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特殊建设工程施工图消防设计审查要点(暂行)(2020年版)(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2020年9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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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特殊建设工程施工图消防设计审查要点(暂行)(2020年版)(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2020年9月).pdf

12.0.2洁净手术部宜划分为单独的防火分区。当与其他部门处于同一防火分区时,应 采取有效的防火防烟分隔措施,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与其他部 位隔开;除直接通向散开式外走廊或直接对外的门外,与非洁净区相连通的门应采用 耐火极限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或在相连通的开口部位应采取其他防止火灾蔓延的措 施。 12.0.3当洁净手术部内每层或一个防火分区的建筑面积大于2000m2时,宜采用耐火 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分隔成不同的单元,相邻单元连通处应采用常开甲级防 火门,不得采用卷帘。 12.0.4当洁净手术部所在楼层高度大于24m时,每个防火分区内应设置一间避难间。 12.0.5与手术室、辅助用房等相连通的吊顶技术夹层部位应采取防火防烟措施,分隔 体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 12.0.6当洁净手术室设置的自动感应门停电后能手动开启时,可作为疏散门。 12.0.12洁净手术室内的装修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或难燃材料,手术部其他部位的内 部装修材料应采用难燃材料

2当尽端式疗养单元,或自成一区的疗养、理疗、医技门诊用房,其最远一个房 间门至外部安全出口的距离和房间内最远一点到房门的距离,均未超过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规定时,可设1个安全出口; 3在疗养、理疗、医技门诊用房的建筑物内人流使用集中的楼梯,至少有一部其 争宽不宜小于1.65m。 3.1.1大型、特大型剧场舞台台口应设防火幕。 3.1.2中型剧场的特等、甲等剧场及高层民用建筑中超过800个座位的剧场舞台台口 宜设防火幕。 3.1.4舞台区通向舞台区外各处的洞口均应设甲级防火门或设置防火分隔水幕,运景 口应采用特级防火卷帘或防火幕。 3.1.5舞台与后台的隔墙及舞台下部台仓的周围墙体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5h。 3.1.6舞台内的天桥、渡桥码头、平台板、栅顶应采用不燃烧材料,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0.5h。 3.1.7当高、低压配电室与主舞台、侧舞台、后舞台相连时,必须设置面积不小于6m2 的前室,高、低压配电室应设甲级防火门。 3.1.8剧场应设消防控制室,并应有对外的单独出入口,使用面积不应小于12m2。大 型、特大型剧场应设舞台区专用消防控制间,专用消防控制间宜靠近舞台,使用面积 下应小于12m2。 3.1.9观众厅吊顶内的吸声、隔热、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材料。 .1.10观众厅和乐池的顶棚、墙面、地面等装修材料宜为不燃材料,当采用难燃性装 修材料时,应设置相应的消防设施,并应符合本规范第8.4.1条和第8.4.2条的规定。 3.1.11剧场检修马道应采用不燃材料。 3.1.12观众厅及舞台内的灯光控制室、面光桥及耳光室的各界面构造均应采用不燃材 科。 3.1.13舞台内严禁设置燃气设备。当后台使用燃气设备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 3.0h的隔墙和甲级防火门分隔,且不应靠近服装室、道具间。 3.1.14当剧场建筑与其他建筑合建或毗连时,应形成独立的防火分区,并应采用防火 隔开,且防火墙不得开窗洞;当设门时,应采用甲级防火门。防火分区上下楼板耐 火极限不应低于1.5h。 3.1.15舞台台板采用的材料燃烧性能不得低于B1级。 3.1.16舞台幕布应做阻燃处理,材料燃烧性能不得低于B1级。 3.2.7综合建筑内设置的电影院应设置在独立的竖向交通附近,并应有人员集散空间; 应有单独出入口通向室外,并应设置明显标识。 1.4.8放映机房应有一外开门通至疏散通道,其楼梯和出入口不得与观众厅的楼梯和 出入口合用。 4.6.1室内装修不得遮挡消防设施标志、疏散指示标志及安全出口,并不得妨碍消防 设施和疏散通道的正常使用。 6.1.2当电影院建在综合建筑内时,应形成独立的防火分区。 6.1.3观众厅内座席台阶结构应采用不燃材料。 6.1.5观众厅吊顶内吸声、隔热、保温材料与检修马道应采用A级材料。 6.1.6银幕架、扬声器支架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银幕和所有幕帘材料不应低于B1级。 6.1.7放映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隔墙和不低于1.5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 鼻开。顶棚装修材料不应低于A级,墙面、地面材料不应低于B1级。 3.1.8电影院顶棚、墙面装饰采用的龙骨材料均应为A级材料。

QYWX 0004S-2015 云南云外香茶业有限公司 苦荞茶表1.0.3档索馆等级与适用范围及耐火等级

1.1.5锅炉房、变配电室、车库等可能危及档案安全的用房不宜毗邻档案库。 4.2.2档案库应集中布置、自成一区。除更衣室外,档案库区内不应设置其他用房, 且其他用房之间的交通也不得穿越档案库区。 1.2.6每个档案库应设两个独立的出入口,且不宜采用串通或套间布置方式。 4.4.2中心控制室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2与其他用房的隔墙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h,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5h, 隔墙上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6.0.2档案库区中同一防火分区内的库房之间的隔墙均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h的 防火墙,防火分区间及库区与其他部分之间的墙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4.0h的防火墙 其他内部隔墙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不燃烧体。档案库中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 低于1.5h。 6.0.3供垂直运输档案、资料的电梯应临近档案库,并应设在防火门外;电梯井应封 闭,其围护结构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不燃烧体。 6.0.4特藏库宜单独设置防火分区。 6.0.7档案库内不得设置明火设施。档案装具宜采用不燃烧材料或难燃烧材料。 6.0.8档案馆库区建筑及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 6.0.9档案库区缓冲间及档案库的门均应向疏散方向开启,并应为甲级防火门。 6.0.10库区内设置楼梯时,应采用封闭楼梯间,门应采用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 7.1.2博物馆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耐火等级应 为一级: 1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和高层建筑: 2总建筑面积大于10000m2的单层、多层建筑; 3主管部门确定的重要博物馆建筑。 7.1.3高层博物馆建筑的防火设计应符合一类高层民用建筑的规定。 7.1.4除因藏品保存的特殊需要外,博物馆建筑的内部装修应采用不燃材料或难燃材 料,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的规定。 7.1.5博物馆建筑设计应满足博物馆对一切火源、电源和各种易燃易爆物进行严格管 理的要求,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除工艺特殊要求外,建筑内不得设置明火设施,不得使用和储存火灾危险性为 甲类、乙类的物品; 2藏品技术区、展品展具制作与维修用房中因工艺要求设置明火设施,或使用、 储藏火灾危险性为甲类、乙类物品时,应采取防火和安全措施,且应符合现行国家标 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 3食品加工区宜使用电能加热设备,当使用明火设施时,应远离藏品保存场所且 应靠外墙设置,应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区域分隔 且应设置火灾报警和自动灭火装置。

7.2.8骨灰寄存楼垂直连通的条形窗不应跨越上下防火隔层,水平连通的带形窗不应 跨越相邻防火分区。 7.2.9骨灰寄存室内的寄存架应米用阻燃材料。 7.2.10骨灰寄存室内的装修材料应采用燃烧性能等级为A级的阻燃材料。 7.2.11骨灰寄存用房与祭悼场所的防火间距不宜小于15.0m。 7.3.1火化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中丁类设防的规 定。 7.3.2火化间安全出口不应小于2个。 7.2.3人们参与祭悼活动的安全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祭悼人群的安全疏散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中的 有关规定; 2骨灰廊和骨灰墙的直线长度大于90m时,两端应设安全出口; 3骨灰安放间、骨灰塔、骨灰亭房间内任意一点至疏散门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20m 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4骨灰安放间内通道不应设置踏步; 5建筑地面应采用防滑耐磨材料; 6骨灰寄存建筑入口处应设室外集散平台,宽度应不小于2.40m;平台高出地面 1.00m时应设护栏设施,护栏高度应为1.20m,并应用坚固、耐久的材料制作,其荷 载应按1.0kN/m计算,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50009的规 定; 7建筑的室内净高不应小于2.20m;亭、廊、花架、散厅、墙和壁的檐头净高不 位小于2.20m; 8建筑中作为等场的入口,不应作为疏散口。 7.2.4骨灰楼、进入式骨灰塔建筑物和构筑物主体建筑的安全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的设计使用年限应为50年。 2屋面防水等级应为1级。 3骨灰楼和骨灰塔的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 现范》GB50016的规定,应属仓库内类第二项,为可燃固体。骨灰楼和骨灰塔的建筑 分类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应属公共建筑。骨灰楼 和骨灰塔的防火设计应同时满足仓库和公共建筑两种建筑类型的规定要求。当出现不 致时,应按设防要求高的确定。 4骨灰安放间内不应设置其他功能用房。 5骨灰安放间与毗邻的其他用房之间的隔墙应为防火墙。 6骨灰楼和骨灰塔内设置祭悼场所时,不应设可使用明火的装置。 7骨灰楼和进入式骨灰塔建筑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表7.2.4的要 求。 表7.2.4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m2)

:1建筑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时,该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可按本表的规定 曾加1.0倍,局部设置时,增加面积可按该局部面积的1.0倍计算; 2当骨灰楼和骨灰塔内部设有上下层联通时,建筑面积应进行叠加计算。 8骨灰楼和进入式骨灰塔内严禁设置员工宿舍。当业务办公用房设置在其内时, 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并应至 设置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当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9骨灰安放区不应毗邻锅炉房、变配电室、车库和油库等用房。 10骨灰楼和进入式骨灰塔为高层建筑时,其楼梯应采用封闭楼梯间,楼、电梯间 之设在骨灰安放间之外。 8.1.5车站站台、站厅和出入口通道的乘客疏散区内不得设置商业场所,除地铁运营、 务设备、设施外,也不得设置妨碍乘客疏散的设备、设施及其他物体。 8.1.6当地铁开发地下商业时,商业区与站厅间应划分成不同的防火分区,防火设计 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8.2.1地铁各建(构)筑物的耐火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地下的车站、区间、变电站等主体工程及出入口通道、风道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2地面出入口、风亭等附属建筑,地面车站、高架车站及高架区间的建、构筑物 寸火等级不得低于二级; 3控制中心建筑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4车辆基地内建筑的耐火等级应根据其使用功能确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8.2.2防火分区的划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地下车站站台和站厅公共区应划为一个防火分区,设备与管理用房区每个防火 个区的最大允许使用面积不应大于1500m2; 2地下换乘车站当共用一个站厅时,站厅公共区面积不应大于5000m2; 3地上的车站站厅公共区采用机械排烟时,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 5000m2,其他部位每个防火分区的最大允许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500m2; 4车辆基地、控制中心的防火分区的划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 见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8.2.3车站安全出口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车站每个站厅公共区安全出口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应设置不少于2个直通地 的安全出口: 2地下单层侧式站台车站,每侧站台安全出口数量应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少于2 直通地面的安全出口; 3地下车站的设备与管理用房区域安全出口的数量不应少于2个,其中有人值守 内防火分区应有1个安全出口直通地面; 4安全出口应分散设置,当同方向设置时,两个安全出口通道口部之间净距不应

式中:Q1一 远期或客流控制期中超高峰小时1列进站列车的最大客流断面流量(人); Q2一一远期或客流控制期中超高峰小时站台上的最大候车乘客(人); A1一 一一台自动扶梯的通过能力(人/min·m); A2一一疏散楼梯的通过能力(人/min·m); N一一自动扶梯数量; B一一疏散楼梯的总宽度(m),每组楼梯的宽度应按0.55m的整倍数计算。 28.2.13地下车站消防专用通道及楼梯间应设置在有车站控制室等主要管理用房的防 火分区内,并应方便到达地下各层。地下超过三层(含三层)时,应设防烟楼梯间。 28.2.14地下车站的地面出入口、风亭等附属建筑,车辆基地出入线散口段,以及地 上车站、区间和附属建筑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和消防车道的设置,应按现行国家标 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有关规定执行。与汽车加油加气站的防火间距应符合 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156的有关规定。 28.2.15防火卷帘与建筑物之间的缝隙,以及管道、电缆、风管等穿过防火墙、楼板 及防火分隔物时,应采用防火封堵材料将空隙填塞密实。 28.2.16重要设备用房应以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隔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1.5h的楼板 上甘仙位亚

7.3..15控制中心建筑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当控制中心与其他建筑合建时,应设置 独立的进出通道。 7.3.16地下车站站台和站厅公共区应划为一个防火分区,其他部位每个防火分区的最 大允许使用面积不应大于1500m;地上车站不应大于2500m²;两个相邻防火分区之间 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h的防火墙分隔,防火墙上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与车站相 接的商业设施等公共场所,应单独划分防火分区。 7.3.17消防专用通道应设置在含有车站控制室等主要管理用房的防火分区内,并应能 到达地下车站各层;当地下车站超过3层(含3层)时,消防专用通道应设置为防烟楼 梯间。 7.3.18在地下换乘车站公共区的下列部位,应采取防火分隔措施: 1上下层平行站台换乘车站:下层站台穿越上层站台时的穿越部分;上、下层站 台联络梯处。 2多线同层站台平行换乘车站:站台与站台之间。 3多线点式换乘车站:换乘通道或换乘梯。 4多线换乘车站共用一个站厅公共区,且面积超过单线标准车站站厅公共区面积 2.5倍时,应通过消防性能化设计分析,采取必要的消防措施。 7.3.19车站出入口的设置应满足进出站客流和应急疏散的需要,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车站应设置不少于2个直通地面的出入口。 2地下一层侧式站台车站,每侧站台不应少于2个出入口。 3地下车站有人值守的设备和管理用房区域,安全出口的数量不应少于2个,其 中1个安全出口应为直通地面的消防专用通道。 4对地下车站无人值守的设备和管理用房区域,应至少设置一个与相邻防火分区 相通的防火门作为安全出口。 5当出入口同方向设置时,两个出入口间的净距不应小于10m。 6竖井爬梯、垂直电梯以及设在两侧式站台之间的过轨联络地道不得作为安全出 。 7出入口的台阶或坡道末端至道路各类车行道的距离不应小于3m。 7.3.20当地下出入口通道长度超过100m时,应采取措施满足消防疏散要求。 .3.21换乘通道、换乘楼梯(含自动扶梯)应满足预测高峰时段换乘客流的需要;当发 生火灾时,设置在该部位的防火卷帘应能自动落下。 7.3.22两条单线区间隧道之间应设置联络通道,相邻两个联络通道之间的距离不应 大于600m;联络通道内应设置甲级防火门, 7.3.23当区间隧道设中间风井时,井内或就近应设置直通地面的防烟楼梯。 7.3.24高架区间疏散通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高架区间利用道床做应急疏散通道时,列车应具备应急疏散条件和相应设施。 2对跨座式单轨及磁浮系统的高架区间,应设置纵向应急疏散平台。 6.1.7.3通行消防车的站台,雨篷悬挂物下缘至站台面的高度不应小于4m。 6.4.5旅客进站检票口和出站口必须具备安全疏散功能,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 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 7.1.1旅客车站的站房及地道、天桥的耐火等级均不应低于二级。站台雨篷的防火等 级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铁路工程设计防火规范》TB10063的有关规定。 7.1.2其他建筑与旅客车站合建时必须划分防火分区。 7.1.4特大型、大型和中型站内的集散厅、候车区(室)、售票厅和办公区、设备区、 行李与包裹库,应分别设置防火分区。集散厅、候车区(室)、售票厅不应与行李及包

5.2.7使用或储存有特殊贵重仪器设备的科研用房,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 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 5.2.8由两个及以上标准单元组成的通用实验室,疏散门的数量和宽度应符合现行国 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且疏散门不应少于两个。 5.2.9科研展示区的藏品库和陈列区的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5.2.10科研试验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火灾危险性类别为甲、乙类的科研试验 建筑应按厂房或仓库进行防火设计

8.0.10建筑外应有足够的避难场地,避难场地面积不应小于1m2/人, 8.0.11罪犯活动场所的室内墙面、楼地面和顶棚均应采用不燃性材料装修。 4.4.6玻璃幕墙的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 关规定: 4.4.7玻璃幕墙与其周边防火分隔构件间的缝隙、与楼板或隔墙外沿间的缝隙、与实 体墙面洞口边缘间的缝隙等,应进行防火封堵设计。 4.4.8玻璃幕墙的防火封堵构造系统,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应具有伸缩变形能力、密 封性和耐久性;在遇火状态下,应在规定的耐火时限内,不发生开裂或脱落,保持相 对稳定性。 4.4.9玻璃幕墙防火封堵构造系统的填充料及其保护性面层材料,应采用耐火极限符 合设计要求的不燃烧材料或难燃烧材料。 4.4.11玻璃幕墙与各层楼板、隔墙外沿间的缝隙,当采用岩棉或矿棉封堵时,其厚度 不应小于100mm,并应填充密实;楼层间水平防烟带的岩棉或矿棉宜采用厚度不小于 1.5mm的镀锌钢板承托;承托板与主体结构、幕墙结构及承托板之间的缝隙宜填充防火 密封材料。当建筑要求防火分区间设置通透隔断时,可采用防火玻璃,其耐火极限应 符合设计要求。 4.4.12同一幕墙玻璃单元,不宜跨越建筑物的两个防火分区

4.4.1金属与石材幕墙的防火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J16) 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1防火层应采取隔离措施,并应根据防火材料的耐火极限,决定防火层的厚度 宽度,且应在楼板处形成防火带; 2幕墙的防火层必须采用经防腐处理且厚度不小于1.5mm的耐热钢板,不得采 铝板; 3防火层的密封材料应采用防火密封胶;防火密封胶应有法定检测机构的防火 验报告

3.40 《城市消防站 3.0.2消防站与加油站、加气站等易燃易爆危险场所的距离不应小于50m。 设计规范》 3.0.9消防站备勤室不应设在3层或3层以上。 GB510542014 3.0.12消防站不宜设在综合性建筑物中。当必须设在综合性建筑物中时,消防站应自 成一区,并应有专用出入口。 4.1.7消防站的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4.2.3消防车库应设置1个修理间和1个检修地沟。修理间应用防火隔墙、防火门与 其他部位隔开,且不宜靠近通信室。 4.2.10消防员进入消防车库的侧门宜双向开启,宽度不宜小于1.4m,门上应设有观 察窗;通道口不宜设台阶。 4.15.2消防员备勤室设置在二层时,两侧应有楼梯进入车库,且滑杆不应设置在备勤 室内。 4.24.1油料库宜单独设置,当与其他用房共用一栋建筑时,则应设独立的防火分区。 贮存量不超过0.4t的油料库,当作为车库服务的附属建筑时,可与车库贴邻建造, 但应采用防火墙隔开,并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4.24.2油料库内地面宜采用不产生火花的面层,需要时宜设防水层。 4.27.1消防站内供迅速出动用的通道的净宽,单面布房时不应小于1.4m,双面布房 时不应小于2.0m,楼梯净宽不应小于1.4m。通道和楼梯两侧的墙面应平整、无突出物, 地面应采用防滑材料。楼梯踏步高度宜为0.15m0.16m,宽度宜为0.28m~0.30m。楼 梯倾角不应大于30°。

3.0.2消防站与加油站、加气站等易燃易爆危险场所的距离不应小于50m。 3.0.9消防站备勤室不应设在3层或3层以上。 3.0.12消防站不宜设在综合性建筑物中。当必须设在综合性建筑物中时,消防站应自 成一区,并应有专用出入口。 4.1.7消防站的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4.2.3消防车库应设置1个修理间和1个检修地沟。修理间应用防火隔墙、防火门与 其他部位隔开,且不宜靠近通信室。 4.2.10消防员进入消防车库的侧门宜双向开启,宽度不宜小于1.4m,门上应设有观 察窗:通道口不宜设台阶。 4.15.2消防员备勤室设置在二层时,两侧应有楼梯进入车库,且滑杆不应设置在备勤 室内。 4.24.1油料库宜单独设置,当与其他用房共用一栋建筑时,则应设独立的防火分区。 贮存量不超过0.4t的油料库,当作为车库服务的附属建筑时,可与车库贴邻建造, 但应采用防火墙隔开,并应设置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4.24.2油料库内地面宜采用不产生火花的面层,需要时宜设防水层。 4.27.1消防站内供迅速出动用的通道的净宽,单面布房时不应小于1.4m,双面布房 时不应小于2.0m,楼梯净宽不应小于1.4m。通道和楼梯两侧的墙面应平整、无突出物, 地面应采用防滑材料。楼梯踏步高度宜为0.15m0.16m,宽度宜为0.28m~0.30m。楼 梯倾角不应大于30°。

防空地 13.1.3防空地下室距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厂房、库房的距离不应小于50m;距有 没计规液体、重毒气体的贮罐不应小于100m

3.1.10消防水泵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不应设置在地下3层及以下,或室内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大于10.0m的 地下楼层; 2消防水泵房应采取防水淹的技术措施; 3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 3.1.12设置气体灭火系统的房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围护结构及门窗的耐火极限不宜低于0.5h,吊顶的耐火极限不宜低于0.25h; 2围护结构及门窗的允许压强不宜小于1.2kPa; 3围护结构上应设置泄压口,泄压口应开向室外或公共走道,泄压口下沿应位于 房间净高2/3以上的位置,泄压口面积应经计算确定; 4门应尚疏散方向开启,并应能自动关闭。 3.1.14燃油(气)热水机组机房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机房宜与其他建筑物分离独立设置。当设在建筑物内时,不应设置在人员密集 场所的上、下层或贴邻部位,应布置在靠外墙部位,其疏散门应直通安全出口。在外 墙开口部位的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0m的不燃烧体防火挑檐。 2机房顶部及墙面应做隔声处理,地面应做防水处理。 3.3.1民用建筑物内设置的变电所应符合下列规定 3变电所宜设在一个防火分区内。当在一个防火分区内设置的变电所,建筑面积 不大于200.0m2时,至少应设置1个直接通向疏散走道(安全出口)或室外的疏散门; 当建筑面积大于200.0m2时,至少应设置2个直接通向疏散走道(安全出口)或室外的 流散门;当变电所长度大于60.0m时,至少应设置3个直接通向疏散走道(安全出口) 或室外的疏散门。 4当变电所内设置值班室时,值班室应设置直接通向室外或疏散走道(安全出口) 的疏散门。 5当变电所设置2个及以上疏散门时,疏散门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5.0m,且不应 大于40.0m 6变压器室、配电室、电容器室的出入口门应向外开启。同一个防火分区内的变 电所,其内部相通的门应为不燃材料制作的双向弹簧门。当变压器室、配电室、电容 器室长度大于7.0m时,至少应设2个出入口门。 7变压器室、配电室、电容器室等应设置防雨雪和小动物从采光窗、通风窗、门 电缆沟等进入室内的设施。 8变电所地面或门槛宜高出所在楼层楼地面不小于0.1m。如果设在地下层,其地 面或门槛宜高出所在楼层楼地面不小于0.15m。变电所的电缆夹层、电缆沟和电缆室应 采取防水、排水措施。 3.3.2变电所防火门的级别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变电所直接通向疏散走道(安全出口)的疏散门,以及变电所直接通向非变电所 区域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2变电所直接通向室外的疏散门,应为不低于丙级的防火门。 3.3.3柴油发电机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1柴油发电机房的设置应符合本标准第8.3.1条的规定。

2柴油发电机房宜设有发电机间、控制及配电室、储油间、备件贮藏间等,设计 时可根据具体情况对上述房间进行合并或增减。 3当发电机间、控制及配电室长度大于7.0m时,至少应设2个出入口门。其中 个门及通道的大小应满足运输机组的需要,否则应预留运输条件。 4发电机间的门应向外开启。发电机间与控制及配电室之间的门和观察窗应采取 方火措施,门应开向发电机间。 5柴油发电机房宜靠近变电所设置,当贴邻变电所设置时,应采用防火墙隔开。 3.3.4智能化系统机房应符合下列规定: 4消防控制室、安防监控中心的设置应符合有关国家现行消防、安防标准的规定 消防控制室、安防监控中心宜设在建筑物的首层或地下一层。 3.4.3区域燃气调压站(箱)可设置于地上或地下,与建筑物的水平净距应符合现行国 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有关规定, 3.4.4楼栋调压箱或专用调压装置可悬挂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居住建筑的外墙 上,外墙体的耐火极限不得小于2.5h。 3.4.5当调压装置进口压力不大于0.4MPa,且调压器进出口管径不大于DN100时,可 设置在用气建筑物的平屋顶上,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应在屋顶承重结构受力允许的条件下,且该建筑物耐火等级不得低于二级: 2调压箱(或露天调压装置)与建筑物烟窗的水平净距不应小于5.0m。 3.4.7液化石油气和相对密度大于0.75的燃气调压计量装置及管道、燃具、用气设备 等设施不得设于地下室、半地下室等地下空间, 3.4.8当采用液化石油气瓶组自然气化,总容积小于等于1.0m3时,瓶组间可设置在 与建筑物(高层建筑、重要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除外)外墙毗连的单层专用房间内,单 层专用房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物耐火等级不得低于二级; 2应通风良好,且应有直通室外的门; 3与其他毗邻房间的墙应为防火墙,且不得设置任何洞口; 4室温不应高于45℃,且不应低于0℃; 5与其他建筑的防火间距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3.4.9当瓶组气化站配置气瓶的总容积超过1.0m3或采用强制气化时,应独立设置在 高度不低于2.2m的专用房间内。专用房间与其他建(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符合国家现 行相关标准的规定。 3.4.10商业和公共建筑用户使用的气瓶组严禁与燃具布置在同一房间内。 3.4.14居住建筑使用燃具的厨房或设备间应符合下列规定: 1净高度不应低于2.2m,并应有良好的自然通风; 2应与居室分隔,且不得向卧室开敬, .4.16高层民用建筑内使用燃气应采用管道供气。 52.1洁净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全二级

表B洁净厂房生产工作间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

5.2.3生产类别为甲、乙类生产的洁净厂房宜为单层厂房,其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 面积,单层厂房宜为3000m2,多层厂房宜为2000m2。内、丁、戊类生产的洁净厂房的 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积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 关规定。》 5.2.4洁净室的顶棚、壁板及夹芯材料应为不燃烧体,且不得采用有机复合材料。顶 棚和壁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4h,疏散走道顶棚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h。 5.2.5在一个防火分区内的综合性厂房,洁净生产区与一般生产区域之间应设置不燃 烧体隔断措施。隔墙及其相应顶棚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h,隔墙上的门窗耐火极限不 应低于0.6h。穿隔墙或顶板的管线周围空隙应采用防火或耐火材料紧密填堵。 5.2.6技术竖井井壁应为不燃烧体,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h。井壁上检查门的耐火极 限不应低于0.6h;竖井内在各层或间隔一层楼板处,应采用相当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 燃烧体作水平防火分隔;穿过水平防火分隔的管线周围空隙应采用防火或耐火材料紧 密填堵。 5.2.7洁净厂房每一生产层,每一防火分区或每一洁净区的安全出口数量不应少于2 个。当符合下列要求时可设1个: 1对甲、乙类生产厂房每层的洁净生产区总建筑面积不超过100m2,且同一时间 内的生产人员总数不超过5人。 2对丙、丁、戊类生产厂房,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的有关规定设置。 5.2.8安全出入口应分散布置,从生产地点至安全出口不应经过曲折的人员净化路线 并应设有明显的疏散标志,安全疏散距离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的有关规定。 5.2.9洁净区与非洁净区、洁净区与室外相通的安全疏散门应向疏散方向开后,并应 加闭门器。安全疏散门不应采用吊门、转门、侧拉门、卷帘门以及电控自动门。 5.2.10洁净厂房同层洁净室(区)外墙应设可供消防人员通往厂房洁净室(区)的门 窗,其门窗洞口间距大于80m时,应在该段外墙的适当部位设置专用消防口。

专用消防口的宽度不应小于750mm,高度不应小于1800mm,并应有明显标志。楼层的 专用消防口应设置阳台,并从二层开始向上层架设钢梯。 5.2.11洁净厂房外墙上的吊门、电控自动门以及装有栅栏的窗,均不应作为火灾发生 时提供消防人员进入厂房的入口。 5.3.10室内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 范》GB50222的有关规定。装修材料的烟密度等级不应大于50,材料的烟密度等级试 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材料燃烧或分解的烟密度试验方法》GB/T8627的有关规

1医药工业洁净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间的火灾危险性应为丙类;练漂、染色、皂洗等潮湿性生产车间的火灾危险性应为丁 类。上述两类生产车间安排在同一防火分区时,火灾危险性应按丙类生产确定。烧毛 间火灾危险性应为丙类,宜采用隔墙与相邻车间分隔。生产厂房建筑耐火等级不应低 于二级, 5.3.2涂层车间、气相整理车间应采用防火墙分隔为独立工段,涂层车间的溶剂调配 间与相邻车间应采用防爆墙分隔,并应靠外墙布置,室内应有通风措施,对外应设有 泄压的门窗或轻型泄压屋面。

6.2.3化成工序应采取以下安全措施:

的有关规定。 15.1.1物流建筑的消防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按下列要求执行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 1作业型物流建筑应执行有关厂房的规定; 2存储型物流建筑应执行有关仓库的规定; 3综合型物流建筑的作业区、存储区应分别执行有关厂房和仓库的规定。 15.1.2物流建筑的办公、生活服务等配套建筑的消防设计,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 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中有关办公、生活服务用房等的规定执行。 15.2.1一级耐火等级的单、多层物流建筑当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全保护时,其屋顶 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对于布置自动分探系统设备等有特殊要求的区 或,可通过消防性能化设计确定屋顶承重构件的保护措施, 15.2.2用于物流作业或货物存储的平台,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15.3.1除高层物流建筑外,用于物品自动分冻的作业型物流建筑内,布置密集自动分 栋系统设备的区域的最大允许防火分区建筑面积可按表15.3.1执行。

注:当建筑设自动灭火系统时,最大允许防火分区面积可以按本表增加1.0倍。 15.3.2当多座多层或高层物流建筑由楼层货物运输通道连通时,其防火设计应符合下 列规定: 1每座物流建筑的占地面积、防火分区面积及防火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 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 2每座建筑及楼层货物运输通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通道的顶棚材料应采 用不燃或难燃材料,其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h; 3汽车通道两侧进行装卸作业时,通道的最小净宽不应小于30m;楼层货物运输 通道仅作为车辆通行时,多层物流建筑之间不应小于10m,高层物流建筑之间不应小于 13m; 4每个防火分区应设2个安全出口,当在楼层货物运输通道上设置直通首层的疏 散楼梯时,人员可以疏散到楼层货物运输通道;当通道两侧布置物流建筑时,通道上 的任一点至直通首层的疏散楼梯的距离不应大于60m; 15.3.3对于多层或高层综合型物流建筑,当存储区、作业区分层布置或在同一楼层内 混合布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各层应根据作业性质分别执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关 于多层或高层厂房(仓库)的规定; 2作业型楼层与存储型楼层之间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h、高度不小于1.2m 的不燃烧体窗槛墙,或沿外墙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0h、宽度不小于1.5m的防火挑檐 15.3.4当作业型物流建筑和综合型物流建筑的作业区内布置存储区时,存储区应符合

见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中间仓库的规定,但当存储区面积符合 下列规定时,储存区与作业区之间可不采用墙分隔,但应设置宽度不小于8m的室内防 隔离带,防火隔离带内不应布置影响人员疏散和导致火灾蔓延的物品和设施: 1内类物品存储区面积不大于1500m2: 2丁类、戊类物品存储区面积不大于3000m2。 5.3.5储存除可燃液体、棉、麻、丝、毛及其他纺织品、泡沫塑料等物品外的一级耐 水等级单层丙类存储型物流建筑,当其占地面积超过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 范》GB50016对仓库的占地面积规定时,建筑内可采用防火通道分隔,使每个存储区 勺占地面积不大于24000m2,消防通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通道之间的距离不宜大于220m; 2通道宽度不应小于6m; 3通道两侧的分隔墙应为防火墙,且宜高出屋面0.5m,或通道处采用独立的屋 口结构体系;防火墙上不宜开设门洞;当开设门洞时,应采用甲级防火门或防火卷帘 J; 4通道两端应直通室外,通道内不得堆放物品: 5.3.6用于物流作业及货物存储的平台、建筑夹层应计入防火分区面积。当建筑夹层 面积小于多、高层厂房或仓库防火分区面积的30%时,可不计入建筑层数;当超过多、 高层厂房或仓库防火分区面积的30%时,应在单层与多、高层之间划分不同的防火分 区,且仓库的占地面积不应超过一座仓库的最大允许占地面积。 5.3.7利用地形高差建设的物流建筑,当不同楼层能够到达不同高程地坪,且满足下 利条件时,可按不同高程地坪分别计算建筑层数: 1不同高程地坪上应沿建筑长边设置消防车道,当为高层建筑时,应沿长边设灭 火救援场地; 2位于分层计算的上下层之间窗槛墙高度不小于1.2m,或沿外墙设置宽度不小于 .5m的防火挑檐; 3有直通不同高程地坪的安全出口。 5.3.8当物流建筑之间设货物运输连廊时,连廊的一端应采取防止火灾在相邻建筑间 蔓延的分隔措施。 5.3.9对于只有一个巷道的高货架存储区,当面积超过一个防火分区最大允许建筑面 只时,若同时满足下列条件,其防火分区之间可不设防火墙: 1出入库设备需要在整个巷道范围内作业; 2货架内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3各防火分区的货架独立,相邻的货架区的间距不小于10m。 5.3.10存放可燃物品的货棚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对可 然材料堆场的储量的规定,确定与相邻建筑的防火间距。 5.3.11为物流建筑服务的办公建筑与丙类物流建筑贴邻建造时,其耐火等级不应低 于二级,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不燃烧体墙与物流建筑分隔,并应设置独 立的安全出口。当隔墙上需开设相互连通的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5.3.12办公楼与丙类作业型物流建筑合建时,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丙类作业 型物流建筑与办公楼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h的楼板分隔,内类物流建筑与办 公楼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办公楼与物流建筑外墙上、下层开口之 同的墙体高度不应小于1.2m或设置挑出宽度不小于1.0m、长度不小于开口宽度的防火 兆。 5.3.13在丙类物流建筑内设置的办公室、休息室,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5h的

不燃烧体隔墙和不低于1.0h的楼板与其他部位分隔,隔墙上的门应为乙级防火门;当 办公室、休息室面积大于200m2时,应至少设置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 5.4.1物流建筑的安全疏散应按其使用功能分别执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 范》GB50016中有关厂房和仓库疏散的规定。当丙2类作业型物流建筑层高超过6m, 且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任一点至安全出口的最大疏散距离不应超过规定值的 .25倍。分、输送设备的布置应满足人员疏散通行要求。 5.4.2对于一级、二级耐火等级的作业型物流建筑,当受到用地和工艺布置限制,疏 教距离难以满足规定时,可采用疏散通道进行疏散。疏散通道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可设置在楼地面或建筑上部空间:当设在建筑上部时,应采取封闭形式,其承 重构件和围护材料应为不燃材料,且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5h; 2由建筑内任一点至疏散通道的入口水平距离不应大于25m,由疏散通道任一点 至安全出口的水平距离不超过本规范第15.4.1条的规定; 3疏散通道内应设自动喷水灭火设施。 15.4.3物流建筑的疏散门应为平开门,不应采用提升门、卷帘门、推拉门。 15.5.1建筑面积大于1500m2且高度大于24m的单层高架仓库应靠外墙布置,并应有 周边长度的1/4作为消防救援面,消防救援面应设消防救援窗口以及直通室外的安全 出口,该范围内不应布置进深大于4m的裙房,并应设置消防救援场地。消防救援窗口 处宜设救援平台,救援窗口之间的竖向距离不宜大于5m。消防救援窗口的设置、救援 平台的尺寸及水平间距应分别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及本 规范第15.5.3条的规定。 15.5.2物流建筑的外墙上应设置灭火救援窗口或室外楼梯,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 5.5.3除存储型冷链物流建筑外,大型、超大型内类存储型物流建筑的二层及以上各 层应沿建筑长边设置火火救援平台,平台的长度和宽度分别不应小于3m和1.5m,平台 之间的水平间距不应大于40m,平台宜与室内楼面连通,并应设置消防救援窗口或乙级 防火门。 15.5.4对于车辆进入物流建筑各楼层作业的运输车辆引道,其宽度、坡度、转弯半径 应满足消防车通行的要求。 13.2.1数据中心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3.2.2当数据中心按照厂房进行设计时,数据中心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为丙类,数据

13.2.1数据中心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13.2.2当数据中心按照厂房进行设计时,数据中心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为丙类,数据 中心内任一点到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表13.2.2的规定。当主机房设有高 灵敏度的吸气式烟雾探测火灾报警系统时,主机房内任一点到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 离可增加50%。 表13.2.2数据中心内任一点到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直线距离(m)

3.0.4地下、半地下、地下室和半地下室锅炉房,严禁选用液化右油气或相对密度大 于或等于0.75的气体燃料。 4.1.2锅炉房宜为独立的建筑物。 4.1.3当锅炉房和其他建筑物相连或设置在其内部时,不应设置在人员密集场所和重 要部门的上一层、下一层、贴邻位置以及主要通道、疏散口的两旁,并应设置在首层 或地下室一层靠建筑物外墙部位

1.1.2锅炉房宜为独立的建筑物。 4.1.3当锅炉房和其他建筑物相连或设置在其内部时,不应设置在人员密集场所和重 要部门的上一层、下一层、贴邻位置以及主要通道、疏散口的两旁,并应设置在首层 或地下室一层靠建筑物外墙部位。 1.1.4住宅建筑物内,不宜设置锅炉房。 1.3.7锅炉间出入口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出入口不应少于2个,但对独立锅炉房的锅炉间,当炉前走道总长度小于12m 且总建筑面积小于200m2时,其出入口可设1个; 2锅炉间人员出入口应有1个直通室外; 3锅炉间为多层布置时,其各层的人员出入口不应少于2个;楼层上的人员出入 口,应有直接通向地面的安全楼梯, 1.3.8锅炉间通向室外的门应向室外开启,锅炉房内的辅助间或生活间直通锅炉间的 门应向锅炉间内开启。 7.0.3燃用液化石油气的锅炉间和有液化石油气管道穿越的室内地面处,严禁设有能 通尚室外的管沟(井)或地道等设施。 15.1.1锅炉房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和耐火等级应符合下列规定: 1锅炉间应属于丁类生产厂房,建筑不应低于二级耐火等级;当为燃煤锅炉间且 锅炉的总蒸发量小于或等于4t/h或热水锅炉总额定热功率小于或等于2.8MW时,锅 炉间建筑不应低于三级耐火等级; 2油箱间、油泵间和重油加热器间应属于丙类生产厂房,其建筑均不应低于二级 耐火等级; 3燃气调压间及气瓶专用房间应属于甲类生产厂房,其建筑不应低于二级耐火等 级。 15.1.2锅炉房的外墙、楼地面或屋面应有相应的防爆措施,并应有相当于锅炉间占地 面积10%的泄压面积,泄压方向不得朝向人员聚集的场所、房间和人行通道,泄压处 也不得与这些地方相邻。地下锅炉房采用竖井泄爆方式时,竖井的净横断面积应满足 压面积的要求。 15.1.3燃油、燃气锅炉房锅炉间与相邻的辅助间之间应设置防火隔墙,并应符合下列 规定: 1锅炉间与油箱间、油泵间和重油加热器间之间的防火隔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 于3.00h,隔墙上开设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2锅炉间与调压间之间的防火隔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3.00h; 3锅炉间与其他辅助间之间的防火隔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隔墙上开 设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 5.1.14锅炉房和其他建筑物贴邻时,应采用防火墙与贴邻的建筑分隔。 15.1.5调压间的门窗应向外开启并不应直接通向锅炉间,地面应采用不产生火花地 平。

1.1.4住宅建筑物内,不宜设置锅炉房。

注:表中黑体字部分为强制性条文,未列规范请参照相应规范条文执行

4.2.2每座冷库冷藏间耐火等级、层数和面积应符合表4.2.2的要求。

2 . 2 每座冷库冷藏间耐火等级、层数和面积 (m2

注:1当设地下室时,只允许设一层地下室,且地下冷藏间占地面积不应大于地上冷藏间建筑的最 大允许占地面积,防火分区不应大于1500m2。 2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冷库为高层冷库。 3本表中“一”表示不允许建高层冷库。 4.2.3冷藏间与穿堂之间的隔墙应为防火隔墙,该防火隔墙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 3.00h,该防火隔墙上的冷藏门可为非防火门。 4.2.10库房的楼梯间应设在穿堂附近,并应采用不燃材料建造,通尚穿堂的门应为乙 级防火门;首层楼梯出口应直通室外或距直通室外的出口不大于15m。 4.2.12建筑面积大于1000m2的冷藏间应至少设两个冷藏门(含隔墙上的门),面积 不大于1000m2的冷藏间可只设一个冷藏门。冷藏门内侧应设有应急内开门锁装置,并 应有醒目的标识。 4.2.16库房附属的办公室、安保值班室、烘衣室、更衣室、休息室及卫生间等与库房 生产、管理直接有关的辅助房间可布置于穿堂附近,多层、高层冷库应设置在首层(卫 生间除外),但应至少有一个独立的安全出口。 4.2.17在库房内严禁设置与库房生产、管理无直接关系的其他用房。 4.5.4当外墙与阁楼楼面均采用松散可燃隔热材料时,相交处应设防火带。相交部位 防火分隔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楼板的耐火极限。 4.6.1氨制冷机房、变配电所和控制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5变配电所与氨压缩机房贴邻共用的隔墙必须采用防火墙,该墙上应只穿过与配 电室有关的管道、沟道,穿过部位周围应采用不燃材料严密封塞。 6氨制冷机房和变配电所的门应采用平开门并向外开启。 7氨制冷机房、配电室和控制室之间连通的门均应为乙级防火门。 5.0.3压缩空气站机器间通向室外的门应保证安全疏散、便于设备的出入和操作管理 离心空气压缩机站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且必须有1个直通室外;当双层布置时 运行层应有通向室外地面的安全梯。

三、给排水专业消防设计审查要户

三、给排水专业消防设计审查要点

一、工程概况 1工程概况中应给出工程名称、建筑物所在城市及所在地抗震设防烈度 2建筑类别:工业:厂房、仓库、储罐(区)、堆场(说明火灾危险类别是甲类 乙类、丙类第几项等),民用:(单层、多层、高层

设计范围应列出本项目所采用的消防系统名称:消火栓系统(含干式消火栓系统)、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含预作用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细水雾灭火系统、固定消防 炮灭火系统、雨淋系统、水幕系统,气体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干粉灭火系统、 灭火器配置等。本项目的设计分界线,是否有委托其他单位设计内容。

设计依据中应列出本项目市政供水条件(若为两路供水,应提供两路供水证明) 采用的国家、地方、行业消防规范、标准(包括规范名称、编号、版本号),其他木 关依据。

水喷雾灭火系统用于扑救固体物质火灾、丙类液体火灾、饮料酒火灾和电气火灾, 并可用于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的生产、储存装置或装卸设施的防护冷却。 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应说明系统组成、设置场所、防护目的、保护对象、供给强 度、持续供给时间、系统响应时间、水雾喷头工作压力、水雾喷头有效射程等技术参 数,说明操作控制方式。给出喷头选型、管材选择及连接方式,

细水雾灭火系统用于扑救相对封闭空间内的可燃固体表面火灾、可燃液体火灾和带电 设备火灾。 细水雾灭火系统设计应说明保护对象、系统组成、系统操作控制方式,喷头选型 喷头工作压力、喷头安装高度、系统最小喷雾强度、系统持续喷雾时间、供水水质、 管道及附件材质等。

5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含首动跟踪定位射流

水幕系统常用于防火分隔(含防火玻璃)或防火卷帘、防火幕的防护冷却。水幕系统 应说明系统组成、控制方式、系统流量和压力等技术参数。 9消防排水 肖防水泵房,消防电梯井底,设有消防给水设施的地下室、仓库应采取消防排水措施。 销防报警阀、未端试水装置、消防减压阀等消防试验装置处应设有专用排水设施。泵 房内集水坑排水泵排水量应满足防水淹要求。 10其他灭火系统(略)。 11灭火器配置 灭火器配置应说明设置场所的火灾类别、火灾危险等级,配置的灭火器类型规格

水幕系统常用于防火分隔(含防火玻璃)或防火卷帘、防火幕的防护冷却。水幕系统 应说明系统组成、控制方式、系统流量和压力等技术参数。 9消防排水 消防水泵房,消防电梯井底,设有消防给水设施的地下室、仓库应采取消防排水措施。 消防报警阀、未端试水装置、消防减压阀等消防试验装置处应设有专用排水设施。泵 房内集水坑排水泵排水量应满足防水淹要求。 10其他灭火系统(略)。 11灭火器配置 灭火器配置应说明设置场所的火灾类别、火灾危险等级,配置的灭火器类型规格

2、自动喷水系统图 自动喷酒系统图或原理图上应画出报警阀、供水管道、水流指示器、信号阀、喷 头、自动排气阀、末端试水阀或末端试水装置、减压孔板等部件,示意出水泵接合器 的连接位置和数量,标注管道管径和和控制标高。减压孔板应标注孔径,说明材质。 自动喷水专用排水设施宜在自动喷水系统图上示意出来,注明排水管管径。 3、气体灭火原理图。

三、局部平面放大图、部面图

五、详图(大样图)及主要设备材料表

七、建筑装修装饰工程消防设计图纸

局部装修图纸应标出局部区域定位轴线号,自动喷水图纸应用文字说明本装修区 域内是否应设信号阀、水流指示器、末端试水阀、末端试水装置或利用旧有设施。如 需设,应图示出来,并示意出专用排水设施及排水管径。对于截断管段应用文字注明 接往何处。

1厂区消防给水管应环状布置,生产、生活给水管道宜环状布置,环状管道应设 置阀门分成若干可以检修的独立段; 8室外埋地消防管道宜采用球墨铸铁管、钢丝网骨架塑料复合给水管和加强防腐 的钢管等管材。 9室内外架空消防管道应采用热浸锌镀锌钢管等金属管材。 7.5.1印染工厂应设室内、室外消火栓给水系统。消防体制、消防设施的设置、消防 用水量、水压及火灾延续时间等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和《纺织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565的 有关规定。 7.5.2棉、毛、丝、麻、化纤、毛皮及其制品的仓库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应符合现行国 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并宜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自 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 的有关规定。 7.5.3灭火器配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的有关 规定。 7.5.4消火栓应处于明显易于取用和便于火灾扑救的位置,当处于运输通道等容易遭 到破坏的位置时应采取保护措施。 8.1.1给水排水系统应满足生产、生活、消防以及环保等要求。 8.2.1给水系统应按生产、生活、消防等对水质、水压、水温等的不同要求分别设置, 8.3.1硅集成电路芯片工厂除应采取防火措施以外,还应结合我国当前的技术、经济 条件,配置必要的灭火设施。 8.3.2洁净区内除应设置室内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灭火器系统外,还应 根据生产工艺或设备的具体条件和要求,有针对性的设置其他消防设备。 8.3.3消防水泵应设备用泵,消防泵房应设置备用动力源。 8.3.4厂房室外消防给水可采用高压、临时高压或低压给水系统,并应符合现行国家 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 8.3.5生产厂房洁净生产层及上、下技术夹层除不通行的技术夹层外,应根据面积大 小、设备台数等设置室内消火栓。 8.3.6设置于生产厂房内的室内消火栓宜设单独隔断阀门。 8.3.7生产厂房洁净生产层及洁净区吊顶或技术夹层内,均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设计参数宜按表8.3.7规定确定。

表 8.3.7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参数

8.3.8洁净区的建筑构造材料为非可燃物且该区域内也无其他可燃物的存在时,该区 域可不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8.3.9垂直单向流的洁净区和洁净区域应使用快速响应喷头。 8.3.10洁净区吊顶下喷头宜采用不锈钢柔性接管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供水管道相连 接。

字部分为强制性条文,未列规范请参照相应规范

四、暖通专业消防设计审查要点

17.0.3油泵间、日用油箱间宜采用泡沫灭火系统、气体灭火系统或细水雾灭火系统, 其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151、《气体灭火系 统设计规范》GB50370和《细水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GB50898的有关规定。 17.0.4燃油罐区的消防系统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的 有关规定。 17.0.5燃油及燃气的非独立锅炉房的灭火系统,当建筑物设有防灾中心时,应由防灾 中心集中监控 17.0.6非独立锅炉房和单台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大于或等于10t/h,或总额定蒸发量 大于或等于40t/h及单台热水锅炉额定热功率大于或等于7MW,或总额定热功率大于 或等于28MW的独立锅炉房,应设置火灾探测器和自动报警装置;火灾探测器的选择及 其设置的位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和消防控制设备及其功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 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的有关规定。 17.0.7消防集中控制盘宜设在仪表控制室内。 17.0.8锅炉房、运煤栈桥、转运站、碎煤机室等处宜设置室内消防给水设施,其相连 接处并宜设置水慕防火隔离设施

2、防排烟、补风系统名称、设备(附件)编号(或按图例)、风口风向 四、机房部面图 1、图纸比例1:50; 2、防排烟、补风系统名称、设备(附件)编号或按图例、风口风向; 3、标注风机、风管规格; 4、标注风机、风管、风口高度。 注:1、图中所有附件表示方式应与图例相一致; 2、不在本次设计范围的区域请用斜线填充; 3、请删除与本专业设计无关的建筑内容。

2应综合考虑排风内有害物对系统风管、阀门、附件和风机等选材的影响 3使用和产生易燃易爆物资的房间,送、排风系统应采取防爆措施和采用防爆型通 风设备。 8.3.7设在建筑物室内的竖向排风管应设在排风管井内。水平风管在与竖向排风管连 接处应设防火阀。当接触强腐蚀性物质的排风管道采用分层设置独立系统,且其水平 风管不跨越防火分隔,竖向风管安装在具有足够耐火极限的管井内时,系统风管可不 设防火阀。

15.3.7设在其他建筑物内的燃油、燃气锅炉房的锅炉间,应设置独立的送排风系统, 其通风装置应防爆,新风量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锅炉房设置在首层时,对采用燃油作燃料的,其正常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应少于 3次,事故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应少于6次;对采用燃气作燃料的,其正常换气次数每 小时不应少于6次,事故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应少于12次; 2锅炉房设置在半地下或半地下室时,其正常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应少于6次,事 故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应少于12次; 3锅炉房设置在地下或地下室时,其换气次数每小时不应少于12次; 15.3.8燃气调压间等有爆炸危险的房间,应有每小时不少于3次的换气量。当自然 通风不能满足要求时,应设置机械通风装置,并应设每小时换气不少于12次的事故通 风装置。通风装置应防爆。 15.3.9燃油泵房和贮存闪点小于等于45℃的易燃油品的地下油库,除采用自然通风 外,燃油泵房应有每小时换气12次的机械通风装置,油库应有每小时换气6次的机械 通风装置。计算换气量时,房间高度可按4m计算。 设置在地面上的易燃油泵房,当建筑物外墙下部设有百叶窗、花格墙等对外常开孔口 时,可不设置机械通风装置。 易燃油泵房和易燃油库的通风装置应防爆。

9.0.1.1制冷机房内严禁明火供暖。

9.0.2制冷机房的通风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制冷机房日常运行时应保持通风良好DB34T 2634-2016 美丽乡村 村级公共服务中心服务与管理规范,通风量应通过计算确定,通风换气次数 不应小于3次/h。当自然通风无法满足要求时应设置日常排风装置。 2氟制冷机房应设置事故排风装置,排风换气次数不应小于12次/h。氟制冷机 房内的事故排风口上沿距室内地坪的距离不应大于1.2m。 3氨制冷机房应设置事故排风装置,事故排风量应按183m3/(m2·h)进行计算 确定,且最小排风量不应小于34000m3/h。氨制冷机房的事故排风机必须选用防爆型, 排风口应位于侧墙高处或屋顶。 6.5.6根据生产工艺要求应设置事故排风系统。事故排风系统应设自动和手动控制开 关,手动控制开关应分别设在洁净室内、外便于操作处。 6.5.7洁净厂房排烟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洁净厂房中的疏散走廊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 2洁净)房设置的排烟设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的有关规定。 6.6.2下列情况之一的通风、净化空调系统的风管应设防火阀: 1风管穿越防火分区的隔墙处,穿越变形缝的防火隔墙的两侧

9.0.2制冷机房的通风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制冷机房日常运行时应保持通风良好,通风量应通过计算确定,通风换气次数 不应小于3次/h。当自然通风无法满足要求时应设置日常排风装置。 2氟制冷机房应设置事故排风装置,排风换气次数不应小于12次/h。氟制冷机 房内的事故排风口上沿距室内地坪的距离不应大于1.2m。 3氨制冷机房应设置事故排风装置,事故排风量应按183m3/(m2·h)进行计算 确定,且最小排风量不应小于34000m3/h。氨制冷机房的事故排风机必须选用防爆型 排风口应位于侧墙高处或屋顶。

6.5.6根据生产工艺要求应设置事故排风系统。事故排风系统应设自动和手动控制开 关,手动控制开关应分别设在洁净室内、外便于操作处。 6.5.7洁净厂房排烟设施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洁净厂房中的疏散走廊应设置机械排烟设施。 2洁净)房设置的排烟设施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的有关规定。 6.6.2下列情况之一的通风、净化空调系统的风管应设防火阀: 1风管穿越防火分区的隔墙处,穿越变形缝的防火隔墙的两侧。 2风管穿越通风、空气调节机房的隔墙和楼板处。 3垂直风管与每层水平风管交接的水平管段上。 6.6.6风管、附件及辅助材料的耐火性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净化空调系统、排风系统的风管应采用不燃材料。 2排除有腐蚀性气体的风管应采用耐腐蚀的难燃材料。 3排烟系统的风管应采用不燃材料,其耐火极限应大于0.5h。 4附件、保温材料、消声材料和粘结剂等均采用不燃材料或难燃材料。 粮食平房仓7.0.4散装平房仓可不设防排烟设施

1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丙类作业区,建筑 面积大于300m2的丙类作业区的地上房间; 2占地面积大于1000m2的丙类存储型物流建筑; 3建筑面积大于5000m2的丁类作业型物流建筑。 5.7.2物流建筑宜采用自然排烟方式。当用自然排烟时,可开启外窗的面积应符合下 列规定: 1采用自动开启方式时,作业区、存储区的排烟面积应分别不小于排烟区建筑 面积的2%、4%; 2采用手动开启方式时,作业区、存储区的排烟面积应分别不小于排烟区建筑 面积的3%、6%; 3仓库采用设置在顶部的易熔采光带(窗)进行自然排烟时,采光带(窗)应采用 可熔材料制作,采光带(窗)的面积应达到本条第1款规定的可开启外窗面积的2.5倍。 5.7.3当物流建筑室内净高度超过6m时,建筑室内净高度每增加1m,排烟面积可 成少5,但不应小于排烟区建筑面积的1%,且存储区的排烟面积不应小于存储区建筑 面积的1.5%。 5.7.4当采用高侧窗自然排烟时,应采用下悬外开的开启方式,且应沿建筑物的两 条对边均匀设置。当存储型物流建筑采用固定采光带时,应在屋面均匀设置,且每400m2 约建筑面积应设置一组。 5.7.5当物流建筑净高大于6m时,可不划分防烟分区,且排烟口距最远点的水平距 离可不大于40m。 5.7.6每个防烟分区的排烟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面积不大于500m2的物流建筑房间,其排烟量可按60m3/(h·m2)计算, 或设置不小于室内面积2%的排烟窗; 2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且建筑面积不大于2000m2的物流建筑房间,其排烟量可 安6次/h换气计算且不应小于30000m3/h,或设置不小于室内面积2%的排烟窗。 5.7.7当物流建筑室内净高大于12m,采用自然排烟时,宜设置自动排烟窗。自动排 因窗应设现场开启装置。 5.7.8消防排烟补风宜采用外墙大门和进风百叶窗自然进风方式NY/T 2556-2014 植物新品种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测试指南 果子蔓属,自动控制的大门 应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当自然进风无法保证时,应采取机械补风。机械补风量 下宜小于排烟量的50%。 5.7.9防烟分区可采用挡烟垂壁分隔,其高度应由计算确定,且不应小于500mm。活 动挡烟垂壁应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 0.4.1室温不高于0℃的房间不应设置排烟设施。 0.4.2其他场所或部位的防烟和排烟设施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0016的规定执行。 0.5.2蒸汽管、压缩空气管、空调和供暖管道必须穿过防火墙时,在管道穿过处应采 又防火封堵措施,并应在管道穿墙处一侧设置固定支架,使管道可向墙的两侧伸缩。 9.0.9制冷机房的通风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制冷机房日常运行时应保持通风良好,通风量应通过计算确定,且通风换气次 数不应小于3次/h。当自然通风无法满足要求时应设置日常排风装置。 2氟制冷机房应设置事故排风装置,排风换气次数不应小于12次/h。氟制冷机 房内的事故排风口上沿距室内地坪的距离不应大于1.20m。 3氨制冷机房应设置事故排风装置,事故排风量应按183m3/(m2.h)进行计算确 定,且最小排风量不应小于34,000m3/h。氨制冷机房内的排风口应位于侧墙高处

1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2或总建筑面积大于3000m2的丙类作业区,建筑 面积大于300m2的丙类作业区的地上房间; 2占地面积大于1000m2的丙类存储型物流建筑; 3建筑面积大于5000m2的丁类作业型物流建筑。 5.7.2物流建筑宜采用自然排烟方式。当用自然排烟时,可开启外窗的面积应符合下 列规定: 1采用自动开启方式时,作业区、存储区的排烟面积应分别不小于排烟区建筑 面积的2%、4%; 2采用手动开启方式时,作业区、存储区的排烟面积应分别不小于排烟区建筑 面积的3%、6%; 3仓库采用设置在顶部的易熔采光带(窗)进行自然排烟时,采光带(窗)应采用 可熔材料制作,采光带(窗)的面积应达到本条第1款规定的可开启外窗面积的2.5倍。 5.7.3当物流建筑室内净高度超过6m时,建筑室内净高度每增加1m,排烟面积可 成少5,但不应小于排烟区建筑面积的1%,且存储区的排烟面积不应小于存储区建筑 面积的1.5%。 5.7.4当采用高侧窗自然排烟时,应采用下悬外开的开启方式,且应沿建筑物的两 条对边均匀设置。当存储型物流建筑采用固定采光带时,应在屋面均匀设置,且每400m2 约建筑面积应设置一组。 5.7.5当物流建筑净高大于6m时,可不划分防烟分区,且排烟口距最远点的水平距 离可不大于40m。 5.7.6每个防烟分区的排烟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建筑面积不大于500m2的物流建筑房间,其排烟量可按60m3/(h·m2)计算, 成设置不小于室内面积2%的排烟窗; 2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且建筑面积不大于2000m2的物流建筑房间,其排烟量可 安6次/h换气计算且不应小于30000m3/h,或设置不小于室内面积2%的排烟窗。 5.7.7当物流建筑室内净高大于12m,采用自然排烟时,宜设置自动排烟窗。自动排 因窗应设现场开启装置。 5.7.8消防排烟补风宜采用外墙大门和进风百叶窗自然进风方式,自动控制的大门 应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当自然进风无法保证时,应采取机械补风。机械补风量 不宜小于排烟量的50%。 5.7.9防烟分区可采用挡烟垂壁分隔,其高度应由计算确定,且不应小于500mm。活 动挡烟垂壁应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动, 0.4.1室温不高于0℃的房间不应设置排烟设施。 0.4.2其他场所或部位的防烟和排烟设施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0016的规定执行。 0.5.2蒸汽管、压缩空气管、空调和供暖管道必须穿过防火墙时,在管道穿过处应采 汉防火封堵措施,并应在管道穿墙处一侧设置固定支架,使管道可向墙的两侧伸缩。 9.0.9制冷机房的通风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制冷机房日常运行时应保持通风良好,通风量应通过计算确定,且通风换气次 数不应小于3次/h。当自然通风无法满足要求时应设置日常排风装置。 2氟制冷机房应设置事故排风装置,排风换气次数不应小于12次/h。氟制冷机 房内的事故排风口上沿距室内地坪的距离不应大于1.20m。 3氨制冷机房应设置事故排风装置,事故排风量应按183m3/(m2.h)进行计算确 定,且最小排风量不应小于34,000m3/h。氨制冷机房内的排风口应位于侧墙高处

0.9制冷机房的通风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制冷机房日常运行时应保持通风良好,通风量应通过计算确定,且通风换气次 数不应小于3次/h。当自然通风无法满足要求时应设置日常排风装置。 2氟制冷机房应设置事故排风装置,排风换气次数不应小于12次/h。氟制冷机 房内的事故排风口上沿距室内地坪的距离不应大于1.20m。 3氨制冷机房应设置事故排风装置,事故排风量应按183m3/(m2.h)进行计算确 定,且最小排风量不应小于34,000m3/h。氨制冷机房内的排风口应位于侧墙高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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