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报批稿)《民用建筑能源与环境数据监测系统技术规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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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批稿)《民用建筑能源与环境数据监测系统技术规程》.pdf

a)能量计量装置(主要指冷(热)量表)应由流量传感器、温度传感器和计算器组成。能量计量 装置的安装位置应符合说明书及规范的要求, b 冷(热)量总表应具有数据远传功能,其余表计的选用宜根据投资、测量精度、安装条件等综 合考虑。 C 用于室内外环境监测的传感器应符合本规程表4.2.1的规定。

14集中供暖系统计量设

5.3.14集中供暖系统计量设计要求: a 在保证分室(区)室温调节的前提下,应按经济核算单元设置热计量装置。 b) 建筑物热力入口处应设置热计量装置。 c)公共用房和公共空间宜设置单独的热计量装置。 5.3.15集中式空调系统计量设计要求: a)采用区域性冷源和热源时,每栋单体建筑的冷源和热源入口处应设置冷(热)量计量装置 b) 公共用房和公共空间宜对单独的空调水系统和风系统设置冷(热)量计量装置。 c 当采用冷凝热回收时,宜单独设置能量回收计量装置。 5.3.16冷热站计量设计要求: a) 冷热站应设置冷(热)量计量装置。 b) 蒸汽锅炉房应设置蒸汽流量计量装置。 C 热交换站应分别设置空调热水、生活热水的热计量装置。 5.3.17地源热泵系统计量设计要求: a)地源热泵系统的地源侧总进、出水管应设置冷(热)量计量装置。 b 地源热泵系统的用户侧总进、出水管应设置冷(热)量计量装置。 地源热泵系统的冷却塔侧总进、出水管应设置冷(热)量计量装置。 5.3.18室内环境参数监测设计要求: a) 设有集中供暖空调系统的建筑室内应设置温度、相对湿度、CO2浓度等监测装置。 b) 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场所室内应设置温度、相对湿度、PM10、PM2.5、甲醛、CO等监测装置,并 应在建筑主要出入口和相应监测楼层实时公告监测数据。 C 地下车库应设置CO浓度监测装置。 5.3.19室外环境参数监测设计要求: a)建筑室外应设置温度传感器(应有防辐射罩)及风速传感器 b) 当有太阳能光伏系统或太阳能热水系统时,应平行于太阳能光伏组件/太阳能集热器设置1个太 阳总辐射传感器。

5.4.1民用建筑能源与环境数据监测系统在上传数据之前,应按本规程要求采集建筑基本信息表(附录 A)、数据监测支路信息表(附录B)。 5.4.2民用建筑能源与环境数据监测系统应结合项目需求,合理设置数据采集与传输周期。本规程附录 的应上传数据,上传周期应不大于1h。 5.4.3计量装置与数据采集器之间通信接口应符合《基于Modbus协议的工业自动化网络规范》 GB/T19582、《多功能电能表通信协议》DL/T645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定。 5.4.4数据采集器与数据中心之间应支持有线通信方式或无线通信方式,应采用基于TCP/IP协议的数 据通信网络。 5.4.5民用建筑能源与环境数据监测系统的数据编码方法应符合本规程附录D的规定。 I数据存储 5.4.6民用建筑能源与环境数据监测系统自动采集的累计量数据,应按时、日、月、年进行统计汇总并

5.4.6民用建筑能源与环境数据监测系统自动采集的累计量数据,应按时、日、月、年进行统计汇总并 存储;自动采集的瞬时量数据,应按时、日、月统计其周期内的最大值、最小值、平均值等TB 10420-2018 铁路电力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并汇总存 储。 5.4.7民用建筑能源与环境数据监测系统应和数据中心或本地化数据管理平台保持联动,确保采集的原 始数据存储时间不少于3年,统计和汇总的数据应长期保存

5.4.8数据存储设备设施应采取几余和备份措施,能按时自动对数据进行备份,以防数据去失或系统崩 溃。

6.1.1民用建筑能源与环境数据监测系统的工程实施应按已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 6.1.2施工前应做好下列技术准备: a)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施工图交底,勘查施工现场,将施工范围、特点和内容建立工作联系单 明确施工过程中各专业人员职责与注意事项。 b)应落实各计量装置、数据采集器等设备设施安装、调试过程中需要的专用工具和检测仪器。 6.1.3施工组织实施应符合《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标准》GB50168、《建筑电气工程 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建筑给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等现行有关标准 的规定。 6.1.4对工程实施中使用的计量装置、数据采集器等设备设施应进行下列核验: a)检查产品外观和装箱清单、合格证书、技术说明书,查看相关检验报告和证书,核对生产厂家, 检查结果应满足设计要求。 b)对于使用数量较多或有特殊技术要求的设备设施,宜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作抽样检 验,检验结果应满足设计要求。 6.1.5设备设施的安装和调试应执行设计文件要求,同时应符合电气、给排水、暖通空调等专业技术规 范和施工质量验收规范的要求。 6.1.6新建民用能源与环境建筑数据监测系统的实施应与其他相关建筑设备系统的安装同步进行;改扩 建及既有建筑能源与环境数据监测系统的实施应进行专项施工和调试。 6.1.7施工过程质量控制应做到: a)各工序应按相关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管理和控制,应在上道工序完成并检验合格后方可实 施下道工序,并按规定登记和记录。 6 隐蔽工程应检验合格签证后方可被覆。 系统调试阶段应逐点核对计量装置地址无误,逐项核对现场计量装置读数,达到设计规定的 精度和标准。 d 工程调试完成经建设单位同意后投入系统试运行,并应保存系统试运行全部记录

.2.1计量装置的安装应按设计文件要求进行,并应符合《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 《电能计量装置安装接线规则》DL/T825、《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标准》GB50168 《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质量验收规范》GB50093、《公共建筑室内空气质量控制设计标准》JGJT461、 《城镇供水水质在线监测技术标准》CJJ/T2717等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6.2.2电能表、电流互感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a)应符合《电能计量装置安装接线规则》DL/T825的相关规定。 b)改扩建及既有建筑改造项目中利用已有互感器时,应在施工前对互感器出线的接线极性进行测 试。 3.2.3水表、流量计的安装应符合《封闭满管道中水流量的测量饮用冷水水表与热水水表》GB/T778的 相关规定。

6.2.4水温度传感器的安装应符合《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质量验收规范》GB50093的相关规定。 6.2.5室外气温传感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a)应符合《地面气象观测规范空气温度和湿度》GBT35226的相关规定。 b)对于集中式太阳能热水系统和光伏发电系统,室外气温传感器应安装在距离太阳能集热器或者 太阳能光伏组件1.5m~10m范围内, 6.2.6风速传感器的安装应符合《地面气象观测规范风向和风速》GBT35227的相关规定 6.2.7太阳总辐射传感器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a)应符合《地面气象观测规范辐射》GBT35231的相关规定。 b)对于集中式太阳能热水系统和光伏发电系统,太阳总辐射传感器应平行于太阳能集热器或太阳 能光伏组件。 6.2.8室内空气质量传感器的安装应符合《公共建筑室内空气质量控制设计标准》JGJ/T461的相关规 定。 6.2.9组件背板表面温度传感器应安装在光伏组件背面的中心位置。 6.2.10线缆敷设及设备箱、柜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要求: a)应符合《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标准》GB50168、《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质 量验收规范》GB50093、《综合布线系统工程验收规范》GB/T50312相关规定。 b 数据传输缆线应采用屏蔽型线缆,可单独敷设,也可与其他信息系统缆线合用线管(或线槽) 布放。数据传输缆线宜以金属线管(或金属线槽)防护,凡未使用金属线管(或金属线槽)防 护的,应采用阻燃型线管。 6.2.11无线传输网络天线的安装应满足设计要求,并根据现场场强测试数据确定安装部位。干路放大 器、功分器、耦合器等设备中间设备宜采用保护箱安装,

6.3.1安全施工应符合《建筑施工安全技术统一规范》GB50870等相关标准的规定。 6.3.2电源的获取应停电施工,且停电操作应由建筑业主单位管理人员完成。从开关出线端引出电线, 接入带有保险丝的端子排上。 6.3.3以下作业宜停电施工,当不停电施工时,必须在配电室当值人员监督下规范行为: )获取表具输入电流时,若互感器二次出线侧有可供短路的端子排,可在不停电状况下,通过端子排 短接互感器二次侧后,获取输入电流。 b)维护或更换计量装置时,断开输入电源的保险丝,短接互感器二次侧的端子排,核对表具输入线路 后实施。

6.4.1调试前准备事项:

a)应备齐和阅读下列文件: 1)系统全部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对设计图纸、资料的修正和变更 2)计量装置及系统产品的使用说明和技术资料。 b 编拟系统调试大纲,包括调试程序、测试项目、测试方法、与被计量用能系统协调方案、相关 技术标准和指标等。 C 备齐调试需要的专用工具和检测仪器、仪表。 d)现场查对计量装置、传输系统中间设备安装部位和数量,应与设计图纸、设计变更和安装记录 无误,安装外观、工艺应符合规范。 e 检查系统内所有有源设备供电电源和接地,应准确无误。

f)查看被计量用能系统,应具备计量数据采集条件。 6.4.2数据采集点调试时,应使用装有数据调试软件的笔记本电脑,逐一连接计量装置数据输出接口, 按如下步骤查对信息采集数据与计量装置盘面数值: a)按供能系统规范和操作规程开启能耗负载,检查信息采集数据和计量装置盘面数据,应正常显 示,两者误差应符合设计规定。 b 采用检定有效的计量设备,按各类传感器要求进行现场校核,,最大允许误差应符合表4.2.1 规定。 调试完毕应复原计量装置与传输系统的连接。 6.4.3数据上传调试时,应按以下要求进行: a) 向数据中心申请并设定当下民用建筑能源与环境数据监测系统在数据通信网络中的地址和编 码,并填写“建筑基本信息表”和“数据监测支路信息表”,详见附录A、附录B。 b 经市级/省级数据中心同意,按照数据中心的安排进行。 C 检查与数据中心、物业管理部门通信网络,应顺畅无误。 d)查核身份认证和数据加密传输,应准确、有效,符合设计要求。 e)查核系统自动发送数据监测的内容、发送速度和精度,均应符合设计规定的功能和指标,

7.1.1竣工验收前应提交下列资料

a 设计文件、变更文件。 b) 工程竣工图纸、资料。 C 系统主要材料、设备、仪表的出厂合格证明或检验资料。 d 系统操作和设备维护说明书。 e 隐蔽工程和有关施工过程的检查、验收记录。 f 现场检测报告。 建筑基本信息表详见附录A。 h 数据监测支路明细表,详见附录B。 数据核验表详见附录E。 系统调试和试运行记录。 7.1.2新建民用建筑能源与环境数据监测系统应纳入绿色建筑分部工程验收内容;改扩建及既有建筑能 源与环境数据监测系统应根据验收条件和验收内容进行系统验收。 7.1.3改扩建及既有建筑能源与环境数据监测系统完工后,实施单位应自行组织有关人员进行检验评定 并向建设单位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建设单位收到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应由建设单位项目负责 人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相关负责人联合进行竣工验收。验收不合格项应发出整改通知。实施单 位应按通知规定的期限予以整改,整改后应组织复验,直至合格,

7.1.4工程移交应符合下列规定

ay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书、全套工验收资料。 b) 完成对运行人员技术培训。 c) 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落实专人操作、维护。 d) 建立系统操作、管理、保养制度。 e) 工程实施单位签署并履行售后技术服务承诺

a)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书、全套竣工验收资料。 b)完成对运行人员技术培训。 c 建设单位或使用单位落实专人操作、维护。 d 建立系统操作、管理、保养制度。 e)工程实施单位签署并履行售后技术服务承诺。

7.2.1系统检测应在系统试运行期满后进行,试运行期限应不少于1个月。 .2.2检测抽样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a)系统内给水、燃油、燃气、供热(冷)量的总计量装置和变压器出线侧电能计量装置,应全数 检测。 b 其余计量装置宜采用随机抽样检测,抽样检测的抽样率应不低于该类计量装置总量的20%,且 不少于3台。设备少于3台时,应全数检测。 7.2.3数据采集误差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a)系统内的给水、燃油、燃气、供热(冷)量、电量及其它计量装置采用对比法检测数据现场采 集误差。应选用经过量值溯源高一级精度的检测仪表,比对现场计量装置采集数据,比对时间 不小于1h。 b 给排水实际水样对比测试时,在系统监测设备采样的同时进行同位置水样采集,每天人工间隔 采样6次,每次采集2个水样(平行样),连续3天。 C 累计水流量采集示值误差不应大于土2.5%(管径不大于250mm)及土1.5%(管径大于250mm); 有功电量采集示值误差不应大于土2%:累计燃气流量采集示值误差不应大于土2%:其它计量装 置采集误差应符合设计要求。 d)受现场条件限制,无法采用测量仪表进行检测的,可利用现场设备核对方式验证。 .2.4数据传输检测应符合下列规定: a 使用电缆测试仪、光功率计等测试仪器检测系统内各信道衰减量指标,测试方法和技术指标应 符合《综合布线系统工程验收规范》GB/T50312要求。 b 无线传输网络应正常覆盖计量采集点,信号强度达到规定数值,保证信息传输顺畅。

7.3.1民用建筑能源与环境数据监测系统项目验收应在完成设备和管线安装、系统调试和试运行、系统 检测后进行,验收不合格不得投入使用。 7.3.2计量装置在真实条件下试运行满1个月以上。试运行期间,应对计量装置、数据采集器等设备设 施的数据采集、传输功能进行误差检测与数据核验,并按附录E要求填写数据核验表,核验次数不少于 3次,误差应小于土5%。 7.3.3项目验收包括技术资料和工程质量验收,其中工程质量验收分为电气、给排水、暖通空调、数据 采集与传输等专业,应符合表7.3.3规定:

表7.3.3工程质量验收内容

3.1.1系统使用管理单位应配备、培训相关的技术人员,对能源与环境数据监测系统进行日常维护和管 理。 3.1.2系统使用管理单位应通过系统运行的实践及数据中心的要求不断健全系统运行管理,主要包括: 建全机构管理机制、提高操作人员业务能力、定期检查和维护系统、数据校核(含不能自动采集数据的 人工录入)、数据处理和发送、系统安全保障措施等,充分发挥能源与环境数据监测系统的作用。 3.1.3系统故障应及时修复。因故障造成系统停止或非正常运行的时间应不超过3个工作日,并确保系 统停运期间数据不丢失。 3.1.4数据采集与传输系统的运行维护应建立技术档案和信息台账。信息台账应包括工作日志、事故处 理情况记录、检修记录和密码设置等内容。

8.1.5监测系统维护应包活下列内

a)定期检查硬件设备是否止常运行,宜1次/月。 b)定期检查网络是否稳定,宜1次/月。 c)定期对相关软件进行升级维护。 d)定期对数据进行备份,宜1次/半年

(规范性) 数据监测支路信息表

采集器编号、表号、测点号应严格按照上传数据包内容填写。 b) 支路负载信息应按照现场实际使用情况填写。 分项代码对应支路负载信息,如实反映监测数据情况。 上传的数据已乘过互感器变比的,变比选项中填"1":未乘过变比上传数据的应填写互感器变比,

附录C (规范性) 监测参数表

“√”的选项应上传至省/市级数据中心JR/T 0220.2-2021 挂牌公司信息披露电子化规范 第2部分:定期报告,其他数据宜租

附录D (规范性) 数据编码方法

附录D (规范性) 数据编码方法

0.0.1能源消耗数据编码(图D.0.1)应由15位符号组成;当某一项目无须使用某编码时,应采用相 应位数的“0“代替,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能源消耗数据编码结果示

图D.0.2其他类型数据编码结果示意图

一的联动机制及转码规则

采用相应位数的“0”代替,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QB/T 5296-2018 擦拭纸巾附录E (规范性) 数据核验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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