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道路路基与路面工程技术导则(试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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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道路路基与路面工程技术导则(试行).pdf

3.0.2路基设计前应进行调查和勘察,获取路基设计所需的各项水文、地质、气 象资料和岩土物理力学参数。 3.0.3路面结构应按规定的安全等级和目标可靠度要求,在设计基准期内承受预 期的交通荷载作用,满足预定的使用性能要求。 3.0.4地下管线应参照《浙江省城镇地下管廊分类及应用技术导则》的要求进行 综合设计,结合道路横断面规划、绿化布置及管线类型、管径、埋深、运行等因 素合理布设。 3.0.5 快速路的机动车道内严禁设置管道检查井,主干路的机动车道内不宜设置 管道检查井,其他新建道路的管道检查井位置应避开机动车轮迹带。 3.0.6 路基路面施工应推行标准化程序,满足规范化要求,提高精细化水平。 3.0.7 城镇道路验收、移交、运行维护应满足行业管理要求,宜实行“联合质量 抽检”制度。

3.0.5 快速路的机动车道内严禁设置管道检查井,主干路的机动车道内不宜设置 管道检查井,其他新建道路的管道检查井位置应避开机动车轮迹带。 3.0.6 路基路面施工应推行标准化程序,满足规范化要求,提高精细化水平。 3.0.7 城镇道路验收、移交、运行维护应满足行业管理要求,宜实行“联合质量 抽检”制度。

4.1.1 路基应具有足够的强度、稳定性和耐久性。 4.1.2 路基应以路床顶面回弹模量为设计指标,以路床顶面竖向压应变为验算指 标,路基强度、稳定性及工后沉降均应满足规范要求,否则应进行地基处理。 4.1.3 路基容许工后沉降应符合表4.1.3的规定

QC/T 233-2014 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制动踏板静强度性能要求及试验方法表4.1.3路基容许工后沉隆

4.1.4 既有路基与拓宽路基拼接时,差异沉降引起的工后相邻横坡差不应大于 0.5%,拓宽路基路桥过渡段工后沉降不大于0.05m。 4.1.5 软土地基桥台后填方高度不宜超过4m,宜优先采用整体性好的轻质填料。 4.1.6 横向分幅分期修建及远期拓宽工程的地基处理和路堤填筑,在有条件时宜 与前期工程同步进行。 4.1.7 路基设计应因地制宜,合理利用当地材料、工业废渣与建筑渣土。 4.1.8 车行道下管道敷设深度不满足现行规范要求时应采取加固措施,加固结构 不宜进入路面结构层,不得进入面层。 4.1.9 软土地基处理设计中应明确施工期及运行期沉降和稳定监测的要求

4.2现状调查与勘察资料分析

4.2.1必须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岩土工程勘察,设计前应针对工程特点向勘察单 位提出各阶段勘察要求。

4.2.1 必须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岩土工程勘察,设计前应针对工程特点向勘察单 位提出各阶段勘察要求。 4.2.2 路基设计应掌握路基土的分类和本地区原有道路路基的运行情况,分析水 文、地质、气象和岩土物理力学参数等基础资料,

文、地质、气象和岩土物理力学参数等基础资料

于地下水影响范围内、路基湿度状态是否为潮湿路基。 4.2.6 应根据本地区气温、降水、蒸发量、湿度等参数,确定路基强度的不禾 节

4.3.1快速路和主干路路基应处于干燥或中湿状态;次干路和支路路基宜处于干 燥或中湿状态。否则应采取翻晒、换填、灰土改良或设置隔水层、降低地下水位 等措施。

路床总厚度时,应进行超挖,并将基底碾压密实,压实度(重型)不应小于90%; 次干路和支路可仅超挖上路床深度范围,次干路基底压实度(重型)不应小于87% 支路基底压实度(重型)不应小于85%。挖方路段路床范围原状土符合要求时: 可直接利用 4.3.3 路基及路床范围内填料的粒径、强度、压实度应符合现行《城镇道路路基 设计规范》CJJ194的要求。 4.3.4路床厚度应根据交通量及其轴载组成确定。对特种轴载的道路,应单独计 算路基工作区深度,确定路床厚度。

漠量不应小于40MPa,次干路不应小于35MPa,支路不应小于30MPa,非机动车 专用道不应小于20MPa。改扩建道路可按上述要求执行,也可在满足行业规范最

求基础上加强路面结构层设计,经综合论

4.4.1沟槽回填与压实应符合下列规定

4.4特殊部位路基填筑与压实设计

1管道沟槽回填土的压实度应符合道路设计要求。当沟槽回填压实确有困 难时,上路床以下的回填土可按相关管道设计或施工规范的规定执行。 2沟槽底至管顶以上0.5m范围内宜采用渗水性好、容易密实的砂、砾等填 料,填料最大粒径应小于50mm。 3当回填细粒土含水率较高且不具备降低含水率条件、难以达到压实要求 时,应采用石灰、水泥、粉煤灰等无机结合料进行处治。 4.4.2 管道检查井井周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道检查井周边回填土的压实度应符合道路设计要求 2管道检查井周边路基回填应采用渗水性好、容易密实的砂、砾等填料。 3车行道下检查井应采取防沉降措施。 4.4.3 城市高架桥梁承台周边路基填筑与压实应符合下列规定: 1承台在平面布置时不宜伸入地面道路的机动车道范围。当受条件限制时: 承台应深埋,承台顶面应位于路床底面以下,且覆土不宜小于1.5m。 2机动车道范围内的承台基坑回填应采用渗水性好、易密实的填料,并应 符合路基压实度要求。 4.4.4 路桥过渡段设计应符合浙江省《城镇道路路桥过渡段工程技术导则(试行)》 的规定。

4.4.5路基填挖交界处理应符合下列规

1对于半填半挖路基,当挖方区为土质或软质岩石时,填方区应优先采用 参水性好的材料填筑,并应将挖方区超挖至路床底面,与填方区统一回填压实; 首挖方区为硬质岩石时,应超挖至上路床底面,与填方区统一回填压实,填方区 宜采用填石路基。 一侧顺原地面纵向开挖台阶,每级

台阶宽度不小于1.0m。当挖方区为土质或软质岩石时,过渡段范围可采用级配较 好的砾类土、砂类土或无机结合料处治土填筑;当挖方区为硬质岩石时,过渡段 范围可采用填石路基。 3有地下水出露时,宜在填挖之间设置横向或纵向渗沟。 4.4.6 地铁等浅埋结构物上方路基回填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地铁等浅埋结构物上方的路基设计,应符合结构物的承载力和变形控制 要求。 2路基附加荷载大于浅埋结构物要求时,应采用轻质材料置换 3地铁等浅埋结构物上方路基回填部分压实度应符合道路设计的规定,否 则应采取处理措施。 4路床范围内不宜有基坑围护等坚硬的结构物,否则应采取处理措施

4.5软土地基处理设计

4.5.1 城镇道路软土地基处理设计包括承载力计算、稳定验算、工后沉降计算及 相应处治方法设计。

作用在地基上的压力应符合下列规定:

P'mhm+yn(hn+ho) ≤fal

式中:Ym一路面结构层自重,取路面结构各层平均重度的加权平均值, 可取24kN/m3; hm 路面结构层厚度(m); n 路基填方材料容重,可取18~19kN/m3; hn一路基填方高度(m),挖方或无填方时此项取值为0; ho—车辆荷载等代均布土层厚度,一般取0.8~1.0m; fak 地基承载力特征值(kPa)

换填法适用于软土厚度小于3m的浅层软土

2换填材料可采用岩渣、碎石、砂砾石、灰土及石屑等,填料强度、粒径 应满足规范和设计要求。 3换填分层厚度及压实度要求按现行《城市道路路基设计规范》CJJ194执 行。

1排水固结法适用于软土厚度大于3m的软土地基处理。 2加载系统可采用堆载预压、真空预压、超载预压、真空和堆载联合预压 并保证有足够的预压期。 3竖向排水体可采用袋装砂井或塑料排水板。 4竖向排水体可按正方形或等边三角形布置,间距应根据地基土的固结特 性和预压期内所要求达到的固结度确定,但不宜大于1.5m。 5竖向排水体的深度应根据地基的稳定性、变形要求和工期确定,宜贯穿 压缩土层。

4.5.5轻质填料回填

4 气泡混合轻质土最小填筑高度不宜小于1m。 5当浇筑体位于地下水位以下时,应进行抗浮稳定性验算,抗浮稳定系数 不应小于1.1。 6直立式路堤高度小于3m时,坡面可采用水泥混凝土预制块防护;当高度 大干3m时,应采用钢筋混凝土挡墙防护

4.5.6 水泥搅拌桩复合地基 1水泥搅拌桩复合地基适用于处理正常固结的淤泥、淤泥质土、素填土、 黏性土(软塑和可塑)、粉土等土层。当有机质含量大于5%、 塑性指数大于25 或地下水具有腐蚀性时,必须通过现场试验确定其适用性。 2水泥搅拌桩不宜采用单向单轴施工工艺。 3水泥搅拌桩宜穿透软土层到达承载力相对较高的土层 4水泥搅拌桩桩径不宜小于0.5m,平面上可按正方形或等边三角形布置。 5水泥搅拌桩软桩头凿除后宜铺设400~600mm厚碎石或砂砾等垫层,垫层 中间铺设一层双向土工格栅。 4.5.7 高压旋喷桩复合地基 1高压旋喷桩复合地基适用于处理淤泥、淤泥质土、黏性土(流塑、软塑 和可塑)、粉土、素填土和碎石土等地基;软土较深厚、填方较高的路段;施工 空间受限的路段。对土中含有较多大直径块石、大量植物根茎和高含量有机质以

4.5.6水泥搅拌桩复合地基

4.5.7高压旋喷桩复合地基

1高压旋喷桩复合地基适用于处理淤泥、淤泥质土、黏性土(流塑、软塑 和可塑)、粉土、素填土和碎石土等地基;软土较深厚、填方较高的路段;施工 空间受限的路段。对土中含有较多大直径块石、大量植物根茎和高含量有机质以 及地下水流速较大的工程,应根据现场试验结果确定适应性。 2高压旋喷桩的深度宜穿透软土层到达承载力相对较高的土层。 3 高压旋喷桩桩径不宜小于0.5m,平面上可按正方形或等边三角形布置。 4高压旋喷桩软桩头凿除后宜铺设400~600mm厚碎石或砂砾等垫层,垫层 中间铺设一层双向土工格栅。 4.5.8 刚性桩 1 刚性桩适用于处理软土较深厚、填方较高的路段。 2刚性桩可采用预应力混凝土薄壁管桩(PTC)、预应力高强混凝土管桩 (PHC)、预制混凝土方桩、钻孔灌注桩等桩型

3有挤土效应的刚性桩不宜用在邻近建(构)筑物、地下管线和基坑边坡 等产生不利影响的路段 4刚性桩桩径、间距、桩长应根据计算及成桩设备确定,平面上可按正方 形或等边三角形布置。 5桩顶应设置矩形桩帽,桩帽边长取2d(d为桩径),厚度不小于0.3m,宜 采用现浇钢筋混凝土结构。桩帽顶应铺设具有一定厚度、强度、刚度、完整连续 的褥垫层。褥垫层材料应选择透水性好的级配碎石、砂砾等,厚度不宜小于0.3m。

4.6.1 路基改折建设计前,应收集既有道路的地基及路基勘祭、设计、施工、峻 工、运行和维护等方面的资料。 4.6.2既有路基的利用应与既有路面的利用和加铺相结合,应根据路基病害的成 因及对拓宽结构的影响程度,采取针对性的处治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既有路基回弹模量不满足本导则4.3.5条新建路基的要求时,宜优先利 用既有路基,并加强路面结构设计。 2可根据含水率、压实度和填料类型的分析评价,分别采取改善排水措施、 补充碾压、换填、灰土处治等措施 3当条件受限不能翻挖既有路基时,可采取地聚合物注浆等补强措施 4.6.3 拓宽路基的地基处理、路基基底处理、路基填料的最小强度和压实度等应 满足扩建后相应等级道路的技术要求。 4.6.4 填方路基拓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路基填料宜选用与既有路基相同、且符合要求的填料,或较既有路基渗 水性更强的填料。当采用细粒土填筑时,应进行新老路基之间的排水设计,必要 时可设置横向排水盲沟。 2应对既有路基边坡开挖台阶,台阶宽度不宜小于1.0m,当加宽拼接宽度 小于0.75m时,可采取超宽填筑或翻挖既有路基等工程措施。

1原软土地基采用排水固结法处理时,路基拓宽不得降低既有路基下的地 下水位;对水塘、河流、水库等路段进行排水清淤时,必须采取防渗和隔水措施 后方可降水。 2拓宽路基与既有路基拼接时,路基拓宽范围的软土地基处理宜采用轻质 填料回填或复合地基,不宜采用排水固结法。 4.6.6为减少差异沉降,新老路基搭接处新路基可采用以下处理方式: 1当老路基土质为承载力较好的土层,新、老路间差异沉降满足规范要求 时,可采用岩渣、级配碎石或砂碎石填筑处理。 2当老路基沉降未稳定或拓宽部分为软土路基时,宜采用气泡混合轻质土 填筑。

5.2.1挖方或低填浅挖受地下水位影响的路段应设置垫层,垫层宜采用

5.2.1挖方或低填浅挖受地下水位影响的路段应设置垫层,垫层宜采用级配碎石 厚度应根据不同的场地情况、功能需求确定,且不应小于15cm。 5.2.2基 基层宜采用半刚性材料,厚度根据设计基准期内的累计轴次计算确定。 5.2.3半刚性基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半刚性材料宜采用水泥稳定碎石,水泥稳定碎石7d无侧限抗压强度代表 值应符合表5.2.3的规定 2水泥稳定碎石层应分层施工,最小碾压厚度不宜小于16cm,最大碾压厚 度不宜大于20cm。具有足够的摊铺能力和压实功率时,可增加碾压厚度,具体应 根据试验结果确定。

3当采用两层半刚性基层时,交叉口进口道、重型车道(含工程车专用进 口道)、公交专用道及公交停靠站(含加减速段)的基层可视实际情况适当加厚。

表5.2.3水泥稳定碎石7d无侧限抗压强度

4机动车道下无市政管线时,宜采用振动成型法施工。具体技术要求按现 《公路水泥稳定碎石基层振动成型法施工技术规范》DB33/T836执行。

行《公路水泥稳定碎石基层振动成型法施工技术规范》DB33/T836执行。 5.2.4 刚性基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机动车道下敷设管线时,考虑后期管理与养护需要,不宜采用刚性基层。 2刚性基层应按水泥路面设计要求进行荷载应力和温度应力分析。 3刚性基层结构缝应灌入填缝料,并通过设置抗裂贴等措施减缓反射裂缝, 4应采取措施加强刚性基层与沥青层的紧密结合,并提高界面黏结效果和 沥青混合料的抗剪强度,增加沥青层抗拔、抗剪切、抗推移变形的能力。刚性基 层与沥青层之间宜采用防水黏结材料,防水黏结层以25℃抗剪强度、抗拉强度和 防水性能为设计指标,其设计标准应符合表5.2.4的规定。

5.2.4刚性基层应符合下列规定

表5.2.4防水黏结层设计标准

刚性基层与其他类型基层相连接时,应对端部进行处理,控制板端位

刚性基层与其他类型基层相连接时,应对端部进行处理,控制板端位移 上刻缝的产生

5.3.1快速路、王十路沥 伙千路沥育混规工闻层米 用三层或两层,支路、非机动车专用道沥青混凝土面层可采用两层

水泥稳定碎石层顶面应在喷洒透层油后铺筑下封层,下封层可采用稀浆封层 法、沥青同步碎石法等方法施工,厚度不小于6mm,应做到完全密水

料面层之间、水泥混凝土路面或旧沥青路

以及既有结构、路缘石、雨水口、检查井等构筑物与新铺沥青混合料接触的侧面 必须喷洒黏层油。黏层油品种应根据下卧层类型、是否铺设有土工织物等因素确 定。

沥青路面加铺层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沥青路面整体强度基本符合要求、车辙深度小于10mm、裂缝轻微而平整 度及抗滑性能差时,可直接加铺罩面,恢复表面使用功能。 2路面较平整、存在中度、重度裂缝路段宜视具体情况铣刨路面,进行灌 缝、修补坑槽等处理,必要时采取防裂措施后再加铺沥青层。对沥青层网裂、龟 裂或沥青老化的路段应进行铣刨并清除干净,设黏层沥青后再加铺沥青层。 3整体强度不足或破损严重的路段,视路面破损程度确定挖除深度、范围 以及加铺层的结构和厚度

5.5.2水泥路面加铺沥青路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白改黑”改造时优先考虑沥青路面加罩技术,设计前应对原水泥路面 进行破损调查和承载能力测试, 2路面状况评价等级为优和良(平均弯沉值45(0.01mm)、横向接缝弯沉 差<6(0.01mm))时,应采取更换破碎板、脱空板灌浆处理、路面板损坏部分 维修、压浆填缝、增加传力杆等措施,使处治后的路段代表弯沉值低于20(0.01mm) 然后加铺沥青层。也可根据道路等级、交通等级采用高频共振碎石化技术将旧路 面板破碎,作为基层、垫层使用。 13路面状况评价等级为中等及以下(平均弯沉值>45(0.01mm)、横向接 缝弯沉差≥6(0.01mm))时,可采用高频共振碎石化技术将旧路面板破碎,作为 垫层使用。 4水泥路面加铺沥青混凝土的厚度不宜小于100mm,同时应根据项目整治 特点,采取切实可行的技术措施,防止反射裂缝产生。 5常用的防治反射裂缝技术措施如下:

1)抗裂型防反技术:加铺层下增设防裂贴、玻璃纤维格栅等土工防裂材料; 2)应力吸收类防反技术:加铺层下增设聚合物改性沥青应力吸收层、橡胶沥 青应力吸收层等; 3)沥青混合料中掺加纤维稳定材料。 6加铺沥青面层与水泥混凝土路面间应采取措施加强层间结合,具体要求 和措施同本导则5.2.4条第4款,

5.6路面内部排水设计

5.6.1沥青路面应做好道路、排水综合设计,明确沥青路面压实度、渗水系数等 技术指标,提高沥青路面的抗水损害性能 5.6.2 ,为减少下渗水对沥青路面的影响,路基土渗透系数小于104mm/s的快速 路、主干路以及采用刚性基层的次干路及以上等级道路,宜设置路面内部排水系 统。

5.6.1沥青路面应做好道路、 路面压实度、渗水系等 技术指标,提高沥青路面的抗水损害性能

路、主干路以及采用刚性基层的次干路及以上等级道路,宜设置路面内部排水系 统。

5.6.3采用开级配沥青混合料表面层或设置粒料、开级配或半开级配混

基层或垫层时,可采用横贯整幅路基的形式,或设置边缘排水系统。水泥路面加 铺沥青路面时,宜在水泥路面外侧设置边缘排水系统

.6.4边缘排水系统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排水基层或垫层、水泥路面外侧边缘下设置纵向集水沟、带孔集水管 以及横向出水管等,并沿纵向间隔一定距离将水引入市政排水总管(渠)。 2 集水沟的纵坡宜与道路纵坡相同,并不应小于0.25%。 集水沟内排水管的埋设深度应保证不被车辆或施工机械压裂。 新建路面时,排水管管底宜与基层底面齐平;改建路面时,排水管中心 应低于基层顶面或旧水泥路面顶面

路面技术状况评价指标等级为C、D以及结构强度处于临界、不足状态的车行道 应进行大中修设计。 6.1.2 大中修设计应在对道路技术状况评价和基础资料调查的基础上,根据病害 特点及范围,结合施工工艺、交通组织要求,提出针对性的修复方案。 6.1.3 设计方案应明确主要技术指标、使用寿命和质量验收标准。设计使用年限 内,维修改造区域不得出现同类型病害

6.2既有道路现状调查与评价

6.2.1 大中修工程设计文件编制前应由符合规定资质的检测单位开展专项特殊 检测,检测内容包括: 1对道路结构整体性能,功能技术状况进行评价。 2城市道路与管线地下病害的检测。 3 检测道路结构强度,必要时进行钻芯取样分析。 4 深入调查道路损坏产生的原因,提出维护或加固建议。 6.2.2 开展专项特殊检测应收集下列资料: 1 道路的设计和工资料。 2 历年养护、评价检测资料。 3材料和特殊工艺技术、交通量统计等资料。 6.2.3 道路结构整体性能、路面技术状况的检测、调查应按现行《城镇道路养护 技术规范》CJ36进行单元划分,内容包括路面损坏状况、路面行驶质量、路面 车辙、路面抗滑性能、路面结构强度、路面横坡等,路面结构强度应根据基层类 型分别评价。

围内的损坏路段,并应按下列规定进行路面结构层调查: 1可采用钻芯法测定路面厚度,钻芯取样密度应不少于同结构1处/4000m² 且不少于2处;在无法获取既有结构层设计资料的路段,钻芯取样密度应不少于 司结构1处/3000m²,且不少于2处。对既有路面结构相同、但损坏状况差异较大 的路面应增补取芯复核。 2采用短脉冲雷达等无损检测方法进行现状路面结构调查时,应通过钻芯 法进行复核与验证,取芯复核的比例应不低于15% 3现场取芯应结合日常养护记录,避开路面、基层局部修补位置等特殊点 6.2.5 对沿线雨污水管、过路管涵等宜通过无损探测(探地雷达、CCTV)方式 进行全面探测。无损探测结果应与前期的路面弯沉层取芯或排水情况调查结果进 行比对,分析路面和管线损坏的原因,

1可采用钻芯法测定路面厚度,钻芯取样密度应不少于同结构1处/4000m, 且不少于2处;在无法获取既有结构层设计资料的路段,钻芯取样密度应不少于 司结构1处/3000m²,且不少于2处。对既有路面结构相同、但损坏状况差异较大 的路面应增补取芯复核。 2采用短脉冲雷达等无损检测方法进行现状路面结构调查时,应通过钻芯 法进行复核与验证,取芯复核的比例应不低于15%, 3现场取芯应结合日常养护记录,避开路面、基层局部修补位置等特殊点。 6.2.5 对沿线雨污水管、过路管涵等宜通过无损探测(探地雷达、CCTV)方式 进行全面探测。无损探测结果应与前期的路面弯沉层取芯或排水情况调查结果进 行比对,分析路面和管线损坏的原因。 6.2.61 路基专项特殊检测具体内容和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调查和统计桥梁、涵洞、下穿通道等构筑物的损坏状况、损坏类型和位 置,技术状况评价等级根据现行《城市桥梁养护技术标准》CJJ99评定为C级或 以下时,应进行承载能力验算和荷载试验 2根据纵、横断面的测量结果对路基不均匀沉降量和沉降路段长度进行统 计。 6.2.71 路基专项特殊检测、调查应进行汇总统计,并宜采用图像资料进行辅助描 述。汇总表应包括调查路段起桩号、车行道宽度和横坡、主要损坏类型、损坏 数量及所占比例等内容。 6.2.8路桥过渡段应根据浙江省《城镇道路路桥过渡段工程技术导则(试行)》 的规定,采用相邻最大纵坡差对“桥头跳车”病害进行排查与评价

6.2.6路基专项特殊检测具体内容和要求应符合下列规定:

1调查和统计桥梁、涵洞、下穿通道等构筑物的损坏状况、损坏类型和位 置,技术状况评价等级根据现行《城市桥梁养护技术标准》CJJ99评定为C级或 以下时,应进行承载能力验算和荷载试验 2根据纵、横断面的测量结果对路基不均匀沉降量和沉降路段长度进行统 计。 6.2.7 路基专项特殊检测、调查应进行汇总统计,并宜采用图像资料进行辅助描 述。汇总表应包括调查路段起桩号、车行道宽度和横坡、主要损坏类型、损坏 数量及所占比例等内容。 6.2.8路桥过渡段应根据浙江省《城镇道路路桥过渡段工程技术导则(试行)》

1调查和统计桥梁、涵洞、下穿通道等构筑物的损坏状况、损坏类型和位 置,技术状况评价等级根据现行《城市桥梁养护技术标准》CJJ99评定为C级或 以下时,应进行承载能力验算和荷载试验 2根据纵、横断面的测量结果对路基不均匀沉降量和沉降路段长度进行统 ,

6.3.1路基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路基拓宽和局部加固设计应符合4.6节的相关规定。 2面层和基层技术状况良好、路基局部沉陷的路段,宜采用地聚合物等材 料进行压密注浆加固。 3面层与基层技术状况差、需要翻挖基层的,宜开挖后进一步检测路基技 术状况,路基损坏的应进行处治。

6.3.2压密注浆加固设计

1设计应明确注浆工艺、注浆范围、注浆材料的选择和配比、注浆量、浆 液流量和压力、注浆孔布置和注浆顺序等。 2路基加固的注浆深度应达到路床顶面以下0.8m,或达到已探明的薄弱层 注浆加固应避让、保护影响范围内既有地下管线,

应根据路基损环的类型特征成因及危害程度结合气象、水文地质、工程 2设计应明确翻挖处治范围、分层压实厚度和压实度以及与相邻路基的台 阶宽度。 3翻挖回填部分填料的最小强度和压实度等指标均应满足相应道路的技术 指标,局部加固部位路基的压实度应提高1%~2%。 4回填路基应按层开挖成台阶状重新填筑,台阶宽度不宜小于0.5m,台阶 高度根据压实机具压实能力确定。 5宜在新老路基结合部位横向铺筑土工格栅;土工格栅层间距宜为1~2层路 基分层压实厚度。 6局部填筑厚度小于0.1m的,应采用路面底基层材料换填。

1路面修复应根据道路弯沉值、钻扎取芯数据、土基回弹模量、交通荷载 等相关数据进行综合设计

2因路基强度不足导致路面损坏时,应对路基进行加固处理,强度达到标 准后再修筑基层、面层。 3当路面破损不严重、结构强度符合使用要求时,可采用沥青面层直接加 铺或铣刨加铺的方式处理。沥青加铺设计应符合5.5节的相关规定。 4当路面破损严重、强度不足或处于临界状态,采用罩面等措施不能使路 面恢复良好工作状态时,应进行补强或翻修;整路段翻挖路面结构的设计使用年 限应按新建工程要求取值。 5沥青路面病害的维修应符合现行《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CJ36的相关 规定,基层、面层修复结构不应低于原结构强度,并应避免再次出现同类型道路 病害。

1修复沥青混凝土面层前,应对半刚性基层或刚性基层采取防反射裂缝措 施和防水措施。 2路面结构修复纵向长度及横向宽度宜满足机械化施工的要求。 6.4.3 基层修复设计 1设计应明确基层补强或翻修的范围、采用的结构组合、新旧搭接方案, 明确施工工艺、主要材料技术指标,明确底基层、基层和面层验收指标。 2半刚性基层松散和层底脱空注浆加固设计指标应采用路表弯沉值,注浆 范围应大于加固车道宽度。 3新老基层交界面应进行搭接处理,并应采取分层台阶、铺设土工材料等 措施减少新、老结构间的差异沉降和变形,减少交界面处产生二次病害。 4石灰稳定类和水泥稳定类基层修复后,应设置防水封层。 5局部翻修基层时,宜采用与既有基层相同或同类型的结构形式。需要及时 快速恢复交通的可采用柔性基层、刚性基层,重型车道、交叉口进口道、公交车 靠站、公交车专用道应进行特殊加固设计

7.1.1新建、改扩建城镇道路施工应有合理工期,确保路基、路面有合理施工及 养护时间,保证工程质量。 7.1.2 开工前,应复核岩土工程勘察报告、综合管线调查报告、周边环境调查报 告等资料,可根据需要补充调查与勘察。 7.1.3 在地下综合管廊、轨道交通保护区内的新建、改扩建城镇道路施工作业, 应向建设或运营单位办理相关手续,落实保护措施并接受相关部门监管, 7.1.4 施工单位应依据工程特点编制实施性施工组织设计,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 项工程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和专项施工方案应按规定程序审批和 评审。 7.1.5 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按照规定对见证取样的建筑材 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预拌混凝土、预拌混合料、混凝土预制构件和工程实体

7.1.5建设单位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按照规定对见证取样的建筑材 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预拌混凝土、预拌混合料、混凝土预制构件和工程实体 质量、使用功能进行检测。

路基(路床)质量检验应考虑不利季节因

7.2.2地铁、地下综合管廊、明挖隧道等浅埋结构物上方道路路基施工宜由地下 结构施工单位实施。临时保通道路路面结构施工前应完成下方路基和综合管线施 工及验收工作。 7.2.3不同管线沟槽宜由路基施工单位统一分层回填。沟槽回填应保证涵洞(管) 地下构筑物结构安全和外部防水层及保护层不受破坏。

7.2.7 轻质填料回填施工应做好施工筹划,单次回填面积、回填长度、分层厚度 需满足设计要求。 7.2.8水泥搅拌桩、高压旋喷桩施工前应通过工艺性试桩确定施工参数,试桩数 量不应少于3根(幅)。 7.2.9 刚性桩施工应采取设置应力释放孔等措施消除挤土效应,降低沉桩施工对 周边环境的影响

7.3.1水泥稳定碎石混合料目搅拌至摊铺完成,不应超过3h。碾压应在等于或 略大于最佳含水率时进行,宜在水泥初凝前碾压成活。 7.3.21 刚性基层需强度达到70%时,才能铺筑上层结构层。施工及开放交通有 特殊要求时,需掺入早强剂或提高混凝土强度等级。刚性基层表面应进行粗糙化 处理。

处理。 7.3.3 透层、黏层、封层施工期间应封闭交通(12~24h),禁止任何车辆行驶。 黏层油宜在摊铺面层当天洒布,待乳化沥青破乳、水分蒸发完成后及时铺筑沥青 面层,确保黏层不受污染。 7.3.4 沥青混合料不得在雨雪天、路面潮湿的情况下施工。沥青玛蹄脂碎石混合

黏层油宜在摊铺面层当天洒布,待乳化沥青破乳、水分蒸发完成后及时铺筑 面层,确保黏层不受污染

7.3.4沥青混合料不得在雨雪天、路面潮湿的情况下施工。沥青玛蹄脂碎石混合

料(SMA)不得在最高气温低于10℃时施工;热拌沥青混凝土(AC)不得在最 高气温低于5℃时施工,快速路、主干路不得在最高气温低于10℃时施工。 7.3.5路面补强层施工时应处理原有路面病害损坏部位,当采取单层补强时,旧 路应铣刨拉毛处理,并喷洒乳化沥青黏层油,待破乳后方可摊铺。 7.3.6热拌沥青混合料路面应待摊铺层自然降温至表面温度低于50℃后,方可 开放交通。

7.4.1软土地基应进行施工期和运行期的稳定性及沉降监测,直至沉降变形达到 稳定为止。

7.4.2方 施工期软土地基应进行监测的路段,包括下列类型: 1 高度超过路基极限填土高度且采用排水固结或复合地基处理的路段。 2采用排水固结法处理且计算沉降大于3倍容许工后沉降的路段。 3差异沉降要求严格的路段。 4可能引起地面沉降或隆起变形、周边建(构)筑物和地下管线变形、地下 水位变化及土体位移的路段。 5试验段工程。 7.4.3 软土地基路基应根据地质条件、处治方法、周边环境、施工安排计划等进 行监测设计和监测实施。设计应明确监测断面、监测项目(内容)、测点布设和 监测控制标准。 7.4.4厂 应采用先进、成熟、科学的监测手段,真实、可靠、全面地反映路基变形 及沉降过程。 7.4.5 应及时对监测成果进行整理、分析和保存。当监测结果超过相关标准时, 应核实后进行专项处治。 7.4.6 施工期间动态观测工作除由施工单位自行监测外,还应由有资质的第三方 专业单位进行监测。 7.4.7 既有路基改造工程施工期间,应按新建路基要求选择监测项目,并应监测 既有路基的沉降及新老路基之间的差异沉降。 7.4.8 地基处理工程施工对周边环境有影响时,应进行邻近建(构)筑物竖向及 水平位移监测、邻近地下管线监测以及周围地面变形监测。 7.4.9 路基填土速率应符合下列规定: 1填筑时间不应小于地基抗剪强度增长所需要的固结时间。 2路基中心沉降量每昼夜不得大于10mm~15mm,边桩位移量每昼夜不得大 王5mm

1.4.10监测断面及监测点布置应符合下列

1为预测工后沉降差异CJ/T 187-2013 燃气蒸箱,沉降观测断面布置间距不宜大于50m,且应设置在 稳定性差的位置和方向,但可根据实际情况增设观测断面

o.1. CJ1的规定,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分部工程应进行抽样检测,验收的检测 评价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开展。 8.1.1 大中修养护后应进行竣工验收,且应符合现行《城镇道路施工与质量验收 规范》CJJ1与《城镇道路养护技术规范》CJJ36的规定。 8.1.2 大中修验收应对道路进行平整度、强度、抗滑能力检测,获取各评价指标 的初始值。 8.1.3 新建、改扩建以及大修工程宜开展施工全过程的联合质量抽检,由建设工

8.2.1联合质量抽检不合格的,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建设单位应及时组织 相关单位分析问题原因,制定整改措施并进行处置;处置完成后重新组织主体单 位进行质量验收,再次进行联合质量抽检。 8.2.2 施工单位应在隐蔽工程隐蔽前通知监理单位进行验收,并应形成验收文件 验收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隐蔽工程应进行数码影像采集,作为隐蔽工程验收资 料附件。 8.2.3 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验收及单位工程竣工预验收应由监理单位 组织,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 8.2.4 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项目负责人和施工单位技术、质量 部门负责人应参加分部工程验收和单位工程竣工验收。 8.2.5 城镇道路工程的质保期应不少于2年,质保期期满后,施工单位应及时开 展质量回访工作。

8.3.1新建、改扩建道路工验收应当邀请接收单位参加,并由接收单位委托有 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现场抽检,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办理移交接收手续。 8.3.2接收单位现场抽检发现问题时应及时提出,建设单位应及时整改,整改完 毕后及时进行消项处理。必要时接收部门可组织专家对整改销项完成情况进行论 州

8.3.3城镇道路移交时,建设单位应提供完整齐全的竣工资料 8.3.4 城镇道路完成移交后,接收单位应及时将城镇道路纳入日常养护管理

8.3.3城镇道路移交时QCYESF 0002-2015 北京二商富月食品有限公司 熟制面米制品,建设单位应提供完整齐全的峻工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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