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41/T 2198-2021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技术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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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41/T 2198-2021 固定污染源废气 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技术规范.pdf

5.3.1采样频次及时间应符合GB/T16157和HJ/T397的规定;相关分析方法标准中有规定的,按照 舰定执行。 5.3.2排放源连续排放时,应在生产工况、排放状况比较稳定的情况下进行恒流采样。以连续1h的 采样获取平均值,或在1h内以等时间间隔采集3~4个样品,并计算平均值。 5.3.3排放源间歇排放时,采样时间应与排放周期同步。排放时间小于1h的,应在排放周期内连续 采样,或在排放时段内等时间间隔采集3~4个样品,并计算平均值;排放时间大于1h的,在排放时 段内按照连续排放的要求采样。 5.3.4储罐类排放采样,应在流体的加注或输送操作时段内采样。 5.3.5采样时应核查并记录工况,避免在装置或设备启停等不稳定工况条件下采样。

5.4.1采样前,宜使用便携设备按照附录D规定的监测方法对废气中NMHC进行监测,初步判断污染物 农度水平。 5.4.2采样过程应符合GB/T16157和HJ/T397的规定;分析方法标准中有特殊要求的,按照相关要 求执行。 5.4.3根据监测项目所选用分析方法推荐的采样方式采样,见附录C。 5.4.4采样过程中,应同时监测废气的温度、水分含量,采取相应措施,避免其对样品采集、分析工 作造成影响。

6.1按照GB3836.14中不同区域安全防护要求,选择相应的安全防护方式。监测现场区域的危险分类 或防爆保护要求未明确的,应使用安全型的监测设备。 6.2现场监测或采样时应严格执行现场安全生产规定;若监测区域为有防爆要求、或存在有毒有害气 本的危险场所,监测人员应装备报警装置,并在安全员指导下工作。 6.3按照GB39800.1中规定,根据采样环境的危害因素和危害评估结果,现场监测或采样人员应选择 性地配备防护装备和安全保护装置,宜在监测点位或采样口的上风向进行采样和监测,确保人员安全。

7样品保存、运输与交接

DB36T 1174-2019 地质灾害气象风险等级划分DB41/T 2198202

7.1样品采集后应及时送至实验室分析,并根据监测项目所采用分析方法的要求确定样品的保存方法; 保存条件见附录C。 7.2样品运输前应有专人对现场采样记录的样品逐一进行检查与核对;样品运输过程中应避免日光照 射;易碎样品装箱时应采取防震措施,防止样品损坏。 7.3样品交接时,应对样品进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包装、标识、外观、数量、保存条件、是否损 坏或污染等,

8.1从事监测的组织机构、监测人员、现场监测仪器、实验室分析仪器与设备等应满足环境监测要求。 8.2采样前,应对采样器具按照分析方法要求进行质量抽检,抽检合格后方可使用。采样系统每次采 样前应进行气密性检查。每次采样前、后应对仪器进行流量校准,相对误差应不大于5%;采样前后流 量波动应不大于10%。 8.3冷藏保存的样品应在处理前恢复至常温。 8.4当全程序空白不符合要求时,应仔细检查原因,必要时重新采集样品;实验室空白值明显偏高时, 需检查原因,消除空白值偏高的因素,并重新分析。 8.5使用校准曲线定量时,应检查校准曲线的相关系数是否正常,控制指标按照分析方法中的要求确 定。应定期检查校准曲线中间点浓度是否满足分析方法要求,不满足应重新绘制校准曲线。 8.6精密度和正确度(准确度)的控制指标应满足相关分析方法要求,

9.1资料整编的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概况一览表,企业VOCs产生环节及控制现状调查表,监测点位布 设图,样品采集、保存、运输、交接及分析等过程的记录, 9.2收集整理的资料与相应的监测报告一并存档,妥善保管

附 录 A (资料性) VOCs排放企业调查表 VOCs排放企业情况调查内容参见表A.1和A.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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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A.1企业基本概况一览表

DB41/T2198—2021表A.2企业VOCs产生环节及控制现状调查表厂区平面布置简图附主要生产设施的布置,如生产车间、生产线、污水站、冷却水系统和主要VOCs排放源分布图。企业生产工艺流程图附企业生产工艺流程图。涉VOCs物料使用及存放情况应根据生产工艺流程,分生产工段详细描述涉VOCs主要原辅料类型及上一年(或季度)的用量、生产周期,并附涉VOCs原辅材料用量表。涉及有机溶剂使用的企业应说明各工段有机溶剂(包括油漆、涂料)的种类、VOCs含量和用量。有储罐的企业应说明储罐个数、储罐类型(包括卧式、拱顶、内浮顶、外浮顶)、存储的液体类型及其年存储量,说明储罐的维护保养情况,可附图片说明。有化工装置的企业应说明化工装置的开停工情况、排空方式、是否配备回收净化装置等有关情况。VOCs产生源描述企业的生产工艺流程中VOCs排放的主要环节,说明企业各车间排放口数量、高度以及排放的主要污染物种类及收集等情况。溶剂使用类企业应说明溶剂存储、使用等过程VOCs排放各环节情况。同时应说明企业生产线的管理水平、生产装置和生产车间的密闭状态以及生产线排口的废气收集情况,并附生产车间现场照片。VOCs控制现状说明各车间排放口的治理设施情况,包括治理技术、设备型号、生产厂家、使用年限、治理的污染物种类、治理设施的维护保养情况。对有组织排放口(若有治理设施,则对治理前、后)的废气排放情况进行检测或在线监测,评估污染物排放及其达标情况,同时对废气治理设施的运行状态进行同步监测(处理效率),检测或在线监测报告可作为附件。注:活性炭吸附装置应提供活性炭更换频次和处置方式等;燃烧法VOCs治理装置应提供燃料、燃烧温度等燃烧条件;需定期更换吸附剂、催化剂或吸收液的,需要提供详细的购买及更换台账、提供采购发票复印件。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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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B.1不同行业VOCs排放环节及排放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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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B.1不同行业VOCs排放环节及排放种类(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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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B.1不同行业VOCs排放环节及排放种类(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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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B.1不同行业VOCs排放环节及排放种类(续)

固定污染源废气VOCs分析方法见表C.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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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C (资料性) 固定污染源废气VOCs分析方法

表C.1固定污染源废气VOCs分析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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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C.1固定污染源废气VOCs分析方法(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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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C.1固定活染源废气VOCs分析方法(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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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污染源废气非甲烷总的测定便携仪器法

抽取样品进入便携式气相色谱仪, 分别在总烃柱和甲烷柱上分离后进入氢火焰离子化检测

D. 2. 2 干扰和消除

D.2.2.2以除烃空气测定氧的空白值,

D.2.2.2以除烃空气测定氧的空白值, 在测量时可自动扣除氧峰于扰。

D. 2. 3 试剂和材料

D.2.3.1除烃空气:总烃含量(含氧峰)≤0.40mg/m(以甲烷计);或在甲烷柱上测定,除氧峰外无其 他峰。 0.2.3.27 标准气体:可采用甲烷有证标准气体,平衡气为除烃空气或氮气,不确定度≤2%。 D.2.3.3载气:高纯氮气,纯度≥99.999%。 D.2.3.4燃烧气:氢气,纯度≥99.999%,应以安全形式存储,保证现场使用和运输安全。 0.2.3.5助燃气:空气,用净化管净化。 0.2.3.6气袋:用于气袋法校准仪器和废气采集。气袋材质为符合HI732的要求,容积不小于2L。

D.2.3.1除烃空气:总烃含量(含氧峰)≤0.40mg/m(以甲烷计);或在甲烷柱上测定,除氧峰外无其 他峰。 D.2.3.27 标准气体:可采用甲烷有证标准气体,平衡气为除烃空气或氮气,不确定度≤2%, D.2.3.3载气:高纯氮气,纯度≥99.999%。 D.2.3.4燃烧气:氢气,纯度≥99.999%,应以安全形式存储,保证现场使用和运输安全。 D.2.3.5助燃气:空气,用净化管净化。 D.2.3.6气袋:用于气袋法校准仪器和废气采集。气袋材质为符合HI732的要求,容积不小于2L。

D.2. 4 仪器和设备

D.2.4.1样品加热箱

能够将气袋样品加热至不低于120℃,且高于烟气温度20℃以上的容器,温度控制精度为土5℃

D. 2. 4. 2 采样系统

包括具有滤尘与全程加热及保温装置的采样管线、采样泵及其他导气管线等。采样管内衬及导气 性材料(如不锈钢或硬质玻璃等材质)

D.2.4.3便携式非甲烷总烃主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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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括进样系统、切换阀、色谱柱、FID检测器以及流量温度控制装置等,配备甲烷柱和总烃柱

D.2.4.4仪器性能指标

D.2.4.4.1示值误差:不超过±10%; D.2.4.4.2系统偏差:不超过±10%; D.2.4.4.3温度要求:样品传输管线温度不低于120℃且高于烟气温度20℃以上,实际温度值能够在 仪器中显示并可根据工况调节温度: D.2.4.4.4其他性能应符合HJ1012的要求

D. 2. 5 样品测试

D.2.5.1测试准备

采样位置和采样点的设置应符合GB/T16157、HI/T373和HI/T397的规定。连接仪器测试系经 仪器电源进行预热,并将测试系统加热不低于120℃,且高于烟气温度20℃以上;按照GB/T 规定检查测试系统气密性,合格后方可进行测试。

D. 2. 5. 2 仪器校准

气袋法:先用气体流量计校准仪器的采样流量。用标准气体将洁净的集气袋充满后排空,反复三次。 按照仪器使用说明书中规定的校准步骤进行校准。 钢瓶法:先用气体流量计校准仪器的采样流量。将配有流量调节装置及导气管的标准气体钢瓶与采 样管连接,打开钢瓶气阀门,调节流量调节装置,以仪器规定的流量,将标准气体通入仪器的进气口。 注意各连接处不得漏气。按照仪器使用说明书中规定 的校准步骤进行校准

D. 2. 5. 3 样品测试

3.2.1氧气对样品测定有于扰,仪器应具有在测量样品时自动扣除氧峰消除于扰的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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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3. 3试剂和材料

3.1除烃空气:总烃含量(含氧峰)≤0.40mg/m(以甲烷计);或在甲烷柱上测定,除氧峰外无 3.2标准气体:可采用甲烷或丙烷有证标准气体,平衡气为除烃空气或氮气,不确定度≤2% 3.3燃烧气:氢气,纯度≥99.999%,应以安全形式存储,保证现场使用和运输安全。

D.3.4.1采样系统

包括具有滤尘与全程加热及保温装置的采样管线、采样泵及其他导气管线等。采样管内衬及导气管 线为惰性材料(如不锈钢或硬质玻璃等材质)

D.3.4.2便携式非甲烷总烃主机

包括进样系统、催化氧化装置、FID检测器以及流量温度控制装置等

D.3.4.3仪器性能指标

D.3.4.3.1示值误差:不超过±10%; D.3.4.3.2系统偏差:不超过±10%; D.3.4.3.3温度要求:样品传输管线温度不低于120℃且高于烟气温度20℃以上,实际温度值能够在 仪器中显示并可根据工况调节温度: D.3.4.3.4其他性能应符合HJ1012的要求。

4.3.1示值误差:不超过±10%; 4.3.2系统偏差:不超过±10%; 4.3.3温度要求:样品传输管线温度不低于120℃且高于烟气温度20℃以上,实际温度值能够 中显示并可根据工况调节温度: 4.3.4其他性能应符合HJ1012的要求。

D. 3. 5 采样和测定

D.3.5.1采样位置和采样点的确定

D. 3. 5. 2 仪器准备

D.3. 5. 3 仪器校准

D. 3. 5. 3. 1零点校准

通入除烃空气(D.3.3.1)对设备零点进行校准

D. 3. 5. 3. 2 量程校准

预估待测气体浓度,设置校准量程。将标准气体(D.3.3.2)通入分析仪进行测定,示值误差应符 合D.3.4.3.1的要求,否则需要校准。校准方法如下: 将标准气体(D.3.3.2)与分析仪连接,安装好并打开标准气体后,按照仪器使用说明书中规定的 校准步骤进行校准。

D.3.5.4样品测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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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3.5.4.1将仪器采样管前端尽量插入到排气筒的中心位置,封堵采样孔,使之不漏气。 D.3.5.4.2待仪器稳定后记录测定数据,按分钟记录测试数据,取连续15min测定数据的平均值,作 为一次测量值。 D.3.5.4.3测量结束后,用除烃空气(D.3.3.1)清洗测定仪,待其示值回到零点附近后,关机断电, 结束测定。 D.3.5.4.4按照GB/T16157和HT/T397的有关规定测定并记录废气中含湿量,

D.4. 1 结果计算

甲烷测定结果以甲烷计,非甲烷总烃测定结果以碳计。如果仪器示值以体积比浓度(V/V)表示时YY/T 0511-2009 多孔生物陶瓷体内降解和成骨性能评价试验方法,应 按公式(D.1)进行换算

一标准状态下干基废气中总烃、甲烷或非甲烷总烃的质量浓度,单位为毫克每立方米(mg/m"): 一湿基废气中总烃、甲烷和非甲烷总烃的体积分数,单位为微摩尔每摩尔(μmol/mo1); M—甲烷或碳的相对分子质量,单位为克每摩尔(g/mo1); X一 废气中含湿量。

D. 4. 2 结果表示

测定结果的小数点后位数与方法检出限一致,最多保留三位有效数字。

D.5.1测定前后应按要求测定除烃空气和标准气体,计算测定的示值误差,并定期检查仪器的系统偏 差,若示值误差或系统偏差不符合D.2.4.4或D.3.4.3的相关要求,应查找原因,并进行相应的修复维护, 直至满足要求后方可开展监测。 D.5.2样品测定结果应处于仪器校准量程的20%~100%之间,否则应重新选择校准量程;如测定结果小 于测定下限,则不受本条限制。 D.5.3仪器抗负压能力应大于排气筒负压,或采取相应措施避免因负压造成采样流量减少,导致测定 结果偏低或无法测出。

D.6.1测定前应检查采气管路,并清洁颗粒物过滤装置,必要时更换滤料。 D.6.2测定前应检查采样管加热系统是否正常工作。 D.6.3测试现场应做好个人安全防护。 D.6.4为了保持与相关环保标准的衔接,单独检测温室气体甲烷时SH/T 3122-2013 炼油装置工艺管道流程设计规范,结果可换算为体积百分数等表达 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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