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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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2013》.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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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onitoring radius

3.1.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可用于人员居住和经常有人滞留的场 所、存放重要物资或燃烧后产生严重污染需要及时报警的场所。 3.1.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有自动和手动两种触发装置。 3.1.3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备应选择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有关 市场准人制度的产品。

Q/CHG 0008 S-2014 楚雄宏桂绿色食品有限公司 发酵大蒜3.1.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可用于人员居任和经常有人滞留的场

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组件兼容性要求》GB22134 有关规定。

3.1.5任一台火灾报警控制器所连接的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

保护的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和模块等消防设备的总数 不应超过32点;总线穿越防火分区时,应在穿越处设置总线短路 隔离器。

外,每台控制器直接控制的火灾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和模块等设 备不应跨越避难层。

外,每台控制器直接控制的火灾探测器、手动报警按钮和模块等

3.1.9地铁列车上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能通过无线风

地铁列车上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能通过无线网络 列车上发生火灾的部位信息传输给消防控制室

3.2系统形式的选择和设计要求

3.2.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形式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仅需要报警,不需要联动自动消防设备的保护对象宜采用 区域报警系统。 2不仅需要报警,同时需要联动自动消防设备,且只设置 台具有集中控制功能的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的保护 对象,应采用集中报警系统,并应设置一个消防控制室。 3设置两个及以上消防控制室的保护对象,或已设置两个及 以上集中报警系统的保护对象,应采用控制中心报警系统

1系统应由火灾探测器、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火灾声光警报 器及火灾报警控制器等组成,系统中可包括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 装置和指示楼层的区域显示器。 2火灾报警控制器应设置在有人值班的场所。 3系统设置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时,该装置应具有传输 本规范附录A和附录B规定的有关信息的功能;系统未设置消防 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时,应设置火警传输设备

3.2.3集中报警系统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附录A和附录B规定的有关信息

1有两个及以上消防控制室时,应确定一个主消防控制室。 2主消防控制室应能显示所有火灾报警信号和联动控制状 态信号,并应能控制重要的消防设备;各分消防控制室内消防设备 之间可互相传输、显示状态信息,但不应互相控制。 3系统设置的消防控制室图形显示装置应具有传输本规范 附录A和附录B规定的有关信息的功能 4其他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3.2.3条的规定

3.3.1报警区域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3.3报警区域和探测区域的划分

1报警区域应根据防火分区或楼层划分;可将一个防火分区 或一个楼层划分为一个报警区域,也可将发生火灾时需要同时联 动消防设备的相邻几个防火分区或楼层划分为一个报警区域。 2电缆隧道的一个报警区域宜由一个封闭长度区间组成, 个报警区域不应超过相连的3个封闭长度区间;道路隧道的报警 区域应根据排烟系统或灭火系统的联动需要确定,且不宜超过 150m。 3甲、乙、丙类液体储罐区的报警区域应由一个储罐区组成 每个50000m及以上的外浮顶储罐应单独划分为一个报警区域。 4列车的报警区域应按车厢划分,每节车厢应划分为一个报 警区域。

3.3.2探测区域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探测区域应按独立房(套)间划分。一个探测区域的面积 不宜超过500m;从主要入口能看清其内部,且面积不超过 1000m²的房间,也可划为一个探测区域。 2红外光束感烟火灾探测器和缆式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 探测区域的长度,不宜超过100m;空气管差温火灾探测器的探测

区域长度宜为20m~100m。

3.3.3下列场所应单独划分探测

1散开或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 2 防烟楼梯间前室、消防电梯前室、消防电梯与防烟楼梯间 合用的前室、走道、坡道。 3电气管道井、通信管道井、电缆隧道。 4建筑物阅顶、夹层

3.4.1具有消防联动功能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保护对 设置消防控制室。

3.4.1具有消防联动功能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保护对象中应

3.4.2消防控制室内设置的消防设备应包括火灾报警控制器、消

3.4.7消防控制室不应设置在电磁场王扰较强及其他影响消防

3.4.8消防控制室内设备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设备面盘前的操作距离,单列布置时不应小于1.5m;双列 布置时不应小于2m。 2在值班人员经常工作的一面,设备面盘至墙的距离不应小 于3m。 3设备面盘后的维修距离不宜小于1m。 4设备面盘的排列长度大于4m时,其两端应设置宽度不小 于1m的通道。 5与建筑其他弱电系统合用的消防控制室内,消防设备应集 中设置,并应与其他设备间有明显间隔 340消陆控制宝的原示上 4 广商连全现德国家标准《消防控

3.4.9消防控制室的显示与控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4.1.1消防联动控制器应能按设定的控制逻辑向各相关的受控

4.1.2消防联动控制器的电压控制输出应采用直流24V,其电源

4.1.3各受控设备接口的特性参数应与消防联动控制器发出

4.1.4消防水泵、防烟和排烟风机的控制设备,除应采用联动控

4.1.5启动电流较大的消防设备宜分时启动。

4.2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联动控制设计

1联动控制方式,应由湿式报警阀压力开关的动作信号作为 触发信号,直接控制启动喷淋消防泵,联动控制不应受消防联动控 制器处于自动或手动状态影响。 2手动控制方式,应将喷淋消防泵控制箱(柜)的启动、停止 按钮用专用线路直接连接至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的消防联动控制 器的手动控制盘,直接手动控制喷淋消防泵的启动、停止。 3水流指示器、信号阀、压力开关、喷淋消防泵的启动和停止 的动作信号应反馈至消防联动控制器。

1联动控制方式,应由同一报警区域内两只及以上独立的感 烟火灾探测器或一只感烟火灾探测器与一只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 报警信号,作为预作用阀组开启的联动触发信号。由消防联动控 制器控制预作用阀组的开启,使系统转变为湿式系统;当系统设有 快速排气装置时,应联动控制排气阀前的电动阀的开启。湿式系 统的联动控制设计应符合本规范第4.2.1条的规定。 2手动控制方式,应将喷淋消防泵控制箱(柜)的启动和停止 按钮、预作用阀组和快速排气阀人口前的电动阀的启动和停止按 钮,用专用线路直接连接至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的消防联动控制 器的手动控制盘,直接手动控制喷淋消防泵的启动、停止及预作用 阀组和电动阀的开启。 3水流指示器、信号阀、压力开关、喷淋消防泵的启动和停止 的动作信号,有压气体管道气压状态信号和快速排气阀人口前电 动阀的动作信号应反馈至消防联动控制器

4.2.3雨淋系统的联动控制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联动控制方式,列以由同一报警区域内两只及以上独立的感 温火灾探测器或一只感温火灾探测器与一只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 报警信号,作为雨淋阀组开启的联动触发信号。应由消防联动控 制器控制雨淋阀组的开启。 2手动控制方式,应将雨淋消防泵控制箱(柜)的启动和停止 按钮、雨淋阀组的启动和停止按钮,用专用线路直接连接至设置在 消防控制室内的消防联动控制器的手动控制盘,直接手动控制雨 淋消防泵的启动、停止及雨淋阀组的开启。 3水流指示器,压力开关,雨淋阀组、雨淋消防泵的启动和停 正的动作信号应反馈至消防联动控制器。

1联动控制方式,当自动控制的水幕系统用于防火卷帘的保 护时,应由防火卷帘下落到楼板面的动作信号与本报警区域内任 一火灾探测器或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报警信号作为水幕阀组启动

的联动触发信号,并应由消防联动控制器联动控制水幕系统相关 控制阀组的启动;仅用水幕系统作为防火分隔时,应由该报警区域 内两只独立的感温火灾探测器的火灾报警信号作为水幕阀组启动 的联动触发信号,并应由消防联动控制器联动控制水幕系统相关 控制阀组的启动。 2手动控制方式,应将水幕系统相关控制阀组和消防泵控制 箱(柜)的启动、停止按钮用专用线路直接连接至设置在消防控制 室内的消防联动控制器的手动控制盘,并应直接手动控制消防泵 的启动、停止及水幕系统相关控制阀组的开启。 3压力开关、水幕系统相关控制阀组和消防泵的启动、停止 的动作信号,应反馈至消防联动控制器

4.3消火栓系统的联动控制设计

4.3.1联动控制方式,应由消火栓系统出水十管上设置的低压压 力开关、高位消防水箱出水管上设置的流量开关或报警阀压力开 关等信号作为触发信号,直接控制启动消火栓泵,联动控制不应受 消防联动控制器处于自动或手动状态影响。当设置消火栓按钮 时,消火栓按钮的动作信号应作为报警信号及启动消火栓泵的联 动触发信号,由消防联动控制器联动控制消火栓泵的启动

钮用专用线路直接连接至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的消防联动控制器 的手动控制盘,并应直接手动控制消火栓泵的启动、停止。

钮用专用线路直接连接至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的消防联动控制

4.4气体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的联动控制设计

4.4.1气体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应分别由专用的气体灭火控 制器、泡沫灭火控制器控制。

规定: 1应由同一防护区域内两只独立的火灾探测器的报警信号、 只火灾探测器与一只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报警信号或防护区外 的紧急启动信号,作为系统的联动触发信号,探测器的组合宜采用 感烟火灾探测器和感温火灾探测器,各类探测器应按本规范第 6.2节的规定分别计算保护面积。 2气体灭火控制器、泡沫灭火控制器在接收到满足联动逻辑 关系的首个联动触发信号后,应启动设置在该防护区内的火灾声 光警报器,且联动触发信号应为任一防护区域内设置的感烟火灾 探测器、其他类型火灾探测器或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首次报警信 号;在接收到第二个联动触发信号后,应发出联动控制信号,且联 动触发信号应为同一防护区域内与首次报警的火灾探测器或手动 火灾报警按钮相邻的感温火灾探测器、火焰探测器或手动火灾报 警按钮的报警信号。 3联动控制信号应包括下列内容: 1)关闭防护区域的送(排)风机及送(排)风阀门; 2)停止通风和空气调节系统及关闭设置在该防护区域的电 动防火阀: 3)联动控制防护区域开口封闭装置的启动,包括关闭防护 区域的门、窗; 4)启动气体灭火装置、泡沫火火装置,气体火火控制器、泡 沫灭火控制器,可设定不大于30s的延迟喷射时间。 4平时无人工作的防护区,可设置为无延迟的喷射,应在 接收到满足联动逻辑关系的首个联动触发信号后按本条第3款 规定执行除启动气体灭火装置、泡沫灭火装置外的联动控制;在 接收到第二个联动触发信号后,应启动气体灭火装置、泡沫灭火 装置。 5气体灭火防护区出口外上方应设置表示气体喷洒的火灾 声光警报器,指示气体释放的声信号应与该保护对象中设置的火

灾声警报器的声信号有明显区别。启动气体灭火装置、泡沫灭火 装置的同时,应启动设置在防护区人口处表示气体喷洒的火灾声 光警报器;组合分配系统应首先开启相应防护区域的选择阀,然后 启动气体灭火装置、泡沫灭火装置

启动气体灭火装置、泡沫灭火装置。 4.4.3气体灭火控制器、泡沫灭火控制器不直接连接火灾探测 器时,气体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的自动控制方式应符合下列 规定: 1气体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的联动触发信号应由火灾报 警控制器或消防联动控制器发出。

4.4.3气体灭火控制器、泡沫灭火控制器不直接连接火灾探

1气体火火系统、泡沫火火系统的联动触发信号应由火灾报 警控制器或消防联动控制器发出。 2气体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的联动触发信号和联动控制 均应符合本规范第4.4.2条的规定。

4.4.4气体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的手动控制方式应符合下列

1在防护区疏散出口的门外应设置气体灭火装置、泡沫灭火 装置的手动启动和停止按钮,手动启动按钮按下时,气体灭火控制 器、泡沫灭火控制器应执行符合本规范第4.4.2条第3款和第5 款规定的联动操作;手动停止按钮按下时,气体灭火控制器、泡沫 灭火控制器应停止正在执行的联动操作。 2气体灭火控制器、泡沫灭火控制器上应设置对应于不同防 护区的手动启动和停止按钮,手动启动按钮按下时,气体火火控制 器、泡沫灭火控制器应执行符合本规范第4.4.2条第3款和第5 款规定的联动操作;手动停止按钮按下时,气体灭火控制器、泡沫 灭火控制器应停止正在执行的联动操作

4.4.5气体灭火装置、泡沫灭火装置启动及喷放各阶段的联动控

制及系统的反馈信号,应反馈至消防联动控制器。系统的联动反 贵信号应包括下列内容: 1气体灭火控制器、泡沫灭火控制器直接连接的火灾探测器 的报警信号。 2选择阀的动作信号。

3压力开关的动作信号。 4.4.6在防护区域内设有手动与自动控制转换装置的系统,其手 动或自动控制方式的工作状态应在防护区内、外的手动和自动控 制状态显示装置上显示,该状态信号应反馈至消防联动控制器

5防烟排烟系统的联动控制设计

4.5.1防烟系统的联动控制方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由加压送风口所在防火分区内的两只独立的火灾探测 器或一只火灾探测器与一只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报警信号,作为 送风口开启和加压送风机启动的联动触发信号,并应由消防联动 控制器联动控制相关层前室等需要加压送风场所的加压送风口开 启和加压送风机启动。 2应由同一防烟分区内且位于电动挡烟垂壁附近的两只独 立的感烟火灾探测器的报警信号,作为电动挡烟垂壁降落的联动 触发信号,并应由消防联动控制器联动控制电动挡烟垂壁的降落。

1应由同一防烟分区内的两只独立的火灾探测器的报警信 号,作为排烟口、排烟窗或排烟阀开启的联动触发信号,并应由消 防联动控制器联动控制排烟口、排烟窗或排烟阀的开启,同时停止 该防烟分区的空气调节系统。 2应由排烟口、排烟窗或排烟阀开启的动作信号,作为排烟 风机启动的联动触发信号,并应由消防联动控制器联动控制排烟 风机的启动。

4.5.3防烟系统、排烟系统的手动控制方式,应能在消防控制室

内的消防联动控制器上手动控制送风口、电动挡烟垂壁、排烟口、 排烟窗、排烟阀的开启或关闭及防烟风机、排烟风机等设备的启动 或停止,防烟、排烟风机的启动、停止按钮应采用专用线路直接连 接至设置在消防控制室内的消防联动控制器的手动控制盘,并应 直接手动控制防烟、排烟风机的启动、停止

4.5.4送风口、排烟口、排烟窗或排烟阀开启和关闭的动作信号, 防烟、排烟风机启动和停止及电动防火阀关闭的动作信号,均应反 馈至消防联动控制器

4.5.5排烟风机入口处的总管上设置的280℃排烟防火阀在关

4.5.5排烟风机人口处的总管上设置的280℃排烟防火阀在

闭后应直接联动控制风机停止,排烟防火阀及风机的动作信号应 反馈至消防联动控制器

4.6防火门及防火卷帘系统的联动控制设计

1应由常开防火门所在防火分区内的两只独立的火灾探测 器或一只火灾探测器与只手动火灾报警按钮的报警信号,作为 常开防火门关闭的联动触发信号,联动触发信号应由火灾报警控 制器或消防联动控制器发出,并应由消防联动控制器或防火门监 控器联动控制防火门关闭。 2疏散通道上各防火门的开启、关闭及故障状态信号应反馈 至防火门监控器

控器联动控制防火门关闭。 2疏散通道上各防火门的开启、关闭及故障状态信号应反馈 至防火门监控器。 4.6.2防火卷帘的升降应由防火卷帘控制器控制, 4.6.3疏散通道上设置的防火卷帘的联动控制设计,应符合下列 规定:

4.6.2 防火卷帘的升降应由防火卷帘控制器控制 4.6.3疏散通道上设置的防火卷帘的联动控制设计,应符合下列 规定:

4.6.2防火卷帘的升降应由防火卷帘控制器控制。

1联动控制方式,防火分区内任两只独立的感烟火灾探测器 或任一只专门用于联动防火卷帘的感烟火灾探测器的报警信号应 联动控制防火卷帘下降至距楼板面1.8m处;任一只专门用于联 动防火卷帘的感温火灾探测器的报警信号应联动控制防火卷帘下 降到楼板面;在卷帘的任一侧距卷帘纵深0.5m~5m内应设置不 少于2只专门用于联动防火卷帘的感温火灾探测器。 2手动控制方式,应由防火卷帘两侧设置的手动控制按钮控 制防火卷帘的升降。

4.6.4非疏散通道上设置的防火卷帘的联动控制设计,应

1联动控制方式,应由防火卷帘所在防火分区内任两只独立 的火灾探测器的报警信号,作为防火卷帘下降的联动触发信号,并 联动控制防火卷帘直接下降到楼板面, 2手动控制方式,应由防火卷帘两侧设置的手动控制按钮控 制防火卷帘的升降,并应能在消防控制室内的消防联动控制器上 手动控制防火卷帘的降落。

4.6.5防火卷帘下降至距楼板面1.8m处、下降到楼板面的动作

4.6.5防火卷帘下降至距楼板面1.8m处、下降到楼板面的2

言号和防火卷帘控制器直接连接的感烟、感温火灾探测器的报警 信号,应反馈至消防联动控制器

警报和消防应急广播系统的联动

4.8.1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置火灾声光警报器,并应在确认火

报器应由火灾报警控制器控制;设置消防联动控制器的火灾自动 报警系统,火灾声光警报器应由火灾报警控制器或消防联动控制 器控制。

具有多个报警区域的保护对象,宜选用带有语音提示的火灾声警 报器;学校、工户等各类日常使用电铃的场所,不应使用警铃作为 火灾声警报器。

应能同时启动和停止所有火灾声警报器工作。

4.8.8消防应急广播系统的联动控制信号应由消防联动控制器 发出。当确认火灾后,应同时向全楼进行广播。 4.8.9消防应急广播的单次语音播放时间宜为10s~30s,应与 火灾声警报器分时交替工作,可采取1次火灾声警报器播放、1次 或2次消防应急广播播放的交替工作方式循环播放。 4.8.10在消防控制室应能手动或按预设控制逻辑联动控制选择 广播分区、启动或停止应急广播系统,并应能监听消防应急广播, 在通过传声器进行应急广播时,应自动对广播内容进行录音。 4.8.11消防控制室内应能显示消防应急广播的广播分区的工作 状态。

4.8.12消防应急广播与普通广播或背景音乐广播合用时,应具

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联动

4.9.1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的联动控制设计,应符合下 列规定: 1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应由火灾报警 控制器或消防联动控制器启动应急照明控制器实现。 2集中电源非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应 由消防联动控制器联动应急照明集中电源和应急照明分配电装置 实现。 3自带电源非集中控制型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应

4.9.2当确认火灾后,由发生火灾的报警区域开始,顺序启动全 楼疏散通道的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系统全部投入应急 状态的启动时间不应大于5s

4.10相关联动控制设计

4.10.1消防联动控制器应具有切断火灾区域及相关区域的非消 防电源的功能,当需要切断正常照明时,宜在自动喷淋系统、消火 栓系统动作前切断。 4.10.2消防联动控制器应具有自动打开涉及疏散的电动栅杆等 的功能,宜开启相关区域安全技术防范系统的摄像机监视火灾 现场。

4.10.3消防联动控制器应具有打开疏散通道上由门禁系统控制

的门和庭院电动大门的功能,并应具有打开停车场出入口挡杆的 功能。

5.1.1火灾探测器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火灾初期有阴燃阶段,产生大量的烟和少量的热,很少 或没有火焰辐射的场所,应选择感烟火灾探测器 2对火灾发展迅速,可产生大量热、烟和火焰辐射的场所,可 选择感温火灾探测器、感烟火灾探测器、火焰探测器或其组合。 3对火灾发展迅速,有强烈的火焰辐射和少量烟、热的场所 应选择火焰探测器。 4对火灾初期有阴燃阶段,且需要早期探测的场所,宜增设 一氧化碳火灾探测器。 5对使用、生产可燃气体或可燃蒸气的场所,应选择可燃气 体探测器。 6应根据保护场所可能发生火灾的部位和燃烧材料的分析: 以及火灾探测器的类型、灵敏度和响应时间等选择相应的火灾探 测器,对火灾形成特征不可预料的场所,可根据模拟试验的结果选 择火灾探测器。 7:同一探测区域内设置多个火灾探测器时,可选择具有复合 判断火灾功能的火灾探测器和火灾报警控制器

5.2点型火灾探测器的选择

5.2.1对不同高度的房间,可按表5.2.1选择点型火灾探测器。

注:表中A1、A2、B、C、D、E、F、G为点型感温探测器的不同类别,其具体参数应符 合本规范附录C的规定

合本规范附录C的规定。

1饭店、旅馆、教学楼、办公楼的厅堂、卧室、办公室、商场、列 车载客车厢等。 2计算机房、通信机房、电影或电视放映室等。 3 楼梯、走道、电梯机房、车库等。 4书库、档案库等。 5.2.3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场所,不宜选择点型离子感烟火灾探 测器: 相对湿度经常大于95%。 2 气流速度大于5m/s。 3 有大量粉尘、水雾滞留。 4 可能产生腐蚀性气体。 5 在正常情况下有烟滞留。 6 产生醇类、醚类、酮类等有机物质 5.2.4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场所,不宜选择点型光电感烟火灾探 测器: 1 有大量粉尘、水雾滞留。 2 可能产生蒸气和油雾。 高海拔地区。 4 在正常情况下有烟滞留。

且应根据使用场所的典型应用温度和最高应用温度选择适当类别 的感温火灾探测器: 1相对湿度经常大于95%。 2可能发生无烟火灾。 3有大量粉尘。 4 吸烟室等在正常情况下有烟或蒸气滞留的场所。 5 厨房、锅炉房、发电机房、烘干车间等不宜安装感烟火灾探 测器的场所。 6 需要联动熄灭“安全出口”标志灯的安全出口内侧。 7其他无人滞留且不适合安装感烟火灾探测器,但发生火灾 时需要及时报警的场所

的感温火灾探测器: 1相对湿度经常大于95%。 2可能发生无烟火灾。 3有大量粉尘。 4 吸烟室等在正常情况下有烟或蒸气滞留的场所。 5厨房、锅炉房、发电机房、烘干车间等不宜安装感烟火灾探 测器的场所。 6 需要联动熄灭安全出口”标志灯的安全出口内侧。 7其他无人滞留且不适合安装感烟火灾探测器,但发生火灾 时需要及时报警的场所。 5.2.6可能产生阴燃火或发生火灾不及时报警将造成重大损失 的场所,不宜选择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温度在0℃以下的场所, 不宜选择定温探测器;温度变化较大的场所,不宜选择具有差温特 性的探测器。 5.2.7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场所,宜选择点型火焰探测器或图像 型火焰探测器: 1火灾时有强烈的火焰辐射。 2可能发生液体燃烧等无阴燃阶段的火灾。 3需要对火焰做出快速反应。 5.2.8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场所,不宜选择点型火焰探测器和图 像型火焰探测器: 1 在火焰出现前有浓烟扩散。 2 探测器的镜头易被污染。 3 探测器的“视线”易被油雾、烟雾、水雾和冰雪遮挡。 4 探测区域内的可燃物是金属和无机物。 5 探测器易受阳光、白炽灯等光源直接或间接照射。 5.2.9 探测区域内正常情况下有高温物体的场所,不宜选择单波 段红外火焰探测器。

5.2.6可能产生阴燃火或发生火灾不及时报警将造成重大损

的场所,不宜选择点型感温火灾探测器;温度在0℃以下的场所: 不宜选择定温探测器;温度变化较大的场所,不宜选择具有差温特 性的探测器

5.2.7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场所,宜选择点型火焰探测器

型火焰探测器: 1火灾时有强烈的火焰辐射。 2可能发生液体燃烧等无阴燃阶段的火灾。 3需要对火焰做出快速反应 5.2.8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场所,不宜选择点型火焰探测器和图 像型火焰探测器: 1 在火焰出现前有浓烟扩散。 2 探测器的镜头易被污染。 3 探测器的“视线”易被油雾、烟雾、水雾和冰雪遮挡。 4 探测区域内的可燃物是金属和无机物。 5 探测器易受阳光、白炽灯等光源直接或间接照射。 5.2.9 探测区域内正常情况下有高温物体的场所,不宜选择单波 段红外火焰探测器。

5.2.10正常情况下有明火作业,探测器易受X射线、

11 使用可燃气体的场所。 2燃气站和燃气表房以及存储液化石油气罐的场所。 3其他散发可燃气体和可燃蒸气的场所。 5.2.12在火灾初期产生一氧化碳的下列场所可选择点型一氧化 碳火灾探测器: 1 烟不容易对流或顶棚下方有热屏障的场所 2在棚顶上无法安装其他点型火灾探测器的场所。 3需要多信号复合报警的场所,

断吸气的点型采样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或具有过滤网和管路自 清洗功能的管路采样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

5.3线型火灾探测器的选择

5.3.1无遮挡的大空间或有特殊要求的房间,宜选择线型光束感 烟火灾探测器

5.3.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场所,不宜选择线型光束感烟火灾探

1有大量粉尘、水雾滞留。 2可能产生蒸气和油雾。 3在正常情况下有烟滞留 4固定探测器的建筑结构由于振动等原因会产生较大位移 的场所。

电缆隧道、电缆竖井、电缆夹层、电缆桥架。 2不易安装点型探测器的夹层、闷顶。 3各种皮带输送装置。

4其他环境恶劣不适合点型探测器安装的场所。 5.3.4下列场所或部位,宜选择线型光纤感温火灾探测器: 1 除液化石油气外的石油储罐。 2需要设置线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易燃易爆场所。 3需要监测环境温度的地下空间等场所宜设置具有实时温 变监测功能的线型光纤感温火灾探测器。 4公路隧道、敷设动力电缆的铁路隧道和城市地铁隧道等。 5.3.5线型定温火灾探测器的选择,应保证其不动作温度符合设 置场所的最高环境温度的要求

5.4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的选择

5.4.1下列场所宜选择吸气式感烟火灾探测器: 1具有高速气流的场所。 2点型感烟、感温火灾探测器不适宜的大空间、舞台上方、建 筑高度超过12m或有特殊要求的场所。 3低温场所。 4 需要进行隐蔽探测的场所。 5需要进行火灾早期探测的重要场所。 6人员不宜进入的场所。 5.4.2灰尘比较大的场所,不应选择没有过滤网和管路自清洗功

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的

6.1.1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应设置在消防控制室 内或有人值班的房间和场所。 6.1.2火灾报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等在消防控制室内的 布置,应符合本规范第3.4.8条的规定。 6.1.3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安装在墙上时,其主显 示屏高度宜为1.5m~1.8m,其靠近门轴的侧面距墙不应小于 0.5m,正面操作距离不应小于1.2m。 6.1.4集中报警系统和控制中心报警系统中的区域火灾报警控

6.1.3火灾报警控制器和消防联动控制器安装在墙上时,其主显 示屏高度宜为1.5m~1.8m,其靠近门轴的侧面距墙不应小于 0.5m,正面操作距离不应小于1.2m。 6.1.4集中报警系统和控制中心报警系统中的区域火灾报警控 制器在满足下列条件时,可设置在无人值班的场所: 1本区域内无需要手动控制的消防联动设备。 2本火灾报警控制器的所有信息在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上 均有显示,且能接收起集中控制功能的火灾报警控制器的联动控 制信号,并自动启动相应的消防设备。 3设置的场所只有值班人员可以进入。

5.1.4集中报警系统和控制中心报警系统中的区域火灾报警控

1本区域内无需要手动控制的消防联动设备 2本火灾报警控制器的所有信息在集中火灾报警控制器上 均有显示,且能接收起集中控制功能的火灾报警控制器的联动控 制信号,并自动启动相应的消防设备。 3设置的场所只有值班人员可以进入。

6.2火灾探测器的设置

6.2.1探测器的具体设置部位应按本规范附录D采用。

6.2.1探测器的具体设置部位应按本规范附录D采用。

6.2.2点型火灭探测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探测区域的每个房间应至少设置一只火灾探测器。 2感烟火灾探测器和A1、A2、B型感温火灾探测器的保护 面积和保护半径,应按表6.2.2确定;C、D、E、F、G型感温火灾探 则器的保护面积和保护半径,应根据生产企业设计说明书确定,但 不应超过表6.2.2的规定。

表6.2.2感烟火灾探测器和A1、A2.B型感温

火灾探测器的保护面积和保护半径

注:建筑高度不超过14m的封闭探测空间,且火灾初期会产生大量的烟时,可设置 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

3感烟火灾探测器、感温火灾探测器的安装间距,应根据 探测器的保护面积A和保护半径R确定,并不应超过本规范 附录E探测器安装间距的极限曲线D~D(含D。)规定的范 围。 4一只探测区域内所需设置的探测器数量,不应小于公式 (6. 2. 2)的计算值:

A一一探测器的保护面积(m)

6.2.3在有梁的顶棚上设置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感温火灾探测 器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梁突出顶棚的高度小于200mm时,可不计梁对探测器 保护面积的影响。 2当梁突出顶棚的高度为200mm~600mm时,应按本规范 附录F、附录G确定梁对探测器保护面积的影响和一只探测器能 够保护的梁间区域的数量。 3当梁突出顶棚的高度超过600mm时,被梁隔断的每个梁 间区域应至少设置一只探测器。 4当被梁隔断的区域面积超过一只探测器的保护面积时,被 隔断的区域应按本规范第6.2.2条第4款规定计算探测器的设置 数量。 5当梁间净距小于1m时,可不计梁对探测器保护面积的 影响。 6.2.4在宽度小于3m的内走道顶棚上设置点型探测器时,宜居 中布置。感温火灾探测器的安装间距不应超过10m;感烟火灾探 测器的安装间距不应超过15m;探测器至端墙的距离,不应大于探 测器安装间距的1/2。 6.2.5点型探测器至墙壁、梁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5m。 6.2.6点型探测器周围0.5m内,不应有遮挡物。 6.2.7房间被书架、设备或隔断等分隔,其顶部至顶棚或梁的距 离小于房间净高的5%时,每个被隔开的部分应至少安装一只点 型探测器。 6.2.8点型探测器至空调送风口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m, 并宜接近回风口安装。探测器至多孔送风顶棚孔口的水平距离不 应小于0.5m。 6.2.9当屋顶有热屏障时,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下表面至顶棚或 E话家

6.2.3在有梁的顶棚上设置点型感烟火灾探测器、感温火灾探测 器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梁突出顶棚的高度小于200mm时,可不计梁对探测器 保护面积的影响。 2当梁突出顶棚的高度为200mm~600mm时,应按本规范 附录F、附录G确定梁对探测器保护面积的影响和一只探测器能 够保护的梁间区域的数量。 3当梁突出顶棚的高度超过600mm时,被梁隔断的每个梁 间区域应至少设置一只探测器 4当被梁隔断的区域面积超过一只探测器的保护面积时,被 隔断的区域应按本规范第6.2.2条第4款规定计算探测器的设置 数量。 5当梁间净距小于1m时,可不计梁对探测器保护面积的 影响。

数量。 5当梁间净距小于1m时,可不计梁对探测器保护面积的 影响。 6.2.4在宽度小于3m的内走道顶棚上设置点型探测器时,宜居 中布置。感温火灾探测器的安装间距不应超过10m;感烟火灾探 测器的安装间距不应超过15m;探测器至端墙的距离,不应大于探 测器安装间距的1/2。 6.2.5点型探测器至墙壁、梁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0.5m。

6.2.4在宽度小于3m的内走道顶棚上设置点型探测器时,宜居 中布置。感温火灾探测器的安装间距不应超过10m;感烟火灾探 测器的安装间距不应超过15m:探测器至端墙的距离,不应大于探 测器安装间距的1/2。

6.2.4在宽度小于3m的内走道顶棚上设置点型探测器

6.2.5点型探测器至墙壁、梁边的水平距离JBt 7668-2014 多盘式无级变速器,不应小于0.5m。

6.2.8点型探测器至空调送风口边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5m, 并宜接近回风口安装。探测器至多孔送风顶棚孔口的水平距离不 应小于0.5m。

6.2.10锯齿形屋顶和坡度大于15°的人字形屋顶,应在每个屋 脊处设置一排点型探测器,探测器下表面至屋顶最高处的距离,应 符合本规范第6.2.9条的规定。 6.2.11点型探测器宜水平安装。当倾斜安装时,倾斜角不应大 于45°。 6.2.12在电梯井、升降机井设置点型探测器时,其位置宜在井道 上方的机房顶棚上。 6.2.13 一氧化碳火灾探测器可设置在气体能够扩散到的任何 部位。 6.2.14 火焰探测器和图像型火灾探测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

于45°。 6.2.12在电梯并、升降机并设置点型探测器时,其位置宜在并道 上方的机房顶棚上。 6.2.13 一氧化碳火灾探测器可设置在气体能够扩散到的任何 部位。 6.2.14火焰探测器和图像型火灾探测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 规定: 1:应计及探测器的探测视角及最大探测距离,可通过选择探 测距离长、火灾报警响应时间短的火焰探测器,提高保护面积要求 和报警时间要求。 2探测器的探测视角内不应存在遮挡物 3应避免光源直接照射在探测器的探测窗口。 4单波段的火焰探测器不应设置在平时有阳光、白炽灯等光 源直接或间接照射的场所XF 95-2015 灭火器维修

6.2.14火焰探测器和图像型火灾探测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

1应计及探测器的探测视角及最大探测距离,可通过选择探 测距离长、火灾报警响应时间短的火焰探测器,提高保护面积要求 和报警时间要求。 2探测器的探测视角内不应存在遮挡物 3应避免光源直接照射在探测器的探测窗口。 4单波段的火焰探测器不应设置在平时有阳光、白炽灯等光 源直接或间接照射的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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