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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及计算规则(2020版).pdf(一)说明 1.工程量清单指载明建设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措施项 目、其他项目的名称和相应数量以及规费、税金项目等内容的 明细清单。 2.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必须载明项目编码、项目名称、 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必须根 据《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等国家标准规定的 项目编码、项目名称、项目特征、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 进行编制。 3.措施项目清单是指为完成工程项目施工,发生于该工程 施工前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 项目清单。包括总价措施项目清单和单价措施项目清单。 4.工程量清单计价指投标人完成由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 单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 项目费和规费、税金。 5.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应当根据工程量清单中分部分 项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特征描述及有关要求,以综合单价形式计 算。 6.综合单价是指完成一个规定清单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 料和工程设备费、施工机具使用费和企业管理费、利润及一定 范围内的风险费用。其中人工费包括定额人工费和人工增加费, 人工增加费是指各地区人工费调整、高原降效增加费用。施工
机械费包括定额机械费和施工机械增加费,施工机械增加费是 指各地区机械高原降效增加费用。 7.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的综合单价,可按各专业工程 计价定额及《费用计算规则》中规定的费率和计算方法计算。 8.措施项目清单计价中单价措施项目清单按综合单价计 算,可按各专业工程计价定额及《费用计算规则》中规定的费 率和计算方法计算;总价措施项目清单计价按《费用计算规则》 中费率和计算方法计算。 9.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简称甲供材)应计入相 应项目的综合单价中,但在支付工程价款时,发包人应按合同 的约定扣除甲供材料款,
(二)计价程序 程量清单总计价程序
HG/T 4844-2015 低锌底漆.工程量清单总计价利
包括暂列金额、暂估价、计日工、总承包服务
宗合单价计算程序(分部分项工程及单价折
(一)说明 定额计价是以2020版《青海省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计价定 额》等各专业工程定额中人工费、材料费(含未计价材,下同) 施工机具使用费为基础,依据费用计算规则计价程序计算工程 所需的全部费用,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 业管理费、利润、规费和税金。 (二)定额计价法计价程序(见下表)
二、企业管理费、利润计取标准
注:规费不分专业工程均执行同一费率标
四、税金计取标准 (一)一般计税法
(二)简易计税法(税金及附加)
第四章专业工程适用范围
工程量在10000m°以上或单独编制工程预算的场地平整、土石 方工程处理(包括挖土或填土)、水池、运动场、机场、管沟等 的土石方工程。 七、包工不包料工程:适用于按定额仅包人工,不包材料、 机械的工程。
服务的内容包括:对分包单位的管理、协调和施工配合等费用; 施工现场水电设施、管线敷设的摊销费用;共用脚手架搭拆的 难销费用;共用垂直运输设备,加压设备的使用、折旧、维修 费用等。 3.招标人自行采购材料、工程设备的,总承包服务费按招 标人供应材料、工程设备价值的1%计算。 4.总承包服务费应根据总承包服务范围计算,在招投标阶 段或签订施工合同时确定。 四、工程排污费是指承包人按环境保护部门的规定,对施 工现场超标准排放的污水、废气、固体废物及危险废物、噪音 污染缴纳的费用,应按实际缴纳金额计算。 五、实施“优质优价”奖励。对建设单位要求招标项目创 建省级及以上优质工程奖的,先将相应创优奖金列入招标工程 量清单其他项目费暂列金额,招标后发承包双方应在合同中约 定;对创优目标为“鲁班奖”、“全国建筑工程装饰奖”和“江 河源杯”的工程项自,发承包双方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应就创 优自标和奖励进行约定,分别按不低于税前工程造价的3%、1.5% 和1%予以计入。 六、青海省现行各专业工程消耗量定额及2020版新发布计 价定额中的增值税均按一般计税方法的税率计算的。一般计税 方法下,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及地方教育附加等包 含在企业管理费中。 七、本《费用计算规则》中的安全文明费、规费、税金是 按照国家和我省现行有关政策测算的,为不可竞争费,不得参 与投标报价竞争,工程计价过程中必须按规定费用标准计取。 八、本《费用计算规则》没有考虑市政或园林工程特点又
不属于临时设施范围,并在施工前可预见的因素发生的费用, 如市政工程施工受行车、行人十扰、交通导行费和园林工程防 游人干扰及路面保护费。以上施工因素增加费需根据工程实际 情况发承包双方提前约定。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
建标(2013)44号
的检验试验费列入企业管理费。 (五)将仪器仪表使用费列入施工机具使用费:大型机械进出 场及安拆费列入措施项目费。 (六)按照《社会保险法》的规定,将原企业管理费中劳动保 险费中的职工死亡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列入规费中的养老保险费; 在企业管理费中的财务费和其他中增加担保费用、投标费、保险费, (七)按照《社会保险法》、《建筑法》的规定,取消原规费 中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费,增加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 (八)按照财政部的有关规定,在税金中增加地方教育附加。 二、为指导各部门、各地区按照本通知开展费用标准测算等工 作,我们对原《通知》中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参考计算方法、公式和 十价程序等进行了相应的修改完善,统一制订了《建筑安装工程费 用参考计算方法》和《建筑安装工程计价程序》(见附件3、附件4)。 三、《费用组成》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原建设部、财政 部《关于印发<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的通知》(建标[2003|206 号)同时废止。 附件:1.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按费用构成要素划分) 2.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按造价形成划分) 3.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参考计算方法 4.建筑安装工程计价程序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2013 年3月 21日
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
(二)材料费:是指施工过程中耗费的原材料、辅助材料、构 配件、零件、半成品或成品、工程设备的费用。内容包括: 1.材料原价:是指材料、工程设备的出厂价格或商家供应价格。 2.运杂费:是指材料、工程设备自来源地运至工地仓库或指定 维放地点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3.运输损耗费:是指材料在运输装卸过程中不可避免的损耗。 4.采购及保管费:是指为组织采购、供应和保管材料、工程设 备的过程中所需要的各项费用。包括采购费、仓储费、工地保管费、 仓储损耗。 工程设备是指构成或计划构成永久工程一部分的机电设备、金 属结构设备、仪器装置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 (三)施工机具使用费:是指施工作业所发生的施工机械、仪 器仪表使用费或其租赁费。 1.施工机械使用费:以施工机械台班耗用量乘以施工机械台班 单价表示,施工机械台班单价应由下列七项费用组成: (1)折旧费:指施工机械在规定的使用年限内,陆续收回其原 值的费用。 (2)大修理费:指施工机械按规定的大修理间隔台班进行必 要的大修理,以恢复其正常功能所需的费用。 (3)经常修理费:指施工机械除大修理以外的各级保养和临 时故障排除所需的费用。包括为保障机械正常运转所需替换设备与 随机配备工具附具的摊销和维护费用,机械运转中日常保养所需润 滑与擦拭的材料费用及机械停滞期间的维护和保养费用等。 (4)安拆费及场外运费:安拆费指施工机械(大型机械除外) 在现场进行安装与拆卸所需的人工、材料、机械和试运转费用以及
机械辅助设施的折旧、搭设、拆除等费用;场外运费指施工机械整 体或分体自停放地点运至施工现场或由一施工地点运至另一施工地 点的运输、装卸、辅助材料及架线等费用。 (5)人工费:指机上司机(司炉)和其他操作人员的人工费。 (6)燃料动力费:指施工机械在运转作业中所消耗的各种燃 料及水、电等。 (7)税费:指施工机械按照国家规定应缴纳的车船使用税、 保险费及年检费等。 2.仪器仪表使用费:是指工程施工所需使用的仪器仪表的摊销 及维修费用。 (四)企业管理费:是指建筑安装企业组织施工生产和经营管理 所需的费用。内容包括: 1.管理人员工资:是指按规定支付给管理人员的计时工资、奖 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2.办公费:是指企业管理办公用的文具、纸张、帐表、印刷、 邮电、书报、办公软件、现场监控、会议、水电、烧水和集体取暖 降温(包括现场临时宿舍取暖降温)等费用。 3.差旅交通费:是指职工因公出差、调动工作的差旅费、住勤 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误餐补助费,职工探亲路费,劳动力招募费, 职工退休、退职一次性路费,工伤人员就医路费,工地转移费以及 管理部门使用的交通工具的油料、燃料等费用。 4.固定资产使用费:是指管理和试验部!门及附属生产单位使用 的属于固定资产的房屋、设备、仪器等的折旧、大修、维修或租赁 费。 5.工具用具使用费:是指企业施工生产和管理使用的不属于固
定资产的工具、器具、家具、交通工具和检验、试验、测绘、消防 用具等的购置、维修和摊销费。 6.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费:是指由企业支付的职工退职金、按 规定支付给离休于部的经费,集体福利费、夏季防暑降温、冬季取 暖补贴、上下班交通补贴等。 7.劳动保护费:是企业按规定发放的劳动保护用品的支出。如 工作服、手套、防暑降温饮料以及在有碍身体健康的环境中施工的 保健费用等。 8.检验试验费:是指施工企业按照有关标准规定,对建筑以及 材料、构件和建筑安装物进行一般鉴定、检查所发生的费用,包括 自设试验室进行试验所耗用的材料等费用。不包括新结构、新材料 的试验费,对构件做破坏性试验及其他特殊要求检验试验的费用和 建设单位委托检测机构进行检测的费用,对此类检测发生的费用, 由建设单位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中列支。但对施工企业提供的具有 合格证明的材料进行检测不合格的,该检测费用由施工企业支付。 9.工会经费:是指企业按《工会法》规定的全部职工工资总额 比例计提的工会经费。 10.职工教育经费:是指按职工工资总额的规定比例计提,企业 为职工进行专业技术和职业技能培训,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职 工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定以及根据需要对职工进行各类文化 教育所发生的费用。 11.财产保险费:是指施工管理用财产、车辆等的保险费用。 12.财务费:是指企业为施工生产筹集资金或提供预付款担保 覆约担保、职工工资支付担保等所发生的各种费用。 13.税金:是指企业按规定缴纳的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
用税、印花税等。 14.其他:包括技术转让费、技术开发费、投标费、业务招待费、 绿化费、广告费、公证费、法律顾问费、审计费、咨询费、保险费 等。 (五)利润:是指施工企业完成所承包工程获得的盈利。 (六)规费:是指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由省级政府和省级 有关权力部门规定必须缴纳或计取的费用。包括: 1.社会保险费 (1)养老保险费: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养 老保险费。 (2)失业保险费: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失业保 险费。 (3)医疗保险费: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基本医 疗保险费。 (4)生育保险费: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生育保 险费。 (5)工伤保险费:是指企业按照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工伤保 险费。 2.住房公积金:是指企业按规定标准为职工缴纳的住房公积金。 3.工程排污费:是指按规定缴纳的施工现场工程排污费。 其他应列而未列入的规费,按实际发生计取。 (七)税金:是指国家税法规定的应计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内 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以及地方教育附加,
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表
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
建筑安装工程费按照工程造价形成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 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税金组成,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 费、其他项目费包含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 费和利润(见附表)。 (一)分部分项工程费:是指各专业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应予 列支的各项费用。 1.专业工程:是指按现行国家计量规范划分的房屋建筑与装饰 工程、仿古建筑工程、通用安装工程、市政工程、园林绿化工程、 矿山工程、构筑物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爆破工程等各类工程, 2.分部分项工程:指按现行国家计量规范对各专业工程划分的 项目。如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划分的土石方工程、地基处理与桩基 工程、砌筑工程、钢筋及钢筋混凝土工程等。 各类专业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划分见现行国家或行业计量规 范。 (二)措施项目费:是指为完成建设工程施工,发生于该工程施 工前和施工过程中的技术、生活、安全、环境保护等方面的费用。 内容包括: 1.安全文明施工费 1环境保护费:是指施工现场为达到环保部门要求所需要的各 项费用。 ②文明施工费:是指施工现场文明施工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③安全施工费:是指施工现场安全施工所需要的各项费用。 ④临时设施费:是指施工企业为进行建设工程施工所必须搭设 的生活和生产用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临时设施费用。包括 奋时设施的搭设、维修、拆除、清理费或摊销费等。 2.夜间施工增加费:是指因夜间施工所发生的夜班补助费、夜 间施工降效、夜间施工照明设备摊销及照明用电等费用。 3.二次搬运费:是指因施工场地条件限制而发生的材料、构配 件、半成品等一次运输不能到达堆放地点,必须进行二次或多次搬 运所发生的费用。 4.冬雨季施工增加费:是指在冬季或雨季施工需增加的临时设 施、防滑、排除雨雪,人工及施工机械效率降低等费用。 5.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是指峻工验收前,对已完工程及设 备采取的必要保护措施所发生的费用。 6.工程定位复测费:是指工程施工过程中进行全部施工测量放 线和复测工作的费用。 7.特殊地区施工增加费:是指工程在沙漠或其边缘地区、高海 拨、高寒、原始森林等特殊地区施工增加的费用。 8.大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费:是指机械整体或分体自停放 场地运至施工现场或由一个施工地点运至另一个施工地点,所发生 的机械进出场运输及转移费用及机械在施工现场进行安装、拆卸所 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试运转费和安装所需的辅助设施的 费用。 9.脚手架工程费:是指施工需要的各种脚手架搭、拆、运输费 用以及脚手架购置费的摊销(或租赁)费用。 措施项目及其包含的内容详见各类专业工程的现行国家或行业
计量规范。 (三)其他项目费 1.暂列金额:是指建设单位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工程 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施工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 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 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 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2.计日工:是指在施工过程中,施工企业完成建设单位提出的 施工图纸以外的零星项目或工作所需的费用。 3.总承包服务费:是指总承包人为配合、协调建设单位进行的 专业工程发包,对建设单位自行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等进行保管 以及施工现场管理、峻工资料汇总整理等服务所需的费用。 (四)规费:定义同附件1。 (五)税金:定义同附件1。
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表 (按造价形成划分)
一、各费用构成要素参考计算方法如下: (一)人工费 公式1: 人工费=(工日消耗量×日工资单价)
建筑安装工程费用参考计算方法
(一)人工费 公式1: 人工费=么(工日消耗量日工资单价) 年平均每月法定工作日 注:公式1主要适用于施工企业投标报价时自主确定 人工费,也是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编制计价定额确定定额人工单 价或发布人工成本信息的参考依据。 公式2: 人工费=(工程工日消耗量×日工资单价) 日工资单价是指施工企业平均技术熟练程度的生产工人在每工 作日(*家法定工作时间内)按规定从事施工作业应得的日工资总 额。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确定日工资单价应通过市场调查、根据工程 自的技术要求,参考实物工程量人工单价综合分析确定,最低日 工资单价不得低于工程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所发布的最 氏工资标准的:普工1.3倍、一般技工2倍、高级技工3倍。 工程计价定额不可只列一个综合工日单价,应根据工程项目技 术要求和工种差别适当划分多种日人工单价,确保各分部工程人工 费的合理构成。 注:公式2适用于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编制计价定额时确定定额
人工费,是施工企业投标报价的参考依据。 (二)材料费 1.材料费 材料费=匕(材料消耗量×材料单价) 材料单价=L(材料原价十运杂费)×(1+运输损耗率(%))」×L1+ 采购保管费率(%)」 2.工程设备费 工程设备费=Z(工程设备量×工程设备单价) 工程设备单价=(设备原价+运杂费)×[1+采购保管费率(%)」 (三)施工机具使用费 1.施工机械使用费 施工机械使用费=Z(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机械台班单价) 机械台班单价=台班折旧费+台班大修费+台班经常修理费+台班 安拆费及场外运费+台班人工费+台班燃料动力费+台班车船税费 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确定计价定额中的施工机械使用费时, 应根据《建筑施工机械台班费用计算规则》结合市场调查编制施工 机械台班单价。施工企业可以参考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台班单 价,自主确定施工机械使用费的报价,如租赁施工机械,公式为: 施工机械使用费=(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机械台班租赁单价) 2.仪器仪表使用费 仪器仪表使用费=工程使用的仪器仪表摊销费+维修费 (四)企业管理费费率 (1)以分部分项工程费为计算基础 生产工人年平均管理费 企业管理费费率(%): ×人工费占分部分项工程费比例(%) 年有效施工天数×人工单价
(2)以人工费和机械费合计为计算基础
(3)以人工费为计算基础 生产工人年平均管理费 企业管理费费率% ×100% 年有效施工天数×人工单价
生产工人年平均管理费
年有效施工天数×(人工单价+每一工日机械使用费)
注:上述公式适用于施工企业投标报价时自主确定管理费,是工程 造价管理机构编制计价定额确定企业管理费的参考依据。 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确定计价定额中企业管理费时,应以定额 人工费或(定额人工费+定额机械费)作为计算基数,其费率根据历 年工程造价积累的资料,辅以调查数据确定,列入分部分项工程和 措施项目中。 (五)利润 1.施工企业根据企业自身需求并结合建筑市场实际自主确定, 列入报价中。 2.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确定计价定额中利润时,应以定额人工 费或(定额人工费+定额机械费)作为计算基数,其费率根据历年工 程造价积累的资料,并结合建筑市场实际确定,以单位(单项)工 程测算,利润在税前建筑安装工程费的比重可按不低于5%耳不高于 7%的费率计算。利润应列入分部分项工程和措施项目中。 (六)规费 1.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应以定额人工费为计算基础,根据工 程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规定费率计算。 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Z(工程定额人工费×社会保险费和 主房公积金费率) 式中: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费率可以每万元发承包价的生
措施项目费=么(措施项目工程量×综合单价) 2.*家计量规范规定不宜计量的措施项目计算方法如下 (1)安全文明施工费 安全文明施工费=计算基数×安全文明施工费费率(%) 计算基数应为定额基价(定额分部分项工程费+定额中可以计量 的措施项目费)、定额人工费或(定额人工费+定额机械费),其费率 由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根据各专业工程的特点综合确定。 (2)夜间施工增加费 夜间施工增加费=计算基数×夜间施工增加费费率(%) (3)二次搬运费 二次搬运费=计算基数×二次搬运费费率(%) (4)冬雨季施工增加费 冬雨季施工增加费=计算基数×冬雨季施工增加费费率(%) (5)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 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计算基数×已完工程及设备保护费费 率(%) 上述(2)~(5)项措施项目的计费基数应为定额人工费或(定 额人工费+定额机械费),其费率由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根据各专业工 程特点和调查资料综合分析后确定。 (三)其他项目费 1.暂列金额由建设单位根据工程特点,按有关计价规定估算, 施工过程中由建设单位掌握使用、扣除合同价款调整后如有余额, 日建设单位。 2.计日工由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按施工过程中的签证计价。 3.总承包服*费由建设单位在招标控制价中根据总包服*范围
和有关计价规定编制,施工企业投标时自主报价,施工过程中按签 约合同价执行。 (四)规费和税金 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均应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行业建设 主管部门发布标准计算规费和税金,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 相关问题的说明 1.各专业工程计价定额的编制及其计价程序,均按本通知实施。 2.各专业工程计价定额的使用周期原则上为5年。 3.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定额使用周期内,应及时发布人工、材 料、机械台班价格信息,实行工程造价动态管理,如遇*家法律、 法规、规章或相关政策变化以及建筑市场物价波动较大时,应适时 调整定额人工费、定额机械费以及定额基价或规费费率,使建筑安 装工程费能反映建筑市场实际。 4.建设单位在编制招标控制价时,应按照各专业工程的计量规 范和计价定额以及工程造价信息编制。 5.施工企业在使用计价定额时除不可竞争费用外,其余仅作参 考,由施工企业投标时自主报价。
建筑安装工程计价程序 建设单位工程招标控制价计价程序
建筑安装工程计价程序 建设单位工程招标控制价计价程序
施工企业工程投标报价计价程序
财企(201216号
财企(2012】16号
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建立企业安全生产投入长效机制,加强安全生产费 用管理,保障企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维护企业、职工以及社会公 共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 **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发[2004]2号)和《** 完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发[2010]23号)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境内直接从事煤炭生产、非煤矿山开 采、建设工程施工、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交通运输、烟花爆竹生产 台金、机械制造、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含民用航空及核燃料) 的企业以及其他经济组织(以下简称企业)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费用(以下简称安全费用)是指企 业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企业或者 页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安全费用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 的原则进行管理。 第四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煤炭生产是指煤炭资源开采作业有关活动。 非煤矿山开采是指石油和天然气、煤层气(地面开采)、金属 矿、非金属矿及其他矿产资源的勘探作业和生产、选矿、闭坑及尾 矿库运行、闭库等有关活动。 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井巷工程、线路管道和设 备安装及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以及矿山建设。 危险品是指列入*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GB12268)和《危 险化学品目录》的物品。 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 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交通运输包括道路运输、水路运输、铁路运输、管道运输。道 路运输是指以机动车为交通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水路运输是指 以运输船舶为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及港口装卸、堆存;铁路运输 是指以火车为工具的旅客和货物运输(包括高铁和城际铁路);管 道运输是指以管道为工具的液体和气体物资运输。 治金是指金属矿物的冶炼以及压延加工有关活动,包括:黑色 金属、有色金属、黄金等的治炼生产和加工处理活动,以及炭素、 耐火材料等与主工艺流程配套的辅助工艺环节的生产。 机械制造是指各种动力机械、治金矿山机械、运输机械、农业 机械、工具、仪器、仪表、特种设备、大中型船舶、石油炼化装备 及其他机械设备的制造活动。 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包括武器装备和弹药的科研、生产、 试验、储运、销毁、维修保障等。
第二章安全费用的提取标准 炭生产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煤产量按月提取。各类煤矿
第二章安全费用的提取标准
原煤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矿井、高瓦斯矿井吨 煤30元; (二)其他井工矿吨煤15元; (三)露天矿吨煤5元。 矿井瓦斯等级划分按现行《煤矿安全规程》和《矿井瓦斯等级 鉴定规范》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非煤矿山开采企业依据开采的原矿产量按月提取。各类 矿山原矿单位产量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石油,每吨原油17元; (二)天然气、煤层气(地面开采),每千立方米原气5元; (三)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5元,地下矿山每吨1 元; (四)核工业矿山,每吨25元; (五)非金属矿山,其中露天矿山每吨2元,地下矿山每吨4 元; (六)小型露天采石场,即年采剥总量50万吨以下,且最大开 采高度不超过50米,产品用于建筑、铺路的山坡型露天采石场,每 吨1元; (七)尾矿库按入库尾矿量计算,三等及三等以上尾矿库每吨 1元,四等及五等尾矿库每吨1.5元。 本办法下发之日以前已经实施闭库的尾矿库,按照已堆存尾砂 的有效库容大小提取,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下的,每年提取5万元; 超过100万立方米的,每增加100万立方米增加3万元,但每年提 取额最高不超过30万元。 原矿产量不含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和废石场中用于综合利
用的尾砂和低品位矿石。 地质勘探单位安全费用按地质勘查项目或者工程总费用的2% 提取。 第七条建设工程施工企业以建筑安装工程造价为计提依据。各 建设工程类别安全费用提取标准如下: (一)矿山工程为2.5%; (二)房屋建筑工程、水利水电工程、电力工程、铁路工程、 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为2.0%; (三)市政公用工程、治炼工程、机电安装工程、化工石油工 程、港口与航道工程、公路工程、通信工程为1.5%。 建设工程施工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 不得删减,列入标外管理。*家对基本建设投资概算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总包单位应当将安全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并监督使 用,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第八条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 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4%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第九条交通运输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按照 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普通货运业*按照1%提取; (二)客运业*、管道运输、危险品等特殊货运业*按照1.5% 提取。
第十条治金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 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3%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5%提 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5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五)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至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1%提 取; (六)营业收入超过100亿元的部分,按照0.05%提取。 第十一条机械制造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 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2%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1%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至50亿元的部分,按照0.1%提取; (五)营业收入超过50亿元的部分,按照0.05%提取。 第十二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以上年度实际营业收入为计提依 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一)营业收入不超过200万元的,按照3.5%提取; (二)营业收入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3%提取; (三)营业收入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2.5% 提取; (四)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第十三条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以上年度军品实际营 业收入为计提依据,采取超额累退方式按照以下标准平均逐月提取:
1.营业收入不超过1000万元的,按照4%提取; 2.营业收入超过1000万元至1亿元的部分,按照2%提取; 3.营业收入超过1亿元至10亿元的部分,按照0.5%提取; 4.营业收入超过10亿元的部分,按照0.2%提取。 第十四条中小微型企业和大型企业上年末安全费用结余分别 达到本企业上年度营业收入的5%和1.5%时,经当地县级以上安全生 立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商财政部门同意,企业本年度 可以缓提或者少提安全费用。 企业规模划分标准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家统计局、*家发 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 (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企业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根据安全生产实际需要: 可适当提高安全费用提取标准。 本办法公布前,各省级政府已制定下发企业安全费用提取使用 办法的,其提取标准如果低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应当按照本办法 进行调整;如果高于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按照原标准执行。 第十六条新建企业和投产不足一年的企业以当年实际营业收 入为提取依据,按月计提安全费用。 混业经营企业,如能按业*类别分别核算的,则以各业*营业 收入为计提依据,按上述标准分别提取安全费用:如不能分别核算 的,则以全部业*收入为计提依据,按主营业*计提标准提取安全 费用。
第十七条煤炭生产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煤与瓦斯突出及高瓦斯矿井落实“两个四位一体”综合
防突措施支出,包括瓦斯区域预抽、保护层开采区域防突措施、开 展突出区域和局部预测、实施局部补充防突措施、更新改造防突设 备和设施、建立突出防治实验室等支出; (二)煤矿安全生产改造和重大隐惠治理支出,包括“一通三 防”(通风,防瓦斯、防煤尘、防灭火)、防治水、供电、运输等 系统设备改造和灾害治理工程,实施煤矿机械化改造,实施矿压(冲 击地压)、热害、露天矿边坡治理、采空区治理等支出; (三)完善煤矿井下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风自 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支出,应急救援技 术装备、设施配置和维护保养支出,事故逃生和紧急避难设施设备 的配置和应急演练支出; (四)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惠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五)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自安 全评价)、咨询、标准化建设支出; (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七)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八)安全生产适用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厂 应用支出; (九)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十)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十八条非煤矿山开采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不含“三同时” 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和重大安全隐患治理支出,包括矿山综 合防尘、防灭火、防治水、危险气体监测、通风系统、支护及防治 边帮滑坡设备、机电设备、供配电系统、运输(提升)系统和尾矿 军等完善、改造和维护支出以及实施地压监测监控、露天矿边坡治
理、采空区治理等支出; (二)完善非煤矿山监测监控、人员定位、紧急避险、压凤自 救、供水施救和通信联络等安全避险“六大系统”支出,完善尾矿 库全过程在线监控系统和海上石油开采出海人员动态跟踪系统支 出,应急救援技术装备、设施配置及维护保养支出,事故逃生和紧 急避难设施设备的配置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惠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 全评价)、咨询、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 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尾矿库闭库及闭库后维护费用支出; (十)地质勘探单位野外应急食品、应急器械、应急药品支出; (十一)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十九条建设工程施工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 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系统、洞 口、临边、机械设备、高处作业防护、交叉作业防护、防火、防爆、 防尘、防毒、防雷、防台风、防地质灾害、地下工程有害气体监测、 通风、临时安全防护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 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自安 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 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条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 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 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车间、库房、罐区等作业场 所的监控、监测、通风、防晒、调温、防火、火火、防爆、泄压、 防毒、消毒、中和、防潮、防雷、防静电、防腐、防渗漏、防护围 堤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 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惠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自安 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 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一条交通运输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 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GB/T 38858-2020 干部网络培训 平台数据要求,包括道路、水路、铁路、管道运 输设施设备和装卸工具安全状况检测及维护系统、运输设施设备和 装卸工具附属安全设备等支出; (二)购置、安装和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 置、船舶通信导航定位和自动识别系统、电子海图等支出; (三)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 支出; (四)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五)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 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七)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八)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 广应用支出; (九)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十)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二条治金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 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车间、站、库房等作业场所 的监控、监测、防火、防爆、防坠落、防尘、防毒、防噪声与振动、 防辐射和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 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自安 全评价)和咨询及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 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三条机械制造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 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生产作业场所的防火、防爆、 防坠落、防毒、防静电、防腐、防尘、防噪声与振动、防辐射或者 隔离操作等设施设备支出,大型起重机械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支 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 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 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六)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 广应用;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四条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以下范围使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设备设施支出(不含“三同时” 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 (二)配备、维护、保养防爆机械电器设备支出; (三)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 支出; (四)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五)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 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八)安全生产适用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厂 应用支出; (九)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十)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五条武器装备研制生产与试验企业安全费用应当按照 以下范围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 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研究室、车间、库房、储罐 区、外场试验区等作业场所的监控、监测、防触电、防坠落、防爆、 泄压、防火、灭火、通风、防晒、调温、防毒、防雷、防静电、防 离、防尘、防噪声与振动、防辐射、防护围堤或者隔离操作等设施 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应急处置、特种个人防护 器材、设备、设施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以对所属企业提取的安全费用按照一定比例集中管理,统筹使用。 第二十八条煤炭生产企业和非煤矿山企业已提取维持简单再 生产费用的,应当继续提取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但其使用范围不 再包含安全生产方面的用途。 第二十九条矿山企业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将安 全费用结余转入矿山闭坑安全保障基金,用于矿山闭坑、尾矿库闭 库后可能的危害治理和损失赔偿。 危险品生产与储存企业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的,应当将 安全费用结余用于处理转产、停产、停业或者解散前的危险品生产 或者储存设备、库存产品及生产原料支出。 企业由于产权转让、公司制改建等变更股权结构或者组织形式 的,其结余的安全费用应当继续按照本办法管理使用。 企业调整业务、终止经营或者依法清算,其结余的安全费用应 当结转本期收益或者清算收益。 第三十条本办法第二条规定范围以外的企业为达到应当具备 的安全生产条件所需的资金投入,按原渠道列支。
第三十一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安全费用管理制度,明确安 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的程序、职责及权限,按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费 用。 第三十二条企业应当加强安全费用管理,编制年度安全费用提 取和使用计划NB/T 10719-2021 煤炭产量监测主站,纳入企业财务预算。企业年度安全费用使用计划和 上一年安全费用的提取、使用情况按照管理权限报同级财政部门、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和行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企业安全费用的会计处理,应当符合国家统一的会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财政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 解释。 第三十九条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关于调整煤炭生产安全 费用提取标准加强煤炭生产安全费用使用管理与监督的通知》(财 建(2005】168号)、《关于印发<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费用提 取与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建(2006】180号)和《关于印
发《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 企(2006】478号)同时废止。《关于印发<煤炭生产安全费用提取 和使用管理办法>和<关于规范煤矿维简费管理问题的若十规定>的 通知》(财建2004」119号)等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 以本办法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