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GDJSKB 001-2020 智能施工升降机.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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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GDJSKB 001-2020 智能施工升降机.pdf

5.4.4.1吊笼应满足下列要求!

d)具有有效的装置使吊笼在导靴或滚轮失效时仍能保持在导轨上; e)有防止吊笼驶出轨道的机械和电气措施。这些措施在产品正常作业、安装、拆卸或维护/检查 时,均应起作用。 5.4.4.2 吊笼底板应符合GB/T26557—2011中5.6.1.1的规定。 5.4.4.3 吊笼围壁应符合GB/T26557—2011中5.6.1.2的规定。 5.4.4.4 吊笼项应符合GB/T26557一2011中5.6.1.3的规定。 5.4.4.5 吊笼入口应设置动力驱动的自动门和考虑环境(如雨、冰等的影响。 5.4.4.6 吊笼门开口的净高度应不小于2.0m,净宽度应不小于1.0m。门应能完全避蔽开口。门关闭 时,除门下部间隙应不大于35mm外,门上的通孔及门周围的间隙或零件间的间隙,应符合 GB/T23821一2009中表4的规定.且不能穿过直径为25mm的球体 5.4.4.7 垂直滑动门两边应设有导向装置,其运动应通过机械式限位装置限位。 5.4,4.8 吊笼门的悬挂装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a) 垂直滑动门应至少有两个独立的悬挂装置。柔性悬挂装置相应于其最小破断强度的安全系数 应不小于6,且有将其保持在滑轮或链轮中的措施; b) 用于垂直滑动门的滑轮直径应不小于钢丝绳直径的15倍: 如层门配置平衡重时,平衡重应有导向装置,且应能防止其滑出导轨,即使在其悬挂失效的情 况下;门与平衡重的质量差应不大于5kg; d) 应有保护手指不被门压伤的措施。 5.4,4.9 每个吊笼门应设有电气安全装置,以证实吊笼门的闭合位置。如果一个吊笼门或多扇吊笼门 中的任何一扇门开着,在正常操作情况下,应不能启动吊笼或保持吊宠继续运行。 5.4.4.10 吊笼门应能承受作用在任何位置的300N的推力,且不出现永久变形、不脱离其导向装置,弹 性变形不大于30mm。300N的推力用一个刚性的5000mm²的方形或圆形平坦表面来施加。 5.4.4.11 应采取措施满足GB/T26557一2011中5.5.3.8.2和5.5.3.8.3的规定,除非这些要求是通过 打开吊笼门来实现的。 5.4.4.12 应配置动力驱动垂直滑动门,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a) 门扇的平均关闭速度不大于0.3m/s; b) 吊笼门关闭过程受阻时,防夹保护装置应重新开启吊笼门; c) 应设置声音报警装置,在吊笼门关闭过程中起作用。 5.4.4.13 在吊笼操纵盘上应设有一装置,能使处于关闭中的门打开。 5.4.4.14 产品正常运行时,吊笼底板与层站的距离在5.43.1中a)定义的区域之外时,在开门限制装 置处施加1000N的力,吊笼门开启不应超过50mm。 5.4,4,15 吊笼门的开启应满足下列要求。 a) 如果产品由于任何原因停在靠近层站的地方,为允许人员/机器人离开吊笼,在吊笼停止并切 断开门机(如有)电源的情况下,应有可能: 1) 从层站处用手开启或部分开启吊笼门: 2) 如层门与吊笼门联动,从吊笼内用手开启或部分开启吊笼门以及与其相连接的层门。 b)a)规定的吊笼门的开启,应至少能够在开锁区域内施行,开门所需的力不应大于400N。 5.4.4.16紧急出口应符合GB/T26557—2011中5.6.1.5的规定

5.4.4.8吊笼门的悬挂装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b) 吊笼门关闭过程受阻时,防夹保护装置应重新开启吊笼门; c) 应设置声音报警装置,在吊笼门关闭过程中起作用、 4.4.13 3在吊笼操纵盘上应设有一装置,能使处于关闭中的门打开。 4.4.14产品正常运行时,吊笼底板与层站的距离在5.4.3.1中a)定义的区域之外时,在开门限制装 量处施加1000N的力,吊笼门开启不应超过50mm。 4.4.15 吊笼门的开启应满足下列要求。 a) 如果产品由于任何原因停在靠近层站的地方,为允许人员/机器人离开吊笼,在吊笼停止并切 断开门机(如有)电源的情况下,应有可能: 1) 从层站处用手开启或部分开启吊笼门; 2) 如层门与吊笼门联动,从吊笼内用手开启或部分开启吊笼门以及与其相连接的层门。 b)a)规定的吊笼门的开启.应至少能够在开锁区域内施行.开门所需的力不应大于400N。 4.4.16 紧急出口应符合GB/T26557一2011中5.6.1.5的规定, 4.4.17 吊笼防坠安全装置应符合GB/T26557一2011中5.6.2的规定, 4.4.18 超载检测装置应符合GB/T26557—2011中5.6.3的规定

GB/T 31480-2015 深冷容器用高真空多层绝热材料5.4.5.1人体检测(智能运行模式时)

5.4.5.1.1人体检测装置能对进入 本升 吊笼时,产品不能启动运行。 5.4.5.1.2产品运行前进行人体检测,检测到人体,应发出人体检测异常信号,待异常信号消除确认后 方可继续执行任务。 5.4.5.1.3检测传感器失效时,应发出检测异常信号,待异常信号消除确认后.方可继续执行任务

5.4.5.2笼内障碍检测(智能运行模式时

4.5.2.1笼内障碍检测装置可检测到吊 的越障能力确认,装置宜可识别高度大于50mm的障碍物 4.5.2.2机器人进入吊笼前,应进行吊笼内障碍物检测。当吊笼内无障碍物时,允许机器人进人, ,应发出吊笼物体检测异常信号。 4.5.2.3检测传感器失效时,应发出检测异常信号,产品停止工作

5.4.5.3笼内区域限定检测(智能运行模式时

人与壁板或门板距离小于设定值时,产品应停止运行并发出报警信号。该设定值应可根据机器人的停 障能力进行调整。 5.4.5.3.2机器人位置超出笼内设计限定范围时,产品应向垂直物流调度系统发出报警信号,产品禁止 运行。 5.4.5.3.3检测传感器失效时.产品应向垂直物流调度系统发出报警信号.产品禁止运行

5.4.5.4层门安全区域检测

4.5.5层门安全区域检测装置能对层门区域进行检测,如有物体位于该区域,则层门不应关闭,以 进出吊笼时物体被夹风险。该区域至少覆盖距离层门外200mm的层站地面。 4.5.6产品关门前,应对层门安全区域进行检测;该装置在关门过程时,可停止检测工作。 4.5.7检测传感器失效时,应发出检测异常信号,层门不关闭

4.6.1自动运行模式控制

5.4.6.1.1应可在吊笼内对产品进行控制,也可在地面和层站进行控制。 5.4.6.1.2运行控制应借助于按钮或类似装置,如触摸控制、磁卡控制等。这些装置应置于盒中,以防 止使用人员触及带电零件。

应可在吊龙内对产品进行控制,也可在地面和层站进行控制。 运行控制应借助于按钮或类似装置,如触摸控制、磁卡控制等。这些装置应置于盒中,以防 员触及带电零件。

5.4.6.2智能运行模式控制

5.4.6.2.1远程通讯网络

5.4.6.2.1.1应具备通信及远程传输功能

T/GDISKB0012020

5.4.6.2.2垂直物流调度系统

5.4.6.2.2.1通过无线技术实现对产品的远程召唤、实现通知产品机器人到位信息(人笼到位及出笼到 位)功能。 5.4.6.2.2.2通过无线技术对机器人进行远程调度,实现控制机器人的进笼、出笼动作,完成机器人通 过乘坐产品实现跨楼层移动需求。 5.4.6.2.2.3向产品发送的指令,不应影响产品的本体安全。 5.4.6.2.2.4可靠性指标应满足MTTF(平均失效前时间)不低于168h。 5.4.6.2.2.5垂直物流调度系统调度流程参见附录A。 5.4.6.2.2.6垂直物流调度系统管理功能参见附录B

5.4.6.2.3产品执行指令

执行垂直物流调度系统指令时,应作指令运行前置检测、指令运行后检测,并应符合产品 要求

5.4.6.3安装、拆卸和维护模式控制

应符合GB/T26557一2011中5.10.7.2的规定

5.4.6.4控制模式切换

4.6.4.1运行模式的切换应由设备管理员或授权人员进行操作,并显示当前模式状态。 4.6.4.2运行模式切换,应只启动相应模式的功能,并关闭非当前模式下的功能。如在智能运行模 ,产品不响应楼层按钮信号和笼内操纵盘选层按钮信号

5.4.7安全监控系统

4.7.1安全监控系统应由信息采集单元、 、信息控制输出单元、信息存储单元、信息显 元、信息输出接口单元、报警单元、楼层呼叫单元以及远程传输单元构成。其结构模式见图1。

5.4.7.2系统监控内容应符合表1的规定

图1产品安全监控系统结构模式示意图

5.4.7.3系统应具备开机自检功能,并能显示自检结果。 5.4.7.4 系统应具备对监控内容的实时采集记录功能。在运行周期内系统信息的采集应具有连续性 采样周期不应大于100ms。 5.4.7.5 系统应具备对监控内容进行分析处理的能力。 5.4.7.6 信息存储单元应符合GB/T37537—2019中4.4的规定。 5.4.7.7 信息显示单元应符合GB/T37537—2019中4.5的规定。 5.4.7.8 系统信号接口应符合GB/T28264一2017中6.6的规定。 5.4.7.9 系统的报警装置应能发出清晰的声光报警。 5.4.7.10 楼层呼叫单元数据通信模块有效传输距需应满足实际使用要求。 5.4.7.11 应具备通信及远程传输功能,并符合5.4.6.2.1的规定。 5.4.7.12 产品如配置远程监视中心时,应: a) 具备监控内容的记录功能,远程监视中心与安全监控系统之间的数据传输周期应不小于15s; b) 具备对监控内容和报警信息的实时显示、历史追溯功能; c) 具备对产品运行状态和报警信息的统计报表下载、打印功能; d) 对单台产品运行数据的存储时间不少于3年。 5.4.7.13 系统参数的录人和变更设管理员权限,并应有不少于4位的密码保护功能

5.4.7.3系统应具备开机自检功能,并能显示自检结果。 5.4.7.4 系统应具备对监控内容的实时采集记录功能。在运行周期内系统信息的采集应具有连续性, 采样周期不应大于100ms。 5.4.7.5 系统应具备对监控内容进行分析处理的能力。 5.4.7.6 信息存储单元应符合GB/T37537—2019中4.4的规定。 5.4.7.7 信息显示单元应符合GB/T37537—2019中4.5的规定。 5.4.7.8 系统信号接口应符合GB/T28264一2017中6.6的规定。 5.4.7.9 系统的报警装置应能发出清断的声光报警。 5.4.7.10 楼层呼叫单元数据通信模块有效传输距离应满足实际使用要求。 5.4.7.11 应具备通信及远程传输功能,并符合5.4.6.2.1的规定。 5.4.7.12 产品如配置远程监视中心时,应: a) 具备监控内容的记录功能,远程监视中心与安全监控系统之间的数据传输周期应不小于15s; b) 具备对监控内容和报警信息的实时显示、历史追溯功能; c) 具备对产品运行状态和报警信息的统计报表下载、打印功能; d) 对单台产品运行数据的存储时间不少于3年, 5.4.7.13系统参数的录人和变更设管理员权限,并应有不少于4位的密码保护功能

采用目视观察法检验。

6.2.1.1分别使用层门外楼层按钮和吊笼内选层按钮,目视检查产品的启动、上升、下降、停止、开门、关 门功能是否正常。 6.2.1.2吊笼内分别为空载和额定载重量,单层、多层和全程上下各运行一次,在开门宽度中部测量平 层精度

2.1.1分别使用层门外楼层按钮和吊笼内选层按钮,目视检查产品的启动、上升、下降、停止、开门、 功能是否正常。 2.1.2吊笼内分别为空载和额定载重量,单层、多层和全程上下各运行一次,在开门宽度中部测量 精度。

6.2.2.1产品、机器人处于正常工作状态。机器人位于候梯点,通过垂直物流调度系统生成对应机器 的用梯调度任务。 6.2.2.2目视检查产品的启动、上升、下降、停止、开门、关门以及机器人进出吊笼的动作是否正常。 6.2.2.3监看垂直物流调度系统当前任务调度执行状态。 6.2.2.4单层、多层和全程上下各运行一次,在开门宽度中部测量平层精度

6.2.2.1产品、机器人处于正常工作状态。机器人位于候梯点,通过垂直物流调度系统生成对应机器 的用梯调度任务。 6.2.2.2目视检查产品的启动、上升、下降、停止、开门、关门以及机器人进出吊笼的动作是否正常。 5.2.2.3监看垂直物流调度系统当前任务调度执行状态。 6.2.2.4单层、多层和全程上下各运行一次,在开门宽度中部测量平层精度

6.3. 1 特别验证

[6.3.2.1人体检测

6.3.2.1.1产品处于正常工作状态。产品接收到指令请求,到达指定楼层 6.3.2.1.2单人、多人及人推车进人到吊笼后,查看产品响应反馈情况。 6.3.2.1.3人为使人体检测传感器失效,查看产品响应反馈情况,

6.3.2.2笼内障碍检测

6.3.2.2.1产品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将设计要求检测的物件放置到吊笼底板上,查看产品 情况, 6.3.2.2.2人为使吊笼内物体检测传感器失效.查看产品响应反馈情况

6.3.2.3笼内区域限定检测

3.2.3.1产品、机器人处于正常工作状态。产品接收到指令请求,到达指定楼层,机器人进人吊笼后 别慢慢靠近吊笼内壁。 3.2.3.2在产品向调度中心发出报警信号后,测量机器人与吊笼内壁的距离。 3.2.3.3人为使吊笼内区域限定 看产品应反馈情况

6.3.2.4层门安全区域检测

6.3.2.4.1机器人乘坐产品到达指定楼层;机器人走出产品时,观察层门的动作,并记录层门开始关闭 时,机器人距离层门的距离。 6.3.2.4.2人为使层门安全区域限定检测传感器失效,查看开关门响应情况

6.3.3安全要求的验证

安全要求项目的验证方法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安全要求的验证方法

表2安全要求的验证方法(续)

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和型式

7.2.1产品出厂检验应包括下列项目.

a)限位开关的功能(见5.4.1.10) b)控制器的功能(见5.4.1.10):

c) 在规定限值内超速安全装置的功能(见5.4.4.17); d) 在1倍~1.1倍的额定载重量下超载检测装置的动作(见5.4.4.18); 在规定限值内制动系统的制动距离(见5.4.4.17); f)1.1倍额定载荷的动载试验(见5.4.1.2); g)1.25倍额定载重量的静载试验(见5.4.1.2)。 .2.2产品应对出检验项目全数检验如有不合格、允许返工复检仍不合格不允许出厂

.3.1型式检验项目为5.2~5.

a)新产品技术鉴定、安全认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 b)产品在结构、材料、工艺等方面有重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产品停产3年及3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d)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机构按法制监督提出要求时。 .3.3产品型式检验结果应符合本文件的规定。型式试验出现不合格项目时,应当在6个月内完成整 改,并由型式试验机构进行现场验证,整改项目全部符合要求的判定为型式试验合格。如果整改后仍出 现不合格项目或超过6个月未完成整改的,判定为型式试验不合格

a)新产品技术鉴定、安全认证或老产品转厂生产; b)产品在结构、材料、工艺等方面有重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性能时; c)产品停产3年及3年以上,恢复生产时; d)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机构按法制监督提出要求时。 7.3.3产品型式检验结果应符合本文件的规定。型式试验出现不合格项目时,应当在6个月 改,并由型式试验机构进行现场验证,整改项目全部符合要求的判定为型式试验合格。如果整 现不合格项目或超过6个月未完成整改的,判定为型式试验不合格

8标志和随行文件、随机物件

的内容应按GB/T15706一2012中6.4.4的规定,将标有产品标记、GB/T26557相关规 固定在升降机和其部件的明显部位。

8.2随行文件、随机物件

产品出厂时应随产品提供下列随行文件、随机物件: 使用说明书,应符合GB/T15706—2012中6.4.5和GB/T26557—2011中7.1.2的规定 b)产品合格证书、关键原材料和零部件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按订货合同规定的其他附属设备和工具; d)随机备件

9.1.1装箱单应与实物相符,且应有产品编号、箱号、箱内零部件名称与数量、连接件使用部位 期、检验人员的签字。 9.1.2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191的规定

装箱单应与实物相符,且应有产品编号、箱号、箱内零部件名称与数量、连接件使用部位、发货日 人员的签字。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191的规定

9.1.2包装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GB/T

9.2.1运输应符合铁路、公路或水路等交通运输部门的有关规定QC/T 945-2013 乘用车空调系统,且保证产品在运输过程中无

9.2.2搬运过程中不应摔、扔、碰撞。

9.2.2搬运过程中不应摔、扔、碰撞。 9.2.3运输工具应有防雨措施,并保持清洁无污染

9.3.1产品贮存处应有良好的通风及防用、防潮措 十水中 9.3.2电气设备应贮存于室内。 9.3.3产品贮存时,应建立详细档案,贮存期的变动情况都应详细记载 9.3.4当贮存时间超过6个月时.应检查产品零部件的完好情况

图 A.1垂直物流调度系统调度流程示例图

图A,1重直物流调度系统调度流程示例图(缓

SN/T 5433-2022 进口货物海水水湿的定性鉴别垂直物流调度系统管理功能见表B.1

附 录 B (资料性) 垂直物流调度系统管理功能

表B.1垂直物流调度系统管理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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