造措 施应符合《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50367中5.5条相关规定

7.5.1当既有建筑竖向构件周边设置后浇筑包裹式钢筋混凝土承台,向托换桩传 递荷载时,承台的受弯、受冲切、受剪承载力验算可参照《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 范》GB50007中8.5.19条相关规定计算。 7.5.2可采用凿毛、植筋等方法提高托换承台与原竖向构件之间的整体性,构造 要求应符合《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范》GB50367中5.5条相关规定。托换承台 的截面高度hi应符合《建(构)筑物移位工程技术规程》JGJ/T239中5.4.3条相 关规定。

7.6.1地下增层完成后的最终沉降量和差异沉降量,应包含地下增层前已完成的 部分和地下增层后二次产生的部分。 7.6.2地下增层完成后最终沉降量和差异沉降量应符合《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 GB50007相关要求。 7.6.3地下增层托换桩为端承桩时,其地基变形应主要为桩身压缩变形。 7.6.4当地下增层托换桩为摩擦桩时,桩基沉降计算可参考《建筑桩基技术规范》 JGJ94,采用分层总和法计算土层沉降,并计入桩身压缩变形。其中,桩基沉降 计算应考虑以下因素: 1地下增层土方开挖引起的卸载效应及桩基托换引起桩侧和桩端土体有效应 力变化对沉降影响: 2降水和开挖卸载后土体回弹对桩基沉降的影响; 3土方开挖引起拟建地下空间持力层超固结效应,造成的土体侧压力系数的变 化。

7.7.1当采用桩基托换原位地下增层时,宜设计成桩筏基础。基础的设计应符 合《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和《建筑桩基技术规范》JGJ94的相关 规定。 7.7.2当采用移位地下增层时,基础的设计应符合《建(构)筑物移位工程技 术规程》IGI/T239相关规定

既有建筑地下增层的施工准备工作应包括

1应针对施工过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2进一步核查周边相邻建(构)筑物、地下管线等情况,进行设计条件复核及 风险辨识和评估; 3当相关技术资料和实际施工条件与设计不符时,应提请设计单位校核或调整 设计方案; 4应针对重大风险源编制应急预案,开展应急演练,储备应急物资。 .1.2基坑土方开挖前,应做以下准备工作: 1探测开挖范围内有毒、有害气体情况; 2对平面控制点、水准点加强保护,并应定期复测检查; 3应根据施工进展设置用电和照明设施; 4根据出土口的位置、间距、大小、数量等实际情况设置通风设施; 5结合历史降雨最高水位设置防倒灌措施。 .1.3基坑土方开挖时,应遵循以下规定: 1应加强对基坑内既有结构和托换桩的保护,其周边0.5m范围内土方采用人 工开挖; 2基坑开挖应遵循“时空效应”原理,分层、分段、均衡对称开挖,严禁超挖: 开挖参数应视地质情况及支撑方式确定; 3根据地层特性和地下水情况对围护排桩的桩间土体或地下连续墙墙段连接 处进行防护; 4土方运输方式应根据结构形式、理深和出土口的设置及分布、施工工序等情 况确定:

1)应根据出土口尺寸、土石方开挖范围内的结构净空尺寸、柱间净距、柱 与墙间净距、架设支撑后的开挖层净高等因素综合确定: 2)运输设备的选型、配置应使装碴能力、运输能力与开挖能力相匹配

3)装运能力不应小于最大的开挖能力,且应采用坏保设备。 3.1.4托换桩施工时,应符合以下规定: 1当托换桩受既有建筑层高等空间限制时,宜采用锚杆静压桩、人工挖孔桩或 泥浆护壁微型桩的成桩方法施工; 2当托换桩受既有建筑层高限制需要接长时,接头应采用焊接或机械连接的方 式。不同托换桩的接头在竖向应相互错开的距离大于等于0.5m; 3托换桩施工期间桩身垂直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托换桩作为临时支撑时,平面位置允许偏差应为土10mm,垂直度允许 偏差应为柱高1/300; 2)当托换桩作为“以桩代柱”的永久型构件时,安装精度应与结构柱允许 偏差范围一致; 4当托换桩采用静压桩的方式设置时,应在桩身侧面预埋与侧向支撑的连接钢 饭,钢板外侧可缠以胶带等保护措施,以防泥浆或砂、石等填料粘染; 5当梁板钢筋遇到托换桩无法穿过时,应有保证钢筋贯通的节点设计。 8.1.5当结构利用土模施工时,开挖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按梁、板结构断面形状开挖成槽; 2距离结构设计标高0.2m内的土方应采用人工开挖 3墙柱接头处土方应开挖至接头以下至少0.5m,并呈倾斜状; 4当基坑开挖下层土方时,应随挖随清理上层结构底模。 3.1.6当增设多层地下空间,土方开挖至每层地下空间梁板设计标高时,应立即 施工梁板,形成对托换桩的有效约束。 3.1.7地下空间梁、板、柱等混凝土构件的施工工艺和质量要求可参照逆作法的 相关要求。 8.1.8施工过程中,应采取有效的地下水控制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基坑内地下水位不应高出坑底以下0.5m; 2应满足坑底抗管涌验算及坑底、侧壁抗渗流稳定要求。 8.1.9移位地下增层的施工应符合《建(构)筑物移位工程技术规程》JGJ/T239 相要求

3)装运能力不应小于最大的开挖能力,且应采用坏保设备。 3.1.4托换桩施工时,应符合以下规定: 1当托换桩受既有建筑层高等空间限制时,宜采用锚杆静压桩、人工挖孔桩或 泥浆护壁微型桩的成桩方法施工; 2当托换桩受既有建筑层高限制需要接长时,接头应采用焊接或机械连接的方 式。不同托换桩的接头在竖向应相互错开的距离大于等于0.5m; 3托换桩施工期间桩身垂直度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托换桩作为临时支撑时,平面位置允许偏差应为土10mm,垂直度允许 偏差应为柱高1/300; 2)当托换桩作为“以桩代柱”的永久型构件时,安装精度应与结构柱允许 偏差范围一致; 4当托换桩采用静压桩的方式设置时,应在桩身侧面预埋与侧向支撑的连接钢 反,钢板外侧可缠以胶带等保护措施,以防泥浆或砂、石等填料粘染; 5当梁板钢筋遇到托换桩无法穿过时,应有保证钢筋贯通的节点设计。 3.1.5当结构利用土模施工时,开挖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按梁、板结构断面形状开挖成槽; 2距离结构设计标高0.2m内的土方应采用人工开挖 3墙柱接头处土方应开挖至接头以下至少0.5m,并呈倾斜状; 4当基坑开挖下层土方时,应随挖随清理上层结构底模。 3.1.6当增设多层地下空间,土方开挖至每层地下空间梁板设计标高时,应立即 施工梁板,形成对托换桩的有效约束。 .1.7地下空间梁、板、柱等混凝土构件的施工工艺和质量要求可参照逆作法的 相关要求。 3.1.8施工过程中,应采取有效的地下水控制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基坑内地下水位不应高出坑底以下0.5m; 2应满足坑底抗管涌验算及坑底、侧壁抗渗流稳定要求。 B.1.9移位地下增层的施工应符合《建(构)筑物移位工程技术规程》JGJ/T239 相关要求。

8.2.1既有建筑地下增层施工前应编制专项监测方案,施工过程中依据方案进行 监测,并根据监测结果指导施工。 3.2.2根据设计要求、施工工艺、变形控制要求、现有技术能力、对关键工程对 象的认知程度,施工监测项目应包括以下内容: 1支护结构内力、支护结构顶部水平位移、支护结构深层水平位移、支护结构 竖向位移; 2托换桩内力、托换桩倾斜、托换桩水平位移、托换桩竖向位移; 3托换梁(承台)内力、托换梁(承台)位移; 4既有建筑物倾斜度和裂缝; 5临近建(构)物竖向位移、临近建(构)物裂缝; 6地下水水位、地表竖向位移、地下管线位移。 3.2.3托换梁(承台)、竖向托换构件、围护结构和主体结构监测项目的控制值 应符合设计要求;基坑、周边建(构)筑物、管线控制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基坑工程监测技术规范》GB50497的规定。 3.2.4施工中应根据进度及时布点进行监测。 3.2.5变形监测可采用水准仪及经纬仪或高精度全站仪,构件内力监测可采用应 变片或光纤光栅。 8.2.6监测数据分析和处理应符合下列要求: 1应及时进行监测数据分析和处理,编制监测报告; 2监测项目完成后应编制总报告,监测资料应及时反馈给相关单位: 3当监测数据达到预警标准时,应增加监测频率; 4当监测数据达到控制标准或工程险情发生时,应停止施工,启动应急处置措 施。

8.3.1既有建筑地下增层施工完成后,由建设单位组织勘察、设计、施 等部门进行验收

等部门进行验收。 3.2质量验收应提交文件和记录包括以下内容: 1岩土工程勘察报告、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文件; 2经审定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 3桩位测量放线图及工程桩位线复核签证单; 4桩身完整性检测报告及单桩承载力检测报告; 5原材料出厂合格证和进场复试报告; 6混凝土强度试验报告: 7钢筋接头试验报告; 8预应力筋用锚具,连接器的合格证和进场复试报告; 9混凝土工程施工记录: 10隐蔽工程验收记录; 11分项工程验收记录; 12预应力筋安装、张拉及灌浆记录; 13工程重大质量问题的处理方案和验收记录; 14其他必要的文件和记录。 3.3工程观感质量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 范》GB50204有关规定,现浇结构外观质量缺陷判定不应有严重缺陷。 3.4质量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现行标准《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B50204、《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钢结构工程放 厂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组合结构设计规范》JGJ138等有关规定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程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可采用“可”

既有建筑地下增层技术规程

2术语 30 3基本规定 4岩土工程勘察. .32 5既有建筑物检测鉴定, .33 6既有建筑地下增层方法. 7设计 8施工及验收 37

术语 30 3基本规定, 4岩土工程勘察, 32 5既有建筑物检测鉴定. 3.3 5既有建筑地下增层方法 34 设计 3.5 8施工及验收

1.0.1本条规定是制定本规程的基本方针和原则。 1.0.2本条规定明确了地下增层的范围:不仅无地下空间的既有建筑利用本技术 可以增设地下空间,也可以在既有建筑原有地下空间基础上扩展地下空间。 .0.3本规程主要针对既有建筑地下增层的设计、施工编制而成GB/T 38991-2020 军民通用资源 信息数据对接技术标准总体要求,凡本标准末规 定的部分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

2.1.1既有地下增层包括原位地下增层和移位地下增层。原位地下增层就是利用 基础托换的方法在既有建筑物正下方增设或拓展地下空间;移位地下增层一般是 在既有建筑外侧或基础一侧的下方增设或拓展地下空间。 2.1.2既有建筑原位地下增层由于上部结构荷载已经存在,必须通过设置托换桩 等竖向构件支撑上部结构,才能开挖拟建地下空间的土方,施作地下空间的构件 临时托换桩是指土方开挖前施作、结构施工完成后拆除的托换桩。永久托换桩是 指土方开挖前施作用于结构施工中支撑既有建筑物的施工荷载,且结构施工后用 于支撑既有建筑物永久荷载的托换桩。

3.0.1由于本规程的主要内容是针对既有建筑地下增层的结构设计和施工制定, 因此需要提醒相关单位既有建筑地下增层工程的规划、消防、机电、设备等也应 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3.0.2既有建筑地下增层涉及到基坑土方开挖,基坑沉降和变形会影响到周边相 邻的建(构)筑物、地下管线等。 3.0.4既有建筑地下增层时由于上部建筑物荷载已存在,在下部地下空间施作期 间,保证上部既有建筑的安全是该技术的关键

4.0.3由于地下增层通常设置托换桩,因此勘察深度要求是一般为拟建地下空间 基础理置深度的2~3倍,但有一些托换桩桩尖处需要的岩土勘察参数可能更深, 因此规定了不小于《岩土工程勘察规范》GB50021的相关要求;勘察范围外延 至地下空间开挖总深度的1~2倍,主要是基坑支护设置拉锚的要求。 移位地下增层时不仅就位位置需要设置地下空间,其岩土参数需要勘察;其 移位路线上需要承担既有建筑物的荷载,地基承载力不足或较大的不均匀沉降会 造成既有建筑物损坏或倾斜,因此沿途的轨道设计也非常重要

5.0.1既有建筑经过多年的使用,材料性能可能已出现退化,因此不能凭借原有 设计图纸和工验收资料进行地下增层的设计和施工,必须通过现场检测鉴定了 解其现状。

6.1.2既有建筑原位地下增层属于逆作法的一种,但与常规逆作法又有明显不同: 常规逆作法利用临时立柱支承上部结构,由于上部结构尚未施作,所以立柱平面 位置不受上部结构限制;但既有建筑地下增层时,由于上部结构竖向构件(墙柱 已经存在,所以新增的竖向托换构件,只能采用从既有建筑竖向构件的周边或者 两相邻竖向构件中间位置设置,然后用托换承台或者托换梁将两者连接。 6.2.1先建好地下空间再移动既有建筑物的关键技术是地下空间上方移位轨道的 设计,该轨道承担既有建筑物移动荷载,应按影响线理论计算其承载力。地下空 间可设置桩基础,也可不设。 6.2.2先施工托换桩,将既有建筑物移动至托换桩正上方实现连接,再开挖土方 施作地下空间。该方法中的托换桩在既有建筑竖向构件的正下方,与原位地下增 层的在竖向构件周边设置和间隔设置明显不同,受力更加合理。该托换桩在拟建 地下空间中的部分也可以作为地下空间的竖向构件,实现“以桩代柱”

8.1.3由于土方开挖形成的高差,在托换桩桩身内产生附加弯矩,影响桩身 稳定性。因此,需要分层、分段、均衡对称开挖土方。 8.1.4在既有建筑室内设置托换桩,受层高限制并减少对环境影响,分段设 置的静压桩、人工挖孔桩和小型泥浆护壁的灌注桩是首要选择。 8.1.6在土方开挖阶段,由于托换桩桩身下段只受土方约束,受压稳定性较 低。当地下空间的梁板设置后DB21T 1654-2016 紫背天葵生产技术规程,对桩身下段的约束明显提高,可有效提高托换桩 稳定性。因此,土方开挖至梁板标高,应尽快设置梁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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