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4/2367-2022 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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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44/2367-2022 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pdf

5.2.2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控制要求

5.2.2.1储存真实蒸气压≥76.6kPa且储罐容积≥75m的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应当采用低压罐、压 力罐或者其他等效措施。

a 采用浮顶罐。对于内浮顶罐,浮顶与罐壁之间应当采用浸液式密封、机械式鞋形密封等高效 密封方式;对于外浮顶罐,浮顶与罐壁之间应当采用双重密封,且一次密封应当采用浸液式 密封、机械式鞋形密封等高效密封方式: b 采用固定顶罐,排放的废气应当收集处理并满足相关行业排放标准的要求(无行业排放标准 的应当满足本文件4.1的要求),或者处理效率不低于80%; 采用气相平衡系统; 采取其他等效措施。

5.2.3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特别控制要求

5.2.3.1储存真实蒸气压≥76.6kPa的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应当采用低压罐、压力罐或者其他等效 措施。 5.2.3.2储存真实蒸气压≥27.6kPa但<76.6kPa且储罐容积≥75m的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以及储 存真实蒸气压≥5.2kPa但<27.6kPa且储罐容积≥150m的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之 a 采用浮顶罐。对于内浮顶罐,浮顶与罐壁之间应当采用浸液式密封、机械式鞋形密封等高效 密封方式;对于外浮顶罐,浮顶与罐壁之间应当采用双重密封,且第一次密封应当采用浸液 式密封、机械式鞋形密封等高效密封方式; b 采用固定顶罐,排放的废气应当收集处理并满足相关行业排放标准的要求(无行业排放标准 的应当满足本文件4.1的要求)GB/T 6730.20-2016 铁矿石磷含量的测定滴定法,或者处理效率不低于90%; c)采用气相平衡系统; d)采取其他等效措施

5.2.4储罐运行维护要求

浮顶罐运行维护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a)浮顶罐罐体应当保持完好,不应当有孔洞、缝隙。浮顶边缘密封不应当有破损; 储罐附件开口(孔),除采样、计量、例行检查、维护和其它正常活动外,应当密闭; c)支柱、导向装置等储罐附件穿过浮顶时,应当采取密封措施; 除储罐排空作业外,浮顶应当始终漂浮于储存物料的表面; 自动通气阀在浮顶处于漂浮状态时应当关闭且密封良好,仅在浮顶处于支撑状态时开启; 边缘呼吸阀在浮顶处于漂浮状态时应当密封良好,并定期检查定压是否符合设定要求; 除自动通气阀、边缘呼吸阀外,浮顶的外边缘板及所有通过浮顶的开孔接管均应当浸入液面 下。

5. 2. 4. 2固定顶罐

固定顶罐运行维护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a)固定顶罐罐体应当保持完好,不应当有孔洞、缝隙; b) 储罐附件开口(孔),除采样、计量、例行检查、维护和其它正常活动外,应当密闭; c)定期检查呼吸阀的定压是否符合设定要求。

5.2.4.3维护与记录

裤发性有液体储罐 用。如延迟修复或者排空储罐 管部门确定

5.3VOCs物料转移和输送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5. 3. 1基本要求

5.3.1.1液态VOCs物料应当采用密闭管道输送。采用非管道输送方式转移液态VOCs物料时,应当 采用密闭容器、罐车。 5.3.1.2粉状、粒状VOCs物料应当采用气力输送设备、管状带式输送机、螺旋输送机等密闭输送方 式,或者采用密闭的包装袋、容器或者罐车进行物料转移。 5.3.1.3对挥发性有机液体进行装载时,应当符合5.3.2规定

5.3.2挥发性有机液体装载

5.3.2.1装载方式

挥发性有机液体应当采用底部装载方式:若采用顶部浸没式装载,出料管口距离槽(罐)底部 当小于200mm。

5. 3. 2. 2 装载控制要求

装载物料真实蒸气压≥27.6kPa且单一装载设施的年装载量≥500m的,装载过程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a 排放的废气应当收集处理并满足相关行业排放标准的要求(无行业排放标准的应当满足本文 件4.1的要求),或者处理效率不低于80%; b)排放的废气连接至气相平衡系统。

3. 2. 3装载特别控制

装载物料真实蒸气压≥27.6kPa且单一装载设施的年装载量≥500m的,以及装载物料真实蒸气压 ≥5.2kPa但<27.6kPa且单一装载设施的年装载量≥2500m的,装载过程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之一 a)排放的废气应当收集处理并满足相关行业排放标准的要求(无行业排放标准的应当满足本文 件4.1的要求),或者处理效率不低于90%; b)排放的废气连接至气相平衡系统

5.4工艺过程VOCs 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步VOCs物料的化工生产讠

5.4.1.1物料投加和卸放

物料投加和卸放无组织排放控制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液态VOCs物料应当采用密闭管道输送方式或者采用高位槽(罐)、桶泵等给料方式密闭投 加。无法密闭投加的,应当在密闭空间内操作,或者进行局部气体收集,废气应当排至VOCs 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粉状、粒状VOCs物料应当采用气输送方式或者采用密闭固体投料器等给料方式密闭投加, 无法密闭投加的,应当在密闭空间内操作,或者进行局部气体收集,废气应当排至除尘设施、 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VOCs物料卸(出、放) 非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无法 密闭的,应当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 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5. 4. 1. 2 化学反应

化学反应无组织排放控制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a)反应设备进料置换废气、挥发排气、反应尾气等应当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b)在反应期间,反应设备的进料口、出料口、检修口、搅拌口、观察孔等开口(孔)在不操作 时应当保持密闭。

5.4.1.3分离精制

分离精制无组织排放控制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a)离心、过滤单元操作应当采用密闭式离心机、压滤机等设备,离心、过滤废气应当排至VOCs 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未采用密闭设备的,应当在密闭空间内操作,或者进行局部气体收集, 废气应当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6 干燥单元操作应当采用密闭干燥设备,干燥废气应当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未采用 密闭设备的,应当在密闭空间内操作,或者进行局部气体收集,废气应当排至VOCs废气收 集处理系统; C 吸收、洗涤、蒸留/精馏、萃取、结晶等单元操作排放的废气,冷凝单元操作排放的不凝尾气, 吸附单元操作的脱附尾气等应当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d 分离精制后的VOCs母液应当密闭收集,母液储槽(罐)产生的废气应当排至VOCs废气收 集处理系统。

5. 4. 1. 4 真空系统

真空系统应当采用十式真空泵,真空排气应当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若使用液坏 真空泵、水(水蒸汽)喷射真空泵等,工作介质的循环槽(罐)应当密闭,真空排气、循环槽 气应当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5.4.1.5配料加工和含VCs产品的包装

VOCs物料混合、搅拌、研磨、造粒、切片、压块等配料加工过程,以及含VOCs产品的包装(灌装、 分装)过程应当采用密闭设备或者在密闭空间内操作,废气应当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无法密 闭的,应当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废气应当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5.4.2含VOCs产品的使用过程

5.4.2.1VOCs质量占比≥10%的含VOCs产品,其使用过程应当采用密闭设备或者在密闭空间内操作, 废气应当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废气应当排至VOC 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含VOCs产品的使用过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作业: 调配(混合、搅拌等); b) 涂装(喷涂、浸涂、淋涂、辊涂、刷涂、涂布等); c) 印刷(平板、凸版、凹版、孔版等); d 粘结(涂胶、热压、复合、贴合等); e 印染(染色、印花、定型等); f) 干燥(烘干、风干、晾干等); g 清洗(浸洗、喷洗、淋洗、冲洗、擦洗等)。

5.4.2.2有机聚合物产品用于制品生产的过程,在混合/混炼、塑炼/塑化/熔化、加工成型(挤出、注 射、压制、压延、发泡、纺丝等)等作业中应当采用密闭设备或者在密闭空间内操作,废气应当排至 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无法密闭的,应当采取局部气体收集措施,废气应当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 理系统。

5. 4. 3 其他要求

5.4.3.1企业应当建立台帐,记录含VOCs原辅材料和含VOCs产品的名称、使用量、回收量、废弃 量、去向以及VOCs含量等信息。台帐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 5.4.3.2通风生产设备、操作工位、车间厂房等应当在符合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相关规定的前提下, 根据行业作业规程与标准、工业建筑及洁净厂房通风设计规范等的要求,采用合理的通风量。 5.4.3.3载有VOCs物料的设备及其管道在开停工(车)、检维修和清洗时,应当在退料阶段将残存 物料退净,并用密闭容器盛装,退料过程废气应当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清洗及吹扫过程排气 应当排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5.4.3.4工艺过程产生的VOCs废料(渣、液)应当按5.2、5.3的要求进行储存、转移和输送。盛装 过VOCs物料的废包装容器应当加盖密闭

5.5设备与管线组件VOCs泄漏控制要求

5. 5. 1 管控范围

企业中载有气态VOCs物料、液态VOCs物料的设备与管线组件的密封点≥2000个,应当开展泄漏检 测与修复工作。设备与管线组件包括: a)泵; b) 压缩机; c) 搅拌器(机); 阀门; e) 开口阀或者开口管线; f) 法兰及其他连接件; g 泄压设备; h 取样连接系统; i) 其他密封设备。

5. 5. 2 泄漏认定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则认定发生了泄漏: a)密封点存在渗液、滴液等可见的泄漏现象; b)设备与管线组件密封点的VOCs泄漏检测值超过表2规定的VOCs泄漏认定浓度

2设备与管线组件密封点的VOCs泄漏认定浓厂

单位:umol/mol

5.5.3.1企业应当按下列频次对设备与管线组件的密封点进行VOCs泄漏检测: a 对设备与管线组件的密封点每周进行目视观察,检查其密封处是否出现可见泄漏现象; 6 泵、压缩机、搅拌器(机)、阀门、开口阀或者开口管线、泄压设备、取样连接系统至少每6 个月检测一次; C 法兰及其他连接件、其他密封设备至少每12个月检测一次: 除挥发性有机液体以外,在工艺条件下呈液态的VOCs物料,接触或者流经的密封点,若同 一密封点连续三个周期检测无泄漏情况,则检测周期可以延长一倍。在后续检测中,该密封 点一旦检测出现泄漏情况,则检测频次按原规定执行; e 对于直接排放的泄压设备,在非泄压状态下进行泄漏检测。直接排放的泄压设备泄压后,应 当在泄压之日起5个工作日之内,对泄压设备进行泄漏检测; f 设备与管线组件初次启用或者检维修后,应当在90日内进行泄漏检测。 5.5.3.2设备与管线组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以免于泄漏检测: 正常工作状态,系统处于负压状态(低于环境压力5kPa以上); 6) 仅在开停工、故障、应急响应或者临时投用期间接触VOCs物料的设备与管线组件,且一年 接触时间不超过15日; 采用屏蔽泵、磁力泵、隔膜泵、波纹管泵、密封隔离液所受压力高于工艺压力的双端面机械 密封泵或者具有同等效能的泵; d 采用屏蔽压缩机、磁力压缩机、隔膜压缩机、密封隔离液所受压力高于工艺压力的双端面机 械密封压缩机或者具有同等效能的压缩机; 采用屏蔽搅拌机、磁力搅拌机、密封隔离液所受压力高于工艺压力的双端面机械密封搅拌机 或者具有同等效能的搅拌机; 采用屏蔽阀、隔膜阀、波纹管阀或者具有同等效能的阀,以及上游配有爆破片的泄压阀; g 配备密封失效检测和报警系统的设备与管线组件: h 浸入式(半浸入式)泵等因浸入或者埋于地下以及管道保温等原因无法测量的设备与管线组 件; 安装了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可以捕集、输送泄漏的VOCs至处理设施; i)采取了其他等效措施。

修复,除5.5.4.2规定外,应当在发现泄漏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实质性维修并完成修复。首次修复包括 (但不限于)以下措施:拧紧填料螺栓或者螺母、加注润滑油、在设计压力和温度下密封冲洗。 .5.4.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设备与管线组件可以延迟修复: a)在不关闭工艺单元的条件下,在15日内进行维修技术上不可行; b)维修存在安全风险; c)维修引发的VOCs排放量大于泄漏点延迟修复产生的排放量; d)3次以上(含3次)实质性维修后检测仍存在泄漏的。 企业应当将延迟修复方案报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备案,并于下次停车(工)检修期间完成修复。符合 延迟修复条件的密封点在延迟修复期间应当依据5.5.3.1规定的检测频次进行定期检测。

5. 5.5 记录要求

泄漏检测应当建立台账,记录检测时间、检测仪器读数、修复时间、采取的修复措施、修复后检测 仪器读数等。台帐保存期限不少于3年

5. 5. 6 其他要求

5.5.6.1在工艺和安全许可的条件下,泄压设备泄放的气体应当接人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5.5.6.2开口阀或者开口管线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配备合适尺寸的盲法兰、盖子、塞子或者二次阀; 采用二次阀,应当在关闭二次阀之前关闭管线上游的阀门。 5.5.6.3 气态VOCs物料和挥发性有机液体取样连接系统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之一: & 采用在线取样分析系统; b 采用密闭回路式取样连接系统: 取样连接系统接入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d)采用密闭容器盛装,并记录样品回收量

5.6散开液面VOCs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6.1废水液面控制要求

5.6.1.1废水集输系统

对于工艺过程排放的含VOCs废发水,集输系统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之一 a)采用密闭管道输送,接入口和排出口采取与环境空气隔离的措施; b)采用沟渠输送,若散开液面上方100mm处VOCs检测浓度≥200μmo1/mol,应当加盖密 接入口和排出口采取与环境空气隔离的措施,

5.6.1.2废水储存、处理设施

含VOCs废水储存和处理设施散开液面上方100mm处VOCs检测浓度≥200umo1/mo1,应当符合下列 规定之一: a)采用浮动顶盖; b)采用固定顶盖,收集废气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其他等效措施

5.6.2废水液面特别控制要求

5.6.2.1废水集输系统

对于工艺过程排放的含VOCs废水,集输系统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之一 a)采用密闭管道输送,接入口和排出口采取与环境空气隔离的措施; 采用沟渠输送,若散开液面上方100mm处VOCs检测浓度≥100μmo1/mol,应当加盖密闭 接入口和排出口采取与环境空气隔离的措施。

5.6.2.2废水储存、处理设施

含VOCs废水储存和处理设施澈开液面上方100mm处VOCs检测浓度≥100μmo1/mol,应当符合下列 规定之一: a)采用浮动顶盖; b)采用固定顶盖,收集废气至VOCs废气收集处理系统:

5.6.3循环冷却水系统要求

对开式循环冷却水系统,每6个月对流经换热器进口和出口的循环冷却水中的总有机碳(TOC)浓度 进行检测,若出口浓度大于进口浓度10%,则认定发生了泄漏,应当按5.5.4、5.5.5规定进行泄漏源修 复与记录。

YOCs无组织排放废气收集处理系统要求

5. 7.1 基本要求

针对VOCs无组织排放设置的废气收集处理系统应当满足本节要求。

5. 7.2废气收集系统要求

5.7.2.1企业应当考虑生产工艺、操作方式、废气性质、处理方法等因素,对VOCs废气进行分类收 集。 5.7.2.2废气收集系统排风罩(集气罩)的设置应当符合GB/T16758的规定。采用外部排风罩的,应 当按GB/T16758、WS/T757一2016规定的方法测量控制风速,测量点应当选取在距排风罩开口面最远 处的VOCs无组织排放位置,控制风速不应当低于0.3m/s(行业相关规范有具体规定的,按相关规定 执行)。 5.7.2.3废气收集系统的输送管道应当密闭。废气收集系统应当在负压下运行,若处于正压状态,应 当对输送管道组件的密封点进行泄漏检测,泄漏检测值不应当超过500umo1/mol,亦不应当有感官可 察觉排放。泄漏检测频次、修复与记录的要求按5.5规定执行。

6企业厂区内及边界污染控制要求

6.1新建企业自标准实施之日起,

6.1新建企业自标准实施之 年3月1日起,执行下列无组织排放控制要求。

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限值

企业边界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应当执行表4规

7.1.1对企业排放的废气采样,应当根据监测污染物的种类,在规定的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进行。有 废气处理设施的,应当在处理设施后监控。 7.1.2对于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的监测,采样期间的工况原则上不应当低于设计工况的75%。对于监督 性监测,不受工况和生产负荷限制。

7.2有组织排放监测要求

7.2.1企业应当按照环境监测管理规定和技术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维护永久性采样口、采样测 试平台DB12T 976-2020 大数据企业认定规范,按照排污口规范化要求设置排污口标志, 7.2.2排气筒中大气污染物的监测采样按GB/T16157、HJ732、HJ/T373、HJ/T397和国家有关规定 执行。

7.3.1对于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挥发性有机液体装载设施以及废气收集处理系统的VOCs排放,监 测采样和测定方法按GB/T16157、HJ/T397、HJ732和HJ38的规定执行。对于储罐呼吸排气等排放 强度周期性波动的污染源,污染物排放监测时段应当涵盖其排放强度大的时段。 7.3.2对于设备与管线组件泄漏、散开液面逸散的VOCs排放,监测采样和测定方法按HJ733的规定 执行,采用氢火焰离子化检测仪(以甲烷或者丙烷为校准气体)。对于循环冷却水中总有机碳(TOC), 则定方法按HJ501的规定执行。 7.3.3对厂区内VOCs无组织排放进行监测时,在厂房门窗或者通风口、其他开口(孔)等排放口外 1m,距离地面1.5m以上位置处进行监测。若厂房不完整(如有顶无围墙),则在操作工位下风向1m, 距离地面1.5m以上位置处进行监测。 7.3.4厂区内NMHC任何1小时平均浓度的监测采用HJ604规定的方法,以连续1小时采样获取平均 值,或者在1小时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3~4个样品计平均值。厂区内NMHC任意一次浓度值的监测,按 便携式监测仪器相关规定执行。 7.3.5企业边界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按HJ/T55、HJ194的规定执行

7.4.1挥发性有机物分析测定应当按照表5规定的方法执行。

7.4.1挥发性有机物分析测定应当按照表5规定的方法执行。

表5挥发性有机物测定方法标准

WS/T 654-2019 医疗器械安全管理表5挥发性有机物测定方法标准(续)

7.4.2本文件实施后国家发布的污染物监测方法标准,如适用性满足要求,同样适用于本文 染物的测定。

8.1本文件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8.2企业是实施排放标准的责任主体,应当采取必要措施,达到本文件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 8.3对于有组织排放,采用手工监测时,按照监测规范要求测得的任意1小时平均浓度值超过本文件 规定的限值,判定为超标。 8.4对于厂区内无组织排放监测,按照监测规范要求测得的任意1小时平均浓度值或者任意一次浓度 值超过本文件规定的限值,判定为超标。 8.5对于企业边界无组织排放监测,按照监测规范要求测得的任意1小时平均浓度值超过本文件规定 的限值,判定为超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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