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2/T 4174-2021 城市居住区和单位绿化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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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2/T 4174-2021 城市居住区和单位绿化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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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提倡自然式植物群落配置方式,应以乔、灌木为主,控制草坪及一、二年生四季草花的比例 乔灌木树冠投影面积与草坪面积(乔灌木树冠投影下的草坪除外)的比率不宜小于4:1。 4.2.3乔木应以落叶阔叶树种为主,常绿乔木与落叶乔木的数量比率宜符合下列规定: a)长江以南地区不宜大于1:4; b)长江以北地区不宜大于1:5。 4.2.4 居住区绿化植物种类宜符合下列规定: a) 绿地面积在4000m以下的,不低于30种; b) 绿地面积在4000~10000m(不含10000m)的,根据面积不低于40~50种: c) 绿地面积在10000~20000m(不含20000m)的,根据面积不低于60~70种; d) 绿地面积在20000㎡及以上的,不低于80种。 4.2.5 绿化植物的选择及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满足不同区域功能的需要,满足居民安全、宜居的要求; 满足居住区林荫系统建设的要求。居住区的干道、游步道边及地面停车场、硬质广场、活动 场地、休憩空间等应栽植落叶阔叶乔木,形成良好的林荫环境; C 住宅周边植物栽植应充分考虑居民日照、采光、通风、安全等需要。常绿大乔木中心与建筑 物的南窗距离不宜小于10.0m,其他乔木中心与建筑物的南窗距离不宜小于5.5m;大乔木中 心与住宅其他窗户、阳台、无窗墙面的距离不宜小于3.0m;距窗户3.0米内宜种植低于窗台 高度的灌木; d 不宜选用有毒、有臭味、多飞絮、致敏性等的植物。活动场地尤其是儿童活动场地内和周边 不应配置有毒、有刺等植物; e) 停车场的林荫树不宜选用核果、浆果类植物及枝条易脆断的树种。 4.2.6 因地制宜开展立体绿化建设,提高居住区的绿量和绿视率: 围墙、围栏、挡墙、驳岸以及棚架、景墙等园林小品应进行垂直绿化; b 公共建筑、附属用房的墙面及构筑物宜进行垂直绿化; 有条件的建筑屋顶,尤其是公共建筑及附属用房的屋顶,可因地制宜进行屋顶绿化。 4.2.7 居住区内可绿化用地应全部进行绿化,消除黄土裸露,并鼓励居民开展庭院、阳台、露台绿化 美化

a) 砍伐或擅自迁移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 种植来源不清、未经检疫、未经引种试验的外来植物; c)种植会带来生物侵袭等危害的入侵植物; d)过度密植

DG/T 006-2006 微型耕耘机4.2.9居住区绿化应严格控制下列行为:

a)大树移植或栽植截干树; b) 大比例应用常绿乔木; c) 大规模种植模纹、色块、球型等修剪灌木及单一草坪; d) 反季节种植; e 截除树冠等破坏性过度修剪; f)破坏或降低绿地生态、景观等功能效益的人工“海绵”设施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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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居住区绿化应针对不同的功能空间和绿地类型,完善绿地配套设施,落实经济适用、绿色环保 的要求,满足居民游憩、健身、交流等需要。

4.3.2公园绿地游憩设施配套建设应符合下

a) 公园绿地应设置游憩健身、文化娱乐及科普教育等功能的公共活动场地,并统筹安排应急避 险设施的设置; 居住区公园应充分发挥游憩健身功能,因地制宜规划建设活动广场、健身步道、运动器械、 小型运动场等设施; c) 合理设置休憩点、观景点、座椅等休憩设施; d 因地制宜完善绿道建设,形成以落叶阔叶乔木为主的林荫路。 4.3.3 居住区绿地其它配套设施建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a) 海绵设施建设应充分结合场地自然地形和雨水利用需求,因地制宜选择适宜海绵技术,有效 调蓄、净化、利用雨水,发挥雨水的绿化浇灌、补充景观水、卫生保洁等功能; b) 合理配置厕所、音响、宣传栏、标识牌、节水灌溉等设施; c) 照明应采用节能光源,满足人行、车行照明需求;严格控制照射植物、缠绕植物的亮化; d 因地制宜,完善优化电子监控等智慧管理设施; e) 严格控制大型人工水景、水池、喷泉等设施及驳岸、池底硬化的水体建设。 4.3.4 居住区绿地建设应符合下列安全要求: a 绿地的公共活动场地、绿道等无障碍设施完善,游憩、健身活动场所符合安全规范,安全辅 助设施完备; b 道路和铺装场地应平整、防滑; c 水体岸边设有活动场地的区域,应在下列条件下设置防护设施:近岸2.0m范围内、常水位水 深不小于0.7m的人工驳岸;驳岸顶与常水位的垂直距离不小于0.5m的驳岸;天然淤泥底水 体的驳岸; d 在居住区道路交叉口及转弯处应留出安全视距,绿化种植采用通透式植物配置方式,灌木种 植高度应不超过0.6m,枝叶不应伸入至路面空间内;

a 绿地的公共活动场地、绿道等无障碍设施完善,游憩、健身活动场所符合安全规范,安全辅 助设施完备; b 道路和铺装场地应平整、防滑; C) 水体岸边设有活动场地的区域,应在下列条件下设置防护设施:近岸2.0m范围内、常水位水 深不小于0.7m的人工驳岸;驳岸顶与常水位的垂直距离不小于0.5m的驳岸;天然淤泥底水 体的驳岸: d 在居住区道路交叉口及转弯处应留出安全视距,绿化种植采用通透式植物配置方式,灌木种 植高度应不超过0.6m,枝叶不应伸入至路面空间内; 水景、亲水平台、假山、雕塑等应按规范设置安全防护设施及警示标志。

4.4.1居住街坊绿化应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和投入使用,绿化的设计、施工应按照图纸审查、工程质 量验收及备案等的相关规定执行。 4.4.2居住区绿地内应保持清洁,无卫生死角,环境整洁舒适。 4.4.3应落实专业化保护措施,有效保护居住区内的文物古迹、历史建筑、古树名木等文化自然资源。 4.4.4植物养护和设施维护应提高管理专业化水平,日常管护主要包括如下工作内容: a 充分利用自然水体和雨水进行绿化浇灌,按时浇水,及时排水;按规定进行乔木整形、清理 枯死枝,无缺株断,按时修剪花灌木、球类、绿篱和草坪;适时施肥、松土、除草、支撑、 防护与涂白;严格按规定使用防治药品,有效预防和控制病虫害;做好植物杀虫、卫生消杀 等安全防护与安全提示; b 对景观建(构)筑物、游乐设施定期维修保养与安全检查,海绵设施、景观配套水电、广播 音响等设施定期检修维护,园路、桥梁、停车场、景观水体、卫生设施等及时维护保洁,保 证游憩健身、科普教育、环境卫生、道路、水、电等各类设施安全、完好。 4.4.5应定期排查树木安全隐患,及时扶正、加固倾斜、易倒伏树木,及时修补、复壮空心树,及时 清理、更换枯死树,适度疏剪乔木内部过密枝条,落实植物安全责任。

4.4.6宜积极应用绿色技术:

应用生物防治技术,与物理防治相结合预防控制病虫害; b) 因地制宜使用滴灌、喷灌、微喷等节水灌溉方式: 定期使用有机基质、有机肥料改良土壤; d)实施园林绿化有机废弃物的综合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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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1新建单位的绿地率根据单位类型确定,宜符合下列要求: a)中小学、高等院校、疗养院等单位的绿地率不小于35%; 幼儿园、文化、体育、科研、医院等单位的绿地率不小于20%; C 工业、市政公用、仓储等单位的绿地率不小于15%;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的工业用地、储存危 险品或对周边环境有不良影响的物流仓储用地根据安全防护和卫生隔离要求适当提高绿地率 并合理设置防护隔离绿带; d)其他类型单位的绿地率根据功能性质、用地面积等具体确定。 5.1.2属于旧区改建(不含历史文化街区)的单位,绿地率指标可降低5个百分点。 5.1.3有条件的沿街单位宜拆除围墙,单位庭院内绿地与城市街景融合,对外开放共享;不具备对外 开放条件的,宜采用通透型围墙、围栏,并进行垂直绿化等多种形式的单位围墙绿化。 5.1.4单位内可绿化用地应全部绿化,消除黄土裸露:道路、硬质广场、地面停车场、休憩空间等宜 选用落叶乔木进行林荫化建设,因地制宜实施垂直绿化、屋顶绿化等立体绿化,提高绿化覆盖率和绿视 率。 5.1.5植物品种的选择应遵循乡土适生、适地适树的原则,符合单位工作、生产性质的要求,乔、灌、 花、草、地被合理配置,种类丰富,并因地制宜选用市树市花。 5.1.6应充分结合场地自然地形和雨水利用需求,因地制宜选择适宜海绵技术,有效调蓄、净化、利 用雨水,发挥雨水的绿化浇灌、补充景观水、卫生保洁等功能。

a)中小学、高等院校、疗养院等单位的绿地率不小于35%; b 幼儿园、文化、体育、科研、医院等单位的绿地率不小于20%; C 工业、市政公用、仓储等单位的绿地率不小于15%;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的工业用地、储 险品或对周边环境有不良影响的物流仓储用地根据安全防护和卫生隔离要求适当提高绿 并合理设置防护隔离绿带: d)其他类型单位的绿地率根据功能性质、用地面积等具体确定。 5.1.2属于旧区改建(不含历史文化街区)的单位,绿地率指标可降低5个百分点。 5.1.3有条件的沿街单位宜拆除围墙,单位庭院内绿地与城市街景融合,对外开放共享;不具备 开放条件的,宜采用通透型围墙、围栏,并进行垂直绿化等多种形式的单位围墙绿化。 5.1.4单位内可绿化用地应全部绿化,消除黄土裸露;道路、硬质广场、地面停车场、休憩空间 选用落叶乔木进行林荫化建设,因地制宜实施垂直绿化、屋顶绿化等立体绿化,提高绿化覆盖率和 率。 5.1.5植物品种的选择应遵循乡土适生、适地适树的原则,符合单位工作、生产性质的要求,乔、 花、草、地被合理配置,种类丰富,并因地制宜选用市树市花。 5.1.6应充分结合场地自然地形和雨水利用需求,因地制宜选择适宜海绵技术,有效调蓄、净化 用雨水,发挥雨水的绿化浇灌、补充景观水、卫生保洁等功能。 5.1.7单位绿化应遵循节约生态原则,严禁下列行为: a) 砍伐或擅自迁移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 种植来源不清、未经检疫、未经引种试验的外来植物; c) 种植会带来生物侵装等危害的入侵植物; d) 过度密植。 5.1.8 单位绿化应严格控制下列行为: a 大树移植或栽植截干树; b) 大比例应用常绿乔木; c) 大规模种植模纹、色块、球型等修剪灌木及单一草坪、常绿草坪、四季草花; d) 反李节种植; e) 截除树冠等破坏性过度修剪; 较大规模的人工水景、水池、喷泉、假山、大型硬质铺装广场等设施建设: g 照射植物、缠绕植物的亮化及装饰包裹植物等; 破坏或降低绿地生态、景观等功能效益的人工“海绵”设施建设。

5.1.7单位绿化应遵循节约生态原则,严禁下

a) 砍伐或擅自迁移古树名木和古树后备资源; b) 种植来源不清、未经检疫、未经引种试验的外来植物; c 种植会带来生物侵装等危害的入侵植物; d) 过度密植。 1.8 单位绿化应严格控制下列行为: a.) 大树移植或栽植截干树: b) 大比例应用常绿乔木; c) 大规模种植模纹、色块、球型等修剪灌木及单一草坪、常绿草坪、四季草花: d) 反季节种植; e) 截除树冠等破坏性过度修剪; f 较大规模的人工水景、水池、喷泉、假山、大型硬质铺装广场等设施建设; g 照射植物、缠绕植物的亮化及装饰包裹植物等; h) 破坏或降低绿地生态、景观等功能效益的人工“海绵”设施建设。

5.2.1单位绿化建设应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和投入使用。单位绿化的设计、施工应

2.1单位绿化建设应与主体工程同步建设和投入使用。单位绿化的设计、施工应按照图纸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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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园林式居住区(单位)

6.1.1 应符合居住区(单位)绿化标准的各项要求,且服务功能完善,生态效益显著,绿化特色鲜明: 符合因地制宜、节约生态、健康安全的绿化建设原则: b 普遍应用乡土适生植物,种类丰富,乔、灌、花、草、地被合理配置,形成特色,景观优美, 季相丰富,功能显著; C 因地制宜实施围墙围栏、建筑物、构筑物、阳台露台的垂直绿化和屋顶绿化等立体绿化,开 成实效; 步行道、游憩广场、停车场等空间林荫系统基本形成 6.1.2 休憩及配套设施宜符合下列要求: a 配套完善,使用安全、便捷,满足功能需要;造型美观,尺度、体量、色调与环境协调,位 置得当,运营良好; b 单位内有供职工休憩活动的集中绿地; c)安全和无障碍设施设置完善。 6.1.3 在拆除沿街围墙实施绿地开放共享或拆墙透绿、实施垂直绿化等方面取得实效,形成特色

5.2.1绿地及植物的台账资料明晰,养护管理档案健全,并有专人负责。 6.2.2按规划建成的绿地得到有效保护,无擅自侵占、破坏绿地及毁坏树木花草、设施等违法违规行 为。 6.2.3养护管理水平应达到《江苏省城市园林绿化养护管理规范及分级标准》中的一级管护绿地的标 准要求。 6.2.4应用生物防治技术,有效防治病虫害,化学防治频次逐年减少。 6.2.5开展多种形式的植绿护绿、共建认养等活动,形成良好的爱绿护绿氛围。 6.2.6绿色技术应用应形成实效:

a) 因地制宜应用适宜海绵技术,生态景观效益显著; b) 因地制宜应用滴灌、喷灌、微喷等节水灌溉方式; c) 定期使用有机基质、有机肥料改良土壤; d) 园林绿化有机废弃物实现综合利用; e) 其他绿色节能技术应用取得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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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1物业管理应规范,安全管理措施完善,近五年无生产安全事故。 6.3.2公建配套设施应完好,功能完善。建(构)筑物、公共设施与周边环境相协调,无私搭乱建现 象。 6.3.3停车设施应完好,车辆停放有序,交通秩序良好。 6.3.4必要的标识完善,并与周边环境协调;主要植物有科普标识牌,标识牌经济美观,且不影响植 物正常生长

7.1.1居住街坊内绿地面积的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当绿地边界与城市道路临接时,应算至道路红线; 当与居住街坊附属道路临接时,应算至路面边缘;当与建筑物临接时NY/T 2853-2015 沼气生产用原料收贮运技术规范,应算至距房屋墙脚1.0m处;当 与围墙、院墙临接时,应算至墙脚。

7.1.2居住街坊内集中绿地面积的计算方法应符合下列规定: a)当集中绿地与城市道路临接时,应算至道路红线;当与居住街坊附属道路临接时,应算至距 路面边缘1.0m处;当与建筑物临接时,应算至距房屋墙脚1.5m处: 6 集中绿地中的园林硬质景观设施(亭廊、小品、铺装、园路、假山、人工景观水体等)占地 面积可以计入绿地面积,但不应超过该集中绿地总面积的40%,超出部分不计入绿地面积。 7.1.3道路、广场绿地面积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道路绿地面积以道路红线内规划建设的绿地面积为准计算; b 道路、广场硬质铺装上孤植乔木的树池内径不小于1.2m*1.2m的,绿地面积按树池实际面积 计算,树池内径小于1.2m*1.2m的不予计算。 7.1.4 地面停车场停车位的绿化覆盖率不小于80%的,停车场非绿地面积的10%可计入绿地面积。 7.1.5 满足下列要求的全地下或半地下建筑的顶面绿地可计入居住区(单位)的绿地率: a 地下建筑覆土后顶面高相对室外地坪小于1.Om; b) 绿地使用方便且满足绿地功能要求。 7.1.6 可计入绿地率的全地下或半地下建筑顶面绿地面积,应根据覆土深度进行计算: a) 种植土层深度不小于1.2m的,按顶面绿地面积的100%计算; b 种植土层深度为1.0~1.2m(含1.0m)的,按顶面绿地面积的80%计算; C 种植土层深度0.6~1.0m(含0.6m)的,按顶面绿地面积的50%计算; d) 种植土层深度0.3~0.6m(含0.3m)的,按顶面绿地面积的30%计算; e 种植土层深度0.2~0.3m(含0.2m)的,按顶面绿地面积的10%计算。 7.1.7 景观水体面积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a) 绿地围合的景观水体采用生态驳岸、自然岸线方式进行建设的,其面积可计入绿地面积,但 不应超过居住区(单位)绿地总面积的20%,超出部分不计入绿地面积; 6 因地制宜利用城市自然水体资源、以水景为特色的居住区(单位),计入绿地率计算的水体 面积不得超过居住区(单位)绿地总面积的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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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游泳池、消防水池、驳岸和池底硬化的水体等不计入绿地面积。 7.1.8 在建筑屋顶进行的屋顶绿化,绿地面积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 绿化种植土层厚度大于0.6m,具有游园功能,可提供游憩使用的花园式屋顶绿化,面积的30% 可计入绿地面积,但总折算面积不得超过规定绿地率指标值的15%; 绿化种植土层厚度0.3~0.6m、面积大于200.0m的屋顶绿化,面积的10%可计入绿地面积, 但总折算面积不得超过规定绿地率指标值的10%; C 其余的屋顶绿化,面积的10%可计入绿地面积,但总折算面积不得超过规定绿地率指标值的 5%。 7.1.9 在建筑物、构筑物架空层范围内进行的绿化,绿地面积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a 绿化种植土层厚度大于0.3m、面积大于100.0m的架空层绿化,面积的10%可计入绿地面积 但总折算面积不得超过规定绿地率指标值的10%; b) 其余的架空层绿化不计入绿地面积。 7.1.10 下列情况不应计入居住区(单位)的绿地面积: 在可移动的栽植容器里进行的绿化; 6 人造草坪地面的足球场、网球场等运动场地和嵌草地坪铺装; C) 居住区中非业主(或居民)公共所有和使用的绿地; d 绿地中大型箱柜等公共设施占用的面积; 在发展备用地上进行的绿化

C 游泳池、消防水池、驳岸和池底硬化的水体等不计入绿地面积。 7.1.8 在建筑屋顶进行的屋顶绿化,绿地面积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a 绿化种植土层厚度大于0.6mQYXJ 0004S-2015 云南轩健食品产业有限公司 蔬菜干制品,具有游园功能,可提供游憩使用的花园式屋顶绿化,面积的30% 可计入绿地面积,但总折算面积不得超过规定绿地率指标值的15%; 绿化种植土层厚度0.3~0.6m、面积大于200.0m的屋顶绿化,面积的10%可计入绿地面积, 但总折算面积不得超过规定绿地率指标值的10%; C 其余的屋顶绿化,面积的10%可计入绿地面积,但总折算面积不得超过规定绿地率指标值的 5%。 7.1.9 在建筑物、构筑物架空层范围内进行的绿化,绿地面积计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a 绿化种植土层厚度大于0.3m、面积大于100.0m的架空层绿化,面积的10%可计入绿地面积 但总折算面积不得超过规定绿地率指标值的10%; 其余的架空层绿化不计入绿地面积。 7.1.10 下列情况不应计入居住区(单位)的绿地面积: 在可移动的栽植容器里进行的绿化; 6 人造草坪地面的足球场、网球场等运动场地和嵌草地坪铺装; C) 居住区中非业主(或居民)公共所有和使用的绿地; d 绿地中大型箱柜等公共设施占用的面积; 在发展备用地上进行的绿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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