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技术导则(试行)(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21年9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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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技术导则(试行)(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2021年9月).pdf

应当依据消防设计施工图审查时执行的消防法律法规、国家工程建 隹和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峻工图纸、消防设计审查意见,对建筑物防 卜观进行现场抽样查看;通过专业仪器设备对涉及距离、高度、宽度 享度等可测量的指标进行现场抽样测量;对消防设施的功能进行抽样 消防设施的系统功能等。现场评定的项目、子项目包括下列内容(评负 方法应符合本导则第4~10章规定的A、B类和附表A的项目、子项目的 三的抽查比例应符合本导则第3.2.6条的规定): 1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2总平面布局 3平面布置 4建筑保温和外墙装饰 5建筑内部装修防火 6防火分隔、防烟分隔、固定窗 7防爆 8安全疏散 9消防电梯 10消火栓系统 11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12消防电气 1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4防烟排烟系统及通风、空调系统防火 15建筑灭火器

1/气体火火系统 18热能动力防火及其他 3.2.6现场抽样查看、测量、设施及系统功能测试应符合下列要求,现场抽样的楼层 (防火分区)、场所(部位)及消防设施等应具有代表性和典型性; 1每个子项目的抽样数量不少于2处,当总数不大于2处时,应全部检查; 2防火间距、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消防车道的设置及安全出口的形式和数量应 全部检查; 3抽查中若发现B类项1处不合格,应再抽查不少于2处,不足2处的全部抽查。 3.2.7消防验收现场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结论为合格;不符合下列任意一项的,结 论为不合格: 1现场评定内容符合经消防设计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 2现场评定内容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规定的要求,现场评 定发现A类不合格项为0处; 3有距离、高度、宽度、长度、面积、厚度等要求的内容,其与设计图纸标示值 存在误差时,应满足国家和我省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要求:国家和我省工 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与本导则有数值误差要求的,从其规定;国家和我省工程 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与本导则没有数值误差特殊要求的,误差不应超过5%且不 影响正常使用功能和消防安全; 4现场评定内容为消防设施性能的,满足设计文件要求并能正常实现; 5现场评定内容为系统功能的,系统主要功能满足设计文件要求并能正常实现; 6现场评定发现B类不合格项目量累计不大于4处,并由建设主体单位提供在限 期内完成整改的承诺书。 3.2.8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消防验收申请之日起在规定时间内出具 消防验收意见。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出具消防验收合格意见;对不符合下列条件 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出具消防验收不合格意见,并说明理由: 1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 2工程峻工消防验收报告内容完备; 3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工图纸与经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相符; 4现场评定结论合格。

3.3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与抽查

3.3.1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的流程详见附录2流程图。申请办理消防验 备案的建设工程,应进行施工图审查(并出具包括消防安全性审查的施工图审查意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备案材料后,对符合下列条件的FZ/T 62003-2015 手帕,应当出

备案凭证;不符合其中任意一项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 补正的全部内容: 1消防验收备案表信息完整; 2具有工程竣工消防验收报告; 3具有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 3.3.2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备案的其他建设工程抽取一定的比例进 行抽查,对于火灾危险等级较高的其他建设工程适当提高抽取比例,具体抽查比例由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 3.3.3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对被确定为检查对象的其他建设工程,应当按照建 设工程消防验收有关规定,检查建设单位提交的工程峻工验收报告的编制是否符合相 关规定,竣工验收消防查验内容是否完整、符合要求。 3.3.4备案抽查的现场检查应当依据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工图纸和建设工程消防验 收现场评定(按照本导则第3.2条规定)的相关程序进行。 3.3.5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对整改完成并申请复查的其他建设工程,应当按照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有关规定进行复查,并出具复查意见。

3.4.1对于大型建设工程(含新建、扩建、改建等)需要局部投入使用的部分区域, 根据建设单位的申请,可实施局部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 3.4.2局部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的程序、方法及评定要求按照第3.2条、第3.3 条的规定执行。 3.4.3申请实施局部消防验收(备案)的建设工程,应进行局部竣工验收消防查验, 提交局部工验收(备案)报告;对于特殊建设工程,尚应申请消防验收、现场评定。 并应符合下列条件: 1与非使用区域之间有完整的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防火、防烟分隔; 2局部投入使用区域的平面布置、防火防烟分区、建筑构造、安全出口、疏散楼 梯等符合消防技术标准要求; 3消防水源、消防电源和消防设施均满足消防技术标准和消防设计文件要求; 4与局部投入使用区域消防安全相关的非使用区域内的消防设施符合消防技术 标准的相应要求; 5取得局部投入使用区域的各项消防设施技术检测合格报告,并保证其能独立运 行,其它区域的施工等不影响局部验收部分各类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 6消防安全布局合理,消防车通道、需设置的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能够正常使用 3.4.4已经实施局部消防验收(备案)的建设工程,在工程整体消防验收时,应结合

3.4.1对于大型建设工程(含新建、扩建、改建等)需要局部投入使用的部分区域, 根据建设单位的申请,可实施局部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 3.4.2局部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的程序、方法及评定要求按照第3.2条、第3.3 条的规定执行。

建设工程整体竣工验收消防查验及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现场评定,对已经局部消 防验收(备案)区域的以下内容进行核查: 1涉及总平面布局、消防车道、消防救援的内容; 2局部消防验收(备案)的区域与其余区域之间的防火、防烟分隔 3各项消防设施与整体建设工程系统的消防联动。 3.4.5大型改建、扩建工程需要实施局部消防验收(备案)并投入使用时,除应满足 上述第3.4.2条~3.4.4条的规定外,尚应对以下内容进行核查: 1涉及利用非改扩建区域(继续使用部分)进行消防疏散时,相关非改扩建区域 的疏散设施应满足局部投入使用区域的相应疏散要求; 2各项消防设施与相关非改扩建区域的消防联动

3.5峻工验收消防查验的相关要求

3.5.1消防查验的组织、形式和流程

1建设单位主持消防查验会议: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技术服务等单 立项目负责人或技术负责人,以及有关专家成立以建设单位项目责任人(或项目总监) 为组长,各参建单位项目负责人参加的验收组,按照验收流程进行验收:建设单位可 以委托具备相应能力的技术服务机构开展工验收消防查验; 2各参建单位分别汇报工程合同履约情况和在工程建设各环节执行法律、法规和 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情况: 3审阅各参建单位提供的消防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4各参建单位说明关于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出的有关整改意见的完成情况 5查验工程消防施工质量及消防安全性:由验收组的建设、设计、监理、第三方 技术服务机构人员组成查验小组(查验小组应由各专业技术人员组成),查验人员应 根据所从事专业范围对该工程各子项目、项目进行查验及复核,并对查验结果承担相 应责任;现场查验(含功能测试)的结果判定应按照先子项目、后项目判定的程序进 丁;现场查验、测试项目应符合国家和我省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及消防设计 文件的要求; 6形成竣工验收消防查验情况记录、报告,作为工程竣工消防验收报告的附件

1与经消防设计审查(或其他建设工程的施工图审查)的消防设计文件相符的法 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原件,1份); 2工程消防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1)附表C2: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表、消防产品使用情况检查登记表(原件,1 份); (2)附件:涉及消防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隐蔽工

3.5.4消防查验的内容

消防查验的子项目、项目的名称及对应的检查内容和方法应符合本导则第4~ 章及附表B的要求

3.5.5消防查验的抽样方法

1消防查验现场抽样的楼层(防火分区)、场所(部位)及消防设施等应其有代 表性和典型性; 2每一项的抽样数量不应少于本导则第410章的要求及附表B的项目、子项目 关于内容和方法的要求且不少于2处,当总数不大于2处时,应全部检查; 3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及消防登高操作场地的设置及安全出口的形式和数量应全 部检查; 4抽查中若发现A、B类项1处不合格,应再抽查不少于2处,不足2处的全部 抽查。 3.5.6竣工验收消防查验符合下列条件的,结论为合格;不符合下列任意一项的,结 论为不合格: 1消防查验内容符合经消防设计审查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 2消防查验内容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条文规定的要求,现场查

验发现A类不合格项为0处; 3有距离、高度、宽度、长度、面积、厚度等要求的内容,符合本导则第3.2.7条 第3款的要求; 4消防查验内容为消防设施性能的,满足设计文件要求并能正常实现; 5消防查验内容为系统功能的,系统主要功能满足设计文件要求并能正常实现; 6消防查验中的B类项内容符合国家及地方的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要 求; 7消防查验中的C类项内容符合通过消防设计审查(或其他建设工程的施工图审 查)的设计文件的要求。

建设工程峻工消防查验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建设工程符合下列条件的,为建 设工程竣工消防查验合格,可编制峻工验收报告,向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申请 特殊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或其他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不符合其中任意一项的 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查验不合格,需进行整改后重新进行消防查验直至合格: 1建设工程竣工消防查验的资料审查为合格; 2建设工程的所有项目、子项目均判定为合格,

3.6.1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的档案应包含: 1资料审查、消防查验资料:由建设单位负责提交并对其齐全完整、真实合法性 负责; 2现场评定(现场抽样检查及功能测试、综合评定)、备案和抽查等所有资料。 3.6.2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做好建设 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档案管理工作,建立档案信息化管理系统。 3.6.3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人员应当对所承办的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业务管理 和业务技术资料及时收集、整理,确保案卷材料齐全完整、真实合法。 3.6.4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档案内容较多时可立分册并集中存放,其中 图纸可用电子档案的形式保存。 365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各案和抽查的原始技术资料应长期保存

3.6.5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原始技术资料应长期保存。

4.1建筑分类与耐火等级

4建筑分类、总平面及平面布置

1建筑应根据其使用性质、火灾危险性、蔬散和扑救难度等进行分类,并应符合 国家和我省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及消防设计文件的要求; 2建筑的耐火等级、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符合国家和我省工程建设 消防技术标准、规定及消防设计文件的要求; 3现场检查应按比例抽查,现场抽样的楼层、场所(部位)及消防设施等应具有 代表性和典型性,各子项目的抽查比例不低于总数的20%。

1建筑使用性质、建筑分类(A类)

建筑规模(面积、高度、层数)应与消防设计文件一致;建筑分类(工业建筑 火灾危险性分类)适用规范准确。根据测量成果报告,现场核查、判定。建筑高度 正偏差不应大于规定值的5%,当涉及改变建筑工程的建筑分类及高层建筑与超高 建筑的分类时,正偏差不应大于150mm。

改建、内部装修以及改变用途的部分应符合现行国家和我省工程建设消防技才 准及消防设计文件的要求,该建筑整体的使用性质、建筑分类(工业建筑含火灾危 性分类)及消防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和我省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 3住宅与其它使用功能合建的建筑和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适用规范 确(B类)

4.1.3耐火等级(A类)

建筑的耐火等级应明确,耐火等级及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应符合现行工程 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及消防设计文件的要求,且不得低于建筑的最低耐火等级要求。 进行资料核查,现场检查。须经防火处理的钢结构构件应查验施工记录及相关检 测报告。

1建筑息平面布置应符合城乡规划及消防安全布局的要求,防火间距、消防车道 和消防水源等应符合国家和我省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及消防设计文件的要求 2民用建筑与各类仓库、储罐、堆场的设置位置及防火间距应符合国家和我省工 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及消防设计文件的要求; 3防火间距、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消防车道的设置应全部检查;其余各子项目

的抽查比例不低于总数的20%

1建筑与周围相邻建、构筑物之间的防火间距(A类) 2民用建筑与变电站、燃油、燃气或燃煤锅炉房的防火间距(B类) 3成组布置的住宅建筑或办公建筑,组与组或组与相邻建筑物的防火间距(B类) 4民用建筑与燃气调压站、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或混气站、城市液化石油气供应站 瓶库等的防火间距(B类) 5相邻建筑必要的防火间距内不应被临时搭建的工棚、库房等建、构筑物或可燃 物品占用(B类) 根据测量成果报告,现场沿建筑周围检查、判定。其允许负偏差不大于规定值的 5%,但建筑高度大于100m的民用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不允许负偏差。

1消防车道的设直和位直(A类) 应符合消防设计文件要求,满足消防车通行及回车要求。 2消防车道的净高、净宽、转弯半径(A类) 车道净宽、净高的允许负偏差不超过规定值120mm;严禁擅自改变用途或被占 用;消防车道与建筑之间不应布置架空线路、高度大于5米的高大乔木、行道树等影 向消防救援的障碍物。 3消防车道的设置形式,坡度、回车场的设置(B类) 应能满足消防车工作要求。根据测量成果报告,对照总平面图,沿建筑的周边全 程核查消防车道、回车场的设置以及路面情况、判定:选择车道路面相对较窄部位以 及车道4米净空高度内两侧突出物最近距离处进行测量,以最小宽度确定为消防车道 宽度;选择消防车道止上方距车道相对较低的突出物进行测量,测量点不少于5个, 突出物与车道的垂直高度为消防车道净高;不规则回车场以消防车可以利用的场地或 根据实际设置情况进行消防车通行试验

1消防车登高操作面的设置(A类)

不应设置进深大于4米的裙房(含雨篷、挑檐等突出物等),首层应设置直通室 的楼梯或直通室内楼梯的人口。 2厂房、仓库、公共建筑的外墙位置消防救援口的设置(A类) 3消防救援口的数量和尺寸(B类) 4消防救援口的间距(C类) 根据测量成果报告,对照总平面图、平、立面图,沿建筑的外立面、登高操作面,

建筑周围全程核查、判定。

4.2.5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

1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长度、宽度等(A类) 场地与建筑之间应无妨碍消防车操作、架空管线等障碍物和汽车库出入口。 2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应与消防车道连通,场地与建筑外墙的距离(B类) 3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坡度(C类) 根据测量成果报告,沿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全程检查,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的长 度、宽度负偏差不应大于规定值的5%且不大于500mm;核查消防车登高场地的设计 承受荷载及施工记录。

4.2.6消防车道沿途标志和标线标识(B类

1建筑层数、高度、面积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无擅自加层、增高、扩大建设面 积等; 2涉及平面布置的内容应符合国家和我省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及消防设 计文件的要求; 3除安全出口的形式和数量应全数检查外,其余各子项目的抽查比例不低于总数 的20%。

1消防控制室的防火分隔、安全出口、防淹措施、应急照明(A类) 2管道布置(A类) 应无与消防设施无关的电气线路及管路穿过消防控制室。 3消防控制室的设置位置(C类)

水泵房的设置位置、防火分隔、安全出口、防腌猎施、应急照明(A类 4.3.4柴油发电机房 1柴油发电机房的设置位置、耐火等级、防火分隔、疏散门等防火要求(A类) 2测试应急照明,应符合正常照度要求(A类) 3储油间、油箱的设置及储存量(A类)

4.3.4柴油发电机房

2测试应急照明,应符合正常照度要求(A类)

4.3.6民用建筑中的其他特殊场所

1特殊场所的设置位置、防火分隔等建筑防火要求(A类) 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商业营业厅、展览厅,儿童活动场所,医院和疗养院的 住院楼,老年人照料设施中的老年人公共活动用房、康复与医疗用房,锅炉房、含可 燃油的电力设备用房、燃油、燃气设备用房、空调机房、厨房、手术室等设备用房的 设置位置、防火分隔等建筑防火要求应符合国家和我省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 及消防设计文件的要求。 2除上条规定场所以外的人员密集场所、老年人照料设施、机动车库等设置位置、 防火分隔等建筑防火要求(B类) 3建筑内使用可燃气体、液体作燃料时,其燃料的储存、供给和使用要求(B类) 进行资料核香,现场检香

工业建筑中甲、乙类火灾危险性场所、中间仓库以及总控制室、员工宿舍、办公 室和休息室等场所的设置位置、防火分隔要求(A类)

5.1建筑保温及外墙装饰防火

5 建筑结构、构造及消防疏散、救援

1建筑保温系统及外墙装饰防火的设置和防火性能,应符合现行国家和我省工程 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及消防设计文件的要求; 2按楼层(防火分区)进行抽查,现场抽样的楼层、场所(部位)及消防设施等 应具有代表性和典型性,抽查的楼层(防火分区)按其总数不少于20%确定,且抽查 数量不得少于5层(个),当总数少于5层(个)时全数检查;确定抽查的楼层各子 项目的抽查比例不低于总数的20%。

5.1.2建筑的外墙及屋面保温系统的设置位置、设置形式,保温材料的燃烧性能

查阅有关防火性能的证明文件,核查隐蔽工程的影像资料,现场

5.1.3建筑外墙装饰的防火性能(B类)

5.2建筑内部装修防火

1建筑内部装修应符合现行国家和我省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及消防设计 文件的要求,建筑内部装修不应擅自减少、改动、拆除、遮挡消防设置、疏散指示标 志、安全出口、疏散出口、疏散走道和防火分区、防烟分区等; 2建设工程内部装修不得影响人员疏散和消防设施的使用,公共场所采用的阻燃 制品及组件应具有阻燃标识; 3建筑内部装修消防检查验收应在相关分项工程按《建筑内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 规范》GB50354等技术标准检查验收合格基础上进行,施工记录、装修材料见证取 样检测报告、隐蔽工程的影像资料等资料齐全: 4按楼层(防火分区)进行抽查,现场抽样的楼层、场所(部位)及消防设施等 应具有代表性和典型性,确定抽查的楼层(防火分区)按其总数不少于20%确定,且 抽查数量不得少于5层(个),当总数少于5层(个)时全数检查;抽查的楼层各子 项目的抽查比例不低于总数的20%

装修范围、使用功能(A类)

5.2.3建筑吊顶、墙面和地面等装修材料的防火性

5.2.3建筑吊顶、墙面和地面等装修材料的防火性能

类) 查看有关防火性能的证明文件、施工记录;查看隐蔽工程施工记录、影像资料; 核查装修材料燃料性能检测报告、见证取样检测报告,现场检查、核对与实际使用材 料的一致性(现场阻燃处理的纺织织物、木质材料、高分子合成材料、复合材料应由 施工单位抽样送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其它装修材料及现场进行阻燃处 理所使用的阻燃剂应当进行见证取样检验)。 2公共场所内建筑制品、织物、塑料/橡胶、泡沫塑料类、家具及组件、电线电缆 六类产品应使用阻燃制品并加贴阻燃标识(B类) 进行资料核查,查看阻燃制品标识使用证书,现场检查阻燃标识。

5.2.4电气安装与装修、用电装置发热情况和周围材料的燃烧性能和防火障

1开关、插座、配电箱不应直接安装在可燃材料基座上(A类) 2白炽灯、卤钨灯、荧光高压汞灯、镇流器等的安装(A类) 不应直接设置在可燃装修材料或可燃构件上。 3各类灯具的发热表面不得靠近B1级以下材料,当靠近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 防火保护措施(A类) 现场检查,按楼层(防火分区)总数不少于20%抽查,且不得少于5层(个), 总数少于5层(个)的全数检查,抽查楼层(防火分区)检查点不少于5处,歌舞娱 乐放映游艺场所全数检查,

1建筑内部装修不应影响消防设施的使用功能,不能遮挡、覆盖消火栓箱(A类) 2建筑内部装修不能遮挡、覆盖手动报警按钮、喷头、火灾探测器以及安全疏散 指示标志和安全出口标志等消防设施(B类) 按楼层(防火分区)总数不少于20%抽查,且不得少于5层(个),总数少于5 (个)的全数检查,抽查楼层(防火分区)检查点不少于5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 场所全数检查。

5.2.6建筑内部装修对疏散设施的影响

建筑内部装修不应奶碍疏散走道的正常使用,不应减少安全出口、疏散出口或 教走道的设计疏散所需净宽度和数量(A类) 现场检查,查看安全出口、蔬散出口、疏散走道数量、测量蔬散宽度。按楼层(防 火分区)总数不少于20%抽查,且不得少于5层(个),总数少于5层(个)的全数检 查,抽查楼层(防火分区)检查点不少于5处,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全数检查。

5.3防火分隔、防烟分隔、固定窗

1防火分区和建筑构造应符合现行国家和我省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及消 防设计文件的要求; 2建设工程应采用防火墙等划分防火分区,确有困难时可采用符合《建筑设计防 火规范》要求的防火卷帘、防火分隔水幕等措施进行分隔; 3防烟分区不应跨越防火分区; 4按楼层(防火分区)进行抽查,现场抽样的楼层、场所(部位)及消防设施等 应具有代表性和典型性,抽查的楼层(防火分区)数按其总数不少于20%确定,且抽 查数量不得少于5层(个),当总数少于5层(个)时全数检查;抽查的楼层各子项 目的抽查比例不低于总数的30%

防火分区的位置、形式、完整性和建筑面积(A类) 对照设计文件、核查施工记录;现场检查,按抽查楼层建筑防火分区总数不少于 30%抽查,且不得少于5个,总数不足5个的全数检查;对于功能复杂的建设工程,检 查应涵盖不同使用功能的楼层,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应全数检查。

5.3.4防火隔墙、柱、梁、楼板、疏散楼梯、屋顶承重构件

类) 防火隔墙墙体与梁、楼板结合紧密,无孔洞、缝隙,墙上的施工孔洞应采用不

防火隔墙墙体与梁、楼板结合紧密,无孔洞、缝隙,墙上的施工孔洞应采用不燃

材料填塞密实。查验施工记录、装修材料见证取样检测报告、隐蔽工程的影像资料等 资料;每类构件按楼层(防火分区)总数不少于20%抽查,且不得少于5层(个), 总数少于5层(个)的全数检查,抽查楼层(防火分区)检查点不少于2处

1设置位置和检查门的设置(A类)

1设置位置和检查门的设置(A类) 2并壁的耐火极限、防火封堵严密性(A类)

5.3.6其他有防火分隔要求的部位

1建筑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设置的实体墙高度、防火挑檐和隔板的宽度(A类) 2建筑幕墙在每层楼板外沿处的防火措施,幕墙与每层楼板、隔墙处的缝隙的防 火封堵(A类) 3实体墙、防火挑檐和隔板的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A类) 4住宅建筑外墙上相邻户开口之间的墙体宽度(A类) 5建筑外墙紧靠防火墙两侧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B类) 进行资料核查,查验隐蔽工程施工记录、影像资料、产品(防火玻璃、内填充材 料、防火封堵材料等)质量证明文件及燃烧性能检测报告、设计文件;测量尺寸,现 场检查:现场抽查楼层(防火分区)的检查点不少于2处

5建筑外墙紧靠防火墙两侧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B类) 进行资料核查,查验隐蔽工程施工记录、影像资料、产品(防火玻璃、内填 料、防火封堵材料等)质量证明文件及燃烧性能检测报告、设计文件;测量尺寸: 场检查:现场抽查楼层(防火分区)的检查点不少于2处。

1防火卷帘的设置类型、位置(含除中庭等处以外的防火分隔部位卷帘长度)和 防火封堵严密性,手动、自动控制功能(B类) 根据测量成果,现场测试核查。 2防火卷帘的证明文件符合相关产品标准(B类)

5.3.8 防火门、窗

1防火门、窗的设置位置、类型、开启方式、数量及安装质量(B类) 2常闭防火门的自闭功能,常开防火门、窗的联动控制功能(B类) 3防火门、窗、闭门器、防火玻璃等的证明文件应符合相关产品标准(B类 进行资料核查,现场测试

1变形缝内的填充材料和变形缝的构造基层应采用不燃材料(B类) 2跨越防火分区的变形缝应采用不燃材料填塞密实(B类) 3管道穿过建筑内的变形缝时防火措施(B类) 查验隐蔽工程施工记录及影像资料,现场查看变形缝,按楼层(防火分区)总数 不少于20%抽查,且不得少于5层(个),总数少于5层(个)的全数检查,抽查楼层 (防火分区)的检查点不少于3处。应在管道穿过处加设不燃材料制作的套管或采取 其他防变形措施,并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封堵。

1防烟分区的设置位置、形式、完整性和建筑面积,挡烟设施的高度(B类) 2防烟分区分隔材料的燃烧性能、活动挡烟垂壁的下垂功能(C类)

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其固定窗的设置(A类) 2设置机械排烟系统的地上建筑或部位、场所,其固定窗的设置(B类)

1设置机械加压送风系统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其固定窗的设置(A类) 2设置机械排烟系统的地上建筑或部位、场所,其固定窗的设置(B类) 对照设计文件,检查固定窗设置位置,测量固定窗面积。按确定的抽查楼层(防 k分区)的固定窗总数不少于30%抽查,且不少于3个,总数少于3个的全数检查;但 确定的抽查楼层(防火分区)对应的楼梯间的固定窗应全数检查

1应符合国家和我省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及消防设计文件的要求; 2除第5.4.4条按照总数的20%抽查外,其余各子项目均应全数检查

5.4.2爆炸危险场所(部位)

爆炸危险场所(部位)的设置形式、位置、建筑结构、分隔措施 2洲压设施

泄压设施的设置(A类)

2泄压设施的泄压口面积、泄压形式(C类) 进行资料核查,现场检查核对。

方静电、防积聚、防流散等措施的设置形

1安全疏散应符合国家和我省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及消防设计文件的要 求,检查验收应在建设工程的安全疏散设施施工、调试完毕的基础上进行; 2安全出口的形式和数量应全部检查,其余涉及安全疏散的各子项目的抽查比例 不低于总数的20%。

1安全出口的设置形式、位置和数量,首层直通室外的情况(A类) 首层应有符合要求的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2疏蔬散楼梯间、前室的防烟措施(A类) 现场对防烟措施进行核查:采用自然通风方式的楼梯间、前室外墙上可开启外窗、 口的面积及并启角度,封闭楼梯间顶层最高处可并启外窗的面积、开启装置、开启 有度等,机械加压送风楼梯间的固定窗面积及设置位置等。 3管道穿越蔬散楼梯间、前室处及门窗洞口等防火分隔设置情况(A类) 公共建筑楼梯间及前室不应敷设可燃气体管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居住建 筑内的可燃气体管道不应穿过楼梯间,当必须局部水平穿过楼梯间时,应采用穿钢套 管保护,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的有关规定;疏散楼梯间、前 室靠外墙设置时,楼梯间、前室及合用前室外墙上的窗口与两侧门、窗、洞口最近边 象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0米。 4地下室、半地下室与地上层共用楼梯的防火分隔(A类) 首层与地下层出入口处应采用防火隔墙、乙级防火门隔开。 5安全出口的疏散宽度、建筑疏散距离、前室面积(A类) 根据测量成果报告,现场核查、判定。核查蔬散楼梯的净宽、首层的疏散外门宽 ,有无影响疏散的凸出物,开向疏散楼梯或疏散楼梯间的完全开后后是否影响疏 宽度;根据消防设计文件,按设计人数最多楼层核查楼梯净宽总和。疏散宽度、距 离、面积等与设计图纸标示值存在负偏差时,应符合本导则第3.2.7条第3款的要求。

1疏散门的设置位置、形式和开启方向(A类) 对照设计文件现场检查。 2疏蔬散宽度(A类) 根据测量成果报告QGDW 11334-2014 输电线路挤扩支盘桩基础机械化施工导则,现场核查、判定。疏散宽度允许负偏差应符合本导则第3.2.7 条第3款的要求。 3逃生门锁装置(A类) 人员密集场所平时需要控制人员随意出入的疏散用门,或设有门禁系统的建筑疏

散用门,应保证火灾时不需要使用钥匙等任何工具即能从内部易于打开,并应在显著 位置设置标识和使用提示

1疏散走道的排烟条件(A类) 2蔬散走道的蔬散宽度、蔬散距离(A类) 3疏散走道的设置位置(B类) 进行资料核查,根据测量成果报告,对照设计文件现场检查。安全疏散宽度、距 离、相邻安全出口之间的距离允许误差应符合本导则第3.2.7条第3款的要求。 5.5.5避难层(间) 1避难层(间)的设置位置、形式、平面布置和防火分隔(A类) 2避难层(间)的防烟条件(A类) 3避难层(间)的消防电梯、疏散楼梯的设置(A类) 通向避难层(间)的防烟楼梯在避难层(间)的构造形式,人员应通过避难层(间) 方能上、下。 4避难层(间)的有效避难面积(C类) 进行资料核查,根据测量成果报告,对照设计文件现场检查。

5.5.5避难层(间)

1消防电梯的检查验收,应在建设工程相关消防电梯的内容施工、安装、调试完 毕华、消防电梯经检验合格并符合国家标准《电梯工程施工质量检查验收规范》GB50310 的有关规定的基础上进行,并应符合国家和我省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及消防 设计文件的要求; 2消防电梯应按每栋建筑的实际安装数量全部检查。

5.6.2消防电梯的设置

DB13T 1228-2010 有机化工产品中水不溶物含量测定方法1消防电梯的设置位置、数量(A类)

6.1.1消防给水和灭火系统的设置应符合国家和我省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及 消防设计文件的要求。 5.1.2建筑的全部消防用水量应为其室内、室外消防用水量之和。 5.1.3系统的消防检查验收应在分项检查验收合格基础上进行,施工、调试记录和消 防设施检测报告等技术资料应齐全。 5.1.4抽查比例除特殊注明外,抽查比例不小于20%,并不得少于3处,少于3处的全 部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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