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1050-2016 城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规程(附条文说明).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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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3/1050-2016 城市建筑工程日照分析技术规程(附条文说明).pdf

the shelteredarchitecture

在有效日照时间带内被高层建筑、山体等遮挡的有日! 的建筑。

根据设计图纸和相关资料对日照遮挡关系涉及的建筑物在计 算机上建立建筑模型的简称

DB13T 615-2005 无公害果品 贮存场所要求日照分析过程中用于反映被遮挡建筑日照情况布置日! 采样点的建筑立面。

日照基准面的水平投影线。

thedatumlineof sunlight

根据建筑物所处的气候区、城市规模和建筑物的使用性质确 定的,在大寒日或冬至日有效日照时间带内阳光应直接照射到建 筑物的时间。

the standard day for sunlight

为了测定与衡量日照时间,根据城镇所在地的气候特点和 更用功能所确定的日照分析取样日期,一般采用天寒日和冬

theavailabletimeof sunlight

truesolartime

太阳连续两次经过当地观测点的上中天(当地正午12时) 的时间间隔为1真太阳日,1真太阳日分24真太阳时。

sampling point

选取作为日照分析样本的点,是日照分析的最基本取样 14采样点的间距 the spacebetweentwo samplingpoint 2个相邻采样点之间的距离。

2.0.14采样点的间距

2.0.16多点区域分析

在任意高度受影面上进行均匀布点采样分析。

shadow analysis

对建筑物在一定时间带内对一定测试高度面的日照遮挡进行 分析,因其结果显示为测试高度面上连续的阴影分布范围,故称 阴影分析。

日照时间相同的采样点的连线,也是不同日照时间分布区域

test height

即采样点标高,一般采用分析对象各层窗台标高( 标高)。

time interval

日照分析软件在对某一采样点进行日照分析时,需在有效时 间带的起时间范围内每隔一定的时间进行一次计算,其前后两 次计算的采样时间差即为时间间隔

thehigharchitecture

本规程所称高层建筑是指建筑高度超过(含)24m的各类 建筑。

2.0.24套内建筑面积

由成套房屋内的使用面积、套内墙体面积、套内阳台面积所 组成的建筑面积。

3.1.1 日照分析应采用经国家相关部门鉴定通过的日照分析软 件。

3.1.2日照分析应由具备城乡规划编制资质的单位或相关规划 咨询机构承担,具体负责日照分析项目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具备 注册规划师执业资格,并对编制的日照分析报告承担技术责任。

3.1.3项目实施过程中,建筑的总平位置、单体平面、

度等发生变更的,应重新进行日照分析,并报送调整后的日照分 析报告。

资料的原因造成日照分析报告结果不真实、不准确的,提 资料的委托人自负相应责任。

3.1.6各市、县(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结合

3.2.1日照分析对象应包括下列建筑(含场地):

1居住和养老类:住宅(含城镇规划建设用地内的农村住 宅),宿舍,老年入居住建筑等: 2文教和卫生类:中、小学教学楼,幼儿园及托儿所,医 院病房楼,疗养院的疗养用房; 3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规定有日照要求的其他 建筑或场地。

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老年人居住建筑的居室窗台不应低于冬至日有效日照 2h; 2在原设计建筑外增加设施不应使相邻住宅原有日照标准 降低。 3旧区改建的项目内新建住宅日照标准可酌情降低,但不 应低于大寒日日照1h的标准。

表3.2.2住宅建筑日照标准

1托儿所、幼儿园的生活用房窗台必须满足冬至日有效日 照3h; 2托儿所、幼儿园的活动场地应有不少于1/2的活动面积 处在冬至日日照3h等时线之外 3中、小学教学楼的普通教室和1间以上的科学教室(或 生物实验室)窗台(或南外廊)必须满足冬至日有效日照2h;

4医院、疗养院应有不少于1/2的病房和疗养室窗台满足 冬至日有效日照2h。

3.2.7因保持或者恢复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维护公共安全的 需要,历史建筑、危旧房在不突破原有建筑基底、建筑高度和建 筑面积前提下进行改建、翻建的,不得降低现状不满足日照标准 的相邻日照分析对象的原有日照水平。

3.2.8居住区内组团绿地的设置应满足有不少于1/3的绿地面

3.3.2条状日照分析对象宜设定一个日照主朝向,点状日照分

3.3.2条状日照分析对象宜设定一个日照主朝向,点状日照分 析对象根据功能空间布局合理设定日照主朝向。 3.3.3居住和养老类分析对象的主朝向应根据建筑的平面形状 及居室布置按下列方法确定:

1南北向布置的条状分析对象以南外墙的垂直方向为日照 主朝向。 2对东西向布置的条状分析对象,当东外墙朝向北偏东大 于15°时,以东外墙的垂直方向为日照主朝向:当西外墙朝向北 扁西大于15°时,以西外墙的垂直方向为日照主朝向:东(或 西)外墙在北偏东(或西)小于或等于15°时,以居室较多的朝 向为日照主朝向。 3点状分析对象优先以南向作为日照主朝向。当一套住宅 的南向居室数未达到日照标准规定的居室数量时,东外墙或者西 外墙的垂直方向可列为日照主朝向进行日照分析。

3.4.1普通窗户和落地窗以日照主朝向外墙窗台面

普通窗户和落地窗以日照主朝向外墙窗台面为日照计算

3.4.2转角直角窗、转角弧形窗等异型窗户的计算基准面按附 录A图A.0.2确定,当日照主朝向窗户面宽天于或等于1.20m 时,以主朝向外墙窗台面为日照基准面;当日照主朝向窗户面宽 小于1.20m时,以窗户洞开口为日照基准面。 3.4.3开阳台和封闭阳台均以阳台栏杆日照主朝向外缘为日 照基准面,阳台的计算基准面按附录A图A.0.3确定。 3.4.4南外廊式中、小学教学楼以外廊栏杆外缘为日照基准面 3.4.5日照基准面的计算宽度按其使用功能确定。文教和卫生 类建筑按窗户实际宽度计算,外廊式教学楼按与有日照要求教室 相对应的外廊宽度计算。居住和养老类居室窗户(或阳台)的 分析宽度按以下规定确定: 1居室主朝向上只有一个窗户(或阳台)时,其宽度小于 或等于1.80m的按实际宽度计算,其宽度大于1.80m的按 1.80m计算。 2居室主朝向上存在2个或2个以上窗户时,窗户的总宽 变与窗间墙的总宽度之和不大于1.80m的,视为一个窗户进行 计算;窗户的总宽度与窗间墙的总宽度之和大于1.80m的,按 包含较大窗在内的任意1.80m宽度进行计算。 结构形式,各地可在确保分析

3.5.1地理位置,根据当地城镇的经纬度确定。当建筑实际位 置与城市纬度差超过15'(或南北距离超过25km),或者与城市 经度差超过15(或东西距离超过20km)时,宜另确定经纬度 的取值。

3.5.2日照基准年应选取公元2001年。

3.5.3日照标准日和有效时间带按日照标准确定,大

3.5.7日照计算基准面的计算高度,建筑以有日照要求

4.1被遮挡建筑和遮挡建筑

4.1.1被遮挡建筑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被遮挡建筑的确定应符合下列

1在拟建建筑日照有效时间带起阴影线与其建筑高度 2.0倍以内且最大不超过260m扇形围合的日照计算范围(按附 录B确定)内,调香建筑的使用功能,凡属日照分析对象的建 筑均应确定为被遮挡建筑。 2上述被遮挡建筑应包括现状、在建、待建、拟建日照分 析对象以及用地性质属日照分析对象的规划地块内的建筑。

4. 1.2遮挡建筑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已经确定被遮挡建筑的有效时间带起点日照阴影线 的反向延长线范围内,凡对被遮挡建筑的日照可能产生遮挡的高 层、多层和低层建筑以及其他工程均应确定为遮挡建筑。 2上述遮挡建筑应包括现状、在建、待建、拟建建筑及建 筑高度已明确的规划地块内的建筑。 3高度大于4m的围墙若对被遮挡建筑的日照产生遮挡的 也应当确定为遮挡建筑。 4遮挡建筑一经确定,其屋顶水箱、楼梯间、电梯间、构 架等对日照有影响的建筑构件应作为遮挡的组成部分。

4.2.1根据日照分析的计算范围,应对遮挡建筑和被遮挡建筑 的建筑主体进行建模。

根据日照分析的计算范围,应对遮挡建筑和被遮挡建筑 主体进行建模。 遮挡建筑应对所有立面上的附属结构、屋顶及屋顶突出 建模,明显不产生遮挡的可综合取舍。

4.2.3被遮挡建筑应对主朝向立面上的附属结构进行建模,明 显不产生遮挡的可综合取舍,并进行窗台设置。

4.2.3被遮挡建筑应对主朝向立面上的附属结构进行建

.2.4建模应符合以下规定:

1建筑主体建模应以建筑外墙边线为模型轮廓线,赋予建 筑高度,定义室内地坪标高。所有建筑物应有唯一的命名或者编 号。 2窗台设置应明确被计算窗台在立面上的准确位置,以及 窗宽、窗台面高,所有被分析的窗台应有唯一的命名或者编号。 3附属结构建模应对建筑立面上的阳台、凸窗等进行建模 4屋顶建模应根据屋顶的形式,对檐口、女儿墙或坡屋顶 等建模。 5屋顶突出物应对建筑屋顶上的梯间、机房、构架等进行 建模。 6附属结构、屋顶及屋顶突出物造型复杂(如穹顶、异型 博壳结构等)时,日照分析软件中无法按实建模,可采用立方 本、棱锥体、楔形体等相似模型替代,但替代模型的造型与体量 应包罗结构原形。 7建模数据应完整,没有穴余;相邻建筑体块不应出现包 容和交叉。

柱子、干挂等,以及对实际日照影响较小的节能遮阳设施可忽略 不计。

4.3.1日照计算应依据分析对象的特点选取合理的计算方法, 建筑采用多点沿线分析,场地采用多点区域分析或等时线分析, 并用直观、易懂的方法表达计算结果。

日照状况进行多点沿线分析。若存在日照不达标的现状被

建筑,则需就该建筑在拟建的遮挡建筑建设前的日照状况进行分 析,并进行建设前后的比较。在建或待建的被遮挡建筑均视作现 状建筑。

4.3.3拟建被遮挡建筑宜做其建设后的日照分析,不做建设前 后的对比分析。

4.3.4被遮挡的规划地块有模拟方案的宜做建筑外轮廓

析,无模拟方案只做多点区域分析或等时线分析,不做建设前后 的比较分析。

4.4规划地块的日照分析

4.4.1为维护相邻地块的开发权益,拟建建筑周边为尚 实施阶段但已编制详细规划的规划地块时,应进行模拟 析。

4.4.2拟建建筑北侧的规划用地属日照分析对象时,应

4.4.3拟建建筑为日照分析对象且其南侧为规划高层地

应对规划地块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规划条件要求做模拟方 作为遮挡建筑对拟建建筑进行日照分析。

对规划地块按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规划条件要求做模拟方案 遮挡建筑对拟建建筑进行日照分析:规划高层地块为日照 象时,应对其模拟方案进行外轮廓沿线分析

照分析结果,仅供规划管理部门参考。当规划地块实施时 新进行日照分析。

4.5.1覆盖所有遮挡和被遮挡建筑范围的数字化

1覆盖所有遮挡和被遮挡建筑范围的数字化地形图。

4.5.2拟建建筑的总平面图,各单体平、立、部面图的电子文 件(附有建筑座标和屋顶标高)。 4.5.3已确定的被遮挡建筑的总平面图及平、立、剖面图(含 明确的室内地坪标高,必要时附有详细的窗户位置及尺寸)。 4.5.4已确定的遮挡建筑的总平面图和屋顶平面图(附有屋顶 详细标高)。 4.5.5规划地块内的模拟建筑资料(总平面图、室内地坪标 吉在按生产

4.5.6日照分析计算数据来源包括测量数据、存档数据

据,数据来源的选取顺序宜根据工程建设阶段,按表4.5.6 定确定。

表4.5.6数据来源选取顺序表

1、I、Ⅱ、、N表示优先选用的次序,当计算对象处于不同的建设阶段时, 分别选取对应的数据来源。 2、实测图应由具有测量资质的机构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范测绘。 3、表中的建筑实测图为测量数据,审批通过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图、建筑方案 图、建筑施工图、建筑工图、地形图为存档数据,待审批的各类报批图为 报批数据。

6.1 日照分析报告文本应包括下列内容: 1 建设项目的建设单位名称、地点、用地范围。 拟建遮挡建筑的基本情况(编号、层数、高度、位置

室内地坪标高等)。 3根据拟建遮挡建筑的阴影覆盖范围确定的被遮挡建筑的 基本情况(编号、使用性质、层数、高度、位置、室内地坪标 高等)。 4参与叠加遮挡的其他遮挡建筑的基本情况(编号、名 称、层数、高度、位置、室内地坪标高等)。 5上述第2~4项中建筑资料的来源说明。 6 日照分析所采用的分析软件。 7 日照分析的依据。 日照分析所采用的日照标准。 日照分析技术参数说明。 10 分析结论。对所有日照分析对象是否满足相应的日照标 准应有明确结论,并表明不满足日照标准窗台所属的建筑编号 窗台编号、层次及受影响程度:对现状被遮挡建筑不满足日照标 准的窗台,还需列出建设前后的比较分析表,分别载明各采样点 建设前后的日照时数,并计算差值:对建设后不满足日照标准的 采样点,应按不同的受影响程度填充不同的颜色。 4.6.2日照分析成果图应符合下列规定: 1遮挡和被遮挡建筑范围图。应详细标明各遮挡建筑和被 遮挡建筑的位置(坐标、编号、室内地坪标高)、檐口高度,及 被遮挡建筑的计算范围。 2窗台日照时数分布图。应标明各被遮挡建筑日照分析采 详点的日照时数,对受影响窗台应按影响程度分别标注不同颜色 的条状色带

A.0.1凸窗的计算基准面按图A.0.1确定

A 日照计算基准面

DB34T 1813-2013 户用远传水表数据传输技术条件图A.0.1凸窗日照计算基准面图

0.2转角直角窗、转角弧形窗等异型窗户的计算基准面控 0.2确定。

图A.0.2转角直角窗、转角弧形窗日照计算基准面图

A.0.3阳台的计算基准面按图A.0.3确定。

图A.0.3阳台日照计算基准面图

建筑计算范围可按图B.0.1确

图B.0.1 被遮挡建筑计算范围图

1为便手在执行本规程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 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用词: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用词: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QYDS 0007S-2015 云南道衍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滇橄榄压片糖果,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用词,采 用“可”。 2本规程中指明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的写法为 应符合····的规定”或“应按·执行”。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 《建筑日照计算参数标准》GB/T50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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