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0966-2014 电动汽车充电站设计规范(完整正版、清晰无水印).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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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50966-2014 电动汽车充电站设计规范(完整正版、清晰无水印).pdf

2.1.5非车载充电机

固定安装在地面,将电网交流电能变换为直流电能,采用传导 方式为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充电的专用装置。

AC charging pile

采用传导方式为具备车载充电机的电动汽车提供交流电能的 专用装置

GB/T 27613-2011 液压传动 液体污染 采用称重法测定颗粒污染度2.1.7蓄电池管理系统

可以控制动力蓄电池的输人和输出功率,监视蓄电池的状态 (温度、电压、荷电状态).为蓄电池提供通信接口的系统。

2.1.8 充电站监控系统

对充电站的供电设备、充电设备运行状态、环境监视及报警等 信息进行采集,应用计算机及网络通信技术实现对站内设备的监 视、控制和管理的系统。

2.2.1充电机输出电压:

2.2.1充电机输出电压: 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的串联电池单体数量; K—充电机输出电压裕度系数; Ucm 单体电池最高电压(V)。

2.1充电机输出电压: n一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的串联电池单体数量; K.一充电机输出电压裕度系数; 单体电池最高电压(V)

2.2.2充电机输出直流额定电流

Kc 充电机输if:电流裕度系数; 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最大允许持续充电电流(A)

3.1.1充电站的布局宜结合电动汽车类型和保有量综合确定,并 充分利用供电、交通、消防、排水等公用设施。 3.1.2充电站的规模宜结合电动汽车充电需求、车辆的日均行驶 里程和单位里程能耗水平综合确定

3.2.1充电站的总体规划应符合城镇规划、环境保护的要求,并 应选在交通便利的地方。 3.2.2充电站站址宜靠近城市道路,不宜选在城市干道的交叉路 口和交通繁忙路段附近

3.2.4充电站应满足环境保护和消防安全的要求。充电站的建

(构)筑物火灾危险性分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与变电 站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 关规定。充电站内的充电区和配电室的建(构)筑物与站内外建筑 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45的有关规定,充电 站建(构)筑物相应厂房类别划分应符合表3.2.4的规定。

变压器包括SF6气体变压器和环氧树脂浇铸

3.2.5充电站不应靠近有潜在火灾或爆炸危险的地方,当与有爆 炸危险的建筑物毗邻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 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的有关规定。

3.2.5充电站不应靠近有潜在火灾或爆炸危险的地方,当与有爆

3.2.8充电站的环境温度应满足为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正常充 电的要求,

4.1.1充电站包括站内建筑、站内外行车道、充电区、临

4.1.1充电站包括站内建筑、站内外行车道、充电区、临时停车区 及供配电设施等。站区总布置应满足总体规划要求,并应符合站 内工艺布置合理、功能分区明确、交通便利和节约用地的原则。 4.1.2总平面布置宜按最终规模进行规划设计。 4.1.3在保证交通组织顺畅、T艺布置合理的前提下,应根据自 然地形布置充电站,尽量减少土石方量。 4.1.4充电站宜单独设置车辆出人口

及供配电设施等。站区总布置应满足总体规划要求,并应符合站

1.4充电站宜单独设置车辆出入

4.2充电设备及建筑布置

4.2.1充电设备应靠近充电位布置.以便于充电,设备外廓距充 电位边缘的净距不宜小于0.4m。充电设备的布置不应妨碍其他 车辆的充电和通行,同时应采取保护充电设备及操作人员安全的 措施。 4.2.2在用地紧张的区域,充电站内的停车位可采用立体布置。 4.2.3充电设备的布置宜靠近上级供配电设备,以缩短供电电缆

4.2.2在用地紧张的区域,充电站内的停车位可采用立体布置。 4.2.3充电设备的布置宜靠近上级供配电设备,以缩短供电电缆 的路径。

4.2.4充电站内建筑的布置应方便观察充电区域。

4.3.1充电站内道路的设置应满足消防及服务车辆通行的要

4.3.1充电站内道路的设置应满足消防及服务车辆通行的要求 充电站的出入口不宜少于2个,当充电站的车位不超过50个时 可设置1个出人口。入口和出口宜分开设置,并应明确指示标识

J义+ 车道设置;单列布置充电位时,行车道宜按行驶车型双车道设置。 充电站内的单车道宽度不应小于3.5m,双车道宽度不应小于6m。 充电站内道路的转弯半径应按行驶车型确定,且不宜小于9m,道 路坡度不应大于6%,且宜坡向站外。充电站内道路不宜采用沥 青路面。

5,1.1非车载充电机输出电压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充电机的最高充电电压应根据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的特 性及电池单体串联数量确定。 2充电机输出的直流电压范围宜优先从以下三个等级中选 择:150V~350V.300V~500V和450V~700V。 3充电机的输出电压(U.)可按下式计算:

5.1.2非车载充电机输出额定电流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根据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的容量和充电速度以及供电能 力和设备性价比,在确保安全、可靠充电的情况下确定最大充电 电流。 2充电机输出的直流额定电流应优先采用以下值:10A、 20A、50A、100A、160A、200A、315A和400A。 3充电机的输出直流额定电流(1I.)可按下式计算:

式中:K。—充电机输出电流裕度系数,宜取1.00~1.25; Im—电动汽车动力蓄电池最大允许持续充电电流(A)。 4应从电流优选值中选择一个大于或等于1,的数值确定为

充电机直流输出额定电流

1具有根据电池管理系统提供的数据动态调整充电参数、自 动完成充电过程的功能。 2具有判断充电机与电动汽车是否正确连接的功能,当检测 到充电接连接异常时.应立即停止充电。 3具有待机、充电、充满等状态的指示,能够显示输出电压、 输出电流、电能量等信息,故障时应有相应的告警信息。 4具有实现手动输入的设备。 5具备交流输人过压保护、交流输入过流保护、直流输出过 压保护、直流输出过流保护、内部过温保护等保护功能。 6具备本地和远程紧急停机功能,紧急停机后系统不应自动 复位。

体。充电连接器在不充电时应放置在人不轻易触及的位置。对于 安装在室外的非车载充电机,充电接口处应采取必要的防雨、防尘 措施。

5.1.5非车载充电机应具备与电池管理系统通信的接口,用于判 断充电连接状态、获得动力蓄电池充电参数及充电实时数据 5.1.6非车载充电机应具备与充电站监控系统通信的功能,用于 将非车载充电机状态及充电参数上传到充电站监控系统,并接收 来白监控系统的指令。

持电池管理系统通信的接口,用于

1充电机的布置应便于车辆充电:开应缩短充电机输电缆 的长度。 2应采用接线端子与配电系统连接,在电源侧应安装空气 开关。 3充电机保护接地端子应可靠接地。 充电机应垂直安装于与地平面垂直的立面,偏离垂直位置

任一方向的误差不应大于5°。 5室外安装的非车载充电机基础应高出充电站地坪0.2m 及以上。必要时可在非车载充电机附近设置防撞栏,其高度不应 小于0.8m

5.2.1交流充电桩供电电源应采用220V交流电压,额定电流不

的交流电源的能力,并应符合下列要求: 1具有外部手动设置参数和实现手动控制的功能和界面。 2能显示各状态下的相关信息,包括运行状态、充电电量和 计费信息。 3具备急停开关,在充电过程中可使用该装置紧急切断输出 电源。 4具备过负荷保护、短路保护和漏电保护功能,具备自检及 故障报警功能。 5在充电过程中,当充电连接异常时,交流充电桩应立即自 动切断电源。

5.2.3交流充电应具备与上级监控管理系统的通信接口。

1电源进线宜采用阻燃电缆及电缆护管,并应安装具有漏电 保护功能的空气开关。 2多台交流充电桩的电源接线应考虑供电电源的相平衡 3可采用落地式或壁挂式等安装方式。落地式充电桩安装 基础应高出地面0.2m及以上,必要时可安装防撞栏。 4保护接地端子应可靠接地。 5室外的充电桩宜采取必要的防雨和防尘措施

6.1.充电站供配电系统应付合现行国家标准《供配 规范》GB50052的有关规定 6.1.2充电站宜由中压线路供电;用电设备容量在100kW及以 下或需用的变压器容量在50kVA以下的,可采用低压供电

6.1.2充电站宜由中压线路供电;用电设备容量在100kW及以

6.2.1供配电装置的布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20kV及以下变 电所设计规范》GB50053的有关规定,遵循安全、可靠、适用的原 则,便于安装、操作、搬运、检修和调试。当建设场地受限时,中、低 压开关柜可与变压器设置在同一房间内,且变压器应选用难燃型 或不燃型,其外壳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2X

6.2.2配电系统应符含下列要求

6.2.4无功功率补偿应符合下列要求

1无功功率补偿装置宜设置在变压器低压侧,补偿容量宜按 最大负荷时变压器高压侧功率因数不低于0.95确定。 2当用电设备的自然功率因数满足变压器高压侧功率因数 不低于0.95的要求时,可不加装低压无功功率补偿装置

6.2.5配电线路的设计应符合下

1中压电力电缆宜选用铜芯交联聚艺烯绝缘类型,低压电力 电缆宜选用铜芯交联聚乙烯绝缘类型,也可选用铜芯聚氯艺烯绝 缘类型。 2低压三相回路宜选用五芯电缆,单相回路宜选用三芯电 缆,且电缆中性线截面应与相线截面相同。 3三相用电设备的电力电缆的外护套宜采用钢带铠装。单 芯电缆的外护套不应采用导磁性材料铠装。 4交流单芯电缆不宜单根穿钢管敷设,当需要单根穿管时, 应采用非导磁管材,也可采用经过磁路分隔处理的钢管

110kV(20kV)及以下相供电的电压偏差应为标称电压 的±7%。 2220V单相供电电压偏差应为标称电压的二13% 7.0.2充电站设计应采取选择合理的变压器变压比和电压分接 头、降低系统阻抗、补偿无功功率、调整二相负荷平衡等减小供电 电压偏差的措施

7.0.3充电站所产生的电压波动和闪变在电网公共连接点的

7.0.3充电站所产生的电压波动和闪变在电网公共连接点的限 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能质量电压波动和闪变》GB/T12326 的有关规定。

7.0.4当充电站的波动负荷引起电网电压波动和闪变时,宜采用 动态无功补偿装置或动态电压调节装置等措施进行改善,对于具 有大功率充电机的充电站,可由短路容量较大的电网供电

7.0.4当充电站的波动负荷引起电网电压波动和闪变时,宜采

动态无功补偿装置或动态电压调节装置等措施进行改善,对于具 有大功率充电机的充电站,可由短路容量较大的电网供电。 7.0.5充电站中的充电机等非线性用电设备接人电网产生的谐 波分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磁兼容限值谐波电流发射限 值(设备每相输人电流≤16A)》GB17625.1和《电磁兼容限值 对额定电流大于16A的设备在低压供电系统中产生的谐波电 流的限制》GB/Z17625.6的有关规定。 7.0.6充电站接入电网所注人的谐波电流和引起公共连接点电 压的正弦畸变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能质量公用电网谐波》 GB/T14549的有关规定。当需要降低或控制接人公用电网的谐 波和公共连接点电压正弦畸变率时,宜采取装设滤波器等措施进 行改善。 7.0.7充电站供配电系统中,公共连接点的三相电压不平衡允许

7.0.5充电站中的充电机等非线性用电设备接人电网产生的谐 波分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磁兼容限值谐波电流发射限 值(设备每相输人电流≤16A)》GB17625.1和《电磁兼容限值 对额定电流大于16A的设备在低压供电系统中产生的谐波电 流的限制》GB/Z17625.6的有关规定。

限值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能质量 三相电压不平衡》 GB/T15543的有关规定。当充电站低压配电系统的一相不平衡 度不满足要求时,宜调整接入充电站三相系统的低压单相充电设 备使三相平衡。

8.0.1电动汽车非车载充电计量宜采用直流计量。直流计量应 符合下列要求: 1采用电子式直流电能表(以下简称直流电能表)和分流器 时,应安装在非车载充电装置直流端和电动汽车之间,直流电能表 的准确度等级应为1.0级,分流器的准确度等级应为0.2级。根 据充电电流的大小,直流电能表的电流线路可采用直接接人方式 或经分流器接人方式,电能计量装置的规格配置应符合表8.0.1 的要求。

注:括号中的100V为经电阻分压得到的电规格,为减少电能表规格.350V、 500V和700V可经分压器转换为100V进行计量.分压器的准确度等级为0.1

2直流电能表的电流线路可采用直接接人方式或经分流器 接人方式。经分流器接人式真直流电能表的分流器额定二次电压为 75mV,直流电能表的电流采集回路应接入分流器电压信号。 3充电机具备多个可同时充电接口时,每个接口应单独配置 直流电能表。直流电能表应符合国家相关要求。 8.0.2电动汽车交流充电桩的电能计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交流充电桩的充电计量装置应选用静止式交流多费率有 功电能表(以下简称交流电能表),交流电能表应采用直接接人式 其电气和技术参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2直流电能表的电流线路可采用直接接人方式或经分流器 接人方式。经分流器接人式直流电能表的分流器额定二次电压为 75mV,直流电能表的电流采集回路应接入分流器电压信号。 3充电机具备多个可同时充电接口时,每个接口应单独配置 直流电能表。直流电能表应符合国家相关要求。

1交流充电桩的充电计量装置应选用静止式交流多费率有 功电能表(以下简称交流电能表),交流电能表应采用直接接人式 其电气和技术参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参比电压(U.)应为220V;

2)基本电流(11,)应为10A; 3)最大电流(Imax)应大于或等于4倍的基本电流; 4)参比频率应为50Hz; 5)准确度等级应为2.0级。 2交流充电桩具备多个可同时充电接口时.每个接口应单独 配备交流电能表。 3交流电能表宜安装在交流充电桩内部.位于交流输端与 车载充电机之间,电能表与车载充电机之间不应接人其他与计量 无关的设备。 4交流充电桩应能采集交流电能表数据,计算充电电量,显 示充电时间、充电电量及充电费用等信惠。 5交流充电桩应显尔本次充电电量,并可将该项清零。 6交流充电桩可至少记录100次充电行为,记录内容包括充 电起始时刻、起始时刻电量值、结束时刻、结束时刻电量值和充电 电量。 7交流充电桩从交流电能表采集的数据应与其对用户的显 示内容保持一致。

1充电站监控系统应由站控层、间隔层及网络设备构成.监 控系统可按照本规范附录A进行结构设计,规模较小的充电站可 根据实际需要进行简化 2站控层应实现充电站内运行各系统的人机交互,实现相关 信息的收集和实时显示、设备的远方控制以及数据的存储、查询和 统计,并可与相关系统通信。 3间隔层应能采集设备运行状态及运行数据,实现上传至站 控层、接收和执行站控层控制命令的功能。

站控层设备:服务器、工作站和打印机。 2 间隔层设备:充电设备测控单元、供配电设备测控单元和 安防终端。 3网络设备:网络交换设备、通信网关、光电转换设备、网络 连线、电缆和光缆,

9.1.3系统配置应遵循下列原则

1站控层配置应能满足整个系统的功能要求及性能指标要 求,主机容量应与监控系统所控制采集的设计容量相适应,并留有 扩充裕度。 2主机系统宜采用单机配置,规模较大的充电站可采用双机 几余配置,热备用运行。 3应设置时钟同步系统,其同步脉冲输出接口及数字接口应 满足系统配置要求。

9.2.1充电监控系统宜具备数据采集、控制调节、数据

9.2.2充电监控系统应直备下列数据采集功能:

1采集非车载充电机工作状态、温度、故障信号、功率、电压、 电流和电能量。 2采集交流充电桩的丁作状态、故障信号、电压、电流和电 能量。

9.2.3充电监控系统应实现向充电设备下发控制命令、遥控起

9.2.5充电监控系统应具备操作、系统故障、充电运行参数异常、

9.2.10充电监控系统应具备下列可

2系统应具有扩展性.以满足充电站规模不断扩容的要求,

2系统应具有扩展性,以满足充电站规模不断扩容的要求。 9.2.11充电监控系统可以接受时钟同步系统对时.以保证系统 时间的一致性

9.3.1供电监控系统应采集充电站供电系统的开关状态、保护信 号、电压、电流、有功功率、无功功率、功率因数和电能计量信息 9.3.2供电监控系统应能控制供电系统负荷开关或断路器的 分合。 9.3.3规模较人的充电站供电监控系统应具备供电系统的越限

9.3.3规模较大的充电站供电监控系统应具备供电系统的越限

9.4.1充电站安防监控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防 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的有关规定,宜设置视频安防监控系 统,并具有入侵报警、山人I1控制设计。 9.4.2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视频安防 监控系统T程设计规范》GB50395的有关规定.并符合下列要求: 1根据安全管理要求.在充电站的充电区和营业窗口宜设置 监控摄像机 2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宜具有与消防报警系统的联动接口。 9.4.3人侵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入侵报警系统 T程设计规范》GB50394的有关规定。根据充电站的安全管理要 求,宜在充电站内的供电区和监控室设置入侵探测器。 9.4.4充电站出人口控制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出人 1控制系统T程设计规范》GB50396的有关规定。根据充电站的 安全管理要求,宜在充电站出人口设置出入口控制设备。 9.4.5安防监控系统可以接受时钟同步系统对时,以保证系统时

9.4.1充电站安防监控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全防 范工程技术规范》GB50348的有关规定,宜设置视频安防监控系 统,并具有人侵报警、出入!控制设计

2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宜具有与消防报警系统的联动接口。 9.4.3人侵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入侵报警系 T程设计规范》GB50391的有关规定。根据充电站的安全管理票 求,宜在充电站内的供电区和监控室设置入侵探测器

9.4.4充电站出人口控制系统的设计应符全现行国家标准《出

口控制系统T程设计规范》GB50396的有关规定。根据充电站的 安全管理要求,宜在充电站出入口设置出入口控制设备。 9.4.5安防监控系统可以接受时钟同步系统对时,以保证系统时 间的一致性,

9.5.1间隔层网络通信结构应采用以太网或 CAV网结构连接

9.5.4通信协议的版本应易于扩展。

10.1.1充电站内的建筑应按工业建筑标准设计.宜统一型式,做 好建筑节能、节地、节水、节材工作。 10.1.2建筑物宜单层布置,可由监控室、配电室等功能房间 组成。 10.1.3充电站内建(构)筑物的耐火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当罩棚顶棚的承重 构件为钢结构时,其耐火极限可为0.25h,顶棚其他部分不得采用 可燃烧体建造

1U.1.3充电站内建(构)筑物的耐火等级应符合现行国家标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当罩棚顶棚的承 构件为钢结构时,其耐火极限可为0.25h,顶棚其他部分不得采 可燃烧体建造

构件为钢结构时,其耐火极限可为0.25h,顶棚其他部分不得采用 可燃烧体建造。 10.1.4充电站的建筑物宜与周边环境相协调,体型宜规整,凹凸 面不宜过多。

10.1.4充电站的建筑物宜与周边环境相协调,体型宜规整,凹 面不宜过多。

1监控室宜单独设置。当组成综合建筑物时,监控室宜设置 在地上一层。 2监控室地面宜采取防静电措施

10.2.1充电站生活给水和排水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 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的有关规定。 10.2.2站区雨水可通过截水沟或雨水口收集后排人市政雨水系 统。雨水排水系统宜采用有组织排水方式。当不具备集中排水条 件时,站内地面雨水可散流排出站外。

10.3采暖 通风与空气调节

10.3.1充电站的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 准《采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的有关规定。 10.3.2建筑物的房间宜采用自然通风方式,有特殊通风要求的 房间可采用机械通风。 10.3.3位于采暖区的充电站宜采用分散电采暖方式。当采用电 采暖时,应满足房间用途和安全防火的要求。 10.3.空调房间宜采用分体式空调机,空调设备应符合环保和 国家能效等级标准的规定。

10.4.1充电站的防雷接地、防静电接地、电气设备的T.作接地、 保护接地及信息系统的接地宜共用接地装置,接地电阻不应大于 42。 10.4.2充电站内的建(构)筑物应设置防直击雷的装置,并宜采 用避雷带(网)作接闪器。当彩钢屋面的金属板厚度不小于 0.5mm、搭接长度不小于100mm且紧邻金属板的下方无易燃物 品时,彩钢屋面可直接作为接闪器。 10.4.3充电站工作场所工作面上的照度标准值不应低于表

10.4.1充电站的防雷接地、防静电接地、电气设备的1.作接地、 保护接地及信息系统的接地宜共用接地装置,接地电阻不应大于 40

用避雷带(网)作接闪器。当彩钢屋面的金属板厚度不小于 0.5mm、搭接长度不小于100mm且紧邻金属板的下方无易燃物 品时,彩钢屋面可直接作为接闪器, 10.4.3充电站工作场所工作面上的照度标准值不应低于表 10.4.3规定的数值,

HJ 2045-2014 石油炼制工业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3充电站工作场所工作面上的照度标

10.4.4充电站内的照明灯具应选用配光合理、效率高、寿命长的 节能灯具。室内开启式灯具的效率不应低于75%.带格栅灯具的 效率不应低于60。 10.4.5室内照明宜采用荧光灯。室外照明宜选用金属卤化物灯 或高压钠灯。 10.4.6室内外照明器的安装位置应便于维修。照明器与带电导 体或带电设备间应有足够的安全距离.对工作时有可能损坏灯罩 的场所,应采用有保护罩的照明器·金属保护罩应与保护地线可靠 连接。 10.4.7监控室、配电室宜装设事故应急照明装置。疏散通道应 型法照阳雅量盗新油拍M 出入口应设置疏散指示标志灯

11消防给水和灭火设施

11.0.1电动汽车充电站内的建筑物满足耐火等级低于二级、体 积大于3000m且火灾危险性为非戊类的,充电站应设置消防给水 系统。消防水源应有可靠的保证。 11.0.2电动汽车充电站消防给水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 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同一时间内的火灾 次数应按一次确定。 11.0.3电动汽车充电站内的建筑物满足下列条件时可不设置室 内消火栓: 1耐火等级为一、二级且可燃物较少的丁、戊类建筑物。 2耐火等级为=、四级且建筑物体积不超过3000m的丁类 建筑物和建筑物体积不超过5000m的戊类建筑物。 3室内没有生产、生活给水管道,室外消防用水取自贮水池 且建筑物体积不超过5000m的建筑物。 11.0.4电动汽车充电站建筑物灭火器的配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 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的有关规定。室外充电 区灭火器的配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不考虑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进入时,充电站应按轻危险级 配置灭火器。 2考虑插电式混合动力汽车进入时,充电站应按严重危险级 配置灭火器。

12.1.1在充电站的规划、设计和建设中,应贯彻国家节能政策。 合理利用能源。 12.1.2建筑物宜采用节能环保型建筑材料.不应采用黏土实心 砖。设备间宜具有白然通风、自然采光功能。 12.1.3配电室应采用节能变压器

12.2.1充电站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应符合现行国家

12.2.1充电站噪声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声 环境质量标准》GB3096的有关规定。 12.2.2充电站噪声应从声源上进行控制,宜优先选用低噪声 设备。

GB 51221-2017 城镇污水处理厂工程施工规范2。2.1允电站噪产对同用环境的影响应付合现行国家标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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