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市政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技术要点(2021版)(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1年8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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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市政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联合审查技术要点(2021版)(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1年8月).pdf

【二)给水工程一建筑专业

【三】给水工程一结构专业

DL/T 1313-2013 流域梯级水电站集中控制规程抗震设计规范》GB5019

5.1.3给水建筑工程中,20万人口以上城镇和抗震设防烈度为7度及以 的县及县级市的主要取水设施和输水管线、水质净化处理厂的主要水处理 建(构)筑物、配水井、送水泵房、中控室、化验室等,抗震设防类别应 划为重点设防类。 5.1.4排水建筑工程中,20万人口以上城镇、抗震设防烈度度为7度及以 上的县及县级市的污水干管(含合流),主要污水处理厂的主要水处理建 (构)筑物、进水泵房、中控室、化验室,以及城市排涝泵站、城镇主干 道立交处的雨水泵房,抗震设防类别应划为重点设防类。

(四)给水工程一电气专业

审查内容 3.4.1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应按其最大试验安全间隙(MESG)或最小点燃电 流比(MICR)分级。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分级应符合表3.4.1的规定。 3.4.2爆炸性气体混合物应按引燃温度分组,引燃温度分组应符合表3.4.2 的规定。 4.1.1当生产、加工、处理、运转、或贮存过程中出现或可能出现可燃性 粉尘与空气形成的爆炸性粉尘混合物环境时,应进行爆炸性粉尘环境的电 力装置设计。 4.2.5为爆炸性粉尘环境服务的排风机室,应与被排风区域的爆炸危险区 域等级相同。 5.1.1爆炸性环境的电力装置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详见条文)。 5.2.3防爆电气设备的级别和组别不应低于该爆炸性气体环境内爆炸行气 体混合物的级别和组别,并应符合下列规定(详见条文)。 5.2.4(爆炸性环境电气设备的选择)当选用正压型电气设备及通风系统 时,应符合下列规定:(详见相关条文) 5.3.3除本质安全电路外,爆炸性环境的电气线路和设备应装设过载、短 路和接地保护,不可能产生过载的电气设备可不装设过载保护。爆炸性环 境的电动机除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要求装设必要的保护之外,均应装设 断相保护。如果电气设备的自动断电可能引起比引燃危险造成的危险更大 时,应采用报警装置代替自动断电装置。 5.3.4紧急情况下,在危险场所外合适的地点或位置应采取一种或多种措 施对危险场所设备断电。连续运行的设备不应包括在紧急断电回路中,而 应安装在单独的回路上,防止附加危险产生。 5.3.5变电所、配电所和控制室的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变电所、配电所(包括配电室,下同)和控制室应布置在爆炸性环 境以外,当为正压室时,可布置在1区、2区内。 2对于可燃物质比空气重的爆炸性气体环境,位于爆炸危险区附加2 区的变电所、配电所和控制室的电气和仪表的设备层地面应高出地面 0.6m 5.4.1爆炸性环境电缆和导线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详见条文)。 5.4.2爆炸性环境线路的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1区内单相网络中的相线及中性线均应装设短路保护,并采取适 当开关同时断开相线和中性线。 5.4.3爆炸性环境电气线路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详见条文)。 5.5.2爆炸性气体环境应设置等电位联结,所有裸露的装置外部导电部件 应接入等电位系统。本质安全型设备的金属外壳可不与等电位系统连接, 制造厂有特殊要求的除外。具有阴极保护的设备不应与等电位系统连接, 专门为阴极保护设计的接地系统除外。

【五给水工程一仪表自控专业

5.5.1排水泵站和污水处理 的在线检测仪表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5检测仪表应采用UPS供电; 仪表选型及 12变送器安装在室外时,应避免阳光直射,宜安装在仪表保护箱内; U 安装设计 13现场显示器的安装位置和高度应便于观察、操作和维护,室外安 装时应采取遮阳措施; 14仪表保护箱应根据所在环境条件采取保温、除湿或通风措施,满 足仪表稳定运行要求:

【六】给水工程一暖通专业

()排水工程一工艺专业

三、排水工程审查内容要点

7.9.3选用曝气装置和设备时,应根据设备的特性、位于水面下的深度、 供氧设施、 4.4 水温、污水的氧总转移特性、当地的海拔高度和预期生物反应池中溶解氧 化学除磷 浓度等因素,将计算的污水需氧量换算为标准状态下清水需氧量, 7.10.7化学除磷时,对接触腐蚀性物质的设备和管道应采取防腐蚀性措 施。

【二】排水工程一暖通专业

【三】排水工程一其他专业

建筑专业、结构专业、电气专业、仪表自控专业等审查内容同给水工程。

【一再生水工程一工艺专业

四、再生水工程审查内容要点

1.13.4再生水管道与生活给水管 亏水管道相交时,应敷设 道和污水管道的上面

《埋地塑料给水管道工程技术规程》CJ101

建筑专业、结构专业、电气专业、仪表自控专业等的审查内容同给水工程;暖通专业的 审查内容同排水工程。

(一)城市环境卫生工程一工艺专业

五、城市环境卫生工程审查内容要

(二)城市环境卫生工程一建筑专业

(三)城市环境卫生工程一结构专业

(四)城市环境卫生工程一仪表自控专业

(五)城市环境卫生工程一电气专业

(六)城市环境卫生工程一给排水专业

(七)城市环境卫生工程一暖通专业

GB/T 34557-2017 砂浆、混凝土用乳胶和可再分散乳胶粉六、城市道路工程审查内容要点

七、城市桥隧工程审查内容要点

6.1.4明洞荷载组合时应符合本条规定。 6.2.2深埋隧道松散荷载垂直均布压力及水平均布压力,在不产生显著偏 隧道设计标 及膨胀力的围岩条件下,可按本条规定计算。 4 6.2.3浅埋隧道围岩压力可按本规范附录D确定。 准 6.2.4隧道可能产生偏压时,应根据偏压的状态和程度采取相应的治理 施,并符合本条规定要求。 6.3.3变形受约束的结构,应考虑温度变化和混凝土收缩徐变对结构的景 响。

(三)照明与供电专业

(一)燃气工程一工艺专业

GB/T 4324.1-2012 钨化学分析方法 第1部分:铅量的测定 火焰原子吸收光谱法八、燃气工程审查内容要点

6.4.8城镇燃气管道的强度设计系数(F)应符合表6.4.8的规定。 6.4.9穿越铁路、公路和人员聚集场所的管道以及门站、储配站、调压站 内管道的强度设计系数,应符合表6.4.9的规定。 6.4.10下列计算或要求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 GB50251的相应规定(详见条文)。 5.4.14四级地区地下燃气管道输配压力不宜大于1.6MPa(表压)。其设计应 遵守本规范6.3节的有关规定。四级地区地下燃气管道输配压力不应大于 4.OMPa(表压)。 6.4.15高压燃气管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详见条文)。 5.4.17焊接支管连接口的补强应符合下列规定(详见条文) 6.4.18燃气管道附件的设计和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详见条文)。 6.4.19燃气管道阀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详见条文)。 6.4.21埋地管线的锚固件应符合下列要求(详见条文)。 5.4.22高压燃气管道的地基、理设的最小覆土厚度、穿越铁路和电车轨 道、穿越高速公路和城镇主要干道、通过河流的形式和等应符合本规范 6.3节的有关规定。 6.4.23市区外地下高压燃气管道沿线应设置里程桩、转角桩、交叉和警 示牌等永久性标志。 市区内地下高压燃气管道应设立管位警示标志。在距管顶不小于500mm 处应埋设警示带。 6.5.6当燃气无臭味或臭味不足时,门站或储配站内应设置加臭装置。加 量应符合本规范第3.2.3条的有关规定。 6.5.7门站和储配站的工艺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详见条文)。 5.5.11低压储气罐的工艺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详见条文)。 6.5.12高压储气罐工艺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详见条文)。 6.5.15压缩机室的工艺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详见条文)。 6.6.2调压装置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2设置在地上单独的调压箱(态挂式)内时,对居民和商业用户燃气 进口压力不应大于0.4MPa;对工业用户(包括锅炉房)燃气进口压力不应大 于0.8MPa; 3设置在地上单独的调压柜(落地式)内时,对居民、商业用户和工 业用户(包括锅炉房)燃气进口压力不宜大于1.6MPa; 5.6.4地上调压箱和调压柜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详见条文)。 6.6.5地下调压箱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2地下调压箱上应有自然通风口,其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6.6.4条第 2款4)项规定; 6.6.6单独用户的专用调压装置除按本规范第6.6.2和6.6.3条设置外,尚

5.4.8城镇燃气管道的强度设计系数(F)应符合表6.4.8的规定。 6.4.9穿越铁路、公路和人员聚集场所的管道以及门站、储配站、调压站 内管道的强度设计系数,应符合表6.4.9的规定。 6.4.10下列计算或要求应符合现行的国家标准《输气管道工程设计规范》 GB50251的相应规定(详见条文)。 5.4.14四级地区地下燃气管道输配压力不宜大于1.6MPa(表压)。其设计应 遵守本规范6.3节的有关规定。四级地区地下燃气管道输配压力不应大于 4.OMPa(表压)。 6.4.15高压燃气管道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要求(详见条文)。 5.4.17焊接支管连接口的补强应符合下列规定(详见条文) 6.4.18燃气管道附件的设计和选用应符合下列规定(详见条文)。 6.4.19燃气管道阀门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详见条文)。 6.4.21埋地管线的锚固件应符合下列要求(详见条文)。 6.4.22高压燃气管道的地基、埋设的最小覆土厚度、穿越铁路和电车轨 道、穿越高速公路和城镇主要干道、通过河流的形式和等应符合本规范 6.3节的有关规定。 6.4.23市区外地下高压燃气管道沿线应设置里程桩、转角桩、交叉和警 示牌等永久性标志。 市区内地下高压燃气管道应设立管位警示标志。在距管顶不小于500mm 处应埋设警示带。 6.5.6当燃气无臭味或臭味不足时,门站或储配站内应设置加臭装置。加 量应符合本规范第3.2.3条的有关规定。 6.5.7门站和储配站的工艺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详见条文)。 5.5.11低压储气罐的工艺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详见条文)。 6.5.12高压储气罐工艺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详见条文)。 5.5.15压缩机室的工艺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详见条文)。 6.6.2调压装置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2设置在地上单独的调压箱(态挂式)内时,对居民和商业用户燃气 进口压力不应大于0.4MPa;对工业用户(包括锅炉房)燃气进口压力不应大 于0.8MPa; 3设置在地上单独的调压柜(落地式)内时,对居民、商业用户和工 业用户(包括锅炉房)燃气进口压力不宜大于1.6MPa; 5.6.4地上调压箱和调压柜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详见条文)。 6.6.5地下调压箱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2地下调压箱上应有自然通风口,其设置应符合本规范第6.6.4条第 2款4)项规定; 6.6.6单独用户的专用调压装置除按本规范第6.6.2和6.6.3条设置外,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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