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11/T 1951-2021 建筑物名称规划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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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11/T 1951-2021 建筑物名称规划标准.pdf

3.3.1建筑物通名应符合下列规定:

1符合建筑物具备的居住、办公、商业、娱乐等用途以及占地面积、总建筑 面积、高度、绿化等条件; 2不得使用省、市、县、区、镇等行政区划通名以及容易引起歧义和导致公 众混淆的森林、公园、街、公馆、官邸、宫等词语 3恰当使用修饰、限定通名的词语,不应使用含有封建迷信、等级色彩、浮 等内容的修饰词; 4不得重叠使用,但派生地名除外。 3.3.2建筑物通名分类专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土地用途为居住的通名宜采用村、园、苑、院、楼、庄、山庄、居、阁 里、坊、寓、公寓、别墅、花园、家园等; 2土地用途为非居住的通名宜采用楼、厦、大厦、园、苑、坊、广场、中心、 基地、园区等,

3.3.2建筑物通名分类专用,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土地用途为居住的通名宜采用村、园、苑、院、楼、庄、山庄、居、阁 里、坊、寓、公寓、别墅、花园、家园等; 2土地用途为非居住的通名宜采用楼、厦、大厦、园、苑、坊、广场、中心, 基地、园区等。

3.3.3下列特定通名应用于符合相应标准的建筑物:

1城:占地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且总建筑面积30万平方米以上的商业用途建 筑物; 2村:具有较完善生活配套设施的居住用途低层建筑物群; 3花园:占地面积2万平方米以上,含屋顶绿化在内的绿地和休闲地面积占 整个用地面积35%以上的居住用途建筑物; 4山庄:环境幽雅、依山而建的居住用途建筑物或具有休闲度假用途的建筑 物; 5别墅:占地面积1方平方米以上,且容积率小于1的低层低密度高级居住用 途建筑物; 6厦、大厦:高层建筑或大型楼宇,包括具有商业功能的TCECA-G 0072-2020 “领跑者”标准评价要求 焊接用辅具,用作商贸活动或 办公的大型建筑。指地面以上建筑层数在20层以上或总建筑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 的高层建筑物或大型楼宇; 7广场:占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且有不包括停车场在内的整块面积2000 平方米以上的露天公共场地向公众开放的建筑物; 8中心:具有某一特定主导功能,占地面积在2方平方米以上且建筑面积在 20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物,应在通名前增加表示主导用途的词语; 9基地:具有某一特定主导功能的政府投资类项目建筑物,应在通名前增加 表示主导用途的词语; 10园区:占地面积3万平方米以上的具有工业、仓储等用途的建筑物

4.0.1建筑物名称应保持相对稳定,不得擅自决定对建筑物进行命名、更名。确 需更名应符合下列规定: 1因行政区划调整变更行政区划名称,可更名; 2因建筑物改建、扩建需要变更名称,可更名; 3因建筑物产权单位变更等原因,导致原名称与现状不符的,可更名; 4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的建筑物名称,不得更名。因行政区划调整、城乡 建设、自然变化等原因,确需进行更名或者注销,应制定名称保护措施。 4.0.2建筑物名称注销应符合下列规定: 1因自然变化、行政区划调整、城乡建设等原因,已不再使用的建筑物名称, 立注销; 2其他原因确需注销的

5.0.1建筑物名称标志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名标志》GB17733的规定: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根据实际需要和环境条件设置建筑物名称标志。设置的建筑物名称标志 不应存在对人身造成伤害和对环境造成污染的潜在危险; 2建筑物名称标志的设置应与城市规划功能相适应,与街区人文特色相结合 与周围环境和景观相协调; 3建筑物名称标志的制作、设置,应符合相关标准的规定。应因地制宜地确 定建筑物名称标志的设置密度。 5.0.2建筑物名称标志具体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名标志》GB17733的规 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物名称标志应标明本建筑物名称,不得含有经营服务信息及其他商业 性宣传内容; 2建筑物名称标志宜结合建筑物外立面结构整体设计。建筑物名称标志的字 符大小、高度应与建筑物及建筑构件的外立面比例协调;字符的高度应符合相关 规范和标准要求; 3建筑物名称标志应文字端正,笔画清楚,排列整齐,间隔均匀,字序应遵 守国家规范的语言文字排列顺序

5.0.3下列场所或情形不得设置建筑物名称标志:

1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管理设施、交通标志、厂楼牌、 消防安全标志、通信设施、无障碍设施、文物保护单位标识正常的使用; 2妨碍车辆、船舶等交通工具以及行人通行,影响道路交通安全; 3延伸扩展至道路上方或者跨越道路等影响道路交通安全 4超出建筑物顶部外轮廓线: 5在玻璃幕墙、采光玻璃、橱窗内侧; 6妨碍他人生产生活,影响他人对建筑物合法使用; 7破坏城市景观或者建筑物外观。 5.0.4建筑物位于历史文化保护区的,其名称标志宜采用传统样式或者简洁、朴

1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它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 按·执行”

1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支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反面词采用“不宜”; 4)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2条文中指明应按其它有关标准执行的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或“应 按·执行”。

1《地名标志》GB17733

DB11/T 1651—2021

总则 术语. 建筑物名称分类规划 3.1一般规定, .15 3.2建筑物专名规划. ..16 3.3建筑物通名规划 建筑物名称更名及注销 建筑物名称标志设置

2.0.4建筑物专名为建筑物名称中用来区分建筑物人文、环境个性特征的词,即 建筑物的专有名称,如云峰家园中的“云峰”即为建筑物专名。 2.0.5建筑物通名为建筑物中用来区分建筑物性质、种类、形态、功能与规模等 的词,在建筑物名称中用来表示建筑物实体的属性或共性特点,即建筑物的通用 名称,如云峰家园中的“家园”即为建筑物通名。 2.0.6建筑物名称规划中应避免建筑物重名。建筑物重名主要指建筑物专名重名: 建筑物的专名应使用不同的词或音,体现标准化的特点。 2.0.7土地用途主要指建造建筑物的建设用地的用途。建设用地用途主要包括居 住和非居住两种,土地用途不同,对应的建筑物的通名不同。如丰台科技园区土 地用途为非居住,对应的通名为“园区”;通和家园的土地用途为居住,对应的 通名为“家园”

3.1.1建筑物名称构成和地名结构一致,由前面的专名和后面的通名构成。这是 最基本的形式,能够有效的显示指位和指类的作用。建筑物专名应体现建筑物的 人文、环境特征,建筑物通名应符合所指建筑物的性质、种类、形态、功能与规 模。 3.1.2建筑物名称为建筑物相关的地名。地名具有唯一性,应当遵循一地一名的原 则,确定唯一的名称和用字。建筑物名称也应一地一名,避免一地多名,符合标 准化的要求,好找易记。应将建筑物名称的称谓和书写进行统一和规范,明确其 使用条件和范围,并将其固定下来。 3.1.3地名规划是城乡规划的专项规划,是地名命名、更名的重要依据,规划的 对象包括城乡重要节点和区域。城市重要节点上和重要区域内共建类重大项目的 建筑物名称的地名指位性突出,社会影响较大,是地名规划的重要内容。应将北 京城市重要节点上和重要区域内共建类重大项目的建筑物名称纳入地名规划体 系,合理设计,符合北京的城市定位。例如长安街沿线重要节点和区域内的共建 类重大项目的建筑物名称应纳入功能核心区或相关的地名规划。 3.1.4宗地为土地使用权人的权属界址范围内的地块,是权属界址线所封闭的地 块。一般情况下,一宗地为一个权属单位。建筑物名称命名应体现一致性和稳定 性,以宗地为基本单位命名。为避免建筑物名称的混淆,土地使用权人不变且功 能一致、起止年限相同的相邻宗地的建筑物名称宜使用同一名称,体现延续性 3.1.5建筑物通名和专名应贴切,符合建筑物的类别和人文、环境特征,体现出 “尊重历史、照顾习惯、体现规划、好找好记、规范有序”,能够为公众理解和 接受,真正为公众提供便利。 3.1.6建筑物名称采词用字应符合下列规定:

1、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中国地名汉语拼音字 母拼写规则(汉语地名部分)》,建筑物名称应符合汉语语义、构词规则和语言 习惯,用字规范,不得含有非文字性符号;词语简洁,总字数应控制在3~6个汉 字;含义明确,读音顺畅,并能够与北京市其他建筑物名称明显区别。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

3.2.10建筑物专名不得重名,并符合下列

1、2建筑物专名使用相同的词和音视为重名。音相同一般是指汉字的声母、 韵母和声调完全相同。北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建筑物专名应区别明确,使用不 司的词语和读音。汉语拼音发音相近指汉字的声母、韵母或声调近似,容易产生 混淆和误解,建筑物专名的汉语拼音发音宜避免近似。 3一般不应在建筑物专名中增加或者减少“新”“大”“老”等字样作限定 司或者增加“雅”“嘉”“佳”等字样作修饰词,避免重名。同一开发建设单位 或者产权单位申请建筑物命名、更名,因保持一致性的需要可以适度增加这些字 词。

3.3.1建筑物通名应符合下列规定:

3.3建筑物通名规划

1建筑物涉及多种用途,包括居住、办公、商业、娱乐等。建筑物通名使用 的字、词应反映建筑物的功能、规模和环境等特点,具体包括用途、占地面积

总建筑面积、高度、绿化等条件。 2行政区划名称可用于建筑物专名,用于建筑物通名易造成误解,不得使用 省、市、县、区、镇等行政区划作为建筑物通名。不得使用易导致公众混淆的词 语,如森林、公园、街、公馆、官邸、宫等,会给居民造成错觉,带来不便。 3修饰和限定通名的词语应恰当合适,不用含有封建迷信、等级色彩、浮夸 等内容的词语修饰通名。如不应用皇、帝等词修饰苑、园、楼等通名。 4通名应简洁SL 547-2011 水工金属结构残余应力测试方法--X射线衍射法,不得重叠使用。由其他通名派生出的通名如已约定成俗,且 被广泛使用,则可重叠使用。如花园广场、花园别墅等。 3.3.2通名是建筑物的通用名称。根据土地用途的不同建筑物分为居住和非居住 两类,不同用途的建筑物分别对应一定的特定通名。其中土地用途为居住的建筑 物通名一般包括村、园、苑、院、楼、庄、山庄、居、阁、里、坊、寓、公寓、 别墅、花园、家园等,土地用途为非居住的建筑物通名一般包括城、楼、厦、大 厦、园、苑、坊、广场、中心、基地、园区等。有些通名仅适用于某一类用途的 建筑物,例如广场、园区适用于土地用途为非居住的建筑物,别墅则适用于地 用途为居住的建筑物;有些通名可适用于两类土地用途不同的建筑物,如楼、园、 苑等。 00

成、村、花园、山庄、别墅、厦和大厦、广场、中心、基地以及园区等特定通名 应用来命名符合相应标准要求的建筑物,标准要求包括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用 途、性质、密度、高度、绿化等方面。建筑物特定通名应充分考虑一种或多种标 准要求,如别墅应为占地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且容积率小于1的低层低密度高级 住用途的建筑物,通名使用应考虑此类建筑物的占地面积、容积率和用途等。 本条中“以上”包括本数

4建筑物名称更名及注销

4.0.1建筑物名称和其他地名一样,一般应保持相对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没有 经过批准不得擅自决定对建筑物进行命名、更名。确需更名应符合下列规定: 1、2、3由于行政区划调整行政区划名称发生变更,行政区划内的建筑物名 称可更名;因建筑物产权单位变更等原因导致原名称与现状不符的,或因建筑物 立权单位变更等原因导致原名称与现状不符的,建筑物可更名。 4以保护历史建筑遗产为目的,具有重要历史文化价值的建筑物名称不得更 名。建筑物名称因行政区划调整、城乡建设、自然变化等原因确需进行更名或者 注销,应和历史建筑或建筑所在区域的文化规划保护措施保持一致,制定名称保 护措施,保持建筑物地名的稳定性。 4.0.2建筑物名称注销是建筑物名称规划的重要环节,名称及时注销可为建筑物 名称的合理使用提供资料信息和参考。因自然变化、行政区划调整、城乡建设或 其他原因,已不再使用的建筑物名称,应注销

5.0.1建筑物名称标志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名标志》(GB17733)的有 关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3建筑物名称标志设置是建筑物名称规划的重要环节。应根据实际需要 和环境条件设置建筑物名称标志,设置的建筑物名称标志不应存在对人身造成伤 害和对环境造成污染的潜在危险。建筑物名称标志的制作、设置,应符合《地名 标志》(GB17733)的相关标准和规范;应因地制宜地确定建筑物名称标志的设 置密度,以确保能够充分发挥其导向功能。 2建筑物名称标志应避免随意设置,设置应符合城市的规划功能定位和要求 和所在街区的文化风貌和人文特色一致,与建筑物所在的周围环境和景观协调 致。如大栅栏历史文化街区的历史建筑物名称标志的设置应和老城区的规划、所 在街区的传统风貌保持统一。 5.0.2建筑物名称标志具体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名标志》(GB17733) 的有关规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物名称标志应标明本建筑物名称,符合地名标志的一般规范,不得含 有经营服务信息及其他商业性宣传内容。 2、3建筑物名称标志不能过大或过小,宜结合建筑物外立面结构整体设计 建筑物名称标志,名称标志的字符大小、高度应与建筑物及建筑构件的外立面比 例协调,其中字符的高度应符合相关规范和标准要求。建筑物名称标志应文字端 正,笔画清楚,排列整齐,间隔均匀,字序应当遵守国家规范的语言文字排列顺 序。 5.0.3建筑物名称标志设置不得对其他一些重要设施、标志标识、道路交通安全 建筑物本身、城市景观和他人造成不良影响。下列场所或情形不得设置建筑物名

5.0.3建筑物名称标志设置不得对其他一些重要设施、标志标识、道路交通安全、

GB/T 30669-2014 纺织品 色牢度试验 耐光黄变色牢度5.0.3建筑物名称标志设置不得对其他一些重要设施、标志标识、道路交通安全、 建筑物本身、城市景观和他人造成不良影响。下列场所或情形不得设置建筑物名 称标志:

1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管理设施、交通标志、门楼牌、 消防安全标志、通信设施、无障碍设施、文物保护单位标识正常的使用。 2、3妨碍车辆、船舶等交通工具以及行人通行,延伸扩展至道路上方或者 跨越道路等,影响道路交通安全, 4、5超出建筑物顶部外轮廓线:在玻璃幕墙、采光玻璃、橱窗内侧。

6、7妨碍他人生产生活,影响他人对建筑物的合法使用;破坏城市景观或 者建筑物外观。 5.0.4历史文化保护区保护包括传统地名文化的保护,为传承保护区的历史风貌: 建筑物名称标志应与保护区的总体特征保持一致,彼此协调,宜使用具有文化特 色的传统样式或者简洁、朴素的现代样式,展示保护区传统文化的特色,符合城 市总体规划的要求和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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