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建设工程消防技术导则-建筑篇(试行).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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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建设工程消防技术导则-建筑篇(试行).pdf

用扩大的封闭楼梯间或扩大防烟楼梯间前室。蔬散楼梯也可通 过长度不超过15m的疏散走道或长度不超过30m疏散距离的 区域(设置自动喷水火火系统保护时疏散距离也不增加)直 通室外,但应符合以下规定: 1.蔬散走道或区域与建筑的其它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 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不燃性楼板分隔,确 需在隔墙上开门时,应采用乙级防火门。 2.疏散走道或该区域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性能应为A级 该区域内不得设置任何可燃物。 3.设置在该区域内的电梯,轿厢的内部装修应采用不燃 材料。

1.当地下部分和地上部分的疏散楼梯分别通过不同的疏 散走道直通室外时,疏蔬散走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各自所连接的 疏散楼梯的总净宽度; 2.当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的疏散楼梯共用蔬散楼梯间, 并在首层通过同一条蔬散走道直通室外时,疏散走道的净宽度 不应小于连通至该走道的地下部分和地上部分的疏散楼梯的总 净宽度; 3.当地下部分与地上部分的疏散楼梯不共用疏散楼梯间, 并在首层通过同一条疏散走道直通室外时,该疏散走道的净宽 度不应小于地下部分连通至该走道的疏散楼梯总净宽度与地上

部分连通至该走道的疏散楼梯总净宽度两者中的较大值,且该疏散走道的长度(自最远的楼梯间的出口门起算)不应大于15m。4.当地上部分的多部疏散楼梯在首层通过同一条疏散走道直通室外时,该疏散走道的净宽度不应小于所连接的疏散楼梯的总净宽度。3.2.8建筑裙房(附楼)具有独立疏散条件,与其它区域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时,可根据该区域的高度确定蔬散楼梯的形式。3.2.9室内地面与直通室外出入口地坪高差天于10m或3层及以上的地下、半地下建筑(室),其疏散楼梯应采用防烟楼梯间:其它地下或半地下建筑(室),其蔬散楼梯可采用封闭楼梯间。3.2.10公共建筑的地下、半地下机动车库与其它主要功能部位在垂直方向位于不同楼层时,可共用蔬散楼梯间(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建筑、中小学校的教学楼、病房楼除外):在水平方向位于同一楼层时,不能共用疏散楼梯间。3.2.11机动车库不可利用通向其它防火分区的申级防火门作为安全出口。当每个防火分区分别设置两个独立直通室外安全出口确有困难时,可采用1个独立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和1个与相邻防火分区共用直通室外安全出口的形式,同时应符合以下规定:1.当两个防火分区共用1个封闭楼梯间作为安全出口时,通向楼梯间门均应采用甲级防火门:2.当两个防火分区共用1个防烟楼梯间作为安全出口时,应分别设置前室,且通向前室的门均应采用申级防火门;3.2.12机动车停车位的设置不应阻挡安全出口,且不应影响7

消防设备用房、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机动车库内最远点疏散 可按直线距离计算:但存在墙体和机械式停车位等影响蔬散的 章碍物时,此部分的疏散距离应按可行走距离计算。 3.2.13独立、联排低层住宅建筑的户内楼梯间能自然通风 时,其户内安全蔬散距离可计算至该楼梯间每层人口处。 3.2.14商业服务网点内疏散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10m

3.2.14商业服务网点内疏散楼梯的净宽度不应小于1.10mGB/T 34597-2017 乘用车 防抱制动系统(ABS)直线制动距离 开环试验方法

3.3.1消防车道宜靠近建筑设置,消防车道靠建筑外墙一侧 的边缘距离建筑外墙不宜小于5m,且到达建筑最近安全出口 的距离不宜大于40m。

防车道坡度可适当放宽,但最天不应超过12%。当消防车道 坡度分别不大于8.0%、9.0%、10%、11%、12.0%时,对 应的最大坡长不应超过400m、300m、200m、150m和100m, 且最小坡长不应小于60m。当消防车道坡度大于8.0%时,应 设置相应的缓坡段,并采取地面防滑或加大弯道的转弯半径等 安全防护措施。 严寒、寒冷地区的消防车道坡度不宜大于8.0%

消防车道转弯半径不小于12m;当建筑高度大于100m时,消

3.3.4当受场地限制无法设置规则回车场时,可利用“T” 字型、Y”字型等不规则场地设置消防车回车场,消防车转 弯半径应满足本《导则》第3.3.3条的规定。

外,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1.不靠外墙的防火分区,至少应在走道、公共区域等公 共部位设置2个通向相邻设有消防救援窗(口)的防火分区 的连通口。连通口应设置甲级防火门,并应向消防救援窗口方 向开启。 2.建筑物各层开向开外廊、凹廊或阳台的门、窗可作 为消防救援窗(口)使用。 3.建筑物与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相对应范围内,应设置 消防救援窗(口):建筑物设置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也应 按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要求设置消防救援窗 (口)。 4.建筑首层可利用直通室外的疏散门作为消防救援窗 (口)。

3.3.6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以及住宅与其它使用功

根据各自建筑高度分别按照《建筑防火设计规范》GB50016 有关住宅建筑与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 消防电梯应每层停靠。在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和 住宅与其它使用功能合建的组合建筑中,设置于住宅部分或非 住宅部分的消防电梯可仅在各自服务区域的每层停靠,其中商 业服务网点可不停靠。 住宅建筑设有跃层户型时,当户内安全蔬散满足规范要 求,未设置疏散门的楼层,消防电梯可不停靠。

2.普通电梯和消防电梯的轿相内部装修材料均应采用不 燃材料:

3.3.8地下机动车库与其它建筑合建时,机动车库与其它使

用功能场所之间采用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性 楼板完全分隔。有关机动车库与其它使用功能场所的疏散楼梯 和消防电梯的设置要求,可分别根据各自区域的建筑埋深和现 行国家标准《机动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 GB50067、《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确定。 3.3.9对于设置在地下的设备用房、非机动车库等防火分区, 当受首层建筑平面布置等因素限制,分别设置消防电梯有困难 时,可与相邻防火分区共用1台消防电梯,但应分别设置前 室,且开向前室的门均为甲级防火门。

当受首层建筑平面布置等因素限制,分别设置消防电梯有困难 时,可与相邻防火分区共用1台消防电梯,但应分别设置前 室,且开向前室的门均为甲级防火门。

3.4.1封闭阳台应符合《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关于 外墙开口之间防火分隔的规定。

3.4.2房间隔墙或门上安装有外部人员能观察房间内部的窗, 且该窗能被击破,则该房间内部装修材料的燃烧等级,可不按 无窗房间的要求提高一级。

3.4.3教学建筑疏散走道两侧隔墙上设置门窗时,门窗面积

3.4.3教学建筑疏散走道两侧隔墙上设置门窗时,门窗面积 之和不应超过隔墙面积的50%:当设置不低于乙级防火门窗 时,可不受此限制。

屋面时,开向屋面的平开门应具用有自行关闭功能,且关闭后 应满足楼梯间防烟要求。其余楼梯间可采用开向屋面的平 开门。 疏散楼梯间在首层的外门可采用开向室外的平开门,

3.4.5当普通电梯与消防电梯合并设置于同一个前室内时,

当普通电梯与消防电梯合并设置于同一个前室内时, 防电梯梯门正对的区域,其短边净宽不应小于2.4m。

3.5.1防火墙不应直接设置在地面或楼板上,下部应设置基 础或结构梁承受防火墙的荷载。上部设有防火墙的承重梁的耐 火极限不应低于其上防火墙的耐火极限。 3.5.2隔震建筑中,隔震支座及其连接应根据建筑耐火等级 采取相应的防火措施,且耐火极限不应低于与其连接的竖向构 牛的耐火极限。隔震层防火墙及防火门窗的设置不得阻碍隔震 层的变形,当设有变形缝时,构造措施应满足《建筑设计防 火规范》GB50016的规定。当隔震支座所处的空间无建筑使 用功能,且无可燃物体存在,隔震支座无燃烧破坏的可能时 隔震支座可不采取防火措施

欠极限不以低手其上防墙的

1.承受竖向荷载作用的消能器应按主体结构的要求进行 防火处理:其它有防火要求的消能器,按其所在部位的耐火等 级要求进行防火处理,但不应影响消能器的正常工作: 2.消能器经过火灾高温环境后,应对消能器进行检查和 力学性能检测,其指标下降超过15%时应进行更换。

极限要求,当设计中钢板剪力墙承受了竖向荷载,应满足柱的 耐火极限要求。当作为防火墙时,应满足防火墙的耐火极限要 求。进行防火保护设计时,可采用喷涂防火涂料、外包不燃材 料等防火保护措施。采用防火涂料时,钢板剪力墙与周边构件 连接节点处的涂层厚度不应小于相邻构件的涂层厚度。采用厚 涂型防火涂料时,宜在涂层内设置与钢板剪力墙相连的钢丝网

或采取其它措施。采用外包不燃材料时,应采取保证不燃材料 与钢板剪力墙牢固连接的措施

件的防火处理及相关要求也应满足本导则第3.5.3条及第 3.5.4条的规定

3.5.6改造建筑的被加固构件表面有防火要求时,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规定的耐火等级及耐火极限要 求,根据实际作法对加固材料进行防火处理

4.1.1由专用消防水池供水的给水管道,不得与生活饮用水 管道相连接。

4.1.2附建式地下室,当具有除地下车库、非机动车库、设 备用房以及住宅配套的储藏室以外的其他用途时,室内消火栓 系统设计流量应按地下建筑计算

备用房以及住宅配套的储藏室以外的其他用途时,室内消火栓

4.1.3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合建的高层建筑,其火灾延

续时间按3.0h计算;住宅部分的室内消火栓系统和自动喷水 火火系统设置标准根据住宅部分的建筑高度按照《建筑设计 防火规范》GB50016有关住宅建筑的规定执行;室外消火栓 用水量根据组合建筑的总高度计算建筑体积,按照公共建筑体 积确定室外消火栓用水量标准。

4.1.5平战结合地下室的消防设计应按平时使用功能确定

4.1.6消防水池的总蓄水有效容积大于1000m²时,应设置

能独立使用的两座消防水池,两座水池每座应有独立的池壁。 当为装配水池时,相邻池壁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0.7m,用于 操作检修;当为钢筋混凝土池壁时,相邻池壁之间的距离须满 足施工要求。

4.1.7储存室外消防用水的消防水池或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

水池应设置取水口(并),当设置有临时高压室外消火栓给水 系统时,可只设置一个消防水池取水口(井)。当消防水池为

两格(或座)时,取水口的连通管应与两格(或座)水池都 连接。

4.1.8消防水池的最高报警水位应按设计水位上100mm设

消防水池最低有效水位应高于消防水泵的最高吸水管管顶:当 采用卧式消防水泵时,消防水池最低有效水位应高于最高卧式 水泵泵轴;当采用长轴消防水泵时,消防水池最低有效水位应 高于长轴泵的最低一级叶轮

4.1.10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高位消防水箱的有效容积可按

4.1.10临时高压消防给水系统高位消防水箱的有效容积可按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的相关规定直接 选取

4.1.11具有两个及两个以上避难层的超高层建筑,消防给水 系统应在第二避难层及以上每隔一个避难层方便操作的地点设 置手抬泵或移动泵接力供水的吸水和加压接口。

4.1.11具有两个及两个以上避难层的超高层建筑,消防给水

4.2室内外消火栓系统

4.2.1设置室内消火栓的建筑,其同一防火单元内的室内消 火栓布置间距不宜小于5m。不在同一防火单元的消火栓布置 间距不受此条限制

4.2.2室内消火栓系统宜采用竖向环网布置方式,当确有困

其它功能合建的单、多层公共建筑,当不同使用功能场所之间 设置防火分隔时,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可分别按不同类别的高 度、体积和座位数,选取最大值作为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

4.2.5室内消火栓箱不得影响疏散通道的有效宽度

4.2.6机动车库内的室内消火栓布置应保证消火栓箱水平投

影在划定车位范围以外,且不应影响机动车的停放和通行,并 应确保车辆正常停放状态下消火栓箱的开启和使用

影在划定车位范围以外,且不应影响机动车的停放和通行,并

片力龙化: 工 共部位的室内消火栓配置消防软管卷盘时,住宅户内可不设置 轻便消防水龙。

4.3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4.3.1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单、多层民用建筑或场所, 其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设置部位可参照二类高层公共建筑的设 置部位。

4.3.2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m或总建筑面积天于

3000m²的食堂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4.3.3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跃层住宅建筑,若户内为 个防火单元,则其户内喷淋系统可从同一个水流指示器接出喷 淋支管。

4.3.5当柴油发电机房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其储油间

可设置悬挂式火火设备等其它自动火火设施,配电控制室按产 重危险级配置建筑灭火器。

4.3.6室内机械停车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火灾危险等级按

中危险级II级,持续喷水时间1.0h,喷头应采用快速响应洒 水喷头。计算系统设计流量时应附加车架内开启喷头流量,当 仅有1层车架内置喷头时,计算开启车架内喷头数量为8只, 当为2层及以上车架内置喷头时,计算开启车架内喷头数量为 14只。

排水沟等排水设施,但排水设施的排水量及排水管管径应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的规定。

4.4.1住宅建筑应在公共部位设置灭火器,超高层住宅按严 重危险级配置。 4.4.2医院内的MRI室、CT室等特殊功能用房可不设置气 体灭火装置。 4.4.3除重要的多层公共建筑外,设置在其它多层建筑内的 变配电室可不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变配电室可不设置自动灭火系统 4.4.4机动车库应按A、B类火灾场所,配建充电基础设施 的机动车库、停车场应按A、B、E类火灾场所配置灭火器 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不低于中危险级,并应符合下列 规定: 1灭火器配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火器配置设 计规范》GB50140的相关规定; 2在充电基础设施附近,宜增加配置推车式灭火器。

5.1.1消防水泵、消防电梯、消防控制室等的两个供电回路, 应由变电所或总配电室放射式供电(总配电室含各楼低压进 线处设置的配电室)。 5.1.2消防用电设备的负荷等级为一级或二级时,为其配置的 柴油发电机组应为备用电源,而不属于应急电源

5.1.3非消防负荷与消防负荷的配电线路共用电气竖井敷设

时,应分别布置在电缆竖并两侧,且消防配电线路应采用矿物 绝缘类不燃性电缆。当非消防负荷配电线路的阻燃等级提高 级时,消防配电线路也可选择有机绝缘类耐火电缆

5.1.4防排烟风机的双电源自动切换装置可设在风机房内,

5.1.5民用建筑内的消防水泵不宜设置自动巡检装置,若消

防水泵处于重度潮湿场所,确需设置自动巡检装置时,可参照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的相关规定 执行。

泵、消防排烟窗等的控制箱可安装于现场外,消防用电设备的 配电箱和控制箱应安装在机房或配电间内。

5.1.7用于防火分隔且按一、二级消防负荷供电的多个防火

5.1.7用于防火分隔且按一、 二级消防负荷供电的多个防火 卷帘,当涉及3个及3个以上防火分区时,应由防火卷帘门控 制箱所在防火分区的配电间放射式供电。

低压回路供电,或由一路低压进线的一个专用分支回路供电, 配电线路应满足消防用电设备在火灾延续时间内持续供电的 要求,

5.1.9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柴油发电机房及消防风机房

内,控制箱、双电源切换箱、配电箱等电气设备的防护等级不 低于IPX5

5.1.10消防配电线路与非消防配电线路不应采用内部设置隔

板的同一桥架敷设,应分设桥架敷设

分变电所的35kV、20kV或10kV的电缆应采用耐火电缆和矿 物绝缘电缆。当建筑物内只设有10kV变电所时,10kV进线电 缆也应采用耐火电缆和矿物绝缘电缆

5.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5.2.2除《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中规定的建筑

及场所外,下列建筑的非消防负荷的配电回路也应设置电气火 灾监控系统: 1一类高层民用建筑: 2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3000m²的商店和展览建筑,省 (市)级及以上的财贸金融建筑,室外消防用水量天于25L/s 的其它公共建筑; 3省级及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砖木或木结构的 古建筑。

5.2.4消防联动控制、自动灭火控制、通信及应急广播

5.2.5控制中心报警系统中,主消防控制室宜选择在一层或 地下室一层便于通向室外的部位,同时还应与消防水泵房尽量 靠近。

5.2.6未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建筑,当设有防火卷帘

电动挡烟垂壁、常开防火门时,其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对于防火卷帘,可采用温控释放装置控制防火卷帘下 降,或选择自带火灾探测器的控制器,火灾探测器设置在防火 卷帘两侧,联锁控制防火卷帘下降; 2对于电动挡烟垂壁,应选择自带火灾探测器的控制器 灾探测器设置在挡烟垂壁两侧,联锁控制挡烟垂壁下降。 3对于常开防火门,可采用热释放闭门装置控制防火门 关闭,或选择自带火灾探测器的控制器,火灾探测器设置在防 火门两侧,联锁控制防火门关闭

5.3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

5.3.1出口标志灯应根据安全出口、疏散出口的功能不同, 分别选择安全出口标志灯和疏散出口标志灯。 5.3.2人员密集场所增设的多信息复合标志灯,应标识疏散 出口、安全出口的方位信息以及当前楼层信息等。

5.3.3采用自带蓄电池消防应急照明灯具的防烟楼梯间,应

单独设置应急照明配电箱,配电箱应设置在机房或配电小 间内。

5.3.4剪力楼梯间采用自带蓄电池消防应急照明灯具时,用 于供电的应急照明配电箱应分别设置。 5.3.5面积大于400m²的办公大厅的疏散通道应设置消防应 急照明,蔬散门上方应设置出口标志灯,且需根据办公大厅的 布局,在疏散通道设置方向标志灯。 5.3.6仅作为检修而上人的吊顶内,无需设置疏散照明和备 用照明。

5.3.7电气竖井可不设备用照明。

5.3.8当住宅建筑设置消防控制室时,高层住宅建筑及其内

部设置的小型商铺均应采用集中控制型应急照明及疏散指示标 志系统,并组成一个系统由消防控制室统一管理

6.1.1建筑高度超过50m的公共建筑中下列部位的防烟设

施,当满足自然通风条件时可采用自然通风系统: 1符合本《导则》3.2.8条规定的楼梯间及前室; 2当附楼部分与主楼部分之间交界处(在主楼投影线及 以外)符合本《导则》3.2.8条规定的防火分隔措施时,附楼 部分的楼梯间及前室。

建筑,当其它使用功能建筑部分高度不超过50m时,该建筑 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前室满足自然通风条件时可采用 自然通风系统,

应采用加压送风系统;对应的剪力楼梯间满足自然通风条件 时,可采用自然通风系统。

差小于或等于10m的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当采用自然 通风防烟方式时,应在其外墙上设置总面积不小于2m²可开启 外窗或开口,其中最高部位设置面积不应小于1m²。 一一一米村闭楼端问一院烟球操问盖京竺平用白然涵风互

6.1.6建筑首层的防烟前室或合用前室(含扩大前室),当

只有防烟楼梯间和电梯门开尚前室,且直通室外时,宜优先采 用自然通风防烟方式,其可开启外窗或开口(含直通室外的

门)的面积应满足《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 的要求。

6.1.7医疗建筑和老年人照料设施的避难间,当采用竖向机 械加压送风系统时,系统的计算送风量不应小于该系统所服务 的全部避难间同时送风的风量,

6.1.7医疗建筑和老年人照料设施的避难间,当来用竖向机

6.1.8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采用送风时,送风

用常开百叶风口加常闭电控阀,其联动要求应符合《建

用常开百叶风口加常闭电控阀,其联动要求应符合《建筑防 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的规定。

6.1.9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当其服务的楼层数小于或 等于3层时,前室送风口可采用常开百叶风口,现场应设置加 压送风机的启动按钮。 6.1.10楼梯间、前室的加压送风量采用《建筑防烟排烟系统 技术标准》GB51251的查表法计算时,子母门(宽度不大于 1.2m)可按单扇门考虑,乘以0.75的修正系数。 6.1.11楼梯间、前室的加压送风量采用《建筑防烟排烟系统 技术标准》GB51251的公式法计算时,相关参数可按以下规 定取值: 1当公共建筑各楼层的门数量不一致时,A,*N,可取连 续N,层的总开启门截面面积的最大值。 2住宅建筑前室(除共用前室与消防电梯前室合用外) A均可按一个门的面积取值。 3当前室加压送风系统服务的实际楼层数少于3层时 N,按实际层数取值。 4地下室楼梯间N,值按下表选取:

6.1.9前室的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当其服务的楼层数小于或 等于3层时,前室送风口可采用常开百叶风口,现场应设置加 压送风机的启动按钮。

6.1.10楼梯间、前室的加压送风量采用《建筑防烟排烟系统

1当公共建筑各楼层的门数量不一致时,A*N,可取连 续N,层的总开启门截面面积的最大值。 2住宅建筑前室(除共用前室与消防电梯前室合用外), A均可按一个门的面积取值。 3当前室加压送风系统服务的实际楼层数少于3层时, N,按实际层数取值。 4地下室楼梯间N,值按下表选取:

5封闭楼梯间的门洞风速v按不小于1.0m/s取值。 6当防烟楼梯间采用机械加压送风、前室采用自然通风 时,防烟楼梯间的门洞风速V按不小于1.0m/s取值。 5.1.12当地下部分仅为非机动车库时,可与地上部分共用楼 梯间加压送风系统。 5.1.13固定窗按《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 相关要求设置,确有困难时,可按下列方式处理: 1首层不靠外墙的地下室楼梯间,其开向直通室外的通 道或门厅的门,可视为该楼梯间顶部的固定窗。当门厅净高大 于3m时,应在门厅外墙的上部设置不小于1m²的可开启外窗 或开口。 2首层不靠外墙的地下室楼梯间,当其与地上部分楼梯 回共用楼梯并,且地上部分楼梯间按规定设置固定窗或采用 自然通风方式时,地下室楼梯间在首层与地上部分之间的防火 门,可视为地下室楼梯间顶部的固定窗

6.2.1无疏散要求、且周边采用防火卷帘分隔的楼梯、自动 扶梯区域,可不设置排烟设施;当该区域首层(底层)未设 置防火卷帘时,应设挡烟垂壁,且其高度不应小于首层(底 层)净空高度的20%。

6.2.2走道或空间净高不天于3m的区域,受条件限制时, 排烟口底边高度可低于挡烟垂壁下沿,但不应低于净空高度的 1/2。 6.2.3 公共建筑、工业建筑防烟分区的划分应符合以下规定: 1 敲开式外廊(单侧或双侧开敬的通道)不划分防烟 分区。 2开的架空层不划分防烟分区。 3主体宽度不大于2.5m的走道,当其局部变宽的累计 长度不超过走道总长度的1/4且宽度不超过6m时,防烟分区 的长边长度不应天于45m:对于宽度天于2.5m且小于或等于 3.0m的走道,防烟分区的长边长度不应大于50m。 4走道、回廊的防烟分区长边长度按最远两点之间的沿 程距离确定。 5不规则房间的防烟分区长边长度按各自然边长的最大 值确定。 6汽车库防烟分区长边长度不宜大于60m。 6.2.4计算最小清晰高度时,空间净高按下列方法确定: 1对于单层空间,H'取排烟空间的建筑净高;对于多层 空间,H'取最高疏散楼层的净高。 2具有不规则屋面或阶梯式地面的场所,空间净高H'按 各自所对应的折算方法确定 6.2.5走道、净高小于或等于3m的房间以及净高不大于4m 的机动车库,其机械排烟系统的单个排烟口的最大充许排烟量 可按排烟口最大风速不大于10m/s计算确定。 6.2.6采用自然排烟方式的丙类、丁类工业建筑,当其建筑

6.2.6采用自然排烟方式的丙类、工类工业建筑,当其建筑

空间净高小于或等于10.7m时,其防烟分区内任一点与最近 的自然排烟窗(口)的水平距离不应大于30m;当其建筑空

间净高大于10.7m时,该水平距离不应大于空间净高的 2.8倍。

6.2.7排烟防火阀的设置:

1排烟管道穿越无防火分隔要求的隔断时,无需设置排 烟防火阀; 2排烟风机人口处的排烟防火阀在280℃时应自行关闭 并应连锁关闭排烟风机和补风机,其余部位的排烟防火阀可采 用具有280℃熔断关闭功能的常开型排烟防火阀。

烟防火阀; 2排烟风机人口处的排烟防火阀在280℃时应自行关闭, 并应连锁关闭排烟风机和补风机,其余部位的排烟防火阀可采 用具有280℃熔断关闭功能的常开型排烟防火阀。 6.2.8公共建筑中,当走道或回廊周围的房间均设有自然排 烟设施时,走道或回廊的机械排烟量可按60m²/(h.m²)计 算,且不小于13000m/h,或设置总有效面积不小于走道或 回廊地面面积的2%的自然排烟窗(口)

烟设施时,走道或回廊的机械排烟量可按60m²/(h.m²)计 算,且不小于13000m/h,或设置总有效面积不小于走道或 回廊地面面积的2%的自然排烟窗(口)

高不一致时,多个防烟分区的建筑空间净高均大于6m,或不 大于6m认定为相同净高;多个防烟分区的建筑空间净高,其 中部分防烟分区的净高大于6m,部分防烟分区的净高不大于 6m认定为不同净高

6.2.10对于连通空间(楼面开口)最大投影面积小于或等 于200m²的办公、学校、住宅的中庭(含中庭回廊),或建筑 面积小于或等于300m²、净高大于6m且与周围场所采取防火 分隔的门厅等空间,当采用机械排烟时,其计算排烟量可按空 间体积换气次数不小于6次/小时且不应小于40000m/h确定; 当采用自然排烟时,其自然排烟窗(口)开启的有效面积不 应小于中庭或门厅等空间地面面积的5%。

6.2.11公共建筑和工业建筑中的高大空间,其每个防烟分区

的排烟量可按《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相关 公式计算确定。对于非阶梯式(水平)地面的场所,其设计

清晰高度的取值应在最小清晰高度的基础上增加不小于1.0m。 6.2.12电影院观众厅排烟系统的计算排烟量应按照《建筑防 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CB51251的规定并结合本《导则》第 6.2.11条计算确定。

施可设于与之连通的公共区域(如洁净走道、清洁走道等)。 相应公共区域的防烟分区面积应附加与之连通的最大一间洁净 房间的面积,

6.2.14设有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的汽车库按《电动汽车分散充

电设施工程技术标准》GB/T51313的规定划分防火单元时, 司一防火分区内的相邻防火单元可共用通风、排烟、补风系 统,但每个系统所服务的防火单元数量不应超过2个,且总面 积不应超过2000m,共用系统的排烟量可按所服务的单个防 烟分区的排烟量确定,各个防火单元的风管应独立设置,排风 与排烟工况、送风与补风工况的切换控制应符合相关规定,补 风应直接送入每个防火单元内

1水泵房、空调通风机房、变配电室、柴油发电机房、 燃油(燃气)锅炉(机组)房、制冷机房等无人员经常停留 的机电用房(有人员值班的且面积大于50m²的控制室除外); 2 冷库的冷间(含冷藏间、冷冻间等); 3 游泳池(水池区)、桑拿室(水区); 4 浴室、卫生间。

6.3.1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和机械排烟系统按照《建筑防烟排 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规定的竖向分段独立设置时,“每

6.3.1机械加压送风系统和机械排烟系统按照《建筑防

段高度”是指系统服务楼层范围的建筑高度,可不计入高出 屋面部分的高度,不包括系统服务以外的建筑,

系统的排风口位于建筑不同立面时,其间距可按以下方法 确定: 1当建筑两个立面不相时,进、排风口之间的水平距 离不应小于10m,或垂直距离不应小于3m。 2当建筑两个立面相邻且两个面之间外夹角大于或等于 225°时,则两者之间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10m,或垂直距离不 应小于3m。

6.3.3采用轻型钢结构体系且受条件限制无法在屋面设置风

机房的建筑中,符合国家相关标准要求的屋顶排烟风机可直接 设置于室外JB/T 9018-2011 自动化立体仓库 设计规范,但其周围至少6m范围内不应布置可燃物。

6.3.4加压送风机的压出段风道及排烟风机的吸入段风道应

采用不燃材料制作的管道,且不应采用土建风道:补风机的压 出段风道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的管道。加压送风机或补风机的 吸入段风道及排烟风机的压出段风道可采用土建风道,但其中 水平风道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的管道。土建风道应采取措施保 证内壁光滑、密闭,确保送风或排烟效果。

室、避难间(区)、避难走道,当受条件限制必须穿越时,其 耐火极限不应低于所穿越的防火分隔的耐火极限

5.3.6当目然通风和目然排烟窗(口)直接开后装置的手柄 高度高于1.8m时,应在距地1.3~1.5m处设置电控、气控、 机械控制等手动开启装置。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 《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 《人民防空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50098 《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 《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50352 《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GB50015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 《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GB50140 《细水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GB50898 《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370 《民用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736 《工业建筑供暖通风与空气调节设计规范》GB50019 《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标准》GB51348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 《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GB25506 《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50052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 《消防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系统技术标准》GB51309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规则》GA1290 《云南省城镇老旧小区改造技术导则》(试行)

云南省建设工程消防技术导则-建筑篇

DB34T 1456-2011 甘蓝型油菜隐性上位互作核不育三系制种技术操作规程云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

2.0.2重要公共建筑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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