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T 34584-2017 加氢站安全技术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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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34584-2017 加氢站安全技术规范.pdf

7.2.1氢气长管拖车的储气瓶卸气端应设钢筋混凝土实墙,其高度不得低于长管拖车的高度,长度不 应小于长管拖车车宽的2倍。 7.2.2氢气长管拖车区域应设置防静电接地等安全设施。氢气长管拖车卸气时,在软管连接之前,应 确认氢气长管拖车已经接地。 7.2.3氢气长管拖车区域应保持自然通风,应设有氢气长管拖车的停车挡块

8.1.1固定式液氢储的选材、设计、制造、检验与试验、安全防护应符合TSG21、GB/T18442.1、 GB/T18442.2、GB/T18442.3、GB/T18442.4、GB/T18442.5、GB/T18442.6的有关规定。 8.1.2液氢储罐应安装泄压装置防止压力过高。泄压装置及其排气管的设计应不让水分在其上面积 聚及冷冻,防止干扰泄压装置的正常工作。真空夹层的安全泄放装置及安装应符合GB/T18442.6的 规定。 8.1.3液氢排气管道应该只与液氢储罐有关,不应该与其他排空管道连接,避免氢气回流到其他排空 管道中。

8.1.4液氢储罐应设置防撞设施

YY/T 0793.4-2022 血液透析和相关治疗用液体的制备和质量管理 第4部分:血液透析和相关治疗用透析液质量GB/T 345842017

8.2.1液氢汽化器及其管路应设有超压泄压保护装置。 8.2.2应该安装保护装置来确保从汽化器出来的低温气体不会对下游的管路及设备造成损坏并影响 加注过程。 8.2.3汽化器使用的热量应该来自间接的介质如空气、蒸汽、水等。 8.2.4汽化器应该固定,其连接管路应该有充分的弹性,尽量避免由于温度变化所引起的膨胀或收缩 对其的影响。 8.2.5在汽化器排气处应该采取措施避免液氢流人其他设备中。汽化器应设有防止氢气回流装置。

8.2.1液氢汽化器及其管路应设有超压泄压保护装置。

9.1.1水电解制氢装置的设计、制造和安装,应符合GB/T19774和GB50177的有关规定。 9.1.2水电解制氢装置应设有氧中氢和氢中氧的在线分析检测装置。 9.1.3水电制氢装置的直流供电线路,应采用铜导体,并宜敷设在较低处或地沟内;当必须采用裸母线 时,应设有防止产生火花的措施。 9.1.4水电解制氢装置开车前,应检查所有防护、安全设施,均应处于完好状态,如压力调节装置、放空 次扫及分析设施、安全阀以及各种指示、调节用仪表等。系统开车前,应检查吹扫置换至系统内氮气中 氧含量小于0.5%

9.2天然气、甲醇重整制氢

9.2.1天然气、甲醇重整制氢装置的设计、制造和安装,应符合GB/T19773、GB50177等的相关规定。 9.2.2天然气、甲醇重整制氢装置,宜设有原料气、产品氢气、解吸气和制氢过程分级的气体组分分析 或纯度分析,应设有必要的压力、程序控制系统显示仪表。 9.2.3天然气、甲醇重整制氢提纯氢装置宜露天布置。 9.2.4天然气、甲醇重整制氢提纯氢系统应设置吹扫置换接口。系统开车前,应检查吹扫置换至系统 内氮气中氧含量小于0.5%。

9.2.1天然气、甲醇重整制氢装置的设计、制造和安装,应符合GB/T19773、GB50177等的相关规定。 9.2.2天然气、甲醇重整制氢装置,宜设有原料气、产品氢气、解吸气和制氢过程分级的气体组分分析 或纯度分析,应设有必要的压力、程序控制系统显示仪表。 9.2.3天然气、甲醇重整制氢提纯氢装置宜露天布置。 9.2.4天然气、甲醇重整制氢提纯氢系统应设置吹扫置换接口。系统开车前,应检查吹扫置换至系统 内氮气中氧含量小于0.5%。

10.1氢气储存系统及设备应符合GB50516有关规定。 10.2储氢装置可采用多级固定式氢气罐或储氢气瓶组等,其储存氢气的压力和容量应满足加氢站的 加注需求。 10.3氢气储存系统中储氢装置分组放置并相互连通时,应设置保护措施确保储氢容器不会发生超压 事故。 10.4氢气储存系统中每个独立储存容器应有各自独立的安全泄放装置。

11.1加氢机设计制造应符合GB/T31138和GB50516的有关规定。 11.2加氢机应安放在高度超过120mm的基座上,基座每个边缘离加氢机至少200mm。加氢机周围 应设置防撞柱(栏),预防车辆撞击。

GB/T345842017

11.3加氢机或加氢岛应设置紫急切断按钮,当紧急切断按钮被触发时应实现下列连锁控制: a)自动关闭加氢机进气管道的自动切断阀; b)上游的压缩系统应该被关闭。 11.4加氢机内应设置氢气泄漏检测报警装置,当发生氢气泄漏在空气中含量达0.4%时应向加氢站内 控制系统发出报警信号,当发生氢气泄漏在空气中含量达1.6%时应向加氢站内控制系统发出停机信 号,并自动关闭阀门停止加气。 11.5额定工作压力为70MPa的加氢机应在供氢系统中设置预冷系统,以便将氢气冷却至预定温度 后充装到汽车气瓶中,预冷温度范围为一40℃~0℃。 11.6额定工作压力为70MPa的加氢机应设置可与汽车相连接的符合相应标准的通讯接口,以便在 加注过程中将汽车气瓶的温度、压力信号输入到加氢机。若通讯中断或者有超温或超压情况发生,应能 自动停止加注氢气。

12.1加氢站所用氢气压缩机应采用无油润滑压缩机。 12.2氢气压缩机的安全保护装置设置,应符合GB50516中相关规定。 12.3氢气压缩机配置的电气装置(包括电动机等),应符合GB50058的有关规定。 12.4氢气压缩机试车时,应首先采用氮气进行吹扫置换后再进行试车,不应使用氢气直接试车。试车 后投人正式运行前,应用氢气进行吹扫置换

3.1.1加氢站及客类加氢合建站内应设置可燃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可燃气体检测报警系统应配有不 间断电源。可燃气体检测器应安装在最有可能积聚氢气的地点或位置,可燃气体报警器宜集中设置在 控制室或值班室内。 13.1.2加氢站及各类加氢合建站内的可燃气体检测报警系统检测到空气中的氢气含量达到0.4%时 应触发声光报警信号,当空气中的氢气含量达到1%时应启动相应事故排风风机,当空气中的氢气含量 达到1.6%时,应触发加氢站紧急切断系统。 13.1.3加氢站及各类加氢合建站内可能发生可燃气体泄漏的房间均应设置机械排风系统并应与可燃气 体检测报警系统连锁控制。自然通风换气次数不得少于5次/h,事故排风换气次数不得少于15次/h。 13.1.4可燃气体检测报警系统的各检测报警装置及仪器应定期进行检测,并应由有资格的检测单位 进行检测和提供相应检测报告。 13.1.5报警仪应根据精度、可靠性、可维护性、检测范围、响应时间等因素选用,并符合GB12358和 GB16808的有关规定。

的有关规定, 13.2.2加氢站及各类加氢合建站消防灭火器材的配置应符合GB50516的有关规定

号时应触发加氢站紧急切断系统。

GB/T 34584—2017

13.2.4与充电站合建的加氢合建站中充电设备区应按每100kW充电设备或50000Ah电池配置不 少于1只9L手提式可用于灭E类火灾的水基型灭火器或2只6L手提式水基型灭火器,充电设备功 率不足上述数量时,按上述要求向上取整计算。 13.2.5与充电站合建的加氢合建站应配置灭火毯不少于2块,灭火毯应存放在充电区方便取用的位置。

间位置做隔离密封。 13.3.2加氢站及各类加氢合建站采用电力电缆沟敷设电缆时GB/T 39870-2021 品牌价值评价 汽车制造业,沟内应充沙填实。电缆不应与油品管 道、氢气管道、天然气管道敷设在同一地沟内。 13.3.3在氢气环境内的电气设施选型,不应低于氢气爆炸混合物的级别、组别ⅡCT1。 13.3.4与充电站合建的加氢合建站中充电机的供电回路上应设置保护器,当充电机被撞或遇其他危 验工况时,保护器应能自动切断供电设备与充电设备的连接。 13.3.5加氢站及各类加氢合建站的防雷分类不应低于第二类防雷建筑,其防雷与接地设施应符合 GB50516的相关规定。 13.3.6加氢站及各类加氢合建站应对所有可燃介质的设备管道及其附件采取防静电措施,以消除或 减少静电积累的可能性,并应符合GB50516的相关规定。 13.3.7加氢站及各类加氢合建站的工艺设施及排空管等金属结构和设备组件应可靠接地,不得以可 燃介质管道作为接地体。 13.3.8加氢站及各类加氢合建站中工艺设备接地、防雷接地、防静电接地及信息系统接地,宜共用 套接地装置,其接地电阻应采用各种接地要求的最小值。

13.4监控与数据采集系统

13.4.1加氢站及各类加氢合建站应设置中央监控和数据采集系统,实时采集和记录各主要工艺设备 的运行状态及参数。 13.4.2在加氢站及各类加氢合建站进出口、氢气储存区、储气区、氢气加注区、加油加气区、充电区、主 控室及总电力配送室应设不间断视频监控,并把监控视频上传数据采集系统并做数据备份。 13.4.3加氢站及各类加氢合建站周围宜设置周界报警装置,报警信号应纳人监控系统。 13.4.4加氢站及各类加氢合建站所有的报警信号及其处理结果都应记入系统数据库中。 13.4.5加氢站及各类加氢合建站监控与数据采集系统所有的核心单元应设有不间断备用电源,该备 用电源可以在断电后60min内保持供电。

13.5.1加氢站及各类加氢合建站应设置紧急切断系统,该系统应能在事故状态下迅速切! 艺设施的动力电源和关闭可燃介质管道阀门。紧急切断系统应具有失效保护功能。 13.5.2加氢站及各类加氢合建站内的紧急切断系统,应能由手动启动的紧急切断按钮远程 13.5.3加氢站及各类加氢合建站内紧急切断系统应至少在下列位置设置紧急切断按钮:

13.5.1加氢站及各类加氢合建站应设置紧急切断系统,该系统应能在事故状态下迅速切断站内各工 艺设施的动力电源和关闭可燃介质管道阀门。紧急切断系统应具有失效保护功能。 13.5.2加氢站及各类加氢合建站内的紧急切断系统,应能由手动启动的紧急切断按钮远程控制。 13.5.3加氢站及各类加氢合建站内紧急切断系统应至少在下列位置设置紧急切断按钮: a)距加氢站或加气站卸车点5m以内。 b)在加氢、加油、加气、充电现场工作人员容易接近的位置。 c)在控制室或值班室内。

a) 距加氢站或加气站卸车点5m以内。 b) 在加氢、加油、加气、充电现场工作人员容易接近的位置。 C 在控制室或值班室内。 13.5.4 加氢站及各类加氢合建站紧急切断系统应可与可燃气体检测报警系统或火灾探测器报警信号 联动

HG/T 5030-2016 硫化钴钼用催化剂化学成分分析方法GB/T3458420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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