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2/T 4164-2021 老年人住宅设计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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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2/T 4164-2021 老年人住宅设计标准.pdf

5.5.3道路、场地及建筑出入口等应设置引导标识,标识布局应系统、完整、连续,方便老年人识别。 5.5.4老年人居住的小区内不安全区域应设置警示标识,宜连续重复设置。 5.5.5公共走廊、楼梯间、候梯厅和门厅等公共空间除应设置疏散导向标识、应急照明外,宜设置音 频呼叫装置,并应与消防监控系统相连。 5.5.6为增强老年人在夜间的辨识度,宜在安全警示、出入口、楼栋方位导视以及地坪变化处设置夜 光照明等措施。

6. 1建筑物的出入口

6.1.1单元出入口应按照无障碍出入口设计,并符合下列规定

a)出入口门净宽不应小于1.10m; b)室内外高差不大于0.15m的出入口,应采用平坡入口,坡度不应大于1:20;室内外高差大于 0.15m的出入口,应采用不少于2级的台阶和坡度不大于1:12的无障碍坡道: c)台阶、坡道与单元门交接的位置应设置缓冲平台,在单元门完全开启状态下,缓冲平台的深度 不应小于1.50m; d)当设置门斗时,门扇同时开启时通行净深度不应小于1.50m。 6.1.2建筑物出入口应设置雨篷,雨篷应覆盖整个缓冲平台,且宜超出台阶首级踏步0.5m以上,宽 度宜大于门洞两侧各0.5m。

GB 1094.1-2013 电力变压器 第1部分:总则6.1.3单元出入口门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a) 应采用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门扇应设延时闭门器: b) 当采用单扇门时,在门扇把手侧的墙面应设宽度不小于0.40m的墙面; c) 当采用双扇门时,其中一扇门开启后的通行净宽度不应小于0.80m; d) 门扇内外应留有直径不小于1.50m的轮椅回转空间; e) 当门扇有较大面积玻璃时,应设置明显的提示标识

6.1.4出入口的地面(平台)、台阶、踏步和轮椅坡道均应选择防滑、平整的铺装材料,材料的防滑 等级应不低于A级,防滑值BPN应不小于80。妥善组织出入口地面排水,防止表面积水。寒冷地区宜 采取防结冰措施。

5.2.2公共走廊宜安装连续扶手,并符

a)设置单层扶手时,高度为0.80~0.90m; b)设置双层扶手时,上层扶手高度为0.80~0.90m,下层扶手高度为0.650.70m。

6.3楼梯、台阶、坡道

6.3.2楼梯踏步宽度不应小于0.30m,踏步高度不应大于0.15m。同一楼梯梯段的踏步高度、宽度应 致。不应设置非矩形踏步或在休息平台区设置踏步。 6.3.3梯段通行净宽度不应小于1.10m,楼梯休息平台深度不应小于梯段的净宽,且不应小于1.20m 6.3.4公共走廊、门厅不应设有台阶,当有高差时,应设置防滑坡道,其坡度不应大于1:12 6.3.5室外台阶踏步不应少于2步,踏步高不宜大于0.13m,踏步宽不宜小于0.32m,台阶通行净宽不 应小于1.2m

6.3.6楼梯、台阶、坡道扶手的设置应符合下

a)楼梯、台阶、坡道应设置扶手,扶手宜保持连贯。 b)台阶、坡道应双侧设置扶手,楼梯宜双侧设置扶手,采用栏杆式楼梯时,在栏杆下方宜设置安 全阻挡措施。 c)靠墙面的楼梯及坡道扶手端部水平延伸不小于0.30m,末端宜向内拐到墙面,或向下延伸不小 于0.10ml。

6.4.1电梯的设置应符合以下规定:

a)二层及以上老年人住宅建筑应设电梯,并应符合《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中有关无障碍电 梯的要求。 b) 十二层及十二层以上的老年人住宅建筑,每单元每层设置电梯不应少于两台,且宜邻近布置 c) 每单元至少设置1台可容纳担架的电梯。 6.4.2 候梯厅深度不应小于多台电梯中最大轿厢深度,且不应小于2.10m,候梯厅宜设置扶手。 6.4.3 住宅单元与地下、半地下机动车库、非机动车库、住户储藏室相连时,电梯的设置应符合以下 要求: a)与地下机动车库相连时,每单元至少应有1台担架电梯与地下机动车库无障碍连通。 b)地下室为非机动车库或住户储藏室时,每单元至少应有1台电梯至地下室。

7.1.1老年人住宅应按套型设计,套型内应设卧室、起居室、厨房和卫生间等基本功能空间。

7.1.2老年人住宅的套型使用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由卧室、起居室、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老年人住宅套型,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37m: b 由兼起居的卧室、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老年人住宅套型,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27㎡。 .1.3 建筑高度大于27m的老年人住宅建筑,每户应设有一间符合下列要求的房间: 应靠外墙设置,并应设置可开启外窗。 b)内外墙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h,该房间的门宜采用乙级防火门,外窗的耐火完整性不宜低 于1.0h。 7.1.4老年人住宅户内不应采用错层设计

7.2.1入户过道净宽不应小于1.20m

7.2.2入户门开启应符合下列规定:

a)当采用向外开启的平开门时,开启后不应影响疏散走道的疏散宽度。 b)当采用向内开启的平开门时,不应阻挡户内其他房间门的开启,并且不应阻挡墙上的开关等 施。 7.2.3单扇入户平开门门把手一侧的墙面应留有不小于0.40m的墙垛。 7.2.4过道的必要位置宜设置或预留安装一侧的连续单层扶手,扶手的安装高度宜为0.80~0.90m 7.2.5入户过渡空间宜设更衣、坐凳和存放助老辅具的空间。并宜在户门内侧设置竖向扶手,

a)当采用向外开启的平开门时,开启后不应影响疏散走道的疏散宽度。 b)当采用向内开启的平开门时,不应阻挡户内其他房间门的开启,并且不应阻挡墙上的开关等设 施。 7.2.3单扇入户平开门门把手一侧的墙面应留有不小于0.40m的墙垛。 7.2.4 过道的必要位置宜设置或预留安装一侧的连续单层扶手,扶手的安装高度宜为0.80~0.90m。 7.2.5入户过渡空间宜设更衣、坐凳和存放助老辅具的空间。并宜在户门内侧设置竖向扶手。

7.3.1起居室短边净宽不应小于3.0m,并宜与套型建筑面积匹配,起居室的使用面

起居室短边净宽不应小于3.0m,并宜与套型建筑面积匹配,起居室的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2.0

a)双人卧室的短边净宽不应小于3.0m,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2.0m; b)单人卧室的短边净宽不应小于2.5m,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8m; c)兼起居的卧室的短边净宽不应小于3.1m,其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5m

7.4.1厨房的使用面积应符合下列规定

a)由卧室、起居室、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老年人住宅套型的厨房使用面积不应小于5.40m 厨房使用面积宜与套型建筑面积相匹配。 b)由兼起居的卧室、厨房和卫生间等组成的老年人住宅套型的厨房使用面积不应小于4.5m。 7.4.2适合坐姿操作的厨房操作台面高度不宜大于0.75m,台面下净空不宜小于0.65m,深度不小于 0.35ml。 7.4.3厨房吊柜底距地不宜超过1.50m。轮椅操作厨房吊柜底距地不宜超过1.30m。操作台宜采用U 型和L型布置,台前净宽不应小于0.90m;。 7.4.4配置燃气炊具时,应采用带有自动熄火保护装置的燃气具

7.5.1卫生间应至少配备洗浴器、坐便器、洗面器三件卫生设备,宜预留辅老设施位置和条件;三件 卫生洁具集中配置的卫生间使用面积不应小于3.60㎡,并应满足轮椅使用;当套型内仅设有一个卫生 间时,宜采用于湿分离式布置,

7.5.2坐便器高度不宜低于0.40m。坐便器两侧应留有扶手或其他起身辅助设施安装的空间。盟洗台 台面高度不宜大于0.75m。台下净空高不宜小于0.65m,且进深不宜小于0.35m。台盆距地0.50m处宜 分别设抓杆。

5.3洗浴区宜为淋浴。淋浴区宜相对独立,并预留出他人护理洗浴的空间。不宜采用突出地面 坎;淋浴位处应设坐浴设施,应至少在一侧墙上安装扶手。浴盆外缘高度不应大于0.45m。浴盆 别有扶手或其他起身辅助设施。

7.6.1老年人住宅应设置阳台。 7.6.2 阳台应满足老年人使用轮椅通行的需求,阳台与室内地坪高差不应大于15mm,并以缓坡过渡。 7.6.3阳台栏板或栏杆净高不应低于1.10m。 7.6.4阳台应设置便于老年人操作的低位或可上下调控晾衣装置。 7.6.5供老年人活动的屋顶露台或屋顶花园,其女儿墙护栏高度不应低于1.20m。

7.7.1入户门洞口净宽不应小于1.10m。门扇宜向外开启,并采用横执杆式

7.7.1入户门洞口净宽不应小于1.10m。门扇宜向外开启,并采用横执杆式把手。

7.7.2老年人的居室门、卫生间门开启后的通行净宽不应小于0.80m。应选用内外均可开启的锁 横执杆式把手,且宜设应急观察装置。 7.7.3当采用防盗门、移门时,门框或下导轨不应高出地面完成面。 7.7.4厨房、卫生间的门扇应设置透光窗。 7.7.5老年人使用的房间的门都应满足现行国家规范《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36中门的要求 7.7.6窗户的开启应利于室内通风,且方便老年人开闭。 7.7.7老年人住宅窗台不应高于0.90m,不应低于0.60m,且不宜设置凸窗,

8.1.1室内装修材料应采用环保、安全、耐久、防水、防污性能好的绿色材料,并符合相 求。

修材料应采用环保、安全、耐久、防水、防污性能好的绿色材料, 并存合租关标准的要 主宅装修应严格控制室内环境污染。室内环境污染物的浓度限量应符合表2的规定。

1.2老年人住宅装修应严格控制室内环境污染。室内环境污染物的浓度限量应符合表2的规定

3.1.3老年人住宅建筑公共部位、厨房的顶、墙、地面及套内顶棚应采用A级燃烧性能的装修材料 其它部位应采用不低于B级燃烧性能的装修材料。 3.1.4老年人住宅室内地面应采用坚固、耐磨、防滑、无反光的材料。防滑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a)室内潮湿地面防滑等级应为A,防滑值BPN不应小于80。 b)室内干态地面防滑等级应为A,静摩擦系数COF不应小于0.70

1.3老年人住宅建筑公共部位、厨房的顶、墙、地面及套内顶棚应采用A级燃烧性能的装修材 它部位应采用不低于B级燃烧性能的装修材料。

a)室内潮湿地面防滑等级应为Ax,防滑值BPN不应小于80。 b)室内于态地面防滑等级应为A,静摩擦系数COF不应小于0.70

8.2.1套内地面装饰装修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8.2.1套内地面装饰装修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a)卧室、起居室地面宜选择弹性材料; b)卧室与起居室不应有高差,厨房、卫生间、阳台与相邻空间地面高差不应大于15mm,且应以 斜坡过渡。

8.2.2套内墙面装饰装修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a)室内墙面应采用耐碰撞、易清洁的装修材料,色彩宜暖色调; b)墙面、柱子挂置设备或装饰物,应采取安装牢固的构造措施,而且不应有尖锐的突出物 c墙面的阳角转弯处宜做成圆角,有利于轮椅通过

8.2.3套内顶棚装饰装修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a)套内前厅、起居室、卧室顶棚上灯具底面距楼面或地面面层的净高不应低于2.10 b)顶棚不应米用玻璃饰面 8.2.4室内隔断或房门不应使用大面积玻璃材质,

8.2.4室内隔断或房门不应使用大面积玻璃材

8.2.5家具的布置应满足通行和使用的要求

a 电视机柜高度宜为450mm~600mm,矮柜高度宜为850~900mm高; b 老年人使用的沙发宜在沙发上设置助起扶手或采用电动助起沙发; C 老年人使用的床宜在床边设置护栏等安全措施; d 衣柜宜采用移门,内部设置抽、隔板和升降衣架; e) 厨房操作台面应设置挡水条;吊柜宜设置中柜,中柜距地高度宜1200mm~1600mm,中柜深度 宜为200mm~250mm。

8.3.1门厅、走道以及与相邻空间的地面应平整无高差,不应设置门槛,当地面高差不可避免时,应 以坡道过渡,坡道的坡度不应大于1:12;坡道颜色应与周围区分,并在起止处设置警示条及安全提示 照明。 8.3.2走道墙面不应有妨碍轮椅或拐杖通行的凸出物。凸出于走道墙面装修完成面的设施、装饰、标 识等,其凸出墙面部分不大于0.2m,下缘离地高度应不小于2.00m。 8.3.3室内公共墙(柱)面阳角宜采用切角或圆角处理,或安装成品护角;沿墙脚宜设350mm高的防 撞踢脚。 8.3.4楼梯踏步前缘不应突出;踏步面层设置的防滑、警示条不应突出踏面;楼梯踏步与相连走廊地 面的对接处,应用不同颜色区分。 8.3.5住宅共用部位的装饰装修不得影响消防设施和安全疏散设施的正常使用,不得降低安全疏散能

.3.6疏散走道和安全出 光材科。 不同任户空调 室外机位并排共用一个室外机搁板时 采用隔板等措施分隔

室外机位并排共用一个室外机搁板时, ,两个空调机位之间应采用隔板等措施分隔

9.1.1老年人住宅套型应至少有一个居住空间满足冬至日不小于2小时日照标准。当一套住宅居住空 间总数四个及以上时,需要两个居住空间满足冬至日不小于2小时日照标准。 9.1.2老年人住宅的卧室、书房、起居室、厨房应有直接天然采光;至少应有一个卫生间直接天然采 光。采光应符合国家和江苏省有关标准的规定。 9.1.3老年人住宅平面宜规整,起居室或卧室的窗,不宜设置在建筑的凹槽内;如条件受限,开窗应 朝向开口方向,凹槽的宽度与深度的比例不应小于1:1

9.2.1老年人住宅建筑应有良好的声环境,卧室和起居室内允许噪声级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老年人住宅卧室、起居室内允许噪声级

9.2.2老年人住宅的内外围护结构主要空气声隔声性能应符合表4的规定:

表4老年人住宅的内外围护结构主要空气声隔声性能标准

空气声隔声单值评价量+频普修正量(dB)

2.2.3外窗(包括未封闭阳台的门)的空气声隔声性能应满足下列求:

a) 城市交通干线两侧的卧室、起居室(厅)外窗空气声隔声评价量(R十C.)不应小于35dB: b)其他外窗的空气声隔声评价量(R十C.)不应小于30dB。 9.2.4 卧室、起居室(厅)的分户楼板的计权规范化撞击声压级不应大于65dB。 9.2.5老年人的起居室和卧室不应与电梯井道、有噪声振动的设备机房紧邻布置。 9.2.6套内给排水管线、卫生洁具、空调、机械换气装置等设备的位置、选型与安装,应避免对居室 产生噪声影响。

城市交通干线两侧的卧室、起居室(厅)外窗空气声隔声评价量(R十C)不应小于35dB: b)其他外窗的空气声隔声评价量(R十C)不应小于30dB。 9.2.4 卧室、起居室(厅)的分户楼板的计权规范化撞击声压级不应大于65dB。 9.2.5老年人的起居室和卧室不应与电梯井道、有噪声振动的设备机房紧邻布置。 9.2.6套内给排水管线、卫生洁具、空调、机械换气装置等设备的位置、选型与安装,应避免对居室 产生噪声影响。

3.1老年人住宅平面空间布局、剖面设计、「门窗位置和开启方式的设置应有利于组织室内自然 无法南北自然通风时,宜采取改善通风的措施。 3.2卧室、起居室、厨房应采用自然通风,卫生间至少应有一个采用自然通风。 3.3老年人住宅卧室、起居室、明卫生间外窗的可开启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8%;厨 的可开启面积不应小于其地板面积的1/10,且不应小于0.6m。当厨房外设置阳台时,阳台的 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厨房和阳台地板面积总和的1/10,且不应小于0.80m㎡

9.3.1老年人住宅平面空间布局、部面设计、 「门窗位置和开启方式的设置应有利于组织室内自然通风。 当无法南北自然通风时,宜采取改善通风的措施。

9.3.3老年人住宅卧室、起居室、明卫生间外窗的可开启面积不应小于该房间地板面积的8%;厨房外 窗的可开启面积不应小于其地板面积的1/10,且不应小于0.6m。当厨房外设置阳台时,阳台的自然 通风开口面积不应小于厨房和阳台地板面积总和的1/10,且不应小于0.80㎡。

10.1.1老年人住宅的供水水质应满足《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的要求,热水水质应满足《生 活热水水质标准》CJ/T521的要求;老年人可触及的生活区域供水不应采用非传统水源。 10.1.2老年人住宅应供应热水,宜采用集中热水系统。热水储水温度不应低于60℃,热水配水点出 水温度宜为45℃~50℃。热水供应应有控温、稳压装置。热水系统热源优先使用可再生能源。 10.1.3给水管道及附件应采用卫生环保、耐腐蚀、寿命长、安装方便、便于维护的材质,并应符合相 应的压力等级;卫生洁具及给排水配件应选用节水型低噪声产品;给水管道设计流速不宜大于1.0m/s: 排水管道应选用低噪声管材或采取降噪措施。 10.1.4洗脸盆水龙头应采用单柄混合龙头,宜采用抽拉式水龙头;淋浴器控制阀应采用恒温阀,淋浴 器的淋浴头与控制阀连接应采用软管,软管长度不宜小于1.5m;卫生间便器应采用坐便器,并宜设置 冲洗装置。

10.1.5老年人住宅的给排水管道应暗装敷设:

10.1.6建筑出入口和室外人行通道上的排水沟宜采用线性排水沟或暗沟,排水沟盖板应采取防滑措 施。水表并、阀门并、检查并等不宜设置在建筑出入口或室外人行通道上,无法避免时并盖应采取牢固 的固定和防滑措施,并应与路面保持平整

10.2供暖、通风与空调

10.2.1寒冷地区的老年人住宅应设供暖系统,夏热冬冷地区宜设供暖系统。 10.2.2设置供暖系统的卧室、起居室、卫生间室内设计温度不应低于20℃。 10.2.3集中供暖系统户内应采用温度不超过85℃的热水作为热媒。 10.2.4老年人居室供暖系统户内宜优先采用地板辐射,当采用散热器时应暗装或设置防护罩。 10.2.5设置集中空调系统的老年人住宅,其室内温度宜按表5选取

表5设置集中空调系统的室内温度

10.2.6老年人住宅应设置带过滤装置的新 采取加湿措施。 10.2.7空调出风口不宜正对老年人经常停留的位置,卧室的空调出风不应直接吹向床头,起居室的空 调出风不宜直接吹向沙发。

10.3.1老年人住宅的用电负荷分级应符合下列

a 一类高层老年人住宅应按一级负荷要求供电; b)二类高层老年人住宅应按二级负荷要求供电; c)多层、低层老年人住宅应满足三级负荷要求供电: d)老年人住宅内公共电梯的负荷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10.3.2用电负荷容量与计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a)每套老年人住宅的用电负荷标准及计量要求应满足《居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标准》DGJ32/TJ1 的相关规定 b)计量表箱应集中或分层集中装设在公共部位或电气管井内, 10.3.3供配电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老年人住宅的套内部分与公用部分应分别进线; 进线处应设剩余电流保护或报警功能;当配出回路设有消防负荷设备时,不应采用切断电源的 方式; c 每套住宅套内应设置户配电箱,其电源总开关应选用可同时断开相线和中性线的开关电气。各 配电回路保护断路器应具备短路保护和过载保护功能,配向用电设备的断路器应能同时断开相线和中性 线; d)户内配电箱,不应设置在卫生间0~2防护区的墙上。在有洗浴设备卫生间02防护区内,不

表6老年人住宝照明标准值

b)老年人住宅的门厅、电梯厅、公共走道、楼梯间、消防前室等公共场所,应设置具有灯光指示 功能的宽面板翘板开关,安装高度宜距地1.1m。当采用灯具自带感应控制或智能灯控系统时,该现场 照明开关可不设; c)老年人住宅的门厅、休息厅,应设置插座; d)老年人住宅的楼梯休息平台处应设正常照明,且不宜采用延时自熄的控制方式。门厅、电梯厅 公共走道的照明不应采取所有灯具延时自熄的控制方式; e)设有火灾应急照明的老年人住宅建筑,其疏散照明照度应不低于10.01x,备用电源持续供电 时间不应小于1.0h;疏散指示标志灯设置间距不应大于10m; f)卧室、起居室的正常照明灯应采用双联或多联控制方式,卧室、起居室、卫生间及主要通道上 应设置嵌装脚灯,脚灯离地高度宜为400mm; g)居住空间内普通插座应采用安全型插座,距地安装高度不应低于0.5m。阳台应设正常照明及 电源插座,卫生间应预留电热马桶及电热毛巾架的电源插座,每个床头均应设电源插座: h)老年人住宅套内照明开关应选用具有灯光指示功能的宽面板翘板开关,安装高度宜距地1.1m: i)套内入户处应设照明一键总控开关。入户玄关处可设置户门打开自动感应点亮的玄关灯。 10.3.5公共空间内设有闭门器的疏散门应设电动开门辅助装置,并应由消防电源供电,

,4.1老年人住宅智能化除满足江苏省《住宅设计标准》DB32/3920中的相关规定,还应提升公 安全要求和配置家居智能化系统

0.4.2老年人住宅公共部位的安全应符合下列规定:

NB/T 10718-2021 矿用皮带秤10.4.2老年人住宅公共部位的安全应符合下死

a)应在室外公共活动区、公共休息区、公共卫生间、单元电梯厅、防烟楼梯间、走廊等区域 急求助报警装置并有明显标注,在紧急情况下应能进行一键式求助,将报警信号传送至住区监控

采用报警按钮方式时,按钮安装高度距地宜为0.9m1.20m;公共卫生间按钮安装高度距地宜为0.5m~ 0.7m。当采用报警按钮和拉绳相结合方式时,拉绳末端距地面高度宜小于0.3m。 b)可在公共活动区、休息区、水景区等区域设置带智能分析功能的摄像机,对行为异常、跌倒等 活动进行识别,可将报警信息及位置信息传送至住区监控中心,并可联动视频监控系统。 10.4.3老年人住宅家居智能化一般包括家居信息网络、家居安全、家居环境、家居娱乐以及家居监控 等系统设施

10.4.4老年人住宅家居信息设施系统应符合下

a 应将互联网有线宽带接入户内,并采用光纤到户的接入方式。 b) 应将本地有线电视信号接入户内。 c) 应满足移动通信户内信号覆盖接入的条件。 d) 应配置WiFi网络,实现户内全覆盖。 e 家庭设备子网应满足千兆传输要求,满足家居设备的通讯要求

10.4.5老年人住宅家居安全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a)起居室、卧室(床头两侧)、卫生间、浴室、书房等场所应配置紧急求助报警装置。紧急求助 报警装置距地宜为0.90m~1.20m,卫生间紧急求助报警装置距地宜为0.5m~0.7m,紧急求助报警装置 应有明显标注且宜采用按钮和拉绳结合的方式,拉绳末端距地不宜高于0.30m。紧急求助报警信号应能 传送至住区监控中心。 b)户内应配置访客对讲设施。起居室应配置室内对讲分机,主卧室可配置室内对讲分机。访客对 讲设施宜具有可视对讲、呼叫记录等功能。 c)户内使用燃气的厨房,应设燃气泄漏报警装置,燃气泄漏后应具有燃气阀自动切断功能。 d 户内宜配置生活节奏异常感应报警装置。 e 厨房、阳台和卫生间可配置水浸报警装置。 f)入户门可配置智能门锁,门锁可具有未关门报警功能,入户门处可配置视频监控设施。

GB/T 37937-2019 北斗卫星授时终端技术要求10.4.6老年人住宅家居环境系统应符合下列规定

a)套内应配置空气质量(PM2.5、PM1o、TVOC等)、二氧化碳、温度监测传感装置,宜具有本地、 远程控制功能 b)套内宜配置户内湿度、光照度、水质监测传感装置,可具有本地、远程控制功能。 10.4.7老年人住宅家居娱乐系统宜根据老年人视觉和听觉的特点配置家庭视听娱乐设施。 10.4.8老年人住宅家居监控系统应能对家居对户内照明设备、空调设备、采暖设备、空气净化设备等 进行集中控制和管理,具有本地和远程监控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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