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6月 住建部下发《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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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6月 住建部下发《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细则》.pdf

第二章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查 第六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特 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审请后,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受 理;不符合其中任意一项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 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一)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审请表信息齐全、完整: (二)消防设计文件内容齐全、完整(具有《暂行规定》第 十七条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提交的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 内容齐全、完整);

(三)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已提交建设工程 规划许可文件; (四)依法需要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已提交批准文件。 第七条消防设计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封面:项目名称、设计单位名称、设计文件交付日期 (二)贞: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技术总负责人和项目总 负责人的姓名及其签学或授权盖章,设计单位资质,设计人员的 姓名及其专业技术能力信息。 (三)设计文件目录。 (四)设计说明书,包括: 1.工程设计依据,包括设计所执行的主要法律法规以及其他 相关文件,所采用的主要标准(包括标准的名称、编号、年号和 版本号),县级以上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项目批复性文件,建设 单位提供的有关使用要求或生产工艺等资料,明确火灾危险性 2.工程建设的规模和设计范围,包括工程的设计规模及项目 组成,分期建设情况,本设计承担的设计范围与分工等。 3.总指标,包括总用地面积、总建筑面积和反映建设工程功 能规模的技术指标。 4.标准执行情况,包括: (1)消防设计执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 的情况;

(2)消防设计执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中带有“严 禁”“必须”“应”“不应”“不得”要求的非强制性条文的情 况; (3)消防设计中涉及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 内容的情况。 5.总平面,应当包括有关主管部门对工程批准的规划许可技 术条件,场地所在地的名称及在城市中的位置,场地内原有建构 筑物保留、拆除的情况,建构筑物满足防火间距情况,功能分区 竖向布置方式(平坡式或台阶式),人流和车流的组织、出入口、 停车场(库)的布置及停车数量,消防车道及高层建筑消防车登 高操作场地的布置,道路主要的设计技术条件等。 6.建筑和结构,应当包括项目设计规模等级,建构筑物面积 建构筑物层数和建构筑物高度,主要结构类型,建筑结构安全等 级,建筑防火分类和耐火等级,门窗防火性能,用料说明和室内 外装修,幕墙工程及特殊屋面工程的防火技术要求,建筑和结构 设计防火设计说明等。 7.建筑电气,应当包括消防电源、配电线路及电器装置,消 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以及电气防火 措施等。 8.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应当包括消防水源,消防水泵房、 室外消防给水和室外消火栓系统、室内消火栓系统和其他灭火设

施等。 9.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应当包括设置防排烟的区域及其方 式,防排烟系统风量确定,防排烟系统及其设施配置,控制方式 简述,以及暖通空调系统的防火措施,空调通风系统的防火、防 爆措施等。 10.热能动力,应当包括有关锅炉房、涉及可燃气体的站房 及可燃气、液体的防火、防爆措施等。 (五)设计图纸,包括: 1.总平面图,应当包括:场地道路红线、建构筑物控制线、 用地红线等位置;场地四邻原有及规划道路的位置;建构筑物的 立置、名称、层数、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或通道及高层建筑消防 车登高操作场地的布置等。 2.建筑和结构,应当包括:平面图,包括平面布置,房间或 空间名称或编号,每层建构筑物面积、防火分区面积、防火分区 分隔位置及安全出口位置示意,以及主要结构和建筑构配件等: 立面图,包括立面外轮廓及主要结构和建筑构造部件的位置,建 构筑物的总高度、层高和标高以及关键控制标高的标注等;剖面 图,应标示内外空间比较复杂的部位(如中庭与邻近的楼层或者 错层部位),并包括建筑室内地面和室外地面标高,屋面檐口、 女儿墙顶等的标高,层间高度尺寸及其他必需的高度尺寸等。 3.建筑电气,应当包括:电气火灾监控系统,消防设备电源

不符合下列任意一项的,结论为不合格: (一)消防设计文件编制符合相应建设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 度规定的要求; (二)消防设计文件内容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 制性条文规定; (三)消防设计文件内容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中 带有“严禁”“必须”“应”“不应”“不得”要求的非强制性 条文规定; (四)具有《暂行规定》第十七条情形之一的特殊建设工程 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通过专家评审。

第三章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

第十四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王管部门开展特殊建设工程消 防验收,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技术服务机构等相关单 位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五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 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后,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予以受理; 不符合其中任意一项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一次性 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一)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请表信息齐全、完整;

(二)有符合相关规定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且竣工验收消 防查验内容完整、符合要求; (三)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峻工图纸与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 计文件相符。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编制工程工验收报告前,应开展竣工 验收消防查验,查验合格后方可编制工程工验收报告。 第十七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具备相应能 力的技术服务机构开展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的消防设施检测、 现场评定,并形成意见或者报告,作为出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验 收意见的依据。 提供消防设施检测、现场评定的技术服务机构,应当将出具 的意见或者报告及时反馈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结论应清 晰、明确。 现场评定技术服务应严格依据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消防 技术标准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 门有关规定等开展,内容、依据、流程等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公开。 第十八条现场评定应当依据消防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设 消防技术标准和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峻工图纸、消防设计审查意 见,对建筑物防(灭)火设施的外观进行现场抽样查看;通过专 业仪器设备对涉及距离、高度、宽度、长度、面积、厚度等可测 量的指标进行现场抽样测量;对消防设施的功能进行抽样测试、

联调联试消防设施的系统功能等。 现场评定具体项目包括: (一)建筑类别与耐火等级: (二)总平面布局,应当包括防火间距、消防车道、消防车 登高面、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等项目; (三)平面布置,应当包括消防控制室、消防水泵房等建设 工程消防用房的布置,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中有位置要求 场所(如儿童活动场所、展览厅等)的设置位置等项目; (四)建筑外墙、屋面保温和建筑外墙装饰; (五)建筑内部装修防火,应当包括装修情况,纺织织物、 木质材料、高分子合成材料、复合材料及其他材料的防火性能: 用电装置发热情况和周围材料的燃烧性能和防火隔热、散热措施 对消防设施的影响,对疏散设施的影响等项目; (六)防火分隔,应当包括防火分区,防火墙,防火门、窗: 竖向管道并、其他有防火分隔要求的部位等项目; (七)防爆,应当包括泄压设施,以及防静电、防积聚、防 流散等措施; (八)安全蔬散,应当包括安全出口、蔬散门、蔬散走道 避难层(间)、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等项目; (九)消防电梯: (十)消火栓系统,应当包括供水水源、消防水池、消防水

泵、管网、室内外消火栓、系统功能等项目; (十一)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当包括供水水源、消防水池 消防水泵、报警阀组、喷头、系统功能等项目; (十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当包括系统形式、火灾探测 器的报警功能、系统功能、以及火灾报警控制器、联动设备和消 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等项目; (十三)防烟排烟系统及通风、空调系统防火,包括系统设 置、排烟风机、管道、系统功能等项目; (十四)消防电气,应当包括消防电源、柴油发电机房、变 配电房、消防配电、用电设施等项目; (十五)建筑灭火器,应当包括种类、数量、配置、布置等 项目; (干六)泡沫火火系统,应当包括泡沫火火系统防护区、以 及泡沫比例混合、泡沫发生装置等项目; (十七)气体灭火系统的系统功能; (十八)其他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规定的 项目,以及带有“严禁”“必须”“应”“不应”“不得”要求 的非强制性条文规定的项目。 第十九条现场抽样查看、测量、设施及系统功能测试应符 合下列要求: (一)每一项目的抽样数量不少于2处,当总数不大于2处

时,全部检查; (二)防火间距、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消防车道的设置及 安全出口的形式和数量应全部检查。 第二十条消防验收现场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结论为合格: 不符合下列任意一项的,结论为不合格: (一)现场评定内容符合经消防设计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 件; (二)现场评定内容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 条文规定的要求: (三)有距离、高度、宽度、长度、面积、厚度等要求的内 容,其与设计图纸标示的数值误差满足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 准的要求;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数值误差要求的,误 差不超过5%,且不影响正常使用功能和消防安全; (四)现场评定内容为消防设施性能的,满足设计文件要求 并能正常实现; (五)现场评定内容为系统功能的,系统主要功能满足设计 文件要求并能正常实现。

第四章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与抽查 第二十一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备案 材料后,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出具备案凭证;不符合其中任

意一项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 的全部内容: (一)消防验收备案表信息完整: (二)具有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三)具有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 第二十二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备案的 火灾危险等级较高的其他建设工程适当提高抽取比例,具体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对被确定为检查对 象的其他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有关规定,检查 建设单位提交的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的编制是否符合相关规定,竣 工验收消防查验内容是否完整、符合要求。 备案抽查的现场检查应当依据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峻工图 纸和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现场评定有关规定进行。 第二十四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对整改完成并申请 复查的其他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有关规定进行 复查,并出具复查意见。

GB/T 31206-2014 机械产品绿色设计 导则第二十五条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国家

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做好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 备案和抽查的档案管理工作,建立档案信息化管理系统。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人员应当对所承办的消防设计审查、 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资料及时收集、整 理,确保案卷材料齐全完整、真实合法。 第二十六条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 查的档案内容较多时可立分册并集中存放,其中图纸可用电子档 案的形式保存。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 的原始技术资料应长期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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