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J/T13-330-2020 基于BIM岩土工程勘察技术规程(附条文说明).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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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J/T13-330-2020 基于BIM岩土工程勘察技术规程(附条文说明).pdf

用以表达工程勘察对象及拟建建(构)筑物,除几何信 外的其他信息,用以描述各类元素的属性特征,如岩性属性 质构造、岩土参数、原位测试及其他各种参数信息。

2.0.7模型数据(信息

岩土工程勘察信息模型包含的所有数据或信息。 2.0.8数据共享 data sharing

在工程项目全生命期满足BIM应用条件下WS/T 404.8-2015 临床常用生化检验项目参考区间第8部分 血清淀粉酶,不限地点、工具

的各方可对数据进行操作、运算、分析

2.0.9模型交付物 deliverables

满足BIM应用条件,岩土工程勘察信息模型可供交付的勘察 戎果,包括但不限于各专业信息模型(原始信息模型或经产权保 护处理后的信息模型),以及基于信息模型形成的各类视图、分 析表格、说明文档、辅助多媒体等。

基于勘察信息模型进行数据共享及相互操作的工作。

模型交付深度等级是指勘察信息模型交付时所能达到的精细 程度。

依据工程操作目标而确定的对于勘察信息模型的需求。

3.0.1勘察信息模型适用于工程项目全生命期岩土工程勘察、设 计、施工、运营不同阶段,应满足建设工程全生命期数据(信息 共享、协同工作需要,支持各阶段、各项任务和各相关方信息获 取、更新、管理。

3.0.2勘察信息模型宜采用IFC、IDM、IFD数据格式和交换材 准,实现建设工程项目全生命期相关参与方模型数据的无损传递 和共享。

3.0.3勘察信息模型创建、使用和管理宜在基于同一数据格

满足岩土工程勘察BIM应用需要,并应具有开放性和可扩展 具备数据共享、查验模型和支持各相关方协同工作等功能。

表单应转化为数字化数据,勘察源数据宜采用数字化自动采集 传输和存储。

3.0.6勘察信息模型建模深度可划分

1级:满足规划设计、可行性研究的察深度要求: 2级:满足初步设计的初步勘察深度要求; 3级:满足施工图设计的详细勘察深度要求; 4级:满足施工阶段对施工勘察和信息化施工的深度要求。

3.0.7勘察信息模型元素宜采用元素库进行统一管理和应用,模

1模型元素的儿何形体应采用公制单位按照1:1比例建模, 对无法采用几何形体表达的信息可采用属性信息的方式表达:

2模型元素可包括二维或三维的空间约束数据,颜色、深度、 坐标、图式、图例等: 3模型元素可在相关视图中表现工程对象的材质和外观,相 关视图包括:平面图、面图、立面图、柱状图等: 4 模型元素应能表达与其他模型元素的关联关系。 3.0.8 勘察信息模型质量控制应包括下列内容: 模型与工程项目符合性检查; 2 不同模型元素之间的相互关联性检查: 3 模型信息准确性和完整性检查: 4 模型与相关技术标准的符合性检查,

4.1.1收集和采集用于创建勘祭信息模型的数据(信息)应包括 平面坐标、高程等三维空间位置数据,并应符合现行国家和福建 省相关技术标准有关规定。 4.1.2勘察信息模型应能通过名称和颜色快速识别模型单元所 表达的工程对象。 4.1.3勘察信息模型创建、使用和管理应具有完善的数据存储环 境。模型数据存储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技术标准对数据交换和数 据安全的要求。

4.1.4勘察信息模型协同应基于统

1.2.1勘察信息模型信息分类和编码应符合表4.2.1和本规程附 录A有关规定。

表 4. 2. 1 勘察信息模型信息分类

4.2.2勘察信息模型信息编码结构应包括表代码、大类代码、中 类代码、小类代码和细类代码,各级代码应采用2位阿拉伯数字

图4. 2.2编码结构

4.2.3扩展分类和编码时,本规程和国家标准《建筑信息模型分 类和编码标准》GB/T51269中已规定的信息类别和编码应保持不 变。

f.Z.3 类和编码标准》GB/T51269中已规定的信息类别和编码应保持不 变。 4.2.4在描述复杂对象时,应采用逻辑运算符号联合多个编码 起使用。编码逻辑运算符号宜采用“十”、“/” 符号表示,并符合下列规定: 1“+”用于将同一表格或不同表格中的编码联合在一起 以表示两个或两个以上编码含义的集合。 2“/”用于将单个表格中的编码联合在一起,定义一个表 内的连续编码段落,以表示适合对象的分类区间。 3“<”、“>”用于将同一表格或不同表格中的编码联合 在一起,以表示两个或两个以上编码对象的从属或主次关系,开 口背对是开口正对编码所表示对象的一部分

4.3地层单元命名和颜色设置

方自定义,并应在勘察信息模型执行计划中说明定义的方法。

4.4.1模型数据可存储为一个或若干个STEP格式文件。文件中 的数据应符合模型EXPRESS数据模板的定义。 4.4.2模型数据的存储格式应符合附录B有关规定。模型数据 存储与交换软件应符合本规程5.2节有关规定。 4.4.3模型数据交换前应进行正确性、协调性和一致性检查,检 查应包括下列内容: 1模型数据应经过校对、审核或统计分析: 2模型数据应是最新的版本; 3模型数据内容、格式应符合数据共享规定。 4.4.4模型数据交换宜采用文件形式。数据提供方应提供包含模 型数据文件在内的完整交换物,并由数据接收方接收。 4.4.5模型数据交换格式应符合附录C的有关规定。模型的数 据交换格式宜采用原始勘察信息模型文件格式或通用数据文件交 换格式。

2模型数据应是最新的版本; 3模型数据内容、格式应符合数据共享规定。 4.4.4模型数据交换宜采用文件形式。数据提供方应提供包含模 型数据文件在内的完整交换物,并由数据接收方接收。 4.4.5模型数据交换格式应符合附录C的有关规定。模型的数 据交换格式宜采用原始勘察信息模型文件格式或通用数据文件交 换格式。

4.4.5模型数据交换格式应符合附录C的有关规定。模型 据交换格式宜采用原始勘察信息模型文件格式或通用数据文 换格式。

4.4.6模型数据交换应符合以

1模型数据交换双方可根据协议对交换数据进行加密,并应 提供相应的解密方法或途经: 2模型数据交换双方在数据交换前应确认对方身份,以及提 供数据、接收数据的权限: 3模型数据交换双方通过网络进行数据交换时,应有网络信 道安全防护措施; 4模型数据交换双方应对交换数据进行数据校验,确认模型 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5.1. 11 创建勘祭信息模型之前可根据不同专业或任务需求包 子模型。

勘察数据和文件进行创建。

5.1.3用于创建勘察信息模型的几何数据(信息)应为三维

5.1.3用于创建勘察信息模型的儿何数据(信息)应为三维数据 (信息),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地质界面、原位测试和取样点等空间位置应采用平面坐标 和高程数据表达; 2岩土工程物理力学指标应提供相应试验、测试点的平面坐 标和高程数据。 5.1.4通过不同途径获取的同一模型数据应具有唯一性。采用不 司方式表达的模型数据应具有一致性, 5.1.5勘祭信息模型的建模坐标、高程系统应与项目相关方一致 5.1.6当勘察信息模型不能完整表达工程项目特征信息时,可使 用二维工程地质图件、影像、文字、文档或关联数据补充工程勘 察信息,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关联信息应能够被检索获取,并应标注补充文件与模型之

(信息),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地质界面、原位测试和取样点等空间位置应采用平面坐 和高程数据表达; 2岩土工程物理力学指标应提供相应试验、测试点的平面坐 示和高程数据。 漏7 房月左隆一胜应日

同方式表达的模型数据应具有一致性。

5.2勘察信息模型软件

5. 2. 1 勘察信息模型软件的专业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能满足专业或任务的BIM应用需要: 2 应符合相关工程建设技术标准有关规定: 3 应具备三维可视化浏览或漫游功能; 应具备可任意部切、自动生成二维CAD剖面图功能: S 应具备量测、特征信息显示等功能; 6 应具备模型输入、输出、统计等信息处理功能 5.2.2 勘察信息模型软件的数据共享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应支持开放的数据交换标准: 应能实现与专业相关软件的数据交换: 应支持数据共享功能定制开发。 5. 2. 31 勘察信息模型软件应用前,必须通过工程实例对其专业功 能和数据共享功能进行测试

5.2.3勘察信息模型软件应用前,必须通过工程实例对其专

能和数据共享功能进行测试。

5.3地表信息模型创建

5.3.1地表信息模型应满足表达地形地物特征信息所

5.3.1地表信息模型应满足表达地形地物特征信息所需精度要 求。应包含空间基准信息,数字地面模型DTM,水系以及相邻建 (构)筑物等。 5.3.2创建地表信息模型的数据宜采用原始测量数据,三维数字 化地形图航摄遥咸影像数高程模型DEM(DiaitalElevatioi

求。应包含空间基准信息,数字地面模型DTM,水系以及相 (构)筑物等。

(构)筑物等。 5.3.2创建地表信息模型的数据宜采用原始测量数据,三维数字 化地形图,航摄遥感影像,数字高程模型DEM(DigitalElevatior Model)

5.3.3地表信息模型的边界,在平面上应包括拟建场地征地红线

范围及可能被影响的范围,并应符合现行国家相关技术标准的有 关规定。

5.4勘察信息模型创建

5.4.1勘察信息模型宜包含拟建场地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岩土 层等三维空间位置数据(信息),以及拟建工程主要设计数据(信 息)等。

1地层岩性(包括:地质点,地质界线,地层界面,岩体风 化界面、结构面,岩性定名等); 2地质构造(包括:地质构造线,地质构造界面,地质构造 定名,发育特征数据等); 3水文地质条件(包括:水文地质边界条件,含、隔水层界 面,地下水稳定水位、含水层定名等); 4不良地质作用(包括:范围,界线,定名等); 5各类勘探、测试和取样点位置的三维数据和测试数据,以 及相关岩土芯样等影像图片; 6建(构)筑物主要设计数据(工程概况,轮廓尺寸,设计 标高等); 7相邻建(构)筑物、地下管线位置及范围; 8基于环境特征、岩土工程条件及建设工程的要求,经分析 论证,提出的结论与建议(如持力层、地基土承载力、桩侧摩阻 力、抗浮设计水位、土的物理力学指标等)。 5.4.3勘察信息模型创建应以地表信息模型为基础,采用点、线 面、体图元表示,在生成几何图元的同时附带有地质对象必要的 属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地质点、地质线可按坐标点、矢量化的要求创建; 2地质面宜以等间距网格(GRID)、不规则三角网(TIN)、 非均匀有理B样条曲面(NURBS)表示,并以颜色、透明度、花 纹、煊染区分; 一一地质体应以

面、体图元衣示,在生成儿 属性。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地质点、地质线可按坐标点、矢量化的要求创建: 2地质面宜以等间距网格(GRID)、不规则三角网(TIN)、 非均匀有理B样条曲面(NURBS)表示,并以颜色、透明度、花 纹、煊染区分; 3地质体应以封闭地质面围合成的实体表示

5.4.4勘察信息模型创建后,应根据勘察阶段数据的获取和变化 对模型进行更新或修正

下,根据数据来源精度、项目类型和需求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 定: 1模型数据宜包括各种勘察方法生成的三维数据,宜采用自 动采集或数字化数据源; 2对于点状工程,拟建场地和影响范围内的模型单元应保持 司一精度:对于线状工程,拟建范围内模型单元应保证较高精度, 影响范围内的模型单元可采用较低精度数据; 3勘祭信息模型的误差精度应与项自勘祭阶段相匹配,如项 且有更高精度要求,在保证数据来源精度的前提下可适当提高。

5.5.1勘察信息模型检查应包括合规性检查、合理性检查、准确 性检查和完整性检查, 5.5.2勘察信息模型合规性检查宜包括建模任务要求、数据录入 模型创建方法、模型创建过程、成果检查和验收等内容。 5.5.3勘察信息模型合理性检查可采用三维视图、随机部面、等 值线图等方式,重点检查地质体推测部分的合理性,并宜符合下 列规定: 1地质界线宜检查地表界线、地质剖面的形态、延伸和相互 间关系等; 2有产状的地层和地质构造宜主要检查其空间展布、边界、 产状和相互关系等: 3无产状的地层、风化程度、地下水位、相对隔、含水层等 地质界面,宜主要检查空间展布及与地形面、基岩面、相邻界面 的关系等;

5.5.1勘察信息模型检查应包括合规性检查、合理性检查、 性检查和完整性检查。

4地质体宜主要检查其形态、边界面和相互间关系等。 5.5.4勘察信息模型准确性检查应包括模型精度以及模型与基 础数据、分析数据的一致性,检查可采用自测、量测、统计等方 法。 5.5.5勘察信息模型完整性检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模型创建范围应满足工程要求: 2 模型创建资料应收集齐全,数据处理和入库应完整; 3应按本规程第5.4.2条进行逐项检查: 4模型元素应连续完整,不应出现地质线条断点、地质界面 拼接缝隙、地质实体表面缺损等现象; 5模型单元属性中的模型类型、编号不应为空项。 5.5.6勘祭信息模型检查应在模型创建全过程中进行,根据建模 技术要求,检查模型元素及图元属性、工程地质属性等内容。 5.5.7勘察信息模型检查结果应做记录,对模型中不符合要求的 部分应及时进行编辑与修改

6.1.1勘察信息模型用于交付的数据(信息)和交付物应符合工 程项目相关阶段任务的使用需求。 6.1.2勘察信息模型交付应包括模型所有权、模型创建人员、审 核人员、更新人员与项目负责人,模型创建、审核和更新时间, 以及所使用的软件和版本等信息。 6.1.3勘察信息模型成品交付可采用电子签名和数据加密技术 当采用电子签名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勘察信息模型和图档应包含勘察单位、勘察人员的签名信 息; 2企业级和注册人员的电子签名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 子签名法》的相关要求

6.2.1勘祭信息模型交付深度应根据工程性质、规模、特征、场 地复杂程度、使用需求以及合同要求等因素综合确定。 6.2.2勘察信息模型的交付深度应分为几何信息和属性信息两 个信息维度。

6.2.2勘察信息模型的交付深度应分为几何信息和属性信息两 个信息维度。 6.2.3勘察信息模型的交付深度分为四个等级,不同深度等级的 勘察信息模型应满足不同的工程用途,其对应关系应符合表6.2.3 规定。

6.2.3勘察信息模型的交付深度分为四个等级,不同深度等

勘察信息模型应满足不同的工程用途,其对应关系应符合表6.2.3 规定。

深度等级的勘察信息模型几何信息应与DL300深度等级的规定保 持一致。

表6.2.3勘察信息模型交付深度等

L300交付深度等级的勘察信息模型几

6.2.5勘察信息模型属性信息交付深度等级应符合表6.2.5的规

表6.2.5勘察信息模型属性信息交付深度等级表

续表 6. 2. 5

注:表中“”表示应具备的信息; “△”表示宜具备的信息; ”表示可不具备的信 息。

6.3.1勘察信息模型交付物应满足使用需求,且应充分表达专业 交付信息集合,成品宜采用数字化交付方式,包括电子文件交付 和信息模型集成交付两种类型

勘察信息模型中提取所需的信息并形成交付物。

勘祭信息模型中提取所需的信息开形成交付物。 6.3.3勘察信息模型主要交付物的代码及类别应符合表6.3.3规

6.3.3勘察信息模型主要交付物的代码及类别应符合表

表6.3.3交付物的代码及类别

注:工程图纸包含电子工程图纸文件

6.3.4模型文件的命名应规范、合理、简洁,具备可扩展性和通 用性。 6.3.5图像、视频、音频、文本等被勘察信息模型引用的文件, 应以独立文件的形式作为交付物的一部分随模型文件一起交换

6.4.1勘察信息模型的交付宜包括需求定义、模型实施和模型交 付三个过程

4.2 不同勘察阶段和竣工移交的交付

6.4.3面对不同的使用领域,需求定义过程应由勘察信息模型应 用方完成。模型应用方应根据应用目标制定应用需求文件,应用 需求文件应符合本规程6.4.6条的规定,并应交付勘察信息模型提 供方。

6.4.4模型实施过程应由勘察信息模型提供方完成,并

1应根据应用需求文件制定勘察信息模型执行计划; 2应根据勘祭信息模型执行计划创建勘祭信息模型。 6.4.5模型交付过程应由勘察信息模型提供方和应用方共同完 成,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提供方应根据应用需求文件向应用方提供交付物; 2应用方应复核交付物及其提供的信息,并应提取所需的模 型单元形成应用数据集: 3应用方可根据勘祭信息模型的工程勘祭信息创建应用模 型。应用模型创建和使用过程中,不应修改工程勘察信息; 4勘察信息模型工程勘察信息的修改应由提供方完成,并将 修改信息提供给应用方。 6.4.6应用需求文件应作为交付物,并包含下列内容: 1 勘察信息模型的应用目标: 2采用的编码体系名称和现行标准名称; 3模型单元的交付深度等级,并列举必要的属性及其计量单 位;

.0.1勘察信息模型的提供方和应用方应对成果进行维护管理, 由专人管理和归档入库。 0.2勘察信息模型修改与更新,应在模型应用方提供需求和资 科的基础上由模型提供方完成

应对数据的兼容性和完整性进行检查,并通过原数据对数据 行扩充。

7.0.4模型管理方应建立几灾备份系统和模型数据定期备份

.0.6宜对保存模型数据的软硬件系统进行监控TB/T 2075.17-2020 电气化铁路接触网零部件 第17部分:软横跨连接装置,以确保系统可 靠运行。

A. 0. 1 元素宜按表 A.0.1 进行分类编码

A. 0. 1 元素宜按表 A.0.1 进行分类编码

附录 A模型信息分类和编码

表 A. 0. 1 元素

A.0.2工程建设项目阶段宜按表A.0.2进行分类编码 表A.0.2工程建设项目阶段

HG/T 4286-2011 搪玻璃换热管续表 A. 0. 2

表A. 0.3 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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