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队油库加油站设计与施工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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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队油库加油站设计与施工规范.pdf

6.1部队油库加油站的选址

6.1.1部队油库加油站的建设地址,应具备良好的地质条件、交通运输条件以及作业和生活所需的 用水、用电条件等。并应符合城镇规划、环境保护和防火安全的要求。 6.1.2在营区院内选址时,部队油库加油站的位置应选在营区较安全和车辆出入较方便的一侧,且 应符合营区总体规划的要求。 6.1.3兼作战时储备的部队油库,应选在地形、地貌有利于防护、隐蔽和伪装的地带 6.1.4部队油库与库外居住区、公共建筑、工矿企业、交通道路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表6.1.4的规

表6.1.4部队油库与库外居住区、公共建筑、工矿企业、交通道路的安全距离

1表中的工矿企业指除石油化工企业、石油库、油气田的油品站场和长距离输油管道的站场以外的企业。其他设 施指油气回收设施、泵站、灌桶设施等设置有易燃和可燃液体、气体设备的设施。 2表中的安全距离,库内设施有防火堤的储罐区应从防火堤的中心线算起,无防火堤的覆土立式油罐应从罐室出 入口等孔算起,无防火堤的覆土卧式油罐应从储罐外壁算起;装卸设施应从装卸车(船)时鹤管口的位置算起;其他 设备布置在房间内的GB/T 11417.1-2012 眼科光学 接触镜 第1部分词汇、分类和推荐的标识规范,应从房间外墙轴线算起;设备露天布置的(包括设在棚内),应从设备外缘算起。 3表中括号内数字为油库与少于100人或30户居住区的安全距离。居住区包括石油库内的生活区

6.1.5部队油库的储罐区、水运装卸码头与架空通信线路(或通信发射塔)、架空电力线路的安全距 离,不应小于1.5倍杆(塔)高:油库的铁路和汽车罐车装卸设施、其他易然可燃液体设施与架空通 信线路(或通信发射塔)、架空电力线路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1.0倍杆(塔)高;以上各设施与电压 不小于35kV的架空电力线路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30m 6.1.6部队油库的围墙与爆破作业场地(如采石场)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300m。 6.1.7非部队油库用的库外埋地电缆与部队油库围墙的距离不应小于3m。 6.1.8部队油库与本部队建 筑物的安全距离,不应小士表6.1.5的规定

6.1.5部队油库与本部队建(构)筑物的安全距

当甲B、乙类易燃和可燃液体与丙类可燃液体混存时,丙A类可燃液体可按其容量的50%折算计入储罐区总容量, 丙B类可燃液体可按其容量的25%折算计入储罐区总容量。 2 埋地或覆土卧式油罐与表中部队建(构)筑物的安全距离可减少50%,但不得小于10m;密闭式隔油池与表中部队 建(构)筑物的安全距离可减少35%。 观通、雷达、技侦、导航、通信和边防哨所等担负战备值班任务的部队油库,与重要工作设备设施之间的安全距离, 应根据相互之间的影响程度、技术措施以及相关业务部门的管理要求等综合考虑确定,一般情况不宜小于50m 柴油埋地或覆土卧式油罐与发电机房排烟口的安全距离不宜小于12m。 部队油库建(构)与表中未注明的本部队建(构)筑物的安全距离,应按GB50016规定的防火距离执行。 部队油库仅存内B类液体时,可不受本表限制

6.1.9部队加油站独立建设或与部队油库相邻建设时,汽油设备与站外建(构)筑物之间的安全间 距,不应小于表6.1.6的规定。 6.1.10部队加油站独立建设或与部队油库相邻建设时,柴油设备与站外建(构)筑物之间的安全间 距,不应小于表6.1.7的规定。

表6.1.7柴油设备与站外建(构)筑物的安全间距

6.1.11本规范表6.1.6和6.1.7中,重要公共建筑物及民用建筑物保护类别划分应符合本规范附录I 的规定。

6.2.1部队油库的油罐区、作业区、办公生活区应分区布置。各区内的建(构)筑物在符合使用和 安全防火要求的情况下,宜合并建设。 6.2.2部队油库内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距离(油罐与油罐之间除外),不应小于表6.2.2的规 定。当部队油库与部队加油站邻建或合建时,两者相邻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距离,应符合本规范 第6.3.9条的规定。

表6.2.2部队油库内各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距离

埋地或覆土卧式油罐、单罐容量不大于50m的地上卧式油罐,可按本表距离减少30% 2与油泵房相邻的配电间,与表中各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距离同油泵站 3 露天油泵站或油泵棚与油罐之间的防火间距可不受限制,但不得将油泵站布置在油罐的防火堤以内。与表中 其余建(构)筑物之间的距离可按油泵外缘计。 4 密闭式隔油池与表中各建(构)之间距离可减少35%;油罐防火堤内的隔油池与油罐的距离可不受限制, 5乙类油品汽车灌油鹤管与序号6、8、12、13之间的防火距离可为12m。 6油泵房、桶装油品库房与库界围墙的距离,可从建筑外墙上的门、窗及孔口计

.2.油雅全 (海)岸边的距离不应小于10m。 6.2.4油罐区应布置在相对于库内和库外较安全的位置。覆土立式油罐应依山布置。 6.2.5铁路卸油设施应布置在油库的边缘地带。 6.2.6汽车发油设施及场地,应布置在油库靠近库外道路的一侧。地势条件具备时,宜满足从油罐 自流发油的要求。 6.2.7油罐区和铁路卸油区,应设有能够回车的消防道路。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4m,道路的转弯半 径不宜小于12m,但不应小于9m。两个路口间的消防车道长度大于300m时,还应在该消防车道的中 间段设置错车场。 6.2.8部队油库的办公区、生活区的布置,应避免运油车辆穿过办公区及生活区,两者之间相邻布 置时应设隔离围墙

6.2.9部队油库的库界应设不低于2.5m高的实体围墙。

(1)油罐区和作业区内不得栽植油性树种。 (2)防火堤内不得植树。 (3)在消防道路两侧植树时,树的株距应满足灭火时的消防操作要求。 (4)有伪装要求的部队油库绿化,应符合军队相关规定的要求。

6.3部队加油站的总平面布置

表6.3.1部队加油站内设施之间的防火距离

油耀通气管口与密团卸油启、站内道路的距离不应小于3m:密团卸油点与油罐、加油机、站内道路的距离以及 油机与站区实体围墙的距离,可不受限制, 2站房、变配电间和桶装油品库房、油罐车库的起算点为门、窗 3其他建(构)筑物系指站内根据需要独立设置的汽车洗车房、润滑油储存及加注间等。 4表中“一”表示无防火距离要求。 5括号内为柴油与建构筑物防火间距的要求

6.3.2部队加油站的围墙设置,应符合下列规

(1)面向进出口道路侧或与本部队办公区域相邻侧,可设下部为0.6m高的实体围墙,上部为不 低于1.4m高的非实体围墙。 (2)与本部队油库相邻侧,可根据需要设置围墙。 (3)除以上两款之外,应设高度不低于2.2m的实体围墙。 当部队加油

(1)单车道宽度不应小于4m,双车道宽度不应小于6m。 (2)道路的转弯半径应按进站加油、卸油行驶的车型确定,且不宜小于9.0m。 (3)站内停车位应为平坡,道路的坡度不应大于8%,且宜坡向站外。 (4)停车位和道路不得采用沥青地面。 (5)油罐车卸油停车位,应最大限度地不妨碍加油站的操作,并使油罐车在紧急情况下能方 史离加油站。 .3.5加油岛及加油场地应设罩棚。罩棚底下的有效高度不应低于4.5m,罩棚遮盖加油机的平

6.3.6加油岛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加油岛应高出加油场地地坪0.15~0.2m (2)加油岛的宽度不应小于1.2m。 (3)加油岛上的罩棚支柱距岛端部的距离不应小于0.6m。 6.3.7部队加油站的生活和管理用房可与附油存放间等业务用房合建为站房。站房内各业务用房的布 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站房宜为单层建筑。 (2)厨房、热水炉间等有明火的房间,应布置在远离油罐和加油机的一侧,并应符合本规范第 31冬期宗

(1)加油岛高中加油场地地评0150.21 (2)加油岛的宽度不应小于1.2m。 (3)加油岛上的罩棚支柱距岛端部的距离不应小于0.6m。 mNX

(1)站房宜为单层建筑。 (2)厨房、热水炉间等有明火的房间,应布置在远离油罐和加油机的一侧,并应符合本规范第 6.3.1条规定, (3)附油存放间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a)不宜与厨房、热水炉毗邻布置; b)与站内各工艺设施之间的防火距离,可按本规范表6.3.1中的站房项执行; c)存放间的门应直接对外,与毗邻房间的隔墙应为实体墙。 (4)加油站的变配电间或室外变压器应布置在爆炸危险区域之外,且与爆炸危险区域边界线的距 离不应小于3m。变配电间的起算点应为门窗等洞口。 (5)储存甲、乙类油品的战备用油库房、油罐车库等有防爆要求的业务用房宜单独建设,如与加 由站站房合建时,应单独设置外开防火门,与站房间隔墙应为实体墙,门窗洞口与站房门窗洞口间距 不应小于4m。 6.3.8部队加油站的埋地油罐宜布置在站区的一侧。场地受限时,二、三级加油站的油罐也可设在加 油场地之下。其设在加油场地或道路处的油罐人孔井、量油孔井等,应采用满足承压要求的防水、防 火花型密闭井盖。 6.3.9与部队油库邻建或合建的加油站,其油罐宜与库内油罐统一考虑设置。加油机和站房与库内各 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表6.3.9的规定

表6.3.9加油机、站房与部队油库内各建 筑物之间的防火距离 单位为

7.1.1部队油库应采 下表面应采用耐油防腐涂料进行防腐。 7.1.2部队油库的油罐区,应符合下列规定:

7.1.1部队油库应采

(1)油罐区油罐应为单一形式。 (2)油罐区应按防护要求选择油罐形式。 (3)缺水地区的部队油库,宜建设埋地卧式油罐或覆土卧式油罐。 (4)观通、雷达、技侦、导航、通信和边防哨所等担负战备值班任务的加油点,应建设埋地卧式 油罐或覆土卧式油罐,且单罐容量不宜超过50㎡。

7.1.3部队油库立式油罐的设计应符合GB50341的规定,其单罐容量不应大于500m。 7.1.4储存甲类油品的地上立式油罐,应采用内浮油罐。 7.1.5覆土卧式油罐应按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标准或政府有关环境保护法令、法规要求采取防渗漏措 施,并应具有检漏功能 7.1.6除覆土立式油罐外,严禁将甲、乙类油品储罐设置在房间或罐室内。 7.1.7油罐的个数应根据储油总容量、储油品种、可利用的占地面积和收发量等因素确定。同种油品 宜设两个或两个以上相同容量的油罐。 7.1.8地上立式油罐、地上卧式油罐,宜各自独立设置罐组。同一地上油罐组内的油罐不应超过两 排。 7.1.9地上油罐组内,立式油罐排与排之间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5m,并应符合本规范第7.1.10条的 规定;卧式油罐排与排之间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3m。 7.1.10油罐之间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表7.1.10的规定。

表 7. 1. 10油罐之间的防火距离

1表中“D"为相邻油罐中较大油罐的直径 2单罐容量不大于300m,且总容量不超过1500㎡的地上立式油罐组和丙类油品的地上油罐组,其油罐之间的院 距离可不受本表限制,但不得小于2.0m

1.11油罐基本附件的设

表7.1.11(完)油罐基本附件的设置

7.1.18立式油罐的基础面层,应铺设不小于100mm厚的沥青砂垫层。基础锥面坡度不应大于15%o 软弱地基不应大于35%,基础沉降基本稳定后的锥面坡度不应小于8%o。 .1.19覆土立式油罐应采用独立的罐室及出入通道。其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罐室的墙体应保证油罐在出现泄漏事故时不泄漏,可采用非燃烧材料砌块砌筑或钢筋混凝土 结构。 (2)罐顶与罐室顶内表面的距离不宜小于1.2m,罐壁与罐室之间的环形走道宽度不应小于0.8 m,罐室出入通道的宽度不宜小于1.5m。 (3)罐室的顶部周边应均布设置2~4个采光通风孔,采光通风孔的直径或边长不应小于0.6m 罐式顶部宜设置直通室外出口。 (4)罐室的出入通道应采用向上的斜通道。除业务部门有特殊要求外,通道口部高于罐室地坪不 宜小于罐壁高度的1/3,且通道口部以下的墙体应严密不泄漏。 (5)罐室出入通道的口部,应设向外开启的防火门,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1.5h。 (6)罐室及出入通道应有防水措施。 7.1.20覆土立式油罐区应按不小于区内储罐可能发生油品泄漏事故时,油品漫出罐室部分最多一个 油罐的泄漏油品设置区域导流沟及事故存油坑(池)

7.2.1存放甲、乙类桶装油品的部队油库应设桶装库房。内类桶装油品可采用散棚存放。

(1)甲、乙类桶装油品库房应为地上单层建筑。 (2)甲类桶装油品库房应单独建设,其单栋建筑面积不应大于750m,防火墙间面积不应大于 250m。 (3)乙类和丙类桶装油品库房,其单栋建筑面积不宜大于1500m²。乙类桶装油品库房的防火墙间 面积不应大于500m²;丙类桶装油品库房的防火墙间面积不应大于1000m²。 (4)当丙类桶装油品采用散棚存放时,其单栋建筑面积不应大于1200m,防火墙间面积不应大于

400m。采用地下库房存放时,其建筑面积不宜大 一450m,防火墙间面积不应大于150m。 (5)桶装油品库房应单独设置外开门。建筑面积大于100m的重桶存放间,门的数量不得少于2 个。桶装油品库房门的尺寸应满足搬运设备的进出需要,并应设置高出室内地坪0.15m的斜坡式门 监。 (6)申、乙类桶装油品库房(间),应在墙体下部设置通风口, 7.2.3在同一栋库房或同一个防火墙间内,如储存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火灾危险性不同的油品时,其库 房或防火墙间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及其防火防爆要求等,应按其中火灾危险性最大的油品确定。

7.3.1部队油库宜按需要设置油泵站。当油库备有能够满足收发油和倒罐作业的移动油泵时,不宜设

7.3.4油泵的选择和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2)输送甲、乙类油品宜选用离心泵。 (3)一种油品宜设一台泵。汽油和柴油泵可互为备用。汽柴油泵互为备用时,油泵的进出口管道 应有防止混油的措施。 (4)用于离心泵灌泵和抽吸油罐车底油的泵,宜采用容积泵, 7.3.5用于铁路油罐车卸油的固定油泵站,宜按油品设置放空罐(或利用库内储存相应油品的埋地臣 式油罐兼作放空罐)。其容积应按被放空段管道容积的1.2~1.5倍确定。放空罐应采用卧式油罐埋地 没置,其设计标高应满足管道自流和用油泵腾空的吸人要求。 7.3.6当用于离心泵灌泵和抽吸油罐车底油的泵选用容积泵时,该泵的排出口应就近接至相应油品的 放空罐或移动放空容器

7.4.1部队油库的铁路卸油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接卸铁路油罐车油品,应设上卸鹤管和卸油栈桥。 (2)铁路卸油作业线应为平直线。卸油栈桥始端第一个管与铁路油罐车入库方向股道直线段的 治端距离不应小于6m;鹤管与前方铁路道叉警通标的距离不应小于37m;与进库铁路大门的距离不应 小于20m。末端鹤管与铁路卸油作业线末端车挡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26m。 (3)铁路卸油作业线与无卸油栈桥的一侧,距铁路中心线3.5m范围内不得有妨碍铁路油罐车通行 和作业的建(构)筑物。

7.4.2部队油库的汽车发油设

.5.1输油管道的公称直径大于或等于50mm时,应采用无缝钢管;公称直径小于50mm且设计压力 不超过0.6MPa的非埋地管道,可采用焊接钢管。 7.5.2输油管道的直径和壁厚应经计算确定,但最小壁厚不得小于4mm,设计承压能力不得小于 0.6MPa.。 7.5.3输油管道的连接,除与设备连接及有检修拆卸要求的部位外,均应采用焊接。

(1)除各设施的操作场所外,甲、乙类油品的输油管道宜采用埋地敷设, (2)埋地管道的管顶埋设深度,不应小于0.5m。 (3)局部采用管沟敷设的甲、乙类油品输油管道,不得与电缆、热力管道、加温管道同沟敷设 并应符合本规范7.5.7的规定。

(4)地上管道与铁路、道路平行敷设时,其凸出部分距铁路中心线不应小于3.8m(卸油栈桥下面 的管道除外),距道路不应小于1.0m。 (5)埋地输油管道与库内建筑物、铁路、道路和埋地电缆及给排水管道的最小净距,应符合表 754的桐定

表7.5.4埋地输油管道与建筑物、 铁路

(6)输油管道应有不小于2%的坡度,坡同放空罐或放空点。 (7)输油管道穿墙、管沟及硬化地面处应设置金属套管,套管与油管之间的空隙应密封 .5.5下列地段的埋地输油管道,应采取加设钢套管等安全防护措施。 (1)与铁路和道路交叉处以及不宜采取开挖方式进行检修的部位。 (2)受外荷载作用,可能造成输油管道断裂的部位。 (3)出现渗漏时,可能对附近地下设施构成不安全的管段,

7.5.6埋地管道的防护套管设置,应符合下列

(1)套管直径应比管道大两个规格,并应满足防护和所受荷载的强度要求。 (2)套管端部伸过路基边坡坡角线的距离不应小于2.0m。路边有排水沟时,伸出排水沟的距离不 应小于1.0m (3)套管端部伸过附近防护点(段)的距离,不应小于1.5m (4)套管内的管道不宜有接口,且应采用不低于加强级的防腐保护层。 7.5.7管沟在与油泵房、油罐防火堤、覆土油罐的阀门室及其他有油品操作场所的接合处,应设置隔 离墙。 7.5.8输油管道的低凹处,应有管道放空措施。 7.5.9地面和管沟敷设的钢管及其附件的外表面,应涂刷防腐漆。埋地敷设的钢管应采用不低于加强 级的防腐保护层。

(2)套管端部伸过路基边坡坡角线的距离不应小于2.0m。路边有排水沟时,伸出排水沟的距离不 应小于1.0m (3)套管端部伸过附近防护点(段)的距离,不应小于1.5m。 (4)套管内的管道不宜有接口,且应采用不低于加强级的防腐保护层。 7.5.7管沟在与油泵房、油罐防火堤、覆土油罐的阀门室及其他有油品操作场所的接合处,应设置隔 离墙。 7.5.8输油管道的低凹处,应有管道放空措施。 7.5.9地面和管沟敷设的钢管及其附件的外表面,应涂刷防腐漆。埋地敷设的钢管应采用不低于加强 级的防腐保护层。 7.5.10地上管道应有防胀油的泄压措施。 7.5.11地上或管沟内的管道以及埋地管道的出土端等可能产生伸缩的管段,均应进行热应力计算, 并应采取补偿和锚固措施。 7.5.12油品管道上的阀门应采用钢制阀门,其公称压力不得小于设计工作压力。且公称直径大于或 等于50mm的阀门,其公称压力不得小于1.6MPa;公称直径小于50mm的阀门,其公称压力不得小于 1.0 MPa。 7.5.13单罐容量大于200m的甲、乙类油品储罐,罐前进出油管道上应装设一道罐根阀门和一道操 作阀门。 7.5.14油罐的进出油管道,宜采用挠性或柔性连接方式。采用金属软管时,金属软管应设在罐根阀 门与操作阀门之间。 7.5.15覆土立式油罐的罐室,应按下列规定设置预防油罐跑油时的事故外输管道: (1)事故外输管道的入油口,应设在罐室拦油部分的最低点。

7.5.10地上管道应有防胀油的泄压措施

.5.12油品管道上的阀门应采用钢制阀门,其公称压力不得小于设计工作压力。且公称直径大 等于50mm的阀门,其公称压力不得小于1.6MPa;公称直径小于50mm的阀门,其公称压力不得 .0MPa .5.13单罐容量大于200m的甲、乙类油品储罐,罐前进出油管道上应装设一道罐根阀门和 乍阀门。 7.5.14油罐的进出油管道,宜采用挠性或柔性连接方式。采用金属软管时,金属软管应设在罐

7.5.15覆土立式油罐的罐室,应按下列规定设置预防油罐跑油时的事故外输管道: (1)事故外输管道的入油口,应设在罐室拦油部分的最低点。 (2)事故外输管道的公称直径,宜与油罐进出油管道相一致,但不得小于100mm。 (3)事故外输管道应与罐室外输油管道相连接,并按油品的流动方向依次在该管道的连接处装设 隔离阀门和眼圈盲板。

8部队加油站的工艺设施

8.1.1部队加油站油罐应埋地设置。处于非城市建成区的部队加油站,当油罐埋地有困难时,可采用 覆土方式敷设,但严禁设在室内或地下室内。 8.1.2部队油库内的加油站储油罐,应采用卧式油罐,严禁与部队油库的放空罐等合用。 8.1.3埋地油罐需要采用双层油罐时,可采用双层钢制油罐、双层玻璃纤维增强塑料油罐、内钢外玻 离纤维增强塑料双层油罐。既有加油站的理地单层钢制油罐改造为双层油罐时,可采用玻璃纤维增强 塑料等满足强度和防渗要求的材料进行衬里改造。 8.1.4单层钢制油罐、双层钢制油罐和内钢外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双层油罐的内层罐的罐体结构设计 可按AQ3020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钢制油罐的罐体和封头所用钢板的公称厚度,不应小于表8.1.4的规定

表8.1.4钢制油罐的罐体和封头所用钢板的公称厚度

8.1.5双层玻璃纤维增强塑料油罐的内、外层壁厚,以及内钢外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双层油罐的外层璧 厚,均不应小于4mm。 8.1.6与罐内油品直接接触的玻璃纤维增强塑料等非金属层,应满足消除油品静电荷的要求,其表面 电阻率应小于10°2:当表面电阻率无法满足小于10°2的要求时,应在罐内安装能够消除油品静电电 荷的物体。消除油品静电电荷的物体可为浸入油品中的钢板,也可为钢制的进油立管、出油管等金属 勿,其表面积之和不应小于式(8.1.6)的计算值。安装在罐内的静电消除物体应接地,其接地电阻应 符合本规范第10.2节的有关规定:

式中: A一—浸入油品中的金属物表面积之和,m"; V储容积,m。

式中: A一浸入油品中的金属物表面积之和,m²: Vt一储罐容积,m。

层油罐,应设渗漏检测立管,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检测立管应采用钢管,直径宜为80mm,壁厚不宜小于4mm。 (2)检测立管应位于油罐顶部的纵向中心线上。 (3)检测立管的底部管口应与油罐内、外壁间隙相连通,顶部管口应装防尘盖。 (4)检测立管应满足人工检测和在线监测的要求,并应保证油罐内、外壁任何部位出现渗漏均能

8.1.9油罐应采用钢制人孔盖

0.3m;外层为玻璃纤维增强塑料材料的油罐,其回填料应符合产品说明书的要求。 8.1.11当埋地油罐受地下水或雨水作用有上浮的可能时,应采取防止油罐上浮的措施。 8.1.12埋地油罐的人孔低于罐区地面时应设操作井。设在行车道下面的人孔井应采用加油站车行道 下专用的密闭井盖和井座, 3.1.13油罐应采取卸油防满溢措施。油料达到油罐容量90%时,应能触动高液位报警装置;油料达 到油罐容量95%时,应能自动停止油料继续进罐。 3.1.14设有油气回收系统的加油站,其站内油罐应设带有高液位报警功能的液位监测系统。单层油 罐的液位监测系统尚应具备渗漏检测功能,其渗漏检测分辨率不宜大于0.8L/h。 8.1.15钢质油罐内外壁应防腐。与土壤接触的钢制油罐外表面,其防腐设计应符合SH/T3022的有 关规定,且防腐等级不应低于加强级。

.3.4加油站采用卸油油气回收系统时,其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汽油罐车向站内油罐卸油应采用平衡式密闭油气回收系统。 (2)各汽油罐可共用一根卸油油气回收主管,回收主管的公称直径不宜小于80mm。 (3)卸油油气回收管道的接口宜采用自闭式快速接头,采用非自闭式快速接头时,应在靠近快 接头的连接管道上装设阀门

8.3.5加油站采用自吸式加油机时,每台加油机应按加油品种单独设置进油管和罐内底阀。

8.3.7油罐的接合管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2)接合管应设在油罐的顶部,其中进油接合管、出油接合管或潜油泵安装口,应设在人孔盖上。 (3)进油管应伸至罐内距罐底50~100mm处。进油立管的底端应为45°斜管口或T形管口。进油 管管壁上不得有与油罐气相空间相通的开口。 (4)罐内潜油泵的入油口或通往自吸式加油机管道的罐内底阀,应高于罐底150~200mm。 (5)油罐的量油孔应设带锁的量油帽。量油孔应设置在油罐轴线上,下部的接合管宜向下伸至罐

内距罐底200mm处,并应有检尺时使接合管内液位与罐内液位相一致的技术措施。 (6)油罐人孔井内的管道及设备,应保证油罐人孔盖的可拆装性。 (7)人孔盖上的接合管与引出井外管道的连接,宜采用金属软管过渡连接(包括潜油泵出油管)。 8.3.8汽油罐与柴油罐的通气管应分开设置。通气管管口高出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4m。沿建(构 筑物的墙(柱)向上敷设的通气管,其管口应高出建筑物的顶面1.5m及以上。通气管管口应设置阻 火器。

8.3.11加油站工艺道的选用,应符合下列

(2)其他管道应采用输送流体用无缝钢管或适于输送油品的热塑性塑料管道。所采用的热塑性塑 管道应有质量证明文件。非烃类车用燃料不得采用不导静电的热塑性塑料管道。 (3)无缝钢管的公称壁厚不应小于4mm,理地钢管的连接应采用焊接 (4)热塑性塑料管道的主体结构层应为无孔隙聚乙烯材料,壁厚不应小于4mm。理埋地部分的热塑 性塑料管道应采用配套的专用连接管件电熔连接。 (5)导静电热塑性塑料管道导静电衬层的体电阻率应小于10°2·m,表面电阻率应小于101°Q。 (6)不导静电热塑性塑料管道主体结构层的介电击穿强度应大于100kV。 8.3.12油罐车卸油时用的卸油连通软管、油气回收连通软管,应采用导静电耐油软管,其体电阻率 应小于10°2·m,表面电阻率应小于10°2,或采用内附金属丝(网)的橡胶软管。 8.3.13加油站内的工艺管道除露出地面的以外,均应埋地敷设。当采用管沟敷设时,管沟应用中性 沙子或细土填满、填实。 8.3.14卸油管道、卸油油气回收管道、加油油气回收管道和油罐通气管横管,应坡向埋地油罐。卸 油管道的坡度不应小于2%,卸油油气回收管道、加油油气回收管道和油罐通气管横管的坡度,不应 小于1%。 8.3.15受地形限制,加油油气回收管道坡向油罐的坡度无法满足本规范第8.3.14条的要求时,可在 管道靠近油罐的位置设置集液器,且管道坡向集液器的坡度不应小于1%。 8.3.16埋地工艺管道的埋设深度不得小于0.4m。敷设在混凝土场地或道路下面的管道,管顶低于混 疑土层下表面不得小于0.2m。管道周围应回填不小于100mm厚的中性沙子或细土。 8.3.17工艺管道不应穿过或跨越站房等与其无直接关系的建(构)筑物;与管沟、电缆沟和排水沟 相交叉时,应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8.3.18不导静电热塑性塑料管道的设计和安装,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管道内油品的流速应小于2.8m/s。 (2)管道在人孔井内、加油机底槽和卸油口等处未完全埋地的部分,应在满足管道连接要求的前 是下,采用最短的安装长度和最少的接头。 8.3.19埋地钢质管道外表面的防腐设计,应符合GB/T21447的有关规定。

(1)管道内油品的流速应小于2.8m/s (2)管道在人孔井内、加油机底槽和卸油口等处未完全埋地的部分,应在满足管道连接要 提下,采用最短的安装长度和最少的接头。 8.3.19埋地钢质管道外表面的防腐设计,应符合GB/T21447的有关规定

8.4.1对建在城市建成区、水源保护区以及出现渗漏可能产生对地下建(构)筑物不安全因素的加油 站应按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标准或政府有关环境保护法规、法令的要求,采取防止油品渗漏的措施。 8.4.2采取防止油品渗漏保护措施的加油站,其埋地油罐应采用下列之一的防渗方式:

(1)单层油罐设置防 (2)采用双层油罐。

8.4.3防渗罐池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防渗罐池应采用防渗钢筋混凝土整体浇筑,并应符合GB50108的有关规定。 (2)防渗罐池应根据油罐的数量设置隔池。一个隔池内的油罐不应多于两座。 (3)防渗罐池的池壁顶应高于池内罐顶标高,池底宜低于罐底设计标高200mm,墙面与罐壁之间 的间距不应小于500mm。 (4)防渗罐池的内表面应衬玻璃钢或其他材料防渗层。 (5)防渗罐池内的空间,应采用中性沙回填。 (6)防渗罐池的上部,应采取防止雨水、地表水和外部泄漏油品渗入池内的措施。 8.4.4防渗罐池的各隔池内应设检测立管,检测立管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检测立管应采用耐油、耐腐蚀的管材制作,直径宜为100mm,壁厚不应小于4mm。 (2)检测立管的下端应置于防渗罐池的最低处,上部管口应高出罐区设计地面200mm(油罐设置在 车道下的除外)。 (3)检测立管与池内罐顶标高以下范围应为过滤管段。过滤管段应能允许池内任何层面的渗漏液 体(油或水)进人检测管,并应能阻止泥沙侵入。 (4)检测立管周围应回填粒径为10~30mm的砾石。 (5)检测口应有防止雨水、油污、杂物侵入的保护盖和标识。 8.4.5装有潜油泵的油罐人孔操作井、卸油口井、加油机底槽等可能发生油品渗漏的部位,也应采取 相应的防渗措施

(1)双层管道的内层管应符合本规范第8.3节的有关规定。 (2)采用双层非金属管道时,外层管应满足耐油、耐腐蚀、耐老化和系统试验压力的要求。 (3)采用双层钢质管道时,外层管的壁厚不应小于5mm。 (4)双层管道系统的内层管与外层管之间的缝隙应贯通。 (5)双层管道系统的最低点应设检漏点。 (6)双层管道坡向检漏点的坡度,不应小于5%,并应保证内层管和外层管任何部位出现渗漏均 能在检漏点处被发现。 (7)管道系统的渗漏检测宜采用在线监测系统。 8.4.7双层油罐、防渗罐池的渗漏检测宜采用在线监测系统。采用液体传感器监测时,传感器的检测 精度不应大于3.5mm。

3.5.1有战备保障任务的部队加油站宜设应急加油口, 3.5.2应急加油口的数量根据保障任务的要求确定,加油口的布置应方便应急加油作业的展开和 的通行。

9.1.2设置泡沫灭火系统的部队油库,应按需要设置或配备泡沫灭火的供给设备及移动泡沫灭

9.1.3部队油库的主要场所,应配备足量的灭火器材。其配置标准,应符合表9.1.3的规定。

9.1.3部队油库的主要场所,应配备足量的灭火器材。其配置标准,应符合表9.1.3的规定

表9.1.3部队油库主要场所的灭火器材配置标准

1表中手提式灭火器为8kg(灭火级别144B)干粉灭火器;推车式灭火器为35kg(灭火级别233B)干粉灭火器 2变配电间、仪表控制室、化验室按每45㎡配备5kg手提式二氧化碳灭火器2具, 3当埋地或覆土卧式油罐的各接合管设在油罐顶部时,其罐组可不配置灭火砂。 4手提式灭火器的配置数量尚应符合本规范第9.1.6条的规定

9.1.4部队加油站的灭火器具配

1.4部队加油站的灭火器具配置标准GB 1886.84-2015 食品添加剂 巴西棕榈蜡,应符合

(1)每2台加油机应至少配置4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2具,或1具4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和1具6I 包沫灭火器。加油机不足2台时,应按2台标准配置。 (2)地下油罐组应配置35kg推车式干粉灭火器1具。当油罐组与油罐组之间的距离超过15m时 应分别配置。 (3)一、二级加油站应配备灭火毯5块,灭火砂2m;三级加油站应配置灭火毯2块,灭火砂2m。 (4)润滑油存放间应配置4kg手提式干粉灭火器2具。 9.1.5部队油库加油站其余建筑和场所的灭火器配置,应符合GB50140的规定。 9.1.6每一防火场所的手提式灭火器按计算或配置标准少于2具时,应按2具配置。每一设置点的灭 火器不宜多于5具。 9.1.7灭火器材的设置位置,应符合军队油库有关灭火器材的配置和本规范第9.1.9条的相应规定 且灭火器的最大保护距离,宜符合表9.1.7的规定。

表9. 1.7 灭火器最大保护距离

,1,8任尺尺器材没直点的保护距离内, 邻近场所或设施在灭火时,如能及时、方便地利用附近的灭

9.1.9灭火器的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灭火器应放在明显和便于取用的地点,且应铭牌朝外。 (2)当灭火器设在室外和潮湿及有强腐蚀性的地点时DB34T 2634-2016 美丽乡村 村级公共服务中心服务与管理规范,应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3)手提式灭火器宜设在挂钩、托架上或灭火器箱内。 (4)灭火器不得设在超出其使用温度范围的地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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