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212/T 2028-2021 农村人居环境建设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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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212/T 2028-2021 农村人居环境建设规范.pdf

6. 4. 1 畜禽养殖

6.4.1.1农村畜禽养殖应在符合地方政策允许的范围内进行畜禽养殖生产。 6.4.1.2农户自养鸡、鸭、鹅等家禽,宜征得周围邻居同意,搭建棚舍应整齐有序,与周边环境相适 宜,做到村庄、庭院无臭味。 6.4.1.3畜禽养殖粪污应无害化处理,采取物理、化学和生物等方法除臭、除蚊蝇,减轻恶臭对环境 的污染,根据需要及时归田归地

6. 4. 4 户厕卫生

6.4.5.1水冲式厕所龚污应 a)村庄周围有市政污水管道的,宜排入市政污水管道: b)有村级污水处理设施的,应通过污水管道排入村级污水处理设施; c)不具备排入污水管道条件的,可采用贮粪池、抽粪车抽取粪渣等方式处理。 6.4.5.2化粪池和贮粪池应设置在人们不经常活动、便于清掏的地方,四壁和底部应做防水处理,池 盖应坚固。 6.4.5.3粪便应按GB7959的要求进行无害化处理,非水冲式贮粪池的粪便应及时清掏,粪池内的粪 便不应超过粪池容积的四分之三。 6.4.5.4三格式化粪池不应取用一、二池的粪液施肥,不应向二、三池倒入新鲜粪液,第三池的粪水 可直接施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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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1.1集中供水应全部入户, 6.5.1.2对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源,应建立水源保护区。保护区内严禁一切有碍水源水质的行为和建设 任何可能危害水源水质的设施。 6.5.1.3现有水源保护区内所有污染源必须进行清理整治。 6.5.1.4水质应符合以下规定

a)采用地下水为生活饮用水水源时,水质应符合GB/T14848相关要求; b)采用地表水为生活饮用水水源时,水质应符合GB3838相关要求。 6.5.2水源水质不能满足上述规定时,应采取必要的处理工艺,处理后的水质应符合GB5749相关要 求。

6.5.3.1坚持“宜气则气、宜电则电”的原则,控制煤炭、秸秆、柴草等非清洁能源使用量,逐步增 加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比例。 6.5.3.2村庄电网应接入城乡供电网络,供电设施的容量应符合农业生产、村民生活和工业用电的需 求。

6.5.4.1广电、通信设施杆线整齐、无私拉乱接,基础通讯设施健全,鼓励杆线逐步入地。 6.5.4.2行政村互联网覆盖率达100%,信息服务体系基本健全、信号畅通、安全有序。

6.5.6农村综合服务中心

6.5.6.1服务中心选址宜以便民、安全环保为原则DB12T 740.2-2020 农业物联网平台技术规范 第2部分:应用系统发布,保留地方特色,房屋结构牢固、干燥、 风照明条件良好,干净整洁。 6.5.6.2服务中心应能够满足日常办公需求。 6.5.6.3服务中心应在主体建筑外设立明显的“XX村综合服务中心”标识

6.5.7农村健身广场

6.5.7.1健身广场应建在农户集中居住地或村部周围,方便农民群众锻炼,体育健身设施齐全,满足 农民群众体育锻炼和精神文化需求。 6.5.7.2健身广场功能区标识明显,体育设施应在醒目位置标明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落实专人管护 定期拆除超过安全使用期的器材。 6.5.7.3健身广场地面平整、于净卫生,通过绿化美化与周边环境相适宜,

6.6.1村内应利用空余场地、道路周边等设置公共停车场,布局合理、场地平整,标识醒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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