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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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pdf

表3.1.3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3.1.4同一座仓库或仓库的任一防火分区内储存不同火灾危险性物品时,仓库或防火分区的火灾危险 性应按火灾危险性最大的物品确定。 3.1.5丁、戊类储存物品仓库的火灾危险性,当可燃包装重量大于物品本身重量1/4或可燃包装体积 大于物品本身体积的1/2时,应按丙类确定。

3.2.1厂房和仓库的耐火等级可分为一、二 规范另有规定外,不应低于表3.2.1的规定。

3.2厂房和仓库的耐火等级

2.1厂房和仓库的耐火等级可分为一、 三、四级,相应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除 范另有规定外GB/T 9082.2-2011 有管芯热管,不应低于表3.2.1的规定。 条文说明 图示

下同耐火等级厂房和仓库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

注: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采用不燃材料的吊顶,其耐火极限不限

3.2.2高层厂房,甲、乙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建筑面积不大于300m的独立甲、乙类 单层厂房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条文说明图示 3.2.3单、多层丙类厂房和多层丁、戊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使用或产生丙类液体的厂房和有火花、赤热表面、明火的丁类厂房,其耐火等级均不应低于二 级;当为建筑面积不大于500m的单层丙类厂房或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m的单层丁类厂房时,可采 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条文说悦 3.2.4使用或储存特殊贵重的机器、仪表、仪器等设备或物品的建筑,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主二级

3.2.5锅炉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当为燃煤锅炉房且锅炉的总蒸发量不天于4t/h时,可采用三 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条文说明图示 3.2.6油浸变压器室、高压配电装置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其他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等标准的规定。条文说明 3.2.7高架仓库、高层仓库、甲类仓库、多层乙类仓库和储存可燃液体的多层丙类仓库,其耐火等 级不应低于二级。 单层乙类仓库,单层丙类仓库,储存可燃固体的多层丙类仓库和多层丁、戊类仓库,其耐火等 级不应低于三级。条文说明 3.2.8粮食筒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二级耐火等级的粮食筒仓可采用钢板仓。 粮食平房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二级耐火等级的散装粮食平房仓可采用无防火保护的金属承

3.2.5锅炉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当为燃煤锅炉房且锅炉的总蒸发量不天于4t/h时,可采用 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条文说明图示 3.2.6油浸变压器室、高压配电装置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其他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50229等标准的规定。条文说明 3.2.7高架仓库、高层仓库、甲类仓库、多层乙类仓库和储存可燃液体的多层丙类仓库,其耐火等 级不应低于二级。 单层乙类仓库,单层丙类仓库,储存可燃固体的多层丙类仓库和多层丁、戊类仓库,其耐火等 级不应低于三级。条文说明 3.2.8粮食筒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二级耐火等级的粮食筒仓可采用钢板仓。 粮食平房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二级耐火等级的散装粮食平房仓可采用无防火保护的金属承

条文说明 3.2.10一、二级耐火等级单层厂房(仓库)的柱,其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2.50h和2.00h。 图才 3.2.11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全保护的一级耐火等级单、多层厂房(仓库)的屋顶承重构件,其耐 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条文说明图示 3.2.12除甲、乙类仓库和高层仓库外,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非承重外墙,当采用不燃性墙体时 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当采用难燃性墙体时,不应低于0.50h。 4层及4层以下的一、二级耐火等级丁、戊类地上厂房(仓库)的非承重外墙,当采用不燃性 墙体时,其耐火极限不限。条文说明 3.2.13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仓库)内的房间隔墙,当采用难燃性墙体时,其耐火极限应提高0.25h, 条文说明 3.2.14二级耐火等级多层厂房和多层仓库内采用预应力钢筋混凝土的楼板,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0.75h。 3.2.15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仓库)的上人平屋顶,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1.50h 和1.00h。条文说明图示 3.2.16一、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仓库)的屋面板应采用不燃材料。 屋面防水层宜采用不燃材料、难燃材料;当采用可燃防水材料且铺设在可燃、难燃保温材料上 时,防水材料或可燃、难燃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然材料作为防护层。条文说明图示 3.2.17建筑中的非承重外墙、房间隔墙和屋面板,当确需采用金属夹芯板材时,其芯材应为不然材 料,且耐火极限应符合本规范有关规定。条文说明图示 3.2.18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以木柱承重且墙体采用不然材料的厂房(仓库),其耐火等级可按四 级确定。图示 3.2.19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节点外露部位,应采取防火保护措施,且节点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相 应构件的耐火极限。 条文说明图示

3.3厂房和仓库的层数、面积和平面布置

3.1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厂房的层数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3.3.1的

1厂房的层数和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

3.3.3房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规范第3.3.1条的规定 增加1.0倍。当丁、戊类的地上厂房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限。 房内局部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其防火分区的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0倍计算。 仓库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除冷库的防火分区外,每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和每个防火 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规范第3.3.2条的规定增加1.0倍。 条文说明

,4甲、乙类生产场所(仓库)不应设置在地下

3.3.5员工宿舍严禁设置在厂房内

办公室、休息室等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确需贴邻本厂房时,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爆墙与厂房分隔,且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办公室、休息室设置在丙类厂房内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 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至少设置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如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

3.3.6厂房内设置中间仓库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甲、乙类中间仓库应靠外墙布置,其储量不宜超过1叠夜的需要量; 2甲、乙、丙类中间仓库应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0h的不燃性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3丁、戊类中间仓库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 4仓库的耐火等级和面积应符合本规范第3.3.2条和第3.3.3条的规定。条文说明图 3.3.7厂房内的丙类液体中间储罐应设置在单独房间内,其容量不应大于5m3。设置中间储罐的房间, 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房间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条文说明图示 3.3.8变、配电室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或贴邻,且不应设置在爆炸性气体、粉尘坏境的危险 区域内。供用、乙类厂房专用的10kV及以下的变、配由站当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时

4仓库的耐火等级和面积应符合本规范第3.3.2条和第3.3.3条的规定。 3.3.7厂房内的丙类液体中间储罐应设置在单独房间内,其容量不应大于5m3。设置中间储罐的房间, 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房间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条文说明图示 3.3.8变、配电室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或贴邻,且不应设置在爆炸性气体、粉尘坏境的危险 区域内。供甲、乙类厂房专用的10kV及以下的变、配电站,当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分隔时, 可一面贴邻,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等标准的规定。 乙类厂房的配电站确需在防火墙上开窗时,应采用甲级防火窗。条文说明图示

3.3.8变、配电室不应设置在甲、乙类厂房内或贴邻,且不应设置在爆炸性气体、粉尘坏 区域内。供甲、乙类厂房专用的10kV及以下的变、配电站,当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培 可一面贴邻,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等标准的 乙类厂房的配电站确需在防火墙上开窗时,应采用甲级防火窗。 条文说明图示

室、休息室等严禁设置在甲、乙类仓库内,也不

王:1乙类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不宜小于30m。单、多层戊类) 房之间及与戊类仓库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m,与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可将戊类厂房等同民用建筑 按本规范第5.2.2条的规定执行。为丙、丁、戊类厂房服务而单独设置的生活用房应按民用建筑确定,与所 属厂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确需相邻布置时,应符合本表注2、3的规定。 2两座厂房相邻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相邻两座高度的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中相邻任一侧外墙为防火墙且 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时,其防火间距不限,但甲类厂房之间不应小于4m。两座丙、丁、戊类厂房相邻 两面外墙均为不燃性墙体,当无外露的可燃性屋檐,每面外墙上的门、窗、洞口面积之和各不大于外墙面积的 5%,且门、窗、洞口不正对开设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25%。甲、乙类厂房(仓库)不应与本规 范第3.3.5条规定外的其他建筑贴邻。 3两座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厂房,当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较低一座厂房的屋顶无天窗,屋顶的耐火极限 不低于1.00h,或相邻较高一面外墙的门、窗等开口部位设置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分隔水幕或按本规范第6.5.3 条的规定设置防火卷帘时,甲、乙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丙、丁、戊类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 小于4m。 4发电厂内的主变压器,其油量可按单台确定。 5耐火等级低于四级的既有厂房,其耐火等级可按四级确定。 6当丙、丁、戊类厂房与丙、丁、戊类仓库相邻时,应符合本表注2、3的规定。 .4.2甲类厂房与重要公共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 于30m。条文说明图示 .4.3散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与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3.4.3的规定,但 甲类厂房所属厂内铁路装卸线当有安全措施时,防火间距不受表3.4.3规定的限制。

发可燃气体、可燃蒸气的甲类厂房与铁路、道

4.4高层厂房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可燃材料堆 除煤和焦炭场外)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4章的规定,且不应小于13m。

3.4.5内、、戊类厂房与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均为一、二级时,内、了、戊类厂房与民用建筑的防 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应符合下列规定: 条文说明图示 1当较高一面外墙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或比相邻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15m及以下范围 内的外墙为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2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且屋顶无天窗、屋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或相邻较高一面 外墙为防火墙,且墙上开口部位采取了防火措施,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应小于4m。 3.4.6厂房外附设化学易燃物品的设备,其外壁与相邻厂房室外附设设备的外壁或相邻厂房外墙的防 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规范第3.4.1条的规定。用不燃材料制作的室外设备,可按一、二级耐火等级建 筑确定。 总容量不大于15m*的丙类液体储罐,当直理于厂房外墙外,且面向储罐一面4.0m范围内的外 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条文说明图示 3.4.7同一座“U”形或“山”形厂房中相邻两翼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本规范第3.4.1条的规定, 但当厂房的占地面积小于本规范第3.3.1条规定的每个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时,其防火间距可 为6m。图示 3.4.8除高层厂房和甲类厂房外,其他类别的数座厂房占地面积之和小于本规范第3.3.1条规定的防 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按其中较小者确定,但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限者,不应大于

10000m)时,可成组布置。当厂房建筑高度不大于7m时,组内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4m; 当厂房建筑高度大于7m时,组内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6m。 组与组或组与相邻建筑的防火同距,应根据相邻两座中耐火等级较低的建筑,按本规范第3.4.1 条的规定确定。 条文说明图才

3.4.10汽车加油、加气站和加油加气合建站的分级,汽车加油、加气站和加油加气合建站及其加 (气)机、储油(气)罐等与站外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建筑、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以及站内名 建筑或设施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的 规定。条文说明 3.4.11电力系统电压为35kV~500kV且每台变压器容量不小于10MV·A的室外变、配电站以及工业 企业的变压器总油量大于5t的室外降压变电站,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规范第3.4.1条利 第3.5.1条的规定。条文说明 3.4.12厂区围墙与厂区内建筑的间距不宜小于5m,围墙两侧建筑的间距应满足相应建筑的防火间距 要求。 条文说明

3.5.1甲类仓库之间及其与其它建筑、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铁路、道路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3.5.1的规定。 条文说明

甲类仓库(储量,t)

甲类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当第3、4项物品储量不大于2t,第1、2、5、6项物品储量不大于5t时,不应小 12m,甲类仓库与高层仓库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3m

3.6.10有爆炸危险区域内的楼梯间、室外楼梯或有爆炸危险的区域与相邻区域连通处,应设置门斗 等防护措施。门斗的隔墙应为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并应与楼梯 间的门错位设置。条文说明图示 3.6.11使用和生产甲、乙、丙类液体的厂房,其管、沟不应与相邻厂房的管、沟相通,下水道应设 置隔油设施。条文说明图示 3.6.12甲、乙、丙类液体仓库应设置防止液体流散的设施。遇湿会发生燃烧爆炸的物品仓库应采取 防止水浸渍的措施。条文说明图示 3.6.13有粉尘爆炸危险的筒仓,其顶部盖板应设置必要的泄压设施。图示 粮食筒仓工作塔和上通廊的泄压面积应按本规范第3.6.4条的规定计算确定。有粉尘爆炸危险的其他 粮食储存设施应采取防爆措施。条文说明 3.6.14有爆炸危险的仓库或仓库内有爆炸危险的部位,宜按本节规定采取防爆措施、设置泄压设施

3.7.1厂房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相邻2个 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

3.7.2厂房内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内的每个楼层,其安全出口的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 应少于2个;当符合下列条件时,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 1甲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100m,且同一时间的作业人数不超过5人; 2乙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150m,且同一时间的作业人数不超过10人; 3丙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250m,且同一时间的作业人数不超过20人; 4丁、戊类厂房,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400m,且同一时间的作业人数不超过30人; 5地下或半地下厂房(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50m,且同一时间的作业 人数不超过15人。 3.7.3地下或半地下厂房(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当有多个防火分区相邻布置,并采用防火墙分 隔时,每个防火分区可利用防火墙上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每个防 火分区必须至少有1个直通室外的独

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表3.7.4的规

表3.7.4厂房内任一点至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

3.7.5厂房内疏散楼梯、走道、门的各自总净宽度,应根据疏散人数按每100人的最小疏散净宽度不 小于表3.7.5的规定计算确定。但疏散楼梯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1.10m,疏散走道的最小净宽度不 宜小于1.40m,门的最小净宽度不宜小于0.90m。当每层疏散人数不相等时,疏散楼梯的总净宽度应 分层计算,下层楼梯总净宽度应按该层及以上疏散人数最多一层的疏散人数计算。

房内疏散楼梯、走道和门的每100人最小疏散净

一层的疏散人数计算,且该门的最小净宽 应小于1.20m 7.6高层厂房和甲、乙、丙类多层厂房的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或室外楼梯。建筑高度大 m且任一层人数超过10人的厂房,应采用防烟楼梯间或室外楼梯, 条文说日

3.8.1仓库的安全出口应分散布置。每个防火分区或一个防火分区的每个楼层,其相邻2个安全出口 最近边缘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5m。条文说明图示 3.8.2每座仓库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当一座仓库的占地面积不大于300m时,可设置1个安 全出口。仓库内每个防火分区通向疏散走道、楼梯或室外的出口不宜少于2个,当防火分区的建筑 面积不大于100m时,可设置1个出口。通向疏散走道或楼梯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

3.8.3地下或半地下仓库(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当建筑面积不大于100 m时,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图示 地下或半地下仓库(包括地下或半地下室),当有多个防火分区相邻布置并采用防火墙分隔时, 每个防火分区可利用防火墙上通向相邻防火分区的甲级防火门作为第二安全出口,但每个防火分区 必须至少有1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条文说明 3.8.4冷库、粮食筒仓、金库的安全疏散设计应分别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冷库设计规范》GB50072 和《粮食钢板筒仓设计规范》GB50322等标准的规定。条文说明 3.8.5粮食筒仓上层面积小于1000㎡,且作业人数不超过2人时,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 3.8.6仓库、筒仓中符合本规范第6.4.5条规定的室外金属梯,可作为疏散楼梯,但筒仓室外楼梯平 台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

3.8.7高层仓库的疏散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

3.8.8除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多层戊类仓库外, 其他仓库内供垂直运输物品的提升设施宜设置在仓库 外,确需设置在仓库内时,应设置在井壁的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井筒内。室内外提升设施通向仓 库的入口应设置乙级防火门或符合本规范第6.5.3条规定的防火卷帘。 条文说明

4甲、乙、丙类液体、气体储罐(区)和可燃材料堆场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液化石油气储罐区,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和可燃材料堆场等,应

布置在城市(区域)的边缘或相对独立的安全地带,并宜布置在城市(区域)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 上风侧。条文说明图示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宜布置在地势较低的地带。当布置在地势较高的地带时,应采取 安全防护设施。 液化石油气储罐(区)宜布置在地势平坦、开阔等不易积存液化石油气的地带。 4.1.2桶装、瓶装甲类液体不应露天存放。条文说明 4.1.3液化石油气储罐组或储罐区的四周应设置高度不小于1.0m的不燃性实体防护墙。条文说明 4.1.4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液化石油气储罐区,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和可燃材料堆场,应与 装卸区、辅助生产区及办公区分开布置。条文说明 4.1.5甲、乙、丙类液体储罐,液化石油气储罐,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和可燃材料堆垛,与架空电力 线的最近水平距离应符合本规范第10.2.1条的规定

4.2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

2.1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和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2.1的规定。

表4.2.1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乙、丙类液体桶装堆场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m

注:1当甲、乙类液体储罐和丙类液体储罐布置在同一储罐区时,罐区的总容量可按1m甲、乙类液体相当于5m丙 类液体折算。

注:1总容量不大于1000m的甲、乙类液体储罐和总容量不大于5000m的丙类液体储罐,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 定减少25%。 2泵房、装卸鹤管与储罐防火堤外侧基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5m。

注:1总容量不天于 1000m的中 定减少25% 2泵房、装卸鹤管与储罐防火堤外侧基脚线的距离不应小于5m。 4.2.8甲、乙、丙类液体装卸鹤管与建筑物、厂内铁路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8的规定

表4.2.8甲、乙、丙类液体装卸鹤管 建筑物、 内铁路线的防火间距(m)

注:装卸鹤管与其直接装卸用的甲、 4.2.9甲、乙、丙类液体储罐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2.9的规定。 条文说明 m

4.2.10零位罐与所属铁路装卸线的距离不应小于6m。 4.2.11石油库的储罐(区)与建筑的防火间距,石油库内的储罐布置和防火间距以及储罐与泵房、装 卸鹤管等库内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的规定。

4.2.10零位罐与所属铁路装卸线的距离不应小于6m。 4.2.11石油库的储罐(区)与建筑的防火间距,石油库内的储罐布置和防火间距以及储罐与泵房、装 卸鹤管等库内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的规定。

4.3.1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储罐、

4.3可燃、助燃气体储罐(区)的防火间距

表4.3.1湿式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等的防火间距(m)

注:固定容积可燃气体储罐的总容积按储罐几何容积(m²)和设计储存压力(绝对压力,10"Pa)的乘积计算。 2固定容积的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3.1的规定。 3干式可燃气体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等的防火间距:当可燃气体的密度比空气大时,应按 表4.3.1的规定增加25%;当可燃气体的密度比空气小时,可按表4.3.1的规定确定。 4湿式或干式可燃气体储罐的水封井、油泵房和电梯间等附属设施与该储罐的防火间距,可按工 艺要求布置。 5容积不大于20m的可燃气体储罐与其使用厂房的防火间距不限, 4.3.2可燃气体储罐(区)之间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湿式可燃气体储罐或干式可燃气体储罐之间及湿式与干式可燃气体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 于相邻较大罐直径的1/2。 2固定容积的可燃气体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直径的2/3。 3固定容积的可燃气体储罐与湿式或干式可燃气体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直径的 /2。 4数个固定容积的可燃气体储罐的总容大于200000m3时,应分组布置。卧式储罐组之间的防 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长度的一半;球形储罐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直径,且 不应小于20m。 条文说明

氧气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等的防火间距应

表4.3.3湿式氧气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等

注:固定容积氧气储罐的总容积按储罐几何容积(m)和设计储存压力(绝对压力,10"Pa)的乘积计算。 2氧气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直径的1/2。 3氧气储罐与可燃气体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罐的直径。 4固定容积的氧气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3.3的规定。 5氧气储罐与其制氧厂房的防火间距可按工艺布置要求确定。 6容积不大于50m的氧气储罐与其使用厂房的防火间距不限

注:1m液氧折合标准状态下800m气态氧

4.3.4液氧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等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4.3.3条相应容积湿式氧气储罐 防火间距的规定。液氧储罐与其泵房的间距不宜小于3m。总容积小于或等于3m²的液氧储罐与其使 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条文说明图示 1当设置在独立的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专用建筑物内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 2当设置在独立的一、二级耐火等级的专用建筑物内,且面向使用建筑物一侧采用无门窗洞口 的防火墙隔开时,其防火间距不限; 3当低温储存的液氧储罐采取了防火措施时,其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m。

医疗卫生机构中的医用液氧储罐气源站的液氧储罐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罐容积不应大于5m3,总容积不宜大于20m3; 2相邻储罐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最大储罐直径的0.75倍; 3医用液氧储罐与医疗卫生机构外的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本规范第4.3.3条的规定,与医疗工 生机构内的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医用气体工程技术规范》GB50751的规定。 4.3.5液氧储罐周围5m范围内不应有可燃物和沥青路面。 条文说明

4.3.6可燃、助燃气体储罐与铁路、道路的防

4.3.7液氢、液氨储罐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等的防火间距可按本规范4.4.1条相应容积液化石油气 储罐防火间距的规定减少25%确定。条文说明 4.3.8液化天然气气化站的液化天然气储罐(区)与站外建筑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3.8的规 定,与表4.3.8未规定的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 的规定。 条文说明

注:居住区、村镇指1000人或300户及以上者;当少于1000人或300户时,相应防火间距应按本表有关其他民用 建筑的要求确定。

注:居住区、村镇指1000人或300户及以上者;当少于1000人或300户时,相应防火间距应按本表有关其他民用 建筑的要求确定。

4.4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的防火间距

4.1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的全压式和半冷冻式储罐(区)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和基地外建筑 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4.1的规定,与表4.4.1未规定的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规定。

表4.4.1液化石油气供应基地的全压式和半冷冻式储罐(区)与 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和基地外建筑的防火间距(m)

1防火间距应按 2当地下液化石油气储罐的单罐容积不大于50m²,总容积不大于400m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50 3居住区、村镇指1000人或300户及以上者;当少于1000人或300户时,相应防火间距应按本表有关其他民 建筑的要求确定,

1防火间距应按 2当地下液化石油气储罐的单罐容积不大于50m²,总容积不大于400m时,其防火间距可按本表的规定减少50 3居住区、村镇指1000人或300户及以上者;当少于1000人或300户时,相应防火间距应按本表有关其他民 建筑的要求确定,

4.4.2液化石油气储罐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较大罐的直径, 数个储罐的总容积大于3000m3时,应分组布置,组内储罐宜采用单排布置。组与组相邻储罐之 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20m。条文说明 4.4.3液化石油气储罐与所属泵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5m。当泵房面向储罐一侧的外墙采用无门、 窗、洞口的防火墙时,防火间距可减至6m。液化石油气泵露天设置在储罐区内时,储罐与泵的防火 间距不限。条文说明 4.4.4全冷冻式液化石油气储罐、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混气站的储罐与周围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 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规定。 工业企业内总容积不大于10m的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混气站的储罐,当设置在专用的独立建筑 内时,建筑外墙与相邻厂房及其附属设备的防火间距可按甲类厂房有关防火间距的规定确定。当露 天设置时,与建筑物、储罐、堆场等的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 的规定。条文说明 4.4.51、11级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瓶库与站外建筑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4.5的规定。瓶 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的分级及总存瓶容积不大于1m3的瓶装供应站瓶库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4.51、11级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瓶库与站外建筑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4.5的规定。 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的分级及总存瓶容积不大于1m的瓶装供应站瓶库的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 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规定。

Ⅱ级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瓶库与站外建筑等

4.61级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的四周宜设置不燃性实体围墙,但面向出入口一侧可设置不燃性 体围墙。 II级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的四周宜设置不燃性实体围墙,或下部实体部分高度不低于0.6m

4.4.6I级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的四周宜设置不燃性实体围墙,但面向出入口一侧可设置不燃性非 实体围墙。 II级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的四周宜设置不燃性实体围墙,或下部实体部分高度不低于0.6m的 围墙。条文说明

LY/T 1028-2013 链式横截锯4.5可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

表4.5.1露天、半露天可燃材料堆场与建筑物

耐火等级分别按本表的规定增加25%且不应小于25m,与室外变、配电站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与明火或 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物的相应规定增加25%。 当一个木材堆场的总储量大于25000m或一个秸杆、芦、打包废纸等材料堆场的总储量大于 20000t时,宜分设堆场。各堆场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相邻较大堆场与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物的防 火间距。 不同性质物品堆场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表相应储量堆场与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物防火间 距的较大值。 4.5.2露天、半露天可燃材料堆场与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本规范表4.2.1和 表4.5.1中相应储量堆场与四级耐火等级建筑物防火间距的较大值。 条文说明 4.5.3露天、半露天秸杆、芦苇、打包废纸等材料堆场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5.3的 规定,其他可燃材料堆场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可根据材料的火灾危险性按类比原则确定

表4.5.3露天、半露天可燃材料堆场与铁路、道路的防火间距(m)

5.1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GB/T 34597-2017 乘用车 防抱制动系统(ABS)直线制动距离 开环试验方法5.1.1民用建筑根据其建筑高度和层数可分为单、 多层民用建筑和高层民用建筑。高层民用建筑根据 其建筑高度、使用功能和楼层的建筑面积可分为一类和二类。民用建筑的分类应符合表5.1.1的规定

表5.1.1民用建筑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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