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既有建筑改造消防设计、审查技术指南(试行)(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1年12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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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既有建筑改造消防设计、审查技术指南(试行)(西安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1年12月).pdf

5.4.3既有建筑新增或改造消火栓系统、湿式和干式自动喷 水灭火系统时,其消防水泵控制应满足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 术标准。 5.4.4改造区域内新增可能散发可燃气体的场所时,可燃气 体报警装置应执行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5.4.5当系统改造执行原标准时,防火门监控力消防电源监 控可维持原设计。 6电气 6.1一般规定 6.1.1整体改造应执行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6.1.2当消防安全综合评估中存在严重电气火灾隐患时,应 按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对其进行改造, 6.1.3在建筑电气防火设计中,改造部分应按现行国家工程 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选择非消防负荷配电线缆和通信线缆的燃烧 性能等级,防止火灾蔓延。 6.2消防电源及配电 6.2.1消防用电负荷等级按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要求提高时,消防电源及其配电应执行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 术标准。 6.2.2建筑火灾延续时间增加或消防设备容量增大时,备用

消防电源的供电时间和容量应满足该建筑火灾延续时间内各消 防用电设备的要求。 6.2.3新增柴油发电机组、蓄电池组作为自备电源时,应执 行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仅增容并维持既有机房位置 不变时,配套设施应满足机组正常工作要求。 注:配套设施指机组燃烧、散热、排烟、储油、降噪及机组基础等设施。 6.2.4功能未改变的局部改造及内部装修,改造区域内的新 增和改造的配电系统按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执行,其 他可适用原标准。 6.2.5功能改变的局部改造,改造区域内配电系统按现行国 6.3电气线路及电器装置 6.3.1非消防配电回路应按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设置电气火灾监控系统,当整体设置确有困难时,可在改造区域 设置,并为其他区域增设预留条件。 <6.3.2功能未改变的局部改造及内部装修,改造区域内的新 增或改造的消防与非消防线缆选择及敷设、电器装置防火措施等 应按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执行,其他可适用原标准 6.3.3功能改变的局部改造,改造区域内消防与非消防线缆 选择及敷设、电器装置防火措施等应按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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