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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34/T 1923-2021 医疗建筑智能化系统技术标准(完整正版、清晰无水印).pdf2.0.2医疗设施 medical faciliti
医疗建筑中服务于医疗业务的各种场所及设备,包括门诊、急 诊、住院、药房和X光机、B超机、CT设备、核磁共振仪、医疗检 验检测仪器、手术设备等。
GB/T 25994-2010 蜂窝陶瓷2.0.3医院信息系统(HIS)hospitalinformationsystem
为医院所属各部门提供惠者诊疗和行政管理信息的收集、存储 处理、提取和数据交换的能力,并满足所有授权用户的功能需求, 包含PACSC医学影像存档与通讯系统)、LIS(实验室信息管理系统 RIS(影像信息系统)、EMR(电子病历)等医疗业务信息化系统
以公共建筑为对象,通过在建筑物、建筑群内安装分类和分项 能耗计量装置,实时采集能耗数据,具有在线监测与动态分析功能 的软件和硬件系统的统称。
由光线路终端(OLT)、无源光分配网(ODN)、光网络单元(ONU 组成的单点到多点信号传输系统,简称PON系统。
2.0.7APP(Application)
App是英文Application的简称,本标准APP指智能手机的第三 方应用程序。
App是英文Application的简称,本标准APP指智能手机的第三 方应用程序。
3.0.1医疗建筑智能化系统的建设应与其使用功能、技术等级、医 序设施和建筑的规模相适应。医疗建筑智能化系统建设等级应符合 表3.0.1的规定。
表3.0.1医疗建筑智能化系统建设等级划分表
注:本表的智能化系统建设等级划分系依照医院的分级需求而确定。非医院 的医疗建筑应根据实际需求确定其建设等级
表的智能化系统建设等级划分系依照医院的分级需求而确定。非医院 医疗建筑应根据实际需求确定其建设等级
3.0.2智能化系统的配置要素应包括信息设施系统、建筑设备管理 系统、公共安全系统、机房工程、信息化应用系统和智慧化应用等 智能化系统的配置应支持与医院信息系统(HIS)的互联,应提供与 智慧城市级的第三方管理平台的信息接口。 3.0.3智能化系统的配置应根据其建设等级和要素,选择相应的系 统配置分项。医疗建筑智能化系统的配置应符合附录A的规定
统配置分项。医疗建筑智能化系统的配置应符合附录A的规定
4.1.1信息设施系统应依据医疗建筑智能化系统的建设等级,按照
4.3.1布线系统应采用开放式拓扑结构,
4.3.1布线系统应采用开放式拓扑结构,且能满足医疗建筑 音、数据、图像、多媒体等各类医疗业务与服务管理等信息传 求
求。 4.3.2布线系统应由建筑群子系统、干线子系统和配线子系统组 成。 4.3.3工作区子系统信息插座设置应满足医疗建筑内各类医护办 公、医疗服务、设备管理及行政办公的需求,且应具有余,功能 区域的信息点配置数量不应低于表4.3.3的规定。
4.3.2布线系统应由建筑群子系统、干线子系统和配线子系
公、医疗服务、设备管理及行政办公的需求,且应具有穴余,功能 区域的信息点配置数量不应低于表4.3.3的规定。
表4.3.3信息点配置表
注:1医疗影像设备控制室、阅片室、打片室、手术室等区域可增设1个医疗 业务网光纤接入点; 2会议室、示教室、手术室、医学影像检查室等区域可增设1个外网光纤。
4.3.4水平区子系统支持的传输速率不应低于100Mbps.B级
4.3.4水平区子系统支持的传输速率不应低于100Mbps,B级及以 上建设的医疗建筑水平区子系统支持的传输速率还不应低于 1000Mbps,且应符合以下要求: 1手术室、影像科室、示教室等对信息传输质量、带宽及环境 干扰有特殊要求的区域,水平区子系统应采用光纤布线; 2电磁干扰场强高于3V/m,或对电磁兼容性有较高要求的水 平布线区域,应采用屏蔽布线系统或光缆布线系统; 3对网络安全有保密需要的场所,应采用屏蔽布线系统或光缆 布线系统。 4.3.5A级建设的管理间子系统宜采用智能电子配线管理方式,B 级及以下建设的管理间子系统可采用智能电子配线管理方式。 4.3.6数据十线传输线缆应采用不低于方兆带宽要求的光缆,语音 十线传输线缆宜采用三类及以上等级的铜缆或光缆。 4.3.7十线子系统所需要的大对数电缆和光纤数量应满足医疗建 筑的实际需求,且应预留不低于20%的元余与备份。 4.3.8布线系统的各类莲接线缆、接插件应与线缆、设备匹配。 4.3.9管理间、设备间内的配线设备宜采用色标区别各类医疗业务 与用途的配线区。 4.3.10布线线缆的防火级别应符合建筑防火等级要求,且应采用
上建设的医疗建筑水平区子系统支持的传输速率还不应低于 1000Mbps,且应符合以下要求: 1手术室、影像科室、示教室等对信息传输质量、带宽及环境 干扰有特殊要求的区域,水平区子系统应采用光纤布线; 2电磁干扰场强高于3V/m,或对电磁兼容性有较高要求的水 平布线区域,应采用屏蔽布线系统或光缆布线系统; 3对网络安全有保密需要的场所,应采用屏蔽布线系统或光缆 布线系统。
4.3.9管理间、设备间内的配线设备宜采用色标区别各类医疗 与用途的配线区。
4.3.10布线线缆的防火级别应符合建筑防火等级要求,且应采用
4.3.10布线线缆的防火级别应符合建筑防火等级要求,且应采用 氏烟无卤环保型
4.4移动通信室内信号覆盖系统
4.4.1医疗建筑物应设置移动通信室内信号覆盖系统,系统应满足 多个通信业务经营者不同类型的无线通讯信号覆盖,宜采用合路技 术,实现不低于5G及以上要求的移动通信信号覆盖。 4.4.2医疗建筑内安装移动通信室内信号覆盖系统时,在管道密集 和地下室等信号较弱和易受干扰区域,可采用有线方式传输基站信 号,并能通过小型天线发送基站信号。
疗设备的正常工作及患者的安全。
疗设备的正常工作及患者的安全。
4.6.1 B级及以上建设的医疗建筑应设置无线对讲系统。 4.6.2 系统对讲机正常通话信号覆盖不应低于医疗建筑内95%的 面积。
4.6.3系统在建筑内部应避免天线辐射源对建筑群内部的其他系
统造成干扰,且应严格执行《环境电磁波卫生标准》GB9175的有关 规定。
4.7.1系统应满足医院信息系统和建筑智能化系统的应用需
4.7.1系统应满足医院信息系统和建筑智能化系统的应用需求,应 根据医疗业务信息流量、服务质量要求和网络结构等要素,结合医 疗建筑的智能化系统建设等级具体配置。 4.7.2系统包括医疗业务网、外网与设备网三部分,且宜根据医院 特定要求设置保密网或其他专网 4.7.3医疗业务网和外网应物理隔离,设备网与其他网络宜物理隔 离。
疗建筑的智能化系统建设等级具体配置。
4.7.4A级建设等级的医疗业务网应设置网络设备与链
4.7.5系统应满足医疗设备、医院信息系统对信息传输的带宽与管 理需求。
4.7.7系统应设置无线局域网(WLAN).无线局域网应满
系统中无线办公、无线查房、无线护理、无线心电、无线输液监测 等医疗护理和惠者服务的需要
4.7.8医疗业务网应实现在病房、诊疗、医技等区域内无线局
的信号覆盖,外网宜实现在医院大厅、候诊等公共区域的无线局域 网信号覆盖,设备网可在设备布线有困难的区域实现无线局域网信 号覆盖。
用合理的设置方式,且应符合以下规定: 1就诊大厅、办公室、会议室等公共场所宜采用网络访问接点 方式; 2病房等信号传输有困难场所可采用馈线方式或分体接点方 式。
控制等安全管理策略,信息安全技术网络安全等级保护配置应与相 应的有线网络保持一致
4.7.12医疗建筑外网与设备网可采用基于无源光网络技术(PON) 的信息网络系统。
4.8.1系统应与医疗建筑智能化建设等级和本地有线电视网的发 展相适应。 4.8.2A级建设的医疗建筑宜设置卫星电视接收系统,并可满足用 于宣传及服务等自办节目的需求。 4.8.3医疗建筑的会议室、示教室、大厅、值班室、电梯厅、候诊 区、输液大厅、病房等位置宜设置有线电视插座,多人病房可根据 床位和房间布局设置音视频端口。
区、输液大厅、病房等位置宜设置有线电视插座,多人病房可根据 未位和房间布局设置音视频端口
4.8.4系统应满足信息导引及发布系统对电视信号的接入要求 4.8.5系统可采用网络电视系统方式,可实现有线电视直播、宣教 点播、用药提醒、住院信息查询等服务功能,且应符合国家现行标 准《网络电视工程技术规范》GB/T51252的有关规定
4.8.4系统应满足信息导引及发布系统对电视信号的接入要求
点播、用药提醒、住院信息查询等服务功能,且应符合国家现 准《网络电视工程技术规范》GB/T51252的有关规定。
4.9.1系统应包括业务广播、背景广播、紧急广播,并应符合以下
4.9.1系统应包括业务厂播、背景厂播、紫急厂播,并应符合以下 规定: 1 系统宜采用定压输出,输出电压宜采用70V或100V; 2系统应能够根据医疗机构的管理需要实现分区控制,当系统 与消防应急广播共用时,广播分区应结合消防分区和功能空间合理 设置; 3扬声器应设置在公共场所,且宜在门诊、手术室、住院部 候诊厅服务台及病房部的护士站等处安装音量调节装置; 4系统与消防应急广播合用时,在发生火灾时,应能强制切 换到火灾应急广播状态,且符合《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 50116的有关规定。
4.9.2系统应根据使用和场地要求,合理选择最大声压
率性、传声增益、声场不均匀度、噪声级和混响时间等声学指标, 并应符合以下规定:
1系统应与建筑装饰、建筑声学等相关专业密切配合; 2会议厅、报告厅等会议和演讲场所,应采用语言扩声一级标 准。
4.10.1系统应对各类会议场所进行分类,系统功能配置应符合表 4.10.1的规定
4.10.1的规定。
表4.10.1 会议系统功能配置表
一应配置:?一宜配置:O一可配置
主:1●一应配置;?一宜配置;O一可配置。 2本标准对会议场所的定义: 1)小会议室:指面积≤30m,可供≤10人使用的各类会议场所。 2)中会议室:指面积30m<面积≤100m,可供10人<人数≤40人 使用的各类会议场所
:1?一应配置;③一宜配置;O一可配置。 2本标准对会议场所的定义: 1)小会议室:指面积≤30m,可供≤10人使用的各类会议场所。 2)中会议室:指面积30m<面积≤100m,可供10人<人数≤40人 使用的各类会议场所。
3)大会议室:指面积>100m,可供人数>40人使用的各类会议场所 4)多功能会议室:指具备多种会议功能用途和形式的会议场所。 5)报告厅:指以报告、讲座、新闻发布为主要会议形式的相关场所, 6)多功能厅:指兼具宴会、晚会、演出和新闻发布会等功能的综合 场所。
1视频显示系统可选择投影系统、LED拼接屏、LCD显示屏 交互式触摸屏等; 2远程视频会议系统应支持会场音频、视频及其它媒体信息 的远程双向传输,可实现数据和多媒体信息的实时远程互动沟通。 当采用多点控制单元(MCU)设备组网时,应能够实现音/视频混合 或切换、数据广播和路由选择、定时和会议控制等功能: 3远程视频会议系统应预留与视频示教系统、远程会诊系统 的接口。
4.11信息导引及发布系统
4.11.1 系统应包括显示单元、信号传输、控制中心和多媒体服务 器等。 4.11.2医疗建筑的门诊、急诊、住院、挂号、收费、候诊、休息 等候区、通道、电梯厅等公共场所应设置信息导引及发布系统,应 满足实时发布医疗业务信息及向建筑物内公众提供信息检索、查询 和引导等功能。 4.11.3显示单元可选择LED拼接屏、液晶显示屏(LCD)、触摸 屏等。显示单元的尺寸、显示方式、外形色调及安装布局等应满足 建筑功能布局、业务需要、使用环境及建筑装饰等需要,且应具有
屏等。显示单元的尺寸、显示方式、外形色调及安装布局等应满足 建筑功能布局、业务需要、使用环境及建筑装饰等需要,且应具有 多种音视频输人接口方式。
4.11.4门诊、急诊、出入院大厅、挂号收费处等公共 触摸式查询终端。
4.11.5系统宜采取集中控制、统一管理的方式将音视频信号、图 片和滚动字幕等多媒体信息通过网络平台传输到显示终端
4.11.5系统宜采取集中控制、统一管理的方式将音视频信号
片和滚动字幕等多媒体信息通过网络平台传输到显示终端
4.12.1B级及以上建设的医疗建筑应设置时钟系统。 4.12.2时钟系统应由卫星导航系统的时间接收装置、母钟、子钟、 通信控制器、时间服务器组网组成
4.12.1B级及以上建设的医疗建筑应设置时钟系统。
通信控制器、时间服务器组网组成。 4.12.3 医疗建筑的下列区域宜安装显示子钟: 1 公共走廊及大厅宜设置双面数字子钟: 2 门诊、候诊区及病房等区域的护士站宜设置指针型子钟: 3 手术室宜设置带倒计时、正计时、温湿度、标准时间功能 的子钟。 4.12.4 时钟系统的功能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具有校时功能; 2 为子钟提供同步校时信号: 3 为信息导引及发布系统、候诊呼叫信号系统、护理呼应信 号系统、建筑设备管理系统等信息化应用系统提供统一的标准时间; 4为医疗设备提供统一的标准时间: 5为各类医院信息系统提供统一的标准时间
4.12.3医疗建筑的下列区域宜安装显示子钟:
5.1.1建筑设备管理系统应包括建筑设备监控系统和建筑能效监 管系统。
工程技术规范》JGJ/T334、地方现行标准《公共建筑能耗监测系统 技术规范》DB34/T1922及医疗行业对能耗监测的有关规定。
5.2建筑设备监控系统
5.2.1C级及以上建设的医疗建筑应设建筑设备监控系
冷热源系统; 2 给排水系统; 3 供配电系统; 4 供暖通风空调系统; 5 照明系统; 6 空气质量系统; 7 电梯与自动扶梯系统; 8 医疗设备系统; 9 其他。 5.2.3 当冷热源系统、给排水系统、供配电系统、供暖通风空调系 统、照明系统、空气质量系统、电梯与自动扶梯系统、医疗设备系 统等采用特定的监控系统时,应能通过标准通信接口接入建筑设备 监控系统。
统、照明系统、空气质量系统、电梯与自动扶梯系统、医疗设 统等采用特定的监控系统时,应能通过标准通信接口接入建筑 监控系统。
5.2.5病房宜采用联网型风机盘管实现空调末端的群控
的窗户可通过设置窗磁与风机盘管进行联动
的窗户可通过设置窗磁与风机盘管进行联动
的窗户可通过设置窗磁点 了联动
的浓度监测装置;门、急诊大厅和候诊区宜设置CO,浓度监测系统, 且应与新风系统联动;地下车库应设置CO浓度监测,且应与通风系 统联动。
5.2.7设置中央空调系统的隔离病房(病区)、ICU病房、手
等洁净场所应配置环境设备监控功能
筑宜对生活给水水质进行监测。传染病医院和传染病区应对污水处 理和排放情况进行监测。传染病医院和传染病区的医用气体废气、 废液的处理过程应能实时监测,达标后方可排放
系统等医疗设备进行监控。输气管道发生故障时,值班室应能自动 手动切断总阀门。
5.2.10系统应对传染病医院或传染病科室的负压和ICU等病房的
5.2.10系统应对传染病医院或传染病科室的负压和1CU等病房的 空气压差监测系统、生活给水水质监测系统和废气废液监测系统等 进行监控。
5.3建筑能效监管系统
5.3.1A级建设的医疗建筑智能化系统应设建筑能效监
5.3.1A级建设的医疗建筑智能化系统应设建筑能效监管系统。 5.3.2系统应由能耗数据的采集、传输、存储、分析与发布及能耗 监管软件等部分组成
5.3.1A级建设的医疗建筑智能化系统应设建筑能效监管系练
医疗用气等能耗实现分类、分项数据采集,可实现对电量、水量、 集中供热供冷系统的热、冷量以及蒸汽量、医用气体量等的能耗楼 居实时监测。
5.3.4系统应采用智能化监控方式,完成对用能数据、回
5.3.5系统宜实现按照科室、部门
指标、单位面积能耗指标等能效数据的持续监测,并可通过能源审 计、公示等方式为节能管理和控制提供决策依据。
6.1.1公共安全系统应由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安全技术[
安全防范综合管理(平台)系统、应急响应系统等组成。安全技术 防范系统宜包括入侵报警系统、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出入口控制系 统、电子巡查系统、停车库(场)管理系统等。
统、电子巡查系统、停车库(场)管理系统等。 6.1.2医疗建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和验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 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016等的有关规定
6.1.2医疗建筑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和验收应符合国家现行
6.2.1医疗建筑应设入侵报警系统,系统应由入侵探测器、传输、 声光显示与记录、控制等部分组成。 6.2.2病案室、血库、财务及收费处、放射污染区、贵重药品库房 险品库房、婴儿室、与外界相通的出入口、安防监控中心、信息 网络机房、设备用房、院区围墙等处宜设置入侵探测器。 5.2.3系统可根据环境场地和使用要求选用红外/微波入侵探测器 电子栅栏等入侵探测器。
6.2.5系统应具有自检、故障报警、久
和记录报警部位和有关警情数据,且能与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出 口控制系统等联动。
6.3视频安防监控系统
6.3.1医疗建筑应设视频安防监控系统,系统应由前端、传输网络 和控制中心组成。
6.3.2系统前端摄像机应覆盖建筑的以下部位:
1室外的主要出入口、主要通道、广场、停车场、汽车冲洗消 毒站等区域; 2室内的地下车库、候诊、排队休息区、挂号收费区、污染源 消毒场所、贵重或重要药品库、配药、取药区、出入口、通道、电 梯轿厢、电梯前室及易发生医患纠纷的场所。 6.3.3系统传输应采用网络(TCP/IP)视频传输方式。
噪作终端和控制台等附属设备组成。系统应具有控制分级、定时括 描、循环显示、分区监视、任意定格与锁闭、巡检报警等功能
6.3.5系统图像功能应符合以下规定:
1交费、取药等业务区应能实时监视、记录交易全过程,回放 图像应能清晰显示医护工作人员及病惠、家属脸部特征: 2其他公共区域应实时监视人员的活动情况,回放图像应清晰 辨别人员的体貌特征: 3当环境光源照度值达不到要求时,应采用红外补光摄像机或 增设补光设备; 4记录资料的保存期应不少于30天。 6.3.6系统视频应选用监控专用监视器或其他组合,视频显示器数 量应根据视频采集点的数量和监控模式配置。 6.3.7安防监控中心应综合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和报警系统的控制
6.3.7安防监控中心应综合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和报警系
功能。在接收信号的同时,应能识别部位,判断抢劫、盗窃、 事故等性质,并在屏幕上显示图像,记录报警时间和预案处置
6.3.8系统宜在手术室、急症救治等重要防范区域设置户
6.4.1系统宜由门禁控制器、读卡器、出门按钮、通讯集线器、感 应卡和管理软件等组成
6.4.2医疗建筑宜在收费、药房、药库、机房、医护通道出入口
CU监护心等重点防池部位设直出人口控制系统。 5.4.3系统应能实现全院区统一管理,可按各种不同的通行对象及 其准入级别,对进、出对象实施实时控制与管理,传染病区应设置 独立的出人权限
其准入级别,对进、出对象实施实时控制与管理,传染病区应设置 独立的出人权限。
6.4.4系统的识别装置和执行机构应保证操作的有效性和可量
收费柜台、药库、药房等重点防范位置的门禁装置应具有防尾随指 施。系统的信息处理装置应能对系统中的有关信息自动记录、打印 存储,且应具有防算改和防销毁等措施
6.4.6系统应能与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视频安防监控系统、入侵报 警系统、电子巡查系统等联动,应能满足紧急状态时人员疏散的相 关要求。 宜成管班
NBSHT 0888-2014 硬质合金专用蜡系统应与智能卡应用系统实现集
6.5.1B级及以上建设的医疗建筑应设置电子巡查系统 5.5.2系统应在建筑物园区、出入口、电梯前室、停车场、重点防 范部位、主要通道及走廊等巡查站点设置巡更站点。 5.5.3系统应编制巡查程序,可实现在预先设定的巡查路线中,用 言息识读器或其它方式,对人员的巡查活动状态进行监督和记录。 5.5.4系统可采用独立设置,也可采用与出入口控制系统或入侵报 警系统联合设置方式。
警系统联合设置方式。
6.6停车库(场)管理系统
6.6.1B级建设的医疗建筑停车库(场)管理系统宜具有道闸管理 信息显示、车位引导、车牌自动识别、语音提示、语音对讲、反向 寻车、收费管理、电动路障、车辆调度管理等功能。 6.6.2系统可扩展与第三方智慧停车类应用(APP)进行数据对接 可实现车位查询、车位预约、自助缴费、月卡续费等功能, 6.6.3系统应配置应急车辆调度管理系统,急救停车区域宜设置车 位显示及引导、车牌自动识别、电动路障等系统和设施。 6.6.4停车场内新能源汽车充电桩系统的运行管理数据可纳入智 能化集成系统进行统一管理。
6.7安全防范综合管理(平台)系统
GB/T 31563-2015 金属覆盖层 厚度测量 扫描电镜法6.7.1B级及以上建设的医疗建筑应配置安全防范综合管理 系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