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J33/T 1287-2022 海绵城市建设区域评估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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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J33/T 1287-2022 海绵城市建设区域评估标准.pdf

pervious surface

自然或者人工形成的透水性下垫面,包括绿地、透水铺装、 砂石地面、水域等。

2.0.12生态性岸线

NB/T 31143-2018 直驱风力发电机组 主轴轴承型式试验技术规范ecological shorelin

为保护城市生态环境而保留的自然岸线或经过生态修复后具 备自然特征的岸线

2.0.13城市热岛效应

城市热岛效应指城市建成区的气温高于郊区气温,形成类似 高温孤岛的现象

采用自然或人工模拟自然生态系统控制城市降雨径流的

传统的工程化排水设施

城市建成区内,呈现令人不悦的颜色或散发令人不适气味的 水体的统称。

2.0.17城市水体urbanwaterbo

2.0.17城市水体urbanwaterbody

城市规划区内的河流、湖泊、湿地、坑塘等自然或人工 水体。

3.0.1海绵城市建设区域效果的评估应遵循对象选取合理、数 据采集详实、方法选用科学和验收评估客观的原则。 3.0.2海绵城市建设区域效果的评估应以城市建成区为主要对 象,对城市建成区范围内源头减排项目、过程控制和末端治理项 目、排水分区及城市建成区整体的海绵城市建设效果进行评估

3.0.3海绵城市建设区域效果的评估结果应为按排水分区为单 元进行统计,达到本标准要求的城市建成区面积占城市建成区总 面积的比例

域区域,且宜在城市建成区内集中连片划定。

4.0.1海绵城市建设区域效果的评估指标应包括核心指标、非 核心指标和区域指标。 4.0.2海绵城市建设区域效果的评估指标体系构成应符合表 4. 0.2 的要求。

海绵城市建设区域效果的评估指标体

5.1.1海绵城市建设达标区域的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应达到海绵 成市专项规划要求。 5.1.2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的年径流总量控制率评估应采用数据 监测法、数学模型法和容积规模核算法等方法与现场检查相结合 进行,评估方式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监测数据完整时,应采用数据监测法与现场检查相结 合进行评估; 2当监测数据不足时,应采用数学模型法与现场检查相结 合进行评估,模型参数应采用监测数据进行率定,监测数据资料 不足以率定模型参数时,模型参数宜按本标准附录A取值; 3当不具备数学模型条件时,应采用容积规模核算法与现 场检查相结合进行评估。 4当不具备理论计算条件时,海绵城市建设项目的年径流 总量控制率评估可采用综合雨量径流系数法按下式估算:

一综合雨量径流系数。 5.1.3排水分区的年径流总量控制率评估应采用面积加权平均 方法。 5.1. 4 排水分区内未实施低影响开发的项目的年径流总量控制

5.1.4排水分区内未实施低影响开发的项目的年径流,

率评估宜采用数学模型进行评估,也可按本标准附录B取值进行 估算。

Z(P,XA:) ×100% wr ZA:

式中: Pwr 区域的年径流污染总量削减率; P;各低影响开发项目的年径流污染总量削减率(%); A.一各项目的占地面积(m²)。

Stb D ×100% Sic

式中:Ptb一内涝防治达标率(%); Stb一达到内涝防治标准的面积(km²); Sjc一城市建成区面积(km²)。 5.1.8海绵城市建设达标区域的内涝防治达标率所对应的内涝 防治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内涝防治技术规范》GB 51222与浙江省标准《内涝防治技术标准》DB33/T1109的规 定。海绵城市建设达标区域的内涝防治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遭遇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对应降雨情况时,不应有积 水现象; 2当遭遇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对应降雨情况时,不应出现 内涝。 5.1.9内涝防治效果评估应采用数学模型模拟、水位或摄像监 测资料查阅与现场观测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具备数学模型模拟条件时,应优先采用数学模型模拟 的方法进行评估,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模型模拟应具有地面产汇流、管道汇流、地面漫流、河 湖水系等功能: 2)模型模拟应采用管网拓扑、下垫面、地形数据,加载内 涝防治设计重现期下的最小时间段为5min总历时为1440min的 设计雨型数据,并利用重要易涝点积水监测数据与管渠缺陷数据 进行率定; 3)模型模拟的地面积水范围、积水深度和退水时间评估 应符合现行浙江省标准《内涝防治技术标准》DB33/T1109的

式中:P一内涝防治达标率(%); Stb一达到内涝防治标准的面积(km²); Sie一城市建成区面积(km²)。 5.1.8海绵城市建设达标区域的内涝防治达标率所对应的内涝 防治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内涝防治技术规范》GF 51222与浙江省标准《内涝防治技术标准》DB33/T1109的规 定。海绵城市建设达标区域的内涝防治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遭遇雨水管渠设计重现期对应降雨情况时,不应有积 水现象; 2当遭遇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对应降雨情况时,不应出现 内涝。

5.1.9内涝防治效果评估应采用数学模型模拟、水位或摄1

测资料查阅与现场观测相结合的方法进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具备数学模型模拟条件时,应优先采用数学模型模拟 的方法进行评估,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模型模拟应具有地面产汇流、管道汇流、地面漫流、河 湖水系等功能; 2)模型模拟应采用管网拓扑、下垫面、地形数据,加载内 涝防治设计重现期下的最小时间段为5min总历时为1440min的 设计雨型数据,并利用重要易涝点积水监测数据与管渠缺陷数据 进行率定; 3)模型模拟的地面积水范围、积水深度和退水时间评估 应符合现行浙江省标准《内涝防治技术标准》DB33/T1109的

规定; 2当不具备数学模型模拟条件时,可查阅至少近1年的实 际暴雨下的水位或摄像监测资料,当实际暴雨的最大1h降雨量 不低于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标准时,采用重要易涝点的积水范 围、积水深度、退水时间等因素进行内涝风险评估,评估方法应 符合现行浙江省标准《内涝防治技术标准》DB33/T1109的规定。

IV内涝积水区段消除比例

5.1.10海绵城市建设达标区域的内涝积水区段消除比例应按下 式计算:

[5. 1. 10]

式中:Pn一内涝积水区段消除比例(%); Nxc一城市建成区内已消除严重影响生产生活秩序的易 涝积水区段数量(个); N,一城市建成区内全部严重影响生产生活秩序的易涝 积水区段数量(个)。 5.1.11内涝积水区段消除比例评估应采用设计施工资料结合水 位或摄像监测资料查阅的方法进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查阅设计施工资料,城市重要易涝点的道路边沟和低 洼处排水的设计径流水深不应天于15cm; 2应筛选最大1h降雨量不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室外排水设 计标准》GB50014规定的内涝防治设计重现期标准的降雨,分 析该降雨强度下的水位或摄像监测资料,城市重要易涝点的道路 边沟和低洼处的径流水深不应天于15cm,且雨后退水时间不应 大于30min。

5.1.12可透水地面面积比例应按下式计算:

5.1.12可透水地面面积比例应按下式计算:

Skt ×100% Sie

(5. 1. 12)

式中:Pk一可透水地面面积比例(%); Skt一一具有渗透能力的地表(含水域)面积(km²); Sije一城市建成区面积(km²)。 5.1.13可透水地面面积比例评估应结合自然资源与规划部门的 地理普查数据、卫星影像图进行评估,并宜通过园林部门的绿地 面积比例、水利部门的水面面积比例校核

5.2.1水体生态性岸线比例应按下式计算

5.2.1水体生态性岸线比例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 P。 生态性岸线比例(%); L—生态性岸线长度(km);

5.2.2地下水位控制的评估应符合

1地下水变化应重点监测城市建成区水位变化情况,海绵 城市建设前的监测数据系列长度应不少于5年,海绵城市建设后 的监测数据系列长度应不少于1年。 2地下水水位监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下水监测工程 技术规范》GB/T51040的规定 3地下水水位监测应采用将海绵城市建设前建成区地下水 水位的年平均降幅△h,与建设后建成区地下水水位的年平均降幅

△h2进行比较的方式,△h2应小于△h,;或海绵城市建设后建成区 地下水水位应上升。 4当海绵城市建设后监测资料年数只有1年时,获取该年 前1年与该年地下水水位的差值△h3,与△h,比较,△h应小于 △h1,或海绵城市建设后建成区地下水水位应上升。

1应监测城市建成区与周边郊区的气温变化情况,气温监 测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面气象观测规范空气温度和湿度》 GB/T35226的规定。 2海绵城市建设前的监测数据应至少为近5年的6月~9月 日平均气温,海绵城市建设后的监测数据应至少为1年的6月~ 9月日平均气温。 3应将海绵城市建设前建成区与郊区日平均气温的差值 T跟建成后建成区与郊区日平均气温的差值△T,进行比较,△T 应小于△T。

5.2.4排水管网完善度采用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率和城市污 水处理厂进水BOD平均浓度进行表征。城市生活污水集中收集 率和城市污水处理厂进水BOD平均浓度应达到海绵城市或排水 相关规划的自标要求。相关规划未做要求时,城市生活污水集中 收集率宜大于75%,城市污水处理厂进水BOD平均浓度宜大于 100mg/ L。

5.2.5排水管网建设应合理衔接灰色设施和绿色设施

色设施控制径流污染、合流制溢流污染及净化水质等作用;新建 区域排水体制应采用分流制;合流制区域宜增加海绵城市建设面 积占比。

5.2.6排水管网管理应完成管线普查,并建立地理信

6排水管网管理应完成管线普查,并建立地理信息系统 O

水体环境质量评估应符合下列

1评估水体环境改善情况应以水体不黑臭、水质不劣于海 绵城市建设前为标准,并应达到水环境功能区划或海绵城市专项 规划制定的水质目标。 2旱季、雨季河流水系下游断面水质均不宜劣于上游来水 水质;具有人工配水设施的河流水系,宜在非人工配水影响期进 行评估。

5.2.8防洪标准应由所在城市有效期内的防洪规划或流域规划 确定;无可执行的城市防洪规划或流域规划时,应符合现行国家 标准《防洪标准》GB50201的规定。 5.2.9防洪达标率应按下式计算:

5.2.9防洪达标率应按下式计算

式中:Ph一防洪达标率(%); Sa达到防洪标准的区域面积(km²): Si一城市建成区面积(km²)。 5.2.10防洪达标率应与洪水风险控制要求相协调

Sd ×100% Sia

5.2.11雨水资源化利用率应达到海绵城市、水资源或排水相关 规划的要求。相关规划未做要求时,雨水资源化利用率取值宜符 合表 5. 2. 11 的规定,

表 5. 2. 11 雨水资源化利用率取值(%)

注:缺水城市为人均年水资源量低于1000m或由于水质型缺水从外流域引水的城市。

均年水资源量低于1000m²或由于水质型缺水

5.2.12污水再生利用率应达到海绵城市或排水相关规划的要 求。海绵城市或排水相关规划未做要求时,污水再生利用率取值 宜符合表5.2.12的规定。

表5.2.12污水再生利用率取值(%

勺年水资源量低于1000m或由于水质型缺水

5.2.13供水管网漏损率应达到海绵城市或供水相关规划的要 求。海绵城市或供水相关规划未做要求时,可按不大于10% 确定。

5.2.14其他自然生态格局评估指标包括水面率、公共绿地率和 带洪区达标率,均应达到相应水域保护规划、园林绿地规划、防 洪排涝规划的要求,

5.3.1海绵城市建设达标区域的核心指标应达到海绵城市相关 规划或实施方案确定的目标:海绵城市建设达标区域的非核心指 标宜达到海绵城市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确定的目标。 5.3.2当海绵城市建设达标区域的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初评结果 低于达标要求时,可按年径流总量控制率数值进行面积折算,但 初评结果与达标要求的差距不应大于15%(绝对百分数)。

5.3.1海绵城市建设达标区域的核心指标应达到海绵城市相关 规划或实施方案确定的目标;海绵城市建设达标区域的非核心指 标宜达到海绵城市相关规划或实施方案确定的目标

低于达标要求时,可按年径流总量控制率数值进行面积折算,但 初评结果与达标要求的差距不应大于15%(绝对百分数)。

式中: Fz达标 城市建成区内达标的折算面积(km); Fc达标 城市建成区内达标的初评面积(km); CcR 年径流总量控制率初评结果(%); CMIR 年径流总量控制率达标要求(%)。

5.3.3海绵城市建设达标区域可包含少量具有滞蓄雨水和引

功能的河道以及具有主动调蓄功能的湖泊、湿地等水体。

附录 A年径流总量控制率模型参数

附录 A年径流总量控制率模型参数

附录 A年径流总量控制率模型参数

A.0.1土质渗透参数可按表 A.0.1取值。

表A.0.1土质渗透参数

孔隙率,分数;FC产水 能力,分数:WP—菱点,分数。

A. 0.21 低影响开发设施与模型概化对应关系可按表A.0.2 确定。

表A.0.2低影响开发设施与模型概化对应关系

注:“V”表示可以对应概化

附录 C年径流污染总量削减率模型参数

C. 0.1 雨水污染物SS指标积累和冲刷模型参数值可按表C.0.1 取值。

QB/T 4918-2016 含气饮料玻璃瓶装生产线0.1雨水污染物SS指标积累和冲刷模

C.0.2雨水污染物COD指标积累和冲刷模型参数值可按表 C.0.2取值。

C.0.2雨水污染物COD指标积累和冲刷模型参数值可按表 C. 0. 2 取值

C.0.4雨水污染物TP指标积累和冲刷模型参数值可按表C.0.4 取值。

C.0.4雨水污染物TP指标积累和冲刷模型参数值可按表C.0.4 取值。

TCNS 16-2020 金属和合金在液态铅合金中腐蚀减薄量测定0.4雨水污染物TP指标积累和冲刷框

表C.0.5雨水污染物降解模型参数K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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