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 55002-2021 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带条文说明书签).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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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 55002-2021 建筑与市政工程抗震通用规范(带条文说明书签).pdf

类、标准设防类以及适度设防类的城市桥梁,其重要性系数分别 不应低于 2. 0、1. 7、1. 3 和 1. 0。

2.4.1建筑与市政工程的抗震体系应根据工程抗震设防类别、 抗震设防烈度、工程空间尺度、场地条件、地基条件、结构材料 和施工等因素,经技术、经济和使用条件综合比较确定,并应符 合下列规定: 1应具有清晰、合理的地震作用传递途径。 2应具备必要的刚度、强度和耗能能力。 3应具有避免因部分结构或构件破坏而导致整个结构丧失 抗震能力或对重力荷载的承载能力。 4结构构件应具有足够的延性,避免脆性破坏。 5桥梁结构尚应有可靠的位移约束措施,防止地震时发生 落梁破坏。

1结构体系应具有足够的牢固性和抗震元余度。 2楼、屋面应具有足够的面内刚度和整体性。采用装配整 本式楼、屋面时,应采取措施保证楼、屋面的整体性及其与竖向 抗侧力构件的连接。 3基础应具有良好的整体性和抗转动能力,避免地震时基 础转动加重建筑震害。 4构件连接的设计与构造应能保证节点或锚固件的破坏不 先于构件或连接件的破坏

2.4.3城镇给水排水和燃气热力工程的抗震体系应符合下列

1同一结构单元应具有良好的整体性。 2埋地管道应采用延性良好的管材或沿线设置柔性连接 措施。 3装配式结构的连接构造DB37T 4306-2021 浅层地热能竖直地埋管施工技术规程,应保证结构的整体性及抗震性

能要求。 4管道与构筑物或固定设备连接时,应采用柔性连接构造。 2.4.4相邻建(构)筑物之间或同一建筑物不同结构单体之间 的伸缩缝、沉降缝、防震缝等结构缝应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地震 下碰撞或挤压产生破坏。

2.4.5抗震结构体系对结构材料(包含专用的结构设备)、施工 工艺的特别要求,应在设计文件上注明

2.4.5抗震结构体系对结构材料(包含专用的结构设备)、施

2.4.5抗震结构体系对结构材料(包含专用的结构设备

工艺的特别要求,应在设计文件上注明

3.1.1建筑与市政工程的场地抗震勘察应符合下列规定:

1根据工程场址所处地段的地质环境等情况,应对地段抗 震性能作出有利、一般、不利或危险的评价。 2应对工程场地的类别进行评价与划分。 3对工程场地的地震稳定性能,如液化、震陷、横向扩展 崩塌和滑坡等,应进行评价,并应给出相应的工程防治措施建议 方案。 4对条状突出的山嘴、高箕孤立的山丘、非岩石和强风化 岩石的陡坡、河岸和边坡边缘等不利地段,尚应提供相对高差 坡角、场址距突出地形边缘的距离等参数的勘测结果。 5对存在隐伏断裂的不利地段,应查明工程场地覆盖层厚 度以及距主断裂带的距离。 6对需要采用场址人工地震波进行时程分析法补充计算的 工程,尚应根据设计要求提供土层部面、场地覆盖层厚度以及其 他有关的动力参数。 3.1.2建筑与市政工程进行场地勘察时,应根据工程需要和地 震活动情况、工程地质和地震地质等有关资料按表3.1.2对地段 进行综合评价。对不利地段,应尽量避开;当无法避开时应采取 有效的抗震措施。对危险地段,严禁建造甲、乙、丙类建筑

表 3.1.2 有利、一般、不利和危险地段的划分

续表 3. 1. 2

3.1.3工程场地应根据岩石的剪切波速或土层等效剪切波速和 场地覆盖层厚度按表3.1.3进行分类,

表3.1.3各类场地的覆盖层厚度(m)

3.2.1天然地基的抗震验算,应采用地震作用效应的标准组合 和地基抗震承载力进行。地基抗震承载力应取地基承载力特征值 与地基抗震承载力调整系数的乘积。地基抗震承载力调整系数应 根据地基土的性状取值,但不得超过1.5。 3.2.2对抗震设防烈度不低于7度的建筑与市政工程,当地面 下20m范围内存在饱和砂土和饱和粉土时,应进行液化判别; 存在液化土层的地基,应根据工程的抗震设防类别、地基的液化 等级,结合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抗液化措施

3.2.2对抗震设防烈度不低于7度的建筑与市政工程,当地面 下20m范围内存在饱和砂土和饱和粉土时,应进行液化判别; 存在液化土层的地基,应根据工程的抗震设防类别、地基的液化 等级,结合具体情况采取相应的抗液化措施

层或震陷软土层底面埋深以下不小于1.0m的范围,且其纵向钢 筋应与桩顶截面相同,箍筋应进行加强

4地震作用和结构抗震验算

4.1.1各类建筑与市政工程地震作用计算时,设计地震动参数 应根据设防烈度按本规范第2.2节的相关规定确定,并按下列规 定进行调整: 1当工程结构处于发震断裂两侧10km以内时,应计人近 场效应对设计地震动参数的影响。 2当工程结构处于条状突出的山嘴、高孤立的山丘、非 君石和强风化岩石的陡坡、河岸与边坡边缘等不利地段时,应考 虑不利地段对水平设计地震参数的放大作用。放大系数应根据不 利地段的具体情况确定,其数值不得小于1.1,不大于1.6。

.:1谷类建巩与政工程地晨用!算的,设地晨参数 应根据设防烈度按本规范第2.2节的相关规定确定,并按下列规 定进行调整: 1当工程结构处于发震断裂两侧10km以内时,应计人近 场效应对设计地震动参数的影响。 2当工程结构处于条状突出的山嘴、高箕孤立的山丘、非 岩石和强风化岩石的陡坡、河岸与边坡边缘等不利地段时,应考 虑不利地段对水平设计地震参数的放大作用。放大系数应根据不 利地段的具体情况确定,其数值不得小于1.1,不大于1.6。 4.1.2各类建筑与市政工程的地震作用,应采用符合结构实际 工作状况的分析模型进行计算,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一般情况下,应至少沿结构两个主轴方向分别计算水平 地震作用;当结构中存在与主轴交角大于15°的斜交抗侧力构件 时,尚应计算斜交构件方向的水平地震作用。 2计算各抗侧力构件的水平地震作用效应时,应计入扭转 效应的影响。 3抗震设防烈度不低于8度的大跨度、长悬臂结构和抗震 设防烈度9度的高层建筑物、盛水构筑物、贮气罐、储气柜等, 应计算竖向地震作用。 4对平面投影尺度很大的空间结构和长线型结构,地震作 用计算时应考虑地震地面运动的空间和时间变化。 5对地下建筑和埋地管道,应考虑地震地面运动的位移向 量影响进行地震作用效应计算。

4.1.3计算地震作用时,建筑与市政工程结构的重力荷

值应取结构和构配件自重标准值和各可变荷载组合值之和。各可 变荷载的组合值系数,应按表4.1.3采用

表 4.1.3组合值系数

4.1.4各类建筑与市政工程结构的抗震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各类建筑与市政工程结构均应进行构件截面抗震承载力 验算。 2应进行抗震变形、变位或稳定验算。 3应采取抗震措施。

1采用底部剪力法或振型分解反应谱法计算建筑结构、桥 梁结构、地上管线、地上构筑物等建筑与市政工程的水平地震作 用时,水平地震影响系数的取值应符合本规范第4.2.2条的 规定。 2采用时程分析法计算建筑结构、桥梁结构、地上管线、 地上构筑物等市政工程的水平地震作用时,输人激励的平均地震 影响系数曲线应与振型分解反应谱法采用地震影响系数曲线在统 计意义上相符。 3地下工程结构的水平地震作用应根据地下工程的尺度、

结构构件的刚度以及地震地面运动的差异变形采用简化方法或时 程分析方法确定。

4计算罕遇地震作用时,特征周期应在本条第3款规定的 基础上增加0.05s

基础上增加0.05s。

4.2.3多遇地震下,各类建筑与市政工程结构的水平地

标准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建筑结构抗震验算时,各楼层水平地震剪力标准值应符

Veki ≥^ZG,

式中:VEki一一第i层水平地震剪力标准值; 入一最小地震剪力系数,应按本条第3款的规定取 值,对竖向不规则结构的薄弱层,尚应乘以1.15 的增大系数; G;一一第i层的重力荷载代表值。 2市政工程结构抗震验算时,其基底水平地震剪力标准值 应符合下式规定:

式中:VEko 基底水平地震剪力标准值; 入一一最小地震剪力系数,应按本条第3款的规定 取值; G一一总重力荷载代表值。 3多遇地震下,建筑与市政工程结构的最小地震剪力系数 取值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扭转不规则或基本周期小于3.5s的结构,最小地震 剪力系数不应小于表4.2.3的基准值; 2)对基本周期大于5.0s的结构,最小地震剪力系数不应 小于表4.2.3的基准值的0.75倍; 3)对基本周期介于3.5s和5s之间的结构,最小地震剪 系数不应小于表4.2.3的基准值的(9.5一T1)/6倍 (Ti为结构计算方向的基本周期)

表4.2.3最小地震剪力系数基准值2

4.3.1结构构件的截面抗震承载力,应符合下式规定:

3.1结构构件的截面抗震承载力,应符合下式规定

表4.3.1承载力抗震调整系数

4.3.2结构构件抗震验算的组合内力设计值应采用地震作用效

4.3.2结构构件抗震验算的组合内力设计值应采用地震作用效

4.3.2结构构件抗 天用地晨作用效 应和其他作用效应的基本组合值,并应符合下式规定:

应和其他作用效应的基本组合值,并应符合下式规定:

S = ScE +Yeh SEhk +Y Sevk +ZYD,SDik +Z d:Y;Sik

4.3.3各类结构地震作用下的变形验算应符合下列规定:

5.1.6建筑结构隔震层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隔震设计应根据预期的竖向承载力、水平向减震和位移 控制要求,选择适当的隔震装置、抗风装置以及必要的消能装 置、限位装置组成结构的隔震层。 2隔震装置应进行竖向承载力的验算,隔震支座应进行罕 遇地震下水平位移的验算。 3隔震建筑应具有足够的抗倾覆能力,高层建筑尚应进行 罕遇地震下整体倾覆承载力验算,

5.1.7隔震层以上结构应符合下

1隔震层以上结构的总水平地震作用,不得低于6度设防 非隔震结构的总水平地震作用;各楼层的水平地震剪力尚应符合 本规范第4.2.3条的规定。 2隔震层以上结构的抗震措施,应根据隔震后上部结构地 震作用的降低幅度确定。 5.1.8隔震层以下结构应能保证隔震层在罕遇地震下安全工作,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直接支承隔震装置的支墩、支柱及相莲构件,应采用隔 震结构罕遇地震下的作用效应组合进行承载力验算。 2隔震层以下、地面以上的结构,在罕遇地震下的层间位

1隔震层以上结构的总水平地震作用,不得低于6度设防 非隔震结构的总水平地震作用;各楼层的水平地震剪力尚应符合 本规范第4.2.3条的规定。 2隔震层以上结构的抗震措施,应根据隔震后上部结构地 震作用的降低幅度确定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直接支承隔震装置的支墩、支柱及相连构件,应采用 震结构罕遇地震下的作用效应组合进行承载力验算。 2隔震层以下、地面以上的结构,在罕遇地震下的层间 移角不应大于表5.1.8的限值要求。

5.1.9隔震支座与上、下部结构之间的连接,应能传递罕遇地 震下隔震支座的最大反力。

震下隔震支座的最大反力, 5.1.10隔震建筑地基基础的抗震验算和地基处理仍应按本地区 抗需设防列度进行,里,乙类建筑的抗液化措施应按提高一个液

5.1.10隔震建筑地基基础的抗震验算和地基处理仍应按本地区

抗震设防烈度进行,甲、乙类建筑的抗液化措施应按提高一个液

抗震设防烈度进行,甲、乙类建筑的抗液化措施应按提高

化等级确定,直至全部消除液化沉

建筑消能减震设计尚应符合下

1消能减震结构的总水平地震作用,不得低于6度设防的 非消能结构的总水平地震作用;各楼层的水平地震剪力尚应符合 本规范第4.2.3条的规定。 2主体结构构件的截面抗震验算,应符合本规范第4.3.1 条的规定。其中,与消能部件相连的梁、柱等结构构件尚应采用 罕遇地震下的标准效应组合进行极限承载力验算。 3消能减震结构应进行多遇地震和罕遇地震下的层间变形 验算。 4消能减震结构,其抗震措施应根据减震后地震作用的降 低幅度确定。 5.1.12建筑的非结构构件及附属机电设备,其自身及与结构主 体的连接,应进行抗震设防。 5.1.13建筑主体结构中,幕墙、围护墙、隔墙、女儿墙、雨 蓬、商标、广告牌、顶蓬支架、大型储物架等建筑非结构构件的 安装部位,应采取加强措施,以承受由非结构构件传递的地震 作用。 5.1.14围护墙、隔墙、女儿墙等非承重墙体的设计与构造应符

蓬、商标、广告牌、顶篷支架、大型储物架等建筑非结构构 安装部位,应采取加强措施,以承受由非结构构件传递的 作用,

5.1.14围护墙、隔墙、 合下列规定: 1采用砌体墙时,应设置拉结筋、水平系梁、圈梁、构造 柱等与主体结构可靠拉结。 2墙体及其与主体结构的连接应具有足够变形能力,以适 应主体结构不同方向的层间变形需求。 3人流出入口和通道处的砌体女儿墙应与主体结构锚固 防震缝处女儿墙的自由端应予以加强。

1各类顶棚的构件及与楼板的连接件,应能承受顶棚、悬 挂重物和有关机电设施的自重和地震附加作用;其锚固的承载力 应大于连接件的承载力

2悬挑构件或一端由柱支承的构件,应与主体结构可靠 连接。 3玻璃幕墙、预制墙板、附属于楼屋面的悬臂构件和大型 诸物架的抗震构造应符合抗震设防类别和烈度的要求。 5.1.16建筑附属机电设备不应设置在可能致使其功能障碍等二 次灾害的部位;设防地震下需要连续工作的附属设备,应设置在 建筑结构地震反应较小的部位。 5.1.17管道、电缆、通风管和设备的洞口设置,应减少对主要 承重结构构件的削弱;洞口边缘应有补强措施。管道和设备与建 筑结构的连接,应具有足够的变形能力,以满足相对位移的需要。 5.1.18建筑附属机电设备的基座或支架,以及相关连接件和锚 固件应具有足够的刚度和强度,应能将设备承受的地震作用全部 传递到建筑结构上。 建筑结构中,用以固定建筑附属机电设备预理件、锚固件的 部位,应采取加强措施,以承受附属机电设备传给主体结构的地 震作用。

5.2.1钢筋混凝土结构房屋应根据设防类别、设防烈度、结构 类型和房屋高度采用不同的抗震等级,并应符合相应的内力调整 和抗震构造要求。抗震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内类建筑的抗震等级应按表5.2.1确定

表5.2.1丙类混凝土结构房屋的抗震等级

房屋不规则程度及场地、地基条件确定合适的抗震等级

钢筋替代原设计中的纵向受力钢筋时,应按照钢筋受拉承载力设 计值相等的原则换算,并应符合本规范规定的抗震构造要求

5.3.1钢结构房屋应根据设防类别、设防烈度和房屋高度采用 不同的抗震等级,并应符合相应的内力调整和抗震构造要求。抗 震等级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内类建筑的抗震等级应按表5.3.1确定

甲、乙类建筑的抗震措施应符合本规范第2.4.2条的

表5.5.2房屋抗震横墙的间距(m)

5.5.4配筋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抗震墙房屋的高度应符合下列

该方向的抗震墙承担,并按各墙体的侧向刚度比例分配。

5.5.9多层砌体房屋的楼、屋面应符合下列规定:

1楼板在墙上或梁上应有足够的支承长度,罕遇地震下楼 板不应跌落或拉脱。 2装配式钢筋混凝土楼板或屋面板,应采取有效的拉结措 施,保证楼、屋面的整体性。 3楼、屋面的钢筋混凝土梁或屋架应与墙、柱(包括构造 柱)或圈梁可靠连接;不得采用独立砖柱。跨度不小于6m的大 梁,其支承构件应采用组合砌体等加强措施,并应满足承载力要求

5.5.10砌体结构楼梯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应采用悬挑式踏步或踏步竖肋插入墙体的楼梯,8度、 9度时不应采用装配式楼梯段。 2装配式楼梯段应与平台板的梁可靠连接。 3楼梯栏板不应采用无筋砖砌体。 4楼梯间及门厅内墙阳角处的大梁支承长度不应小于 500mm,并应与圈梁连接。 5顶层及出屋面的楼梯间,构造柱应伸到顶部,并与顶部 圈梁连接,墙体应设置通长拉结钢筋网片。 6顶层以下楼梯间墙体应在休息平台或楼层半高处设置钢 筋混凝土带或配筋砖带,并与构造柱连接,

5.5.11砌体结构房屋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砌体结构房屋中的构造柱、芯柱、圈梁及其他各类构件 的混凝土强度等级不应低于C25。 2对于砌体抗震墙,其施工应先砌墙后浇构造柱、框架梁柱

5.6.1木结构房屋的建筑结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5.6.1木结构房屋的建筑结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0.1 木结构房屋的建筑结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房屋的平面布置应简单规则,不应有平面凹凸或拐角 2纵横向围护墙体的布置应均匀对称,上下连续

5.7.2土、石结构房屋的建筑结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房屋的平面布置应简单规则,不应有平面凹凸或拐角。 2 纵横向承重墙的布置应均匀对称,上下连续。 37 楼层不应错层,不得采用板式单边悬挑楼梯。 5.7.3生土墙体土料应选用杂质少的黏性土。石材应质地坚实 无风化、剥落和裂纹。

5.7.4抗震设防的生土房屋基本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生土房屋的屋盖应采用轻质材料,硬山搁標的支承处应 设置垫木,纵向標条之间应采取加强连接的措施。 2内外墙体应同步、分层、交错夯筑或咬砌。 3外墙四角和内外墙交接处应设置混凝土或木构造柱,并 采取加强整体性的拉结措施。 4应采取措施保证地基基础的稳定性和承载能力。 5.7.5抗震设防的石结构房屋基本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多层石砌体房屋,应采用现浇或装配整体式钢筋混凝土 楼、屋盖。 2多层石砌体房屋的抗震横墙间距,6度、7度不应超过 10m,8度不应超过7m。 3多层石砌体房屋应在外墙四角、楼梯间四角和每开间内 外墙交接处设置钢筋混凝土构造柱,各楼层处应设置圈梁;圈梁 与构造柱应牢固拉结。

1生土房屋的屋盖应采用轻质材料,硬山搁標的支承处应 设置垫木,纵向条之间应采取加强连接的措施。 2内外墙体应同步、分层、交错夯筑或咬砌。 3外墙四角和内外墙交接处应设置混凝土或木构造柱,并 采取加强整体性的拉结措施。 4应采取措施保证地基基础的稳定性和承载能力

5.7.5抗震设防的石结构房屋基本构造应符合下列规定:

1多层石砌体房屋,应采用现浇或装配整体式钢筋混凝土 楼、屋盖。 2多层石砌体房屋的抗震横墙间距,6度、7度不应超过 10m,8度不应超过7m。 3多层石砌体房屋应在外墙四角、楼梯间四角和每开间内 外墙交接处设置钢筋混凝土构造柱,各楼层处应设置圈梁;圈梁 与构造柱应牢固拉结。 4不应采用石梁、石板作为承重构件

5.8混合承重结构建筑

和房屋高度采用不同的抗震等级,应符合相应的内力调整和抗震 构造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一般情况下,丙类建筑的抗震等级应按表5.8.2确定。

2甲、乙类建筑的抗震措施应符合本规范第2.4.2条的 规定。 3当房屋高度接近或等于表5.8.2的高度分界时GH/T 249-2019 生资源产业园区分类与基本规范,应结合 房屋不规则程度及场地、地基条件确定抗震等级。

1应考虑钢支撑破坏退出工作后的内力重分布影响。 2钢支撑应符合本规范第5.3节的相关构造要求;混凝土 框架应符合本规范第5.2节的相关构造要求,

1屋面及其支承结构的选型和布置应具有合理的刚度和承 载力分布,不应出现局部削弱或突变,形成薄弱部位。应能保证 地震作用分布合理,不应产生过大的内力或变形集中。 2屋面结构的形式应同时保证各向地震作用能有效传递到 下部支承结构。 3单向传力体系的结构布置,应设置可靠的支撑,保证垂 直于主结构方向的水平地震作用的有效传递。 5.8.5大跨屋面结构的地震作用计算,除应符合本规范第4章 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5.8.5大跨屋面结构的地震作用计算TB/T 2075.1-2020 电气化铁路接触网零部件 第1部分:腕臂支撑装置,除应符合本规范第4章

1计算模型应计入屋面结构与下部结构的协同作用。 2非单向传力体系的大跨屋面结构,应采用空间结构模型 计算,并应考虑地震作用三向分量的组合效应。 5.8.6屋面构件截面抗震验算除应符合本规范第4.3节的有关 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关键杆件和关键节点应具有足够的抗震承载力储备,其 多遇地震组合内力设计值应根据设防烈度的高低进行放大调整: 调整系数最小不得小于1.1。 2预张拉结构中的拉索,在多遇地震作用下,应保证拉索 不发生松弛而退出工作。 5.8.7大跨屋面结构的抗震基本构造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屋面结构中钢杆件的长细比,关键受压杆件不得大于 150;关键受拉杆件不得大于200。 2支座应具有足够的强度和刚度,在荷载作用下不应先于 杆件和其他节点破坏,也不应产生不可忽略的变形。 3支座构造形式应传力可靠、连接简单,与计算假定相符。 4对于水平可滑动的支座,应采取可靠措施保证屋面在罕 遇地震下的滑移不超出支承面

6.1.1城市桥梁的抗震设计类别应根据抗震设防烈度和所属的 抗震设防类别按表6.1.1选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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