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63/T 2034-2022 青海省液化石油气微管网供气工程技术标准(附条文说明).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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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DB63/T 2034-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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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类别:建筑工业标准
资源ID:274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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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63/T 2034-2022 青海省液化石油气微管网供气工程技术标准(附条文说明).pdf

1.1.1液化石油气供气系统由液化石油气储存设施及安全附件、气 化装置、调压装置、计量装置、配套管道及附件、远程监控系统 等组成。 4.1.2液化石油气供气系统的工艺管道设计压力不应低于1.77 MPa,附件设计压力不应低于2.5MPa。 4.1.3液化石油气供气系统的储存设施由液化石油气储罐或瓶组 构成。 4.1.4液化石油气供气系统的选址,应遵循保护环境、节约用地的 原则,设置在独立的相对安全的地带,应具备交通、供电、给排 水和通信等条件。 4.1.5液化石油气供气系统中的工艺设施宜露大设置,应选择地势 平坦、开阔、不易积存液化石油气的地段,且应避开地质灾害多 发区。 4.1.6液化石油气供气系统的选址宜为所在地区全年最小频率风 向的上风侧。

4.2.1液化石油气供气系统应设置在公路(国道、省道、县道、乡 道)建筑控制区之外,即:从公路用地外缘起,距国道不少于20 m,距省道不少于15m;距县道不少于10m;距乡道不少于5m; 若为高速公路,距高速公路不少于30m。 4.2.2供气系统中的工艺设施正上空不得有架空电力线、通信线穿 过。储罐上空带有绝缘保护层的架空电力线、通信线的垂直地面 投影距储罐水平距离不小于0.5倍杆高,且不小于5m;无绝缘层 的架空电力线、通信线的垂直地面投影距储罐水平距离不小于 0.75倍杆高,且不小于6.5m。 4.2.3液化石油气储气儿何容积2m1m3的液化石油气储存设施与其他民用建筑的防火间 距应符合表4.2.6的规定。

表 4.2.6 液化石油气储存设施与建筑的防火间距(m)

4.2.7容积V≤1m3的液化石油气储存设施与建筑物的距离不应小于1. m,且应满足下列要求: 1临近储存设施一侧的建筑物外墙应为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纫 的实体墙; 2实体墙距地面垂直高度2m的范围内应无门窗、洞口; 3储存设施距离车行道路不应小于5mGB/T 7260.40-2020 不间断电源系统 UPS 第4部分:环境 要求及报告,距离非车行道路不应 小于2.5m。 4.2.8液化石油气储存设施及气化装置可露天布置。 4.2.9液化石油气储存设施及气化装置不得设置在地下室和半地 下室内。 4.2.10露天布置的液化石油气储存设施及气化装置的间距可根据 工艺需求确定。

4.3.1液化石油气瓶组供气工艺及设备要求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

准《液化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GB51142中第7章的规定。 4.3.2液化石油气储罐容积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采用强制气化式供气时,储罐容积可按1d~2d的计算 月最大日用气量确定; 2当采用自然气化方式供气时,储罐容积应根据高峰用气时 间内平均小时用气量、高峰用气持续时间和高峰用气时间内储罐 小时自然气化能力计算确定。液化石油气小型内烷储罐自然气化 供气能力参见附录A。 4.3.3储罐的材料、设计、制造、安装、监督检验等应符合《固定 式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21的规定

4.3.4储罐安全附件的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储罐应设置弹簧封闭全后式安全阀,安全阀的阀座应设置自 动启闭装置; 2安全阀放散口应高出储罐本体高度,且距地面不应小于2.5 m。放散口应设置防雨水、杂物落入的装置; 3液位计应具有现场指示,液位上限、下限警示标识及液位下 限信号接点; 4储罐应设置上限限充装置: 5储罐进液口应安装带自闭功能的快装接头,快装接头前应 安装有储罐进液启闭操作的球阀; 6储罐应设置防雷、防静电的接地端子。

4.3.5储罐及一体化设备应固定在高出地面0.2m的钢筋混疑土台 基上,并采取可靠的方式固定,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h。 4.3.6液化石油气供气工艺设施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 志应符合现行规范《城镇燃气标志标准》CJJ/T153的相关规定。 4.3.7气化装置的供气能力应根据高峰小时用气量确定。对于不可 中断的用户,气化装置应有备用装置。 4.3.8气化装置可与储存设施采用撬装设备或分体式设备。撬装设 备强制气化设施与撬体内其他设施间距应满足维护要求。分体式 气化设备,可采用独立的落地式装置或壁挂式装置。 4.3.9当采用露天空温式气化装置时,气化装置的布置宜符合下列 规定: 1气化装置之间、气化装置与储罐之间的间距应满足操作维 护要求; 2不应设置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4.3.10当气化装置布置在室内时,气化装置的布置应符合《液化 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GB51142中第6.2.5条的规定。 4.3.11当采用独立的壁挂式气化装置时,气化装置的布置应符合 下列规定: 1进出口管径不应大于DN50; 2气化装置距建筑物的门、窗或其他洞口的水平净距不应小 于3m;

4.3.8气化装置可与储存设施采用撬装设备或分体式设备

3安装壁挂式气化装置的墙体应为永久性的实体墙,其建筑 物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4.3.12调压、计量装置可设置在撬装供气设备上或单独设置。当 设置在撬装供气设备上时应设有便于开启的保护箱(柜)体,当 设置于气化房间内时应便于维护检修。 4.3.13调压、计量装置不应设置于地下室、半地下室或地下单独 的箱体内。 4.3.14气相阀的调压器出口应具有过流保护功能,在出口流量达 到调压器最大额定流量3倍时,气相阀应自动关闭。

4.4.1液化石油气供气系统中爆炸危险区域等级和范围划分按现 行规范《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GB51142中附录A确定 具有爆炸危险场所的建筑防火、防爆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2门、窗应向外开; 3建筑应采取泄压措施,其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 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4地面面层应采用撞击时不产生火花的材料,并应符合现行 国家标准《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9的有关规 定。 4.4.2建筑的抗震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抗震设计规

范》GB50011、《构筑物抗震设计规范》GB50191及《建筑与市 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GB55002的有关规定。 4.4.3具有爆炸危险的建筑,其承重结构应采用钢筋混凝土或钢框 架、钢排架结构。钢框架和钢排架应采用防火保护层

4.5.1液化石油气供气系统可不设消防给水系统,应配备相应的干 粉灭火器具。 4.5.2液化石油气供气系统干粉火火器的配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 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的有关规定。干粉灭火 器的配置数量并应符合表4.5.2的规定。

表4.5.2王粉灭火器的配置数量

2根据场所具体情况可设置部分20kg手推式干粉灭火器。 4.5.3液化石油气供气设备区的排水系统应采取防止液化石油气 排入其他地下管道或低洼部位的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地面雨水可散排至围墙外。在排出围墙之前,应设置水封 和隔油装置:

2设备区雨水可采用管道排至站外,在排出围墙之前,应设 置水封装置。水封井的水封高度应为0.30m~0.50m;水封井应 设沉泥段,沉泥段高度不应小于0.25m; 3清洗储罐的污水不应直接进入排水管网。液化石油气储罐 的排污应采用活动式回收桶集中收集处理,不得直接接入排水管 网; 4排入城镇下水道系统的污水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污水排 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CJ343的有关规定。

4.6.1液化石油气供气系统应符合《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的规定中三级负荷的有关规定,供电电源电压为交流220V 电缆敷设方式宜为理地敷设,电源电缆选型及具体施工参见《电 力工程电缆设计标准》GB50217。场站安防系统和自控系统宜配 备UPS不间断电源作为备用电源,UPS不间断电源持续供电时间 不应小于4h。 4.6.2液化石油气供气系统的用电负荷应采用单回路电源供电,电 源电缆出地面采用穿钢管敷设,钢管与设备电气接口采用防爆挠 性管连接。 4.6.3液化石油气供气系统的电力装置设计应符合《爆炸和火灾危 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中的规定。

4.7.1液化石油气供气系统的防雷接地装置应符合《石油化工装置 防雷设计规范》GB50650的有关规定。供气设施设备及装置应设 置防直击雷措施及防雷电感应措施 4.7.2液化石油气供气系统的防雷防静电接地与工作接地、保护接 地及仪表接地共用接地装置时,接地装置的接地电阻值应按接地 设备类型要求的最小值确定。 4.7.3液化石油气供气系统中设备及装置应设置防静电接地设施 应设置安全有效的人体静电消除装置、卸车防静电接地装置。静 电专用接地端子距卸车口应大于1.5m。 4.7.4液化石油气供气系统的防静电接地设计应符合《石油化工企 业设计防火标准》GB50160和《石油化工静电接地设计规范》SH/ 3097的有关规定。 4.7.5液化石油气供气系统数据采集及远传系统、可燃气体报警系 统等应有效接地。 4.7.6液化石油气供气系统的电子信息系统的防雷设计应符合《建 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GB50343的有关规定

4.8检测仪表和报警系统

4.8.1液化石油气供气系统仪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液位计应具有实时显示功能,液位上、下限警示报警及液 位下限信号无源输出接点:

2储罐应设置机械式压力测量装置,且应设有安装压力传感 器的接口。 4.8.2调压器的出口处应设置压力表。 4.8.3液化石油气供气系统应设置数据采集及数据远传系统、可燃气体 报警系统、视频监控系统。 4.8.4液化石油气供气系统应设置可对储罐运行工况连续在线监 测的监控中心,监控参数应包括:储罐液位、压力、可燃气体浓 度等。 4.8.5可燃气体报警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可燃气体探测器、报警控制器的选用安装应符合《石油化工可 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标准》GB50493和《城镇燃气报警 控制系统技术规程》CJJ/T146的有关规定; 2可燃气体探测器报警值的设定应按可燃气体爆炸下限的20%确 定; 3可燃气体报警控制器宜与控制系统联锁。 4.8.6液化石油气供气系统的数据采集及远传系统应具有统计查 询、数据处理、数据显示、程序修改、自动化数据报表处理及打 印等功能。 4.8.7液化石油气供气系统的数据采集及远传系统应具有故障诊 断功能,能够在第一时间诊断出现场断电、数据采集器故障、无 线数据传输终端故障、网络传输故障等

2储罐应设置机械式压力测量装置,且应设有安装压力传感 器的接口。 4.8.2调压器的出口处应设置压力表。 4.8.3液化石油气供气系统应设置数据采集及数据远传系统、可燃气体 报警系统、视频监控系统, 4.8.4液化石油气供气系统应设置可对储罐运行工况连续在线监 测的监控中心,监控参数应包括:储罐液位、压力、可燃气体浓 度等。

5可燃气体报警系统应符合下列

4.8.8液化石油气供气系统视频监控系统设计应符合《安全防范工 程技术标准》GB50348和《出入口控制系统工程设计规范》GB 50396的有关规定。

4.9.1液化石油气供气系统中储罐液位、压力及可燃气体泄漏报警 信号应通过无线或有线通信方式传送至监控中心。 4.9.2液化石油气供气系统的数据采集及远传系统应采用运行稳定、数 据准确可靠的传输技术

5液化石油气管网及用户室内系统

5.1.1液化石油气管网系统最高工作压力(表压)不应大于0.01 MPa。 5.1.2采用管道液化石油气供气的农村建筑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农村防火规范》GB50039的相关规定。 5.1.3液化石油气管道和液化石油气燃烧设备严禁设置在地下室、 半地下室、地上密闭房间(无直通室外的门窗)内。 5.1.4居民生活用燃具设备前的燃气供气压力应在0.75Pn~1.5Pn (Pn为燃具的额定压力,详见表5.1.4)的范围内

表5.1.4液化石油气在不同海拔地区家用低压燃具额定压力(Pn)

5.1.5居民及商业用户的燃具及用气设备应与气源相匹配,使用液 化石油气的房间不应与使用固体、液体及其他气体燃料的房间为 同一房间。

5.2.1室外燃气管道采用埋地敷设或架空敷设

5.2.2埋地燃气管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理地燃气管道与建、构筑物或相邻管道

地燃气管道与构筑物或相邻管道间的

5.2.3室外架空燃气管道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2室外架空燃气管道与农村建筑沿墙明装敷设的绝缘低压电 力线(220V)平行或交叉净距不足1m时,在燃气管道上加装具 有绝缘功能的保护装置,且最小净距不得小于0.25m,套管长度 应以两端各伸出电力线0.3m为宜; 3燃气管道不应跨越村内主要道路;确需跨越村内道路时, 燃气管道应设有明显限高标志和昼夜可识别的安全标识,必要时

应设置限高门架; 4架空燃气管道不应在存放易燃易爆品的堆场和仓库区内敷 设;应远离柴草、饲草、农作物、煤堆、沼气、储油设备及管道 等易燃易爆危险品存放地,还应远离配电设施、易产生明火、电 火花等地带; 5架空燃气管道应考虑工作温度下管道变形,优先采用自然 补偿,当自然补偿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补偿器,并应符合现 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规定:出入建筑物 的燃气管道进出口处、室外的屋面管、立管、引入管和燃气设备 等处均应有防雷、防静电接地设施。防雷、防静电接地设施设计 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GB50057、《化 工企业静电接地设计规程》HG/T20675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 规定: 1)管道在法兰、阀门、燃气设备、管道末端连接处应有跨接 线,接地电阻应小于10(2; 2)当钢质管道中间有绝缘且无法跨接时,要求每段管道接地 电阻均小于10Q。 5.2.4钢塑转换管件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采用焊接式钢塑转换管件; 2应增设防止沉降破环管道的措施。

2标志的类型、材料、颜色和尺寸等除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 镇燃气标志标准》CJJ/T153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埋地燃气管道的起点、终点、平面转角、三通、管道变径 及钢塑转换接头处应设置相应地面标志;直管段的地面标志设置 间距不宜大于30m; 2)室外架空燃气管道宜设置警示标志,标志上应有“燃气管 道,注意避让”、“禁止烟火”、“禁止挂物”等安全警示语。 5.2.7燃气管道出地面处或支柱在易遭到破坏处应采取保护措施 并在防护装置外表设置夜间反光装置。

5.2.8室外燃气管道阀门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燃气管道的阀门选用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并 应选择适用于燃气介质的阀门; 2阀门的位置应选择在安全、容易操作的位置; 3调压装置后应设总控制阀门; 4分支管起点处应设置阀门,阀门的设置位置,应具备在检 修或事故工况时对适度区域范围内的农村用户实现停气功能。且 当分支管后用户超过20户,或支管长度大于100m,应设置分支 (段)阀门。

1室内燃气管道设置应符合下列

5.3.1室内燃气管道设直应符合下列规定: 1燃气管道应明设,当需要暗埋或暗封时,应满足《城镇燃 气设计规范》GB50028中10.2.31~34中技术要求: 2燃气管道应直接引入用气房间内,不应穿过或设置在以下

场所: 1)卧室、起居室(厅)、客房等人员居住和休息的房间及卫生 间、浴室内; 储存易燃或易爆品的房间、有腐蚀性介质、阁楼、壁柜、杂物间 或堆放农具的房间、发电间和变配电室等设备用房及牲畜棚等地 方; 2)可能承受重物占压或其他导致管道受损的地方; 3)电力、电缆、暖气和污水等沟槽处: 4)烟道、进风道等处: 5)严禁穿过防火墙。 3室内燃气管道敷设时宜敷设在其他管道的外侧。 5.3.2燃气管道穿过建、构筑物基础、墙体、楼板时应加套管,套 管内径宜比燃气管道外径大两个规格。 5.3.3立管不得敷设在卧室、卫生间内,通过通风不良的吊顶时应 设在套管内。 5.3.4燃气水平管不应在室内地面以下敷设,不宜跨越建筑物的沉 降缝,当必须跨越时应采取有效防护措施。 5.3.5室内燃气管道与电气设备、相邻管道、设备之间的最小净距 详见表 5.3.5。

管道与电气设备、相邻管道、设备之

注:1.当明装电线加绝缘套管 管两端各伸出燃气管道100mm时,

套管与燃气管道的交叉净距可降至10mm。 2.当布置确有困难时,采取有效措施后可适当减小净距。 5.3.6居民室内管道应设置具有过流、超压、欠压切断功能的安全 装置;设置位置应根据安全装置的性能要求确定。 5.3.7燃具前控制阀与燃具之间管道宜选用燃气用具连接用不锈 钢波纹软管,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软管使用年限不应低于燃具的判废年限; 2不锈钢波纹管与家用灶具连接时不得超过2000mm,与家用 壁挂燃气采暖热水炉连接不得超过800mm;中间不得有接口; 3软管敷设应低于灶具面板30mm以上;

4软管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穿过墙、楼板、天花板、门和窗; 5软管最高允许工作压力不应小于管道设计压力的4倍。 5.3.8室内燃气管道阀门宜采用球阀,设置位置及设置方式应满足 安装、运行、维护要求,在下列部位应设置阀门: 1燃气引入管及燃气表前,当引入管距燃气表的距离较近时: 燃气引入阀及燃气表前阀可合二为一; 2每台燃具燃气入口前。

5.4.1居民及商业用户应单独设置燃气表;燃气表应根据燃气的工 作压力、温度、流量和充许的压力降(阻力损失)等条件选择; 当选用膜式燃气表时应符合国家标准《膜式燃气表》GB/T6968 的规定。 5.4.2燃气表应设在室内,且燃气表的环境温度,应高于液化石油 气露点5℃以上。 5.4.3燃气表的安装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燃气表应安装在不燃或难燃结构的室内通风良好和便于安 装、查表、检修的地方;不得设置在储物间、汽车库、农机库等 密闭空间内; 2燃气表宜明设;当需设置在橱柜内时,柜门应向外开,租 体上应有通气孔; 3居民室内高位安装燃气表时,表底距地面不宜小于1400mm 当燃气表安装在燃气灶具上方时,燃气表与燃气的水平净距不得

小于300mm;低位安装时,表底距地面不得小于100mm。

5.4.4燃气表严禁安装在下列场

1卧室、起居室、储物间、卫生间、车库及更衣室内; 2可能滞留泄漏燃气的隐蔽场所: 3堆放易燃易爆、易腐蚀或有放射性物质等危险的地方: 4经常潮湿的地方、有明显振动影响的地方; 5有变配电等电气设备的地方。

5.4.5燃气计量表与燃具、电气设施的最小水平净距应符合表 的要求。

5.4.5燃气计量表与燃具、电气设施的最小水平净距应符合表5.4.5

表5.4.5燃气计量表与燃具、电气设施之间的最小净距(mm)

5.4.6商业燃气表宜布置在单独房间内。当设在用气间时,满足下 列要求: 1距金属烟不应小于800mm,距砖砌烟窗不宜小于600mm; 2距炒菜灶、大锅灶、蒸箱和烤炉等燃气灶具灶边不宜小于800

3距沸水器及热水锅炉不宜小于1500mm; 4当燃气计量表与燃具和设备的水平净距无法满足上述要求 时,加隔热板后水平净距可适当缩小。

5.5.1居民燃具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燃其及燃气管道应设置通风良好,且有给排气条件的厨房内 或独立的非居住房间内,用气房间应符合下列要求: 1)用气间应靠外墙设置,且有直通室外的窗户,窗户的开口 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1/10,且不得小于0.6m; 2)与建筑内的其他房间应采用不燃性材料隔墙或门进行分隔 3)放置燃气设施或燃气燃具的灶台、墙面或地面应为不燃材 料; 4)顶棚和屋面应采用不燃性或难燃性材料: 5)燃气灶具和燃气采暖热水炉宜安装在同一房间。 2居民生活的各类用气设备应采用低压燃具,且燃具应有自动 熄火保护装置; 3安装燃气灶具的房间,净高不得小于2.2m;当装有燃气采暖热 水炉时,净高不得小于2.4m;当顶棚和屋面采用可燃材料时,净 高不得小于2.8m; 4禁止在室内使用直排式采暖炉和直排式热水器: 5通气后不得随意改变用气场所功能,严禁随意挪动燃具。 5.5.2燃气灶具设置应满足下列要求:

1燃气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家用燃气灶具》GB16410的 有关规定,其能效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家用燃气灶具能效 限定值及等效等级》GB30720的有关规定; 2与墙面净距不应小于100mm,与侧面墙之间应不小于150 mm,与对面墙不得小于1000mm,距水池不宜小于200mm; 3距木质家具等可燃物的水平的净距不应小于500mm;当达 不到要求时应加防火隔热板: 4与采暖热水炉水平净距不小于300mm。

1燃气采暖热水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燃气采暖热水炉》GB 25034的有关规定,其能效标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家用燃气快 速热水器和燃气采暖热水炉能效限定值及等效等级》GB20665的 有关规定; 2燃气采暖热水炉应选用密闭强制排气式,应具有防冻保护、 防干烧保护、自动熄火保护、温度过高保护、水泵防抱死保护等 安全保护功能; 3应有符合采暖炉使用要求的水源和水压、水质; 4壁挂式燃气采暖热水炉上部不应有明敷的电线、电器设备及 易燃物,下部不应设置灶具等燃具; 5安装燃气采暖热水炉的墙壁应能承受所安装壁挂式采暖炉 的荷重; 6壁挂式燃气采暖热水炉应安装在方便操作、检修、观祭火

焰且不易被碰撞的地方。 5.5.4燃具与电气设备、相邻管道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应符合表 5.5.4 的要求。

表5.5.4燃具与电气设备、相邻管道之间的最小水平净距(mm)

5.5.6居民燃具的安装、施工及验收还应符合国家现个 燃气燃烧器具安装及验收规程》CJJ12的有关规定

然烧器具安装及验收规程》CJJ12的有关规定。

5.6商业燃具、用气设备

5.6.1商业用的各类燃具及用气设备应采用低压燃具,且应有 熄火保护装置。

5.6.2商业燃具使用的房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商业燃具应设置在通风良好、符合安全使用条件且便于维 护操作的专用房间内;用气间应靠外墙设置,通风开口面积不应 小于地面面积的1/10; 2商业燃具不得安装在易燃或易爆品的仓库、有强烈腐蚀性 介质等场所,亦不得设置在兼做卧室的警卫室、值班室、人防工

程、空调机房、通风机房、计算机房和变、配电室等设备房间; 3放置燃气设施或燃具的接触面为不燃材料;用气间顶棚和屋 面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 4商业餐饮厨房净高不得小于2.5m; 5学校食堂与餐饮等场所禁止在用餐区使用燃气: 6餐厅建筑面积大于1000m的餐馆或食堂应满足消防验收的 要求。

5.6.3商业燃具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商业燃具及用气设备与对面墙之间的净距应满足操作和检 修的要求; 2商业燃具与可燃或难燃的家具之间应采取有效的防火隔热 措施; 3商业燃具的炉膛或烟道处应设爆破门; 4当使用鼓风机进行预混燃烧时,应采取在用气设备前的燃气 管道上加装止回阀等防止混合气体或火焰进入燃气管道的措施

5.7.1燃具燃烧所产生的烟气应排出至室外,不得排入封闭的房间 走廊和阳台等部位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居民燃气灶具及商业燃具上方应设排油烟机、排气扇或排气 罩; 2燃气采暖热水炉和热水器应设置专用烟道,烟道应明装,吸 气、排气口应直接与室外相通

5.7.2烟气的排烟管、烟道及排烟管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竖向烟道应有可靠的防倒烟措施,当多台设备合用竖向排烟道 排放烟气时,应保证互不影响; 2燃具的排烟管应保持畅通,并应采取措施防止鸟、鼠、蛇等 堵塞排烟口; 3排烟口应设置在利于烟气扩散、空气畅通的室外开放空间 并应采取措施防止燃烧的烟气回流入室内。

5.7.3烟道终端距门窗洞口最小净距应符合表5.7.3的要求。

5.7.3烟道终端距门窗洞口最小净距应符合表5.7.3的要求。

5.8燃气监控报警及通风

5.8.1用气房间内应设置可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器和与其连锁的紧 急自动切断阀。 5.8.2燃气管道入口处应设置手动快速切断阀及紧急自动切断阀, 商业用户紧急自动切断阀停电时必须处于关闭状态。 5.8.3可燃气体浓度检测报警器及紧急自动切断阀的设置应符合 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及现行行业标准《城 镇燃气报警控制系统技术规程》CJJ/T146的规定。 5.8.4居民用户、规模较小的商业用户用气房间内宜采用独立式可

燃气体检测报警系统;规模较大的商业用户用气房间内应采用能 集中式监控管理的可燃气体检测报警系统。设计应满足现行行业 标准《城镇燃气报警控制系统技术规程》CJJ/T146的技术要求, 5.8.5商业用户的用气房间内宜设置机械送排风系统,并与燃气浓 度检测报警系统联动。

6管材及管道附件和防腐

6.1.1液化石油气微管网工艺管道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液 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计规范》GB51142、《燃气工程项目规范》 GB55009、《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及压力管道有关安全 技术要求的规定。 6.1.2管材及管道附件应具备产品质量合格文件或质量保证文件。 6.1.3液化石油气供气系统管道应采用无缝钢管,并应符合下列规 定: 1钢管质量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输送流体用无缝钢管》GB/T 8163的规定,或采用质量不低于上述标准相关技术要求的无缝钢 管; 2管件应与管道材质相同。管件宜采用无缝管件,其质量符合 现行国家标准《钢制对焊管件类型与参数》GB/T12459、《钢制 对焊管件技术规范》GB/T13401的规定; 3液化石油气储罐、设备和管道上应采用钢质阀门及附件,阀 门及附件的压力等级应高于输送系统的设计压力。 6.1.4液化石油气管网系统管道宜采用聚乙烯管或钢管,并应符合 下列规定: 1聚乙烯燃气管道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燃气用埋地聚乙烯

(PE)管道系统第1部分:管材》GB15558.1、《燃气用理地聚乙 烯(PE)管道系统第2部分:管件》GB15558.2、《燃气用聚乙烯 管道系统的机械管件第1部分:公称外径不大于63mm的管材用 钢塑转换管件》GB26255.1和《燃气用聚乙烯管道系统的机械管 件第2部分:公称外径大于63mm的管材用钢塑转换管件》GB 26255.2的规定; 2采用钢管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输送流体用无缝钢管》 GB/T8163、《低压流体输送用焊接钢管》GB/T3091的规定。 6.1.5用户室内燃气管道宜选用无缝钢管、焊接钢管、压接式涂覆 碳钢管和不锈钢波纹软管,并应符合第6.1.6~6.1.8条的规定。 6.1.6用户室内选用无缝钢管、焊接钢管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居民室内低压燃气管道宜选用普通型热镀锌钢管,其质量应 符合现行国家标准《低压流体输送用焊接钢管》GB/T3091的规定 2商业用户室内燃气管道宜选用无缝钢管,其质量应符合现行 国家标准《输送流体用无缝钢管》GB/T8163的规定;室内低压燃 气管道也可选用本条第1款规定的焊接钢管。 6.1.7居民室内低压燃气管道可选用压接式涂覆碳钢管,其质量应 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压接式碳钢连接管材及管件》CJ/T433、《碳 钢卡压式管件》GB/T27891的规定。 6.1.8居民室内选用不锈钢波纹软管时,其质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 准《燃气输送用不锈钢波纹软管及管件》GB/T26002、《燃气用具 连接用不锈钢波纹软管》CI/T197 的规定。

6.1.9液化石油气微管网工艺管道的壁厚应符合下列规定:

6.1.9液化石油气微管网工艺管道的壁厚应符合下列规定: 1液化石油气供气系统管道壁厚应符合《液化石油气供应工程设 计规范》GB51142的有关规定; 2液化石油气管网系统管道壁厚应符合《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28的有关规定; 3用户室内管道壁厚当选用无缝钢管时不得小于3mm,用于 引入管时不得小于3.5mm;屋面或在避雷保护范围以外敷设的燃气 管道,采用焊接钢管或无缝钢管时其管道壁厚均不得小于4mm

6.2.1液化石油气供气系统管道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液化油气供气系统官道的连按应付合下划规定: 1管道与管道,管道与管件应采用焊接连接: 2管道与储罐、设备及阀门的连接宜采用法兰连接。 6.2.2液化石油气管网系统中聚乙烯管材与管件、阀门的连接应采 用热熔对接或电熔连接,不得采用螺纹连接或粘接,不得采用明 火加热连接。

1无缝钢管应采用焊接连接: 2公称直径不大于DN50的热镀锌钢管宜采用螺纹连接 3压接式涂覆碳钢管应采用卡压式管件机械连接: 4不锈钢波纹管应采用卡套式管件机械连接

6.3管道和储罐的防腐

5.3.1液化石油气供气系统的管道防腐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钢制管道外腐蚀控制规范》GB/T21447的规定。 6.3.2液化石油气管网系统中钢制管道的防腐设计应符合现行国 家标准《城镇燃气埋地钢质管道腐蚀控制技术规程》CJJ95的规 定。 6.3.3液化石油气储罐的外防腐设计应符合《钢质储罐腐蚀控制标 准》 SY/T 6784 的规定。

7.1.1工程施工应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工程开工应符合

1进行液化石油气微管网供气工程施工的单位,必须具有与工 程规模相适应的施工资质: 2工程项目必须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施工许可文件 后方可开工; 3从事燃气管道焊接的操作人员,必须具有特种设备焊接操作 人员资格证书,且应在证书的有效期及合格范围内从事焊接工作 间断焊接时间超过6个月,再次上岗前应重新考试合格; 4无损检测人员应由国家授权的专业考核机构考核合格的人 员担任,并应按考核合格项目及权限从事检测和审核工作; 5设计文件齐全,施工技术文件和人员资格已通过审核: 6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已经批准,技术交底和必要的技术 培训已经完成; 7主要设备、材料和施工机械、用具已经落实; 8施工场地、用电、用水应满足施工要求: 9施工现场符合安全、劳动保护、环境保护的规定; 10属于特种设备目录范围内的压力管道,压力容器已办理开工告 知、安装监督检验等手续

7.1.2当需要修改设计或材料代用,应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并应出 具书面文件。 7.1.3国家规定实行生产许可证、计量器具许可证或特殊认证的产 品,施工单位必须在安装使用前查验相关的文件,不符合要求的 产品不得安装使用。 7.1.4工程采用的材料、设备及管道组成件进场时,施工单位应按 国家现行标准及设计文件组织检查验收。其规格尺寸、材质和性 能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质量应符合设计文件或现行国家标准要 求,并应有质量证明文件。 7.1.5对工程采用的材料、设备进场抽检不合格时,应按相关产品 标准进行抽测。抽测的材料、设备再出现不合格时,判定该批材 料、设备不合格,并严禁使用。 7.1.6管材、管件、设备及有关材料的储存和堆放应符合产品的要 求,存放地面应平整、无尖锐物,应有软质材料支撑,并避免暴 晒和雨淋。 7.1.7在敷设有地下管道、线缆的地段进行土石方作业时,应采取 安全防护措施。 7.1.8施工过程中应按要求做好施工记录,隐蔽工程施工记录应由

7. 2液化石油气供气系统

7.2.1系统内各种设备、仪器、仪表的安装及验收应按工程设计文 件、产品说明书和有关规定进行。

7.2.2施工设备和检测设备应安全可靠,计量器具应在有效检定周 期内并应定期检定。 7.2.3设备基础的施工及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混凝土工程施 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规定。 7.2.4设备安装前,应对其混凝土基础的质量进行验收,合格后方 可进行。 7.2.5施工记录应齐全完整,隐蔽工程的施工应符合相关规范的要 求。 7.2.6当在敷设有地下管道、线缆的地段进行土石方作业时,应采 取安全施工措施。 7.2.7施工中的安全技术和劳动保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 工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GB50484和《城镇燃气设计规范) GB50028等的规定。

7.3液化石油气管网系统

7.3.1室外燃气工程的施工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城镇燃气输配工 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33和《聚乙烯燃气管道工程技术标准》 CJJ63的规定。 7.3.2管道焊接前应进行焊接工艺评定和焊接工艺规程文件编制。 7.3.3钢制管道焊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 验收规范》GB50235和《现场设备、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 收规范》GB50236的有关规定执行。 7.3.4管道施焊环境条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聚乙烯管材与管件、阀门的连接应采用热熔对接或电熔连 接(电熔承插连接、电熔鞍形连接)方式,不得采用螺纹连接或粘 接; 2聚乙烯管材与金属管道或金属附件连接时,应采用钢塑转 换管件连接或法兰连接;当采用法兰连接时,宜设置检查并: 3聚乙烯管材、管件和阀门的连接在下列情况下应采用电熔 连接: 1)不同级别(PE80与PE100): 2)熔体质量流动速率差值大于等于0.5g/10min(190℃,5 kg);; 3)焊接端部标准尺寸比(SDR)不同; 4)公称外径小于90mm或壁厚小于6mm。 4聚乙烯燃气管道严禁明设; 5聚乙烯燃气管道连接应根据不同连接形式选用专用的熔接 设备。连接时,严禁采用明火加热。 7.3.8聚乙烯管道敷设时,应随管道走向理设金属示踪线,示踪线 应有良好的导电性、有效的电气连接,示踪线上应设置信号源并。 7.3.9法兰和阀门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法兰应在自由状态下安装连接,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法兰连接时应保持平行,其偏差不得大于法兰外径的1.5%o 且不得大于2mm,不得采用紧螺栓的方法消除偏斜: 2)法兰连接应保持同一轴线,其螺孔中心偏差一般不宜超过

孔径的5%,并应保证螺栓自由穿入; 3)法兰垫片应符合标准,不得使用斜垫片或双层垫片。采用 软垫片时,周边应整齐,垫片尺寸应与法兰密封面相符: 4)螺栓与螺孔的直径应配套,并使用同一规格螺栓,安装方 一致,紧固螺栓应对称均匀,紧固适度,紧固后螺栓外露长度 不应大于1倍螺距,且不得低于螺母; 5)螺栓紧固后应与法兰紧贴,不得有缝。需要加垫片时, 每个螺栓所加垫片每侧不应超过1个; 6法兰与支架边缘或墙面距离不宜小于200mm; 7法兰直理时,必须对法兰和紧固件按管道相同的防腐等级 进行防腐。 2阀门安装前,应按设计文件核对其型号,并应按介质流向 确定其安装方向; 3阀门的安装位置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且便于操作和维 修; 4当阀门与管道以法兰方式连接时,阀门应在关闭状态下安 装。当阀门与管道以焊接方式连接时,阀门应在开启状态下安装: 5阀门与管道以焊接方式连接时,对接焊缝的底层宜采用氩 弧焊,且应对阀!门采取防变形措施: 6阀门安装时,与阀门连接的法兰应保持平行,其偏差不应 大于法兰外径的1.5%o,且不应大于2mm。严禁强力组装,安装 过程中应保证受力均匀,阀门下部应根据设计要求设置承重支撑

7.3.10理地过路套管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燃气管道穿入套管前,管道的防腐已验收合格: 2套管管径应由设计确定,如设计无要求时JJF 1022-2014 计量标准命名与分类编码,套管内径应比

燃气管外径大100mm以上; 3按设计要求安装检漏管时,检漏管应安装在套管的两端 检漏管头部应设阀门或管箍丝堵加防护罩; 4套管两端应采用柔性的防腐、防水材料密封。

1防腐前钢管表面的预处理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涂装前钢 材表面预处理规范》SY/T0407和所使用的防腐材料对钢管除锈 的要求; 2防腐绝缘涂层的管道,在堆放、运输、安装时,必须采取 有效措施,保证防腐涂层不受损伤; 3管道防腐方式应按设计文件要求执行,当设计文件无明确 要求时,应采用3PE防腐层或双环氧防腐结构进行外防腐: 4防腐管在装卸、堆放、移动、运输和下沟过程中应使用专 用衬垫及吊带,不应使用裸钢丝绳直接接触防腐层。双环氧防腐 结构的管道应在涂层完全固化后进行装卸运输; 5PE、双环氧防腐管的补口、补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理埋 地钢质管道聚乙烯防腐层》GB/T23257和《理地钢质管道防腐保 温层技术标准》GB/T50538的规定。 7.3.12室外架空燃气管道的支、吊架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管道支、吊架安装前要进行标高和坡降测量并放线,固定 后的支、吊架位置应正确,安装应平整、牢固,与管子接触良好; 2固定支架应按设计规定安装,安装补偿器时,应在补偿器 预拉伸(压缩)之后固定;

3支、吊架的焊接,不得有漏焊、欠焊或焊接裂纹等缺陷; 4支、吊架的除锈防腐等级应与架空管道除锈防腐等级一致

7.4.1在燃气管道安装过程中,不得在承重的梁、柱和结构缝上升 孔,不得损坏环建筑物的结构和防火性能。 7.4.2当燃气管道穿越建筑物基础、墙和楼板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燃气管道应敷设于钢套管中,套管内径宜比燃气管道外径 大两个规格。 2套管内的燃气管道不应设有任何形式的连接接头(不含级 可或螺旋焊缝及经无损检测合格的焊接接头); 3套管与燃气管道之间的间隙应采用密封性能良好的柔性防 窝、防水材料填实,套管与建筑物之间的间隙应用防水材料填实 7.4.3螺纹连接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管道螺纹接头宜采用聚四氟乙烯带做密封材料: 2紧管件时,不应将密封材料挤入管道内,拧紧后应将列 露的密封材料清除干净; 3钢管的螺纹应光滑端止,无斜丝、乱丝、断丝或脱落,缺 损长度不得超过螺纹数的10%; 4钢管在切割或攻制螺纹时,焊缝处出现开裂,该钢管严禁 使用; 5管件拧紧后,外露螺纹宜为1~3扣,钢制外露螺纹应进行 防锈处理。

7.4.4室内明设的燃气水平管宜沿建筑墙面敷设,并设支架固定, 不宜悬空跨越敷设。 7.4.5软管与燃气管道、软管与燃具连接应牢固,不易脱落,应有 固定卡子固定。软管连接时应采用专用的承插接头、螺纹接头或 专用卡箍。承插接头应按燃气流向连接,连接部分不应漏气。 7.4.6现场防腐的燃气管道及管道附件、支架的涂漆应在检验、试 压合格后方可进行,涂料应有制造厂的质量合格文件,涂漆前应 情除被涂表面的铁锈、焊渣、毛刺、油水等污物。 7.4.7水平安装的镀锌钢管设置活接头时,活接头两侧应设置支架

8.1.1工程完工必须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8.1.2工程施工按计划完成后,施工单位在自检合格的基础上,报 监理单位组织工程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施工单位应向建设单 立提交竣工报告并申请进行竣工验收。 8.1.3建设单位接到工程施工单位提交的工程竣工验收申请后,建 设单位应组织监理、施工、设计等单位进行单位工程验收,验收 合格后编写竣工验收报告书。 8.1.4验收不合格的项目,通过整改、返修或采取安全措施仍不能 满足设计文件要求时,不得交付使用。 815燃气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经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验收合格

8.2.1液化石油气供气系统管道工程的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35和《现场设备、 工业管道焊接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36的规定。 8.2.2可燃气体管道的焊缝应按照设计文件要求进行无损探伤检 测。缺陷等级评定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承压设备无损检测》NB/T 47013的规定。 8.2.3焊缝经检验不合格应进行返修或换管重新施焊GB/T 32957-2016 液压和气动系统设备用冷拔或冷轧 精密内径无缝钢管,同一煌口不

合格焊缝的返修次数不得超过2次。 8.2.4管道系统安装完毕后,应进行严密性试验,试验介质应为压 缩空气或氮气,试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工业金属管道工程施 工及验收规范》GB50235的规定。 8.2.5管道系统试压前及试压合格后,应用氮气或压缩空气进行吹 扫,严禁采用氧气和可燃气体吹扫,并符合下列规定: 1不应安装法兰连接的安全阀、仪表件等,对已焊在管道上 的阀门和仪表应采取保护措施: 2不参与吹扫的设备应隔离; 3吹扫压力不得超过设备和管道系统的设计压力,空气流速 不得小于20 m/s。 8.2.6管道系统采用压缩空气或氮气吹扫时,应通过在排出口设置 白布或白漆木靶板的方法检查,以5min内靶上无铁锈、尘土等其 他杂物为合格。经吹扫合格的管道,应及时恢复原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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