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4/T 4230.11-2022 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环境管理技术规范 第11部分:其他工业涂装行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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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4/T 4230.11-2022 重点行业挥发性有机物治理环境管理技术规范 第11部分:其他工业涂装行业.pdf

1涂料、胶粘剂、清洗剂中VOCs含量限值应符合GB18581、GB24409、GB30981、GB33372

4.2.1.1涂料、稀释剂、清洗剂、固化剂、胶粘剂、密封胶等VOCs物料密闭储存。 4.2.1.2盛装VOCs物料的容器或包装袋应存放于室内,或存放于设置有雨棚、遮阳和防渗设施的专用 场地。 4.2.1.3盛装VOCs物料的容器或包装袋在非取用状态时应加盖、封口,保持密闭。 4.2.1.4废涂料、废稀释剂、废清洗剂、废活性炭等含VOCs废料(渣、液)以及VOCs物料废包装物 等危险废物密封储存于危废储存间

4. 2. 2转移和输送

4.2.2.1VOCs物料转移和输送应采用密闭管道或密闭容器等 4.2.2.2宜采用集中供漆系统。

GB/T 18029.24-2012 轮椅车 第24部分乘坐者操纵的爬楼梯装置的要求和测试方法4.2.2.1VOCs物料转移和输送应采用密闭管道或密闭容器等。

2.3.1涂料、稀释剂等VOCs物料的调配过程应采用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内操作,废气应排至 气收集处理系统;无法密闭的,应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2.3.2宜设置专门的密闭调配间,

4.2.4.1喷涂过程应采用密闭设备或在密闭空间内操作,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无法密 团的,应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4.2.4.2宜建设干式喷漆房,优先使用全自动喷漆和循环风工艺;使用湿式喷漆房时,循环水泵间和 刮渣间应密闭,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4.2.4.3涂装车间应根据相应的技术规范设计送排风速率,禁止通过加大送排风量或其他通风措施稀 释排放。

流平过程应在密闭空间内操作,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无法密闭的,应采取局 集措施,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禁止在流平过程中通过安装大风量风扇或其他通风措施稀释排放。

DB34/T 4230. 112022

4.2.6.1干燥(烘干、风干、晾干等)过程应在密闭空间内操作,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无法密闭的,应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4.2.6.2温度较高的烘干废气不宜与喷涂、流平废气混合收集处理。

4.2.7.1设备清洗应采用密团设备或在密团空间内操作,换色清洗应在密团空间内操作,产生的废气 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无法密闭的,应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废气应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 理系统。 4.2.7.2 使用多种颜色漆料的,宜设置分色区,相同颜色集中喷涂,减少换色清洗频次和清洗溶剂消 耗量。

4.2.8.1涂装作业结束时,除集中供漆外,应将所有剩余的VOCs物料密闭储存,送回至调配间或储存 间。 4.2.8.2设备清洗和换色过程产生的废清洗溶剂宜采用密闭回收废溶剂系统进行回收

4. 2. 9 非正常工况

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发生故障或检修时,对应的生产工艺设备应停止运行,待检修完毕后同步投 入使用;生产工艺设备不能停止运行或不能及时停止运行的,应设置废气应急处理设施或采取其他替代 措施。

4.3.1喷涂、晾(风)王

4.3.1.1应设置高效漆雾处理装置,宜采用文丘里/水旋/水幕湿法漆雾捕集+多级干式过滤 装置,或采用干式漆雾捕集过滤系统。 4.3.1.2喷涂、晾(风)干废气宜采用吸附浓缩+燃烧或其他等效方式处理,小风量低浓度或 缩脱附的废气可采用活性炭吸附等工艺,

4.3.2.1烘干废气宜采用热力焚烧/催化燃烧或其他等效方式处理。 4.3.2.2溶剂型涂料生产线,烘干废气宜单独处理。

4.3.2.1烘干废气宜采用热力烧/催化燃烧或其他等效方式处理

4.3.3调配、流平(含闪王)

4.3.3.1调配废气宜采用吸附方式或其他等效方式处理。 4.3.3.2调配、流平废气可与喷涂、晾(风)王废气一并处理。

QKBY 0008S-2015 昆明邦宇制药有限公司保健食品分公司 植物型压片糖果4.3.3.1调配废气宜采用吸附方式或其他等效方式处理。

清洗废气宜采用吸附方式或其他等效方式处理

合GB16297和GB37822的排放限值控制要求

6.1执行HJ/T397、HJ819、HJ855、HJ942、HJ1086、HJ1115、HJ1119、《固定污染源废气中 非甲烷总烃排放连续监测技术指南》和《安徽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规定的监测监控要求。 6.2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污许可证中规定的主要排污口安装自动监控设施。 6.3无组织排放突出的,宜在主要排放工序安装视频监控设施

符合HJ819、HJ942、HJ944、HJ1086和《安徽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的要求。

7.3.1生产设施主要产品名称及其产量、涂装总面积(有设计数模面积或涂装面积的)等。连续性生 产按照批次记录,每批次记录1次;周期性生产按照周期记录,周期小于1天的按照1天记录。 7.3.2涂料、稀释剂、清洗剂、固化剂、胶粘剂、密封胶等含VOCs原辅材料的名称及其VOCs含量检 则报告,使用量,采购量、库存量,含VOCs原辅材料回收方式及回收量等。按照批次记录,每批次记 录1次。

7.4污染治理设施运行管理信息

7.4.1有组织废气治理设施按照生产班制记录,每班记录1次。 7.4.2无组织排放源以及控制措施运行、维护、管理等信息,记录频次原则上不低于1次/天。

7.5.1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设施管理者应记录开停工(车)的起止时间、情形描述、挥发性有机物治理 和污染物排放情况。 7.5.2计划内检修和非计划启停DBS32 003-2014 江苏省食品安全地方标准 集体用餐配送膳食,应记录起止时间、污染物排放情况(排放浓度、排放量)、异常原 因、应对措施、是否向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报告、检香人、检香日期及处理班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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