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212/T 1082-2021 农村消防建设管理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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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212/T 1082-2021 农村消防建设管理规范.pdf

乡(镇)、村庄应在显著位置设置 首防宣传栏(画廊)、安全整示牌,以及 宣传消防知识,提高群众消防安全意识。

7.3防火公约宜包括以下内容

DB3212/T 1082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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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乡(镇)人民政府应建立消防安全检查制度,每年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检查内容应包括以下 内容: a 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维护、保养情况; 消防队伍建设、管理及执勤训练情况; 企业、单位(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d 群租房、三合一、农家乐、彩钢板建筑等特殊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落实情况; e) 火灾隐惠整改情况; 其他需要检查的情况, 8.2村民委员会应建立防火检查制度。 8.3每月应开展防火检查,检查内容应包括: a 老、弱、病、残人员家庭是否落实防火安全及帮扶措施; 单位、家庭等是否存在违章用火、用电、用油、用气情况,出租屋、生产经营性场所是否存在 违章住宿现象: C) 消防车通道是否畅通,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被占用、堵塞,人员密集场所门窗是否设置影 响逃生或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消防器材是否完好有效,消防公益厂告牌、户外消防宣传栏等宣传设施是否完好: 消防水源是否充足,易燃易爆物品存放是否符合要求; f)其他消防安全要求是否落实。 8.4村民委员会应将防火工作纳入村治安巡防内容,每周开展防火巡查。 8.5乡(镇)、村家庭宜建立消防安全多户联防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联合防范、相互救助措施。 8.6消防检查中,发现存在火灾隐患或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应责成相关单位或人员及时整改;不能立 即整改的,应报告当地公安派出所或消防救援机构。

8.2村民委员会应建立防火检查制月

8.2村民委员会应建立防火检查制度

9.1乡(镇)、村应将消防宣传教育纳入本地文化、教育、普法、科普、文明创建等活动内容,充分 利用现有乡村广播、宣传橱窗、文艺团体等资源,采取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 育。 9.2乡(镇)、村应广泛张贴消防宣传标语,在农村文化活动室等场所摆放消防书籍、报刊及防火宣 传资料等,宣传消防知识,开展警示教育。 9.3乡(镇)、村应定期开展消防宣传活动,农业收获季节和重大节日、重大活动期间,开展有针对 性的宣传教育。 9.4乡(镇)、村应对孤寡老人、残疾人、瘫痪病人及未成年人等被监护人员进行防火教育,落实必 要的防火安全保护措施,应对被监护人员登记造册,定期组织培训。 9.5农村中小学校应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育教学内容,每学期应开设不少于4课时的消防安全知识 课。

11火情处置和协助调查

11.1发生火灾时,失火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应立即启动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及时扑救初起火 灾并报警,组织人员疏散。 11.2消防救援机构接到火警后QY/TX 0010S-2015 昆明裕泰兴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调味紫菜,应调派就近的公安派出所和专职消防队赶赴现场,接到调派指令或火 警的公安派出所、专职消防队应立即赶赴现场,救助遇险人员,排除险情,扑灭火灾;组织扑救火灾时, 火灾现场指挥员在紧急情况下有权调动供水、供电、医疗救护、交通运输等单位协助灭火救援,

DB3212/T10822021

11.3为了抢救人员和重要物资,防止火势蔓延,火灾现场总指挥有权决定采取拆除邻火灾现场建(构 筑物,划定警戒范围等紧急措施。 1.4市(区)人民政府应建立为避免火灾蔓延拆除毗邻火灾现场建(构)筑物的补偿机制。 11.5道路上不得设置阻挡、妨碍消防车通行的障碍物。 11.6消防救援机构在执行灭火和应急救援任务时,对阻挡、妨碍消防车通行的障碍物,可强制清除。 11.7火灾发生地毗邻的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的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医疗救治 队接到火警求助时,应立即组织人员赶赴火灾现场,参加扑救。 11.8扑救火灾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应由火灾发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11.9火灾扑灭后,失火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应保护现场,如实提供火灾事故情况,配合消防救 援机构查明火灾原因。 11.10各级人民政府应鼓励、引导、扶持村民投保房屋、财产火灾保险。

11.3为了抢救人员和重要物资,防止火势蔓延,火灾现场总指挥有权决定采取拆除毗邻火灾现场建(构 筑物,划定警戒范围等紧急措施。 11.4市(区)人民政府应建立为避免火灾蔓延拆除毗邻火灾现场建(构)筑物的补偿机制。 11.5道路上不得设置阻挡、妨碍消防车通行的障碍物。 11.6消防救援机构在执行灭火和应急救援任务时,对阻挡、妨碍消防车通行的障碍物,可强制清除。 11.7火灾发生地毗邻的乡(镇)人民政府、村(居)民委员会的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医疗救治 队接到火警求助时,应立即组织人员赶赴火灾现场,参加扑救。 11.8扑救火灾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应由火灾发生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国家 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11.9火灾扑灭后,失火单位或者村(居)民委员会应保护现场,如实提供火灾事故情况,配合消防救 援机构查明火灾原因。 11.10各级人民政府应鼓励、引导、扶持村民投保房屋、财产火灾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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