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BJ61/T 139-2017 陕西省城镇综合管廊施工与质量验收规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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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编号:DBJ61/T 139-2017
文件类型:.pdf
资源大小:28.1 M
标准类别:建筑工业标准
资源ID:261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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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J61/T 139-2017 标准规范下载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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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BJ61/T 139-2017 陕西省城镇综合管廊施工与质量验收规程.pdf

4.1一般规定 4.1.1综合管廊基坑(槽)开挖前,应根据工程水文地质条件、 施工工艺、地面荷载和周边环境等因素编制开挖、支护及降水等 专项施工方案。 4.1.2综合管廊穿越河道、道路、铁路、既有建(构)筑物等 应制定相应专项施工方案,并经专家论证后方可实施。 4.1.3土石方爆破和拆除应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由有资质 的专业单位进行施工。 4.1.4土方工程施工前,地不水位较高时应采取地下水控制措 施。基坑(槽)内地下水位应降至基底或开挖面以下不小 于500mm。 4.1.5当开挖后地基地质情况与岩土工程勘察报告不符时,应 待处理方案确定后方可实施。 4.1.6开挖工程应采用信息化施工技术进行全过程监测。 4.2明挖工程 1.2.1综合管廊土方工程的施工与质量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 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规范》GB51004、《建筑地基基础工 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和《土方与爆破工程施工及验 收规范》GB50201的有关规定。 4.2.2土方开挖前,应根据施工现场条件、结构理深、土质 和有无地下水位、资源配置、工期要求等因素合理划分施 工段。 4.2.3土方开挖前,应计算场内堆土量和外运土量,合理确

定土方机戒作业路线、运输车辆行走路线、堆土位置及弃土 地点等。基坑周边1.2m范围内不得堆载,3m以内限制 堆载。 4.2.4当施工中采用边坡防护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 基坑支护技术规程》JGJ120和本规程相关条款的规定。 4.2.5综合管廊基坑(槽)开挖测量控制点可采用卫星定位按 收设备、全站仪、电磁波测距仪等进行定位,定位完成后应对点 位按顺序编号,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并定期复测。 4.2.6在综合管廊基坑(槽)开挖线路上设置的临时水准点应 明显、稳固。 人 4.2.7当采用机械开挖时,不应扰动天然地基,接近基底 200mm时,应配合人工清底,禁止超挖。 4.2.8土方开挖应保证施工范围内的排水畅通,并应采取防止 雨水等地表积水流入坑(槽)的措施。 4.2.9王方开挖完成后,应对基底高程人坡度、曲线控制点等 进行测量检查。 4.2.10综合管廊交叉点、集水坑等节点部位的开挖应有保证不 同标高基底处边坡稳定的措施。 4.2.11 土方开挖至基底后,应进行地基验槽,并形成记录。 4.3暗挖工程 4.3.1暗挖工程可采用盾构法、顶管法、浅埋暗挖法等施工 方法 4.3.2 开挖前应制定防塌方案,备好抢险物资。 4.3.3 综合管廊浅埋暗挖法的施工与质量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 标准《地下铁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99、《给水排水管 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以及现行行业标准《铁路隧 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10417的有关规定。 4.3.4暗擦施工场地应做出部著,出渣、进料及材料堆放场地

定土方机戒作业路线、运输车辆行走路线、堆土位置及弃土 地点等。基坑周边1.2m范围内不得堆载,3m以内限制 堆载。

4.3.3综合管廊浅埋暗挖法的施工与质量验收应符合现行

标准《地下铁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99、《给水排水管 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RB/T 109-2013 能源管理体系 人造板及木制品企业认证要求,以及现行行业标准《铁路隧 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TB10417的有关规定

4.3.4暗挖施工场地应做出部署,出酒

4.3.5盾构法的施工与质量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盾

4.3.9盾构组装、调试应

地层及临近建(构筑物进行监测,并及时反馈信息。盾构施工 须确保盾构刀盘前方开挖面的稳定,做好掘进方向的控制,确保 隧道轴线符合设计要求

4.3.11 盾构掘进速度,应与地表控制的隆陷值、进出土量、正 面土压平衡调整值及同步注浆等相协调。如停歇时间较长,必须 及时封闭正面土体。 4.3.12盾构壁后空隙应充填密实。采用注浆充填时,注浆后应 将壁孔封闭;采用同步注浆时,各注浆管应同时注浆。注浆浆液 根据地质、地面荷载及变形速度等条件选用,配合比经现场试验 确定。 4.3.13 盾构始发前,应对洞口经改良后的土体作质量检查,对

看构姿态作复核、检查,做好盾构的防旋转和基座稳定措施,保 正始发安全。盾构到达前,应做好接收准备工作,盾构到达前 00m,应对盾构轴线进行测量、调整。盾构到达时应按预定的 专项方案施工。

4.3.14当刀具磨损达到

具更换,刀具更换宜分期分批进行。刀具更换必须在确保安全的 前提下进行,带压更换刀具必须由专业技术人员操作,并确保作 业安全。

业安全。 (Ⅱ)顶管法施工 4.3.15综合管廊顶管法的施工与质量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的有关规定。 4.3.16顶管施工应根据土质情况、地下水位、施工要求和管道 的埋深等,合理选用顶管施工方案,确定顶管机类型。 4.3.17顶管施工工作坑应设置内支撑。后座墙的最低强度应满 足反推力要求,应使其有充分的强度足够的刚度。 4.3.18顶管机安装前应进行调试,安装后必须对分系统进行检 查和试运行,并做好记录。 4.3.19顶管机顶进方向控制应满足下列要求 1制定严格的放样复核制度,并做好记录; 2顶进前必须制定详细的顶进计划,确保顶进方向正确。 4.3.20在施工中,若后座墙遭到破坏,应立即停止施工。利用 已顶进完毕的节段提供顶进反力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待顶节段的顶进力应小于已顶节段的顶进力; 后座墙钢板与段口之间应衬垫缓冲材料: 采取措施保护已顶人节段的接口不受损伤。 4.3.21顶管机进人土层后的管端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进人接收坑的顶管机和管端下部应设枕垫; 2 管道两端露在工作坑中的长度不得小于0.5m,且不得有 接口; 3预制钢筋混凝王管节端部应及时浇筑混凝王基础。 43.22在节段顶进的过程中,若出现方向偏差,应根据洲量结

4.3.22在节段顶进的过程中,若出现方向偏差,应根

果分析偏差产生的原因和发展趋势,制定纠偏措施。纠偏时应符 合下列规定:

1应在顶进中采用小角度逐渐纠偏: 2纠正顶管机旋转时,可采用挖土方法进行调整或采用改 变切削盘的转动方向:或在段内相对于机头旋转的反向增加配重 的方式进行调整。 4.3.23长距离顶管施工中,可优先选用注浆法降低顶进阻力。 长距离顶管注浆时,可分段增设压浆泵,以保持压力稳定。 4.3.24为顺利完成顶管接收工作,宜对洞口土体进行加固 4.3.25顶管穿越河道、铁路或公路时,除应符合本规程规定 外,尚应符合铁路或公路有关技术安全规定。 (Ⅲ)浅埋暗挖法 4.3.26浅理暗挖法禁止带水作业大范围的淤泥质软上,粉细 砂地层情况下,降水有困难的地层,不宜采用浅埋暗挖法。 4.3.27浅埋暗挖法的工作面土体的自稳时间应足以进行必要的 初期支护作业。 4.3.28浅埋暗挖施工应遵循“管超前、严注浆、短开挖、强支 护、快封闭、勤量测”的原则,并应采取综合措施控制地下水对 施工的影响。暗挖法施工地层的预加固及预支护应根据地质条 件、地下水状况、施工方法以及环境条件等,可采取下列措施: 1人超前小导管及注浆: 深孔注浆; 管棚支护 旋喷注浆。 4.4 基坑支护工程

4.3.26浅理暗挖法禁止带

4.1管廊基坑支护结构可采用王钉墙支护、灌注桩排桩支护 冈板桩支护、地下连续墙支护、型钢水泥土搅拌墙等形式,可与 苗杆(索)或支撑结构等组合使用。 4.4.2管廊基坑支护结构超过设计使用期限时,应对支护结构

4.4.3管廊支护结构施工应重点控制与建(构)筑物、铁路、 公路、立交桥、地铁等相邻、相交区段。

4.4.3管廊支护结构施工应重点控制与建(构)筑物、铁路、

4.4.6钢板桩支护结构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

1钢板桩规格、长度等应通过支护结构的应力、变形计算 和稳定性验算确定。钢板桩承载力验算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 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的相关规定; 选用钢板桩作为基坑支护结构,钢板桩的打入、拔出施 工应采取措施减少对周边的影响; 3临近建(构)筑物及地下管线的应采用静力压桩法施工 并根据监测情况控制压桩速率; 4钢板桩的外形尺寸及截面特性、锁扣尺寸等应符合现行 国家标准《热轧钢板桩》GB/T20933的规定。承载力验算应符 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的规定; 5钢板桩采用锁扣式防水构造,沉桩前应在锁口内嵌填黄 油或其他密封止水材料。防渗要求高或大企口钢板桩有防渗要求 时,应在基坑外侧另设截水雄幕:

6钢板桩打设可采用单桩打入、排桩打入(屏风法)与阶 梯打人等多种方法: 7钢板桩桩体不应弯曲、变形:锁扣不应有缺损和变形, 相邻桩间的钢板桩锁扣应通过套索检查; 8接长的钢板桩,其相邻两钢板桩的接头位置应上下错开。 桩身接头在同一截面内不应超过50%,接头焊接质量应符合现 行国家标准要求: 9采用内支撑或锚杆时钢板桩宜设置钢腰梁,钢腰梁与钢 板桩宜采用焊接的连接方式,钢腰梁应贴合钢板桩, 10拔桩前应进行土方回填,保证钢板桩两侧土压力平衡; 11拔桩顺序宜与打桩顺序相反,拨桩后形成的桩孔应及时 回填处理。拔桩设备同板桩保持一定距离,减小钢板桩受到的侧 向压力。 4.4.7型钢水泥土搅拌墙支护结构中水泥搅拌桩和型钢应符合 下列规定: 1搅拌桩28d龄期无侧限抗压强度不小于设计要求且不小 于0.5MPa; 2水泥宜采用强度等级不小于P.Q42.5级的普通硅酸盐水 泥,水泥用量和水灰比应结合土质条件和机械性能等指标通过现 场试验确定,并宜符合表4.4.7的规定;

4.4.7型钢水泥土搅拌墙材料用量参

3淤泥和淤泥质王等软王中应提高水泥参量,钻进速度较 慢的较硬砂砾土宜提高水泥用量; 4内插型钢宜采用Q235B级钢或Q345级钢,规格、型号

国家标准《热轧 《焊接H型钢》 墙支护结构搅拌 里: 焊接连接。单根 在支撑或开挖面 位置宜相互错开 下不宜小于2m; 在干燥条件下除 防止碰撞和强力持 施工结束后30m 质量: 插人,当型钢插 欠重复起吊型钢并 应在水泥搅拌墙 后留下的空隙应及 的基坑工程,型钢 .5地下水控制 据工程地质和水 式选用截水、降水 周边建(构)筑 长期不利影响时, 水泥土搅拌桩幕 合式排桩等。 土的渗透系数和 点、电渗井点以及

及相关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热H型钢和部分T型钢》 GB/T11263和行业标准《焊接H型钢》YB3301。 5型钢水泥王搅拌墙支护结构搅拌之间的搭接时间超过 24h时,应作为冷缝处理; 6型钢拼接可采用焊接连接。单根型钢连接接头不宜超过 2个,接头位置不应设置在支撑或开挖面附近等型钢受力较集中 部位,相邻型钢的接头位置宜相互错开,错开间距不小于1m 型钢接头距离坑底面以下不宜小于2m; 7型钢插人前应先在干燥条件下除锈,再在其表面涂刷减 摩材料。搬运过程中应防止碰撞和强力挤压。减摩材料有脱落、 开裂等现象应及时补涂; X 8型钢宜在搅拌桩施工结束后30min内插人,插人前应检 查其平整度和接头焊接质量 9型钢宜依靠自重插入,当型钢插人有困难时可采用辅助 措施下沉。严禁采用多次重复起吊型钢并松钩下落的插入方法: 10型钢回收起拔,应在水泥搅拌墙与主体结构之间的回填 密实后进行。型钢拔出后留下的空隙应及时注浆填充。周边环境 条件复杂、保护要求高的基坑工程,型钢不宜回收。 4.5地下水控制 4.5.1地下水控制应根据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基坑周边 环境要求及支护结构形式选用截水、降水、集水明排方法或其组 合方法。 4.5.2当降水会对基坑周边建(构)筑物、地下管线、道路等 造成危害或对环境造成长期不利影响时,应采用截水方法控制地 下水。截水方法可选用水泥土搅拌桩惟幕、高压旋喷或摆喷注浆 唯幕、地下连续墙或咬合式排桩等。 4.5.3基坑降水可根据土的渗透系数和降水深度选用轻型并点、 多级轻型井点、喷射并点、电渗井点以及深并并管等形式,并进 行共占的合理布置

4.5.4地下水控制过程中应注意绿色施工及降水回收利用

4.5.4地下水控制过程中应注意绿色施工及降水回收利用

4.6.11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基坑(槽)支护工程应进行安全 监测: 1安全等级为一级、二级的基坑(槽)支护工程; 2开挖深度大于等于5m或开挖深度小于5m但现场地质情 况或周围环境较复杂的土质基坑。 4.6.2基坑(槽)支护工程监测项目应根据安全等级、地质环 境、开挖工法、支护结构类型和变形控制要求制定安全监测 方案。 4.6.3基坑(槽)及支护结构应进行水平位移监测,周边建筑 及管线应进行沉降监测,采取降水或回灌的基坑(槽)支护工程 应进行地下水位监测;采用锚杆支撑体系且安全等级为一级的 基坑(槽)支护工程应进行锚杆支撑内力监测和巡查;当支护 结构、地面及道路周边建筑出现裂缝时,应对裂缝进行监测

4.6.5监测范围及监测点布置应满足对监测对象的监控 检测点应布置在岩土体或结构及构件的受力、变形、变化关 征部位。

4.6.6基坑(槽)监测方法及监测精度应满足对监测对象的监

4.6.6基坑(槽)监测方法及监测精度应满足对监测对象的监

的重要变化过程,当出现异常情况时,应提高监测频率;基坑 (槽)施工及使用期间,每天均应对基坑(槽)及周边环境进行 巡视检查。 4.6.7基坑(槽)及支护结构、周边环境监测达到报警条件时 应立即报警。 4.6.8监测期应从基坑(槽)支护工程施工前开始,直至基坑 (槽)回填完毕为止。对有特殊要求的基坑(槽)周边环境监测 应根据需要延续至变形趋于稳定后结束,

5.2.1综合管廊常用的地基处理形式主要有换填垫层地基(垫

5.2.1综合管廊常用的地基处理形式主要有换填垫层地基(垫 县材料有素土、灰土、砂石、粉煤灰、矿渣等)、复合地基(挤

5.2.1综合管廊常用的地基处理形式主要有换填垫层地基(垫 县材料有素土、灰土、砂石、粉煤灰、矿渣等)、复合地基(挤

密桩复合地基、旋喷桩复合地基、水泥士搅拌桩复合地基、夯实 水泥土桩复合地基、水泥粉煤灰碎石桩复合地基等)、夯实地基。 施工方法及要求见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地基处理技术规范》 JGJ79。

求采取措施防正施工用水和场地雨水流入地基(或基坑内)专 湿陷。在建筑物邻近修建综合管廊时,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原 有建筑物和管道系统的安全使用,并应保持场地排水畅通

有建筑物和管道系统的安全使用,开应保持场地排水畅通。 5.2.3综合管廊穿越地裂缝或河道等特殊地段时,地基处理应 依据设计的专项处理措施编制专项施工方案人 5.3基坑(槽)回填 5.3.1基坑(槽)回填应在综合管廊结构及防水工程验收合格 后进行。 5.3.2基坑(槽)回填前,应根据工程特点、土料性质、设计 压实系数、施工条件等确定回填土料含水量控制范围、铺土厚 度、压实遍数等施工参数。 5.3.3基坑(槽)回填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土料不得采用游 泥和淤泥质上有机质含量不天于5%,土料含水量应满足压实 要求,应分层对回填土的厚度、密实度进行检验。碎石类土或爆 破石作用作回填土料铺填时大块料不应集中,且不得回填在管廊 接头处。 5.3.4综合管廊回填土压实系数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要 求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 50838的有关规定。 5.3.5基槽回填时,对管廊外壁防水层应采取保护措施,回填 夯实机具应避免碰撞管廊外壁及防水保护层。 5.3.6综合管廊两侧回填应对称、分层、均匀,分层回填土厚 座宝光200 围山回技

泥和淤泥质有机质含量不大于5%,土料含水量应满足压实 要求,应分层对回填土的厚度、密实度进行检验。碎石类土或爆 破石作用作回填土料铺填时大块料不应集中,且不得回填在管廊 接头处 5.3.4综合管廊回填土压实系数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要 求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 50838的有关规定。

度宜为200mm~300mm。管廊顶板上部1000mm范围内回填材 科应采用人工分层夯实,大型碾压机不得直接在管廊顶板上部

施工 5.3.7综合管廊回填土压实系数应符合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要 求时,人行道、机动车道路下压实系数应不小于0.95,填土宽 度每侧应比设计规定宽50cm。绿化带下应回填到种植土底标高, 压实系数应不小于0.90

6.2.1综合管廊防水可采用结构自防水、卷材防水和涂膜防 2.2 防水混凝土适用于抗渗等级不低于P6的地下混凝土结 构,混凝土浇筑完毕后应及时进行覆盖养护,养护时间不少 于14d。 6.2.3处于侵蚀性介质中的防水混凝土,其耐侵蚀性应符合现 行国家标准《工业建筑防腐蚀设计规范》GB50046和《混凝土 结构耐久性设计规范》GB50476的关规定。 A

6.2.4防水混凝土结构

6.2.5卷材防水层宜采用高聚物改性沥青防水卷材和合成高分

6.2.5卷材防水层宜采用高聚物改性沥青防水卷材和合成高分 子防水卷材,所选用的基层处理剂、胶粘剂、密封材料等均应与 铺贴的卷材相匹配。 6.2.6涂膜防水层应采用耐水性、耐久性、耐腐蚀性及耐菌性 良好,无毒、耐燃、低污染的无机防水涂料或有机防水涂料、涂 料防水层施工前应进行试验,合格后方可正式施工。 6.2.7防水涂料基层表面必须坚实平整、清洁不得有积水 结露、凸角、凹坑及起砂现象,

6.3细部构造防水 6.3.1变形缝处防水应符合下列规定: 1变形缝处应采用具有变形功能的止水带; 2止水带理设位置应准确: 3密封材料嵌填施工时,缝内两侧基面应平整干净、千燥, 并应刷涂与密封材料相容的基层处理剂,嵌缝底部应设置背衬材 料,嵌填应密实连续、饱满,并应粘结牢固; 4在缝表面粘贴卷材或涂刷涂料前,应在缝上设置隔离层。 6.3.2施工缝处防水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在施工缝处继续浇筑混凝土时,已浇筑的混凝土抗压强 度不应小于/1.2MPa; 采用钢板止水带时,止水带应与混凝土面中心平齐并沿 施工缝通长设置: 3采用中理式止水带时,位置应准确,接缝宜为1处,应 设在边墙较高位置上,不得设在结构转角处。接头宜采用热压 焊接。 6.3.3后浇带处防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下工程防水技术 规范》GB50108的有关规定。后浇带应采用补偿收缩混凝土浇 筑,其抗渗及抗压强度等级不应低于两侧混凝土。 6.3.4穿墙管(盒)处防水具体做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

.3.3后浇带处防水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下工程防水技术 现范》GB50108的有关规定。后浇带应采用补偿收缩混凝土浇 筑,其抗渗及抗压强度等级不应低于两侧混凝土。 6.3.4穿墙管(盒)处防水具体做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

6.3.4穿墙管(盒)处防水具体做法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坊

6.3.5埋设件处防水应符合下列

1预理件端部或预留孔(槽)底部的混凝土厚度不得小于 250mm;当厚度小于250mm时,应采取局部加厚或其他防水 措施; 2埋设件应位置准确,固定牢靠,并应进行防腐处理; 3用于固定模板的穿墙螺栓应具备止水功能。 6.3.6预制拼装综合管廊拼缝防水应采用预制成型弹性密封垫 为主要防水措施,弹性密封垫的界面应力应符合设计要求。弹性 密封垫的形式和尺寸应与沟槽形式、截面尺寸相匹配 6.3.7顶管施工中,当采用T形钢套环橡胶圈防水接口时,应 符合下列规定: 1混凝土节段表面应光洁平 整,无砂眼,气泡;接口尺 寸应符合规定; 2橡胶圈的外观和断面组织应致密、均匀,无裂缝、孔隙 或凹痕等缺陷,安装前应保持清洁,无油污,且不得在阳光下 直晒; 3钢套环接口无疵点,焊接接缝平整肋部与钢板平面垂 直,且应按设计规定进行防腐处理: 4衬垫的厚度应与设计顶进力相适应。 6.3.8顶管施工中,当采用橡胶圈密封的企口或防水接口时, 应符合下列规定:一 1粘结木衬垫时凹凸口应对中,环向间隙应均匀; 2插人前,滑动面可涂润滑剂,插入时,外力应均匀; 3安装后,发现橡胶圈出现位移、扭转或露出段外,应拔 出重新安装 6.3.9 盾构管片或砌块密封剂防水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接缝管片或砌块渗漏时,应采用密封剂堵漏; 2密封剂注入口应无缺损,注入通道应通畅; 3密封剂材料注人施工前,应采取控制注人范围的措施。

1接缝管片或码块渗漏时,应采用密封剂堵漏; 2 密封剂注入口应无缺损,注入通道应通畅; 3 密封剂材料注入施工前,应采取控制注人范围的措施 6.3.10 盾构管片或砌块螺孔密封圈防水应符合下列规定:

1螺栓紧前,应确保螺栓孔密封圈定位准确,并与螺栓 孔沟槽相贴合; 2栓孔渗漏时,应采取封堵措施; 3不得使用已破损或提前膨胀的密封圈; 4复合式衬砌的内层衬砌混凝土浇筑前,应将外层管片或 砌块的渗漏水引排或封堵。 6.3.11综合管廊各类孔口、防水保护层、阴阳角处的构造措施 及施工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 50108的有关规定。

求的预理件,应按设计及施工方案的要求采取防渗措施。 7.2.6综合管廊存在上下舱室时,上层模板的支设应考虑下层 混凝王的强度。 7.2.7腋角处模板设置应满足设计尺寸和角度,并搭接严密, 阳角宜倒角,阴角宜设圆弧角。 7.2.8外壁支模应使用止水对拉螺栓。 7.2.9模板安装和浇筑混凝土时,应对模板及其支架进行观察 和维护。发生异常情况时,应按施工技术方案及时进行处理 7.2.10综合管廊模板拆除应先支后拆、后支先拆、先拆非承重 模,后拆承重模,先拆侧模后拆底模和自上而下的拆除顺序。 7.2.11模板成品保护 ? 1模板工程经验收合格后应及时浇筑混凝士,防止模板长 期暴晒雨淋发生变形; 2模板安装前应涂刷隔离剂: 3拆除模板,卸落支架时,严禁敲打和强扭。模板支架拆 7.3钢筋工程 7.3.1钢筋进场时,应检查产品合格质量证明文件,并按现行 国家标准《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GB1499.2等的规定抽 取试件作屈服强度、抗拉强度、延伸率、弯曲性能和重量偏差检 验,检验结果必须符合相关标准规定。 7.3.2当需要进行钢筋代换时,应办理设计变更文件,并经原 设计单位批准。 7.3.3钢筋弯折应一次完成,顶面钢筋宜一次成型,避免搭接。 钢筋宜进行工厂化加工。 7.3.4钢筋的接头宜设置在受力较小处。同一受力钢筋上宜少 设接头

求的预理埋件,应按设计及施工方案的要求采取防渗措施 7.2.6综合管廊存在上下舱室时,上层模板的支设应考虑下层 混凝王的强度。 7.2.7腋角处模板设置应满足设计尺寸和角度,并搭接严密, 阳角宜倒角,阴角宜设圆弧角。 7.2.8外壁支模应使用止水对拉螺栓 7.2.9模板安装和浇筑混凝土时,应对模板及其支架进行观察 和维护。发生异常情况时,应按施工技术方案及时进行处理 7.2.10综合管廊模板拆除应先支后拆、后支先拆、先拆非承重 模,后拆承重模,先拆侧模后拆底模和自上而下的拆除顺序 7.2.11模板成品保护

73 钢筋工程 7.3.1钢筋进场时,应检查产品合格质量证明文件,并按现行 国家标准《钢筋混凝土用热轧带肋钢筋》GB1499.2等的规定抽 取试件作屈服强度、抗拉强度、延伸率、弯曲性能和重量偏差检 验,检验结果必须符合相关标准规定。 7.3.2当需要进行钢筋代换时,应办理设计变更文件,并经原 设计单位批准。 7.3.3钢筋弯折应一次完成,顶面钢筋宜一次成型,避免搭接。 钢筋宜进行工厂化加工。 7.3.4钢筋的接头宜设置在受力较小处。同一受力钢筋上宜少 设接头,

7.3.5钢筋安装应采取可靠的

7.3.7钢筋成品保护

1钢筋绑扎成型后应搭设踏板专门供施 人员行走 2固定在钢筋或模板上的预理件厂预留孔洞管线及箱盒 应安装牢固,并应进行保护: 3浇筑混凝土时,应有专人进行维护 并对踩踏钢筋及时 进行修复。 7.+ 混凝土工程 7.4.1/混凝土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用于管廊结构浇筑的混凝土强度等级、抗渗等级、耐久 性必须符合设计要求; 混凝土落度宜为160mm180mm。 7.4.2施工缝的留设及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墙体水平施工缝的留设应符合设计规定。设计无规定时, 墙体与底板之间的施工缝与底板上表面的距离不应小于300mm; 有腋角时,与腋角的距离不应小于300mm; 2 变形缝区间的侧墙与顶板宜一次浇筑成型,不宜留设施 工缝; 3施工缝处二次浇筑混凝土前,混凝土结合面应做凿毛处 理,并清除松动部分及其他杂物。 温源

7.4.3混凝土浇筑应符合下列

1浇筑混凝前,应指定专人对支撑体系、模板、钢筋 防水、预理管线及预理件等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2浇筑管廊墙体时,应分层浇筑、分层振捣,分层厚度不 宜大于500mm; 3当混凝土自由倾落高度超过2m时,应设置串筒或溜槽; 4同一施工段的管廊墙体应同时、对称浇筑。 7.4.4设计有防水层的构件表面,在混凝土浇筑完成后宜对表 面收抹压光。 7.4.5混凝土试件取样制作应符合下列规定, 1相邻两条变形缝区间的管廊结构,每次浇筑时留置的标 养强度试件不得少于一组; 2连续浇筑不超过100m3混凝上时留置的标养强度试件 不得少于一组; 3每3个施工段且混凝土浇筑量不超过300m3时,留置的 抗渗试件不得少于一组; 4同条件养护试件应按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取样留置。 7.4.6混凝土成品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1混凝士强度达到1.2MPa前,不得踩踏混凝土表面;强 度达到2.5MPa前,不得使其承受行人、运输工具、模板、支架 及脚手架等荷载; 结构板面上部的施工材料应均匀、分散堆放,不得集中 推放: 3 雨天浇筑完成的混凝土应采取防雨措施; 4冬期施工时,应对混凝土采取保温措施,并设专人监测 混凝土及环境温度。

4.5混凝土试件取样制作应符

1混凝王强度达到1.2MPa前,不得踩踏混凝王表面;强 度达到2.5MPa前,不得使其承受行人、运输工具、模板、支架 及脚手架等荷载; 结构板面上部的施工材料应均匀、分散堆放,不得集中 人堆放: 3 雨天浇筑完成的混凝王应采取防雨措施; 4 冬期施工时,应对混凝土采取保温措施,并设专人监测 混凝土及环境温度。

8.1一般规定 8.1.1管廊构件的制作单位应有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和必要的 试验检测方法。 8.1.2预制拼装综合管廊工程施工前,应编制构件吊装,运输 及安装专项方案。 8.1.3管廊构件应有明显标识。 8.1.4管廊构件进场后应核查产品出厂质量证明文件并进行外 观检查。 8.2运输与存放 8.2.1应制定管廊构件的运输与堆放措施,对于超高、超宽、 形状特殊的大型管廊构件的运输和堆放应有专门的运输方案和质 量安全保证措施。 8.2.2,管廊构件运输及吊装时,混凝土强度应符合设计要求。 当设计无要求时,不应低于设计强度的75%。 8.2.3管廊构件运输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运输车辆应满足构件尺寸和载重要求: 2 运输应采取防止构件移动、倾倒、变形等的固定措施; 3 叠合式板类构件在运输过程中宜采用水平堆放运输 8.2.4管廊构件堆放应符合下列规定: 1堆放场地应平整、坚实,并应有排水措施; 2管廊构件进场后,应按规格、使用部位、吊装顺序设置 存放场地,存放场地应设置在吊装机械工作范围内,并设置运输 通道:

3管廊构件支垫应坚实,垫块位置宜与起吊位置一致; 4重叠堆放时,每层构件间的垫块应上下对齐,并采取防 正堆垛倾覆的措施

8.3.1管廊构件安装前,应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1核对上道工序是否满足安装要求: 2核对预制构件混凝土强度及预埋件的型号规格、数量 外观等符合设计文件要求; 3在已完结构及预制构件上进行测量放线,并应设置安装 定位标志; 4确认吊装设备及吊具处手安全操作状态; 5核实现场环境、天气、道路状况满足吊装施工要求; 6吊装前应做好操作人员的交底、培训,满足持证上岗 要求。 8.3.2构件吊装之前,应对所有预埋件的埋设位置进行复核 连接面应清理干净。 8.4 安装与连接 8.41管廊构件应按照施工方案吊装顺序预先编号,吊装时严 格按编号顺序起吊:构件吊装就位并校准定位后,应及时设置临 时支撑或采取临时固定措施,构件与吊具的分离应在校准定位及 临时固定措施安装完成后进行。 8.4.2预制拼装综合管廊竖向构件安装采用临时支撑时,应符 合下列规定: 1每个预制构件的临时支撑不宜少于2道; 2竖向构件的上部斜支撑,其支撑点距离板底的距离不宜 小于构件高度的2/3,且不应小于构件高度的1/2; 3构件安装就位后,可通过临时支撑对构件的位置和垂直 度进行微调。

1每个预制构件的临时支撑不置少手2道; 2竖向构件的上部斜支撑,具支撑点距离板底的距离不宜 小于构件高度的2/3,且不应小于构件高度的1/2; 3构件安装就位后,可通过临时支撑对构件的位置和垂直 度进行微调。

8.4.3管廊构件吊装校核与调整应符合下列规

1预制拼装综合管廊竖向构件安装后,应对安装位置、安 装标高、垂直度、累计垂直度进行校核与调整; 2安装后应对相邻预制构件平整度、高低差、拼缝尺寸进 行校核与调整。 8.4.4管廊预制构件之间连接可采用钢绞线施加预应力连接 预制构件采用螺栓连接时,螺栓的材质、规格、拧紧力矩应符合 设计要求及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17和《钢 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5的有关规定 8.4.5预制管廊构件连接部位后浇混凝土或灌浆料强度达到设 计规定的强度后,方可拆除支撑。 8.5成品保护 管廊构件成品保护应符合不列规定: 1预制拼装管廊构件应及时进行养护,养护时不得污染构 件表面; 2有外露易锈蚀部分的预理件或连接件、非贯穿孔洞、柔 性垫片等应全过程进行防尘、防油、防污染、防破环,加强 保护 3管廊构件与刚性搁置点之间应设置柔性垫片,且垫片表 面应有防止污染构件的措施; 冬期施工时,预制综合管廊应采取防冻胀措施。

9.3.1预应力筋张拉或放张时,混凝主立方体抗压强度应符合 设计要求。当设计无要求时,不应低于设计的混凝土立方体抗压 强度标准值的75%

9.4.1后张法顶应力筋张拉完毕并经检查合格后,应尽早进行 孔道灌浆,孔道内水泥浆应饱满、密实。 9.4.2后张法预应力筋锚固后的外露部分应采用机械方法切割, 其外露长度不宜小于预应力筋直径的1.5倍,且不宜小 生30mm。 9.4.3压浆材料性能及浆体强度应符合设计规定,设计无具体 规定时,浆体强度不应低于30MPa。 9.4.4压浆完成后,应及时对预应力筋、错具进行处理,其中 包括对锚具和预应力筋做防锈、防腐处理。 9.4.5错具的封闭保护应符合设计要求,且封锚混凝土强度不 应低于30MPa。

10.1一般规定 10.1.1钢结构综合管廊工程的施工与质量验收除应符合木规程 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规范》GB 50755和《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8的有关规定。 10.1.2钢结构综合管廊与工艺井混凝王衔接处连接应符合设计 要求。 102钢结构 10.2.1钢结构综合管廊安装前,应保证基底层设计标高、中轴 线进行复测无误。 10.2.2钢结构综合管廊构件必须按设计要求做好防腐处理并现 场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吊装安装作业 10.2.3钢结构综合管廊构件安装时,可采用满足安全荷载的汽 车吊、倒链、人工辅助作业吊装对接的方法进行。 10.2.4钢结构综合管廊构件拼装采用螺栓连接时应按设计要求 安装防水防渗密封垫,并通过螺栓拉紧挤密。 10.2.5钢结构综合管廊内壁及隔墙的耐火涂层材料应按设计要 求选用,性能指标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防火涂料》GB 14907的有关规定。

11.1一般规定 11.1.1综合管廊附属设施工程包括消防系统、通风系统、供电 系统、照明系统、监控与报警系统、排水系统和标识系统。 11.1.2综合管廊附属设施工程应根据设计文件的要求进行 施工。 11.1.3综合管廊附属设施工程所使用的材料与设备应有质量证 11.1.4综合管廊附属设施工程的安装和实施,应在满足国家相 关规范规定的防火、防毒通风、消防等施工条件下进行。 11.2消防系统 11.2.1综合管廊的墙体、装修材料、嵌缝材料、防火分隔等施 工与质量验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建筑工程消防验收评定规 则》GA836的有关规定。 1.2.2综合管廊的防火门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防火卷 帘、防火门、防火窗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877的有关规定。 11.2.3综合管廊的灭火器材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灭 火器配置验收及检查规范》GB50444的有关规定。 11.2.4综合管廊的气体灭火系统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气 体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3的有关规定。 11.2.5综合管廊的细水雾灭火系统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细水雾灭火系统技术规范》GB50898的有关规定。 11.2.6综合管廊内两侧设置支架或管道时,手动报警按钮宜安

回 1.2.7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施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火灾 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6的有关规定。

11.3.1通风系统工程中所使用的金属与非金属风管或风道的施 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规范》GB50738及 《通风与空调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3中的有关要求 11.3.2通风系统中所使用的风帽结构应牢固、耐腐蚀,内外形 状应规则、平整。 11.3.3风道在制作和施工时应符合有关国家规范,并应符合下 列要求: 1在穿墙或隔板处,不得有横向接头; 2风道的允许漏风量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的规定; 3砖、混凝土风道内表面水泥砂浆应抹平整、无裂缝,不 渗水。通风管道在满足通风截面积的情况下,应保证绝对粗糙度 小于3mm: 4砖,混凝土风道与金属风管及部件的连接处,应设预埋 法兰或安装连接件形式的接口,其位置应准确,连接处应严密; 5,混凝土风道的伸缩缝等应符合设计要求。伸缩缝不应 水和漏风; 6通风管道敷设于综合管廊,其整体坡度应与管廊坡度一 致,遇障碍物的部分应进行局部处理。 11.3.4通风系统中风管、风口等安装施工过程,其工序和质量 要求应符合国家的有关技术和质量标准要求,并应符合下列 要求: 1廊道与通风机、通风管道、通风口等连接应紧密; 2通风系统中风管底部不应设置拼接缝,密封材料、法兰 垫料的材质和厚度及施工质量均应符合国家的相关技术标准 要求:

3风道与风机应采用防火柔性风管连接,防火柔性风管连 接后,应能充分伸展,伸展度宜天于或等于60%,风管转弯处 其截面不得缩小; 4风管、风道或风亭穿出地面处应设防雨装置,风管、风 道或风亭与地面交接处应有防渗水措施。 11.3.5通风系统的风机和配管安装应在产品、设备基础及设备 底座等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安装,安装质量应符合国家现行相关 标准规定。 11.3.6通风系统中所使用的金属风管、设备、配件等应进行防 腐处理,防腐工程施工应具备相应的施工条件,其施工工序和质 量要求应满足设计和国家有关现行标准和规范要求。 11.3.7通风系统工程施工完毕,应按照图纸和有关规范要求进 行调试

11.4.1电气设备人电力电缆、接地施厂安装及验收应符合现行 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电气 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8和《电气 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9的有关规 定,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配电柜、控制柜(台、箱)和配电箱(盘)的安装位置 与方式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便于操作和维护; 2配电柜、控制柜(台、箱)和配电箱(盘)不应安装在 影响管廊内专业管线敷设、人员通行及有漏水隐患的孔口下方等 部位; 3所有配电柜、控制柜(台、箱)和配电箱(盘)等应采 取防水防潮措施,防护等级不应低于IP54。 11.4.2爆炸环境下低压电气设备的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爆炸性环境第 14部分:场所分类爆炸性气体环境》GB3836.14、《爆炸性气

体环境用电设备第15部分:危险场所电气安装(煤矿除外)》 GB3836.15的有关规定

11.5.1照明灯具、插座、开关安装及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电气照明装置施工与验收规范》GB50617的有关规定且 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在管道或线缆支架上安装时,疏散指示灯应固定牢靠: 2插座、开关、灯具应采取防水防潮措施,并应具有防外 力冲撞的防护措施。 11.5.2防爆灯插座、开关、灯具的安装及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 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爆炸性环 境第14部分:场所分类爆炸性气体环境》GB3836.14、《爆 炸性气体环境用电设备第15部分:危险场所电气安装(煤矿除 外)》GB3836.15的有关规定。 11.5.3照明配电箱(板)安装及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 筑电气照明装置施工与验收规范》GB50617的有关规定,且应 符合下列规定: 1应急照明箱应有明显标识; 2智能化控制或信号线路引人照明配电箱时应减少与交流 供电线路和其他系统的线路交叉,且不得并排敷设或共用同 管槽 11.6监控与报警系统 11.6.1 管槽的预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 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8的有关规定。管线安装应符 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旅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 《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质量验收规范》GB50093的有关规定。 11.6.2光缆敷设、接续、引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综合布线 系统工程验收规范》GB50312的有关规定。

11.5.1照明灯具、插座、开关安装及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电气照明装置施工与验收规范》GB50617的有关规定,且 应符合下列规定: 1当在管道或线缆支架上安装时,疏散指示灯应固定牢靠 2插座、开关、灯具应采取防水防潮措施,并应具有防外 力冲撞的防护措施。 11.5.2防爆灯插座、开关、灯具的安装及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 标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爆炸性环 境第14部分:场所分类爆炸性气体环境》GB3836.14、《爆 炸性气体环境用电设备第15部分:危险场所电气安装(煤矿除 外)》GB3836.15的有关规定。

示准《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50058、《爆炸性环 境第14部分:场所分类爆炸性气体环境》GB3836.14、《爆 炸性气体环境用电设备第15部分:危险场所电气安装(煤矿除 外)》GB3836.15的有关规定。

11.5.3照明配电箱(板)安装及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

1应急照明箱应有明显标识; 2智能化控制或信号线路引人照明配电箱时应减少与交流 供电线路和其他系统的线路交叉,且不得并排敷设或共用同 管槽 11.6监控与报警系统 11.6.1 管槽的预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 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8的有关规定。管线安装应符 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方市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 《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质量验收规范》GB50093的有关规定。 11.6.2光缆敷设、接续、引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综合布线 滋绘工铝诊航

应急照明箱应有明显标识; 2,智能化控制或信号线路引人照明配电箱时应减少与交流 共电线路和其他系统的线路交叉,且不得并排敷设或共用同 管槽。

11.6.1管槽的预理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 览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68的有关规定。管线安装应符 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方市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 自动化仪表工程施工及质量验收规范》GB50093的有关规定。 1.6.2光缆敷设、接续、引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综合布线 系统工程验收规范》GB50312的有关规定

11.6.3控制箱、柜、盘和控制、显示、记录等终端设备的安装 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控制箱、柜、盘不应安装在影响管廊内专业管线敷设、 人员通行及有漏水隐惠的孔口下方等部位; 2所有控制、显示、记录等终端设备的安装应平稳,便于 操作。 11.6.4现场仪表的安装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化仪表工 程施工及质量验收规范》GB50093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 列规定: 1安装位置应方便操作和维护 2显示仪表安装高度应距离地坪1.2m~1.5m,并应方便 人员巡视观察。 11.6.5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设备安装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安 全防范工程技术规范》CB50348的有关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 规定: 1综合管廊内两侧设置支架或管道时,电子巡查系统的信 息采集点(巡查点)宜安装在支架外端或方便人员操作的位置, 安装应牢固并不应影响专业管线的维护安装; 2人侵报警探测器的安装位置和声光警报器应安装在不易 发现的位置。 11.6.6防爆环境内设备,安装与接线技术要求应符合现行国家 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 验收规范》GB50257的有关规定。 11.6.7电源与接地、防浪涌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 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的有关规定。 11.6.8综合管廊监控与报警系统调试应包据各组成系统的设备 调试、系统调试、统一管理平台的调试和统一管理平台与各专业 管线公司的联动调试

11.7.1排水施工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管道工程 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 规范》GB50141和《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 范》GB50242的有关规定: 1排水沟、集水池结构类型、结构尺寸、工艺布置平面尺 寸及高程等应符合设计要求; 2排水沟、集水池结构表面应平顺。 11.7.2水泵安装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泵站设备安装及验收规 范》SL317中的有关规定: 1潜水泵吊装应就位正确与底座配合良好; 2潜水泵的防抬机装置及其井盖的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 不应有轴向位移间隙; 3管道阀门和管件的型号和规格应符合设计文件要求,安 装方向应准确。 11.7.3综合管廊的排水区间长度不宜大于200mGB 1886.191-2016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 柠檬醛,排出的废水 温度不应高于40℃。 11.8标识系统 11.8. 综合管廊标识系统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设计无要求 时,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 50838的有关规定。 11.8.2标识应设置在便于观察的部位,挂(贴)牢固、内容 完整。 11.8.3 采用喷漆或粘贴方式进行标识时,管道表面应清理干 净、干燥。采用自喷漆时,喷涂应防止污染,周围应保护到位。 喷涂或粘贴要牢固、清晰,喷涂无流坠,粘贴无翘边

11.8.1综合管廊标识系统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设计无要求 时,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城市综合管廊工程技术规范》GB 50838的有关规定。 11.8.2标识应设置在便于观察的部位,挂(贴)牢固、内容 完整。 11.8.3 采用喷漆或粘贴方式进行标识时,管道表面应清理干 净、干燥。采用自喷漆时,喷涂应防正污染,周围应保护到位 喷涂或粘贴要牢固、清晰,喷涂无流坠,粘贴无翘边

12.1一般规定 12. 1. 1 钢质管材及型钢支吊架在安装前均应进行除锈和防腐 处理。 12.1.2防水套管应按照设计位置进行预理并应在管廊主体混 凝土浇筑前安装就位,严禁后期在廊壁开洞 12.1.3施工中焊条烘干时,焊条不得成垛成堆放置,应铺放成 层状,并应有专人对操作过程检查记录 12.1.4管道或阀门采用法兰连接时,法兰应在自由状态下安装 连接,法兰垫片应符合系统介质及压力等级的相关要求,不得使 用斜垫片或双层垫片。采用软垫片时,周边应整齐,垫片尺寸应 与法兰密封面相符 12.1.5管道安装前应将内部清理千净,安装完成后应及时封堵 管口,施工间断时应采用堵板临时封闭 12.1.6 管道上的阀门,安装前应逐个进行强度和气密性试验。 12.1 所有承压管道均应分段试压合格后方可进行整体压力 试验 12.1.8 各系统管道人廊,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设置投料口 尺寸。

12.2给水、再生水管道

12.2.1给水、再生水管道的施工与质量验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 准《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和《建筑给 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的有关规定

所使用材料应符合设计及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12.2.3给水管道内外防腐施工中应采取可靠的保护措施,施工 完成后应对破坏的防腐层进行修补 12.2.4采用钢管施工时,当管道头弯曲半径设计无规定时应 符合下列要求: 1热弯:不小于管道外径3.5倍; 2冷弯:不小于管道外径4倍: 3冲压弯头:不小于管道外径; 标准 4焊接弯头:不小于管道外径1.5倍。 12.2.5给水管道应在水压试验、冲洗消毒和水质检测合格后投 入使用。 12.3排水管(渠) 12.3.1排水管(渠)及附属构筑物的施工与质量验收应符合现 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及 《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141的有关规定。 12.3.2雨水管(渠)污水管线进人综合管廊前应按设计要求 设置检修闸门或闸槽。 12.3.3雨水污水管道系统应严格密闭。 12.3.4若设计利用综合管廊结构本体排除雨水时,施工应保证 雨水舱结构完全独立密封,并采取防止雨水倒灌或渗漏至其他舱 室的措施 12.3.5雨水管(渠)、污水管线坡度应符合设计要求,严禁无 坡、倒坡 12.4天然气管道

12.4.1天然气管道安装、施工与质量验收应符合现行行业标准 城镇燃气输配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33的有关规定 12.4.2天然气管道采用的管道、管件、管道附件、阀门及其他

GB 40165-2021 固定式电子设备用锂离子电池和电池组 安全技术规范12.4.2天然气管道采用的管道、管件、管道附件、阀门及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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