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导则 (2022版)(潍自然资发[2022]12号 潍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2年7月25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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潍坊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导则 (2022版)(潍自然资发[2022]12号 潍坊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2022年7月25日).pdf

(三)南侧建筑高度在50米以上时,建筑间距不小于南 侧建筑高度的0.5倍,且不小于30米。 非生活居住类建筑东西向止向间距根据较高建筑的高度 按照南北向正向间距的0.8倍控制。 非生活居住类建筑山墙与主要朝向的建筑间距(如图20 图21所示),根据主要朝向建筑的高度,按照南北向正向间 钜的0.8倍控制。当建筑高度超过100来时,其超出部分不纳 入计算建筑间距的建筑高度。 非生活居住类建筑的侧向间距(如图22、图23所示) 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多(低)层与多(低)层非生活居住类建筑的侧向 可距不小于8米: (二)多(低)层与高层非生活居住类建筑的侧向间距不 小于11米; (三)高层与高层非生活居住类建筑的侧向间距不小于15 米。 第二十二条【其它间距要求】建筑间距应符合本章的规定, 并同时符合日照、消防、安全、卫生、环保、工程管线和建筑 呆护等方面的要求,

厂房、仓储建筑间距须符合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等相关规范的要求。

第二节日照标准控制与日照分析

第二十三条【应当进行日照分析的情况】凡在本市规划区 范围内甲请审查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以及甲办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可能对有日照要求的建筑、绿地、室 外场地等产生日照遮挡影响的,项目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提交 日照分析报告(计算日照的建筑高度在6层且19来以下的普 通住宅依照日照间距系数1.6确定间距;计算日照的建筑高度: 平屋顶建筑的高度由室外地坪算至檐口顶面或女儿墙顶面,坡 室建筑的高度以坡度26度为线LY/T 2891-2017 便携式油锯锯链制动器性能测试方法,等于或低于计到檐口,高 于计到屋脊。) 第二十四条【申报项目建筑日照要求】申报生活居住类项 目建筑日照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一)住宅南向房间(含阳台)以及学生宿舍、职工宿舍 的南向居室,应当满足大寒日日照时间不小于2小时。宿舍类 建筑要求半数以上宿舍满足大寒日日照时间不小于2小时且宿 舍南向所有房间应当满足大寒日日照时间不小于2小时:

(二)老年人公寓及护理院、养老院、托老所等居任建筑 当满足冬至日日照时间不小于2小时; (三)医院南向病房、疗养院南向疗养室应当满足冬至日 日照时间不小于2小时; (四)中、小学教学楼普通教室应当满足冬至日满窗日照 时间不小于2小时:其他教育用地内的普通教室应当满足大寒 日日照时间不小于2小时: (五)托儿所、幼儿园的主要生活用房(活动室和寝室) 应当满足冬至日日照时间不小于3小时,室外地面游戏场地应 有不少于二分之一的活动面积在冬至日日照时间不少于3小 时; (六)生活居住类建筑测定日照时间的底层窗台面按距离 室内地坪0.9米高的外墙位置计算。 第二十五条(日照分析范围被遮挡的生活居住类建筑在 甲报建筑高度1.6倍扇形日照阴影范围内确定,当遮挡建筑物 高度不高于80米时,该扇形半径最大不超过120米;当遮挡 建筑物高度高于80米时,该扇形半径最大不超过150米。日 照软件计算建筑客体范围线按建筑限高系数法计算(如图24 所示)。

第二十六条【不纳入日照分析对象的情况】下列建筑不作 为被遮挡建筑进行日照分析: (一)违法建筑以及临时建筑; (二)被违法变更为有日照要求的建筑: (三)建设用地征收土地公告确定范围内的拆除建筑; (四)低层简易住宅及村民、居民自建房屋: (五)法律、政策等规定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七条【日照分析委托】需要进行日照分析的建设项 自,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随规划设计、建筑设计一并委托具 有相应资格的单位承担日照分析工作。 第二十八条(日照分析报告进行日照分析所需收集的基 出资料和日照分析报告应当符合《建筑日照计算参数标准》 GB/T 50947 的标准。

第二十九条【建筑物退用地界线】建筑退用地界线应符合 日照、消防、抗震、安全、建筑间距等要求,综合考虑采光、 通风、环保、视觉卫生、工程管线和文物保护等要求,并按下 列要求退界:

(一)低多层建筑退让南侧用地边界不得小于7来,退让 北侧用地边界不得小于15米,退让东西用地边界不得小于4 米。高层建筑36米及以下的,退让南侧用地边界不得小于10 来,退让北侧用地边界不得小于20来,退让东、西两侧用地 边界不得小于7.5米。高层建筑36来以上的,退让南侧用地 边界不得小于12米,退让北侧用地边界不得小于24米,退让 东、西两侧用地边界不得小于7.5来。对北侧生活居住类建筑 的用地遮挡,退北界不小于建筑间距的三分之二,且北侧建筑 应满足相应照标准要求: (二)用地边界既非东西又非南北向的,用地界线走向小 于45度的,参照南北向建筑间距的标准执行,大于或等于45 度的,参照东西向建筑间距的标准执行: (三)用地界线外为绿地、广场或非建设用地的,各类建 筑的退用地界线距离不宜减小;确需减小的,应结合周边实际 清况,经论证后确定; (四)相邻建设用地相边界线完全重合的部分且建设用 地归属同一建设单位的,则该建设用地相邻边界线的建筑退线 可以不按上述规定执行,但仍需满足建筑间距的相关规定: (五)工业、仓储、物流建筑退让用地界线距离可适当缩

小,但不得小于5米,且满足与周边建筑的有关防火、安全要 求; (六)传达室、警卫(门卫)室、非机动车车棚等小型单 层建筑(构)物,在满足交通安全视线分析的前提下,其退线 距离可合理设置。 第三十条退道路红线、绿线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折 建、改建各类建筑退道路红线、绿线的距离应当满足下列规定 (一)一般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绿线):退让红线宽度≥ 10来的城市道路,对外开口营业性建筑退让不少于20来,其 他建筑不少于15米;退让40米>红线宽度≥30米的城市道路 对外开口营业性建筑退让不少于15来,其他建筑不少于10来 退让红线宽度<30来的城市道路,对外开口营业性建筑退让不 少于10米,其他建筑不少于5米:退让红线宽度<30米的东 西走向城市道路中心线不小于15米; (二)地上建筑面积3万平方来以上的公建、高度100来 以上的高层建筑退让道路红线(绿线):退让红线宽度≥40 来的城市道路,主立面不少于30米,山墙面不少于20米:退 让40米>红线宽度≥30米的城市道路,主立面不小于25米 山墙面不少于15米;退让红线宽度<30米的城市道路,主立

面不少于20米,山墙面不少于10米; (三)新建影剧院、游乐场、体育馆、展览馆、大型商场 等有大量人流、车流集散的多、低层建筑(含高层建筑裙房), 其面临城市道路的主要出入口后退道路规划红线的距离,除经 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不得小于30来,并应留出临时 停车或回车场地。 沿城市道路两侧新建、改建建筑物的控制,除经批准的详 细规划另有规定外,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建筑物的围墙、基础、台阶、管线和附属设施,不 逾越规划净用地范围线: (二)在规定后退道路红线(绿线)的距离内,雨篷、挑 詹、招牌、灯饰等不宜突出建筑红线;确需外挑的,经论证后 确定外挑形式和尺寸。 第三十一条【退道路交叉口】一般建筑退让道路交叉口连 线(以交义口道路规划红线圆曲线两端点连线为基准线起算 (如图25所示):退让红线宽度≥40米的城市道路交叉口不 少于25米;退让40米>红线宽度≥30米的城市道路交又口不 少于20米;退让红线宽度<30米的城市道路交又口不少于10 米。

地上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公建、高度100来以上的 建筑退让道路交叉口:退让红线宽度≥40米的城市道路交又口 不少于35米:退让40米>红线宽度≥30米的城市道路交义口 不少于30米;退让红线宽度<30米的城市道路交叉口不少于 25米。 不同等级道路平面交义,按照相邻两边较宽红线道路退让 距离标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退高架】洛城市高架道路两侧新建、改建, 扩建建筑,居住生活类建筑和非居住生活类建筑后退高架道路 主线边缘线的距离分别不小于30米和25米,后退高架道路匝 道边缘线分别不小于20来和15来。建筑后退高架桥时需同时 满足后退相或桥下城市道路退让规定。 第三十三条【退铁路及公路】沿铁路两侧新建、扩建、改 建各类建筑(铁路专用设施除外),需满足《铁路安全管理条 列》的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范围要求。 沿公路两侧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筑(公路专用设施除 外)需满足《山东省涉路工程技术规范》DB37/T3366的公路 建筑控制区范围的要求,以及《山东省农村公路条例》《山东 省高速公路条例》的相关要求

第三十四条【退河道、海岸线】沿河道两侧建筑退绿线距 离,多层及以下建筑后退距离不小于6来,其他建筑不小于10 米。 海岸线向陆一侧的海岸带区域,海岸建筑退缩距离应满足 《山东省海岸建筑退缩线制度》相关要求。 第三十五条【退架空电力线】沿架空电力线两侧新建、折 建、改建各类建筑,退线路保护区的距离不小于5米,并符合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城市电力规划规范》GB/T50293的规 定。 第三十六条【地下建筑退让】 (一)地下建筑退净用地界线、规划道路红线(绿线)、 问道两侧绿线的距离均不小于5来,且不小于地下建筑物深度 的 0. 7 倍; (二)按上述离界间距退让边界或后退道路规划红线距离 要求确有困难的,应采取技术安全措施和有效的施工方法,经 相应的施工技术论证部门评审,并由原设计单位签字认定后: 其距离可适当缩小,但其最小值应不小于3米; (三)市政公用类建筑的退让距离不受前款规定限制: (四)相邻新建高层商业办公建筑地下室按规划应设置连

第三十六条【地下建筑退让

输油管道与铁路并行敷设时,管道应敷设在铁路用地范围 边线3米以外,且原油、成品油管道距铁路线不应小于25米, 液化石油气管道距铁路线不应小于50米。如受制于地形或其 也条件限制不满足本条要求时,应征得铁路管理部门的同意。 石油、燃气输送管道距公路用地范围的安全距离应符合下 列规定:对于石油管道,安全距离不应小于10m。对于天然气 等燃气管道,安全距离不应小于20m。在地形受限特殊困难地 段,安全距离难以满足前述要求时,应进行专项论证,采取必 要的安全保障措施 液化石油气管道与城镇居民点、重要公共建筑和一般建 (构)筑物的最小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 范》GB50028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八条【一般规定】建筑物的高度应符合消防、日照、 城市风貌保护、城市景观等方面的要求,注重与周边环境的融 合,形成高低错落有致、进退变化有序的建筑空间布局,丰富 城市天际线。 沿城市主要河流、红线宽度40米及以上道路等景观界面

建筑群体(三栋及以上)设计,宜形成不少于两个高度的层次 变化。相邻两高度层次之间差值,建筑高度在18米以上、27 米以下的宜不小于6米,建筑高度在27米以上的宜不小于较 高建筑高度的20%。 第三十九条(保护建筑周边区域》在历史文化街区、文物 保护单位和建筑保护单位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内新建、改建建 筑物,其控制高度应符合建筑和文物保护的有关规定,并按经 批准的详细规划执行。尚无经批准的详细规划的,应先编制城 市设计或建筑设计方案,提出控制高度和保护措施,经评议后 核定。 在十园、杨家埠、坊茨小镇等历史风貌区及有特株要求 的景观片区新规划建设项自,建筑大际线不得破环整体环境尺 度。十园、杨家埠、坊茨小镇等历史风貌区周边建筑,要与 整体环境相协调。 第四十条【净空要求】在有净空高度控制的飞机场、气象 台、电台和其他无线电通讯(含微波通讯)设施周围,新建、 改建建筑物的控制高度是指建筑物最高点,包括电梯间、楼梯 间、水箱、烟窗、避雷针、铁塔等,其应符合有关净空高度限 制的规定

第凸十一条【建筑外部景观】洛城市十路两侧的建筑,应 当注重建筑界面的完整性和连续性,不得设置开敬阳台。垂直 于城市干路的住宅建筑不得与沿路的商业建筑插建:沿河道两 岸和山体周边的建筑,应当保持生态景观郎道的通透性;沿各 类城市公园、广场周边的建筑,应当与公园、广场景观相协调。 第四十二条建筑外墙建筑外墙装饰设计应当符合安全、 节能、环保、美观的要求。 建筑空调室外机搁板、管道等设置在建筑外墙的,其位置 和形式应当结合立面统一设计,并注意处理好相邻关系。建筑 应进行空调、落水管隐蔽设计,并实现太阳能与建筑一体化设 计施工。位于重要城市界面(沿河、沿厂场及红线宽度40米 及以上道路两侧)新建住宅建筑外观应采用“公建化处理”。 第四十二条【建筑面宽】建筑物的面宽(如图26示), 除经批准的详细规划另有规定外,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鼓励形成尺度宜人的街道空间,新开发建设项自的 沿街商业建筑贴线率宜控制在50%80%,适当提高界面连续 性、围合性; (二)位于城市快速路、主次十路、河道两侧的开发建设 项目中,沿路、河界面的新建高层住宅建筑面宽不得超过55

米,建筑高度天于14米的多层任宅建筑面宽不得超过60米来; 其他新建住宅建筑面宽应满足通风、视线、景观风貌等管控要 求。受特殊条件制约的零星地块,经论证住宅建筑面宽可适当 加大。 第四十四条【建筑屋顶】民用建筑为平屋质的,平屋顶面 积2000平方米以上的,应进行屋顶绿化,绿化率不少于70% 楼面绿化覆土厚度不得小于0.6来;医疗等有特殊要求的建筑 可根据实际需要确定。六层及以下任宅建筑,宜采用坡屋。 第四十五条【围墙】除有安全、保密等特殊需要的公共建 筑,原则不修建围墙,鼓励采用绿离、绿植等形式进行空间分 隔;沿城市道路的建设项目确需修建围墙的,宜结合街道整体 景观统一设计透空型围墙,高度不应大于2来,底座部分不应 高于0.45米。中小学、幼儿园应当设置高度不低于2米的围 墙。鼓励对现有围墙进行开墙透绿。 四层及以下住宅建筑允许在底层设置庭院,其他各类建筑 律不得在底层设置庭院。庭院绿化不计入绿地率计算。庭院 的进深不得大于设置庭院建筑与其相建筑间距的1/4。庭院 的宽度不得超出住宅户型面宽的范围。 第四士六条【广告、招牌、指示牌】设置广告、招牌、指

示牌应当遵循安全、美观的原则,并符合交通、消防、通风、 采光、卫生、安全的要求,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建筑物附属大型广告、招牌的位置、尺度等应当与建筑立 面统一设计,整体效果应当与建筑风格及周边环境相协调。 教育文化设施、行政办公建筑、文物保护单位、优秀历史 建筑不得设置商业广告。

第四十七条【一般规定】新建、扩建、改建各类建设工程 应当配建相应的停车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实施。 停车设施规划设计应当合理安排与建设用地出入口、建筑主要 人流出入口和周边道路的关系,满足交通组织和交通安全的要 求。地下车库机动车出入口数量、位置按规范进行设置,交通 组织、防火、安全疏散等设计在设计说明中予以表述,在施工 图阶段详细设计。 垂直于城市道路的地下车库出入口距离城市道路的规划 红(绿)线不应小于7.5来,平行于城市道路的地下车库出人 口距离城市道路的规划红(绿)线不应小于地下建筑的退线距 离。

第四十八条【坡度要求】停车场场地应当平整、坚实、防 滑,并应当满足排水要求,地坪坡度不小于0.5%。 第四十九条(停车位面积机动车停车场(库)停车位的 设置以小型汽车为计算标准。地面机动车停车场标准车停放面 积宜采用25~30平方米,地下机动车停车库与地上机动车停 车楼标准车停放建筑面积宜采用30~40平方米,机械式机动 车停车库标准车停放建筑面积宜采用15~25平方米。 机动车停车位最小尺寸应满足现行《车库建筑设计规范》 JGJ100规定要求。 非机动车每个停车位建筑面积宜采用1.5~1.8平方来, 且非机动车停车位区域单排车位车道宽度不小于1来。 第五十条【配建要求】公共建筑、生活居住类建筑及其他 建设工程配建的停车库(场)应当与主体建筑布置于城市道路 同侧,确因用地条件限制需在道路两侧布置的,应当设置过街 设施。 住宅项目内地面机动车停车位不得采用简单硬化的形式, 地面必须采用铺装透水植草砖等形式处理,同时要栽种乔木, 形成林荫停车场。 第五士一条(配建停车位控制指标】各类建设工程配建停

车位控制指标应当符合表5的规定。一类区域为北宫街、北海 路、宝通街、月河路围合地区;二类区域为青银高速、潍安路、 潍水街、浮烟山路围合区域(不含一类区域);三类区域为外 围其他区域

注:1新建住宅项目停车位不低于1.1辆/户;

2微型车位不应超过车位总数的3%,微型车位按0.7倍的标准车 位进行折算;1对子母车位折算为1.5个车位,子母车位折算后总数不 宜大于核定总车位数的5%; 3住宅宜按照配建停车位总数的2%单独设置访客临时使用的公共 停车位; 4建设项目应配套无障碍停车泊位,总停车位在100个以下时应设 置不少于1个无障碍车位,100个车位以上时宜每100个车位设置一个 无障碍车位; 5建筑物配建指标计算出的停车位,尾数不足1个按1个计算; 6推荐师生比高中为1:12.5,初中为1:13.5,小学为1:19,幼元 园为1:6~1:8; 7工业、仓储用地内的行政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等按相应的建筑功 能配建停车。工业用地内的研发、设计、服务外包等创新型产业用房按

照商务办公进行停车配建; 8廉租房、公租房、集体宿舍等可适当降低停车配建标准

照商务办公进行停车配建:

租房、集体宿舍等可适当降低停车

表6非机动车停车配建指标

新建住宅配建机动车停车位应按照固定车位100%建设充 电设施或预留安装条件,不少于20%车位应与建设项自同步建 成充电设施,达到同步使用要求。新建的商场、宾馆、医院、 办公楼等大型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和社会公共停车场,建设充 电设施的停车位比例不低于15%。 新建住宅小区须合理设置电动自行车充电区域,配置充电 设施的非机动车停车位应不低于非机动车停车位总数的50%, 不得在建筑物主体下设置,非机动车充电设施与住宅项自同步 建成使用。新建商场、宾馆、办公楼等公共建筑物配建的非机

动车停车位应设置不少于15%的充电车位,与项目同步建成使 用。 第五十二条【地下停车】 (一)多层、高层住宅底部不得设置地上或半地下停车库。 也下停车库地面种植物覆土不少于1.5米,并做好底部排水处 理; 地面停车位数不宜超过住宅总套数的10%。各类住宅止向 窗户距车库出入口的距离应不小于10米,且地下车库出入口 应避免正对各类住宅正向窗户; (二)各类公共建筑,宜采用地面和地下相结合的方式配 建停车场(库),其配建地面停车场比例不宜低于15%。宜结 合绿化方式设置,如嵌草铺装等: (三)配建地下停车库在住宅和公共建筑正下方时,楼板 应满足防火、防爆、隔音和隔气等要求:在公共绿地、宅旁绿 地、小区广场和道路下面时,应满足绿化种植和地下管线敷设 的覆土深度要求。 第五十三条【机械停车】新建住宅类建设项目不宜采用复 式机械停车方式;因条件限制,地下空间确实无法满足配建指 标,可适度采用复式机械式停车方式,且复式机械停车位不应

多于停车泊位的15%。机械停车泊位应与主体建筑同步验收、 同步使用。 公共建筑可采用智能停车系统、适当发展机械停车等方式 提高停车位的使用效率。新建剧院、展览馆、体育场馆等车流 集中疏散的大型公共建筑不宜设置机械式停车位。 复式机动车库停车区域的净高应符合《车库建筑设计规 范》JGI 100 的规定。

第五十四条【一般要求】各类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 必须按相关规定设置相应的绿地,并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 步实施。 第五十五条【绿地率】各类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的 绿地率应满足下列规定: (一)新建居住街坊绿地率不低于30%,旧城改造中的居 住街坊绿地率不低于25%: (二)学校、医院、养老机构、机关团体、公共文化设施 科研设计等单位的绿地率不低于35%:幼儿园绿地率不低于 30%:旧城改造中的民生公益类建设项目确实难以满足要求的,

经论证后可情降低,但不得低于现状水平,鼓励采取立体绿 化等方式增加绿量: (三)商业金融、交通枢纽、市政公用设施等建设项目, 绿地率不小于20%。旧城改造中受用地条件等限制确实无法满 足要求的,经论证后可的情降低,但不得低于现状水平: (四)工业、仓储等建设项目因生产工艺等特殊要求需要 安排一定比例绿地的,绿地率不得超过15%。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六条【植被保留】建设用地内的树木、绿化不得随 意砍伐和移植;确需伐移的,必须按程序办理审批手续;古树 名木和胸径大于45厘来的大树应予以原地保留。 第五十七条【(生活圈居住区公共绿地新建各级生活圈居 主区应配建公共绿地,并集中设置居住区公园,满足《城市居 主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的规定,符合表7的控制指标要 求。旧城改造中各级生活圈的人均公共绿地面积标准可酌情降 低,但不应低于相应标准的 70%。

各级生活圈居住区公共绿地控制

公园中应设置10%~15%的体育活云

第五十八条【集中绿地】居住街坊、中小学校应设置集中 绿地,满足以下要求: (一)居住街坊内集中绿地的面积不应低于0.5平方来 人的标准,且宽度不应小于8来:同时,在标准的建筑日照阴 影线范围之外的集中绿地面积不应少于1/3,其中应设置老年 人、儿童活动场地。旧城改造中的居住街坊内集中绿地的面积 可酌情降低,但不应低于0.35平方来/人的标准: (二)新建住宅项目的用地面积大于4公的,应在建设 用地内设置开放集中绿地,至少应有一个边与城市道路租邻

且任意一边的宽度不得小于8米,并符合表8的规定; (三)小学配建集中绿地面积不低于3平方米/生,中学 配建集中绿地不低于4平方米/生,且宽度不应小于8米;旧 城改造中确实无法满足要求的,生均指标可酌情降低,但小学 不低于2平方来/生,中学不低于3平方来/生。

建住宅项目开放集中绿地规模控制

第五士九条【可计入绿地的特殊情况】

(一)公共绿地内占地面积不大于1%的雕塑、亭榭、水池 等绿化小品建筑可视为绿地: (二)建设工程实施屋顶绿化,建设屋顶花园,在同时符 合下述规定时,可按其面积的1/2计入该项目的绿地面积: 1、实行绿化的屋顶(或构筑物板)高度在24来以下; 2、按屋绿化技术要求设计,实现永久绿化,且覆土深 度超过1.0来,发挥相应效益: (三)建设项自对其地下设施实行覆士绿化的,按照以下 则计算绿地面积指标: 1、覆土绿化不被建、构筑物围合(其开放边长应不小于

总边长的1/3),覆土断面与设施外部土层相接,并具备光照、 通风等植物生长的必要条件; 2、覆土绿化保持必要的覆土厚度,确保形成以乔木为主 的合理种植结构,并发挥绿地效益的; 3、同时符合上述规定的地下设施覆土绿化,其地下设施 顶板上部至室外地坪覆土最小厚度达1.5米(含1.5米)以上, 其绿化面积可按1.0倍计入绿地面积指标;覆土厚度达1.0~ 1.5米(含1.0米)的,其绿化面积按0.5倍计入绿地面积指 标;覆土厚度未达1.0米的,其绿化面积不计入绿地面积指标。 第六十条【绿地共享】鼓励办公、文娱体育、医疗教育等 单位附属绿地和住区用地集中绿地面向公众开放。

第六十一条【居任区配套设施配置标雅】居任区配套设施 设置应符合附表3的要求。 第六十二条【配建原则】配套设施建设遵循方便使用、统 筹开放、兼顾发展的原则,以集中和分散兼顾、独立和混合使 用并重的原则布局,与居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 同步交付使用。

十五分钟和十分钟生活圈居住区配套设施,应按照具服务 半径相对居中布局。社区服务、文化活动、养老、医疗等服务 设施宜集中布局、联合建设,形成综合服务中心。 已建成居住区没有或现有配套设施达不到要求的,通过新 建、改建、购置、置换、租债等方式予以解决。旧城改造项目 应根据所在居住区各级配套设施的承载能力合理确定居住人 口规模与住宅建筑容量,统筹考虑周边情况,补齐配套设施短 板。 第六十三条【配套设施分级配建】居住区配套设施以居住 人口规模和设施服务范围为基础分级提供配套服务,符合《城 币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规定,促进公共服务均等化。 居住区配套设施主要包括基层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商业 服务业设施、市政公用设施、交通场站及社区服务设施、便民 服务设施。配套设施分为十五分钟、十分钟、五分钟生活圈居 住区层级的配套设施和居住街坊配套设施 第六十四条【(物业服务用房配置要求)物业服务用房建筑 面积应当按照建设工程项目总建筑面积的3%,且不少于100 平方来的标准配建。物业服务用房应当与建设项目同步规划、 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分期开发

建设的项目,应当在先期开发的区域按照不少于先期开发项目 总建筑面积的3%比例配置临时物业服务用房。 第六十五条(社区综合服务设施配置要求社区综合服务 设施主要向社区居民提供党群服务、社区服务、劳动就业、社 会保障、卫生计生、教育事业、住房保障、文化体育、公共安 全、公共法律服务、调解仲裁等公共服务。社区综合服务用房 建筑面积原则上按照每白户30平方米(如包含养老服务按50 平方米)配建,并不得低于800平方米。社区配套服务设施按 照建设项目住宅总地上建筑面积的7%配置,零星地块的住宅 项自,经征求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等机构意见,可统筹配 置。 第六十六条【公共文体设施配置要求】公共文化设施用房 按建筑面积不少于0.12平方米/套配建,且不小于50平方米 并为其配建用地面积不少于100平方来的室外文化活动场地。 新建居住区要按室内人均建筑面积不低于0.1平方来或室外人 均用地不低于0.3平方来的标准配建公共健身设施。体育健身 用房的建筑面积与公共文化设施用房的建筑面积不得抵扣,室 外文化活动场地的面积不得与室外体育健身场地的面积相互 抵扣。

第六十七条【幼儿园配置要求】幼儿园建设指标按十人35 座设,人口密集区域可适当提高。幼儿园规模一般不宜小于6 班,不宜超过12班:包含托育服务功能的幼八园规模可适当 扩大,但不宜超过15班。规模不足3000人的建设项目应进行 文域统筹,合理配建幼儿园。分期开发的建设项目应将配套幼 儿园安排在首期建设。 日城改造要充分考虑幼儿学位需求和教育承载力,按照标 准补建、配建幼儿园。 新建幼儿园应独立占地,有独立院落和出入口。 第六十八条【普通小学配置要求】普通小学配置应符合《维 坊市中心城市中小学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要求。普通小学、 九年一贯制学校建设应符合《山东省普通中小学校办学条件标 准》《山东省建设用地规划控制标准》规定。 旧城改造要充分考虑学位需求和教育承载力,按照标准补 建、配建小学。 第六十九条【普通中学配置要求】普通中学配建应符合《潍 坊市中心城市中小学幼儿园布局专项规划》要求。普通中学建 设应符合《山东省普通中小学校办学条件标准》《山东省建设 用地规划控制标准》规定。

第七十条【养老服务设施配置要求】新建居任建设项目按 照每白户不少于20平方米的标准配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新 建居住建设项目规模1000户以上的,原则上与社区综合服务 设施一并考虑规划建设,服务人口较多的可单独建设。规模在 1000户以下的,原则上在社区综合服务设施按标准留足养老服 务用房;零星地块单独开发或规模在100户以下的,经征求相 关部门意见,可与周边地块统筹设置。对规划集中连片开发的 居住区,可统筹规划建设一处大型综合养老服务设施,符合《城 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GB50180要求。 配建养老服务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 司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分期建设的项自应将配建的养老服 务设施安排在首期。 未配建养老服务设施的有居住建设项目,应当通过新 建、改建、购置、置换、租债等多种方式,按照标准配置社区 养老服务设施。老旧小区改造,需深入挖掘小区内空间资源, 对具备条件的通过新建、改造等多种方式,补齐社区养老服务 设施短板。 第七十一条【居住区公共厕所配置要求】居住用地每平方 千米配套3座至5座公共厕所,每处公共厕所建筑面积为60

全80平方来,并符合《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标准》GB/T 50337、《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城市公共厕所 设计标准》CJJ14的规定。1500户以上新建居住项目必须配 建公厕。公厕设施必须与建设项目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期 交付。 附属式公共厕所不应设置在单一功能的住宅建筑底层;可 与其他环境卫生设施、社区服务设施合建,不应影响主体建筑 的功能。宜在地面层临道路设置,并单独设置出入口。 第七十二条【人防地下室配建要求】居住区地下空间开发 利用应当兼顾人民防空需要,配建要求应符合《维坊市人民防 空工程管理办法》

第七十三条【人行道公共设施带控制】公共设施带一般设 于道路人行道或分隔带,可与绿化带结合设置,但应避免各种 设施与树木之间的干扰。具体设置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公共设施带宽度应满足设置公益性设施、公共服务 性设施的要求,各种设施布局应综合考虑; (二)人行道上公共设施带宽度宜符合表9的规定:

不同宽度人行道上的公共设施

立保证2来以上的行人通道,其他设施不得设置。 第七十四条【沿线用地单位机动车出入口控制】为优化建 设项目的交通条件,构建内外协调的交通体系,建设用地机动 车出入口除符合相关规范及上位规划要求外,还应符合以下规 定: (一)建设项自沿两条以上城市道路的,原则上不得向等 级较高或者红线较宽的道路开设新出入口;出人口与交义口的 距离(以道路红线圆曲线与直线的交点为计算起点,如图27 听示),在红线宽度≥40来的城市道路上不应小于70来,在 40米>红线宽度≥30米的城市道路上不应小于50米,在红线 宽度<30来的城市道路上不应小于30来。建设项目无法满足 上述规定距离时,出入口设置应尽量远离道路交又口; (二)建设用地机动车出入口与周边设施的距离应符合表 10要求; (三)建设项自在现状和规划道路绿化带设置出入口时 出人口宽度不天于13来。优先利用原有出人口,减少对现状 绿化带的破坏。大型公建、工业和仓储物流类项目,出入口宽 度不大于15米。工业和仓储物流类项目出入口转弯半径不宜 小于7米:

(四)建设项自周边规划道路不具备通行条件,且短时间 无法开通时,允许设置不满足以上开口要求的临时出入口,用 于临时通行;当具备条件时,应恢复原状; (五)当需在出入口办理车辆出入手续时,出入口处应设 置候车道,且不应占用城市道路;机动车候车道长度不应小于 10米,非机动车应留有等候空间

表 10出入口与周边设施的距离

第七十五条【铁路规划控制】济青高铁及预留走郎每侧绿 化带宽度应不小于20米;胶济铁路及预留走廊,其长松路至 北海路段,两侧现状已实施建设的,每侧绿化带宽度不小于50 来,现状未实施建设的,每侧绿化带宽度不小于75来:胶济 铁路长松路以西、北海路以东部分,每侧绿化带宽度不小于10C 米。除上述规定铁路段外,高速铁路两侧绿化带宽度不应小于

50来,十线铁路不应小于20米。铁路两侧绿化带控制宽度从 用地边界向外起算。 高速铁路、于线铁路与公路及城市道路相交的,必须采用 立体交又形式。新建铁路与规划道路、河道相交的,应当预留 实施空间。 第七十六条【公路规划控制】公路用地范围按照其等级、 规划功能及相衔接的城市道路红线宽度确定。 青银高速、荣维高速长松路至北海路段,现状已实施建设 的,每侧绿化带宽度不小于30来,现在未实施建设的,每侧 绿化带宽度不小于50来;长松路以西、北海路以东部分,现 状已实施建设的,每侧绿化带宽度不小于50来,现在末实施 津设的,每侧绿化带宽度不小于80米。济青高速中线、维日 高速、城东联络线每侧绿化带宽度不小于80米。 国道两侧绿化带控制宽度自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不小于 20米、省道两侧绿化带控制宽度自公路用地外缘起向外不小于 15米;其他公路两侧需设置绿化带的,控制宽度为公路用地外 缘起向外不大于10米。道路两侧是耕地的,两侧用地范围以 外绿化带宽度不得超过5来,其中县乡道路不得超过3来。 第七士七条公路交又口控制)高速公路与城市道路相交

需设置出人口的,须采用互通式立体交义形式。 一级公路与城市快速路相交,应采用立体交又形式,一级 公路与主路等相交,可采用立体交义形式。二级公路与城市 快速路相交,宜采用立体交义形式。其他等级公路与城市道路 相交采用平面交叉形式的,应当采用交通渠化方式并同步设计 交通安全管理设施。 第七十八条【城市道路】城市道路分为快速路、主十路 次干路及支路四个等级。 城市道路的用地范围应当与道路红线一致。 城市快速路两侧规划绿化带宽度宜为15~30米;其他城 市道路需规划绿化带的,宽度不大于30来。 第七十九条【加油加气加氢站选址】加油加气加氢站选址 应满足国家相关标准及行业主管部门的要求。在城市中心区不 应建一级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CNG加气母站。城市建成区内 的汽车加油加氢站宜靠近城市道路,但不宜选在城市干道的交 又路口附近。 加油加气加氢站的相关工艺设备与站外建筑物、构筑物的 安全间距,应符合《汽车加油加气加氢站技术标准》GB50156 的规定。

第八十条【自行车通道和停车设施】中心城区各级道路鼓 励自行车专用道建设,次干路及以上等级道路的自行车道应与 机动车道物理分隔:城市支路自行车交通量较大时,应根据条 牛设置物理隔离,优先采用绿化隔离。对于道路红线8来以下 的街巷,路权分配应优先考虑行人和自行车交通需求,宜禁止 或单向组织机动车交通。 自行车道宽度包括自行车带总宽度及两侧路缘带宽度,其 中,一条自行车带宽度为1米,两侧路缘带各0.25米。应根 居自行车规划高峰小时交通量、服务水平以及自行车道通行能 力,综合确定自行车道宽度。自行车道如混行电动自行车,自 行车道宽度应适当加宽,加宽一条电动车道宽度为1.5来。 自行车停车设施应以建设项目配建为主,并结合城市发展 要求,合理设置路内、路外自行车停车设施。自行车公共停车 立设置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公共自行车停车点到公交站的距离不宜大于50来 不得大于100米: (二)路内公共自行车停车点宜结合设施带设置,应保持 人行道的连续性。 (三)轨道车站出入口周边、公交站点周边、学校、医院

门前等对行人疏散要求较高的区域,应在不影响人流集散的前 提下设置自行车停车设施(共享自行车停放区域),宜采用路 外占地的方式布设停车设施,且接驳距离不宜大于50米。 第八十一条【交通影响评价】新建及改扩建项目交通影响 评价按照《潍维坊市建设项目交通影响评价实施办法》执行。

第一节给水及排水工程

第八十二条【给水设施规划控制】新建水厂、加压泵站用 地规模应当按照规划供水量确定,用地指标应当符合《城市给 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282、《山东省建设用地控制标准》的 要求。 水厂、加压泵站用地外围应当设置宽度不小于10米的绿 化防护带。新建、改建、扩建建(构)筑物与现状水)、泵站 用地边界的距离不得小于10米。 给水设施应符合《室外给水设计标准》GB50013的规定。 第八十三条(管网结构供水管网一股应当设置为环状。 枝状管网供水区域内不允许间断供水的,用户应当设置安全水 池。 第八十四条【排水体制】排水管网应当满足雨污分流的要 求。 第八十五条【污水厂规划控制】污水处理厂规划用地面积 应根据建设规模、污水水质、处理深度等因素确定,用地控制

指标应当符合《城市排水工程规划规范》GB50318、《山东省 建设用地控制标准》的要求。 污水处理厂周边应当设置宽度不小于20米的防护绿带。 新建污水处理的卫生防护距离,在没有进行建设项目环境影 向评价前,根据污水处理厂的规模,可按表11控制。在污水 处理厂防护距离内不得安排住宅、学校、医院等敏感性用途的 建设用地。

表11污水处理厂卫生防护距离

第八十六条【城市中水站规划控制】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 当加强规划建筑方案审查,对不按《维坊市城市中水设施建设 管理办法》设计中水设施的项目,不予办理相关规划审批手续 第八十七条(排水泵站规划控制排水泵站用地面积按照 泵站性质、规模确定,用地指标应当符合《城市排水工程规划 规范》GB 50318 的要求。 排水泵站应当独立安排并设置围墙,与生活居住类建筑间 距不小于10来。采用地下式布置且地面部分为绿化的,间距 可适当减小,但不应小于6米。

第八十八条【水土保持】大于10公的场地应进行雨水控 制及利用专项设计,雨水控制及利用应采用土壤入渗系统、收 集回用系统、调蓄排放系统。 透水性铺装(径流系数小于0.60的地面)占铺装总面积 的比例:城市道路、广场不小于25%,住宅、办公不少于20% 商业、工业不少于 15%。

第八十九条【变电站结构】中心城区内新建220十伏以下 电压等级变电站应当采用户内式结构,其他区域新建35十伏 以上等级变电站可采用半户外式结构或全户外式结构。 第九十条变电站用地规模变电站用地面积应当符合《城 市电力规划规范》GB/T50293、《山东省建设用地控制标准》 的规定。 第九十一条【配电所布置】新建10十伏配电所应当采用 户内式结构或箱体结构,并符合相关标准规范的要求,10千伏 开关站宜与10千伏配电所合并设置。 第九十二条【架空高压电力线规划走廊】35十伏以上架 空高压电力线路规划走廊宽度按表12控制。

表12架空高压电力线路规划走廊宽度控制值

第九十三条【燃气管道敷设】燃气管道敷设应满足《燃气 工程项目规范》GB55009、《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 50289、《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等标准的要求外,还 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不得从建筑物和大型构筑物下穿越,但架空的建筑 物和大型构筑物除外: (二)不得在动力和照明电缆沟道、易燃易爆材料堆场、 苪蚀性液体堆场、铁路车站及货场等场所敷设: (三)高压、次高压燃气管道不得在高压供电走廊下、桥 梁上平行敷设。 第九十四条【供热原则】城市热源位置、规模由城市总体 规划及城市供热专项规划确定。 供热工程服务范围边缘供热管网不得重复敷设

(一)工程管线在道路下面的规划位置,应根据规划道路 的横断面布置在人行道或非机动车道下面,位置受限制时可布 置在机动车道和城市绿化带下面; (二)各类通信管线应当同沟共井敷设: (三)具备入地条件的现状架空线路应当入地敷设, 第九十六条【管线综合与道路空间关系】新建市政管线可 在道路红线范围内敷设;不具备开挖条件或者道路红线内无敷 没空间,且道路两侧有绿化带的,可在绿化带内设置,但理深 不得小于1米。 城市快速路机动车道下不宜设置平行于道路的市政管线。 新设各种电力变压器、通信交接箱、燃气调压器(箱)等 设施不得占用人行道。 第九十七条【管线综合规划要求】新建、改建、扩建城市 首路应当同步设计并实施管线工程。 新建道路内的各种管线应当预留支管或者接口;各种管线 的附属设施以及专用管线,尽量设置在城市道路红线以外。 第九十八条(管线菲开挖要求竣工十年内的城市快速路、 峻工五年内的城市道路、工三年内的大修城市道路、市中心 交通繁忙的道路交又口以及商业网点集中的路段新建管线应

当采用非开挖技术措施。 第九十九条【综合管沟敷设要求】下列情况市政管线宜采 用综合管沟集中敷设: (一)交通运输繁忙或工程管线设施较多的机动车道、城 市主干路以及配合建设轨道交通立体交又等工程地段; (二)不宜开挖路面的路段: (三)厂场或主要道路的交义处: (四)需同时敷设两种以上工程管线及多回路电缆的道 路; (五)道路与铁路或河流的交叉处; (六)道路宽度难以满足直理敷设多种管线的路段。 第一百条(综合管沟布置原则综合管沟内宜敷设电信电 缆管线、低压配电电缆管线、给水管线、热力管线、污雨水排 水管线。综合管沟内相互无于扰的工程管线可设置在管沟的同 一个小室;相互有干扰的工程管线应分别设在管沟的不同小 室。电信电缆管线与高压输电电缆管线必须分开设置;给水管 线与排水管线可在综合管沟一侧布置、排水管线应布置在综合 管沟的底部。 第一百零一条【综合管廊规划要求】综合管廊的规划建设,

立根据城市发展需要,统筹各类管线的实际发展需求,结合地 下空间开发利用、各类地下管线、道路交通等专项规划,合理 确定地下综合管廊建设区域、系统布局、管线种类、断面形式、 平面位置、竖向控制等。综合管廊工程规划应坚持因地制宜、 元近结合、统一规划、统筹建设的原则。 综合管廊与相地下管线及地下构筑物的最小净距应根据 地质条件和相构筑物性质确定,且必须满足《城市综合管廊 工程技术规范》GB50838相关规定。综合管廊与外部工程管线 的最小水平净距应符合《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规范》GB50289 的规定QGDW 13155.2-2018 变电站时间同步系统采购标准 第2部分:专用技术规范,与邻近建(构)筑物的间距应满足施工及基础安全间 距要求。 纳入综合管廊的管线应根据周边用地和城市发展需求确 定,主要管线有:给水、雨水、污水、再生水、燃气、热力、 电力、通信等,综合管廊管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给水管道、再生水管、电力电缆、通信电缆、交通 言号电缆宜纳入综合管廊内,通信电缆与高压电缆等相互有干 扰的工程管线应分别设在管廊的不同空间; (二)污水管不宜纳入综合管廊内,经论证确需纳入,应 采取防爆管措施

(三)燃气管、输油管等易燃易爆管线不宜纳入综合管廊 内,经论证确需纳入,该类管线不应与其他管线同舱布置,并 在设计施工时增加防护措施,并配置专门的安全监测预警设 施; (四)综合管廊宜设置在机动车道下或者道路两侧绿带 为,断面尺寸应经济技术论证后确定。

表13生活转运站用地标准

表14公共厕所设置标准

FZ/T 43025-2013 蚕丝立绒织物注:公共厕所用地面积、建筑面积应根据现场用地情况、人流量和区域 重要性确定。特殊区域或具有特殊功能的公共厕所可突破本标准面积上 限

15道路两侧公共厕所设置间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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