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33/ 1036-2021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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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3/ 1036-2021 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pdf

of exterior wall

包括外墙主体部位和周边混凝土圈梁和抗震柱等热桥部位在 内,按面积加权平均求得的传热系数。计算方法见本标准附录A 单位为W/(m?·K)。

LY/T 1983-2011 铜箔、铝箔饰面人造板太阳能供热水人采暖或空调系统中由太阳能供给的能量占系 统总消耗能量的百分率

3.0.2建筑节能设计计算的室外计算气象参数应采用本标准配 套提供的浙江省各地市典型气象年的气象参数。当建筑所处地区 未列入本标准配套的气象参数库时,应参照设区市的气象参数作 为设计依据,可按附录B。

4.1.1按照建筑物能耗情况和围护结构能耗占全年建筑总能耗 的比例特征,浙江省的公共建筑应划分为下列两类: 1甲类公共建筑一一单幢建筑面积大于300m2的公共建筑 或单幢建筑面积小于等于300m2,但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m2的 建筑群; 2乙类公共建筑一一单幢建筑面积小于等于300m²,或者 一年中在夏、冬两季冷热负荷处于峰值时建筑物停用的公共建筑 4.1.2建筑总平面的规划布局和单体平面设计,应有利于自然通 风,并减少夏季的太阳辐射得热,宜利用冬季日照并避开冬季主 导风向。总体规划设计应充分利用水体和绿化等自然资源进行综 合的节能设计。 4.1.3建筑设计应遵循被动节能措施优先的原则,充分利用天然 采光、自然通风,结合围护结构隔热保温和遮阳措施,降低建筑 的用能需求。 4.1.4建筑总平面设计及平面布置应合理确定各类设备机房的 位置,缩短能源、水和空气的输送距离,公共建筑中的冷热源机 房、高低压配电房、空调机房、风机房、水泵房等宜靠近负荷中

4.1.1按照建筑物能耗情况和围护结构能耗占全年建

4.1.1按照建筑物能耗情玩不 的比例特征,浙江省的公共建筑应划分为下列两类: 1甲类公共建筑一一单幢建筑面积大于300m2的公共建筑 或单幢建筑面积小于等于300m²,但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m2的 建筑群; 2乙类公共建筑一一单幢建筑面积小于等于300m²,或者 年中在夏、冬两季冷热负荷处于峰值时建筑物停用的公共建筑, 4.1.2建筑总平面的规划布局和单体平面设计,应有利于自然通

风,并减少夏季的太阳辐射得热,宜利用冬季日照并避开冬 导风向。总体规划设计应充分利用水体和绿化等自然资源进 合的节能设计。

采光、自然通风,结合围护结构隔热保温和遮阳措施,降低 的用能需求。

立置,缩短能源、水和空气的输送距离,公共建筑中的冷热源机 房、高低压配电房、空调机房、风机房、水泵房等宜靠近负荷中 心位置集中设置,并满足现行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绿色建筑设 计标准》DB 33/1092的要求。

生能源应用核算标准》DB33/1105的要求合理利用可再生能源, 并应合理布置和预留相关设施、管线的安装空间。可再生能源应 用设施应与建筑主体一体化设计。

4.2.1公共建筑的主体朝向应考虑大然采光、自然通风、太阳辑 射得热等因素,并宜采用南偏东30°至南偏西15°。浙江省各地市 主导风向频率与风速参见附录B。

射得热等因素,并宜采用南偏东30°至南偏西15°。浙江省各地市 主导风向频率与风速参见附录B。 4.2.2公共建筑的体形宜避免过多的凹凸与错落,甲类公共建筑 体本形系数不宜大于0.40。 4.2.3公共建筑的外窗(包括透光幕墙)的平均窗墙面积比应符 合下列规定。当不能满足本条第2款和第3款规定时,必须按本 标准第4.4节的规定进行权衡判断: 1整幢建筑总窗墙面积比不得大于0.70: 2甲类公共建筑的东、西朝向的平均窗墙面积比不应大于 0.50,南、北朝向的平均窗墙面积比不应大于0.70: 3乙类公共建筑每个朝向的平均窗墙面积比均不应大于 0.50,屋顶透光部分面积与屋顶总面积的比值不应大于3%。 4.2.4甲类公共建筑平均窗墙面积比小于0.40时,玻璃(或其 他透光材料)的可见光透射比不应小于0.60;平均窗墙面积比大 于等于0.40时,玻璃(或其他透光材料)的可见光透射比不应小 于0.40。

4.2.4甲类公共建筑平均窗墙面积比小于 0.40 时,玻璃

他透光材料)的可见光透射比不应小于0.60;平均窗墙面积 于等于0.40时,玻璃(或其他透光材料)的可见光透射比不 于0.40。

1.2.5甲类公共建筑屋顶透光部分面积限值应符合表4.2.5的规

定,当不能满足本条的规定时,必须按本标准第4.4节的规定进 行权衡判断。

里类公共建筑屋顶透光部分面积限价

4.2.6公共建筑主要功能房间的外窗(包括透光幕墙)应在每个 开间设置可开启窗扇或通风换气装置。其中甲类公共建筑外窗(包 括透光幕墙)的可开启部分有效通风换气面积不宜小于所在房间

外墙面积的10%,乙类公共建筑外窗有效通风换气面积不应小于 窗面积的30%。 4.2.7建筑中庭空间应充分利用自然通风降温,并宜设置机械通 风设施。 4.2.8公共建筑南、东、西向外窗(包括透光幕墙)及屋顶大窗 应采取遮阳措施,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东、西向宜设置挡板式外遮阳、可调节外遮阳或可调节中 置遮阳; 2南向宜设置水平式外遮阳、可调节外遮阳或可调节中置遮阳; 3屋顶天窗应设置固定外遮阳、可调节外遮阳或可调节中置 遮阳; 4 建筑遮阳设施应兼顾通风及冬季太阳辐射得热: 5遮阳设施应安装牢固,且不应影响所在建筑部位的保温、 防水等性能: 6 外遮阳系数的简化计算参见附录A。 4.2.9 当公共建筑采用玻璃幕墙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宜采用双层幕墙: 2玻璃幕墙宜采用双腔中空玻璃; 3当公共建筑人口大堂采用全玻璃幕墙时,非中空玻璃的面 积不应超过同一立面透光面积(门窗和玻璃幕墙)的10%,目应 按同一立面透光面积(含全玻璃幕墙面积)加权计算平均传热系 数,并应符合第4.3.1条的规定。 4.2.10屋面的保温隔热宜采用下列措施: 1平屋顶宜采用不同构造形式的种植屋面或架空隔热屋面等: 2屋顶宜采用平、坡屋顶结合的构造形式,合理利用屋顶 空间,屋顶可设置花架,种植攀缘植物,盆栽、箱裁植物等: 3屋顶面层宜采用浅色饰面或建筑用反射隔热涂料,减少 外表面太阳辐射得热。 4.2.11地下空间宜设置采光大窗、采光侧窗、下沉厂场(庭院)

4.2.11地下空间宜设置采光天窗、采光侧窗、下沉广

导光设施等措施,充分利用自然光。

光设施等措施,充分利用自然

设施等措施,充分利用自然光。 12当公共建筑外墙采用砌体时,砌体墙厚度不宜小于240mm。 13公共建筑围护结构及其保温隔热系统的防火设计应符合 和浙江省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4.3围护结构热工设计

垦顶透光部分的热工性能限值

注:同一朝向的外窗(包括透光幕墙)或屋顶透光部分如全部采用可调节外遮阳、可 调节中置遮阳措施时,该朝向的外窗(包括透光幕墙)或屋顶透光部分的传热系数允许增 加0.4W/m2·K)

触室外空气的架空或外挑楼板的热工

4.3.3建筑物地下室外墙自室外自然地坪以下0.8m范围内,应 故保温处理,其热阻R不应小于1.0m?·K/W。与土壤接触的建 筑物地面,建筑基础持力层以上各层材料的热阻之和R不应小 于 1.0 m?·K/W。

做保温处理,其热阻R不应小于1.0m?·K/W。与土壤接触的建 筑物地面,建筑基础持力层以上各层材料的热阻之和R不应小 于 1.0 m?·K/W。 4.3.4公共建筑门的节能设计应满足下列规定: 1外门宜设门斗或采取隔热保温节能措施,其中非透光外门 传热系数不应大1.5W/(m?K),透光外门的传热系数不应大于 2.0W/(m2·K) ; 2室内空调区域与非空调区域分隔门的传热系数不应大于 2.0W/(m2.K) 4.3.5公共建筑外窗和幕墙气密性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甲类公共建筑外窗的气密性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 幕墙、门窗通用技术条件》GB/T31433中规定的7级要求,乙类 公共建筑外窗的气密性不应低于6级要求; 2建筑幕墙的气密性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幕墙、 窗通用技术条件》GB/T31433规定的3级,安装部位高度大于 100m的透光幕墙的气密性不应低于4级。 436建箔物外墙和层面的执桥部位的内

4.3.4公共建筑门的节能设计应满足下列规定:

1外门宜设门斗或采取隔热保温节能措施,其中非透光外 专热系数不应大1.5W/(m?·K),透光外门的传热系数不应大于 2.0W/(m?·K); 2室内空调区域与非空调区域分隔门的传热系数不应大于 2.0W/(m2.K)。

4.3.5公共建筑外窗和幕墙气密性应符合下列规定

4.3.5公共建筑外窗和幕墙气密性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甲类公共建筑外窗的气密性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 幕墙、门窗通用技术条件》GB/T31433中规定的7级要求,乙类 公共建筑外窗的气密性不应低于6级要求; 2建筑幕墙的气密性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幕墙、门 窗通用技术条件》GB/T31433规定的3级,安装部位高度大于 100m的透光幕墙的气密性不应低于4级。 4.3.6建筑物外墙和屋面的热桥部位的内表面温度不应低于室 内空气露点温度。

4.3.7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参数计算应符合下列规

外墙的传热系数应为包括结构性热桥在内的平均传热系

数,平均传热系数应按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计算; 2外窗(包括透光幕墙)的传热系数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民 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GB50176、现行行业标准《建筑门窗玻璃 幕墙热工计算规程》JGJ/T151的有关规定计算; 3建筑遮阳系数应按现行国家标《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 范》GB50176的有关规定计算,

注:同一朝向的外窗(包括透光幕墙)或屋顶透光部分如全部采用可调节外遮 调节中置遮阳措施时,该朝向的外窗(包括透光幕墙)或屋顶透光部分的传热系数 加0.4W/(m2·K)

注:同一朝向的外窗(包括透光幕墙)或屋顶透光部分如全部采用可调节外遮阳、可 调节中置遮阳措施时,该朝向的外窗(包括透光幕墙)或屋顶透光部分的传热系数允许增 加 0.4W/(m2·K)

4.4.2建筑围护结构热工性能的权衡判断,应首先计算参照建筑

:4我主 自 在规定条件下的全年供暖和空气调节能耗,然后计算设计建筑在 同条件下的全年供暖和空气调节能耗。当设计建筑的供暖和空 调节能耗小于等于参照建筑的供暖和空气调节能耗时,应判定 围护结构的总体热工性能符合节能要求。当设计建筑的供暖和空 调节能耗大于参照建筑的供暖和空气调节能耗时,应调整设计 参数重新计算,直至设计建筑的供暖和空气调节能耗不大于参照 建筑的供暖和空气调节能耗

4.4.3参照建筑的形状、大小、朝向、内部的空间划分

能应与设计建筑完全一致。当设计建筑的窗墙面积比大于本标准 第4.2.3条时,参照建筑的每个外窗(包括透光幕墙)均应按比例 缩小,使参照建筑的窗墙面积比符合本标准第4.2.3条的规定。当 设计建筑的屋顶透光部分的面积大于本标准第4.2.5条的规定时, 参照建筑的屋顶透光部分的面积应按比例缩小,使参照建筑的屋 顶透光部分的面积符合本标准第4.2.5条的规定。 4.4.4参照建筑围护结构的热工性能参数取值应按本标准第 4.3.1条、第4.3.2条、第4.3.3条和第4.3.4条的规定取值。参照建 筑的外墙和屋面的构造 计建筑完全一致。参照建筑外窗(包

4.3.1条、第4.3.2条、第4.3.3条和第4.3.4条的规定取值。参 筑的外墙和屋面的构造应与设计建筑完全一致。参照建筑外省 括透光幕墙)的太阳得热系数应与设计建筑一致。

的规定,并应按本标准附录E提供相应的原始信息和计算结果

5.1.1公共建筑室内热湿环境的调节应遵循通风优先、热湿调控 与之配合的设计原则,在保证全年室内热环境、空气品质的前提 下,当利用通风可以排除室内的余热、余湿或其他污染物时,宜 采用自然通风、机械通风或复合通风的通风方式。 5.1.2公共建筑的施工图设计阶段,必须对每一个供暖空调房间 或区域进行热负荷和逐项逐时的冷负荷计算, 5.1.3条件充许时公共建筑室内宜增加风扇装置,采用风扇加自

5.1.3条件充许时公共建筑室内宜增加风扇装置,采用

然通风的方式提高室内舒适度,减少空调运行时间。风扇运行不 宜影响室内照明,转速宜多档调节

5.2.1供暖空调冷源与热源应根据建筑规模、用途、建设地点的 能源条件、结构、价格以及国家节能减排和环保政策的相关规定 通过综合论证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厂1有可供利用的废热或工业余热的区域,热源宜采用废热或 工业余热:当废热或工业余热的温度较高、经技术经济论证合理 时,冷源宜采用吸收式冷水机组; 2在技术经济合理的情况下,冷、热源宜利用浅层地能、太 阳能、风能等可再生能源;当采用可再生能源受到气候等原因的 限制无法保证时,应设置辅助冷、热源: 3不具备本条第1、2款的条件,但有城市或区域热网的地 区,集中式空调系统的供暖热源应优先采用城市或区域热网: 4不具备本条第1、2款的条件,但城市电网夏季供电充足

的地区,空调系统的冷源宜采用电动压缩式机组; 5全年进行空气调节,且各房间或区域负荷特性相差较天, 需要长时间地向建筑同时供暖和供冷,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 宜采用水环热泵空调系统供冷、供暖: 6在执行分时电价、峰谷电价差较大的地区,经技术经济比 较,采用低谷电能够明显起到对电网“削峰填谷”和节省运行费用 时,宜采用蓄能系统供冷、供暖: 7小型建筑宜采用空气源热泵或土壤源地源热泵系统供冷 供暖; 8有大然地表水等资源可供利用、或者有可利用的浅层地下 水且能保证100%回灌时,可采用地表水或地下水地源热泵系统 供冷、供暖; 9具有多种能源的地区,可采用复合式能源供冷、供暖。 5.2.2除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外,不应采用电热锅炉、电热水器 作为直接供暖和空气调节系统的热源: 1电力供应充足,且电力需求侧管理鼓励用电时: 2无集中供暖热源与燃气源,或者采用燃气燃料受到环保和 消防限制,且无法利用热泵提供供暖热源的建筑: 3以供冷为主,供暖负荷非常小且无法利用热泵或其他方式 提供热源的建筑; 4以供冷为主,供暖负荷较小,无法利用热泵或其他方式提 共供暖热源,但可以利用低谷电进行蓄热,且电锅炉不在用电高 峰和平段时间启用的空调系统: 5利用可再生能源发电地区的建筑,其发电量能满足自身电 加热用电量需求的建筑: 6室内或工作区的温度控制精度小于0.5℃C,或相对湿度控 制精度小于5%的工艺空调系统。 5.2.3除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外,不应采用电直接加热设备作为空 气加湿热源:

5.2.2除了符合下列情况之一外,不应采用电热锅炉、电热

1电力供应充足,且电力需求侧管理鼓励用电时; 2利用可再生能源发电,且其发电量能满足自身加湿用电量 需求的建筑: 3冬季无加湿用蒸汽源,且冬季室内相对湿度控制精度要求 高的建筑。 5.2.4公共建筑宜采用热泵机组作为供暖热源,不宜采用燃油锅 炉作为供暖热源。

1电力供应充足,且电力需求侧管理鼓励用电时; 2利用可再生能源发电,且其发电量能满足自身加湿用电量 需求的建筑: 3冬季无加湿用蒸汽源,且冬季室内相对湿度控制精度要求 高的建筑。 5.2.4公共建筑宜采用热泵机组作为供暖热源,不宜采用燃油锅 炉作为供暖热源。 5.2.5锅炉供暖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台锅炉的设计容量应以保证其具有长时间较高运行效 率的原则确定,实际运行负荷率不宜低于50%: 2在保证锅炉具有长时间较高运行效率的前提下,各台锅炉 的容量宜相等; 3条件许可时,锅炉宜充分利用冷凝热,采用冷凝热回收装 置或冷凝式炉型,并宜选用配置比例调节燃烧的炉型 5.2.6在名义工况和规定条件下,锅炉的热效率不应低于表

5.2.5锅炉供暖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单台锅炉的设计容量应以保证其具有长时间较高运行效 率的原则确定,实际运行负荷率不宜低于50%; 2在保证锅炉具有长时间较高运行效率的前提下,各台锅炉 的容量宜相等; 3条件许可时,锅炉宜充分利用冷凝热,采用冷凝热回收装 置或冷凝式炉型,并宜选用配置比例调节燃烧的炉型。 5.2.6在名义工况和规定条件下,锅炉的热效率不应低于表 5数估

5.2.6在名义工况和规定条件下,锅炉的热效率不应低于表 5.2.6 的数值。

表5.2.6名义工况和规定条件下锅炉的热效率(%

5.2.7除下列情况外,不应采用蒸汽锅炉作为热源

1厨房、洗衣、高温消毒以及工艺性湿度控制等必须采用蒸 汽的热负荷; 2蒸汽热负荷在总热负荷中的比例大于70%且总热负荷不 大于1.4MW。

5.2.8采用蒸汽为热源,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应回

备产生的凝结水。凝结水回收系统应采用闭式系统。对于不回收

凝结水的单管供汽热网,应妥善处理凝结水的低位热能的利用问 题,排放温度应符合国家排水规范的要求。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 时,宜设置水一水热泵提升凝结水的低位热能能级加以利用 5.2.9集中空调系统的冷水(热泵)机组台数及单机制冷量(制 热量)选择,应能适应负荷全年变化规律,满足季节及部分负荷 要求。机组不宜少于两台,且同类型机组不宜超过4台;当小型 工程仅设一台时,应选调节性能优良的机型,并能满足建筑最低 负荷的要求。

凝结水的单管供汽热网,应妥善处理凝结水的低位热能的利 题,排放温度应符合国家排水规范的要求。经技术经济比较 时,宜设置水一水热泵提升凝结水的低位热能能级加以利用

热量)选择,应能适应负荷全年变化规律,满足季节及部分 要求。机组不宜少于两台,且同类型机组不宜超过4台;当 工程仅设一台时,应选调节性能优良的机型,并能满足建筑 负荷的要求

条的规定计算的空调冷负荷值直接选定,不得另作附加。在设计 条件下,当机组的规格不符合计算冷负荷的要求时,所选择机组

5.2.11采用电机驱动的蒸气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时,其

在名义制冷工况和规定条件下的性能系数(COP)不应低于表 5.2.11 的数值。

2.11X冷水(热泵)机组性能系数(

续表 5. 2. 11

5.2.12电机驱动的蒸气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的综合部 负荷性能系数(IPLV)不应低于表 5.2.12 的数值。

5.2.12电机驱动的蒸气压缩循环冷水(热泵)机组的综合部分 负荷性能系数(IPLV)不应低于表5.2.12的数值

表5.2.12冷水(热泵)机组综合部分负荷性能系数(IPLV

5.2.13空调系统的电冷源综合制冷性能系数(SCOP)不应低于 表5.2.13的数值。对多台冷水机组、冷却水泵和冷却塔组成的冷 水系统,应将实际参与运行的所有设备的名义制冷量和耗电功率 综合统计计算,当机组类型不同时,其限值应按冷量加权的方式 确定。

5.2.14采用电机驱动的单元式空气调节机、风管送风式和屋顶 式空气调节机组时,其在名义工况和规定条件下的能效不应低于 表 5.2.14 的规定。

续表 5. 2. 14

5.2.15采用多联机空调(热泵)机组时,其在名义制

5.2.16采用蒸汽、热水型漠化锂吸收式冷水机组及直燃型漠化 锂吸收式冷(温)水机组应选用能量调节装置灵敏、可靠的机型 其在名义工况和规定条件下的性能参数应符合表5.2.16的规定。

表5.2.16名义工况和规定条件下溴化锂吸收式机组的性能参数

5.2.17对常年存在生活热水需求的建筑,当采用电动蒸汽压缩 盾环冷水机组时,宜采用具有冷凝热回收功能的冷水机组。 5.2.18当采用水冷离心式冷水机组作为空调冷源时,经经济技 术比较可行时,可采用变频压缩、多级压缩或磁悬浮技术。 5.2.19采用分布式能源站作为冷热源时,宜采用由自身发电驱 动、以热电联产产生的废热为低位热源的热泵系统。

1具有先进可靠的融霜控制,融霜时间总和不应超过运行 周期时间的 20%; 2冬季设计工况下,冷热风机组性能系数(COP)不应小 于2.6,冷热水机组性能系数(COP)不应小于2.8; 3当室外设计温度低于当地平衡点温度时,或当室内温度 稳定性有较高要求时,应设置辅助热源: 4对于同时供冷、供暖的建筑,宜选用热回收式热泵机组 5. 2. 21 空气源热泵或风冷制冷机组室外机的设置,应符合下列 规定: 1 应确保进风与排风通畅,在排出空气与吸人空气之间不 发生明显的气流短路; 2应避免污浊气流的影响:

4应便于对室外机的换热器进行清扫。 5.2.22符合下列情况之一时,宜采用水环热泵系统、多联机空 调系统或分散设置的空调装置与系统: 1全年所需供冷、供暖时间短或采用集中供冷、供暖系统 不经济; 2需设空气调节的房间布置分散; 3设有集中供冷、供暖系统的建筑中,使用时间和要求不 同的房间; 4需增设空调系统,而难以设置机房和管道的既有公共建筑 5.2.23变冷媒流量空调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多联机 空调系统工程技术规程》JGJ174的有关规定。 5.2.24房间空调器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房间空调器能效等级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房间空气 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21455中2级的要求: 2应用房间空调器时,在建筑平面设计和立面设计中,均 应考虑室外机的合理位置,既不应影响立面景观,文应利于与室 外空气的热交换,同时,便于清洗和维护室外散热器。室外机的 布置与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家用和类似用途空调器安装规 范》GB17790和现行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绿色建筑设计标准》 DB 33/1092 的规定。 5.2.25对有较大内区且常年有稳定的大量余热的公共建筑,宜 采用水环热泵空气调节系统。水环热泵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循环水水温宜控制在15℃~35℃; 2循环水系统宜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采用闭式冷却塔或 工浴扣楼一伟

5.2.24房间空调器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房间空调器能效等级不应低于现行国家标准《房间空气 调节器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21455中2级的要求; 2应用房间空调器时,在建筑平面设计和立面设计中,均 应考虑室外机的合理位置,既不应影响立面景观,文应利于与室 外空气的热交换,同时,便于清洗和维护室外散热器。室外机的 布置与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家用和类似用途空调器安装规 范》GB17790和现行浙江省工程建设标准《绿色建筑设计标准 DB 33/1092 的规定。 5.2.25对有较大内区且常年有稳定的大量余热的公共建筑,宜 采用水环热泵空气调节系统。水环热泵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循环水水温宜控制在15℃~35℃; 2循环水系统宜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采用闭式冷却塔或 开式冷却塔。使用式冷却塔时,应设置中间换热器; 3辅助热源的供热量应根据冬季白大高峰和夜间低谷负荷 时的建筑物的供热负荷、系统可回收的内区余热等,经热平衡计

5.2.24房间空调器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循环水水温宜控制在15℃~35℃ 2循环水系统宜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采用闭式冷却塔或 开式冷却塔。使用开式冷却塔时,应设置中间换热器; 3辅助热源的供热量应根据冬季白大高峰和夜间低谷负荷 时的建筑物的供热负荷、系统可回收的内区余热等,经热平衡计 算确定;

4当无余热、废热可利用时,辅助热源宜采用空气源热泵 供低温热水方式供暖。

1应根据气候特点,经技术经济分析论证,确定高温冷源 的制备方式和新风除湿方式; 2宜考虑全年对天然冷源和可再生能源的应用措施; 3不宜采用再热空气处理方式。

5.2.27蓄冷蓄热空气调节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设计与选用蓄冷蓄热装置时,蓄冷蓄热系统的负荷, 应按一个供冷或供暖周期计算,且应考虑间歇运行的冷负荷附加 所选蓄能装置的蓄能能力和释放能力,应满足空气调节系统逐时 负荷要求,并充分利用电网的低谷时段; 2蓄冷系统形式,应根据建筑的负荷特点、规律和蓄冷装 置的特性等确定; 3较小的空气调节系统在蓄冷(蓄热)同时,有少量(小于 蓄冷(蓄热)量的15%)连续空气调节负荷要求,可在系统中单设 盾环水泵取冷(热)。较大的空气调节系统在蓄冷(蓄热)同时 有一定量连续空气调节负荷要求,宜专门设置基载制冷机(锅炉) 4当采用蓄冷空气调节系统时,空气调节系统供回水宜采 用大温差供水,空调送风系统宜采用低温送风系统。 5.2.28对冬季或过渡季存在供冷需求的建筑,应充分利用新区 降温;经技术经济分析合理时,可利用冷却塔提供空气调节冷水 或使用具有同时制冷和制热功能的空调(热泵)产品。 5.2.29对于室内温湿度要求较高的房间,除湿再热热源宜充分 利用空调冷凝热,

5.2.27蓄冷蓄热空气调节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5.3.1系统冷热媒温度的选取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

5.3.1系统冷热媒温度的选取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民用建筑任 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的有关规定。在经济

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的有关规定

术合理时,冷媒温度宜高于常用设计温度,热媒温度宜低于常用 设计温度。

未合理时,冷媒温度宜高于常用设计温度,热媒温度宜低于常用 设计温度。 5.3.2应根据建筑的特点、供暖期天数、能源消耗量和运行费用 等因素,经技术经济综合分析比较后确定是否另外设置集中供暖 系统。集中供暖系统应采用热水作为热媒。 5.3.3集中空调供暖系统的热力入口处及供水或回水管的分支 管路上,应根据水力平衡要求设置水力平衡装置。 5.3.4在选配集中空调供暖系统的循环水泵时,循环水泵能效不

注:1.多级泵冷水系统,每增加一级泵,B值可增加5; 2.多级泵热水系统,每增加一级泵,B值可增加4

5.3.5集中供暖系统采用变流量水系统时,循环水泵宜采用变速 调节控制。

1当建筑所有区域只要求按季节同时进行供冷和供暖转换 时,应采用两管制空调水系统:当建筑内一些区域的空调系统需 全年供冷、其它区域仅要求按季节进行供冷和供暖转换时,可采 用分区两管制空调水系统;当空调水系统的供冷和供暖工况转换 频繁或需同时使用时,宜采用四管制空调水系统; 2冷水水温和供回水温差要求一致且各区域管路压力损失 相差不大的中小型工程,宜采用变流量一级泵系统:单台水泵功 率较大时,经技术经济比较,在确保设备的适应性、控制方案和 运行管理可靠的前提下,空调冷水可采用冷水机组和负荷侧均变 流量的一级泵系统,且一级泵应采用调速泵; 3系统作用半径较大、设计水流阻力较高的大型工程,空调

冷水宜采用变流量二级泵系统。当各环路的设计水温一致且设计 水流阻力接近时,二级泵宜集中设置;当各环路的设计水流阻力 相差较大或各系统水温或温差要求不同时,宜按区域或系统分别 设置二级泵,且二级泵应采用调速泵: 4提供冷源设备集中目用户分散的区域供冷的大规模空调 冷水系统,当二级泵的输送距离较远且各用户管路阻力相差较大, 或者水温(温差)要求不同时,可采用多级泵系统,且二级泵等 负荷侧各级泵应采用调速泵; 5当采用变流量系统时,冷水机组的冷水出水温度不宜低于 7℃,供回水温差不应小于5℃,在技术可靠、经济合理的前提下 宜加大冷水供、回水温差。 5.3.7采用换热器加热或冷却的二次空调水系统的循环水泵宜 采用变速调节。

5.3.8空调水系统布置和管径的选择,应符合以下规定:

1施工图阶段水泵扬程应详细水力计算,并进行管路优化设计: 2水系统管路布置应顺、平、直,应采用顺水弯头或顺水三 通。最不利环路各管径比摩阻宜小于100Pa/m;其他支路比摩阻 宜小于300Pa/m,且应满足下列要求: 1)系统供回水管长度不大于400m时,单位管道长度平均 阻力不应大于160 Pa/m; 2)系统供回水管长度在400m与1000m之间时,超过400m 的大管径单位管道长度平均阻力不应大于130Pa/m,400m 内的小管径单位管道长度平均阻力不应大于160Pa/m; 3)系统供回水管长度1000m以上时,超过1000m的大管 径单位管道长度平均阻力不应大于100Pa/m,400m与 1000m之间的中等尺度管径单位管道长度平均阻力不 应大于130Pa/m;400m内的小管径单位管道长度平均 阻力不应大于160 Pa/m; 3设计工况下各并联环路之间水力压力损失的相对差额不

宜超过15%。当设计工况下并联环路之间压力损失的相对差额超 过15%时,应采取水力平衡措施: 4冷水机组蒸发器、冷凝器水阻不宜大于7mH20,组合式 空调机组的表冷器水阻不宜大于4mH20,柜式风机盘管机组表冷 器水阻不宜天于3mH20,风机盘管表冷器水阻不宜天于2mH20 5水系统各种阀件的选型,宜选用低阻力、流量系数大的 阀门,止回阀与切断阀阻力不应大于1mH2O,水过滤器阻力不 应大于2.5mH20。具备流量调节功能的阀门宜采用等百分比流量 调节阀; 6空气调节水系统的定压和膨胀,运行环境适宜的情况下优 先采用高位膨胀水箱方式。

生及水泵工作特性相近的情况外,两管制空调水系统应分别设置 冷水和热水循环泵

5.3.10系统水容量小的中央空调系统,宜在系统中设置缓冲水

1应具有过滤、缓蚀、阻垢、杀菌、灭藻等水处理功能 2冷却塔应设置在空气流通条件好的场所; 3冷却塔补水总管上应设置水流量计量装置: 4当在室内设置冷却水集水箱时,冷却塔布水器与集水箱 没计水位之间的高差不应超过8m。

1应具有过滤、缓蚀、阻垢、杀菌、灭藻等水处理功能; 2冷却塔应设置在空气流通条件好的场所; 3冷却塔补水总管上应设置水流量计量装置: 4当在室内设置冷却水集水箱时,冷却塔布水器与集水箱 设计水位之间的高差不应超过8m。 5.3.12使用时间不同的空气调节区不应划分在同一个定风量全 空气风系统中。温度、湿度等要求不同的空气调节区不宜划分在 同一个空气调节风系统中。 5.3.13空气调节内、外区应根据室内进深、分隔、朝向、楼层以 及围护结构特占等因素划分。内、外区宜分别设置空气调节系统

程计算确定。空气调节系统采用上送风气流组织形式时,宜加天

夏李设计送风温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送风高度小于或等于5m时,送风温差不宜小于5℃,但 不宜大于10℃C; 2送风高度大于5m时,送风温差不宜小于10℃,但不宜 大于15℃。

5.3.15机电设备用房、厨房热加工间等发热量较大的房间

5.3.15机电设备用房、厨房热加工间等发热量较大的房间的迫 风设计应满足下列要求:

1在保证设备正常工作前提下,宜采用通风消除室内余热。 机电设备用房夏季室内计算温度取值不宜低于夏季通风室外计算 温度; 2厨房热加工间宜采用补风式油烟排气罩。采用直流式空 调送风的区域,夏季室内计算温度取值不宜低于夏季通风室外计 算温度。

5.3.16建筑空间高度大于等于 10m、且体积大于100

5.3.17当通风系统使用时间较长且运行工况(风量、风压

较大变化时,通风机宜采用双速或变速风机,且风机应达到现行 国家标准《通风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19761的2级能效 要求,且通风及空调系统风机的单位风量耗功率应较现行国家标 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要求降低20%以上。 5.3.18设计定风量全空气空气调节系统时,宜采取实现全新风 云行或可调新风比的措施,新风人口、过滤器等应按最大总新风 比不低于70%设计,并宜设计相应的排风系统。 5.3.19当一个空气调节风系统负担多个使用空间时,系统的新

较大变化时,通风机宜采用双速或变速风机,且风机应达到 国家标准《通风机能效限定值及能效等级》GB19761的2级 要求,且通风及空调系统风机的单位风量耗功率应较现行国 准《公共建筑节能设计标准》GB50189要求降低20%以上

运行或可调新风比的措施,新风人口、过滤器等应按最大总新风 比不低于70%设计,并宜设计相应的排风系统, 5.3.19当一个空气调节风系统负担多个使用空间时,系统的新 风量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式中:Y 修正后的系统新风量在送风量中的比例: 修正后的总新风量(m3/h); Vst 总送风量,即系统中所有房间送风量之和(m3/h); X一 未修正的系统新风量在送风量中的比例: Von 系统中所有房间的新风量之和(m3/h); Z 需求最大的房间的新风比; 需求最大的房间的新风量(m3/h); Vsc 需求最大的房间的送风量(m3/h) 5.3.20在人员密度相对较大且变化较大的房间,宜根据室内 CO2浓度检测值进行新风需求控制,排风量也宜适应新风量的变 化以保持房间的正压。设置CO2浓度检测装置的单一空间的独立 新风系统及相应排风系统,以及电机功率不小于3kW的全空气空 调系统风机应采用变频调速技术,且应采取相应的水力平衡措施 5.3.21当采用人工冷、热源对空气调节系统进行预热或预冷运 行时,新风系统应能关闭;当采用室外空气进行预冷时,应尽量 利用新风系统。 5.3.22风机盘管加新风空调系统的新风宜直接送入各空气调节 区,不宜经过风机盘管机组后再送出。 5.3.23设有集中排风的空调系统经技术经济比较合理时,宜设 置风热回收系统:有人员长期停留且不设置集中新风、排风系统 的空气调节区或空调房间,宜在各空气调节区或空调房间分别设 置带热回收功能的双向换气装置。热回收装置的规定工况热交换 效率不低于表5.3.23的数值。热回收新风机组单位风量耗功率应

Y 修正后的系统新风量在送风量中的比例; Vot 修正后的总新风量(m3/h); Vst 总送风量,即系统中所有房间送风量之和(m3/h); X 未修正的系统新风量在送风量中的比例; Von 系统中所有房间的新风量之和(m3/h); Z 需求最大的房间的新风比; Voc 需求最大的房间的新风量(m3/h); Vsc 需求最大的房间的送风量(m3/h

排风热回收装置的规定工况热交换交

5.3.24当输送冷媒温度低于其管道外环境温度且不充许冷媒温 度有升高,或当输送热媒温度高于其管道外环境温度且不充许热 媒温度有降低时,管道与设备应采取保温保冷措施;绝热层的设 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保温层厚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设备及管道绝热设计导 则》GB/T8175中经济厚度计算方法计算; 2供冷或冷热共用时,保冷层厚度应按现行国家标准《设 备及管道绝热设计导则》GB/T8175中经济厚度和防止表面结露 的保冷层厚度方法计算,并取大值; 3管道与设备绝热厚度及风管绝热层最小热阻可按本标准 附录D的规定选用; 4管道和支架之间,管道穿墙、穿楼板处应采取防止“热桥 或“冷桥”的措施; 5采用非闭孔材料保温时,外表面应设保护层:采用非闭 孔材料保冷时,外表面应设隔汽层和保护层。

,3.25新风取风口应满足下列

1应通过风管直接从室外取新风,不得从汽车坡道、空调 机房内、楼道及吊顶里间接吸取新风; 2新风取风口周围20来范围内应无有毒或危险性气体排放 口,应远离建筑物集中排风(烟)口、冷却塔(蒸发式冷凝器) 和其它污染源;新风取风口与污染源的水平距离不宜小于10米。

5.4.1散热器宜明装;地面辐射供暖面层材料的热阻不宜大于 0.05m2:K/W 5.4.2风机盘管宜选用直流无刷型。

0.05m² . K/W。 5.4.2风机盘管宜选用直流无刷型。 5.4.3设计变风量全空气空气调节系统时,应采用变频自动调节 风机转速的方式,并应在设计文件中标明每个变风量末端装置的 最小送风量。

设计受风量全空 空气调系统的,应来用受频自动调下 风机转速的方式,并应在设计文件中标明每个变风量末端装置的 最小送风量。

GB/T 36443-2018 信息技术 用户、系统及其环境的需求和能力的公共访问轮廓(CAP)框架5.4.4空气调节系统中组合式空气调节机组的漏风率不应大于1%。

5.4.4空气调节系统中组合式空气调节机组的漏风率不应大于1%。 5.4.5在同一个空气处理系统中,不宜同时有加热和冷却过程。 5.4.6空气过滤器的设计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空气过滤器的性能参数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空气过滤 器》GB/T14295的有关规定; 2宜设置过滤器阻力监测、报警装置,并应具备更换条件: 3全空气空气调节系统的过滤器应能满足全新风运行的 需要。

5. 5 监测、控制与计量

5.5.1集中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应进行监测与控制。建筑 面积大于20000m2的公共建筑使用全空气调节系统时JC/T 635-2011 建筑门窗密封毛条,宜采用直 接数字控制系统。系统功能及监测控制内容应根据建筑功能、相 关标准、系统类型等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5.5.2锅炉房、换热机房和制冷机房应进行能量计量,能量计量 应包括下列内容: 1燃料的消耗量; 2制冷机的耗电量; 3集中供暖系统的供热量: 览专 4补水量。 5.5.3采用区域性冷源和热源时,在每栋公共建筑的冷源和热源 入口处,应设置冷量和热量计量装置。采用集中供暖空调系统时 不同使用单位或区域宜分别设置冷量和热量计量装置。 5.5.4 锅炉房和换热机房应设置供热量自动控制装置。 5.5.5 锅炉房和换热机房的控制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能进行水泵与阀门等设备连锁控制; 2 供水温度应能根据室外温度进行调节; 3 供水流量应能根据末端需求进行调节; 4应能根据末端需求进行水泵台数和转速的控制:

5.5.1集中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应进行监测与控制。建筑

5.5.1集中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系统,应进行监测与控制。建筑 面积大于20000m2的公共建筑使用全空气调节系统时,宜采用首 接数字控制系统。系统功能及监测控制内容应根据建筑功能、相 关标淮、系统类型等通过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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