JB/T 14047-2021 超超临界汽轮机用ZG13Cr9Mo2Co1NiVNbNB耐热钢铸件 技术条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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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B/T 14047-2021 超超临界汽轮机用ZG13Cr9Mo2Co1NiVNbNB耐热钢铸件 技术条件.pdf

4.3.3去应力热处理

铸件在粗加工、补焊及焊接后均应进行去应力热处理,去应力热处理温度应不高于铸件的回 如果粗加工后还需进行焊接,直随后进行焊后热处理,则可以省略粗加工后的去应力热处理

4.4.1供方应采用需方规定的焊接标准,规范焊接和补焊的生产过程。 4.4.2焊工应具有资格证书。供方应完成必要的焊接工艺评定,编制焊接工艺规程。 4.4.3允许对铸件中的超标缺陷进行补焊。补焊前应彻底去除不允许的缺陷NY/T 2442-2013 蔬菜集约化育苗场建设标准,绘制补焊区示意图并记 录补焊区的位置和尺寸。

对每炉钢液进行熔炼分析,分析结果应符合表1

表2成品化学成分的允许偏差

经最终热处理后铸件室温力学性能应符合表3的规定。

5.5.1铸件的无损检测质量等级应符合需方的技术要求。 5.5.2铸件在最终去应力处理后,应按照技术要求进行磁粉检测,无法进行磁粉检测的部位经需方认

品分析用试样应在附铸试块或铸件距离表面6m

JB/T 140472021

6.2.1力学性能试样应取自附铸试块,附铸试块的尺寸、数量、位置由供需双方商定。如果铸件受重 量、几何结构和壁厚等因素的限制无法附铸试块时,经需方同意,可采用同炉浇注的单铸试块。 6.2.2附铸试块应在全部热处理结束后方可取下。试块可在热处理前先切割出适当的缝隙,但不允许 完全割断,应保留少许金属与本体连接,以便不采用热割方法就能取下。若采用单铸试块,应随铸件进 行全部热处理。 6.2.3经需方同意,因特殊情况需提前取下的附铸试块,应放置到铸件原位置附近进行全部后续热 处理。 6.2.4一般每个铸件取1块附铸试块进行试验。 6.2.5拉伸试验应按照GB/T228.1的规定执行,应采用直径为10mm的圆形横截面比例试样。冲击试 验应按照GB/T229的规定执行,采用V型缺口标准试样。每个试块取1个拉伸和3个(1组)冲击试 样进行试验。 6.2.6如果发现试样有加工缺陷或铸造缺陷,可重新补充试样进行试验。 6.2.7硬度试验应按照GB/T231.1的规定执行。补焊区域应分散抽5处进行硬度试验,若补焊区域少 于5处应全部进行硬度试验。铸件所有的结构焊缝都应进行硬度试验,

6.3.1铸件在无损检测之前应按照规定做好表面准备。 6.3.2磁粉检测应按照JB/T9630.1的规定执行,也可由供需双方另行商定。 6.3.3渗透检测应按照GB/T9443的规定执行,也可由供需双方另行商定。 6.3.4超声检测应按照JB/T9630.2的规定执行GJBZ 68-1994 武器装备柔性制造系统软件工程手册,也可由供需双方另行商定。 6.3.5射线照相检测应按照GB/T5677的规定执行,也可由供需双方另行商定

6.3.1铸件在无损检测之前应按照规定做好表面准备。 6.3.2磁粉检测应按照JB/T9630.1的规定执行,也可由供需双方另行商定。 6.3.3渗透检测应按照GB/T9443的规定执行,也可由供需双方另行商定。 6.3.4超声检测应按照JB/T9630.2的规定执行,也可由供需双方另行商定。 6.3.5射线照相检测应按照GB/T5677的规定执行,也可由供需双方另行商定

.5.1如果需要,铸件材料性能评审试验应从附铸试块上取样进行。 .5.2显微组织、铁素体和晶粒度检验分别按照GB/T13298、YB/T4402和GB/T6394的规定 5.3高温拉伸试验按照GB/T228.2的规定执行。 5.4高温持久试验按照GB/T2039的规定执行。

6.6复试和重新热处理

6.6.1当力学性能试验结果不合格时,允许从该附铸试块或铸件的其他附铸试块上取样进行复试。 6.6.2拉伸试验取双倍试样进行复试,如果复试结果均符合表3的规定,判定为合格。否则,相应铸 件连同试块应重新进行热处理或由供需双方协商处理。 6.6.3冲击试验取3个试样进行复试,如果初试与复试的6个试样的平均值及复试的3个试样的单个 值均符合表3的规定,判定为合格。否则,相应铸件连同试块应重新进行热处理或由供需双方协商处理。 6.6.4铸件和试块重新热处理的次数不得超过2次(回火次数不计)。

JB/T140472021

2交货时,供方应向需方提供质量证明书。质量证明书应包括以下内 a)供方名称、需方名称; b)订货合同号; c)订货图号、产品名称及铸件识别号; d)产品执行标准编号、材料牌号; e)熔炼方法、熔炼炉号; f)熔炼分析、成品分析报告; g)力学性能试验报告; h)热处理状态、热处理曲线记录(含重新热处理)、热处理炉批号: i)产品重量; j)补焊区凹坑的照片或记录示意图; k)无损检测报告; 1)尺寸检验报告; m)其他检验或需方要求的补充检验的结果(如果有)。 质量证明书应有供方质量检验部门和负责人的签章。

8.1铸件的材料牌号、订货图号、熔炼炉号和供方名称(或标识),应按照订货图样规定的位置在铸件 本体上铸出。如果订货图样对标识位置未做明确规定,则供方可自行确定。标识位置不得影响零件的使 用性能。 B.2如果在制造过程中铸件标识被去除,应进行标识移植,可采用至少12mm大小的字体打钢印。不 得使用焊接方法复制标识。 8.3对不宜铸出标识的铸件,经供需双方商定可采取适当的其他形式进行标识。 8.4铸件的包装和发货应按照订货合同的要求,并符合铸件的运输要求GB/T 19565-2017 总辐射表,以防止铸件在贮存和运输过 程中的锈蚀或损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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