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征求支持光伏发电产业发展规范用地.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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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征求支持光伏发电产业发展规范用地.pdf

百然资源部办公厅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

和I级保护林地,一律不得占用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东北内 蒙古重点国有林区。项目选址应当避让生态保护红线、具有特殊 自然景观价值区域、天然林保护工程区、国家沙化土地封禁保护 区等。 3.做好光伏发电产业发展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的衔接。各 地要认真做好绿色能源发展规划等专项规划与国土空间规划的衔 接,统筹安排大型光伏基地和光伏发电项自布局,统一纳入国土 空间规划“一张图”实施监管。在新的国土空间规划批准生效 前,要确保项自选址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及三区三线”等空间管 控要求。 二、规范复合项自建设管理 4.实行光伏复合项目用地差别化管理。利用农用地复合建 设的光伏发电项自(以下简称光伏复合项自)不得占用耕地和林 地,在此基础上积极探索“农光互补”的有效途径。使用农用地 不超过项目总用地面积的50%,对其中的光伏方阵、采用直埋 电缆数设方式的集电线路可不办理用地手续。除桩基用地外,严 禁硬化地面、破坏耕作层,光伏方阵间隔应合理设置,尽墨避免 对农业生产造成影响。大型光伏基地项自及光伏复合项自的场内 道路用地可按乡村道路用地管理。 5.改进草原上光伏复合项目建设。光伏复合项目涉及占用 草原的,省级能源、自然资源、林草等主管部门应当在科学评估

二、规范复合项自建设管理 4.实行光伏复合项目用地差别化管理。利用农用地

本地区草原资源与生态状况基础上,合理确定光伏复合项目的具 体适建区域、用地方式、建设标准、作业要求和监管措施,避免 对生态造成严童影响。 三、加快项目用地用林用草审批 6:实施用地用林用草联审机制。对于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 用途管制要求、纳入国家大型光伏基地建设范围的项自,各地要 建立项目审批协调联动机制,统筹保障用地用林用草合理需求。 用地审批中要严格执行《光伏发电站工程项自用地控制指标》。 7.实行未利用地使用备案管理。对于使用沙地、裸土地, 裸岩石砾地、盐碱地等未利用地的光伏方阵、采用直埋电缆敷设 方式的集电线路等不占压土地、不改变地表形态的用地部分,可 不办理用地手续,在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时作出标注,用地允许以 租赁等方式取得,双方签订补偿协议,报当地县级自然资源和林 草主管部门备案。 8.严格永久性建(构)筑物用地审批。对符合本通知要求 可不办理用地手续的光伏复合发电项自,对其中的变电站、运行 管理中心、集电线路杆塔基础等永久性建(构)筑物,应当按照

四、加强项自用地用林用草蓝管 9.加强项目用地批后监管。省级自然资源和林草主管部

要加强对光伏发电项目的监管。按农用地、未利用地管理的光伏 发电项目,不得擅自改变农用地、未利用地性质,严禁擅自建设 非发电必要的配套设施。按农用地、未利用地管理的光伏发电项 目退出时,用地单位应及时恢复原状;未按规定恢复原状的,项 自所在地能源主管部门会同自然资源、林业和草原部门资令其整 改。生态保护红线内零星分布的已有光伏设施,按照相关法律法 规规定进行管理,产禁扩大现有规模与范围,项目到期后由建设 单位负资做好生态修复。 10.严肃查处违法违规占用耕地、林地和基本草原等行为。 各地要将光伏发电项自用地纳入目常督察执法,及时发现递法违 规占用耕地、林地和基本草原行为,严肃查处并督促整改。按照 《关于支持光伏扶贫和规范光伏发电产业用地的意见》(国土资规 【2017】8号)审批同意建设的项目,严格按原要求管理,不得 再扩大占用耕地面积。

DB22T 3100-2020 电梯乘用安全规范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国家能源局综合司 年月日

抄送:各派驻地方的国家自然资源督察局、各派驻地方的森林资源监 督专员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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