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4/T 4230.14-2022 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环境管理技术规范 第14部分:家具制造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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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4/T 4230.14-2022 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环境管理技术规范 第14部分:家具制造业.pdf

2.4.1涂料、胶粘剂等VOCs物料的调配应采用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内操作,废气应排至VO 收集处理系统:无法密闭的,应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2. 4. 2宜设置专门的密闭调配间

4.2.5.1底漆、面漆、擦色等喷涂或涂饰过程应在密闭空间内操作,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 统;无法密团的,应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4.2.5.2水性涂料的宜设置干式喷漆房;使用湿式喷漆房时,循环水泵槽/池和刮渣间应密闭,废气应 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4.2.6.1流平过程应在密闭空间内操作,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无法密闭的,应采取局 部气体收集措施,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4.2.6.2禁止在流平过程中通过安装大风量风扇或其他通风措施稀释排放。

GB/T 20992-2007 高压直流输电用普通晶闸管的一般要求4. 2. 7 干燥

2.7.1干燥(烘干、风干、晾干等)过程应采用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内进行,废气应排至VO 收集处理系统;无法密闭的,应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2.7.2温度较高的烘干废气不宜与喷涂、流平废气混合收集处理

2.8.1清洗过程应采用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内操作,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无 的,应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2.8.2沾染有清洗剂的废抹布应放入密闭容器。

DB34/T4230.142022

4.2.9.1退料过程残存物料应使用密闭容器盛装, 4.2.9.2退料过程应采用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内操作,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无法密 闭的,应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4. 2. 10 回收

4.2.10.1涂装作业结束时,除集中供漆外,应将所有剩余的VOCs物料密团储存,送回至调配间或储 存间。 4.2.10.2辊涂、往复式喷涂箱等涂料可回收的喷涂工艺设备,在喷涂作业中宜设立涂料回收装置,回 收的涂料宜重新用于生产中。

4.2. 11非正常工况

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应停止运行,待检修完毕 入使用;生产工艺设备不能停止运行或不能及时停止运行的,应设置废气应急处理设施或采取 措施。

施胶废气宜采用吸附浓缩+燃烧/催化氧化或其他等效方式处理。

4.3.2喷涂、干燥(烘干、风干、晾干等)

4.3.2.1应设置高效漆雾处理装置,宜采用湿式水帘+多级干式过滤除湿联合装置,或采用干式漆雾 甫集过滤系统。 4.3.2.2水性涂料集中自动化喷涂及溶剂型涂料的喷涂、干燥(烘干、风干、晾干等)废气宜采用吸 附浓缩+燃烧/催化氧化或其他等效方式处理,小风量低浓度或不适宜浓缩脱附的废气的可采用活性 炭吸附等工艺。

4. 3. 3 调配、流平

4.3.3.1调配废气宜采用吸附方式或其他等效方式处理。 4.3.3.2调配、流平废气可与喷涂、晾(风)干废气一并处理

4.3.3.1调配废气宜采用吸附方式或其他等效方式处理。

4.3.4.1线上设备清洗废气宜与喷涂废气一并处理。

4.3.4.2线下设备清洗废气宜采用吸附方式或其他等效方式处理

NB/T 10487-2021 水电工程珍稀濒危植物及古树名木保护设计规范应符合GB16297和GB37822的排放限值控制要求。

DB34/T4230.142022

1执行HJ/T397、HJ819、HJ942、HJ1027、HJ1032、《固定污染源废气中非甲烷总烃排放 测技术指南》和《安徽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中规定的监测监控要求。 2无组织排放突出的,宜在主要排放工序安装视频监控设施。

夺合HJ819、HJ942、HJ944和《安徽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要求

或按批次进行记录,异常情况应按次记录。记录

7.3.1主要生产设施产品名称及其产量、涂装总面积(有设计参数的)等。连续性生产按照批次记录, 每批次记录1次;周期性生产按照周期记录,周期小于1天的按照1天记录。 7.3.2擦色剂、稀释剂、固化剂、胶粘剂、清洗剂、涂料、腻子等含VOCs原辅材料的名称及其VOCs 含量检测报告,使用量,采购量、库存量,含VOCs原辅材料回收方式及回收量等。按照批次记录,每 批次记录1次,

7.4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4.1有组织废气治理设施按照生产班制记录GB/T 18916.31-2017 取水定额 第31部分:钢铁行业烧结球团,每班记录1次。 4.2无组织排放源以及控制措施运行、维护、管理等信息,记录频次原则上不低于1次/天。

7.5.1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设施管理者应记录开停工(车)的起止时间、情形描述、挥发性有机物治理 和污染物排放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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